建筑测量规范
建筑物变形观测规范
建筑物变形观测规范JGJT8-97建筑变形测量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Specifications for Building Deformation MeasurementsJGJ/T 8-97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查研究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8年6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的通知建标[1997]308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科(84)153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主编的《建筑变形测量规程》,业经审查,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JGJ/T 8-97,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程由建设部勘察与岩土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11月14日1 总则1.0.1 为了在建筑变形测量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包括构筑物)的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其场地的各种沉降(包括上升)测量和位移测量。
1.0.3 确定测量精度所依据的变形允许值和变形测量所用仪器的检验项目、方法及维护要求,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一般规定2.0.1 建筑变形测量应能确切反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场地的实际变形程度或变形趋势,并以此作为确定作业方法和检验成果质量的基本要求。
2.0.2 测量工作开始前,应根据变形类型、测量目的、任务要求以及测区条件进行施测方案设计。
重大工程或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项目,尚应进行监测网的优化设计。
施测方案应经实地勘选、多方案精度估算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择优选取。
2.0.3 变形测量的实施,应符合下列程序与要求∶1应按测定沉降或位移的要求,分别选定测量点,埋设相应的标石标志,建立高程网或平面网,亦可建立三维网。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建筑变形测量规范是指在建筑工程中对建筑物可能发生的变形进行测量和监测的一套规范。
建筑变形测量是建筑工程质量监测的重要环节,能够及时发现建筑物的变形情况,保障建筑结构的安全和可靠性。
以下是一个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的示例,内容仅供参考。
一、总则1. 建筑变形测量应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监测要求进行,由专业测量机构或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实施。
2. 建筑变形测量应在建筑工程的各个施工阶段进行,包括地基处理、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等。
3. 建筑变形测量数据应进行及时记录、分析和汇总,形成测量报告,供工程监理和相关单位参考和使用。
二、测量方法和设备1. 建筑变形测量应采用多种方法和设备进行,包括全站仪、水平仪、位移传感器等。
2. 建筑变形测量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测量方法和设备,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操作和校准。
三、测量点设置1. 建筑变形测量点应根据建筑物的具体形式和变形特点进行设置,包括立柱、梁、板、墙等。
2. 建筑变形测量点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能够准确反映建筑物整体的变形情况。
3. 建筑变形测量点应在施工前确定,并进行标识和保护,以保证测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测量数据处理1. 建筑变形测量数据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校核,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建筑变形测量数据应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测量和记录,包括每日、每周、每月等。
3. 建筑变形测量数据应进行分析和比对,与建筑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对比,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五、测量报告和监测结果1. 建筑变形测量应及时编制测量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测量数据、测量结果和异常情况分析等。
2. 建筑变形测量报告应提交给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并在工程监理和相关单位的指导下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调整。
3. 建筑变形测量结果应作为建筑工程质量评价的参考依据,为相关单位提供决策和管理依据。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的实施要求建立了建筑变形测量的标准和规范,能够保障建筑结构的安全和可靠性,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测的水平。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乙级的建筑的变形 测量;场地滑坡测量;重要管线的变形测 量;地下工程施工及运营中变形测量;大 型市政桥梁变形测量等
±1.5
±10.0
地基基础设计为乙、丙级的建筑的变形 测量;地表、道路及一般管线的变形测量; 中小型市政桥梁变形测量等
级别 特级 一级
水准观测的限差(mm)
变形测量 级别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建筑变形测量的级别、精度指标及其适用范围
沉降观测 观测点测站 高差中误差
(mm)
±0.05
位移观测 观测点坐标
中误差 (mm)
±0.05
主要适用范围
特高精度要求的特种精密工程的变形测 量
±0.15
±1.0
地基基础设计为甲级的建筑的变形测 量;重要的古建筑和特大型市政桥梁等变 形测量等
级别
卫星截止高度(°)
有效观测卫星数
观测时段长度 (min)
静态
快速静 态
数据采样间隔 (s)
PDOP
静态
快速静 态
GPS 测量基本技术要求
一级
二级
≥15
≥15
≥6 30~90
—
≥5 20~60
—
10~30
10~30
—
—
≤5
≤6
三级 ≥15 ≥4 15~45 ≥15 10~30 5~15 ≤6
1.5
≤3.0 n
≤2.0 n
≤4.5 n
3.0
级别 二级 三级
三角高程测量的限差(mm)
符合线路或环线闭合 差
检测已测边高差之差
≤±4 L
≤±6 D
≤±12 L
≤±18 D
级别 接收机类型
建筑物变形测量规范
建筑物变形测量规范一、相关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经建设部批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为国家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3.43(1)、7.1.7、7.5.6、10.1.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为行业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和《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同时废止。
此外,经江苏省建设厅审定,确定《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6-2006)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是目前省内建筑物沉降观测参考的主要规范依据。
2008年4月,昆山市建筑业协会制定《关于对创优工程进行现浇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和建筑物沉降观测的通知》(昆建协字(2008)第11号),对本地区创优工程沉降观测的观测点布设、观测周期及时间等要求进行明确,进一步规范了本地区创优工程的沉降观测。
二、沉降观测的对象根据《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3.0.1条(强条)及昆建协字(2008)第11号文要求,下列建筑物在施工及使用期间需进行沉降观测:A、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B、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C、加层、扩建建筑物;D、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地下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E、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F、创优工程。
在此需要明确的概念是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中第3.0.1条作如下定义:设计等级建筑和地基类型甲级: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3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建筑物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如地下车库,商场.运动场等)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包括高边坡)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建筑物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一般建筑物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乙级:除甲级,丙级以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丙级: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建筑及一般工业建筑物;次要的轻型建筑物若工程明显为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丙级的建筑物(如地基条件较好的6层住宅楼等),就不需要沉降观测(创优工程除外)。
各种测量限差规范
I角对于特级水准观测的仪器不得大于10″,对于一二级水准观测仪器不得大2、高程控制水准测量主要技术要求(mm)S为边长(km),H为基本等高距(m),D为测距边长(km),仪器和觇板三、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工程测量规范1 精密导线测量主要技术要求n—为导线的角度个数,1)角度闭合差允许值wβ=±5,相邻边长不宜相差过三、铺轨基标测量1 一般规定1.1根据铺轨综合设计图,利用调整好的线路中线点或施工控制导线点和施工控制水准点测设铺轨基标。
1.2铺轨基标测设时,应首先测设控制基标,后在控制基标间测设加密基标和道岔铺轨基标。
控制基标在直线段每120米设置一个。
曲线线路除曲线元素点设置控制基标外,还应每60米设置一个。
加密基标在直线线路每隔6米,曲线每隔5米设置一个。
1.3铺轨基标一般设置在线路中线上,或按设计要求可设置在线路中线一侧,道岔铺轨基标一般设置在直股和曲股的两侧。
1.4铺轨基标标志按规范要求设计。
2 控制基标测量2.1 控制基标测量方法1)控制基标设置在线路中线上时,应在直线上采用截距法在曲线上采用偏角法测设。
2)控制基标设置在线路一侧时,可根据曲线要素点和控制基标与线路中线的关系,计算出其坐标后,直接按坐标测设。
3)也可先在线路中线上,测定设置控制基标位置的线路法线方向,然后在此方向上按控制基标与线路中线的距离确定控制基标位置。
2.2 控制基标埋设要求1)基标点埋设在结构底板上,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点位牢固,外型美观。
2)以±2mm的精度,调整基标标志螺杆到设计位置,并初步固定。
当控制基标埋设完成后,对其进行检测。
2.3控制基标检测的内容、方法与各项限差应满足下列要求:1)检查控制基标间夹角时,其左、右角各测二测回,左、右角平均值之和与360°较差小于5″,距离往返观测各二测回。
控制基标测设形式为等高等距。
2)直线段控制基标间的夹角与180°较差应小于8″,实测距离与设计距离较差应小于10mm,曲线段控制基标间夹角与设计值较差计算出的线路横向偏差应小于2mm,弦长测量值与设计值较差应小于5mm。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07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071 总则1.0.1 为了在建筑变形测量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场地的沉降测量、位移测量和特殊变形测量。
1.0.3 建筑变形测量应能确切地反映建筑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其场地在静荷载或动荷载及环境等因素影响下的变形程度或变形趋势。
1.0.4 建筑变形测量所用仪器设备必须经检定合格。
仪器设备的检定、检验及维护,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5 建筑变形测量除使用本规范规定的各种方法外,亦可采用能满足本规范规定的技术质量要求的其他方法。
1.0.6 建筑变形测量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和代号2.1 术语2.1.1 建筑变形 deformation of building and structure建筑的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其场地受各种作用力而产生的形状或位置变化现象。
2.1.2 建筑变形测量deformation measurement of building and structure 对建筑的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其场地受各种作用力而产生的形状或位置变化进行观测,并对观测结果进行处理和分析的工作。
2.1.3 地基 foundation soils,subgrade 支承基础的土体或岩体。
2.1.4 基础 foundation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力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2.1.5 基坑 foundation pit为进行建筑基础与地下室的施工所开挖的地面以下空间。
2.1.6 基坑回弹 rebound of foundation pit 基坑开挖时由于卸除土的自重而引起坑底土隆起的现象。
2.1.7 沉降 settlement,subsidence建筑地基、基础及地面在荷载作用下产生的竖向移动,包括下沉和上升。
JGJ精编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2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加层、扩建建筑或处理地基上的建筑。
4受邻近施工影晌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晌的建筑。
5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
6大型城市基础设施。
7体型狭长且地基土变化明显的建筑。
1对各类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宜进行场地沉降观测、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和斜坡位移观测。
2对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及其支护结构变形观测和周边环境变形观测;对一级基坑,应进行基坑回弹观测。
3对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应进行倾斜观测。
4当建筑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裂缝观测。
5建筑施工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观测。
1对各类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
2对高层、超高层建筑及高耸构筑物,应进行水平位移观测、倾斜观测。
3对超高层建筑,应进行挠度观测、日照变形观测、风振变形观测。
4对市政桥梁、博览(展览)馆及体育场馆等大跨度建筑,6应进行挠度观测、风振变形观测。
5对隧道、涵洞等,应进行收敛变形观测。
6当建筑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裂缝观测。
7当建筑运营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时,应进行周边环境变形观测。
8对超高层建筑、大跨度建筑、异型建筑以及地下公共设施、涵洞、桥隧等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宜进行结构健康监测。
9建筑运营管理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观测。
建筑变形测量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实施安全预案,同时应提高观测频率或增加观测内容: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变形量或变形速率达到或超出变形预警值。
3开挖面或周边出现塌陷、滑坡。
4建筑本身或其周边环境出现异常。
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注:1沉降监测点lJ!~站高差中误差:对水准测量,为其lJ!~站高差中误差;对静力水准测量、三角离程测量,为相邻沉降监测点间等价的高差中误差;2位移监测点坐标中误差:指的是监测点相对于基准点或工作基点的坐标中误差、监测点相对于基准线的偏差中误差、建筑上某点相对于其底部对应点的水平位移分量中误差等。
jgj8-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3. 1. 1 下列建筑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2 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 加层、扩建建筑或处理地基上的建筑。
4 受邻近施工影晌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晌的建筑。
5 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
6 大型城市基础设施。
7 体型狭长且地基土变化明显的建筑。
3. 1. 2 建筑在施工期间的变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各类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宜进行场地沉降观测、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和斜坡位移观测。
2 对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及其支护结构变形观测和周边环境变形观测;对一级基坑,应进行基坑回弹观测。
3 对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应进行倾斜观测。
4 当建筑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裂缝观测。
5 建筑施工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观测。
3. 1. 3 建筑在使用期间的变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各类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
2 对高层、超高层建筑及高耸构筑物,应进行水平位移观测、倾斜观测。
3 对超高层建筑,应进行挠度观测、日照变形观测、风振变形观测。
4 对市政桥梁、博览(展览)馆及体育场馆等大跨度建筑,6 应进行挠度观测、风振变形观测。
5 对隧道、涵洞等,应进行收敛变形观测。
6 当建筑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裂缝观测。
7 当建筑运营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时,应进行周边环境变形观测。
8 对超高层建筑、大跨度建筑、异型建筑以及地下公共设施、涵洞、桥隧等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宜进行结构健康监测。
9 建筑运营管理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观测。
建筑变形测量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实施安全预案,同时应提高观测频率或增加观测内容:1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达到或超出变形预警值。
3 开挖面或周边出现塌陷、滑坡。
4 建筑本身或其周边环境出现异常。
5 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3.2.2 中选择适宜的观测精度等级。
7 3.2.2 建筑变形测量的等级、精度指标及其适用范围沉降监测点位移监视~点等级测站高差中误差坐标中误差主要适用范围 (mm) (mm)特等 0.05 0.3 特高精度要求的变形测量地基基础设计为甲级的建筑的变形测量;一等 O. 15 1. 0 重要的古建筑、历史建筑的变形测量;重耍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变形测量等地基基础设计为甲、乙级的建筑的变形测量;重要场地的边坡监视~ ;重要的基坑二等 0.5 3.0 监测;重要管线的变形测量;地下工程施工及运营中的变形测量;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变形测量等地基基础设计为乙、丙级的建筑的变形测量;一般场地的边坡监视IJ; -般的基坑三等 1. 5 10.0 监测;地表、道路及一般管线的变形测量; 一般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变形测量;日照变形测量;风振变形测量等四等 3. 0 20.0 精度要求低的变形测量注: 1 沉降监测点 lJ!~站高差中误差:对水准测量,为其 lJ!~站高差中误差;对静力水准测量、三角离程测量,为相邻沉降监测点间等价的高差中误差;2 位移监测点坐标中误差:指的是监测点相对于基准点或工作基点的坐标中误差、监测点相对于基准线的偏差中误差、建筑上某点相对于其底部对应点的水平位移分量中误差等。
jgj8-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2 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 加层、扩建建筑或处理地基上的建筑。
4 受邻近施工影晌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晌的建筑。
5 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
6 大型城市基础设施。
7 体型狭长且地基土变化明显的建筑。
3. 1. 2 建筑在施工期间的变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各类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宜进行场地沉降观测、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和斜坡位移观测。
2 对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及其支护结构变形观测和周边环境变形观测;对一级基坑,应进行基坑回弹观测。
3 对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应进行倾斜观测。
4 当建筑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裂缝观测。
5 建筑施工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观测。
3. 1. 3 建筑在使用期间的变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各类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
2 对高层、超高层建筑及高耸构筑物,应进行水平位移观测、倾斜观测。
3 对超高层建筑,应进行挠度观测、日照变形观测、风振变形观测。
4 对市政桥梁、博览(展览)馆及体育场馆等大跨度建筑,6 应进行挠度观测、风振变形观测。
5 对隧道、涵洞等,应进行收敛变形观测。
6 当建筑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裂缝观测。
7 当建筑运营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时,应进行周边环境变形观测。
8 对超高层建筑、大跨度建筑、异型建筑以及地下公共设施、涵洞、桥隧等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宜进行结构健康监测。
9 建筑运营管理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观测。
建筑变形测量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实施安全预案,同时应提高观测频率或增加观测内容:1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达到或超出变形预警值。
3 开挖面或周边出现塌陷、滑坡。
4 建筑本身或其周边环境出现异常。
5 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中选择适宜的观测精度等级。
7 建筑变形测量的等级、精度指标及其适用范围沉降监测点位移监视~点等级测站高差中误差坐标中误差主要适用范围 (mm) (mm)特等特高精度要求的变形测量地基基础设计为甲级的建筑的变形测量;一等 O. 15 1. 0 重要的古建筑、历史建筑的变形测量;重耍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变形测量等地基基础设计为甲、乙级的建筑的变形测量;重要场地的边坡监视~ ;重要的基坑二等监测;重要管线的变形测量;地下工程施工及运营中的变形测量;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变形测量等地基基础设计为乙、丙级的建筑的变形测量;一般场地的边坡监视IJ; -般的基坑三等 1. 5 监测;地表、道路及一般管线的变形测量; 一般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变形测量;日照变形测量;风振变形测量等四等 3. 0 精度要求低的变形测量注: 1 沉降监测点 lJ!~站高差中误差:对水准测量,为其lJ!~站高差中误差;对静力水准测量、三角离程测量,为相邻沉降监测点间等价的高差中误差; 2 位移监测点坐标中误差:指的是监测点相对于基准点或工作基点的坐标中误差、监测点相对于基准线的偏差中误差、建筑上某点相对于其底部对应点的水平位移分量中误差等。
建筑物变形测量规范
建筑物变形测量规范一、相关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经建设部批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为国家标准,自2008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其中,第 5.3.43 (1)、7.1.7 、7.5.6 、10.1.10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为行业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 、3.0.1 1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和《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 )同时废止。
此外,经江苏省建设厅审定,确定《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6-2006 )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于2006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是目前省内建筑物沉降观测参考的主要规范依据。
2008 年 4 月,昆山市建筑业协会制定《关于对创优工程进行现浇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和建筑物沉降观测的通知》(昆建协字(2008)第11 号),对本地区创优工程沉降观测的观测点布设、观测周期及时间等要求进行明确,进一步规范了本地区创优工程的沉降观测。
二、沉降观测的对象根据《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 )第 3.0.1 条(强条)及昆建协字(2008)第11 号文要求,下列建筑物在施工及使用期间需进行沉降观测:A、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B、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C、加层、扩建建筑物;D、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地下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E、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F、创优工程。
在此需要明确的概念是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中第3.0.1条作如下定义:设计等级建筑和地基类型甲级: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30 层以上的高层建筑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 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建筑物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如地下车库,商场. 运动场等)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包括高边坡)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建筑物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一般建筑物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乙级:除甲级,丙级以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丙级: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建筑及一般工业建筑物; 次要的轻型建筑物若工程明显为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丙级的建筑物(如地基条件较好的6 层住宅楼等),就不需要沉降观测(创优工程除外)。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为了能够反映出建(构)筑物的准确沉降情况,沉降观测点要埋设在最能反映沉降特征且便于观测的位置。一般要求建筑物上设置的沉降观测点纵横向要对称,且相邻点之间间距以15-30米为宜,均匀地分布在建筑物的周围。通常情况下,建筑物设计图纸上有专门的沉降观测点布置图。此外,埋设的沉降观测点要符合各施工阶段的观测要求,特别要考虑到装修装饰阶段,是否会因墙或柱饰面施工而破坏或掩盖住观测点,不能连续观测而失去观测意义。
首次观测的沉降观测点高程值是以后各次观测用以比较的基础,其精度要求非常高,施测时一般用N2或N3级精密水准仪。并且要求每个观测点首次高程应在同期观测两次后决定。
随着结构每升高一层,临时观测点移上一层并进行观测直到十0.00,再按规定埋设永久观测点(为便于观测可将永久观测点设于十500mm)。然后每施工一层就复测一次,直至竣工。
2、建立固定的观测路线
由场区水准控制网,依据沉降观测点的埋设要求或图纸设计的沉降观测点布点图,确定沉降观测点的位置。在控制点与沉降观测点之间建立固定的观测路线,并在架设仪器站点与转点处作好标记桩,保证各次观测均沿统一路线。
3、沉降观测
根据编制的工程施测方案及确定的观测周期,首次观测应在观测点设置稳固后及时进行。一般高层建筑物有一或数层地下结构,首次观测应自基础开始,在基础的纵横轴线上(基础局边)按设计好的位置埋设沉降观测点(临时的),待临时观测点稳固好,进行首次观测。
5、施测要求
仪器、设备的操作方法与观测程序要熟悉、正确。在首次观测前要对所用仪器的各项指标进行检测校正,必要时经计量单位予以鉴定。连续使用3-6个月后重新对所用仪器、设备进行检校。
在观测过程中,操作人员要相互配合,工作协调一致,认真仔细,做到步步有校核。
JGJ8-2016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3. 1. 1 下列建筑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2 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 加层、扩建建筑或处理地基上的建筑。
4 受邻近施工影晌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晌的建筑。
5 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
6 大型城市基础设施。
7 体型狭长且地基土变化明显的建筑。
3. 1. 2 建筑在施工期间的变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各类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宜进行场地沉降观测、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和斜坡位移观测。
2 对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及其支护结构变形观测和周边环境变形观测;对一级基坑,应进行基坑回弹观测。
3 对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应进行倾斜观测。
4 当建筑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裂缝观测。
5 建筑施工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观测。
3. 1. 3 建筑在使用期间的变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各类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
2 对高层、超高层建筑及高耸构筑物,应进行水平位移观测、倾斜观测。
3 对超高层建筑,应进行挠度观测、日照变形观测、风振变形观测。
4 对市政桥梁、博览(展览)馆及体育场馆等大跨度建筑,6 应进行挠度观测、风振变形观测。
5 对隧道、涵洞等,应进行收敛变形观测。
6 当建筑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裂缝观测。
7 当建筑运营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时,应进行周边环境变形观测。
8 对超高层建筑、大跨度建筑、异型建筑以及地下公共设施、涵洞、桥隧等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宜进行结构健康监测。
9 建筑运营管理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观测。
建筑变形测量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实施安全预案,同时应提高观测频率或增加观测内容:1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达到或超出变形预警值。
3 开挖面或周边出现塌陷、滑坡。
4 建筑本身或其周边环境出现异常。
5 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3.2.2 中选择适宜的观测精度等级。
7 3.2.2 建筑变形测量的等级、精度指标及其适用范围沉降监测点位移监视~点等级测站高差中误差坐标中误差主要适用范围(mm) (mm)特等0.05 0.3 特高精度要求的变形测量地基基础设计为甲级的建筑的变形测量;一等O. 15 1. 0 重要的古建筑、历史建筑的变形测量;重耍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变形测量等地基基础设计为甲、乙级的建筑的变形测量;重要场地的边坡监视~ ;重要的基坑二等0.5 3.0 监测;重要管线的变形测量;地下工程施工及运营中的变形测量;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变形测量等地基基础设计为乙、丙级的建筑的变形测量;一般场地的边坡监视IJ; -般的基坑三等1. 5 10.0 监测;地表、道路及一般管线的变形测量; 一般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变形测量;日照变形测量;风振变形测量等四等3. 0 20.0 精度要求低的变形测量注: 1 沉降监测点lJ!~站高差中误差:对水准测量,为其lJ!~站高差中误差;对静力水准测量、三角离程测量,为相邻沉降监测点间等价的高差中误差; 2 位移监测点坐标中误差:指的是监测点相对于基准点或工作基点的坐标中误差、监测点相对于基准线的偏差中误差、建筑上某点相对于其底部对应点的水平位移分量中误差等。
最新建筑变形测量规范(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Code for deformation measurementof building and structureJGJ8—2007J719—2007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8 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71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8—2007,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 8—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9月4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6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 8—97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符号和代号;3.基本规定;4.变形控制测量;5.沉降观测;6.位移观测;7.特殊变形观测;8.数据处理分析;9.成果整理与质量检查验收。
修订的内容是:1.将标准的名称修订为《建筑变形测量规范》;2.增加了第2、7、9章和第4.5、4.8、6.4节及附录C;3.将原第2章作较大的修改后成为目前的第3章;4.将原第3、4章修改并合并为目前的第4章;5.在第4、5、6章中分别增加“一般规定”一节;6.将原第6章中的日照变形观测、风振观测和裂缝观测放人第7章;7.对原第7章作了较大的修改和扩充后成为目前的第8章;8.对有关技术要求和作业方法等作了较为全面的修订;9.设置了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进行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北京东直门内大街177号,邮政编码:100007)本规范参编单位: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勘测院北京威远图数据开发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丹陆学智张肇基潘庆林王双龙王百发刘广盈张凤录严小平欧海平戴建清谢征海陈宜金孙焰1 总则1.0.1为了在建筑变形测量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建筑变形测量是建筑工程监测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评估建筑结构在使用过程中的变形情况,为工程安全和效果提供数据支持。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是指在测量过程中需要遵循的标准和方法,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本文将就建筑变形测量规范进行探讨。
一、测量目的和方法的确定在进行建筑变形测量之前,首先需要明确测量的目的和方法。
根据实际需求,测量目的可以分为结构变形测量、地表沉降测量、挠度测量等。
而测量方法可以选择使用传统测量设备,如水准仪、全站仪等,也可以采用先进的遥感和无人机技术。
确定测量目的和方法的选择将直接影响后续测量过程的可行性和准确性。
二、测点的设置和选取在建筑变形测量中,测点的设置和选取是至关重要的步骤。
合理的测点布设可以提高测量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对于大型建筑工程,应根据结构特点和变形特点,在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设置测点,如柱子、梁、墙体的拐角等,以确保对整个结构的变形情况有全面的了解。
对于地表沉降测量,可以选取地表上的固定点,如护栏、井盖等位置,以便对沉降情况进行监测。
三、测量仪器的精确性和校准建筑变形测量的最终结果将直接受测量仪器的精确性和校准情况影响。
在使用测量仪器之前,需要对其进行准确性的验证和校准,确保测量结果的可靠性。
对于传统测量仪器,可以通过比较测量结果和标准值进行校准,而对于先进的遥感和无人机技术,则需要与地面基准点进行对比,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四、测量时间和频率的选择建筑变形测量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测量时间和频率。
常规变形测量可以选择在建筑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进行,以评估各阶段的变形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而在工程使用期间,可以定期进行变形测量,以监测结构的长期变形情况。
合理的测量时间和频率的选择将有利于对建筑变形进行全面、及时地了解,从而保证工程的稳定和安全性。
五、数据处理和分析方法建筑变形测量后,需要对测量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以获得有关变形情况的详细信息。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word
5.5建筑沉降观测5.5.1建筑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根据需要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5.5.2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
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1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2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3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4对于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着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6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7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9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
5.5.3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等形式,并符合下列规定:1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2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雨水管、窗台线、散热器、暖水管、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3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的形式可按本规范第D.0.1条的规定执行;4当应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时,观测标志的形式及其埋设,应根据采用的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读数方式以及现场条件确定。
标志的规格尺寸设计,应符合仪器安置的要求,5.5.4沉降观测点的施测精度应按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确定。
5.5.5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1建筑施工阶段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普通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2)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引言: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变形。
为了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建筑变形的测量和监测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建筑变形的测量规范和方法,以帮助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对建筑物的变形进行准确测量和及时处理。
一、建筑变形的概念与分类建筑变形是指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荷载、温度、地基沉降等原因,发生的尺寸、形状、位置变化。
一般可以分为整体变形和局部变形两类。
整体变形包括整体水平位移、整体竖直位移和整体扭曲变形;局部变形包括结构构件的变形等。
二、建筑变形测量的目的与要求建筑变形的测量目的是为了评估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监测结构的健康状态,并提供及时的维护和修复措施。
建筑变形测量的要求包括测量的准确性、灵敏度、可靠性、实时性等。
三、建筑变形测量的基本原理和方法1. 测量基准的建立建筑变形测量需要建立测量基准,以便对建筑物的变形进行准确测量。
常用的基准包括平面基准、高程基准和控制点基准等。
2. 测量仪器与设备的选择建筑变形的测量需要借助专业的仪器和设备。
常用的仪器包括全站仪、自动水准仪、测斜仪等,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测量仪器。
3. 变形测量的方法常见的建筑变形测量方法有:全站仪法、自动水准仪法、测斜仪法、平面位移测量法等。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测量方法进行测量。
四、建筑变形测量的过程与步骤1. 前期准备在进行建筑变形测量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
包括确定测量目的、制定测量计划、选择测量仪器和设备、设置控制点等。
2. 测量过程在测量过程中,需要按照预定的测量计划和要求进行操作。
在测量过程中要注意安全,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3. 数据分析与处理测量完成后,需要对测量得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
包括数据的计算、整理与汇总,并进行变形的评估和判断。
4. 结果报告与维护措施根据测量结果,撰写变形测量报告,并提出相应的维护和修复措施,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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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⑹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⑺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不计算建筑面积。 ⑻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与室内不相通的房屋
间伸缩缝,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⑼用于检修、消防的室外钢梯或爬梯不计算建筑面积。
⑽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无论是否利用,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⑹ 建筑物内设臵在地面以上的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设备层。
⑺建筑物地下用于人防、公共停车、放臵设备的建筑空间; ⑻住宅区内的消防通道,为小区内多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 ⑼符合核增面积要求的特定用途的建筑面积; ⑽为它栋建筑所有权人生活利用上不可缺少的共有部分;
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
⑴相关权利人合法协议约定的不分摊的共有部分; ⑵建筑物底层、顶层或裙楼顶层架空用于公共通行、停车、绿化、休闲使用的 公共空间; ⑶建筑物屋面设臵的人防报警(控制)室等建筑空间; ⑷建筑物内某些层中设臵的用于消防避难的公共建筑空间; ⑸建筑物内设臵的结构转换层建筑空间;
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房屋套门范围内由单个产权人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套内的使用面积、墙体面积及阳台面积。
房屋的使用面积:
指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 平投影计算。
名词解释及相关建筑术语
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
依据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 的建筑面积为预售面积。主要用于房地产项目的预售审批与备案。
阳台
阳台
对凹阳台,当其对外开 敞面宽度(阳台宽度) 小于2.0米时,其凹入 深度(进深)不应超过 2.0米;当对外开敞面 宽度大于或等于2.0米 且小于5.0米时,其凹 入深度不应超过2.5米; 当对外开敞面宽度大于 或等于5.0米时,其凹 入深度不应超过3.0米, 否则,无论上盖高度如 何,阳台进深超过允许 值以内的部分均视为内 廊,一律计算全部建筑 面积。
阳台
有顶盖的不封闭阳台,当其上盖高度小于两个自然层时,均按其围护结构或围 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当其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 且在阳台底板至阳台上盖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无水平镂空楼板,无连接横梁,
沿阳台开敞面或主开敞面完全开敞(即无水平横梁、挂墙等结构体)时,阳台
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该阳台按一层高对待,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策划培训系列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规范
参考规范标准文件
《房产测量规Βιβλιοθήκη 》 (GB/T17986-2000)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
名词解释及相关建筑术语
房屋面积测绘
指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 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分栋进行。 房屋外墙(柱)勒角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 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 高大于2.20米(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公共(消防)通道
花池、空调机位
⑴悬挂于建筑主体结构外侧的外挂式花池和空调机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⑵位于建筑主体结构外侧, 与室内不连通且宽度小于 0.6米的平台式花池和空调 机位(无围护,或围护物 高度低于阳台围护物0.6米 以上)不计算建筑面积。
⑶位于阳台等建筑主体结 构内的有盖的花池、空调 机位,应与阳台一体计算 建筑面积。
不计算建筑面积;盖板宽度大于0.6米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 积。 住宅建筑中属于一户专有的类似于阳台的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位于地面层、
裙楼顶层的除外),均视为阳台,按阳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阳台
住宅的第一层(地面 层、裙楼顶层)类似 于阳台、架空的建筑 空间,有围护结构或 围护物,第一层向其 开门,且门位于上方 建筑形成的上盖的下 方时,如上盖为上一 层的阳台,则以该阳 台的外围水平投影面 积的一半计为第一层 阳台的建筑面积;如 上盖为上方的建筑, 下方视为门廊,按门 廊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计算半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层高等于或大于2.20米的,按其围 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⑵无柱的门廊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⑶属永久性建筑的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篷、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 收费站等,层高等于或大于2.20米的,均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 面积。 ⑷有顶盖不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 半计算建筑面积。 ⑸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层高等于或大于2.20米的,按其围护结构 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名词解释及相关建筑术语
用地面积:
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
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建筑物基底面积:
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结构转换层:
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 层进行结构转换,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为设臵暖通、空调、给排水、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 用的空间层。
避难层: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中,为消防安全专门设臵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走廊
⑴走廊分为内走廊和外走廊。当走廊沿延伸方向有一侧不封闭并直接向室外开敞 时,该走廊视为外走廊;当走廊为以下三种情况时视为内走廊 A.沿走廊延伸方向两侧均封闭; B.走廊虽有一侧开敞,但该侧外部接有另一深度大于0.6米的建筑空间; C.一条走廊仅局部段一侧或两侧开敞,其余部分两侧均封闭。 ⑵内走廊无论层高,无论其两端是否封闭,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⑶外走廊按其开敞侧是否有围护结构划分为有柱走廊和无柱走廊 ⑷有柱走廊不论其层高,均按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无柱走廊当层 高小于二个自然层时,按其结构及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当层 高达到或超过二个自然层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⑴位于地面一层的两建筑物之间的有盖连廊,按以下情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a.双排柱连廊,按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b.单排柱及无柱连廊,其上盖高度小于二个自然层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建筑面积;上盖高度等于或大于二个自然层时,不计算建筑面积。若上盖为圆拱型, 则以拱形顶计算该连廊的高度。 ⑵连接两建筑物的有盖架空通廊,全封闭时,通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封闭时, 若上盖高度小于二个自然层,通廊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否则不计算建筑面积。
名词解释及相关建筑术语
层高:
相邻楼层楼(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楼层净高:
楼(地)面至楼板结构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标准层:
指建筑物内主要使用功能与平面布臵相同的各楼层。
夹层:
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的楼层。
架空层:
建筑物中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围合外墙的开敞空间层。
名词解释及相关建筑术语
凸窗
普通凸窗向阳台或花池内突出时,凸窗所占用的阳台或花池的空间仍计入阳台 或花池的建筑面积
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
⑴相关权利人合法协议约定的应分摊的共有部分。 ⑵建筑物内的公用核心筒、楼梯间、电梯间(井)、观光井(梯)、提物井、室外 楼梯等垂直移动空间及各种管道井、垃圾井道。
⑶建筑物内公用的公共门厅、大厅、过(走)道、走廊、檐廊、内外廊、门廊、入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0米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地下室、半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 ⑵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 雨篷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⑶房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⑷房屋的天面,天面上的花园、泳池不计算建筑面积。 ⑸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用作 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阳台
凹阳台和复合型阳台向结构内延伸的方向与阳台开敞面不一致时, 该延伸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当阳台开敞宽度小于其宽度的1/3时,该阳台视为封闭阳台,计算 全部建筑面积。当阳台封闭宽度大于其宽度的1/3时,封闭部分计 算全部建筑面积。
阳台
进深不大于0.6米的不封闭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最高一层或退层的阳台未设盖板或所设盖板宽度不大于0.6米的,视为露台,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⑸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等于或大于2.20米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 箱间等,均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⑹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房屋间封闭的架空通廊,均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 面积。 ⑺以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⑻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等于或大于2.20米的,按其外墙(不 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⑴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其层高等于或大于2.20米时,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建筑面积。 ⑵坡屋顶房屋,其室内净高等于或大于2.10米的部分均计算建筑面积。 ⑶房屋自然层内设有局部楼层(如夹层、插层等),局部楼层及其楼(电)梯 间的层高等于或大于2.20米的部分均计算建筑面积。 ⑷房屋内的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管道井、提物井、垃圾道等,均按房 屋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走廊
楼、电梯前室
⑴楼、电梯前室无论是否直接对外开敞,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⑵与走廊相连的楼、电梯前室,当走廊与前室一体、且前室只为该走廊的较少部 分时,前室可不用单独划分,计入走廊并一体计算建筑面积;当前室两端的走廊 较短,小于前室长度时,两端走廊可不单独划分,计入前室并一体计算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