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武商A: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2010-11-27
鄂武商——控制权之争的经典案例
鄂武商:控制权之争的经典案例一、股权之争,你来我往堪称经典8月3日,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武商)的第一大股东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商联)公布了《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武商联和其一致行动人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无条件向除收购人和武商联的其他一致行动人以外的鄂武商全体流通股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收购,拟收购鄂武商A合计不高于25,362,448股股份,占鄂武商全部股本5%。
若该要约收购完成,武商联和其一致行动人将持有鄂武商34.99%股权。
停牌多日的鄂武商股票也于当日复牌。
对于要约收购的目的,武商联对外宣称是“为进一步增强对公司的影响力,更好地促进公司发展,并看好公司未来的增长潜力”。
后两项理由虽然“冠冕堂皇”,但不过是陪衬而已,并非真正的目的。
而“为进一步增强对公司的影响力”,才是此次要约收购的真正目的。
所谓增强影响力,说白了就是与鄂武商的第二大股东浙江银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投”)争夺第一大股东的地位。
这是中国证券市场上首例因股权之争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事件,自然引人关注。
要约收购只不过是两个大股东经过多个回合的较量使“剧情”进入到另一个阶段而已。
而此前的“剧情”,可谓精彩纷呈,更加值得回味。
2011年3月28日,浙银投通知鄂武商,称其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 477,187 股股份,加上浙银投两家关联方已经持有公司的股份,三家合计持有的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2.71%,高出武商联0.02%,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然而仅仅过了一天,武商联就与与持有公司6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的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发投”,经发投),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在鄂武商所有对董事会的安排和股东大会表决等决策方面保持一致,成为一致行动人。
如此一来,武商联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2.81%,以高出浙银投0.1%优势,重回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位置。
当升科技: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010-11-10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北京当升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按以下意见
代表本人(本公司)行使表决权:
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一 《关于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的
议案》
议案二 《关于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直门支行申请综合
2.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
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
网址 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
务密码。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 前发出后,当日下午1:00 即可使用;
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三 《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委托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附注: 1、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日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2、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3、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应持代
新海股份: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8-31
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新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0-027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要提示:1、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8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0年8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黄新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0年8月29日-2010年8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8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8月29日15:00至2010年8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7,808,3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0841%。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8人,代表股份数94,761,6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05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数3,046,6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273%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无议案被否决,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首钢股份:关于召开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0-12-04
股票简称:首钢股份股票代码:000959 公告编号:2010-028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0年12月20日召开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一、会议基本情况: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时间:2010年12月20日(周一)下午2:002、网络投票时间:2010年12月19日和2010年12月2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12月2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12月19日15:00至2010年12月20日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将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3、出席对象:(1)截至2010年12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4、会议地点:北京石景山首钢陶楼国际会议厅(北京石景山路68号)二、会议审议事项1、公司钢铁主流程停产的议案(详见公司当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事项已经公司四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审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1、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到公司证券部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登记。
ST星美: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0(精)
证券简称:ST星美证券代码:000892 公告编号:2010-02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3、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鑫以实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议案2;4、社会公众: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社会公众”的解释: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0年1月7日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一)召开时间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0年1月7日(星期四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0年1月6~7日。
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1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月6日15:00~2010年1月7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本次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1号星光大厦B座6楼公司会议室。
(三)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表决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秘书徐虹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本次重大重组的法律顾问列席了会议。
会议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ST欣龙:关于召开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0-08-19
证券代码:000955 证券简称:ST欣龙 公告编号:2010-027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0年9月3日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0年9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9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9月2日下午15:00至2010年9月3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0年8月27日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参加会议的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为准。
7、公司将于2010年8月31日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发布提示公告。
8、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9、会议出席对象(1)凡2010年8月27日(星期三)下午交易日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及董事会邀请的嘉宾。
天润发展: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27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2010】字0326第0025号致: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受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发展”或“公司”)董事会聘请和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为天润发展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天润发展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10年3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10年3月26日下午14:00,会议地点为湖南省岳阳市巴陵西路汉森宾馆。
由公司董事长林军华先生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3月2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3月24日下午15:00至2010年3月26日下午15:00。
鄂武商A: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14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和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就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在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及此前,对本次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核查和验证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有关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依法对本次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核验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10年11月27日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刊载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出席会议对象、表决方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等。
上述通知所公告时间、方式及内容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13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召集人与主持人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委托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数2471307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72%;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西安民生: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8-28
证券代码:000564 证券简称:西安民生 公告编号:2010-030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会议召开情况1、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8月27日下午2:30(2)网络投票时间:2010年8月26日-2010年8月27日2、召开地点: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08会议室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4、召集人: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董事长马永庆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公司股份总数:304,311,834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7人,代表股份121,569,60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9506%。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2人,代表股份9,313,89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606%。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条件的议案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21,569,601股。
表决结果:同意121,196,801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3%;反对369,30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8%;弃权3,50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表决通过此议案。
议案二:关于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未计入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5,799,681股。
表决结果:同意35,451,781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82%;反对339,90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94%;弃权800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精)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会议须知为保证本次会议的圆满召开,请与会者仔细阅读并遵守以下会议须知:一、经公司审验后符合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列席人员及其他人员方可进入会场;公司有权拒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士进入会场。
二、进入会场后,请按次序或安排就座。
会议期间,请保持会场安静,不得随意走动,不得打断别人的正常发言。
三、与会者必须遵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安排,不得干扰、扰乱会议进程。
四、要求发言的股东,可在审议议案时举手示意,得到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发言应紧扣议案,明确陈述。
五、股东发言范围仅限于本次大会审议的议题或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等内容,超出此限的,主持人有权取消发言人该次发言资格,董事、总经理、监事或应答者有权拒绝回答无关问题。
六、股东对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可采取口头发言或书面形式,但口头发言时间应服从会议主持人的安排。
七、股东、列席人员应当爱护会议文件,在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签署、确认本次会议有关文件、决议等。
八、股东必须严肃认真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干扰其他股东的表决。
会议议程一、会议开始(一)会议主持宣布会议开始(二)介绍与会股东代表情况(三)介绍表决方式二、逐项介绍议案情况并逐项审议议案1、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议案2、关于转让科技办公大楼产权的议案3、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三、股东审议全部议案四、投票表决五、统计投票结果(由律师、监事1名,股东代表2名参加清点工作)六、宣读投票结果及会议决议七、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与会董事在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上签字;与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九、宣布会议结束会议安排会议阶段内容索引介绍时间会议开始14:00介绍与会人员情况、议案表决方式- 5分钟议案介绍14:05-14:45 1、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议案P5 15分钟2、关于转让科技办公大楼产权的议案P8 20分钟3、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P14 5分钟议案审议14:45-15:25逐项审议各项议案40分钟表决阶段15:25-15:35各位股东(代表)书面表决10分钟结果统计15:35-15:55 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及律师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20分钟结果宣读15:55-16:00 1、宣读投票结果及会议决议2、律师出具法律意见5分钟16:00 会议结束会议议案议案一: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议案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1999年11月,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20000万股,共募集资金167,363万元。
通程控股: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7-07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HUNAN QIYUAN LAW FIRM410007 湖南省长沙市 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国际新城A座17层 Tel:86-731-82953777Fax:86-731-82953779 关于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1、2010年6月1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及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2010年6月1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3、2010年7月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公司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4、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6月1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及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3、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0年7月6日(星期二)13:30在长沙通程国际大酒店五楼国际会议中心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7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7月5日15:00至2010年7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68-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精)
证券代码:000501 证券简称:鄂武商A 公告编号:2007-042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持有公司8.21%股份的湖北银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7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二项临时提案,12月8日公司董事会刊登了《关于股东增加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通知》:1、关于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提案2、关于受让武汉新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将其资产用作量贩公司商业网点的开发,建立量贩公司武昌地区配送中心及公司开办培训基地的提案二、会议召开的情况1.召开时间:2007年12月17日(星期一下午2:302.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广场4713会议室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4.召集人:武商集团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刘江超董事长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22人,代表股份26237.564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1.73%。
会议由董事长刘江超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张树勤、夏望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1、《关于签订襄樊购物中心<租赁协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62,375,645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2、《关于建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签订百货经营网点租赁合同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62,335,645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98 %;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2%。
3、《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表决结果:同意262,375,645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鄂武商A: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15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10]062号致: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二○○九年度股东大会公告》,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5月10日发布《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二○○九年度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向全体股东提示上述通知内容。
ST武锅B: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10-16
证券代码:200770 证券简称:*ST武锅B 公告编号:2010-039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变更、新增议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1.召开时间:2010年10月15日下午1:002.召开地点: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新工厂会议室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董事长杨国威先生6.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8月31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的总体情况: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174,786,2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8.85%。
2.非流通股股东:外资法人股股东1人,代表股份151,47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88.06%。
国有法人股股东1人,代表股份20,53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11.94%。
3.外资股股东(流通股B股):外资股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2,786,204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东(流通股B股)表决权股份总数2.23%。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以累计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选举杨国威先生、刘一女士、纪晓东先生、熊刚先生、濮利康先生、向荣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选举杨雄胜先生、钱法仁先生、申卫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
以上九人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1.1选举杨国威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杨国威先生获174,786,20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其中:外资法人股同意151,470,000票,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88.06%;内资国有法人股同意20,530,000票,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1.94%;外资股(流通股B 股)同意2,786,204票,占出席会议外资股(流通股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赣能股份: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2-11
证券代码:000899 证券简称:赣能股份 公告编号:2010-07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1.召开时间:2010年2月10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姚迪明先生。
6.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0年1月26日发出(公告)。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0,361,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6%。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采用累计投票制逐一审议通过以下议案:1、审议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人员组成的议案:选举姚迪明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20,361,612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2)表决结果:通过。
选举罗积志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20,361,612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2)表决结果:通过。
选举唐先卿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20,361,612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2)表决结果:通过。
选举刘钢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20,361,612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2)表决结果:通过。
选举何国群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20,361,612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2)表决结果:通过。
酒 鬼 酒: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27
天 银 律 师 事 务 所TIAN YIN LAW FIRM中国·北京 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1508-1516 邮政编码:100044 Add: Suite 1508-1516, #1 Zhong Kun Building , No.59 Gao Liang Qiao Xie Road, Hai Dian District, Beijing 100044, P.R.China.电话(Tel):(010)62159696传真(Fax):(010)88381869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张忱、郑萍出席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⒈ 股份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11月9日在指定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⒉ 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0 年11月26日14:00在湖南省吉首市振武营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夏心国先生主持。
⒊ 股份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投票时间为2010年11月26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投票时间为2010年11月25日15时至2010年11月26日15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股份公司的公告一致。
苏 泊 尔: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09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 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苏泊尔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苏泊尔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8月20日在杭州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10年8月24日,苏泊尔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苏泊尔《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苏泊尔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登记及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苏泊尔本次股东大会由苏泊尔第三届董事会召集,该届董事会系经依法选举产生,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苏泊尔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苏泊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苏泊尔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议案1、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8日下午2:00在浙江省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区江晖路1772号苏泊尔大厦十九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苏显泽先生主持,与会股东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布的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中 关 村:第四届董事会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0-02-06
股票代码:000931 股票简称:中关村公告编号:2010-00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0年1月29日书面发出,2010年2月5日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如期召开。
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
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全体董事认真研究,形成以下决议: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于2009年1月22日收到董事会秘书黄志宇先生递交的辞呈。
黄志宇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职务,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示肯定和感谢。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考察推荐,公司决定聘任王晶先生(简历附后)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任期截止至2012年3月30日。
独立董事意见:根据《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王晶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有关资料,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中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要求。
审议及表决程1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上述决定。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调整的议案》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董事会决定将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如下:明确监察审计部由董事会直接管理,向董事会负责;撤消规划设计委员会和工程招标委员会设置;公司副董事长主管法律事务部;成立财务管理中心,主管财务管理部、资金管理部(由原财务管理部分拆设立);成立人事行政中心,主管人力资源部、党群事业部、行政管理部;成立营运管理中心,主管经营管理部(原投资管理部)、营销策划部(由原策划部、销售管理部合并产生)和项目管理部(由原市场拓展部、规划设计部、成本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合并设立)。
中国中期: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3-13
证券代码:000996 证券简称:中国中期 公告编号:2010-007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议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亦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3月12日上午9:30,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4号中国中期大厦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通知已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发出。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姜新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徐朝武主持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所代表的股份数为56,021,342股,占总股本的24.3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1、审议通过《关于向参股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本议案中期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尚须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方能实施。
同意票1,960,9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票56,021,3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同意票56,021,3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鄂武商A: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2010-11-27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提名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崔忠泽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四)被提名人不是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六)被提名人不在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十、包括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在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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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1 证券简称:鄂武商A 公告编号:2010-023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12月13日(星期一)上午10:00
2、召开地点:武汉国际广场八层4号会议室(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690号)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5、出席对象:
(1)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10年12月7日下午3: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的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注:第1、2项议案需逐项表决。
其中:第1、2、3项详见当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第4、5项已经公司五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8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持深圳证券帐户卡、法人代表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帐户卡和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0年12月8-10日
3、登记地点: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690号武商集团董事会秘书处(武汉国际广场8层)邮编:430022
四、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食宿自理。
2、联系方式
电话:(027)85714165-87409 (027)85714295
传真:(027)85714049
五、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对于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
注1:股东根据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赞成、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股东帐户:
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注: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