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4期:高邮法院反映涉及青少年性侵害犯罪增多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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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防止性侵活动的会议纪要

研讨防止性侵活动的会议纪要

研讨防止性侵活动的会议纪要会议时间:2022年8月15日上午9:00-11:00会议地点:市会议中心第二会议室参会人员: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妇联、市社会组织联合会等相关单位代表记录人:XXX一、会议主题研讨如何有效防止性侵活动,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二、会议内容1.市公安局介绍了近年来我市性侵案件的发案情况、特点及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分析了当前防止性侵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2.市检察院分享了在办理性侵案件过程中,如何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打击力度,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针对性侵案件的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工作。

3.市法院介绍了性侵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相关经验,强调了依法严惩性侵犯罪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完善证据收集、固定和运用等方面的建议。

4.市教育局介绍了在学校开展预防性侵教育的情况,提出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完善校园安全防护措施等举措。

5.市卫生局汇报了医疗机构在预防性侵活动中应承担的职责,如加强医疗隐私保护,及时发现并报告疑似性侵事件等。

6.市妇联介绍了针对妇女和未成年人的维权工作,以及开展预防性侵宣传活动的情况。

7.市社会组织联合会汇报了近年来组织开展的预防性侵项目,以及与各部门协作的经验和成果。

三、会议结论1.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预防性侵活动的重要性,将此项工作纳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整体布局。

2.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预防性侵活动的深入开展。

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落实预防性侵措施。

3.加大打击力度,对性侵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深入开展预防性侵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校、家庭、社会要共同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5.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对预防性侵活动的关注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分析形势,研究解决预防性侵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性侵害情况汇报

性侵害情况汇报

性侵害情况汇报
近年来,性侵害案件在社会上频频发生,给受害者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
痛苦。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性侵害情况,我们进行了一次性侵害情况的汇报和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预防和应对这一社会问题。

首先,我们对性侵害案件的数量进行了统计和分析。

根据我们的数据显示,性
侵害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这些案件中,女性和儿童是最主要的受害者群体,占据了绝大多数。

而在这些案件中,熟人犯罪的比例也较高,这给我们的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其次,我们对性侵害案件的性质进行了分析。

在这些案件中,有一部分是发生
在家庭、学校等封闭环境中,而另一部分则发生在公共场所。

这些案件的性质各异,但都给受害者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

而且,很多案件中受害者都没有及时报警或者寻求帮助,这也给案件的查处和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最后,我们对性侵害案件的预防和处理提出了一些建议。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
对性侵害案件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如何预防和应对性侵害。

其次,我们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保护机制,加大对性侵害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也应该加强对受害者的心理疏导和帮助,让他们能够尽快走出阴影,重新融入社会。

总的来说,性侵害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我们要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打击力度,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和谐的社会环境。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减少性侵害案件的发生,让更多的人能够远离伤害,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无论是否管辖警方应当及时介入《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9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报案或者举报。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0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报相关线索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措施。

对于监护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33条规定,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七种情节从重量刑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根据非法侵害的行为,确定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非法侵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侵害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仅对其侵害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非法侵害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则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

1、以放火、爆炸、决水方法毁坏公民个人房屋,系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浅析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

浅析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

浅析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作者:吴燕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09期摘要:民法典总则第191条规定了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时效制度方面强化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但在实践中,该法条适用仍存在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赔偿难、举证难、保护难等方面。

有必要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扩大到精神损害赔偿,延长或者取消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追诉时效。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诉讼时效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91条新颁布的民法典总则第191条规定了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这条规定沿袭了民法总则第191条的规定,内容没有变化。

其立法本意主要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囿于传统观念,不少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不想、不敢或不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待受害人成年后寻求法律救济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为了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起算进行了特别规制。

如何理解并适用民法典的这条规定?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谈一些粗浅思考。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早在2009年,上海市检察机关部分基层院就开始探索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纳入未检部门受案范围。

2016年上海市检察院检委会正式发文,明确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案件交由未检部门集中归口办理。

从近几年办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情况看,主要有如下特点:第一,案件占比高。

2019年,上海未检部门受理审查逮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220件246人,审查起诉191件211人。

在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案件中,性侵害案件占总数的60%以上。

第二,幼童占一定比例。

在上海市未检部门2019年受理审查起诉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14岁以下的被害儿童占67%,其中6岁以下幼童占8%。

第三,熟人作案多且隐秘性强。

安全教育日的性侵害防范与保护教育

安全教育日的性侵害防范与保护教育

安全教育日的性侵害防范与保护教育安全教育日每年的3月15日,旨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社会的安全保障。

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我们应该特别关注性侵害防范与保护教育,为了保护儿童、女性和弱势群体的权益与安全,我们需要加强对性侵害的认识,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一、性侵害的定义与危害性侵害是指以强制手段或诱骗手段侵犯他人的身体自主权与性自主权的行为,涉及非法性行为、性骚扰、性饥渴、性威胁等。

性侵害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还对社会秩序与稳定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重视性侵害,加强性侵害防范与保护教育。

二、开展性侵害防范与保护教育的必要性1. 保护弱势群体:儿童、女性和弱势群体容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他们需要更加全面、系统地接受性侵害防范与保护教育,以提高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涵养社会风气:通过性侵害防范与保护教育,可以倡导公平正义、尊重个人边界的社会价值观,促进社会公众形成共同努力的氛围,共同维护社会安全与和谐。

三、性侵害防范与保护教育的实施策略1. 提供知识普及:通过学校、媒体等渠道,向全社会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对性侵害的认识,包括性骚扰、性侵犯等不同形式的侵害行为。

2. 培养自我保护能力:教育儿童、女性和弱势群体学习自我保护技能,如辨别陌生人、拒绝不当接触、学会寻求帮助等。

3. 加强家庭教育: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性教育,让他们明白自己的权益,学会说“不”,并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与信任。

4. 建立支持系统:建立各类咨询热线、志愿者服务站等,提供专业的支持与援助,为受害者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四、加强合作构建侵权预防网络1. 政府部门: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对性侵害的儿童保护和惩治机制,并加大对性侵害的打击力度。

2. 学校:将性侵害防范与保护教育纳入正式课程,建立性侵害事件的报告机制和响应机制,形成校园安全的保障网。

3. 社会机构:加强各类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开展性侵害防范与保护教育活动,提供志愿者服务、心理辅导等支持。

浅析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成因及其对策

浅析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成因及其对策

浅析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成因及其对策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这类案件不仅给受害者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而且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极大的痛苦。

为了预防和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有必要深入分析其成因,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成因1. 家庭因素(1)家庭教育缺失:部分家长对未成年人缺乏正确的性教育,导致孩子对性知识缺乏了解,容易受到不法侵害。

(2)家庭环境不良:家庭暴力、父母离异等因素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心理扭曲,从而诱发性侵害行为。

2. 社会因素(1)社会风气:部分社会风气浮躁,色情信息泛滥,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产生不良影响。

(2)网络传播:互联网上大量存在不良信息,容易误导未成年人,增加性侵害风险。

3. 学校因素(1)学校教育不足:部分学校对性教育重视不够,导致学生缺乏防范意识。

(2)校园安全管理不到位:学校对校园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容易导致性侵害案件发生。

4. 司法因素(1)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法律法规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2)执法不严:部分执法人员在办理性侵害案件时,存在宽松执法、姑息养奸现象。

5. 个人因素(1)心理扭曲:部分性侵害者自身心理扭曲,追求刺激,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

(2)好奇心驱使:一些未成年人因好奇心驱使,尝试接触不良信息,进而诱发性侵害行为。

二、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对策1. 家庭层面(1)加强家庭教育:家长要对孩子进行正确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防范意识。

(2)营造和谐家庭环境:家长要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

2. 社会层面(1)净化社会风气:政府要加大力度整治社会风气,严厉打击色情、暴力等信息。

(2)加强网络监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杜绝不良信息传播。

3. 学校层面(1)完善教育体系:学校要重视性教育,将性知识纳入课程体系。

(2)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学校要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中小学生防性侵安全教育

中小学生防性侵安全教育

一、前言近年来,中小学生性侵事件频发,给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提高中小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性侵事件的发生,特此开展中小学生防性侵安全教育。

二、什么是性侵?性侵是指以暴力、胁迫、诱骗等手段,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身体、心理、性侵犯。

性侵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体上的伤害,还会对其心理造成严重影响,影响其正常的学习、生活和发展。

三、性侵的危害1. 生理伤害:性侵可能导致受害者出现身体疼痛、性功能障碍等问题。

2. 心理伤害:性侵会给受害者留下心理阴影,产生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

3. 社会影响:性侵事件会影响受害者的家庭、学校和社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四、预防性侵,从我做起1.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1)了解性侵的定义、危害和表现形式,提高对性侵的认识。

(2)学会识别性侵的迹象,如言语、行为等。

(3)掌握防范性侵的基本方法,如拒绝、逃跑、呼救等。

2. 增强安全防范能力(1)遵守学校纪律,不在校园内随意走动。

(2)不单独与陌生人相处,特别是陌生人邀请外出时,要提高警惕。

(3)注意个人隐私,不随意透露个人信息。

3. 培养良好生活习惯(1)保持身体健康,增强体质。

(2)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如按时作息、不熬夜等。

(3)学会调节情绪,保持心理健康。

五、如何应对性侵?1. 遇到性侵,首先要保持冷静,尽量记住侵害者的特征。

2. 及时向家长、老师或公安机关报告,寻求帮助。

3. 不要独自承受心理压力,可以寻求心理咨询师的帮助。

4. 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追究侵害者的法律责任。

六、家长和老师的责任1. 家长要关注孩子的成长,与孩子保持良好的沟通,了解孩子的心理状态。

2. 家长要教育孩子如何防范性侵,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

3. 老师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家长,共同解决问题。

4. 学校要加强安全教育,开展防性侵教育课程,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能力。

七、结语预防性侵,人人有责。

性侵害幼女犯罪问题研究

性侵害幼女犯罪问题研究
生长期影响。
犯罪点
犯罪对象:以幼女为主要目标 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包括暴力、威胁、诱骗等 犯罪后果: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的心理和生理伤害 犯罪动机:多种多样,包括性欲、报复、控制等
犯罪原因
心理因素:犯罪者可能存在心理障碍或人格缺陷 社会因素:社会环境、家庭背景、教育程度等可能影响犯罪者的行为 法律因素:法律对性侵害幼女犯罪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犯罪者心存侥幸 网络因素:网络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可能对犯罪者产生负面影响
司法实践:司法机 关对性侵害幼女犯 罪的惩处力度不断 加大
法律完善:需要进一步 加强对性侵害幼女犯罪 的法律规制,提高法律 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法律漏洞与不足
法律定义不明确:对性侵害幼女的定义不够明确,导致难以界定犯罪行为 法律处罚力度不足:对性侵害幼女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法律保护范围有限:法律保护范围仅限于直接性侵害,对间接性侵害的保护不足 法律执行不力: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导致法律效果大打折扣
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
国际合作: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共同打击性侵害幼女犯罪 经验借鉴:借鉴其他国家在预防和打击性侵害幼女犯罪方面的成功经验 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性侵害幼女犯罪的打击力度 社会教育:加强社会教育,提高公众对性侵害幼女犯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心理干预措施
建立心理支持 系统:为受害 者提供心理支 持和帮助,包 括心理咨询、
汇报人:
目录
CONTENTS
01. 性 侵 害 幼 女 犯 罪 概 述
02. 性 侵 害 幼 女 犯 罪 的 现 状 与 趋 势
03. 性 侵 害 幼 女 犯 罪 的 预 防 与 打 击
04.
性侵害幼女犯罪的心理干预与 司法救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5.2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16年5月27日)一、黄恒谷强奸、猥亵儿童案【案情概要】被告人黄恒谷于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7月期间,明知被害人兰某某(女,2002年7月28日生)未满十四周岁,先后两次在江阴市华士镇某暂住地房间内,对被害人兰某某实施奸淫。

另外,被告人黄恒谷于2013年上半年至2015年2月期间,在上述地点,先后两次采用摸胸部等手段,对被害人兰某某实施猥亵。

被害人兰某某系被告人黄恒谷妻妹的二女儿,但自小过寄给黄恒谷夫妇,2011年上半年至案发,黄恒谷夫妻与被害人兰某某在江阴市华士镇共同生活。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恒谷明知与自己共同生活的被害人不满14周岁,仍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对之进行猥亵,其行为确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且从重处罚。

遂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恒谷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官评析】被告人黄恒谷既是被害人兰某某的姨夫又是其监护人,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却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性侵未成年的被害人,给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严重挑战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和《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坚决予以依法从严惩处,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姚建文强奸案【案情概要】被害人张某(女,1998年1月17日生)系陈伟琴之女,被告人姚建文与陈伟琴除系表兄妹关系外亦系同居关系。

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姚建文利用其与被害人张某已实际形成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劳动新村某地,采用恐吓及精神胁迫等手段,多次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两性关系。

2015年4月20日,被害人张某以微信形式将其被被告人姚建文多次强奸之事告知其父张俊良。

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的调查与思考作者:董自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3期摘要近年来,我国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日益增多,这样的案件带来的社会影响是十分恶劣的。

为了研究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犯罪特点,文章用大数据分析的方法对案件数据进行了概括总结,通过借鉴国外有效经验,结合相关问卷调查结果,得出适合我国有关预防与救济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措施。

关键词未成年人性侵害大数据分析预防保护基金项目: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未成年人性侵害防范策略的大数据分析,项目编号:2018103290 57X。

作者简介:董自清,江苏警官学院。

中图分类号:C9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5.069韩国“素媛”原型犯人将于明年刑满释放,引起了巨大反响,结合之前国内的近似案例,如何预防和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性侵,如何在避免受害者遭受二次伤害的前提下对其实施救济,这些问题再度引发了公众疑虑。

因此,针对这些问题,本研究通过对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聚法统计等网站公布的212个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数据进行了汇总、分类、分析,总结了目前我国性侵害未成年案件的犯罪现状及特点,根据这些数据发现国内现有制度的缺陷、实务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应对策略。

一、研究背景数据显示,近些年来,国内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而且性质越发恶劣。

受害者年龄趋于低龄化,许多受害者在遭受性侵的时候不满十四周岁,不仅给他们的身心带来了巨大伤害,还给许多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

为此,本研究小组本着严谨科学的态度,运用大数据分析研究性侵害未成年人的防范策略,点面结合,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思考总结,以期优化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实现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

对连日多发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思考

对连日多发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思考

对连日多发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思考摘要:近日各地连发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不仅是对师德和校园安全的拷问,更是对法律的亵渎。

本文通过对性侵未成年案件的特点及成因分析,旨在对实践中司法机关处理性侵未成年案件提供更合理的应对方式,既打击、预防性侵未成年的人犯罪行为,又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的隐私。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特点;预防一、问题的提出5月8日海南万宁发生“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到5月27日,20天内至少有8起涉嫌猥亵或强奸幼女案被曝光。

而这,还仅仅是被公开报道的案件。

[1]实际上,又有多少孩子被伤害,我们不得而知。

为什么屡屡有为人师者将魔爪伸向无力反抗的孩子?怎样才能让这些脆弱而无辜的孩子免受摧残和侵害?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1)农村及城乡未成年人为此类案件受害者居多,尤以留守未成年人为受害人的更多通常偏远农村和城乡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这就造成这些信息和意识略显欠缺的农村和城乡地区未成年人成为性侵对象可能性因素;而这之中的留守儿童,由于父母常年在外所造成的亲情缺失,这些孩子更容易依赖长辈、老师、亲属的关爱,更容易被不法分子所伤害。

(2)作案时间长,行为及其恶劣,后果严重(3)多为熟人作案据统计,在未成年女性遭性侵害案件中,40%的侵害者是她们认识的邻居、社区成员,47%的侵害者是和她们有血缘关系的人,只有8%—10%的侵害者是陌生人。

从已发案件看,侵害人中有老师、养父、祖父、监护人、亲戚、托管人、街坊邻居、老板、工头等。

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长者身份、权势、地位和未成年人的年幼无知,以“爱抚”、“关照”为名而施加性侵害,很容易使被害人丧失警惕。

[2]三、性侵案件为何频频发生(1)加害人道德观念、法律意识淡薄,一味满足自己低级生理需求加害人往往没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懂得尊重他人,加之,从影视、音像制品以及网络中出现了大量信息垃圾,里面充斥着色情等淫秽信息。

在这些“海洛因”的引诱下,那些追求低级庸俗生活情趣的潜在的加害就可能产生邪恶的侵害念头。

浅谈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发案原因及防范建议

浅谈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发案原因及防范建议

浅谈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发案原因及防范建议2022年以来,庆云县公安局共立性侵案件9起,而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案件5起,其情节恶劣,对未成年受害人身心造成严重危害。

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破获的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并针对如何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进行一些探索。

案例一、2022年2月12日,庆云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在庆云县街道办事处刘某被人强奸。

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

经了解:2022年2月12日,刘某得知其女儿刘某(女,13周岁)在庆云县街道办事处被强奸。

案例二、2022年2月20日,庆云县妇幼保健院医生发现杨某(女,12周岁)来其医院进行流产,因杨某系未成年人,遂将该情况上报庆云县公安局。

案例三、2022年3月25日,庆云县妇幼保健院向庆云县公安局移交线索:王某(女,9周岁)在其医院就诊过程中,医生发现其疑似被性侵。

案例四、2022年4月7日,在庆云县城区供销商厦附近,刘某报警称怀疑其女儿杨某(女,13周岁)与别人发生性关系,经对其女儿进行询问,杨某承认与男子纪某发生过性关系。

案例五、2022年5月13日,庆云县人民医院向庆云县公安局移交线索:石某(女,15周岁)到庆云县人民医院做流产手术,因其系未成年人,疑似被性侵,遂将该情况移送我局审查。

一、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一)家长监护不到位。

未成年人成为受害人,是学校、家庭教育的缺失,更是监护人未尽到教育、监护责任。

家长往往会提醒孩子要防范不怀好意的陌生人,但对自己和孩子身边的人却疏于防范。

被侵害人年龄小,辨别是非能力低,无防范心理,容易被诱骗;再加上家长的保护性措施不到位,导致孩子容易遭受性侵。

而在遭到性侵后,孩子往往会因为担心父母的责骂及别人的歧视而羞于启齿,这更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

如:石某被强奸案中,石某父母离异,孤苦伶仃四处漂泊,已怀有6个月身孕,家长却浑然不知。

(二)法律常识缺乏。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法律知识缺乏,对国家制定的对未成年人保护上相关法律根本不了解。

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案件办理

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案件办理

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案件办理作者:董蕙竹于红燕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4年第01期办案要旨检察机关立足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在依法办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坚持从“治罪”向“治理”转变,在引导侦查、监督立案、精准定罪、依法一体履职的同时,打出“检察建议+专项报告+数字赋能”组合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深挖细查案件背后的社会管理漏洞,形成专项报告,提出解决建议,向党委政府汇报,引起重视支持,填补管理“真空”;主动搭建大数据模型,深挖类案线索,实现系统治理、诉源治理。

案情回顾[基本案情]2022年2月中下旬至5月底,陈某某作为某KTV经营者,分别与王某、任某等人合作,由王某招募多名未成年男性到该KTV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由任某负责招募和管理多名未成年女性到该KTV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由董某某、于某某、赵某某负责点台、收款、安排住宿等协助工作。

陈某某负责店内整体经营活动,向王某、任某收取固定租金,按成本价向王某、任某提供酒水、果盘等,王某、任某负责通过未成年男性、女性陪侍客人赚取陪侍费、房间费。

[办案过程]2022年3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黄岛区院”)办理许某故意伤害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许某供述曾与其他未成年人共同在某地KTV从事有偿陪侍。

办案检察官初步核实该线索后,列出详细的侦查取证提纲,充分发挥黄岛区院派驻公安机关“U18”警队(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办理警务机构,“U18”指Under18,意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检检察官办公室的优势条件,引导公安机关开展案件的侦查工作。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現陈某某等6人组织10余名未成年人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陈某某等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一案立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黄岛区院通过请示上级院、会商座谈等,逐一解决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中是否要求有暴力、胁迫或者诱骗等手段,组织的未成年人是否必须达到3人等问题,准确定罪量刑,对6人依法提起公诉。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0•【分类】问答正文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2021年1月20日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出席新闻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新闻发布会。

问:一段时期以来,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屡屡引发社会关注和热议。

请问人民法院在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方面有哪些措施和要求?答: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屡屡引发社会关注,体现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的关切,对此,我们充分理解、感同身受、高度重视。

人民法院将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全方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防范和减少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

一是树立正确理念,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软。

让侵害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是对被害人最基本的抚慰,是对社会关切最有效的回应。

对每一起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人民法院都要通过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充分彰显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政策精神,宣示“侵害孩子者,必严惩不贷”的态度立场,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期待。

对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在对未成年被告人依法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同时,更要落实好、体现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要切实贯彻好双向保护政策,着力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

二是强化专业审判,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帮扶救助力度。

今天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规定,强奸、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杀害、伤害、绑架、拐卖、虐待、遗弃等严重侵犯未成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可以由少年法庭审理。

防范性侵害宣传教育知识

防范性侵害宣传教育知识

防范性侵害宣传教育知识性侵害是一种极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给受害人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产生恶劣的影响。

为了提高公众的意识和减少性侵害的发生,宣传教育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防范性侵害的重要性、宣传教育的目标和途径以及如何加强防范性侵害的宣传教育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防范性侵害的宣传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性侵害是一种侵害妇女和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破坏了个体和家庭的稳定,降低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通过宣传教育,可以让公众了解性侵害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提高警惕性,掌握防范知识,从而降低性侵害事件的发生率。

其次,宣传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性侵害常常发生在受害者疏忽和无助的情况下。

通过宣传教育,可以让公众了解性侵害的常见手法和特点,学习如何辨别和应对性侵害的风险,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

同时,宣传教育还可以向公众提供应对性侵害的重要信息和资源,提供帮助受害者的途径和方法,培养公众的应对能力,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最后,加强防范性侵害的宣传教育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政府部门应加大宣传教育的投入和力度,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明确性侵害的定义、处罚标准和赔偿机制,加强对性侵害犯罪的打击力度。

此外,学校应该将性侵害预防教育纳入校园教育体系,通过课程设置、师资培训等措施,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家庭应该教育孩子保护自己的方法和技巧,营造和谐、安全的家庭环境。

社会组织和媒体应加强对性侵害的曝光和报道,增加公众对性侵害的关注,引导公众正确对待性侵害事件,鼓励报案和援助受害者。

总之,防范性侵害的宣传教育至关重要。

通过宣传教育,可以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减少性侵害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宣传教育需要多样化的方式和全社会的参与,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希望本文的探讨对于加强防范性侵害的宣传教育有所启发,为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安全做出贡献。

治理未成年遭性侵需“多管齐下”

治理未成年遭性侵需“多管齐下”

【自由谈】
治理未成年遭性侵需“多管齐下”
本报上午版【今日谈】栏目抛出话题:近日,江苏犯罪嫌疑人王某诱骗性侵、杀害7岁女童的事件让社会震惊。

在震惊的同时,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差、生命安全教育缺失等问题也显现出来。

以下为本报截稿时,部分参与者对此事的看法。

<预防性侵措施缺失>
*尾号3318的用户:为什么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多发在农村?一是农村留守儿童缺乏家庭监护;二是乡镇农村的治安形势严峻,警力24小时巡逻难以覆盖乡村的角角落落,这怎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尾号3239的用户:性侵黑手伸向未成年人主要,一是人们守法意识薄弱;二是执法机关没有强大的威慑力;三是人与人之间关系扭曲;最后才是受害者自我保护能力太差。

<宣传法律形成威慑>
*尾号7888的用户:面对这样的事件,法律应给予严惩并给予公告,这样才能形成威慑力。

法律的初衷就是让所有人预先解其行动的后果,若预谋犯罪的人评估行为“获得的益处”没有代价高,他自然就老实了。

最后,要以此加以宣传与警示。

<建立农村治保网络>
*尾号1993的用户:在预防层面应发动民众参与,陷有犯罪预谋的人于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将各种犯罪活动消灭。

不要总说
犯罪分子侵害女童多么可恨,要拿出切实的办法来解决问题。

*尾号0866的用户:农村未成年人受性侵、老人受虐待案件增多,主要是基层治安力量薄弱,村居委会组织涣散,群防群治变成单家独斗,嫌犯有太多可乘之机。

要改变这一状态,关键是加强村居委会建设,完善农村治保网络,用集体力量来捍卫。

*以上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保护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基本要求1.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犯罪,包括刑法第⼆百三⼗六条、第⼆百三⼗七条、第三百五⼗⼋条、第三百五⼗九条、第三百六⼗条第⼆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罪,猥亵⼉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卖淫罪,嫖宿幼⼥罪等。

2.对于性侵害未成年⼈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3.办理性侵害未成年⼈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的合法权益。

4.对于未成年⼈实施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未成年被告⼈的合法权益。

5.办理性侵害未成年⼈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未成年犯罪嫌疑⼈和未成年被告⼈的⾝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应当予以保密。

对外公开的诉讼⽂书,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的⾝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份信息的其他资料,对性侵害的事实注意以适当的⽅式叙述。

6.性侵害未成年⼈犯罪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特点的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办理,未成年被害⼈系⼥性的,应当有⼥性⼯作⼈员参与。

⼈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设有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专门⼯作机构或者专门⼯作⼩组的,可以优先由专门⼯作机构或者专门⼯作⼩组办理性侵害未成年⼈犯罪案件。

7.各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及未成年⼈保护组织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性侵害未成年⼈犯罪预防和未成年被害⼈的⼼理安抚、疏导⼯作,从有利于未成年⼈⾝⼼健康的⾓度,对其给予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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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信息
第24期
高邮市人民法院编2012年5月9日高邮法院反映涉及青少年性侵害犯罪增多应引起重视
今年以来,高邮法院受理3起涉及青少年性侵害犯罪案件,其中3位被告人为青少年,1位受害人为儿童。

一、问题特点及成因分析
1、犯罪数量迅速增加。

2009年至2011年平均每年2起,今年仅一季度就发生3起,另有2起正在审查起诉。

上半年发案数超过上两年此类案件总和。

2、受害人为弱势群体。

1人为幼女,无反抗能力或意识;1人为智障女,缺少必要的家庭监护,受到多人多次性侵害。

3、被告人文化程度低。

涉案6位被告人均为初中以下文化,5人无固定职业,家庭经济条件普遍较为窘迫。

3位青少年被告人均为缀学少年,平时家长疏于监管,任其在社会上游荡,通过网络等渠道接触过大量色情信息。

4、多数系熟人作案。

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犯罪均为受害人家长的邻居、朋友,利用日常交往机会接触受害人并实施犯罪。

5、犯罪恶性程度较大。

犯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一起为轮奸并采取暴力手段,一起导致受害人怀孕,一起受害人仅6岁。

性侵害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其家庭带来沉重的心理负担。

二、对策建议
1、加大监护管理力度。

建立特殊弱势群体关爱机制,加强家庭、学校监护,针对辍学少年无业游荡的现状,采取综合管理措施,防止其接触有害信息以及其他诱发犯罪的因素,帮助、引导他们重新入学或实现就业。

2、加强青少年性教育工作。

编发性教育书籍、开设性教育课程,帮助青少年及时掌握相关性生理、性心理和性道德知识,增强性防卫能力。

3、开展心理干预矫正工作。

分析涉及青少年性侵害犯罪的心理因素,对被告人实施心理矫正措施,对被害人加强心理疏导,减缓性侵害犯罪导致的心理创伤。

4、建立完善综合治理机制。

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文化建设,加大预防和打击犯罪力度,针对导致涉及青少年性侵害犯罪增多的具体原因,研究制定综合治理措施。

(少年庭余荣杰执笔)
送:丁一书记,方桂林市长,倪文才主席,金春林副书记,王正年常务副市长,市政法委徐永宝书记,市人大郭海平副主任,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内司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政法委办公室,中院办公室、研究室
发:本院各部门
高邮市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制 201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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