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
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一节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中资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
中国银监会文件
银监发[2012]5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顺应商业银行内部组织架构调整与业务流程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专营机构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专营业务的稳健发展,银监会制定了《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指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深刻领会《指引》内涵
《指引》进一步厘清了商业银行设立专营机构的类型,从法理层面做了必要的制度和监管安排,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衔接,这对促进商业银行专营业务稳健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银监局、各商业银行要提高认识,切实按照《指引》要求加强风险管控,规范专营机构设立及其经营行为。
二、从实际出发,审慎推进专营业务发展和专营机构建设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发展战略和内控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本行专营业务发展和组织体系的最佳模式。若现有分支机构管理体系基本适应专营业务发展的需求,不应单独设立领取金融许可证
的专营机构,防止机构膨胀在本行内部形成过度竞争态势。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主动、及时报告本行专营业务的发展与风险状况,自觉接受监管。
三、坚守风险底线,加强对专营机构的管理
各商业银行应根据《指引》要求,对专营机构的业务范围实行有限牌照和授权制度。同时,应定期对专营业务发展与风险状况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目前部分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存在的定位不明、职责边界不清等问题,防止机构游离于总行与当地分支地之外、业务和从业人员缺乏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管等形成风险隐患。当发生风险事件或客户投诉时,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本行当地分支行应遵循“首诉负责制”,以首次接到投诉或报告的单位为第一责任人,协调配合,妥善处理,不得相互推诿,影响本行的社会声誉。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4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4.03
•【文号】汇发〔2024〕12号
•【施行日期】2024.05.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
版)》的通知
汇发〔2024〕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精简业务流程,便利机构、个人等主体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6.19
•【文号】银监发〔2014〕32号
•【施行日期】2014.06.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4〕32号各银监局:
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6月19日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别监管模式,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指引适用于对上述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但不适用于当年新设立的
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除外)的监管评级。监管机构可以依据本指引对当年新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试评级。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以及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由监管评级要素体系、评级方法体系、评级操作规程体系和评级结果运用体系构成。
第二章评级要素及评级方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共7项,分别为资本充足(C)、资产质量(A)、管理质量(M)、盈利状况(E)、流动性风险(L)、市场风险(S)和信息科技风险(I)。
中资银行业金融构及其分支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事项服务指南-V1
中资银行业金融构及其分支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事项服务指南-V1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审批事项备受关注。下面,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关于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服务指南。
一、设立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设立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需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具体事项分为以下几点:
1. 审批内容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审批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注册地点、组织形式、资产规模、经营范围等内容。
2. 申请材料
设立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需提交如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章程及股权结构说明;
(3)机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合规监督预案,反洗钱制度和合规管理规定等;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介绍信;
(5)组织机构和人员简历等。
3. 审批流程
申请设立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需经过审批流程,申请表到审批结果共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预审阶段: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预审材料交由代办机构预审,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2)受理阶段:银监会法人登记部门接到预审通过通知后,受理申请并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企业代码证;
(3)正式审批阶段:银监会法人登记部门对正式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进入下一阶段;
(4)发放执照阶段:银监会法人登记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放执照等行政许可证;
(5)公示注册阶段:注册完成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日。
金融牌照及相关政策
一、银行(一)银行卡业务
1.银行卡发卡
法规依据: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1999-01-05)
《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2014-1-22)
(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信用卡发卡
法规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2011-01-13)
《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59号,2012-12-27)
(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2015-6-5)
《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2015-6-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
3.信用卡收单
法规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2011-01-13)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2013-7-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2015-6-5)
《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2015-6-5)《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2015-6-28)《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
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
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6.04.15
•【文号】银监发〔2016〕14号
•【施行日期】2016.04.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
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6〕14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完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以下简称科创企业)发展,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坚持改革驱动,努力探索符合中国国情、适合科创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加强多方协作,优化政策环境,整合各方资源,实现市场主导和政府支持相统一,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相结合,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序开展投贷联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稳步推广。
《S70科技金融和投贷联动统计监测表》填报说明-1209教学提纲
《S70科技金融和投贷联动统计监测表》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引言
本表由表一科技金融基本情况表和表二投贷联动业务情况表组成。
表一主要用于反映填报机构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机构情况,以及银行发放的科技贷款情况。
表二主要用于反映填报机构内部投贷联动和外部投贷联动业务情况。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
科技金融和投贷联动统计监测表
2.报表编码:
银监统S70号
3.填报机构: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
境内分支机构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
5.报送方式:
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万元。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按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
本部分对《科技金融和投贷联动统计监测表》主要项目做出说明。
表一、科技金融基本情况
该表主要统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的情况,包括科技金融机构及相关机构情况、科技贷款情况等。
第I部分:科技金融机构情况表
[1.1 科技支行]: 是指主要服务于科技型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经过银行监管部门认定的专业或特色支行。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平安银行汽车消费金融中心济宁分中心开业的批复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平安银行汽车消费金融中心
济宁分中心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宁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6.15
•【字号】济银保监准〔2021〕154号
•【施行日期】2021.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平安银行汽车消费金融中心济宁分
中心开业的批复
平安银行汽车消费金融中心:
你中心《平安银行汽车消费金融中心关于济宁分中心开业的请示》(平银汽融〔2021〕197号)收悉;现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消费金融中心济宁分中心(简称“平安银行汽车消费金融中心济宁分中心”)开业,核发《金融许可证》;核准该汽车消费金融分中心营业地址为: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37号汇汲大厦综合楼五层510、511号。
二、核准该汽车消费金融分中心营业范围为:购车及汽车融资相关的贷款业
务;汽车融资项下的咨询、代理业务;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与汽车融资相关的其他业务。
三、核准杨建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消费金融中心济宁分中心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聘任文件应及时抄报我分局。
四、你中心应当自我分局作出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文、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上述登记手续完成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相关情况。
《S70科技金融和投贷联动统计监测表》填报说明 1209
《S70科技金融和投贷联动统计监测表》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引言
本表由表一科技金融基本情况表和表二投贷联动业务情况表组成。
表一主要用于反映填报机构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机构情况,以及银行发放的科技贷款情况。
表二主要用于反映填报机构内部投贷联动和外部投贷联动业务情况。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
科技金融和投贷联动统计监测表
2.报表编码:
银监统S70号
3.填报机构: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
境内分支机构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
5.报送方式:
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万元。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按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
本部分对《科技金融和投贷联动统计监测表》主要项目做出说明。
表一、科技金融基本情况
该表主要统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的情况,包括科技金融机构及相关机构情况、科技贷款情况等。
第I部分:科技金融机构情况表
[1.1 科技支行]: 是指主要服务于科技型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经过银行监管部门认定的专业或特色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
构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28
•【文号】银保监发〔2018〕71号
•【施行日期】2018.1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
导意见
银保监发〔2018〕71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守定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专注主业、回归本源,制定合理的发展战略,避免盲目扩张,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坚守市场定位,深耕当地市场,为“三农”与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二)风险为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对异地机构的管理,严防各类金融风险。监管机构应当各司其职,避免监管空白与监管重叠。
(三)分类施策。监管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特点,对异地非
持牌机构进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区分经营性机构与非经营性机构,并根据风险外溢程度与风险管理需求的不同提出针对性规范要求。
(四)新老划断。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前存续的异地非持牌机构应当在过渡期内有计划整改。新设异地持牌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审批程序,新设异地非经营性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报告义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文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
第四条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一节股份制商业银行法......
第六条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
(三)地方政府不向银行投资入股,不干......
(四)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
(五)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
(六)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七)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
第八条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
前款所称境外金融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
第九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
(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
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守定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专注主业、回归本源,制定合理的发展战略,避免盲目扩张,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坚守市场定位,深耕当地市场,为“三农”与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二)风险为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对异地机构的管理,严防各类金融风险。监管机构应当各司其职,避免监管空白与监管重叠。
(三)分类施策。监管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特点,对异地非持牌机构进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区分经营性机构与非经营性机构,并根据风险外溢程度与风险管理需求的不同提出针对性规范要求。
(四)新老划断。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前存续的异地非持牌机构应当在过渡期内有计划整改。新设异地持牌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审批程序,新设异地非经营性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报告义务。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
三、异地非持牌机构是指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异地拥有固定营业场所或配备专门人员,实质开展经营性业务或为相关业务提供后台服务的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包括异地经营性非持牌机构与异地非经营性非持牌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与“非经营性机构”)。
专营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专营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设立、名称变更、终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事项审查类型
(一)
1.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
2.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
3.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筹建分行级专营机构:银保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筹建分行级专营机构:上海银保监局
4.决定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筹建分行级专营机构:银保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筹建分行级专营机构:上海银保监局
5.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6.办事条件
⑴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⑵设立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可行性、必要性充分。
⑶申请人符合相应的设立条件。
⑷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⑸筹建方案完备可行。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条件。
8.申请材料
⑴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名称(中英文)、目的、对银行整体经营管理的影响、拟设地、专营业务范围等。
⑵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设立分行级专营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
⑶总行或管理行对拟设分行级专营机构的管理控制方式、财务核算方式。
⑷申请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监管指标等情况的说明。
⑸申请人资本充足率等经营状况及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⑹申请人开办专营业务的时间、规模、资产质量、盈利能力。
⑺申请人业务处理系统或技术支持系统情况。
⑻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专业业务经营体制对该业务影响;已开办的该项专营业务情况;拟设地经济金融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修正)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修正)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
【发布部门】60322
【发布日期】2018.08.17
【实施日期】2018.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公布,根据2017年7月5日《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
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
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以下分别简称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办法
银监会最近发布了一份新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旨在规范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程序,为商业银行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发展提供保障。这份文件对商业银行的运营和监管有着重要的意义。
该文件详细列明了中资商业银行在开展各项业务前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实控人资质等内容。在申请行政许可时,商业银行必须按照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包括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也对审核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审核的时间限制、审核范围等。
此外,该文件还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按规定提交各项数据报告,接受监督检查。此外还明确了监管部门的权力,包括对商业银行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核准、审核、备案等工作,对银行业务的开展进行监管。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这份文件的规定对其运营、管理、风控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对于提升商业银行的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促进行业的稳健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商业银行需要更加注重管理规范化、监管科学化。这份文件不仅规范了商业银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实施程序,更对商业银行监管和运营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商业银行应该在积极借鉴这份文件的基础上,加强对各项业务的策略性规划和执行,提高经营风险的识别和把控能力,加强内部的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自律机制。
总之,这份文件的发布,为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则和标准,既确保了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又为未来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商业银行应该在遵守相关规则和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加强自身管理和风险控制,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竞争力,为行业的长足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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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文件
银监发[2012]5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顺应商业银行内部组织架构调整与业务流程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专营机构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专营业务的稳健发展,银监会制定了《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指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深刻领会《指引》内涵
《指引》进一步厘清了商业银行设立专营机构的类型,从法理层面做了必要的制度和监管安排,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衔接,这对促进商业银行专营业务稳健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银监局、各商业银行要提高认识,切实按照《指引》要求加强风险管控,规范专营机构设立及其经营行为。
二、从实际出发,审慎推进专营业务发展和专营机构建设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发展战略和内控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本行专营业务发展和组织体系的最佳模式。若现有分支机构管理体系基本适应专营业务发展的需求,不应单独设立领取金融许可证
的专营机构,防止机构膨胀在本行内部形成过度竞争态势。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主动、及时报告本行专营业务的发展与风险状况,自觉接受监管。
三、坚守风险底线,加强对专营机构的管理
各商业银行应根据《指引》要求,对专营机构的业务范围实行有限牌照和授权制度。同时,应定期对专营业务发展与风险状况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目前部分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存在的定位不明、职责边界不清等问题,防止机构游离于总行与当地分支地之外、业务和从业人员缺乏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管等形成风险隐患。当发生风险事件或客户投诉时,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本行当地分支行应遵循“首诉负责制”,以首次接到投诉或报告的单位为第一责任人,协调配合,妥善处理,不得相互推诿,影响本行的社会声誉。
四、明确职责,强化对专营机构的监管
各银监局应遵循“属地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路径,形成有效合力,加强对辖内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及相关城市商业银行,并按照《指引》的要求,在《指引》发布一年内对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但未申领金融许可证的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规范。
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促进专营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资商业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
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管。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专营机构是指中资商业银行针对本行某一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
(二)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
(三)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
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申领金融许可证,并在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第六条专营机构只能从事特许的专营业务,不得经营其他业务。
第七条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可以按照专营业务特点及商业原则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其中,专营机构参照中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管理,其一级分中心参照二级分行管理,以下层级机构参照支行管理。
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以及其他类型的专营机构原则上不得向下设立分支机构。
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在该行未设立分支行的地区设立,但经银监会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循商业可持续原则,结合风险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能力、发展战略、专营业务发展状况等因素审慎决定专营机构的设立与市场退出,但实施市场退出时不得将其转变为分支行。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九条中资商业银行应就专营机构制定审慎可行的年度发展规划,并明确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模式、报告路径、风险管理模式、内部控制流程、数据信息管理方式、考核机制,界定其与本行其他部门、分支行的职责边界,建立内部沟通协调与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
与有效的统计数据和信息科技管理架构,为分析、计量专营业务风险、成本、收益以及科学考核经营单位、业务单元等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督促专营机构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建立并完善独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控体系,实现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相互分离。中资商业银行对专营机构风险管理与内控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二条专营机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应纳入全行统一的管控体系。总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主动地获得专营机构的经营信息与管理信息,并实施全面的监督与评价。
第十三条专营机构应建立健全合规及风险管理体系,在内部设立内控合规和风险管理部门或专岗。
专营机构合规及风险管理人员有权向总行合规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直接报告。
第十四条专营机构应当根据各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所在地区经济和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合理、适当的授权,以适应专营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法人统一经营理念,与本行当地分支行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增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共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共同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与本行其他分支行均应遵循“首诉负责制”,妥善处理客户的各类投诉,处置各类风险。
第十六条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专营业务,应当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