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议事规则
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议事规则.doc
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议事规则范文大全文秘知识规章制度〔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某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组织法和内务司法委员会职责范围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职责第二条审议绥化某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审议的有关内务司法和群众团体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第三条向某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某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决议决定草案。
第四条审议某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关内务司法和群众团体方面的行政决定、命令、指示、地方性规范文件和决议审议某政府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监察局、人事局和法制处等相关部门出台的涉及内务司法方面的条例和决定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五条审议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必要时向某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六条对涉及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某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七条听取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某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八条调查研究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新情况和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必要时向某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九条接待、处理同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有关的人民代表来信来访。
第十条联系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的某、某某和全国人大代表。
第十一条加强对某地(某)区人大法制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和指导。
开展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完成某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会议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讨论本委员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委员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举行。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过半数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在举行之前应将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委员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委员。
第十七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候委员除生病、出差或其他重要特殊原因请假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法院党组议事规则
法院党组议事规则第一条党组议事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每次参加会议的成员必须达到半数以上,研究重大问题出席成员不得少于四分之三。
议事要充分发扬民主,允许保留不同意见。
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时,一般情况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
如在执行中发现决议确有错误或因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书记提出,并再行复议。
在没有作出X的决议之前,不得自作主张,各行其是。
(二)科学决策原则。
党组议事必须认真听取职能部门的意见。
职能部门提供的依据、数据及情况必须真实、准确。
(三)讲求效率原则。
与会人员必须准时到会,一般不准请假。
各类议题、汇报必须简明扼要,议事要突出重点,发言要突出主题,发表意见直截了当。
每项议题都要有结论性意见,便于操作和执行。
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不得提请会议讨论。
(四)保守秘密原则。
与会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会议涉秘的内容及讨论情况,违者追究其责任。
(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做到责权清楚、分工明确。
党组成员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应大胆领导,敢于负责。
对超出自己职权范围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工作,应与分管成员商量。
必要时,由书记协调,或提请党组研究。
虽属职权范围内工作,但问题比较重大的,处理时应向书记汇报并和有关成员通气。
第二条党组议事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上级法院和XX县委的各项指示,落实重大工作部署。
(二)对队伍建设、组织建设、审执工作、基础建设、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思路及考核目标等工作作出决策。
(三)内设机构的设置、撤销、合并,干警招录,干部的任免、调整、调离、奖惩等。
(四)审议各团队和部门经分管院领导提交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向上级党委、人大提出的重要问题的请示和重要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其他应该由党组审议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条党组会、党组扩大会是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8.2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1987年8月28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是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结合五届全国人大以来常委会工作的实践经验拟订的。
这个议事规则的制定,对于进一步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便于委员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常委会的议事效率,是迫切需要的。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开始研究起草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当时由于经验不足,对有些问题还看不很清楚,条件还不成熟。
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逐步积累了经验,根据委员长会议和委员们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草拟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讨论稿)》,于7月间印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作了补充、修改,提请常委会审议。
现将草案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一、为了便于委员们在常委会会议前作好准备,草案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许多委员提出,每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也应提前发给委员,这个意见是有道理的,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尽量这样做。
但是,考虑到目前有些议案还难以提前印发,建议暂不作法律规定。
二、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派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参加讨论。
实践证明,这样做效果很好,可以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更好地听取地方的意见,对常委会审议各项议案很有帮助。
人大内司委职责
人大内司委职责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服务。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并作出说明。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议案、质询案,并提出议案审议报告,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四、审议和参与拟订与内司委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对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议报告。
五、审议与内司委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发现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市人大主任会议报告。
六、联系与内司委有关的市人大代表。
七、联系并指导与内司委有关的下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八、联系与内司委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听取工作汇报。
九、对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十、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二:内司工委工作职责本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内务、司法方面的专门工作机构,受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其职责范围: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服务。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并作出说明。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议案、质询案,并提出议案审议报告,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四、审议和参与拟订与内司委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决议、决定草案,协助常委会对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向上一级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修正)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3月1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6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第五章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第六章发言和表决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常务委员会议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遵循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人代会会议须知
人代会会议须知
1. 准时参会:会议按时开始,参会人员应准时到达会议地点。
2. 着装整洁:参会人员应着装得体、整洁,体现出专业的形象。
3. 准备材料:参会人员应提前准备好与会议相关的文件、报告等材料。
4. 遵守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主持人的指示,不插话、不互相打断,保持会议秩序。
5. 尊重他人意见:在会议中,应尊重他人的意见,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并进行合理的讨论和辩论。
6. 手机静音:为了不影响会议的进行,参会人员应将手机调至静音或关机状态。
7. 禁止私人聚会:会议期间,参会人员不得私自组织聚会、外出等活动,以免影响会议进程。
8. 保持会议秘密:参会人员应保守会议中讨论的机密信息,不得外泄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9. 尊重会议决议:会议经过讨论和表决后产生的决议应得到全体参会人员的尊重和执行。
10. 笔记记录:参会人员可以适当地做笔记,以便回顾会议内容和记录待办事项。
以上是人代会会议须知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帮助到您。
全国人大代表制度
(3)人大常委会拥有比其他国家同类机 关更大的权力
(4)政治协商会议与人大紧密相连
(1)广泛的民主基础
“在工农联盟基础上的 人民民主专政,究其实质就 是无产阶级专政。不过对我 们这个国家来说,称为人民 民主专政更为合适,更为合 情合理。”
全体社会主 义劳动者
人民的范畴
拥护祖国统一的 爱国者
拥护社会 主义的 爱国者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地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二)代表构成:区域代表为主,职业代表为辅
(三)职权:至高性与广泛性
(四)会议与议事规则
(一)地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纵向”:是指全国人大在自下而上的整个国家权 力机关系统中居于最高一级。 “横向”:在中央一级的各类最高国家机关中,全 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处于首要的地 位。
全国人大会议的召集与进行过程:
准备阶段 召集阶段
预备会员
正式会议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 国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
(一)地位、组成与任期
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 会从属于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全国人 大监督,在每次全国人大开会时,向大会报告工 作。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改变 或撤销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 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在全国人 大闭会期间,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 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它们的工作。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定期选举 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由人民 代表大会组织其他国家机关,以实现人民 民主专政历史任务的政权组织形式。
卢梭在《 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人民主权 的思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4•【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公告(第四号)2022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2022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0年4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2年1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18【实施日期】2009.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年12月18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宗教华侨委员会等。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名称变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条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决定和行使职权。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其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因故不能担任本职务的,在大会期间,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辞职报告,由大会通过;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五条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担任上述职务的,应当辞去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六条专门委员会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聘任或解聘专门委员会顾问。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版
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议事规则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某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组织法和内务司法委员会职责范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职贵第二条审议绥化某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审议的有关内务司法和群众团体方而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o 第三条向某人大及常委会提出属于某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用内同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决议决泄草案。
第四条审议某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关内务司法和群众团体方而的行政决定、命令、指示、地方性规范文件和决议,审议某政府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监察局、人事局和法制处等相关部门出台的涉及内务司法方而的条例和决定,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五条审议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必要时向某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六条对涉及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而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某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七条听取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査,井向某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八条调査研究有关内务司法方而的新情况和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必要时向某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九条接待、处理同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有关的人民代表来信来访。
第十条联系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的某、某某和全国人大代表。
第十一条加强对某地(某)区人大法制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和指导。
开展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完成某人大及尖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英它任务。
第三章会议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行使本规则规;4^的职权,讨论本委员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委员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举行。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过半数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在举行之前,应将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委员,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委员。
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议事规则
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共X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以下简称机关党组)工作,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机关党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机关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第四条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重要决议、决定及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机关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二)需要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三)机关重大改革事项;(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机关干部的招录、任免、交流、考核、奖惩及纪律处分等事项;(五)机关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六)机关大额资金使用、固定资产处置、预算安排;(七)机关内部管理、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八)上级对机关开展的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九)机关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包括机关党的政治建设、理论武装、意识形态、人才工作、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十)其他应当由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机关党组议事和决策一般采用机关党组会议形式。
机关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七条机关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第八条机关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1.会议召集应当提前通知各成员,并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2. 召集人应当尽可能确保所有成员都能够参加会议,如果有成员无法出席,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尽快通知其他成员。
3. 如果会议召集人无法履行召集职责,应当由其他成员代为召集。
第二条:会议议程
1. 会议议程应当事先制定并通知各成员。
2. 会议议程应当包括讨论的问题、决策的事项和需要审议的文件等。
3. 如果成员有其他议题需要加入到议程中,应当提前通知召集人并获得同意。
第三条:会议程序
1. 会议应当按照议程顺序进行,确保每个议题都得到充分讨论和决策。
2. 在讨论某个议题时,应当尊重每个成员的发言权,并确保所有成员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
3. 会议记录应当详细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和决策结果,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第四条:会议决策
1. 会议决策应当经过讨论和投票,确保决策结果得到所有成员
的认可。
2. 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尽可能争取所有成员的支持,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应当尽可能寻求共识,确保决策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
第五条:会议纪律
1. 会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确保会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会议应当遵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确保会议的高效性和准时性。
3. 会议成员应当尊重其他成员的权利和意见,确保会议的和谐性和合作性。
以上为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和决策的科学合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0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说明——2021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是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基本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是宪法有关规定的立法实施。
我国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议事规则。
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于保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动人大制度、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
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必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一)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全国人大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03.05•【字号】•【施行日期】198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3月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会议的召开第二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四章质询第五章人事任免第六章发言和表决第一条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一章会议的召开第三条常务委员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均应出席会议。
第六条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将主任会议决定的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尽早提供有关文件草案。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下列人员列席会议:(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委员、顾问;(三)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和咨询员;(四)省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厅、局的负责人;(五)各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组长或副组长一人;(六)省级主要新闻单位的负责人。
立法机关的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
立法机关的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立法机关是国家最高行使立法权力的机构,其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是保证立法工作高效进行的关键。
本文将从会议形式、议事程序和决策机制三个方面来探讨立法机关的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
一、会议形式立法机关的会议形式通常采用全体会议或委员会会议两种形式。
全体会议是立法机关最重要的决策性会议形式,全体会议决定了重要立法事项的通过与否,并进行相关讨论和辩论。
在全体会议中,代表齐聚一堂,以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决策。
会议的主持人通常是立法机关的主席或相关委员会的主席。
委员会会议是立法机关内部的小型会议形式,用于审议起草法案的具体内容,并进行细致的讨论和修改。
委员会会议通常由相应的专门委员会组织,由该委员会的负责人主持。
委员会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将影响到全体会议的决策。
二、议事程序立法机关的议事程序通常包括法案提交、审查、讨论、表决等环节。
1. 法案提交:立法机关成员或政府机构可以向立法机关提交法案提案,提案应附有详细的说明和理由。
提案经过审核合格后,进入下一阶段。
2. 审查:立法机关将组成相应的委员会对法案进行审查,委员会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等进行听证会和研讨会,以收集不同意见和建议,并作为决策的参考。
3. 讨论:法案经过审核和审查后,将在全体会议上进行讨论和辩论。
代表可以就法案内容提出修改和建议,并进行充分的讨论。
在讨论过程中,代表们可以就法案的各个方面发表个人观点和意见,并进行互动交流。
4. 表决:在讨论和辩论结束后,立法机关将对法案进行表决。
表决可以采用投票的方式,根据多数原则进行决策。
通过的法案将成为正式的法律文件。
三、决策机制立法机关的决策机制通常分为多数决策和超级多数决策两种形式。
多数决策是指在立法机关的表决环节中,根据多数原则决定法案的通过与否。
即,如果法案获得超过一半以上的支持票数,即可通过。
这种决策机制适用于大部分法案的决策过程,可以确保决策的高效和快速进行。
超级多数决策是指在某些重要立法事项上,要求法案获得相对较高的支持票数方能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六条 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五十七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 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 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五十八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 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九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议事规则
20xx年3月12日起施行的规则
目录
01 修订信息
02 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是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的实践经验,制定的法律。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 事规则〉的决定》修正,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感谢观看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并予以公布。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程序立法历史沿革
2020年8月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全国人大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并于2020年8月17日至9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距离我国1982年公布施行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和1989年公布实施《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已经分别过去了39年和32年。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制度设计的完备程度与运行实效是我国人民民主与法治发展的“晴雨表”,《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以下合称“一法一规则”)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职权和议事程序的基本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制度探索始终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
值此“一法一规则”修改之际,有必要对其历史沿革进行梳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工作程序立法状况的历史进程,可以将其立法沿革大致分为改革开放之前工作程序惯例化阶段和改革开放之后专门化立法阶段两个阶段。
一、改革开放之前工作程序惯例化阶段1.《共同纲领》时期(1949年至1954年)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依据《共同纲领》规定,从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
因而1954年之前,我国并不存在全国人大运行的实践,相关组织制度和工作程序主要体现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这两个承载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权能的主体上。
议事规则:规定议事程序和要求的规则
议事规则:规定议事程序和要求的规则第一章:引言议事规则是指在会议或讨论中,为了确保讨论的有序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它们旨在确保每个与会者有机会发表观点,促进有效的讨论和决策,并维持会议的纪律和秩序。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议事规则,包括议事程序和要求的规则,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议事技巧。
第二章:议事程序2.1 主席指定在会议开始之前,应当由主席或会议组织者指定一名主席来主持会议。
主席的职责是确保会议按照议事规则进行,保持会议的秩序,促进讨论和决策的有效进行。
2.2 会议议程会议议程是指会议的日程安排。
主席应提前制定好会议议程,并在会议开始前向与会人员发布。
议程应列明会议的目的、议题和预计讨论时间,以便与会人员做好准备。
2.3 议事规则的宣读在会议开始时,主席应当宣读议事规则,并确保与会人员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则。
这包括提醒与会人员尊重他人意见、遵守发言顺序、保持讨论的文明和理性等。
2.4 发言顺序为了确保每个与会人员都有机会发表观点,主席应当设定发言顺序。
一般来说,按照与会人员的身份或代表性质来确定发言顺序。
主席可以要求与会人员提前登记发言意愿,以便更好地组织发言顺序。
2.5 发言时间限制为了保持会议的高效性,主席可以设定发言时间限制。
这可以避免个别与会人员过度发言,导致其他人无法发表意见。
通常,每位与会人员的发言时间在3-5分钟之间。
2.6 发言纪律在会议进行期间,与会人员应当尊重他人的意见,并遵守一定的发言纪律。
这包括不打断他人发言、不做个人攻击或辱骂他人、不发表不相关的言论等。
主席有权要求违反纪律的人停止发言或离开会议。
第三章:议事要求3.1 尊重他人观点在讨论过程中,与会人员应当尊重他人的观点,即使他们与自己的观点不一致。
应当鼓励理性的辩论和思想交流,而非争吵和争执。
3.2 提供事实和证据在发表观点时,与会人员应当提供相关的事实和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这有助于提高观点的可信度和说服力,并促进讨论的深入和准确。
人大主任会议规章制度
人大主任会议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大主任会议的组织和工作,提高人大主任会议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人大主任会议是人大主任之间交流、学习和协作的重要平台,是研究解决重要工作问题和推进人大工作发展的重要机制。
第三条人大主任会议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各主任平等参与、民主协商、集体决策。
第四条人大主任会议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法制尊严。
第五条人大主任会议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规定,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人大主任会议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
第七条人大主任会议应当坚持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推动人大工作提质增效。
第二章:会议组织第八条人大主任会议由人大主任担任召集人,征求人大代表会议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意见后,确定议程和参会人员。
第九条人大主任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紧急情况下可临时召开。
第十条人大主任会议议程由召集人事先编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度调整。
第十一条人大主任会议议程一般包括讨论重要工作问题、研究重要政策措施、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困难问题等内容。
第十二条会议决议由人大主任会议全体成员共同商定,一般以多数意见决定。
第十三条会议记录由会议办公室负责,记录内容应准确完整,确保信息流通畅通。
第十四条会议纪律应当严格遵守,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章:会议工作第十五条人大主任会议应当积极关注国家大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反映社情民意。
第十六条人大主任会议应当加强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政水平。
第十七条人大主任会议应当密切联系群众,及时了解和解决人大代表的诉求和问题。
第十八条人大主任会议应当加强与其他机构的协作配合,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第十九条人大主任会议应当强化团结协作精神,共同推动人大工作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条人大主任会议应当注重会议效果,促进会议形成共识,推动人大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第四章:会议纪律第二十一条人大主任会议应当遵守会议纪律,听取发言时要有礼貌,不得互相攻击和辱骂。
人大制度专题
人大制度专题制度变迁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它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全面确立,国家权力开始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制度、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的关系的制度、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的制度,以及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制度。
它是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基础、以国家权力机关为核心的整个国家政权体系,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这一制度虽在“文革”期间一度遭到破坏,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开始了新的发展,它作为我国政权组织形式的性质与地位不但没有改变,而且逐步得到了完善和巩固。
改革开放后,我们党把健全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民主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经常性立法机构的功能不断加强。
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法律逐步制订和完善,如1979年重新修订了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确立了从县级人大到全国人大的立法机构组织模式并确定县级人大代表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制度,增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常设立法机构的权力,强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常设机关和常务代表的权威和地位。
进人20世纪90年代以后,人大的监督工作提到了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
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在履行对“一府两院”监督的同时,重点加强了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了宪法和法律的有效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某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组织法和内务司法委员会职责范围,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职责
第二条审议绥化某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审议的有关内务司法和群众团体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第三条向某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某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决议决定草案。
第四条审议某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关内务司法和群众团体方面的行政决定、命令、指示、地方性规范文件和决议,审议某政府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监察局、人事局和法制处等相关部门出台的涉及内务司法方面的条例和决定,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五条审议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必要时向某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六条对涉及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某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七条听取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某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八条调查研究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新情况和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必要时向某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九条接待、处理同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有关的人民代表来信来访。
第十条联系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的某、某某和全国人大代表。
第十一条加强对某地(某)区人大法制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和指导。
开展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完成某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会议
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讨论本委员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委员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举行。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过半数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在举行之前,应将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委员,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委员。
第十七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候,委员除生病、出差或其他重要特殊原因请假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本委举行会议时,可邀请有关某人大常委会委员、其他专门委员会委员、某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发表意见。
涉及内务司法机关的工作应请内务司法机关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是研究处理内务司法委员会重要日程的工作会议,它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组织实施委员会的决议,初审某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审议的议案、法律草案、质询案,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决定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议程、会期;研究本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事任免,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
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本某委员参加会议。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在会议举行前两日,将开会的日期、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与会人员,并将有在资料一并送达。
第二十二条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可以向委员会会议提出属于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应作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四章决议和言论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决定问题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委员个人无权决定或变更须由委员会集体决定或变更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委员必须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在委员会内部提出讨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议前,不得有任何与委员会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二十六条委员代表委员会发表重要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主任委员会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委员在参观、视察和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个人意见,但不代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向某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报送的文件,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八条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法律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