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内务司法工作探析
在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体会
在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体会作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我有幸参与了多个议题的审议和讨论,深刻体会到了作为一个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使命。
下面是我对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的一些个人体会和感悟。
为民服务是永恒主题作为一个立法机关,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第一要务就是为民服务。
这就要求我们时刻关注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求,以民为本,为民服务。
无论是制定及修改法规和规章,还是落实上级政策,我们都要始终保持以民为本的态度。
如何保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这需要一个逐步深入的了解。
我认为,在这方面,我们需要尽可能地了解民意和民情。
我们可以深入基层,和群众进行交流和互动,倾听各方面的声音和诉求,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期望。
同时,我们还需要注重与其他部门和组织的合作,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优势和职能,在法规工作和议题审议中做到无缝衔接和协同配合。
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法律制度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的安定和发展。
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作为立法机关,需要在制定和修改法规和规章的过程中认真思考和考虑各种因素,不仅要保持法律的完整性和完善性,还要注重对于法规落实中的实际应用和便捷性。
我们在审议、修改和完善法规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尊重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为公正、合法的司法服务和维护社会稳定、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同时,我们还要注重不同法律条款之间的协调和协作,遵循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和演绎规律,确保法律的有机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规范化管理是重要保障规范化管理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不言而喻。
规范化管理可以保证立法工作的程序性、程序公正和权威性;规范化管理还可以提高立法工作的效率和工作质量,充分体现工作的公正、客观和科学性。
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需要遵循规范化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在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都要严格按照制定的管理政策和程序要求进行操作。
我们也要注重不同规划内容之间的关联与协调,保证工作能够得以顺利进行。
全省人大内务司法研讨会在厦门召开
程修复和 东圳 水库 水土保持、水生态修复 ,仙游 县农 田水利 建设、水库 除险加固、农村饮水 安全 ,秀 屿区饮水 安全 、海堤 除 险加 固、乡村 河道 整治等 ,重点 了解各级领 导责任 落实 、各部 门各单位按 照职 能分Ti, 2 套措 施办法落 实,特 别是水利稳定投
对 能力。
好药品采购 关、 流通 关 , 持公开 、 坚 公正 、 透明 , 严禁 私提价格 , 大 限度 最
降低患者 用药负担 ; 制订 和 实施基 层 医疗机 构人 才发展规划 , 善有 关 完
人事制度和激励政策 ,解决 好基 层人员编制少和人才流动难 的问题 ,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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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大调研水利建设情况
本刊讯 ( 员 宋群胜) 1 月 2 通讯 1 8日至 3 0日, 田市人 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 员和 人大代表 , 莆 开展水利建设
情况专题调研。调研组 听取 了莆 田市水利局 、 财政 局、 发改委、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环保局 、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的汇报,实
行实地察看 了县疾病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等 防控工作重点单位负责人座谈会。 针对存 在的 问题 , 调研组建议 : 加大重点人 群、
重点防治单位 ,并在县卫生局会议室召开 了传 染病
重点 区域 、 重点场所 的传 染病 防控力度 , 强化疫情监
施, 探索建立县 、 乡医疗联合体等
为重点的综合 改革试点 :严格把
武汉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草案)》的说明
武汉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1.27•【分类】其他正文武汉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草案)》的说明——2013年7月30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刘志海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的工作安排,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起草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并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我受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现就规定(草案)说明如下:一、制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的必要性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前,我市的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情况和司法环境总体上是好的,但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尚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环境也有待进一步优化和改善。
同时,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也迫切需要人大加强对监督司法工作的制度性建设。
因此,制定监督司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十分必要。
二、规定(草案)形成的过程年初,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制定监督司法工作规范性文件列入了今年常委会的工作计划。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胡绪鹍同志对这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此后,内务司法委员会及时开展了相关工作,立足我市实际,在吸收和借鉴兄弟城市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初稿,随后多次分别召开了部分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座谈会和在汉知名专家学者论证会,邀请了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办和部分律师代表座谈,广泛听取意见,对规定(草案)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人大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人大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查报告是整个调查工作,包括计划、实施、收集、整理等一系列过程的总结,下面就是为您精心整理的人大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希望可以帮到您。
人大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一街道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基层的国家政权机关,搞好街道人民代表大会建设,对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让人民广泛地参与国家管理和监督,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我就区人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一些意见与建议。
一、目前街道人大工作的基本情况经过这次调查,总体上看,我区各街道人大都能以法律赋予的职权为依据,紧密联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结合本街道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开展人大工作,比较好地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能。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认真做好街道人大工作。
坚持党的领导。
是人大工作的一条重要政治原则。
在工作中街道人大都能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有机地统一起来,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凡是街道人大以及人大代表的重要活动,都事先向党委请示汇报,取得党委的同意和支持;同时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能及时向党委汇报,取得帮助和支持。
大部分街道人大主席或副主席都能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和自主开展工作的关系。
通过请示汇报,沟通协商,取得了党委的大力支持,街道人大工作能够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有序地进行。
2、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经济建设是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从我街道人大工作来看,都能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来抓,围绕本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视察,开展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建议。
3、依照法律规定,适时开展调查视察活动。
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和政府的重点工作,对带有全局性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视察是我街道人大开展活动的主要内容。
扎实推进基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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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司法监督亮点总结汇报
人大司法监督亮点总结汇报人大司法监督的亮点总结汇报人大司法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
通过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人大司法监督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推动法治建设。
以下是人大司法监督的一些亮点:一、法律保障方面的亮点人大司法监督在法律保障方面有着显著的亮点。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工作进行法律监督,依法审议和监督各级法院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对重大司法问题进行专门听证和调查,确保司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针对司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还制定和审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二、多元化监督机制的亮点人大司法监督在监督机制上实现了多元化。
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询问、视察等方式,对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司法工作进行监督。
同时,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也派员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会议,进行旁听和观察,确保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顺利进行。
这种多元化的监督机制,有效地提高了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避免了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合作机制的亮点人大司法监督还注重建立与其他机关的合作机制。
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保持密切联系与合作,定期进行工作会议,共同研究和解决司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此外,人大司法监督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其他相关机关也建立了联系和沟通机制,在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达成共识和合作。
四、民众参与的亮点人大司法监督注重民众参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代表的作用。
人大代表主动履行对司法行政机关的代表职责,向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司法决策进行监督。
人大常委会代表则积极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调研活动,及时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司法工作符合公众需求,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总之,人大司法监督在法律保障、监督机制、合作机制和民众参与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的亮点。
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常委会会刊]约9627字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监督工作计划,5月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办公厅于2月份下发了《关于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情况报告的实施意见》,确定了此次听取和审议的主要内容是,2008年1月至2009年4月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的情况,包括:一是审查逮捕工作情况,重点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情况,检察机关纠正漏捕工作情况,捕后不诉、撤案、被判无罪情况;二是对公安机关立案监工作情况,重点是监督立案案件的侦查和判决情况;三是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情况;四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的自行侦查案件监督工作情况。
为配合常委会做好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3月至4月,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常委会刘奇副主任带领下,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分别征求了省委政法委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的意见,到省律师协会召开了部分律师座谈会,并派员参加了在绍兴召开的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会议。
同时,内务司法委员会还组织人员到杭州、宁波、温州、金华及余杭、鄞州、北仑、鹿城、龙湾、瑞安、永康、义乌等市、县(市、区)进行了调研,分别单独听取了当地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情况介绍,并召开了当地党委政法委和人大、法院、司法局及律师参加的座谈会。
4月8日,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听取了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机关接受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情况和对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意见的汇报,并将调研了解到的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意见进行了反馈。
4月24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听取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将调研中了解到的情况和问题作了反馈,请省人民检察院在向常委会的报告中作出回应。
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高度重视。
一是加强领导。
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实证研究
重庆行政 2021年第1期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实证研究邢玉柱 漆 鹏 张 涛 应 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㊂加强和规范司法监督工作已然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着力点㊂一㊁研究背景及法理渊源围绕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全国人大㊁最高人民法院㊁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结合各自法定职权职责,制定出台相应举措落实目标要求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宁夏代表团审议时也明确提出 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高质量发展,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反映群众意愿,得到群众拥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被称为 动真碰硬”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拉开大幕㊂各级司法机关在中央的决策部署下,闻令而动,迅速落实,从立案登记制㊁基本解决执行难㊁司法员额制㊁冤假错案纠正㊁错案终身追责制㊁基层法院检察院人财物 上划” 去地方化”等方面大力推进改革,司法运行的体制机制新格局正在形成和完善,并取得了良好的改革成绩和社会效果,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得到了正确维护和保障㊂国内法学理论家认为,司法的最高目标是追求正义,这个正义是作为公平㊁公道的正义,是个案中的正义,这样的正义唯有在形式中才可能达到㊂这样的正义应该是每一个司法案件受到司法判决都是公平正义的,应当是体现了宪法基本精神的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这个司法总目标,源于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信仰之上,基于强化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而提出的㊂因此,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必须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盼㊁新需求㊂二㊁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一)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的现状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正式实施㊂2009年5月,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实施办法),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实施㊂监督法及监督法实施办法的出台,为人大开展司法监督提出了明确的权力责任边界㊂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对司法监督的方式有以下7种: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㊁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㊂自此,地方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步入了规范化㊁法制化时期㊂但由于开展监督工作法律专业性极强,人大代表法律专业素质不高等原因,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仅局限于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视察调研,形式大于内容,不能有效深入,难以达到理想监督的审议效果,更不能有效提出司法监督工作的建议㊂(二)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梳理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情况,可以发现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司法监督目标导向不够明确㊂监督法实施之后,地方人大对人民法院㊁检察院的工作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㊁专题视察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度,重点解决审判㊁检察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㊁带有共性的类案问题㊂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授权人大开展监督67法治纵横司法职权和形式较多,但没有法律层面上的明确目标和方向定位㊂在监督法的规范下,人大司法监督如何破题,如何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司法个案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是新时期地方人大一直在摸索破解的重要课题㊂二是司法监督权运用单一,监督 乏力”㊂司法监督工作实践中,监督法已授权人大行使刚性权力,但地方人大普遍存在不敢启动罢免和撤职案,鲜有使用询问㊁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程序,已然形成了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等缺乏力度的监督惯性㊂其原因主要在于:第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缺乏操作性㊂监督法及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对人大的监督工作有一定的程序规定,但大多都是指导性㊁原则性的规定,内容比较抽象,监督法配套程序法方面不完善,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导致司法监督实践中各地方人大常委会往往注重工作监督,而无奈地弱化司法监督工作㊂第二,从司法监督主体来看,司法工作具有繁杂㊁专业性强的特点,人大开展主动司法监督着力点不多,加之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少且相关培训力度小㊁频次低,代表监督司法的整体履职能力水平较弱,导致代表委员参与听取审议㊁执法检查㊁视察司法相关监督工作,不敢深入,限于外围观察㊂第三,检察监督㊁律师制度建设支持力度弱㊂其表现为对具有监督司法个案职权的检察院的支持力度不够,对司法个案中履行辩护职责的律师关注度低㊂三是队伍建设滞后,司法监督力量建设不足㊂第一,人员匮乏,监督力量严重不足㊂地方人大普遍存在着人员不足㊁人才匮乏等问题㊂据了解,重庆各区县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主要依托监察和法制委开展㊂以重庆市沙坪坝区为例,该区人大监察和法制委组成人员共7人,其中6人为兼职㊂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兼职占比来看,41.2%的委员都为兼职委员,难以把主要时间㊁主要精力用于人大监督工作,影响了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和各项监督工作的开展,这是造成地方人大司法监督不深不实的主要原因之一㊂第二,机构配置不统一,行政人员与专业人员设置不合理㊂在各地方人大机关中,行政性人才较多,专业性人才较少,法律专业性人才则更少㊂第三,司法监督工作的主力军建设滞后㊂据查询相关数据,重庆市沙坪坝区十八届人大代表政法代表占比为4.94%,代表结构亟待优化㊂开展司法监督工作,必须要有一定的司法知识,要知法懂法,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进司法改革工作㊂三、完善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对策和建议随着习近平总书记司法工作目标的提出,人大监督司法将与时俱进地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应当紧密配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工作㊂(一)明确司法监督工作目标定位,提高司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确保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㊂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授予的职权,找准人大㊁法院㊁检察院㊁司法局以及律师(界)相互之间的法律监督关系㊂用好七项职权,与时俱进改进司法监督工作方式,选择群众关注的热点与司法改革的难点问题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必要时启动质询㊁专题询问等程序,群策群力挖掘代表智力资源做实类案监督工作㊂充分均衡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把握寓监督于支持的工作原则,支持公安㊁法院㊁检察院正确行使侦查权㊁审判权㊁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支持公检法 各自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对刑事司法个案准确有效依法行权,支持检察院对民事司法个案和行政司法个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支持律师充分㊁完整㊁正确履行其承担的法律辩护责任,充分保障提升群众的公平正义感和司法安全感㊂(二)把握司法监督工作主攻方向,不断提升代表法律能力第一,确立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最高目标,确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司法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司法监督工作目标和主攻方向,发挥好保障司法个案公平正义的间接监督作用㊂第二,坚持党的领导总原则,始终坚持党的领导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依法集体行权,对司法法律制度监督总体性的㊁实体性的㊁程序性的实施情况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审慎使用行使特别问题调查㊁撤职权以及罢免权㊂第三,提升代表法律77重庆行政 2021年第1期专业能力,积极开展组织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和履职业务学习培训,提升代表素质和司法监督工作能力,让代表熟悉掌握监督法和司法监督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调研㊁监督中发现问题并形成代表建议㊁议案的转化率和质量,逐步解决对司法不敢监督㊁不会监督㊁不善于监督的老问题㊂(三)完善监督法律制度,以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配套监督法的程序性规定程序正当是实现和保证实体正义的手段,应尽快启动调研制定监督法等涉及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有关法律规定补充性㊁配套性程序规定㊂如制定出台规范撤职案㊁质询案㊁特定问题调查等程序办法,注重7种监督手段的运用和衔接以及程序上的连续性,进一步完善人大的质询㊁罢免等处置的具体程序等㊂深刻总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经验,借助全国人大出台备案审查规定契机,突破主动审查原则,切实保障和维护宪法法律的统一和权威㊂(四)抓牢抓实司法人事任免监督,避免任免工作形式化无论是法律监督或工作监督,都要恰当地落脚到人事监督之上㊂应当创新人事监督工作机制,改变在人事任免上素有的 橡皮图章”的形象,严把任前审核㊁任中评议和任后监督 三关”,不断提高人事任免工作实效㊂对于提请任命司法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实质审查,通过民主评议㊁质询等形式,确保任命人员符合任职条件㊂拓宽履职评价制度,探索建立开展司法人员履职评价制度㊂人大对其选举㊁任命的法官㊁检察官履行职责和公正执法情况开展监督,对其工作作风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社会测评㊁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对司法作风存在问题的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进行履职评价,甚至提出质询㊁质询案或提请罢免案㊂(五)优化代表结构,加强人大工作队伍建设牢牢把握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人大代表机关和工作机关的重要论述,从优化代表结构,加强人大机关队伍建设入手,打造一支精兵强将的人大机关工作队伍㊂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梯次年龄结构和经济㊁科技㊁法律等多方面知识兼备的知识结构,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比例㊂畅通立法㊁执法㊁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配齐配强人大队伍,形成人大与党委㊁政府干部的双向交流,疏通 出口”,严把 入口”,逐步改善人大办事机构干部构成,使人大机关充满生机和活力,为上下互动㊁协调一致开展司法监督工作创造条件㊂(六)正确把握监督工作的着力点,依法有力有序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第一,强化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推动建立人大司法监督与其他监督部门相互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回应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司法法律制度贯彻执行情况,更加关注司法制度建设㊁法律政策等宏观方面贯彻落实的意见建议,加大听取和审议司法法律制度监督实施情况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类案工作视察调研工作力度和频次㊂第二,寓监督于支持,加强对检察院㊁司法局㊁律师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将其作为实现司法监督目标的工作着力点,保障检察院全面㊁充分㊁完整㊁正确履行个案司法公平正义的主要法律监督职责,监督司法局㊁律师承担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㊁辩护的职责得到正确履行㊂第三,创新执法检查工作形式,加强专项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㊂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要点,重点开展刑事诉讼法㊁民事诉讼法㊁行政诉讼法㊁律师法㊁法律援助条例执法检查,确保改革与法律的贯彻实施得到正确的协调配合,确保法官㊁检察官㊁司法局㊁律师的职责职权得到正确的保障实施㊂参考文献:[1]周永坤.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2016.[2]卢鸿福.类案监督让人大司法监督由虛变实[J].法治与社会,2017(12).[3]杨绍华,申小提.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㊁院长㊁首席大法官周强[J].求是,2013(16).[4]涂龙,科姚魏,刘晶.人大监督司法的重点和突破口[J].政治与法律,2013(05).作者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大常委会责任编辑:张 波87。
关于地方人大制度实践和创新的探索
关于地方人大制度实践和创新的探索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
”如何推进地方人大制度的实践和创新,是面临的又一新课题。
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工作创新,应加强党的领导、正确履行三权、深化代表工作和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标签:地方人大实践创新一、地方人大制度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自从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成为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经过六十多年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与巨大的优越性。
一是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二是动员了全国人民以主人翁的地位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发展;三是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地运转。
当前,地方人大制度实践和创新的面临着较好的机遇。
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取得新进步,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深入不断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必然的趋势。
另一方面,各地高度重视人大工作,一直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总体布局,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积极支持人大履职,切实关心人大建设,在领导工作层面上,对人民群众的感情表现在对人大工作的重视;在民主决策层面上,科学决策表现在对人大意见的尊重;在依法履职层面上,发挥作用的关键是为人大参与中心工作搭建平台;在政治文明建设层面上,民主政治建设表现在对人大工作的支持。
同时,我们必须看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利益矛盾凸显,利益诉求多元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主要表现在监督制度有待加强,代表结构有待优化,自身建设有待提高等方面,这就迫切需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推进人大制度实践和创新的探索推进地方人大制度的实践和创新,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必然趋势,也是现实地方人大工作中迫切的需要。
在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体会
在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体会作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人员,我深刻认识到司法委员会在国家政治系统中的重要性和责任。
内务司法委员会是人大的重要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和监督法律法规、司法制度、内务管理等相关事项。
下面我将从工作内容、职责感悟以及工作心得等方面,将我在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的体会进行详细陈述。
首先,作为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我们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参与委员会会议、撰写议案和法律法规的审议报告、跟进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在委员会会议上,我们需要全面了解和掌握与我们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相关领域的最新动态,以便在会议中做出准确的分析和提出建议。
撰写议案和审议报告也是我们的重要工作之一,需要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进行逐条分析、比较和评价,并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同时,我们还需要跟进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了解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在需要时向委员会提供及时的资料和信息。
在工作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职责之重和责任之重。
作为人大的重要机构,我们的工作直接影响着国家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公正。
我们需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责任感,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定,确保工作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我们的每一项工作都需要经过深思熟虑和慎重决策,不能有任何马虎和疏忽。
在工作中,我还意识到团结合作的重要性。
作为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我们是一个紧密合作的团队,共同为委员会的工作目标而努力。
我们要相互支持、相互协作,发挥各自的专长和优势,共同完成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只有团结合作,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我们的职责和使命。
同时,我还深刻理解到在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
作为人大的重要机构,内务司法委员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之一,它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制建设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我们的工作不仅仅是一份职责,更是一种使命和责任。
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警觉,保持敏感,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国家的法制建设和社会的稳定。
适应新形势要求,切实增强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科学性
省人大 常委会副主任 去年 , 人大内司委的工作在 常委会 省 领导下 , 在各市人大和省直联系单位 的有
力 支 持 下 , 立 法 、 研 、 法 检 查 、 助 在 调 执 协
常委会作 出决议和 审议 专题工作报告 , 以
及 自身 建 设 等 方 面 都 取 得 了 新 的进 展 。 特
得扎 实有效 表示肯定 ; 对人大 把 “ 个案 监
督 ” 为 启 动监 督 检 察 机 关 实 施 法 律 监 督 转 和 启 动 司 法 机 关 内部 监 督 机 制 有 机 结 合
别是 对加强 诉讼活 动法 律监督 工作 决议
的贯 彻落 实情况 的跟踪 检查和作 出加强
民事执行工作 的决议 , 这两项 工作 受到社
高度重视 , 省委政法委 多次 听取 汇报。 目 前全 国已 有 2 2个省 ( 市 ) 区、 级人大 作 出 了关于加 强对诉讼 活 动法律 监督工 作 的
决 议 。 高 检 察 院 曹建 明检 察长 对我 省 的 最 决 议 专 门作 出 重 要 批 示 , 求 检 察 机 关 要 要
律 上 ,人 大 上 下级 之 间没 有 领 导 与 被 领
取得 了 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
继承 和 发 扬好 的经 验 基 础 上 ,面 对 新 的 形 势 和要 求 ,如何 做 好 省 人 大 内务 司 法
取 了省检察 院关 于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
专题报告。 做一件工作一定要 有连续性 , 没有一两年 到三 四年 时间,是不可能做 扎实的。 因此 , 去年作 出的关于加强法 对 院 民事执行 工作 的决议 ,今年还要研究 如何促进该 决议 的贯彻落实 ,做好跟踪
会 各 界 的 广 泛 关 注 。 强 检 察 机 关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诉 讼 加
提升人大监察司法工作总结
提升人大监察司法工作总结
人大监察司法工作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作。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人大监察司法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提升人大监察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我们需要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机制。
首先,要加强监察司法工作的法治建设。
法治是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基础,而监察司法工作作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健全法律制度,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其次,要加强监察司法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监察司法工作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从业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化操作程序,确保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再次,要加强监察司法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监察司法工作也需要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办案效率和便民利民水平。
最后,要加强监察司法工作的队伍建设。
监察司法工作需要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队伍来支撑,要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立健全的人才激励机制,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队伍的稳定和壮大。
总之,提升人大监察司法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希望在各级人大和有关部门的领导下,人大监察司法工作能够不断创新和完善,为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河南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召开
效 。 加强 调查 研究 , 极探 索 更加 有效 地开 展人 大 内务 司 要 积
法 工作 的新 路子 、 方式 。 新 面 对 河 南 人 口 多 、 业 矛 盾 突 出 , 女 儿 童 和 残 疾 人 的 就 妇
与 会 人 员 座 谈 发 言
合 法权 益得 不 到合 理 保 护 , 众 看 病 难 、 病 贵 , 群 看 以及 近年 机动 车 数量 迅 速增 加 导致 道 路交 通安 全 等 问题 ,王文 超指
郭 俊 峰 总 结 内 务 司 法 工 作
调 , 充 分认 识 当前 面 临的 新形 势 、 要 新任 务 , 刻领 会 中央 、 深 省 委 关于 人 大工 作 的新精 神 、 要 求 , 新 进一 步增 强 做 好人 大
内务 司法 工作 的责 任感 、 命感 和 紧迫感 。要坚 持正 确 的政 使
出 , 些 问题 的 存在 , 这 我们 都 要 通 过 立 法 , 促 政府 进 一步 督
强 化 有 关 制 度 体 系 。对 有 关 条 例 项 目开 展 立 法 调 研 , 障 人 保
民群 众 的合法 权益 。
最 后 , 王 文 超 希 望 全 省 人 大 内 务 司 法 工 作 部 门再 接 再
治 方 向 ,围绕 全 省工 作 大局 和 人 民群 众普 遍 关心 的 热点 难
点 问 题 开 展 工 作 。要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 断 提 高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不
的能 力 。要加 强 社 会保 障 、 益维 护 、 权 公共 服务 等 社 会领 域
的 立 法 , 进 工 作 方 法 , 升 地 方 立 法 的 质 量 。 要 坚 持 依 法 改 提 监 督 , 出 重 点 , 筹 安 排 , 踪 督 促 , 一 步 增 强 监 督 实 突 统 跟 进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述职述廉报告分管内务司法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述职述廉报告分管内务司法引言尊敬的各位市人大代表、政府官员、社会各界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负责分管内务司法工作的相关工作。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与我的团队一起,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致力于推进市内务司法事业的发展。
在此,我将向大家汇报我在这一年中的工作情况和取得的成绩,同时也对未来的工作提出一些建议和展望。
一、工作回顾1. 加强内务司法体系建设内务司法是保障社会安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加大了对内务司法体系建设的投入,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效能。
我们通过加强培训与交流,不断提高内务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加强队伍建设,力求为市民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2. 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法治文化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活动,加强法律知识普及。
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和边远地区群众,我们加大了法治教育力度,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3. 提升内务司法服务水平我们深知司法公正和服务质量对于市民的重要性。
为此,我们加大了内务司法服务的改革和创新力度,推行网上办事服务,提供便捷的线上申请和咨询服务。
同时,我们也加强了对基层法律服务中心的指导和支持,确保市民能够享受到高质量、便利的司法服务。
二、取得的成绩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在内务司法工作中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和突破。
首先,我们成功推进了内务司法体系建设,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通过完善内务司法机构和人员的配备,我们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增强了市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感。
其次,我们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升了市民的法律素养。
举办了一系列的法治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有效提升了市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最后,我们通过改革创新,提升了内务司法服务水平。
实施了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方便了市民的申请和咨询,减轻了他们的办事负担。
同时,我们也加强了对基层法律服务中心的指导和培训,确保市民能够享受到更好的司法服务。
部分省区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在津召开
孙海麟 到会祝贺并致词。 华北 、 东
内 务 司 法 委 负 责 同志 出 席 会 议 会 议 以 邓 小 平 理论 和 “ 个 代 表 ” 三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Hale Waihona Puke 北 、 北 等 十 三 个 省 、 、 人 大 天 津 市人 大 常 委 会 在 中 共 天 津 市 西 区 市 委 的领 导 下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观 , 持 党 的 领 导 、 民 当家 坚 人
犬译
部分省区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
5月 2 0日至 2 1日 . 国 部 分 全 省 区 市 人大 内 务 司法 工作 会 议 在 我 市 召 开 .市 人 大 常 委会 副 主 任
进 一 步 提 高 为企 业服 务 的 意 识 和
水平 .想方设法帮 助企 业度过难
关 .最 终 实现 职 工 与 企 业 互 利 双 赢 孙海 麟在 致 词 中 说 . 年 来 , 近
作主和 依法 治 国 的有机 统一 . 紧 紧 围 绕 全 市 的 中 心 任 务 和 工 作 大 实 工 作 . 项 工 作 都 取 得 了 新 的 各
科 学 发 展 观 .总 结 交 流 了 各 省 区 护 职 工 与 企 业 合 法 权 益 的经 验 和 做 法 :围绕 新 形 势 下 人 大 及 其 常 委会 开展 民计 民 生 方 面 立 法和 监 督 工作 面 临 的新 情 况 、新 问题 进
开创 天津人 大工作 的新 局面 。会 议 期 间 . 会人 员 参观考 察 了滨 与
市规 划 展 览 馆 、 丽 区 东 分发挥作用 .将 维护职工合法权 海 新 区 、 益 工 作 放 在 第 一 位 。各 级 政 府 要 华 明 示 范 镇 等 。
关于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存在的困难及思考
论坛LUNTAN III关于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存在的困难及思考口文/张天科目前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机构缺编少员。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由人大常委会任免。
但目前县级大多数工作委员会的编制都只有一人(主任或副主任),没有专职干事,可以说既是具体的工作者,又是分管领导的秘书,在某些情况下还兼办公打字员、通讯员,由于编制缺、人员少,工作委员会只能应付一年一度的人代会和平时的常委会、主任会等日常的会议服务工作,根本没有多余的时间去联系人大代表和对口部门等工作,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协助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追踪问效的就更少。
业务不够专业。
从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业务专业方面来看.多数工作委员会的人员的业务都不是专业对口的,都是从乡镇或其他部门调进的,既没有通过专业方面的进修,又没有进行业务方面的培训,业务知识欠缺,特别是程序性、法律性和专业性极强的“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财经工作委员会”三个工作委员会,工作比较专业,更需要比较专业的人员,而这方面的专业人员尤显不足和被动。
名称不相统一。
目前,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大体上有选举任免和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有的称“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有的称“财政预算和经济工作委员会”)、法制作委员会(有的称“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有的称“社会事务工作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有的称“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等等,由于工作委员会名称的不统一,定位把握不准,给工作委员会在具体的工作中其职能和联系范围的确定划分以及纵向和横向联系、开展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和不便。
队伍青黄不接,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人员除了上面谈到的不够“专业化”以外,还存在“老龄化”的问题。
从目前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人均年龄来看,多数均在四十岁以上,由于人员少,年龄大,知识老化,青黄不接的现象凸显.给工作委员会的后备干部队伍培养带来极大的问题。
如何科学建构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关系——以内务司法工作为例
、
步 准确 定 位 、 握 全 国人 大和 省 级人 大 及其 专 门委 直辖 市 ) 把 人大 常委会 内务 司法工 作
员会 的关系 , 对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及其专 门委员
2 1 年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在 内务 司法 方 面 的立 00 会的关系作进一步探讨。 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 , 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法工作 主要 包括 : 全 行政 监察法( 修正案)人 民调解 、
组织 法 、 民法 院组 织法 、 民检察 院组织 法对 行政 织 、 办 、 施 和 开展 。但 各 专 门委 员 会 开 展 的 工 人 人 承 实 机关 、 判机 关 和检 察 机关 上 下级 之 间 的关 系都 有 作, 审 则可分为两类 , 一类是列入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
明确规定 , 但没有对权力机关上下级的关 系作出规 工作 日程的, 第二类是各专门委员会根据代表大会 定。从上个世纪 8 年代初起 , O 彭真 同志在其一系列 及其常委会有关规划 、 计划 、 文件精神 , 依据宪法和 论述 中, 对上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关系进行 法律规定开展的 、 但是没有列入 当年度代表大会或 而从广义上讲 , 仍属于本年度 了多次 阐述。此后 , 实务部 门和学界在实践 中对其 其常委会工作 日程的, 继续进行探讨研究 , 基本上都认为将上下级人大及 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工作中的内容。为了
保守国家秘密法 ( 修订)村 民委员会组织法 ( 、 修 受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领导 , 在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会 法 、 议闭会期 间, 各专门委员会受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 订 )社会救助法 、 、 志愿服务法等“ 监督工作主要包 ; 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 , 听取和审议 国务院关 务委员会 的领导 。各省级人大专 门委员会受本省 括 : 听取和 ( 自治区、 直辖市 ) 民代表大会领导 , 人 在本省 ( 自治 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 最高 区、 直辖市 )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 , 受本省 ( 审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报告 , 自 治区、 直辖市)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在 人民检察院关于研究落实全 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 人 老年人权益保 工作实践 中,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 内务司法 、 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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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内务司法工作探析
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工作职权中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最基础的工作。
目前,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设置、职权分工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率,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作用。
首先,在对法职人员的任免、监督上问题比较突出。
在对法职人员监督方面,由于机构设置、职权分工不合理,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监督显得力不从心。
两院两长和政府组成人员,是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选举产生和任命的。
两院两委(检察、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其他法职人员也都是由两长提名和提请常委会任免的。
政府也是如此。
而内务司法委员会作为一个审议层面,却对法职人员的任免事项不能参与。
因此,内务司法委员会只能对事监督,而不能对人监督。
这种“只对事不对人”的工作监督,很难起到实际监督的作用。
其次,控告、申诉与信访之间的矛盾、冲突问题。
所谓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就目前人大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的性质看,有80%都是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引发的,100%都属于控告、申诉问题。
也就是说,当事人请求人大办理的信访事项,已经超出了“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范畴。
就人大信访部门受理诉讼申诉的案件问题,司法机关也一直提出质疑。
认为,公民因为诉讼所涉及的申诉事项,都是涉及与法院审判工作相关的问题,而非属于信访性质的问题。
为此,因涉及诉讼所引起的控告和申诉事项,可能需要启动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而不是通过行政协调或者行政方法解决的问题。
人大应把信访列为司法工作监督范畴。
理由是:信访部门只是人大的一个行政办事机构,不是一个议政层次;此项工作应当通过人大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即与其工作相联系的部门、内务司法委员会,依据法律程序办理,而不应当通过人大信访部门以行政协调的手段来解决;人大信访部门作为常委会办公厅下属的一个行政机构,是纯行政性质的办事机构,而且它不具备专门委员会性质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能。
再有,各地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机构内部职责分工不统一,工作对接形成一定的困难。
一些省把政府中属于“内务”方面的事务,归到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联系部门当中。
比如:全国人大将劳动、人
事和民政,归属于“内务”的范畴。
而有些省则将有些本属于“内务”方面的职权,列到其他委员会中。
这样就形成A 省内务司法委员会到B省内务司法委员会考察工作,由于工作内容和对象不同,所联系的部门也不相同,从而导致对接的困难和相互扯皮。
只有进一步明确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对象、范围,才能使内务司法委员会更有效地为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权发挥作用。
建议地方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的工作,对于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应当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管辖。
信访部门处理的事务仍属于行政范围的范畴。
要么分开,要么由分管内务司法工作的领导同时主抓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
对来信来访和属于涉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及诉讼申诉的事项和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程序的事项加以甄别。
对于应当由司法机关办理的,依据法律程序交指定的专门委员会办理,对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或需要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按规定的程序汇报或提交审议。
除有必要保留地方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设立的人民代表联络处、选举指导处等相关处室外,应当撤销地方人大重复设置的机构。
任命、罢免人员,除了必须向人大及其常委会直接提请任免的政府、“两院”组成人员外,其他法职人员的提请任免事项,应当先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提
请常委会任免。
两院法职人员的考察、提请任免和监督,也应当归属于内务司法委员会联系办理,由其依据法律程序提请审议。
明确界定“内务”相关的联系部门,将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政府机构改革之后,新近成立的公务员局等部门归属于“内务”工作的相关联系部门中,纳入内务司法委员的工作监督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