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明责任的分配—基于刑事诉讼视角的分析
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研究
② 说服责任的分配原则。说服责任的承担 者是 由法律 规定的 。 可 不 转移。但在立法分配说服责任时 , 应考虑以下两项原则 : () 1 控诉方承担 说服责任原则 。这是刑事诉 讼中关于证明责任分 配 的核心原则 , 在理论界也是少有争议的。刑事诉 讼的诉讼主 张由控诉 方 提出, 为让法院支持其诉讼主张 . 控诉方必 须要进行推理证明 以使人信服 其主张的合理性 , 如果在穷尽证明之后案件仍然处于真伪不 明状态 . 当然 要由控诉方承担败诉的结果。 () 2 特殊情况适用证明责任倒置原则。在一般情 况下 , 控诉方如 果无 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 , 那么其诉讼主张就不能成 立; 但在某 些特 定的情况下 , 控诉方只需证明初步事实存在即可 , 如果被 告人最 终不能 证 明该初步事实为非犯罪事实 , 那么不 论实际情况如何 , 都推定被 告人构成 犯罪, 由被告人承担败诉结果 , 这就是“ 证明责任倒置” 。证明责任倒置 实 际上是说服责任的倒置。就 目前而言 , 我国刑事 诉讼法 中确 立证明责任 倒置规则有如下的合理性 : 第一 , 它有法律基础。在(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 3 5 规定的 巨 第 9条 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 中, 公诉方 只要证明被告人 有巨额财产 且与正常 收人不相称就已达到证明标准 。至于这些 巨额财产是否确有 其他合 法来 源就须 由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再如第 13条的贷款诈骗罪、9 9 14条 的票 据诈骗罪 、 5 1 条的信用证诈骗 罪等金融诈骗罪 中, 9 是否 具有非法 占有 目 的的说服责任应 当由被告人承担。这说明我国 已经有了证明责任倒置 的 法律规定 , 将其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规则是具有法律基础 的。 第二 , 它符合刑事诉讼证 明责 任制度国 际化 的潮流 。在世 界上对于 刑事诉讼活动 中强调证 明责任 倒置规 则的国家和地 区有很 多, 如英美法 系国家中基本上都明文规定了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 日本也有类似规定 。 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采取证明责任倒置几乎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不 仅如此 ,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证明责任倒置规则还有一定 的, 要性。 必
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摘要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法制度的脊梁,也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
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切实贯彻《刑事诉讼法》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理念,有必要建立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并科学合理地划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无罪推定责任分配中图分类号:df730 文献标识码:a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概念界定“应将结果证明责任与行为证明责任在术语上明确区分为‘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并从学术领域开始逐步放弃常引人误解的‘举证责任’术语”。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即刑事诉讼中相关主体在结果意义上或行为意义上应负有的承担不利的举证责任或向法庭提交证据的责任。
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为例,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结果意义上和行为意义上并非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同时包含了结果意义上的和行为意义上的两个层面的含义,不管是控方还是辩方,都同时承担着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一)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缺乏科学性。
1、争点形成责任范围与标准不明确。
争点形成责任,是指检察官为行使司法追诉权,请求启动诉讼,提出被告有罪争点的证明责任。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理念,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举证并非其义务,虽然法律也不限制甚至保障被告人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但是实践中尤其是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争点形成责任有时会被推脱给被告人。
证明责任的引进本身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因而正常的、理想的状态是双方根据证明责任规则有条不紊地在法庭上问答、辩论,问答和辩论又将止于证明责任规则,最终由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疑点排除责任范围与标准不明确。
疑点排除责任是指“控方在履行争点形成责任启动诉讼后,为使指控罪状成立,排除一切合理疑点存在的责任。
若控方不能履行疑点排除责任,将导致败诉的不利结果。
”疑点排除责任的作用是明确证明责任分配的后果。
论刑事案件庭审中辩护方的证明责任
庭审中亦存在着控辩双方对 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的情 况 , 因此 , 这一原则应为诉讼 法共有的原则 。 此 , 据 我国刑事程 序法中亦存在对 主张的认 识 , 理论 界争执点主要 表现为对
辩 护 方 主 张 的认 识 。
1 O - 8 1 2 0 )3-0 o 0 O 88 8 (o 6 0 - o -2 - 0 ̄
证明责任得到了很好的履行之后 , 一行 为的证明 责任 才 这 会转移到辩护方 的身上 。 而在辩护方履行了 自己的主观证 明责任后 , 这一 责任 又将转移 到控诉方身 上 , 此循环往 依 复, 直到一方不再提 出证据证 明为止 。 ‘ 因此 , 刑事诉讼 中 , 在 辩方 只可能承担 的证 明责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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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庭 审 中 辩 护 方 的 证 明 责 任
冯 毛 毛
规定 [ P 1。 、 2 32 主 客观证 明责任 的区分是否有必要 , 1 这与所
采 取 的诉 讼 模 式 有 关 。笔 者 认 为 , 者 的 区 分 中 只 存 在 于 二
没 有对 主 张 进 行 深层 次 的认 识 。
证明责任的分配中所起的重大作用 ,但是也应该看到 , 这
一
原则对证明责任的分配只是如何负担。另一方面 , 这一原 则也无法最 终回答 , 辩护方辩护理 由证明责任 的负担 。本文将从证 明 责任分配的理论 问题 入手 , 就刑事公诉案件 中辩护方 的证
的核心部分 。 国的刑事诉讼证明责 任划 分为主观证明责 我 任和 客观证明责任 。对辩护 方需承担证 明责任 的本方主 张, 并非 全部需要运用证 据加以证 明 , 只需用针对 主张 中
证明责任的概念解析——以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为角度剖析
【 关键词 】 明责任 ; 证 刑事诉讼 ; 证明责任主体 ; 明责任倒置 证
[ 图分类号 】F 中 D7 [ 献标 识码 】 文 A [ 文章 编 号 】6 2— 1 1 20 }2—0 3 17 9 6 (0 7 0 0 4—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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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期
20 年 5 07 月
濮阳职业技 术学院学报
J u a f u a g Vo ai n l n e h ia ol g o r l o y n c t a d T c nc lC l e n P o a e
V0 . 0 No 2 12 .
根 本 、 本 质 和最 深 层 次 的 含 义 , 最 即谁 举 证 不 能 、 明不 力 集 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 的证据 ,同时要搜集能够证实 证
时, 应当承担败诉 的不利后果责任 。
犯 罪嫌 疑人无罪 的证据。 而且如果证据不足 , 审判机关会裁
因此 , 笔者倾 向于将证明责任 ( 原先的举证责任 ) 区分 定 不予审理 或驳 回起诉 ,此 时承担 的是 结果上 的证 明责 为提 出证据的责任和结果上的证明责任。前者是指在诉讼 任 。到 了审判阶段 ,检察机关提出 了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指
一
般不参 与审判活动 。另外 ,公安机关没有 自己的诉讼主
也 公 证” 的字面意思是不同的。在英 国证 据法上 , 明责任 由两 张 , 不 承 担 不 利 的 诉 讼 后 果 。 因此 笔 者 认 为 , 安 机 关 不 证
个部分组成 , 即说服责任和举证责任。 无论是说服责任还是 承担诉讼结果上的证明责任 ,但仍承担提出证据的证明责 举证责任 , 主要都 是针对双方 当事人而言的 , 并不涉及法院 任 , 比如对案件提起公诉 、 对嫌疑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等 是否承担证 明责任的问题 。大陆法系分为行为责任和结果 等 , 都需要公安机关提出一定的证据支持 。
论刑事诉讼中推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
本身 是立法 所规 定 的, 以该推 定 本身 不能 反驳 。 所 ’ 笔者 认为 用
这样 的方 法 区别两 者没 有现 实意 义 有意 义 的地方 在于 享受 推
定将 引起举 证 责任倒 置 ; 实推定 则 引起 举证 责任 的转 移 事
关键词
法律推定 事实推定 证 明责任倒置 证明责任转移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522 1)8000 10 - 9 ( 00.3 .2 0 0
中 图分类 号: 9 5 D 2
由于人 类认识 能力 的有 限性 , 诉讼过程 中法 官遇到难 以认 推 定 一方面可 以缓解 控诉方 在证 明上 的困难 , 理的分 配了证 明 在 合 定案 件事 实 的情 形 时有 发生 , 当案件 事实 处于真 伪不 明状态 时 , 责任 , 一方面 也可 以大致 准确 公 正 的认定案 件事 实 。 事诉 另 刑
推 定能否 在刑 事法 领域 应用 还存在 一些 争议 。 学者认 为 , 有 在刑
是例 外情况 , 多数 推定应 当具 备 反驳 的机会 , 否 定一方 可 以通 被
事 诉讼领 域 不应 当存 在事 实推 定 。宋英 辉教授 提 出不 能在 刑事 过 反 驳基 础事 实的存 在或 者 否定 基础 事实 与推 定事 实之 间的常 法领 域适用 推定 的理 由主要是 因为刑 事法涉 及利益十 分重 大 , 在 态 联 系而推 翻推 定事 实 。 刑 事诉讼 中进 行 事实 推定 可能 导致 公权 力的滥 用 。张保 生 教授 也 认为 , 推定 的价 值追 求不 能承载 刑事 证明 的重任 。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一些思考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一些思考在现代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已不是传统诉讼中的“非黑即白”的状态而是呈现出非常繁杂交错的状态。
这就要求在民事诉讼中不仅要对各种法律关系的事实存在与否进行判断,更需对其存在状态作出细致的证明。
因此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及其分配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如果说证明责任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核心,那么证明责任的分配便是核心中的核心。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体系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理论基础的,但法律要件分类说过于偏重于法律条文的结构分析,而无法顾及这种配置是否完全能体现法律对公平或权利救济上的价值。
随着现代社会新类型案件的大量产生,凭借它们将越来越难以确保对这些新案件也能够实现对举证责任的公平分配,事实上,越来越多的案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为此,笔者认为,在立法及司法审判实践中,在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不能获得公平正义的结果时,应借鉴其他学说与经验,以法律要件分类说进行修正。
(一)对“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思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该规定被认为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说法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有较广泛的影响。
该说法表面上看起来有一定道理,但仔细分析,该说法是不确切的。
首先,不能把主张方简单等同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也不能把“不利的诉讼后果完全等同于败诉。
在诉讼中,原告起诉自然会有诉讼请求,也就是有主张,所以会成为主张方,但并不是只有原告会是主张方,如果被告为了使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一些权利妨碍事实或权利消灭事实,而其主张的事实又属于一个新的独立的法律规范,那么此时,被告也是主张方,其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另外,在诉讼中,主张的各种法律事实很多,有一些不完全与败诉相关,只是与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关。
何况败诉本身就不是一个非常准确的法律概念,诉讼中如果存在几个诉讼请求,部分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或某个诉讼请求得到法院部分支持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对于这种案件后果来说,很难用败诉和胜诉来描述的。
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分配
On Dit i i n o r e fPe s so n Bur n o s rbuto fBu d n o r ua i n a d de f Pr du i i nc n Cr m i l o e d n o c ngEv de ei i na Pr c e i g
义 都包括 两个层 次 : 行为意义上 的与结果意义上 的 责任 。“ 总而言之 , 法律预先规定 当某一事实真伪不 明时 , 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不利益 负担( adcp 就 hn i ) a 是证 明责任 。 在上述两层含义 中 , ” 行为责任是证 明
21 0 0年 5月
湖北 警官 学院 学报
J r a b i ou n l of Hu e Un ve s t f Po i e i r i o lc y
Ma 2 0 y. 01
NO. S r NO. 4 3 e. 1 lLeabharlann 第 3期总 第 14期 1
论刑事诉讼 中证 明责任 与举证 责任 的分配
t n b ttt lh ud e efc d nte rbe w e e e u g o l dr k e ep n ii f ud no p r i , u is ls o l r t o l o i bp eeo hp m h t rh jd e h u u e a e h s o s l o b r e f e- h t s dn t t r bi y t
担 举证 责任 与 证 明责任 上 仍应 进 一 步完善 。
【 关键词 】 证明责任 ; 举证责任 ; 主体 ; 责任 责任分配; 无罪推定原则 【 中图分类号 】 9 6 D 1.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6 3 3 12 1 )3 0 4 — 5 17 —29 (0 0 0 — 0 5 0
试论证明责任承担和法官裁判的不同原理——以刑事诉讼中法官庭外调查权为视角
任 ” 将后 者译 为“ , 说服 责 任” 即现 代 意 义上 的证 明 ,
责任 。从 比较 法 的 角度 进 行 分 析 , 美 法 中提供 英
证据 的责 任 和德 国法 中主 观性 的证 明责 任 相 近 , 而
英 美法 中 的说 服责 任与德 国法 中的客观性 的证 明责 任 相 同。如果 说法 官 有 证 明责 任 , 证 明 责任 的主 是
第 2 第 5期 4卷
( 0 9 20)
内 江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OuRNAI OF NEII J ANG N0RM AL U NI VERS TY I
No 5 Vo . 4 . 12
I0 9 20 }
试 论 证 明责 任 承 担 和 法 官裁 判 的不 同原 理
— —
质 问题作 一些 探讨 。
一
、
法 官不具 有承 担证 明责任 的理 论基础
评议 的证据 行为 , 履行 提 供 证 据 责任 的案 件不 得 未
关 于人 民法 院是 否 承 担证 明责 任 , 讼 理论 界 诉
一
交与 陪审 团评议 , 由法 官通 过示 评议 进行裁 判 ; 二
是指 当事 人对交 与 陪 审 团进 行 事 实认 定 的 案件 , 在
和裁 判 职责 的履 行 在 前 提 、 场 、 因和 结 果 上 都 有 较 大 的 不 同 。因 此 , 官 不 是 证 明 责 任 的 主体 , 官 进 行 立 动 法 法 庭 外 调 查 是 在 履 行 其 裁判 职责 。 关键 词 : 外 调 查 ; 明责 任 ; 判 职 责 庭 证 裁
以刑 事 诉讼 中法 官庭 外调 查权 为视 角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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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九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民检察院可以提请⼈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民法院通知,有关⼈员应当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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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论述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这一原则体现了公平和效率的价值理念,强调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障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二、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采用证明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对方承担证明责任。
常见的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包括:1. 产品责任案件中,生产者应当证明其免责事由;2. 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中,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3. 专利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侵权;4. 环境污染责任案件中,污染者应当证明其无过错;5.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应当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三、法院指定举证责任的情形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者。
常见的法院指定举证责任的情形包括:1. 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虽然提供了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2.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申请;3.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的调查取证申请;4. 法院准许当事人调查取证的申请后,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人调查取证。
四、推定原则的适用推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在。
在诉讼中,推定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
常见的推定包括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法律推定是指法律规定的推定,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当某一事实存在时,另一事实即被推定为存在。
事实推定是指法官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在。
在适用推定时,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推定的,可以提出反驳。
五、证据规则的适用在诉讼中,证据的取得和运用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
常见的证据规则包括关联性规则、合法性规则、真实性规则等。
关联性规则是指证据必须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合法性规则是指证据必须依法取得并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真实性规则是指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伪造、篡改或隐瞒。
刑事诉讼中被告方的证明责任
证据法结课论文【摘要】: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诉讼证明理论中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刑事实体法规范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及诉讼理论均强调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物品罪以外,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都应由控方承担,辩方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
这体现了对被告人方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却对事实真相的发现及诉讼效率的提高注意不够,使实体与程序难以结合。
那么如何在保障被告人方获得充分的辩护的同时,也能符合常理的完成控诉任务?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全盘考虑,在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方面合理的分配,让被告人方也有所承担不失为一重要的解决途径,这是基于更多因素,如公平、效率以及常理的考虑,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告证明责任一、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方的证明责任负担的考察(一)、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定义分析关于证明责任的定义目前我国诉讼法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这主要是因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两者是一个概念还是不同的范畴,我国法学界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
一种观念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可以相互混用。
陈一云教授主编的《证据学》(第二版)认为:“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我国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可界定为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证明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某些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与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的责任。
其中,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与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的责任,又称举证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一种前后关系。
为方便起见,笔者在此采纳第一种观点,并结合本文认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为了主张并证明某种诉求而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责任,控诉方对自己的指控要承担说服的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在不同诉讼模式中刑事诉讼被告人方的证明责任负担一般而言,证明责任主要由控诉方承担,但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方也负有证明责任。
以控辩平衡的视角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 3期
石 家 庄 经 济 学 院 学 报
J un l fS i ah a gUnv ri fE o o c o ra hj z u n iest o c n mis o i y
Vo. 4 NO 3 13 .
21 0 1年 6月
J n. 2 1 u 01
以控辩 平 衡 的视 角谈 我 国刑事 诉 讼证 明责任 的 分 配
证 明责任不是 我 国传 统法 制的产 物 ,而是 学 习
外 国 先 进 诉 讼 制 度 过 程 中 的 舶 来 品 , 由 于 翻 译 及 各 国制 度 理 论 的 差 异 ,造 成 概 念 上 没 有 统 一 的 说 辞 。
责任 的。
证 明责任 概 念 设 计 的 差 异 ,但 是 两 者 也 有 共 同之 处 。英 美法 系的说 服责任 和大陆 法系 的客观证 明责
中图 分 类 号 :D 7 F3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 8 5 ( 0 )0 — 17 0 076 7 2 1 1 30 2 — 4
一
、
证 明 责 任 的 概 念
责 任 概 念 是 基 于 大 陆 法 系 职 权 主 义 的 特 点 , 以事 实
=
伪不 明的不利 后果分 配作 为基点 ,映射 主观证 明 虽然 两大法 系 的诉 讼理念 ,制度 运作不 同导致
法实践 中看 ,长 期 以来 人 们都 是 在 混用 两 个 概念 ,
而 且 两 者 区 分 的 意 义 并 不 大 ,所 以笔 者 使 用 的 证 明 责任与举证 责任是 一致 的 。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证 明责 任 的概 念 是 包 含 提 供 证 据 责 任 与 说 服 责 任 的 双 重 理 论 构 建 。 提 供 证 据 责 任 ( udno pou i v e c ) 是 指 刑 事 诉 讼 的 当 b re f rd cn ei ne g d 事 人 提 供 证 据 ,说 服 法 官 将 案 件 递 交 陪 审 团 的 责 任 ,或 提 出 某 项 证 据 使 一 问 题 成 为 争 议 点 的 责 任 。 有 学 者 形 象 地 称 其 为 说 服 法 官 的 责 任 ( ast j— ps o u r ) 英 美 法 系 证 明 责 任 概 念 设 计 与 其 完 全 当 事 人 y。 主义的诉讼 模式及 其陪 审团制度 是 紧密关联 的 。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简介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是指双方在确定犯罪行为发生在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时,依据刑法定义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责任归属的原则。
在证明犯罪的责任的过程中,司法部门肩负起在正义的原则下确定办案责任分配的任务,其中包括信息收集、证据分析、讯问被告等一系列步骤,以便尽可能准确地确定受害者和犯罪者的责任。
二、犯罪责任的分配
1、信息收集
在证明犯罪责任前,司法部门需要收集充分有效的信息和证据,以阐明犯罪行为的发生,并确定其所涉及的责任范围和人员。
为此,检察机关、警察部门等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对被控犯罪进行确认,调查受害者和直接牵连到犯罪行为中的嫌疑人,收集他们的罪证和其它有关的物证等。
2、证据分析
在检察机关收集的信息和证据分析中,要识别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判断其有无违法性,按照刑事责任的原则,确定被控犯罪的权责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做出有关人员分配责任的裁定。
3、调查被告
调查被告可帮助司法机关更清楚地认识犯罪分子手中作案行为,以便更准确地划分每个受害者和嫌疑人之间的责任关系,从而加深对犯罪行为的了解,并有效地处理和维护社会的秩序。
三、结论
证明犯罪责任分配既要求司法部门准确认定被害人和犯罪人的责任,又要求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要实现这一要求,司法机关应当采取一系列相应措施,如加强证据收集、分析和讯问被告,以力争尽可能地准确划分受害者和犯罪者之间的责任。
略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与举证的责任分配及其完善
关 系 。我 国刑 事 案 件公 诉 人 和 自诉 人 负 担 举 证 责 任 .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一 般 都 犯 被 不 承 担 举 证 责任 。 我 国新 刑 法 第 25 但 9 条
明确 规 定 的 “ 巨额 财 产 来 源 不 明 ” 的案 件
范 围 的两 大 法 系 相 互 借 鉴 的 又一 个典 型 例证 。 种 旨在 实 现 程 序 公 正 、 体公 正 这 实
止 了法 官 预 断 :将 法 官 包 办 一 切 的 审 问
法 制 文 化 传 统 ,首先 对 证 明责 任 和 举 证 责 任 两个 术 语 进 行科 学界 定 。
证 明 责 任是 指 公 检 法 三 机 关 收 集 证
任体 现 了我 国刑 事 庭 审 改 革 所 吸 纳 的 当 事 人 主 义 因 素 .反 映 了新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保 障 人 权 和追 求 程 序 正 义 的一 面 。 举 证 责 任 还 可 因其 责任 承担 者 不 同
险 等 免 责 事 由 承担 举 证 责 任 。美 国对 被 告 人 不 负举 证 责任 的例 外 情 形 较 我 国 作 了更 为详 细 的规 定 。 二 , 为控 方 的 检 第 作
以及 诉 讼 效 率 的 价 值 目标 和控 制 犯 罪 与
是 犯 罪 嫌 疑人 、被 告 人 不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的例 外 。 过 . “ 不 对 非法 持 有 ” 或特 定 的 不 作 为 案件 ,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还 应 就 其 犯 被 行 为 的 正 当性 负 举 证 责任 。 外 , 告 人 此 被
来 理解 : 一 , 明责 任 的主 体 是 公 安 司 第 证 法 机关 , 客 体 指 向 全 局 性 的 案件 事 实 。 其 第 二 ,证 明 责任 反映 了刑 事 诉 讼 中 公 检
论公诉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
些机关 和个 人之 间的分配 , 须先要 准确 界定 证明责 任 的内涵 。 必
一
被动性 , 的主张具有 明显“ 他 防御 性” 的特 点, 图是 保持作 为“ 意 清 白人” 的常 态 。 那种 认为 “ 被告 人既 然是诉 讼 的一方主体 , 就应 该
、
公诉 案件证 明责任 分配 的 主体和 内容
承担控诉 失败 、 败诉 等不利 的后 果 。 是控辩 双 方。 我们 应 当注 意 到 , 诉 中公诉机 关是诉讼 主张 的 但 刑
刑诉 包括有 侦 查 、 审 、 预 审判 多个阶 段 , 及侦 查 、 涉 公诉 、 审 积极提 出者 , 主张 具有“ 攻性 ” “ 向性” 其 进 、单 的特 点, 意图是要将 判、 被告人 、 辩护人等 多个机 关和个 人 , 明确 证明责任 在上述 这 被告人 置于“ 要 犯罪人” 的桎梏 之 中, 而被告 人参与诉讼 具有绝对 的
( ) 一 从证明责任产 生的 由来分析 证明责任 的分配涉及 的主体 承担 的一 定的证 明责 任” 的观 点 曲解 了“ 辩护权 ” 的含义 , 辩护权
其本 身不 具有 独立 的主张 内容。 明确 事物 的本质 , 最好 的方法 就是追 溯 源头 。众所 周知 , 证 是 以指 控存 在 为依存 前提 的 ,
( ) 证 明责任 证 实的 内容看公 诉案 件证 明责任分 配涉及 二 从 毫无疑 问, 明责任 既然 是基 于“ 证 诉讼主 张” 生, 明的 内 产 证
容就 限于“ 诉讼主 张” 对 于公 诉案件 而言 , 是指“ , 就 指控被 告人构
诉讼 阶段 的产物—— 它仅存 于审 判阶段 , 它所要解 决的 是在审判 的 内容
阶段谁提 出诉讼主 张和 诉讼 证据 以及 由谁 承担 因证 明不 力而 导
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有什么规则?
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有什么规则?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一)无罪推定原则;(二)公诉案件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三)自诉案件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转移: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只是明确了整个案件的举证责任应该由提出犯罪指控的公诉方或自诉人承担。
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指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下,法院判定哪一方承担由于证据不充分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规则。
一般来说,证明责任都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只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即可。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一)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基于一定价值取向而规定的不可反驳的立法推定。
然而,这并不是说,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大于有罪的可能性,所以要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的目标是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要保障司法的公正,是要把“无罪者被错判有罪”的可能性限制到最低的水平。
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取向。
目前,人们在理解和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时候还存在着两种错误的倾向。
一种是将无罪推定原则束之高阁,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失去作用。
这种倾向主要存在于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思想之中。
由于受传统的“宁可错判也不要错放”的司法观念的影响,一些司法人员在实践中遇到疑案时不能坚决地贯彻无罪推定的精神,不是“疑罪从无”,而是“疑罪从轻”。
另一种倾向是过分抬高无罪推定原则的地位。
例如,有人认为它是刑事司法制度中保障人权的最重要的原则,应该写入宪法;还有人甚至认为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审判之前都不应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因为那等于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作罪犯来对待,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违犯。
这种理解显然大有偏颇。
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实行无罪推定的国家中,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都会在审判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一些必要的人身强制措施。
其实,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是什么至高无上的神圣法则,其功能主要是明确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刑事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探析
九江 学 院 学 报 ( 社会 科学版 ) J o u ma l o f J i u j i a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一
、
刑 事证 明责 任分 配 的概 念
责任 ,即提供证据 的责任 ,相 当于英美法的 “ 举 证责任 ” ;结果责任 ,也叫客观证明责任 ,实质上 的证 明责 任 ,即事 实 真 伪 不 明 时 遭受 不 利 裁 判 的 责任 ,相当于英美法的 “ 说服责任” 。 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 ,是指证 明被告人有罪、 无罪或其他与犯罪有关 的特定 事项的责任在有关 机关和个人之 间如何分配 的问题。联系证明责任 的概念 ,刑事证 明责任的分配是指证 明被告人有 罪与否和与犯罪有关 的特定事项 的提供证据 的责 任和结果责任在 有关机关 和个人之 间如何分配的 问题 。刑事证 明责任 的分配包括实体上的刑事证 明责任的分配和程序上的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
有 罪 的举证 责任 由人 民检 察 院 承 担 , 自诉 案 件 中
( D u t y o f P a s s i n g t h e J u d g e ) 。大 陆法 系证 明责任
( 德语 B e w e i s l a s t )包括 主观证 明责 任和客观证 明
责任。主观证 明责 任 ( 或称形式 上 的证 明责任 ) 是指即当事人在具体 的诉讼 中,为 了避免败诉 的 危险而 向法院提出证据 ,证明其主张的行 为责任。 客观证明责任 ( 或称实质上的证 明责任 ) ,是指提 出的证据未达到法定证 明标准 ,事实处于真伪不 明状态或者未提供证据 时,应 由主张方承担不利 诉讼后果 的结果责任。在我 国,证 明责任应该包 括行为责任 ,也 叫主观证 明责任 ,形 式上的证 明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德国诉讼法学大师罗森贝克指出,证明责任分配是“诉讼法的脊梁”。
在众多的诉讼法学著作中,研究最多的就是证明责任的分配。
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以法定分配和裁定分配为标准。
法定分配分为一般分配原则和特殊分配原则,裁定分配是在法律无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公平原则分配证明责任。
标签:证明责任分配;法律要件分配;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一、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按照一定的通常是法律预先规定的规范或標准,在诉讼终结时,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使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
证明责任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应当按照什么样的规范或标准来分配证明责任,如何分配证明责任既能使诉讼迅速高效的完成,又能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证明责任的分配,既要从微观上解决具体个案中的证明责任的公平分配,又要从宏观上确立适用于各类诉讼的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则。
①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当案件事实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首先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第二,当穷尽所有的证据仍不能将争议的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时,应判决哪一方当事人败诉。
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各国法律一般都预先规定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以方便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积极的提供证据,同时也为人民法院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进行裁判提供依据。
二、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证明责任的分配则是核心中的核心。
公平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既要考虑到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概括性,又要考虑到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种各样新类型的案件不断出现,也是对原有分配标准的巨大挑战。
因此,各种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也层出不穷。
1.待证事实分类说。
该学说对案件待证事实的性质进行归纳,以待证事实能否得到证明以及证明的难易程度来分配证明责任。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要确定一个人是否负刑事责任,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确定这个人是否有犯罪事实。
要证明这个人有犯罪事实,就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那么,由谁来提供证据呢?这就涉及到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了。
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根据法律的规定,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主要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部门、军队内部保卫部门等机关来承担。
刑事证明责任与这些机关的职责与义务紧密相连。
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因为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就是原告,依照法理和法律,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当然负有证明责任,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如实的回答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提问,不得作虚假陈述。
四、在涉嫌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明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有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的责任,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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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以相对独立量刑程序为分析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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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责任分配一般原理 , 因此笔者更为赞 同后者 的观点 。 在理解证 明责任涵义 的基础上 , 可以将刑事证 明责任界 定为 : 刑事证 明责任 是指 在法 院审 理过 程 中, 由控辩双方 承 担的提出证据证 明 自己主张 的责任 , 如果不能提 出证据 或提
明责
基础 的证明责任分 配机制是基于定罪需要而设 立的 , 不 当然
适用于量刑程序 , 刑事诉讼法也未就量刑证 明责任如何分配
任是指提 出积极诉讼 主张 的一方提 出证据 、 论证所主张的待 证事实真实性的证明义务 。 日 , ) 两位学者界定证 明责任有共
给予 明确规定 , 学界围绕证 明责任的理论探讨也基本是 以定
推定失去 了基础地位 , 为保障量刑信 息的全面性和 准确性 , 应对量刑事实证 明责任进行合理分配。量刑事 实应 遵循
“ 谁主张 , 谁举证” 的证 明责任分配规则 , 公 诉方就支持其量刑建议的不利于被 告人 的量刑事实承担 证明责任 ; 被告
方就支持 其量刑意见的对其有利的量刑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被 害人补充量刑 事实并提 出不 同于公诉方的量刑 主张 的, 亦应承担证明责任 ; 审判 法官有查证的职责 , 但其 目的是为获取 准确全 面的量刑信息 , 法官不承担量刑事实的证
罪为研究对象 , 从量刑角度观察的甚少。 “ 两高 三部” 《 关 于规范 量刑程序若 干问题 的意见 ( 试
通性 。就证明责任的主体而言 , 两位学者都认为是诉讼当事
方或提 出积极诉讼主张的一方 ;就证 明责任的内容而言 , 都 认为包括提出证据并论证所主张的事实 , 并在举证不能或达 不到法定 的证明标准时承担败诉风险。 由于后一学者对证 明 责任 的界定更加强调其 义务主体为提 出积极诉讼 主张的一 方, 否认方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 , 符合 “ 谁主张, 谁举证 ” 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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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两大法系诉讼理念及诉讼模式的差异,导致了对证明责任的不同表述,但是其关于证明责任的内涵大体上却是一致的。英美法国家的“提供证据责任”与大陆法国家的“主观证明责任”都属于形式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而英美法国家的“说服责任”与大陆法国家的“客观证明责任”则属于形式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因此,笔者认为证明责任就是指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裁判者的支持和确认,所承担的提供证据和运用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已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这里也包括了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两个方面的内容。虽然关于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关系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但为了表述上的方便,以下仅在行为意义上使用“举证责任”这一概念。举证责任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但却可根据法官的证据评价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转移,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则是法定的证明责任分配形式,并且固定于一方当事人。因此,证明责任的分配只能是指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的分配乃诉讼的脊梁”,形象的法谚一语道破证明责任在整个诉讼中的重要地位,而作为证明责任理论的核心,证明责任的分配无疑成为诉讼证据制度的“重中之重”。无论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都存在着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但由于三大诉讼所要解决的案件性质、诉讼结构等有所不同,因而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也有较大差异。相较而言,由于涉及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价值的冲突与协调,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比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显得更为重要。在此,笔者仅从刑事诉讼的视角对证明责任的分配进行探讨。
此外,我们应当注意,有学者依据刑诉法第43条的规定认为,我们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显然是不妥的。原因在于人民法院在对证据有疑问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不是为了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也不存在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危பைடு நூலகம்,而只能是审查核实证据的手段而已,因此,人民法院并不负证明责任。
余论:被告人可能负举证责任
无罪推定原则是基于一定价值取向而规定的不可辩驳的立法推定,不仅直接确立了“被告人不等于犯罪人”的理念,明确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地位,还引申出两条基本要求:一是控诉被告人犯罪的机关或个人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被控犯罪的事实;二是由审判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罪行作最终认定。可见,无罪推定原则发展至今,已经包含了相当丰富的内涵,但其核心在于,通过假定每个公民(包括被告人)均处于无罪的原始状态,赋予控诉方推翻这种原始状态时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义务,其功能主要是明确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具体来说,无罪推定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其二是在控诉方提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在审判过程中,公诉方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且其证明要达到法定的要求,否则只能裁判被告人无罪;而被告人既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有罪,也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无罪,换言之,被告人可以不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甚至可以不做任何辩护,法庭也不能因此就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裁判。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控诉方即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也不承担证明责任,这是诉讼活动中“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的体现。如果自诉人不能证明或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认定被告人无罪。
司法实践中,被告人需要负举证责任的主要有以下情况:一是被告人主张的程序性事实,如证据的可采性、法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等;二是排除危害性及阻却责任性的事实,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精神不正常以及基于合法授权或存在合法理由的情形;三是主张不在现场的辩护理由;四是实体法明确规定应由辩方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我国刑法第282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拒不说明其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395条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这些都是被告人负举证责任的依据。但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就在于这些情况下被告人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更为方便,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被告人负举证责任的情形首先要求控诉方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被指控的事实存在,实质上被告人举证的目的仍是否认或驳斥控诉方的主张,最终还是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因此,被告人在特定情形下负举证责任可看作是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转移,但不能因此就认为被告人应承担证明责任。
引论:何为证明责任
由于证明责任的分配以主观证明责任(行为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结果责任)的区分为逻辑起点,因此有必要首先明确证明责任的涵义。
在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诉讼性质、结构的不同,决定了证明责任的承担者也有所不同,证明责任的概念也随着发生着变化。从诉讼历史上考察,最初提出的是“举证责任”,即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早在古罗马法时期,就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实质上属于后来的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也是证明责任理论发展的初级阶段。随着司法实践和诉讼理论的不断发展,两大法系都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证明责任理论体系。在英美证据法中,证明责任由两部分组成,即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二者主要都是针对当事人而言,并不涉及法院是否承担证明责任的问题。其中,提供证据责任要求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以使其主张的事实成立,进而获得对己有利的裁判,故又称为“推进责任”、“举证责任”等;说服责任则是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为使裁判者信服其提供的全部事实而应承担的证明责任。如果当事人无法依证明标准卸除其所负有的证明责任,最终将要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因此,说服责任又称“法定责任”、“最终责任”等。在刑事诉讼中,说服责任始终应由控诉方承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转移,而提供证据责任则可能由控方或辩方承担,并可在一定条件下转移。大陆法系的证据理论中,早期仅侧重于当事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来表述证明责任。1883年德国学者格尔查在其专著《刑事诉讼导论》中首次将证明责任分为主观的证明责任和客观的证明责任,并逐渐被其他大陆法国家所承受。所谓主观证明责任,又称行为责任,是指当事人为避免败诉的风险,负有的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事实存在的责任;所谓客观证明责任,又称结果责任,则是指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能得到证明,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的责任。可以说,客观证明责任才是证明责任的实质所在。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是由意大利著名刑事法学家贝卡丽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自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将无罪推定原则写入成文法以来,世界各国纷纷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典,甚至上升为宪法原则,并先后得到《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的确认。目前,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一条世界各国公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基于无罪推定的必然要求,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这也是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然而,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并不意味着特定情况下,被告人要负一定的举证责任,提供证据对控诉方分主张进行反驳或者支持自己的主张。被告人负举证责任实际上并不是目前理论界所津津乐道的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或者说是“证明责任的倒置”,而是基于当事人一种“求胜的心理或者本能使然”,是当事人行使辩护权的一种举证负担,即使其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充分,也不能因此而让其负担不利的裁判后果。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中,控辨双方都有提供证据的行为,但其意义是不同的。对于控诉方而言,其提供证据是在实现证明责任内容的一部分,是在履行法定责任;而对于辩方而言,提供证据则是在行使辩护权时必然伴生的一种负担,是自愿选择的结果。
本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或其他与犯罪有关的特定事项的责任如何在作为证明主体的有关司法机关与个人之间进行配置的问题。公平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不仅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而且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诉讼证明任务的完成及刑事政策的贯彻。
基于不同的证明责任理论体系,两大法系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存在着较大差异,然而,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均遵循一条基本原则,即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始终由控诉方承担,刑事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和无罪的义务。可见,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当然,对于被告人负举证责任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制,由立法作出明确规定。如此,才能保证证明责任的分配既能体现诉讼公正,又能提高诉讼效益,以便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