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
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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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说服责任的分配原则。说服责任的承担 者是 由法律 规定的 。 可 不 转移。但在立法分配说服责任时 , 应考虑以下两项原则 : () 1 控诉方承担 说服责任原则 。这是刑事诉 讼中关于证明责任分 配 的核心原则 , 在理论界也是少有争议的。刑事诉 讼的诉讼主 张由控诉 方 提出, 为让法院支持其诉讼主张 . 控诉方必 须要进行推理证明 以使人信服 其主张的合理性 , 如果在穷尽证明之后案件仍然处于真伪不 明状态 . 当然 要由控诉方承担败诉的结果。 () 2 特殊情况适用证明责任倒置原则。在一般情 况下 , 控诉方如 果无 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 , 那么其诉讼主张就不能成 立; 但在某 些特 定的情况下 , 控诉方只需证明初步事实存在即可 , 如果被 告人最 终不能 证 明该初步事实为非犯罪事实 , 那么不 论实际情况如何 , 都推定被 告人构成 犯罪, 由被告人承担败诉结果 , 这就是“ 证明责任倒置” 。证明责任倒置 实 际上是说服责任的倒置。就 目前而言 , 我国刑事 诉讼法 中确 立证明责任 倒置规则有如下的合理性 : 第一 , 它有法律基础。在(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 3 5 规定的 巨 第 9条 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 中, 公诉方 只要证明被告人 有巨额财产 且与正常 收人不相称就已达到证明标准 。至于这些 巨额财产是否确有 其他合 法来 源就须 由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再如第 13条的贷款诈骗罪、9 9 14条 的票 据诈骗罪 、 5 1 条的信用证诈骗 罪等金融诈骗罪 中, 9 是否 具有非法 占有 目 的的说服责任应 当由被告人承担。这说明我国 已经有了证明责任倒置 的 法律规定 , 将其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规则是具有法律基础 的。 第二 , 它符合刑事诉讼证 明责 任制度国 际化 的潮流 。在世 界上对于 刑事诉讼活动 中强调证 明责任 倒置规 则的国家和地 区有很 多, 如英美法 系国家中基本上都明文规定了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 日本也有类似规定 。 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采取证明责任倒置几乎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不 仅如此 ,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证明责任倒置规则还有一定 的, 要性。 必
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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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摘要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法制度的脊梁,也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
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切实贯彻《刑事诉讼法》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理念,有必要建立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并科学合理地划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无罪推定责任分配中图分类号:df730 文献标识码:a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概念界定“应将结果证明责任与行为证明责任在术语上明确区分为‘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并从学术领域开始逐步放弃常引人误解的‘举证责任’术语”。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即刑事诉讼中相关主体在结果意义上或行为意义上应负有的承担不利的举证责任或向法庭提交证据的责任。
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为例,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结果意义上和行为意义上并非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同时包含了结果意义上的和行为意义上的两个层面的含义,不管是控方还是辩方,都同时承担着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一)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缺乏科学性。
1、争点形成责任范围与标准不明确。
争点形成责任,是指检察官为行使司法追诉权,请求启动诉讼,提出被告有罪争点的证明责任。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理念,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举证并非其义务,虽然法律也不限制甚至保障被告人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但是实践中尤其是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争点形成责任有时会被推脱给被告人。
证明责任的引进本身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因而正常的、理想的状态是双方根据证明责任规则有条不紊地在法庭上问答、辩论,问答和辩论又将止于证明责任规则,最终由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疑点排除责任范围与标准不明确。
疑点排除责任是指“控方在履行争点形成责任启动诉讼后,为使指控罪状成立,排除一切合理疑点存在的责任。
若控方不能履行疑点排除责任,将导致败诉的不利结果。
”疑点排除责任的作用是明确证明责任分配的后果。
9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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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28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 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 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 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 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 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
A将8万元现金借给B,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 月,6个月后B以经济上困难为由,要求延 长还款期限,A不同意,3个月后,A再次要 求还款,B答复已经通过C还款,A主张自己 没有收到此款,并认为是B想赖帐,便向法 院起诉,要求B还款。起诉状中,A主张B没 有还款。而B在其答辩状中称已经还款。诉 讼中,法院要求A对于没有还款的事实加以 证明,A无法证明,法院又作证,A质疑C的证人资格,法庭要求A加以 证明,A不能证明,法庭认为A的主张不能 成立。C的证人资格没有问题,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特征、性 质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二)特点 (三)证明责任的性质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证明责任有时又被称为“举证责任”,是 指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 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 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 的责任。 证明责任(burden of proof),burden 除了有“责任”的意思,还有“负担”,所 以有些人称为“举证责任”为“举证负担”。 称“证明责任”为“证明负担”。
2、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1)谁主张谁证明——公诉人的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43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 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 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第162条 审理终结时(三)证据不足,不能 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 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可见,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和 “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相结合。
刑事证明责任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下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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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明责任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下由谁承担证明责任关键词无罪推定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分配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司法的一项诉讼原则,是由l8世纪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最先提出的。
贝卡里亚从罪刑法定主义出发,提出了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断有罪之前,应推定其无罪的思想。
无罪推定原则已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并且已为联合国通过许多人权保障公约或其他法律文件所确认,从而发展成为国际社会通用的刑事诉讼原则。
尽管关于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一致,但其本质涵义都是一样的。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提出证据并且证明法律上无罪的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协助控诉方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不能要求他证明自己无罪。
其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宣告有罪之前的人格权不受侵害。
任何人在法院最后定罪之前在法律上是无罪的人,因此司法机关如果怀疑某人犯罪而决定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时,必须有合理依据,不得随意决定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
二、无罪推定原则与刑事证明责任的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被认为是我国确定无罪推定原则或吸收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的标志。
无罪推定原则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具体体现为两点:(一)进一步明确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出有罪的指控,因此,作为控诉方的人民检察院,承担全部的证明责任,必须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确定、充分的证据,并派员出庭支持其公诉。
(二)明确了控诉方的说服责任,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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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 4 期) 4
No 2 2 0 ( 1 1 S m No 4 ) . 0 9 Vo . 1 u . 4
论 事 讼 被 人 举 责 和 明 任 刑 诉 中 告 的 证 任 证 责
● 王 璐
( 东大 学 法 学院, 山 山东 济南 2 0 0 ) 5 1 0
摘
要: 证明责任 是证 据制度 中的一 个重要 内容。证 明责任 原则上 由控方承担 , 由于刑 事证 明对象的 多样性及 犯罪本 但
身的复杂性 , 被告在某些情况下承担 着举证 责任和证明责任 。本文着重 阐述 了被告人 的两种责任的性质 、 与无 罪推定原
则的关 系、 适用情形等 问题 。
关键词: 举证责任 ; 明责任 ; 证 举证 责任转 移 ; 明责任倒置 证
中图分 类号: F 1 D 7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 4 5 (0 9 0 - 0 2 -0 10 - 4 8 20 ) 2 0 7 3
’
在公诉刑事案件中,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 担证明责任, 被告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 , 针对一些特殊的犯罪 , 或
者犯罪中的某些特殊情节等, 从证据的距离及公平的角度考虑, 对
为证明责任。
二、 被告人基于举证责任转移而承担的举证责
任
公诉案件中, 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并不表明被告人可以不负任 何举证责任, 而将所有证明责任交 由控方承的规则, 并非意味着在被告人提 出正当防卫
1被告举证责任性质和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 .
被告人在—般 隋况下主张自己无罪或罪轻时, 对该主张应承担 提供汪据和解释的责任 , 这是 准主张 , 谁举证” 原则和“ 权利义务一 致” 的要求 , 这种情况属于“ 证明责任正置”因为这实质上是被告人 ,
怎样规定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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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规定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诉讼是我国解决纠纷的⽅式中的⼀种,其中有⼀种是刑事诉讼,我国⼀本在诉讼的过程中是需要进⾏举证的,同时在举证的时候的也是需要付责任的,下⾯⼤家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
中国⼈民⼤学法学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这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新规定。
举证责任事关刑事诉讼各⽅证据责任的分配及诉讼利益,对此应予充分重视并正确把握。
⼀、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法谚⽈:“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
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理论都是刑事证据制度的基础理论。
就学界研究现状来看,关于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这两个概念的认识存在分歧。
⼀般认为,证明责任分为提出证据的责任与结果责任,前者⼜称为主观证明责任,渊源于罗马法“举证义务存于主张之⼈,不存于否认之⼈”。
⽽后者⼜称为客观证明责任,主要解决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败诉的风险。
新《刑事诉讼法》第49条第⼀次在我国明确了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弥补了法律规定上的空⽩,使得刑事证据制度更加合理,刑事证明体系更加完备。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机关在表述证明责任分配时使⽤了“举证责任”⽽不是“证明责任”的表述⽅式,这并⾮⽆意为之,⽽是有意之举。
⽴法机关主要考虑到以下两点:⼀⽅⾯,使⽤“举证责任”的表述⽅式是与《》和《》的规定保持⼀致;另⼀⽅⾯,⼈民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承担了⼀部分补充、审查、核实证据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合议庭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并对证据进⾏调查核实,⼈民法院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措施。
在修法过程中反复多次强调之所以使⽤“举证责任”,主要考虑到“不能否定法院客观全⾯审查证据的义务”。
因此笔者认为,不能以国外举证责任的含义套⽤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含义具有中国特⾊。
《2024年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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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不仅涉及到司法公正的实现,也涉及到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准确理解和恰当应用,对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证明责任进行研究,旨在深化对其理论内涵及实践操作的理解。
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理论内涵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诉方承担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义务。
这一责任的核心在于,控诉方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而被告人则无需自证其罪。
这一原则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重要体现。
三、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首先,控诉方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包括对犯罪事实、犯罪行为和犯罪动机的证明。
其次,当某些关键证据的收集存在困难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分配部分证明责任给被告人。
最后,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精神障碍案件等,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证明责任的调整。
四、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实践操作在刑事诉讼实践中,证明责任的正确理解和应用对于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
首先,控诉方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和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在法庭上,控诉方应当充分展示证据,并对证据进行解释和论证。
最后,法院应当根据控诉方提供的证据和被告人的辩解,综合判断案件事实,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五、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如何准确理解和应用无罪推定原则,确保被告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其次,如何平衡控诉方和被告人之间的证明责任,避免一方承担过重的责任;最后,如何处理特殊类型的案件,如精神障碍案件等,都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六、完善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和挑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其次,建立完善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制度,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最后,针对特殊类型的案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以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实现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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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当中坚持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那么⼤家知道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吗?现在,店铺⼩编将在下⽂中为⼤家带来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公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
《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公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
第五⼗四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政机关在⾏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论属于何⽅,必须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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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各阶段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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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各阶段的证明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各个阶段的证明责任可以简要概括如下:
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证明责任主要由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等)承担。
侦查机关负责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在相关材料中体现证明该案件涉嫌犯罪的初步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证明责任仍然由执法机关承担。
执法机关需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确保起诉的基础充足,提出起诉意见。
一审阶段:在一审阶段,证明责任由控辩双方共同承担。
公诉机关需要使用合法、正当手段收集、保管并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及过错。
同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利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驳斥公诉机关的指控。
二审阶段:在二审阶段,证明责任同样由控辩双方共同承担。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可以作为二审定案的基础,但任何一方都有权提供新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再审阶段:在再审阶段,证明责任同样由控辩双方共同承担。
如果再审是由新的、证明原判错误的事实或证据引起的,那么申请再审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原判存在错误。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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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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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九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民检察院可以提请⼈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民法院通知,有关⼈员应当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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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被告方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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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结课论文【摘要】: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诉讼证明理论中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刑事实体法规范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及诉讼理论均强调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物品罪以外,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都应由控方承担,辩方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
这体现了对被告人方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却对事实真相的发现及诉讼效率的提高注意不够,使实体与程序难以结合。
那么如何在保障被告人方获得充分的辩护的同时,也能符合常理的完成控诉任务?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全盘考虑,在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方面合理的分配,让被告人方也有所承担不失为一重要的解决途径,这是基于更多因素,如公平、效率以及常理的考虑,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告证明责任一、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方的证明责任负担的考察(一)、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定义分析关于证明责任的定义目前我国诉讼法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这主要是因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两者是一个概念还是不同的范畴,我国法学界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
一种观念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可以相互混用。
陈一云教授主编的《证据学》(第二版)认为:“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我国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可界定为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证明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某些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与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的责任。
其中,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与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的责任,又称举证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一种前后关系。
为方便起见,笔者在此采纳第一种观点,并结合本文认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为了主张并证明某种诉求而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责任,控诉方对自己的指控要承担说服的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在不同诉讼模式中刑事诉讼被告人方的证明责任负担一般而言,证明责任主要由控诉方承担,但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方也负有证明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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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也在不断地得到改进和完善。
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证据及有效性,由谁提供、由谁承担其真实性、完整性等责任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诉讼证明的责任起诉人有提出事实和证据的义务,且必须将证据提交到法院。
对于未能提供证据的,一般视为事实不存在。
在不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前提下,如果起诉人未能直接提供证据,法院有权调查和收集证据,或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供证据。
如调查不能得出证据的,或者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不能提供证据的,法院有权根据起诉书所述事实,对被告进行审理。
二、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是指由哪一方主张所依据的证据,就由其承担证明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由检察机关或被害人承担。
如果检方或被害人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犯罪事实的成立,被告如果要否认或质疑这些证据,就需要提供相反证据予以驳斥,否则这些证据将成为既不能确认被告有罪,也不能确认被告无罪的无效证据。
三、法院调查的权利和职责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有权调查、收集、鉴定证据。
对于可以通过调查和鉴定明确的事实,法院有责任主动发现、调查、收集证据。
当然,同时也应该保障被告的权利,如调查必须公正、公开;应当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等等。
四、出庭作证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证人的作证具有公平性和重要性。
证人作证分为出庭作证和书证,出庭作证是指证人亲自出庭,在法庭提供口头证言;书证是指通过书面文件作为证据。
被告和辩护人有权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
五、被告的证明责任被告进行辩护的基本内容是质证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提供对抗证据,争夺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被告提供对抗证据是在证明责任的范畴内完成的,不属于反驳的范围。
所以在证明责任方面,被告的证明责任相当重要。
如果被告需要提供证据予以驳斥诉讼对方提供的证据、与其矛盾的证人证言、文书、现实物证等,仅凭被告的陈述是不能达到目的的,应逐一提供具体证据。
刑诉-如何理解刑诉中的证明责任
![刑诉-如何理解刑诉中的证明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6e335856240c844769eaeed9.png)
如何理解刑诉中的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在刑诉中虽然考查不多,但学习起来比较烧脑,考生常常为之晕菜,感叹法学家故弄玄虚。
今天中公法考带着大家从证明的过程中,拆解、分析、体会证明责任。
庖丁解牛,细致入微,从而可以融会贯通。
1.从杜培武案的判决书说起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杜培武案的一审判决书中,法院做了如下表述:“被告人杜培武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表示异议,被告人杜培武当庭辩称,案发当晚未曾见、也未假释云OA0455号昌河牌微型汽车,更未实施杀害二被害人的行为。
辩护人提出,本案指控的有罪证据自相矛盾,且相关物证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所提取的,被告人杜培武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是在刑讯中产生的假供述,因此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指控事实的证据,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杜培武无罪。
但辩护人未能向法庭提供证实其观点的证据,也未能提供证实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本院认为:···辩护人未能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观点的成立,仅就指控证据材料的部分内容加以分析评述,而否定相关证据的整体证明效力,并推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杜培武无罪的结论,纯系主观推论,无充分证据加以支持,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这份判决书(1998年的判决)中,法官的逻辑是辩方必须提出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否则,不能主张该案判处被告人有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易言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必须证明自己无罪,否则,法院将判处被告人有罪。
在今天,我们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仍然如此吗?当然不是。
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今天在刑诉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2.何谓证明责任?要想了解证明责任,必须先熟悉刑事证明的过程。
刑事诉讼是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诉讼。
要想判定一个人的刑事责任,必须经过法律适用的过程。
也就是要采用演绎推理三段论的方法,对个人的定罪量刑进行论证。
在法律适用中,大前提是《刑法》;小前提是事实;而结论则是有罪无罪、罪轻罪重。
举证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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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公诉人举证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 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
被告人辩护责任
被告人需承担辩护责任,提出证据或辩护意见反 驳公诉人的指控,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
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中,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 理怀疑的程度,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证据不足的例外情况
证据不足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法院可能会根据证据不足的情况来重新分配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重新分配举证责任,以确保诉讼的公正性。例如,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 告可能需要证明被告窃取了其商业秘密,而被告则需要证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 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法院可能会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
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
法律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可以改变举证责任的分配。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中,消费者可能需要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生产者则需要证明其产品符 合相关标准。
举证责任的转移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规定举证责任的转移。例如,在劳动法中,雇主可能 需要证明劳动者存在过错,而劳动者则需要证明其遭受了不公正待遇。
在举证责任分配中,公平原则要求合理地平衡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负担,
以确保诉讼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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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负担的减轻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减轻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例 如在医疗纠纷中,原告可能需要证明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而被告则需证 明其医疗行为符合专业标准。
举证负担的转移
在某些情况下,举证负担可以在原被告之间转移,例如在产品责任案件 中,原告可能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而被告则需证明其产品符合安全 标准。
略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与举证的责任分配及其完善
![略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与举证的责任分配及其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6d67ac285901020207409caa.png)
关 系 。我 国刑 事 案 件公 诉 人 和 自诉 人 负 担 举 证 责 任 .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一 般 都 犯 被 不 承 担 举 证 责任 。 我 国新 刑 法 第 25 但 9 条
明确 规 定 的 “ 巨额 财 产 来 源 不 明 ” 的案 件
范 围 的两 大 法 系 相 互 借 鉴 的 又一 个典 型 例证 。 种 旨在 实 现 程 序 公 正 、 体公 正 这 实
止 了法 官 预 断 :将 法 官 包 办 一 切 的 审 问
法 制 文 化 传 统 ,首先 对 证 明责 任 和 举 证 责 任 两个 术 语 进 行科 学界 定 。
证 明 责 任是 指 公 检 法 三 机 关 收 集 证
任体 现 了我 国刑 事 庭 审 改 革 所 吸 纳 的 当 事 人 主 义 因 素 .反 映 了新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保 障 人 权 和追 求 程 序 正 义 的一 面 。 举 证 责 任 还 可 因其 责任 承担 者 不 同
险 等 免 责 事 由 承担 举 证 责 任 。美 国对 被 告 人 不 负举 证 责任 的例 外 情 形 较 我 国 作 了更 为详 细 的规 定 。 二 , 为控 方 的 检 第 作
以及 诉 讼 效 率 的 价 值 目标 和控 制 犯 罪 与
是 犯 罪 嫌 疑人 、被 告 人 不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的例 外 。 过 . “ 不 对 非法 持 有 ” 或特 定 的 不 作 为 案件 ,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还 应 就 其 犯 被 行 为 的 正 当性 负 举 证 责任 。 外 , 告 人 此 被
来 理解 : 一 , 明责 任 的主 体 是 公 安 司 第 证 法 机关 , 客 体 指 向 全 局 性 的 案件 事 实 。 其 第 二 ,证 明 责任 反映 了刑 事 诉 讼 中 公 检
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有什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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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有什么规则?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一)无罪推定原则;(二)公诉案件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三)自诉案件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转移: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只是明确了整个案件的举证责任应该由提出犯罪指控的公诉方或自诉人承担。
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指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下,法院判定哪一方承担由于证据不充分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规则。
一般来说,证明责任都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只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即可。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一)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基于一定价值取向而规定的不可反驳的立法推定。
然而,这并不是说,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大于有罪的可能性,所以要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的目标是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要保障司法的公正,是要把“无罪者被错判有罪”的可能性限制到最低的水平。
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取向。
目前,人们在理解和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时候还存在着两种错误的倾向。
一种是将无罪推定原则束之高阁,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失去作用。
这种倾向主要存在于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思想之中。
由于受传统的“宁可错判也不要错放”的司法观念的影响,一些司法人员在实践中遇到疑案时不能坚决地贯彻无罪推定的精神,不是“疑罪从无”,而是“疑罪从轻”。
另一种倾向是过分抬高无罪推定原则的地位。
例如,有人认为它是刑事司法制度中保障人权的最重要的原则,应该写入宪法;还有人甚至认为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审判之前都不应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因为那等于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作罪犯来对待,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违犯。
这种理解显然大有偏颇。
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实行无罪推定的国家中,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都会在审判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一些必要的人身强制措施。
其实,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是什么至高无上的神圣法则,其功能主要是明确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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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只有将刑事案件当中环环相扣的证明摆在庭审工作人员面前,才有可能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的。
法庭在这个过程当中所担任的角色是负责对案件的审判,证明责任是需要有其他人来提供的。
如果正好身处刑事审判过程中,就一定要知道,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一、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具体言之,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如下:(1)人民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处于原告的地位,独立承担控诉职能,对自己提出的控诉主张依法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3)在例外情况下,被告人应当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例如,根据刑法第395条(《刑法修正案(七)》第14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也就是说,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负有说明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支出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
但是,证明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责任,仍然由公诉机关承担。
▲二、证人和证人证言所谓证人是指除当事人、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是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陈述的人。
证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证人的无可替代性。
证人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不能指定和聘请,必须有经验事实之人担任。
证明责任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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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 证明责任是指控诉或者辩护一方对于自己
提出的诉讼主张有向法院(裁判者)提供 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在没有提供 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 张时,要承受其诉讼主张不被法院(裁判 者)采纳的风险。
• (一)证明责任以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为 前提。
• (二)证明责任与法院的裁判结果有密切 关系。
• 自诉案件中被告形之外,被告 人不负证明责任
• (三)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 任的统一。
二、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考虑因素
• (一)无罪推定原则 • (二)诉讼两造的诉讼能力 • (三)取得证据难易程度 • (四)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三、我国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
• (一)控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负有证明责 任
•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由人民 检察院承担
《2024年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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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它涉及到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以及司法公正的保障。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和承担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和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对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概述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某一事实或主张的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通常由公诉机关承担,即由公诉机关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然而,随着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证明责任的分配也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
三、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1.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刑事诉讼中,一般由公诉机关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如果被告人提出无罪或罪轻的抗辩,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2. 合理分配原则: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权益,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证明责任。
3. 证据充分原则:在分配证明责任时,必须确保提供的证据充分、确凿,能够达到证明某一事实或主张的程度。
四、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承担方式1. 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公诉机关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包括犯罪事实、证据的来源、证据的真实性等。
2. 被告人的抗辩责任:如果被告人提出无罪或罪轻的抗辩,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同时,被告人也有权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反驳。
3. 法院的审查责任:法院需要对公诉机关和被告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同时,法院还需要根据证据的情况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证明责任。
五、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问题与挑战1. 证据收集的难度: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往往面临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对于一些复杂的犯罪行为和隐蔽的犯罪行为。
这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的紧密合作和协作。
2. 证明标准的界定:在不同的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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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法律规定了法官收集证据的义务。法官除居中裁判外还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危害:
1、既可以作为居中裁判者,也可以为控诉方代言,同时还可以为被告人辩护。这样一来,法官便具有操控整个诉讼的能力,不利于司法公平的实现;
在我国控诉方承担说服责任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具体而言,说服责任是指控诉方为了使法官相信自己所述的事实真实存在,进而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即判定被告人被控罪名成立,所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否则,法官将认定被告人无罪。
(三)确立并明确被告人证明责任分配
提供证据的责任:
1、被告人基于推定而提供承担的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即要求控诉方应对其主张被告有罪承担证明责任,如果控诉方在法庭上不能完成其所承担的证明责任,法官将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对被告作出无罪判决。
(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考虑因素:
1、被告人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
(1)人力、物力和财力薄弱造成取证的难易、深度和广度方面;
(2)检察院作为控诉方与法院存在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这样造成了被告人与控诉方在诉讼地位上是不平等的。
2、具体个案中,法官对于由谁承担某项证明责任找不到相应的依据,进而出现类似情形,不同的个案结果;
3、控诉方怠于履行证明责任。
(三)不够重视被告人证明责任分配
表现:过分强调控诉人的证明责任,而忽视了被告人证明责任的承担。
危害: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被告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而与案件事实最为接近的恰恰是被告人,有的证据除了被告人别人无法知晓,由于被告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没有被充分调动,有时对于于己有利的证据也疏于提供,不利于被告人积极保护自身的权益,造成对被告人权益的一种损害。
我国在诉讼模式方面,虽然有职权主义和客观真实的影响,在控方先行证明犯罪事实成立后被告方又提出的辩护事由,只能算是一种线索,对此仍需由控方进行进一步的证明,法官也仅是提醒控方要注意这些事由,并不就是积极协同证明。因此,相对而言,我国控方对犯罪成立承担着全方位的证明责任。
(一)公诉案件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公诉人应对其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当公诉人无法完成证明责任,或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而使案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法官应当不支持公诉人的主张,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无罪判决。
(二)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三)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责任;
被告人没有义务使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况且“法律认定被告无罪的”或“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之时,法官应当作出的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判决,而非不利于被告人的不利判决。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
证明责任
通说观点:证明责任应包括三个层面:(1)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即诉讼当事人就其事实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责任;(2)说服事实裁判者的行为责任;(3)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即诉讼当事人在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不能说服事实裁判者而且案件事实处于不清状态时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
证明责任分配的应然要求:主张事实的当事人应对其主张举证并承担证明不能的相应后果。
其形成的依据主要是基于英美法系独有的犯罪构成模式:双层控辩平衡模式
第一层次是犯罪本体要件即积极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意;第二层次是责任充足条件,也称消极的犯罪构成要件(否定犯罪成立),包括未成年、精神病、正当防卫免责等积极性辩护理由,如果行为人有这些辩护理由,就能阻却犯罪的成立。其中,前者体现为控方权力,后者体现辩方权利。
2、造成法官证据上的责任与控诉方、被告人承担的证明责任的界限不清,使得法官难以界定自己在诉讼中的职责范围,进而无法正确履行其该履行的职责。
解决措施
(一)加强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
1、设明示性专门条款
根据需要设明示性专门条款,可以明确证明责任分配之时应考虑之各要素,保障具体个案正义的实现。
具体做法:(有争议)
2、被告人举证受到限制——人身自由受限制。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承担的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诉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1、法官必须对控诉方和被告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分析和求证;(不参与收取)
2、当法官未能很好地完成其所负之证据上的责任,其必然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法官承担后果的原因是由于其未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是基于对其未能正确裁判的一种否定评价。
(1)法律推定,主要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由被告人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Eg: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
(2)事实推定:
1)身体精神健全之推定:推定控诉方起诉每一个被告人的身体精神是健全正常的;
2)否定自杀的推定:推定任何被害人的非正常死亡都不是被杀;
3)因果关系的推定:如共同加害案件中,多名共同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
(1)制定统一的民事刑事行政证据法;
(2)完善各自的诉讼法,分别将民事、刑事、行政证据法律制度尽可能全面的地规定进去;
(3)单独制定刑事、民事、行政证据法。
2、细化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
细化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规定,可以使得控诉方和被告人能够正确地认识到自己在诉讼中所应承担何种之证明责任,进而正确地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实现诉讼之目的。
总体上来说,在两大法系国家,被告人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但在证明范围上,职权主义模式国家明显小于当事人主义模式国家。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所应考虑的原则:
(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
所谓无罪推定,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判,任何人不得被确定为有罪,且在诉讼中被告人首先被认为是清白的,即推定为无罪。
2、即便作出了相关的规定,较为粗略的,未加细化参与者具体应承担什么样的证明责任,往往需通过一定的推导。
危害:
1、缺乏明示专门条款的规定,会导致具体个案中,在考虑证明责任如何分配时,出现“无法可依”之情形;
2、规定较为粗略,使得控诉方和被告人无法正确地认识自身的证明责任,造成诉讼双方无法正确地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
2、被告人主张存在阻却违法事由而承担的提供证据的责任
(1)受到强制的行为;
(2)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
(3)执行命令行为或正当职务行为;
(4)有合法授权或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
3、被告人主张存在有利于己的影响量刑的事实
4、被告人主张存在于己有利的程序事实
说服责任:
范围:部分说服责任;标准:优势证明
(四)明为两层内容:一是由控方承担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辩方
没有这种责任;二是控方的有罪证明,应当是完全的证明。
两大法系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实然分析
英美法系:
控方先承担积极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基于本体成立要件的推定机能,其无需对被告人可能的辩护事由一一排除,而由被告人对辩护理由承担证明责任。
3、法官在决定证明责任分配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二)控诉方证明责任分配不明确
表现:
1、控诉方自身承担着法律监督的职责,此种“一岗两责”;
2、控诉方与被告人之间的证明责任往往只存在原则性,无具体划分;
3、控诉方未履行证明责任时的责任不明确。
危害:
1、控诉方在法庭上履行证明责任时,处于一种高高在上之地位,使得原本就处于劣势的被告人处于更加被动的地位;
大陆法系:
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一般就具有了违法性、有责性,控方一般只就构成要件符合性承担证明责任。但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无罪推定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基本获得普遍承认。根据这一原则,当控诉证据不足以使法官对被告人有罪产生“内心确信”时,法官必须判决被告人无罪,同时,由于职权调查原则的作用,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没有实行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那么重要。
(二)进一步明确控诉方证明责任分配
1、明确提供证据的责任
(1)使得控诉方只是仅作为一方诉讼当事人参加刑事诉讼;
(2)明确划分控诉方与被告人的提供证据责任;
(3)明确控诉方未履行职责的责任,敦促控诉方更好地履行其控诉职能,以利于案件事实查清的角度出发。
2、明确说服责任
整个案件的说服责任应当由控诉方承担。
(四)法官不承担证明责任。
法官所扮演的角色是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并无自己的主张,也无须承担任何有利或不利的判决结果。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过于简略
表现:
1、在我国刑法领域,无论是刑事实体法,还是刑事程序法,都缺乏对于证明责任承担的明示专门条款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一般的法理性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