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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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

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

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拟稿人: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全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的排他性临时用海活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三条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海域出让金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使用者,按规定向使用者收取的海域使用出让价款。

海域转让金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转让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含连同海域设施一同转让)时,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转让增值部分价款。

海域增值额是指海域转让价款扣除转让人受让海域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该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

转让海域的价值和海域设施重置费,需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海域租金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出租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时,就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出租收入部分价款。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海域使用金的管理机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域使用金的代收机关。

海域使用金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跨海域行政区域或海域行政界线有争议的用海项目,其海域使用金由共同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征。

第五条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由省财政、价格部门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域区位、环境状况及不同类型用海项目对海洋生态的不同影响等制定(详见附件)。

各地具体征收标准由当地财政、价格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幅度内确定。

第六条下列用海,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军事用海;(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浙自然资规〔2018〕3 号•【施行日期】2019.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8〕3 号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与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海发〔2016〕25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生态文明理念为统领,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全面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形成绿色环保、低碳节能、集约节约的生态海岛开发利用模式。

二、审批范围(一)下列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含部分用岛,下同),由国务院审批:1.涉及利用领海基点所在海岛;2.涉及国防用途海岛;3.涉及利用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岛;4.填海连岛或造成海岛自然属性消失的;5.导致海岛自然地形、地貌严重改变或造成海岛岛体消失的;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岛。

除上述情形外,在本省管辖范围内的其他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其他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应当通过申请审批的方式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三)涉及维护领土主权、海洋权益、国防建设等重大利益的用岛,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四)低潮高地的开发利用申请审批管理比照无居民海岛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25•【字号】•【施行日期】2007.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了保护无居民海岛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促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无居民海岛是指在我省管辖海域内不作为常住户口居住地的岛屿、岩礁和低潮高地,包括无人常住的岛屿和季节性有人暂住的岛屿。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岛上土地依照法律规定已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二、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实行规划管理。

沿海市、县(市)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海洋功能区划,尽快编制本地区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省发改委和省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强对沿海各市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在沿海各市编制的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基础上,尽快编制全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作为今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批的依据。

沿海各市、县(市)的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全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

三、建立无居民海岛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的管理,省政府决定建立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能是:督促各地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海岛保护与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审查;组织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核;协调、监督经批准的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29•【字号】浙政办发〔2022〕70号•【施行日期】202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精神及国家有关部委要求,落实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保护与发展,遵循保护优先、底线约束、规划引领、部门协同、数字治理的原则,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严格保护生态资源,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

二、规范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管控措施,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一)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二)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住房和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广电、交通、水利、污水处理、垃圾储运等生产生活设施,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

(三)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09•【字号】浙政发[2001]31号•【施行日期】200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1〕3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五月九日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93〕财综字第73号)和《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8号),为贯彻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管辖的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的海域及其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不包括河口区域),从事3个月以上排他性的工业(包括造船、修船、拆船、交通运输、工矿企业专用码头、减载过驳作业、勘探、开采海洋矿产等)、旅游、排污、倾废、海底管线登陆点项目及其他经营性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使用海域制度。

使用海域用于公益事业、交通客运、科研教育、渔业生产、盐业生产、生态环境以及滩涂围垦、海岸防护项目的,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域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属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国家缴纳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由获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按《国家海域使用证》核定使用的海域面积缴纳。

第四条海域使用金按如下标准征收:(一)工业项目:每年每亩100元;(二)旅游项目:每年每亩10~30元;(三)排污、倾废项目:使用海域临时性储灰、储渣的,每年每亩200元;对其他排污、倾废,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3号)执行;(四)海底管线登陆点用海项目:每年每亩100元;(五)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用海项目:每年每亩150元~200元;(六)其他经营性项目:每年每亩100~150元。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公布日期】2017.10.31
•【字号】浙海渔法〔2017〕24号
•【施行日期】2017.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浙海渔法〔2017〕24号
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主管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处组织对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制定的,以及经2016年清理后保留和拟修改的共计9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为保留41件、拟修改18件、废止或失效17件、移除规范性文件管理目录14件。

现将保留、拟修改、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10月31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10•【字号】浙政办发〔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23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2月10日2023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确保2023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快于经济增长,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稳住投资基本盘。

用好投资政策工具箱,第一时间研究落实国家政策的承接机制和落地措施,加速释放政策红利。

力争省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应保尽保、项目审批能快则快、协调服务能早则早,推动投资完成率和新建项目开工率达到预定目标。

各地要参照省级做法,抓好本级重大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以下工作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迭代完善省主导的重大项目推进机制。

筛选20个左右跨区域跨流域跨周期、投资规模大、多年想干而未干成的重大项目,由省政府领导包干推进,压实责任、定期协调、加快推进,力争2023年开工建设或前期实质性突破,形成抓重大项目的引领带动效应。

各地要抓好本级主导的重大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三、加强土地要素保障。

2023年,全省供应建设用地40万亩,力争100个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保障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5万亩。

2023年6月底前,全额下达2023年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9修正)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9修正)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3年3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公布根据2017年9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1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和有序利用海岛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依法确定为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以下简称无居民海岛)实施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管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环境,确保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省海洋功能区划、省海岛保护规划逐岛组织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并与其他规划相衔接。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以省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为依据。

第七条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海岛的地形、地貌和需要保护的自然资源及景观;(二)海岛的用途;(三)海岛各区域、岸线和周边海域的使用性质及界线;(四)航道、电力、通讯等基础配套设施;(五)开发利用中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

无居民海岛用于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开发利用的,其保护和利用规划还应当包括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环境容量要求;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已经受损的,其保护和利用规划还应当包括生态修复的主要措施。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浙财综〔2019〕21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浙财综〔2019〕21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浙财综〔2019〕21号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征收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中,按照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按《标准》执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海域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按照《标准》计算确定。

海域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不再另行制定。

二、15号文件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15号文件施行后至本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执行国家标准。

其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项目的批准时间,以政府批复出让方案时间为准。

三、经批准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应按照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四、已获批准按规定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项目确权登记时间在15号文件施行前的,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项目确权登记时间在15号文件施行后且在本通知施行前的,执行国家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3.08.02
•【字号】浙政办发〔2013〕101号
•【施行日期】2013.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
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3〕10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3〕1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级保留的96项和下放的1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认真做好保留和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规范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大力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

同时,要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提高政府管
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日附件
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

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海渔管[2002]9号

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海渔管[2002]9号

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海渔管[2002]9号2002年3月11日)第一条为实施《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发〔2001〕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照《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海域使用面积,根据《浙江省海域使用面积界定暂行办法》,综合考虑实际排他性使用面积的项目设计要求和业主申请面积界定。

海域使用金计征面积按照最终批准确权的面积征收。

第三条海域使用金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征。

第四条收取海域使用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海域使用金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不得用其它票据代替。

专用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发放至各市财政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领用、发放、结报和核销。

第五条专用票掘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第二联为收据,给缴款人;第三联记帐凭证,作票据领用单位会计记帐用;第四联财政核销,由各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票据号码顺序装订成册(包括作废票据第四联),交当地财政部门据以记帐、核销。

第六条“浙江省海域使用金缴讫证”(以下简称“缴讫证”)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分别套印“浙江省海域使用金代征专用章”。

缴讫证由省海洋行政部门统一发放。

第七条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凭“浙江省海域使用金缴讫证领销登记簿”领用和核销。

该登记簿一式两本,分别由领用单位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保管使用。

第八条缴讫证每年更新印制,并以年份标记和图案加以区别。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2•【字号】浙政办发[2009]125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海洋与渔业局是主管海洋与渔业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管理、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职责。

(三)加强海洋事务综合协调职责和海洋经济强省建设的协调职责;加强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和应对特别重大、重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职责;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和双边多边渔业协定;承担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组织实施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全省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

(二)负责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管理。

组织拟订全省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政策,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与渔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洋利用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整治与修复规划;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加强对全省海洋经济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的协调以及政策措施落实的督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无居民海岛名称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无居民海岛名称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无居民海岛名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1•【字号】浙政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无居民海岛名称的通知(浙政发[2010]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现将我省第一批2597个无居民海岛的名称予以公布。

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促进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

附件:浙江省第一批无居民海岛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浙江省第一批无居民海岛名称(共计2597个)宁波市(共493个)一、镇海区(1个)序号岛号原习惯名称标准名称1 996 七里峙七里屿二、北仑区(24个)序号岛号原习惯名称标准名称1 1034 大黄蟒岛大黄蟒岛2 1031 小黄蟒岛小黄蟒岛3 1022 三块岛一1 笔架三块北礁4 1024 三块岛-2 笔架三块中礁5 1026 三块岛-3 笔架三块南礁6 1032 珓杯岛-1 蒋家珓杯东礁7 1037 珓杯岛-2 蒋家珓杯西礁8 1049 中门柱岛中门柱屿9 3055 北仑山北仑山屿10 1147 馒头岛馒头礁11 1148 老鼠山穿山老鼠礁12 1152 太狮山太狮山岛13 1153 长腰剑岛长腰剑岛14 1150 小铜盘岛小铜盘礁15 1149 大铜盘岛白峰大铜盘屿16 1330 圆山春晓圆山礁17 1341 独落峙岛独落峙礁18 1352 野猪礁野猪礁19 1132 凉帽山大榭凉帽山礁20 1136 白鸭山白鸭山礁21 1140 洋小猫岛洋小猫岛22 1189 升螺圆山升螺圆山屿23 1259 青龙山青龙山岛24 1253 扑蛇山扑蛇山岛三、鄞州区(3个)序号岛号原习惯名称标准名称1 1433 盘池山盘池山屿2 1415 串土毚山串土毚山屿3 1429 大礁咸祥大礁四、奉化市(10个)序号岛号原习惯名称标准名称1 1509 乌龟山乌龟山屿2 1534 龙洞山潭洞山屿3 拖鞋爿拖鞋爿礁4 1541 东生岛东生山屿5 1544 小钹岛小钹礁6 1542 大钹岛大钹礁7 1546 单城山单城山屿8 1538 小山洞攻地滩礁9 1560 稻桶岛稻桶礁10 1547 鳎鳗岛鳎鳗礁五、宁海县(20个)序号岛号原习惯名称标准名称1 1588 双山石孔双山屿2 1604 南洋屿南洋屿3 1598 北洋屿北洋屿4 1590 马屿马岛5 1596 铜沙岛铜沙屿6 1607 铁沙岛铁沙屿7 1593 担屿小麦屿8 1579 历试山历试山屿9 1586 狗山狗山屿10 1835 桔柿山桔柿山屿11 1754 大青山大青山屿12 1756 小青山下小青山屿13 1757 牛轭礁小牛轭礁14 1759 青屿小青屿15 1774 水屿水屿16 1844 牛屎屿牛屎屿17 1846 扁担礁五屿扁担礁18 1847 大壳岛大壳屿19 1851 大柴门岛大柴门岛20 1852 木蛇岛木蛇屿六、象山县(435个)序号岛号原习惯名称标准名称1 1424 野龙山野龙山岛2 1425 猫礁猫礁3 1426 雅礁雅礁4 1430 外门山外门山屿5 1434 内门山内门山屿6 1475 毛礁山毛礁山礁7 1465 万礁万礁8 1414 鹊礁鹊礁9 1435 外留湖礁外留湖礁10 1422 鼠礁鼠礁11 1448 鹅蛋山鹅蛋山礁12 1451 外干门外干门岛13 1455 擂鼓山擂鼓山岛14 1460 小擂鼓山小擂鼓山庄15 1462 西屿山西屿山岛16 1466 老虎头老虎头礁17 1467 老沙头老沙头礁18 1495 张嘴山张嘴山屿19 1518 四角山四角山岛20 1521 饭罩山饭罩山礁21 1524 大捕山大捕山岛22 1527 大凉帽岛大凉帽屿23 1533 小凉帽岛小凉帽礁24 1539 馒头山馒头山屿25 1548 上青礁上青礁26 1553 下青礁下青礁27 1439 双泡礁双泡礁28 1519 大礁门大礁门礁29 1522 大癞头大癞头礁30 1523 小癞头小癞头礁31 1543 猪栏夹猪栏夹礁32 1556 二头白二头白礁33 1494 外张嘴外张嘴屿34 1461 小东屿小东屿35 1469 东长礁东长礁36 1496 鸡娘礁鸡娘礁37 1497 稻蓬山稻蓬山岛38 1504 长礁长礁39 1507 大野猪大野猪礁40 1508 红生礁红生礁41 1515 大半边大半边屿42 1530 灯笼山灯笼山礁43 1506 对棋山对棋山礁44 1512 米礁米礁45 1526 柴山柴山礁46 1517 小半边小半边礁47 1457 里长礁里长礁48 1459 外长礁外长礁49 1501 稻桶礁小稻桶礁50 1498 镬灶洞镬灶洞礁51 1500 乱长礁乱长礁52 1502 大块头大块头礁53 1510 蟹虫族山蟹虫族山礁54 1525 大红岩大红岩礁55 1476 乌贼嘴乌贼嘴礁56 1490 虎舌头虎舌头礁57 1484 黄胖黄胖礁58 泥螺礁泥螺礁59 羊鸡礁羊鸡礁60 瓦牌礁瓦牌礁61 海螺礁海螺礁62 西长礁西长礁63 1505 小野猪礁小野猪礁64 大捕尾屿大捕尾屿65 1499 鸡头礁鸡头礁66 1532 灯笼小礁灯笼小礁67 1514 大半边-1 大半边北礁68 1516 大半边-2 大半边南礁69 1529 灯笼山-1 灯笼块礁70 1531 灯笼山-2 灯笼石礁71 1468 东长礁-1 虎栏礁72 1472 东屿山-1 东峙岩礁73 1473 东屿山-2 东峙石礁74 1555 二头白礁-1 二头白小礁75 1554 下青礁-1 下青石礁76 1463 小东屿-1 小东峙舌礁77 1545 猪栏夹礁-1 猪栏门礁78 1511 蟹虫族山-1 蛤蜊礁79 1520 四角山-1 鸡冠头礁80 1503 长礁-1拦门虎小礁81 1485 黄胖-1黄胖小礁82 1488 虎舌头小礁83 1489 浑水塘岛东峙块礁84 1561 大象面大象面礁85 1564 蛇礁山蛇礁山屿86 1569 半边山半边山屿87 1568 乔木湾乔木湾岛88 1574 大平岗大平岗岛89 1571 竹屿竹与岛90 1562 碗礁碗礁91 1563 小象面小象面礁92 1629 燕礁燕礁93 1585 牛轭礁牛轭礁94 1595 地保山地保山屿95 1594 地保山-1 小地保山屿96 1605 羊背山羊背山岛97 1609 羊头羊头岛98 1616 青礁青礁99 1632 里奶城里奶城屿100 1615 大碗盘大碗盘礁101 1565 天胆礁天胆礁102 1567 和尚山和尚山礁103 1570 大岩洞大岩洞岛104 1572 上四礁上四礁105 1575 下四礁下四礁106 1573 马鞍山马鞍山屿107 1580 乌吱乌吱屿108 1620 中竹山中竹山岛109 1624 上竹山上竹山岛110 1623 下竹山下竹山岛111 1631 麒麟腰岛麒麟腰屿112 1633 麒麟头麒麟头屿113 1638 官船岙官船岙岛114 1618 牛牛营山牛牛营山屿115 1711 将军帽将军帽屿116 1712 积谷山上积谷山岛117 1637 小青山小青山屿118 1649 大青山大青山岛119 1648 沙城沙城屿120 1654 双山双山岛121 1656 大劈开大劈开屿122 1704 铁墩中铁墩屿123 1706 北耳朵北耳朵礁124 1705 马补山马补山屿125 1714 南耳朵南耳朵屿126 1661 矮旗山矮旗山屿127 1683 蚊虫山蚊虫山岛128 1688 杨梅头杨梅头屿129 1695 大马灯大马灯屿130 1700 小马灯小马灯屿131 1696 中马灯中马灯屿132 1608 黄礁黄礁133 1622 饭礁饭礁134 1627 乱岩头乱岩头礁135 1635 纱帽礁纱帽礁136 1625 鲨鱼礁鲨鱼礁137 1639 里四块礁里四块礁138 1643 草鞋耙草鞋耙礁139 1647 高礁高礁140 1644 寡妇礁寡妇礁141 1650 大青山小礁大青山小礁142 1652 里塌礁里塌礁143 1653 外塌礁外塌礁144 1657 小东岩小东岩礁145 1660 十八刀地十八刀地礁146 1664 挡礁挡礁147 1668 犁头嘴犁头嘴礁148 1689 大马鞍大马鞍礁149 1692 小马鞍马鞍小礁150 1701 道士帻道士帻礁151 1709 小铜山小铜山礁152 1640 虫山虫山屿153 1566 鼠山鼠山屿154 中奶城屿中奶城屿155 1642 外奶城屿外奶城屿156 石螺礁石螺礁157 1651 平岩礁平岩礁158 1662 外拍脚外拍脚岛159 道士印道士印礁160 外四块外四块礁161 鹅冠头礁鹅冠头礁162 1619 马卵礁马卵礁163 1645 大螺池岛大螺池礁164 1576 小鹁鸪岛小鹁鸪屿165 1658 蜻蜓尾巴蜻蜓尾巴屿166 1599 地保山-2 地保小礁167 1603 黄礁-1 北黄礁168 1707 积谷山-1 积谷小礁169 1710 积谷山-2 积谷岩礁170 1666 犁头嘴礁-1 棺材小礁171 1641 里四块礁-1 里四块小礁172 1628 乱岩头礁-1 乱岩头小礁173 1665 南韭山-1 乌贼湾小礁174 1667 南韭山-2 花洞岙小礁175 1630 麒麟腰岛-1 麒麟腰小礁176 1617 青礁-1 青焦尾礁177 1702 铁墩-1 铁墩北翼礁178 1703 铁墩-2 铁墩西翼礁179 1634 小青山-1 小青山小礁180 1636 小青山-2 小青山雏礁181 1612 羊背山-1 羊背石礁182 1613 羊背山-2 羊背岩礁183 1602 羊头岛-1 羊头块礁184 1606 羊头岛-2 羊头石礁185 1610 羊头岛-3 羊头小礁186 1646 大螺池-1 大螺塘礁187 1690 大马鞍礁-1 马鞍石礁188 1601 狮子口岛狮子口礁189 1626 燕礁-1 牛桩礁190 1659 蜻蜓尾巴-1 里平岩礁191 1581 螺礁螺礁192 1621 犁头嘴岛犁头嘴山屿193 1655 小平岩礁小平岩礁194 1614 大碗盘礁-1 小碗盘礁195 1669 犁头嘴礁-2 小雨伞礁196 1600 海山海山屿197 1732 大门山大门山屿198 1716 死人山死人山屿199 1718 下道娘下道娘礁200 1724 练杵山练杵山屿201 1728 藕岙山藕岙山屿202 1717 上道娘上道娘礁203 1719 田螺头田螺头礁204 1721 大猫礁大猫山屿205 1722 田白礁田白礁206 1725 布袋山布袋山岛207 1727 里船相里船相岛208 1726 外船相外船相屿209 1720 田螺礁田螺礁210 1698 狗屎山狗屎山礁211 1715 猪心头礁猪心头礁212 1670 小漠山小漠山屿213 1691 小羊屿小羊屿214 1693 小羊屿-1 西小羊屿215 1679 大漠山大漠山岛216 1671 大漠卵子大漠卵子屿217 1675 大漠尾大漠尾屿218 1680 大漠榴子大漠榴子屿219 1686 中嘴中嘴礁220 1681 大羊屿大羊屿221 1672 大漠山-1 大漠岩礁222 1673 大漠山-2 大漠石礁223 1674 大漠山-3 大漠块礁224 1676 大漠尾-1 大漠尾岩礁225 1677 大漠尾-2 大漠尾石礁226 1678 大漠尾-3 大漠尾块礁227 1684 中嘴岛-1 中嘴小礁228 1685 中嘴岛-2 中嘴岩礁229 1682 白马礁白马礁230 1735 笔杆山笔杆山屿231 1736 小猫山小猫屿232 1737 玉印玉印礁233 1731 癞头礁癞头礁234 1730 园水礁园水礁235 枫世礁枫世礁236 分水礁分水礁237 圆礁圆圆礁238 背礁背礁239 1733 劲头山劲头山礁240 1740 锅肚山锅肚山屿241 1742 横长山横长山屿242 1765 蛤蟆礁中蛤蟆礁243 1775 萝卜山萝卜山岛244 1779 牛栏基牛栏基岛245 1771 铜头嘴礁铜头嘴礁246 1783 猪娘山猪娘山岛247 1807 礁尾岛礁尾屿248 1811 茅草山茅草山屿249 1799 秤锤礁秤锤屿250 1813 汰网屿山汰网屿山岛251 1812 毛蚶山毛蚶山屿252 1815 大乌礁大乌礁253 1817 马桶盖马桶盖屿254 1741 麻雀嘴尖礁麻雀嘴尖礁255 1744 和尚头小和尚头礁256 1755 踏道下礁踏道下礁257 1753 大块礁大块礁258 1760 高背礁高背礁259 1769 大长礁大长礁260 1778 倒坎礁倒坎礁261 1767 长山嘴长山嘴礁262 1805 水湾礁嘴水湾礁263 1827 金龙礁金龙屿264 1834 乱子礁乱子礁265 1841 庵山庵山岛266 1739 屏风山屏风山岛267 1745 一岳山一岳山岛268 1747 二岳山二岳山岛269 1762 小蚕小蚕屿270 1768 大蚕大蚕岛271 1777 铜头岛铜头岛272 1784 鸡笼礁鸡笼岛273 1786 中礁尾中礁尾屿274 1788 中礁中焦岛275 1790 高礁山高礁山岛276 1804 小乌礁小乌礁277 1798 癞头屿上癞头屿278 1819 小屿山小屿山屿279 1743 北块礁北块礁280 1746 涨网嘴涨网嘴礁281 1749 中岳山中岳山礁282 1751 背箕礁背箕礁283 1773 磨砻担礁磨砻担礁284 1776 磨砻担嘴礁磨砻担嘴礁285 1787 虾鱼礁虾鱼礁286 1795 檀长礁檀长礁287 1810 沙头礁沙头礁288 1800 尾嘴头尾嘴头礁289 1801 刺癞礁刺癞礁290 1752 三岳山三岳山岛291 1828 小癞头屿小癞头山屿292 1832 大王宫卵子大王宫卵子屿293 1826 外开礁外开礁294 1837 大虾鱼岛大虾鱼屿295 1843 虾鱼翼屿虾鱼翼屿296 1853 泥螺屿泥螺岛297 1831 里稻桶礁大稻桶礁298 1842 小虾鱼礁小虾鱼礁299 1833 玟杯屿玟杯屿300 2040 小白礁小白焦屿301 2055 大礁大礁302 2064 南夹礁南夹礁303 2020 伏虎礁伏虎礁304 2023 竹桥屿竹桥屿305 2024 仔虎礁仔虎礁306 2022 尖虎礁尖虎礁307 2029 高虎礁高虎礁308 2031 多伦礁多伦礁309 2038 坟碑礁坟碑礁310 2034 观音礁观音礁311 2043 大白礁大白焦岛312 1995 雨伞礁外雨伞礁313 2011 牛粪礁牛粪礁314 2016 大白带大白带礁315 2017 中白带中白带礁316 2027 拦门大礁拦门大礁317 2028 平虎礁平虎礁318 2036 观排礁观排礁319 2041 塔西礁塔西礁320 2045 母鸡礁母鸡礁321 锁心礁锁心礁322 1758 扁箕礁扁箕礁323 铜板礁铜板礁324 礁尾礁礁尾礁325 1825 金龙尾礁金龙尾礁326 寡妇岩寡妇岩礁327 鸡冠礁鸡冠礁328 1770 铜头岛嘴铜头岛嘴屿329 1796 鸟礁鸟礁330 门头礁门头礁331 半洋礁半洋礁332 天权礁天权礁333 天玑礁天玑礁334 天璇礁天璇礁335 天枢礁天枢礁336 三珠礁三珠礁337 大市山嘴礁大市山嘴礁338 1818 外北嘴外北嘴屿339 埠头礁埠头礁340 1838 乌缆岛乌缆山屿341 金铜钱礁金铜钱礁342 乌缆礁乌缆礁343 2042 羊头礁羊头礁344 小山礁小山礁345 观通礁观通礁346 心肝礁心肝屿347 2054 跳连礁跳连礁348 百亩地礁百亩地礁349 雨伞礁柄雨伞礁柄礁350 小白带礁小白带礁351 门头大礁门头大礁352 鸡屙礁鸡屙礁353 破城礁破城礁354 1763 四礁四礁355 2060 南渔山南渔山岛356 1823 老鼠山老鼠山大礁357 1782 鸡笼礁-1 鸡笼小礁358 2008 牛粪礁-1 牛粪北礁359 2010 牛粪礁-2 牛粪西礁360 1858 纱帽屿-1 中帽翼礁361 2025 狭本礁狭本礁362 1761 雨伞礁中雨伞礁363 1766 大蚕-1 大蚕舌礁364 1764 小蚕-2 小蚕舌礁365 1829 金龙礁-2 万瑟礁366 1830 金龙礁-3 金龙小礁367 1750 太婆礁太婆礁368 1748 太婆礁-1 稻桶石礁369 1808 秤柱礁秤柱礁370 1792 长礁檀长北礁371 1772 小水屿小水屿372 1874 鬼礁山鬼礁山屿373 1878 大埠头大埠头礁374 1880 猢狲铁链猢狲铁链礁375 1883 箬帽礁箬帽礁376 1888 园士园士屿377 1889 八排门八排门岛378 1897 扁屿小扁屿379 1901 两爿礁两爿礁380 1923 南山南山岛381 1938 草鞋耙屿草鞋耙山屿382 1939 草鞋襻屿草鞋襻屿383 1940 草鞋屿草鞋屿384 1893 扁担礁下扁担礁385 1926 蟹礁蟹礁386 1929 骑马礁骑马礁387 1859 断坝断坝屿388 1862 纱帽屿纱帽山屿389 1919 弥陀岛弥陀屿390 1931 油甏屿油甏屿391 1933 油菜花屿油菜花岛392 1932 杏礁杏礁393 黄胖南黄胖礁394 牛屎礁牛屎礁395 南黄礁南黄礁396 鬼礁尾鬼礁尾礁397 虎脚爪虎脚爪礁398 1860 北帽翼礁北帽翼礁399 1895 扁屿-1 扁屿小礁400 1886 金七门-2 中扁担礁401 1894 金七门-3 扁屿岩礁402 1863 南帽翼礁南帽翼礁403 1861 断滨园山断滨园山礁404 1881 金七门-1 上扁担礁405 1836 小牒屿山小牒屿山礁406 1840 牒屿山牒屿山屿407 1849 饭甑山饭甑山岛408 1877 涨落门涨落门礁409 1879 偶岛偶屿410 1885 黄屿门头黄屿门头屿411 1887 黄屿门山黄屿门山岛412 1890 黄屿大黄屿413 1891 清凉屿清凉山屿414 1896 小清凉屿小清凉屿415 1903 娘主头娘主头礁416 1912 小门头山小门头山礁417 1915 狮子山狮子山屿418 1920 稻杆蓬稻秆蓬礁419 1924 大甲山大甲山岛420 1928 横山横山礁421 1927 小甲山小甲山屿422 1902 清凉礁清凉礁423 1913 老虎礁老虎礁424 1914 蜡烛台礁蜡烛台礁425 1916 牌位礁牌位礁426 1918 涨趴礁涨趴礁427 1922 乌礁外乌礁428 1875 藤棚屿藤棚屿429 癞头山癞头山屿430 碗盏礁碗盏礁431 坑头礁坑头礁432 大箩礁大箩礁433 光头礁光头礁434 地袱坎礁地袱坎礁435 1908 南寺嘴南寺嘴礁温州市(共381.5个)一、乐清市(5.5个,其中横仔屿属乐清市与温岭市共有,计0.5个) 序号岛号原习惯名称标准名称1 2361 筲箕屿筲箕屿2 2379 小担山岛小担山屿3 2388 横仔岛横仔屿4 2458 饭蒸屿饭蒸屿5 2518 扁鳗屿扁鳗屿6 2522 大乌岛大乌岛二、洞头县(154个)序号岛号原习惯名称标准名称1 2628 三星屿三星礁2 2629 小乌星屿小乌星屿3 2630 乌星屿乌星岛4 2631 黄泥山屿黄泥山屿5 2632 乌鲫屿鸭屿6 2633 黄狗盘屿黄狗盘屿7 2634 北爿山屿北爿山岛8 2635 北小门岛北小门岛9 2636 棺材屿官财屿lO 2637 双爿山屿双爿山屿11 2638 瓜瓢屿瓜瓢礁12 2639 隔礁隔礁13 2640 南爿山屿南爿山岛14 2643 草屿北草屿15 2644 水牛礁水牛礁16 2645 海鸥礁小海鸥礁17 2646 白龙屿白龙屿18 2647 龙船头嘴岛龙船头屿19 2648 门礁门礁20 2652 鹰岩礁鹰岩礁21 2653 小猫山屿猫山岩屿22 2654 西头山屿西头山屿23 2655 稻杆塘屿稻杆垛屿24 2656 东牛礁东牛礁25 2657 鸡母娘礁鸡母娘礁26 2658 乌牛礁乌牛礁27 2661 两头山屿两头山屿28 2662 茅草屿茅草屿29 2663 青菱屿青菱屿30 2664 雨伞礁里雨伞礁31 2665 大山屿大山岛32 2666 北圆屿北圆屿33 2667 大笔北礁大笔北礁34 2668 大笔架屿大笔架屿35 2669 大笔西礁大笔西礁36 2670 大笔南礁大笔南礁37 2671 小青山屿小青山岛38 2673 圆屿元觉圆屿39 2674 朝天礁朝天礁40 2675 黄石礁元觉黄礁41 2676 笔架礁小笔架礁42 2677 板壁礁板壁礁43 2678 鹭鸶礁鹭鸶礁44 2679 鹭鸶外礁鹭鸶外礁45 2680 老鼠屿猫鼠屿46 2681 山后礁山后礁47 2684 蒲瓜屿小蒲瓜屿48 2685 糕儿礁糕儿礁49 2686 糕屿糕屿50 2688 箬笠屿箬笠屿51 2690 孤岛孤屿52 2693 小横礁小横礁53 2694 大横礁大横礁54 2695 笠岩岛笠岩礁55 2697 背蛙岩岛背蛙岩屿56 2698 竹笠礁小竹笠礁57 2700 擂网礁擂网礁58 2703 田岙屿田岙屿59 2705 桐桥尾屿桐桥尾屿60 2707 乱头屿乱头屿61 2709 鳓礁鳓礁62 2710 三个屿三个屿63 2713 贩艚礁贩艚礁64 2714 镜礁镜礁65 2716 大屿头岛大屿头屿66 2717 镜台礁镜台礁67 2718 屿头礁屿头礁68 2719 中心岩岛中心岩礁69 2720 灯芯岩岛灯芯岩礁70 2722 笔架屿南笔架屿71 2724 笔架南屿笔架南屿72 2728 小霓屿小霓屿73 2729 黄屿北礁黄屿北礁74 2730 黄屿下黄屿75 2731 乌礁乌岩礁76 2732 黄屿南礁黄屿南礁77 2733 内鸟礁内鸟礁78 2734 鸟屿小鸟礁79 2735 北猫屿北猫屿80 2736 木梳礁木梳礁81 2737 里乌礁里乌礁82 2738 南圆屿南圆屿83 2739 虎头屿虎头峙岛84 2740 内龟尾礁内龟尾礁85 2741 外龟尾礁外龟尾礁86 2742 过巷屿过巷屿87 2743 向天礁向天礁88 2744 赤屿赤屿89 2745 南礁东屏南礁90 2746 大丘园礁大丘园礁91 2747 内沟礁内沟礁92 2748 外沟礁外沟礁93 2749 牛鼻孔礁牛鼻孔礁94 2750 松柏礁松柏礁95 2751 大竹屿大竹峙岛96 2752 簟皮礁簟皮礁97 2753 梅花礁梅花礁98 2754 尖石屿尖石屿99 2755 内圆屿内圆屿100 2756 女人礁女人礁101 2757 门口屿门口屿102 2758 浅沟礁浅沟礁103 2759 小竹北礁小竹北礁104 2760 麻雀礁麻雀礁105 2761 小竹南礁小竹南礁106 2762 巷仔屿巷仔屿107 2763 小竹屿小竹峙岛108 2764 元宝礁元宝礁109 2765 外赤屿外赤屿110 2766 金印礁金印礁111 2767 小瞿岛小瞿岛112 2768 八仙礁八仙礁113 2769 龙头礁龙鱼礁114 2770 黄鱼礁黄花鱼礁115 2771 牛矢礁牛矢礁116 2772 中瞿岛中瞿岛117 2774 蜡烛台屿小蜡烛台礁118 2775 红礁红礁119 2776 烟囱礁烟囱礁120 2777 半官屿半官屿121 2778 秤砣屿秤砣礁122 2779 小圆礁小圆礁123 2780 鳎鱼礁鳎鱼礁124 2781 锅圈礁锅圈礁125 2782 锅礁锅礁126 2783 牛脚屿牛脚屿127 2784 牛鼻屿牛鼻屿128 2785 外坡礁外坡礁129 2786 内坡礁内坡礁130 2788 石佛汕岛石佛礁131 2789 乌罗屿乌罗礁132 2790 北策岛北策岛133 2791 虎洞岛虎洞岛134 2792 外烛台礁外烛台礁135 2794 尖刀礁小尖刀礁136 2795 东策岛东策岛137 2796 白崖头岩岛白崖头礁138 2797 双头浪屿双头浪屿139 2798 北先岛北先礁140 2799 老鹰屿老鹰屿141 2800 老鹰山鹰礁142 2801 五屿头岛五屿143 2802 四屿四屿144 2803 香花屿香花屿145 2804 尼姑礁尼姑礁146 2805 无草屿无草屿147 2806 南猫屿南猫屿148 2807 虎屿小老虎礁149 2809 北摆屿北摆屿150 2810 南摆屿南摆屿151 2819 双峰山-1 大峰屿152 2820 双峰山-2 小峰屿153 2821 双峰南礁双峰南礁154 2828 复顶礁复顶礁三、瑞安市(81个)序号岛号原习惯名称标准名称1 大北鹭鸶礁大北鹭鸶礁2 灯山礁灯山礁3 鸡居礁鸡居礁4 2808 金屿金屿5 2812 山姜小屿山姜小屿6 2813 山姜中屿山姜中屿7 2814 山姜屿山姜屿8 2815 双桃北屿双桃北屿9 2816 双桃南屿双桃南屿10 2818 小丁山屿小丁山屿11 2822 丁山屿丁山屿12 2823 莲花北礁莲花北礁13 2825 莲花南礁莲花南礁14 2826 王树段儿屿王树段儿屿15 2829凤凰儿屿凤凰儿屿16 2830 凤凰儿小礁凤凰儿小礁17 2831 荔枝山岛荔枝山岛18 2833 长拔山北礁长拔山北礁19 2834 长拔山屿长拔山屿20 2835 馒头山礁馒头山礁21 2836 长礁大北长礁22 2837 铁礁铁礁23 2838 下干山岛下干山岛24 2839 箕西倍礁箕西倍礁25 2840 小筲箕屿小筲箕屿26 2841 箕南倍礁箕南倍礁27 2842 大叉山岛大叉山岛28 2843 门槛礁门槛礁29 2844 龙珠屿龙珠屿30 2845 马鲛礁马鲛礁31 2846 马鲛东礁马鲛东礁32 2847 正北礁正北礁33 2848 正屿正屿34 2849 正南礁正南礁35 2851 小叉山岛小叉山岛36 2852 大筲箕屿大筲箕屿37 2853 南近礁南近礁38 2854 大筲箕南礁大筲箕南礁39 2855 盘灶屿盘灶屿40 2856 盘灶屿小礁盘灶屿小礁41 2857 竹笠礁竹笠礁42 2858 大北蛤蟆礁大北蛤蟆礁43 2861 内礁内礁44 2862 齿头鳎鳗礁齿头鳎鳗礁45 2863 鳎鳗尾礁鳎鳗尾礁46 2864 半爿山大北半爿山礁47 2865 冬瓜藤北礁冬瓜藤北礁48 2866 小峙山岛小峙山岛49 2867 冬瓜藤南礁冬瓜藤南礁50 2868 沙外礁沙外礁51 2869 南齿头东屿南齿头东屿52 2870 南齿头中礁南齿头中礁53 2871 南齿头西礁南齿头西礁54 2872 外礁儿外小礁55 2873 内礁儿内小礁56 2875 稻草塘屿稻草塘屿57 2876 小冬瓜屿小冬瓜屿58 2877 外半爿月礁外半爿月礁59 2878 联山礁联山礁60 2879 大明甫岛大明甫岛61 2880 小屿头小屿头礁62 2881 小明甫北礁小明甫北礁63 2884 小明甫东礁小明甫东礁64 2886 小明甫岛小明甫岛65 2887 蒲瓜屿蒲瓜屿66 2889 金银顶东礁金银顶东礁67 2890 金银顶屿金银顶屿68 2891 小明甫南屿小明甫南屿69 2892 蒲瓜南礁蒲瓜南礁70 2893 小虎头屿小虎头屿71 2894 小虎头东礁小虎头东礁72 2895 猴头臀屿猴头臀屿73 2896 推人礁推人礁74 2898 关老爷山西礁关老爷山西礁75 2900 大门礁大门礁76 2901 小门礁小门礁77 2902 小门南礁小门南礁78 2903 内长屿内长屿79 2904 外长屿外长屿80 2905 内长南屿内长南屿81 2906 外长南屿外长南屿四、平阳县(61个)序号岛号原习惯名称标准名称1 横州岛横舟屿2 曾排山屿罾排山屿3 2882 小洋山小洋山屿4 2883 瓜瓢岩瓜瓢岩礁5 2907 牛礁牛礁6 2908 老步尾老步尾屿7 2910 四屿西湾四屿8 2911 三屿三屿9 2912 二屿东礁二屿东礁10 2913 上二屿上二屿11 2914 水牛礁下水牛礁12 2915 东南风礁东南风礁13 2916 上头屿上头屿14 2930 中屿中屿15 2931 溜竹礁溜竹礁16 2933 中心礁中心礁17 2934 笔架山笔架山屿18 2935 大鸬鹚礁大鸬鹚礁19 2936 龙头屿龙头岛20 2937 小檑山小檑山屿21 2938 龙船礁龙船礁22 2940 后麂山后麂山岛23 2941 南风礁南风礁24 2942 后麂南礁后麂南礁25 2944 南隆礁南隆礁26 2945 鼠托尾鼠拖尾礁27 2946 磨石外礁磨石外礁28 2948 空心屿空心屿29 2949 虎屿虎屿30 2950 大隆礁大隆礁31 2951 大隆北礁大隆南礁32 2952 打铁礁四排礁33 2953 蒸桶礁蒸桶礁34 2954 上马鞍北礁上马鞍北礁35 2955 西舟东礁西舟东礁36 2956 西舟礁西舟礁37 2957 西舟南礁西舟南礁38 2958 蜡烛礁蜡烛礁39 2959 上马鞍岛上马鞍岛40 2960 小蜡烛礁小蜡烛礁41 2961 屿尾北礁屿尾北礁42 2962 二屿二屿43 2963 小屿小屿44 2964 门屿门峙岛45 2965 蛇头礁蛇头礁46 2966 破屿北礁破屿北礁47 2967 小破屿小破屿48 2968 破屿破屿49 2969 柴屿柴峙岛50 2970 尖屿尖峙岛51 2971 尖屿北礁尖屿北礁52 2972 尖屿东礁尖屿东礁53 2973 马鞍北礁马鞍北礁54 2974 马鞍西礁马鞍东礁55 2975 小柴屿小柴峙岛56 2976 平屿平峙岛57 2977 下马鞍岛下马鞍岛58 2978 南方礁南方礁59 2979 马鞍东礁马鞍南礁60 2988 绿鹰礁绿鹰礁61 2989 落阴山礁落阴山礁五、苍南县(80个)序号岛号原习惯名称标准名称1 2917 长腰山长腰山屿2 2918 冬瓜山冬瓜山屿3 2919 凉伞礁凉伞礁4 2920 圆山仔屿外圆山仔屿5 2921 蒜屿蒜屿6 2922 蒜瓣礁蒜瓣礁7 2923 半爿山半爿山屿8 2925 圆山仔礁内圆山仔屿9 2926 张凤山张凤山屿10 2928 铁墩岛铁墩屿11 2929 果盘礁果盘礁12 2932 南墩岛南墩屿13 2980 尖头石片岛尖头石片屿14 2981 门头礁小门头礁15 2982 福星礁福星礁16 2983 乌礁内乌礁17 2984 蕉礁蕉礁18 2985 外攀树岛外攀树屿19 2986 小白礁大渔小白礁20 2987 黑礁大渔黑礁21 2990 官礁官礁22 2992 交杯岛交杯屿23 2993 三爪滩岩三爪滩礁24 2994 南往礁南往礁25 2995 大加筛岛大加筛岛26 2996 加筛尾礁加筛尾屿27 2997 角浪礁角浪屿28 2998 串担屿串担屿29 2999 浮龙屿浮龙屿30 3000 大门山大门山岛31 3001 圆山仔礁圆山仔屿32 3002 老君岛老君屿33 3003 坟头礁文斗屿34 3004 尖刀礁尖刀礁35 3005 龙眼礁龙眼礁36 3006 龙骨礁龙骨礁37 3007 草礁草礁38 3008 孝屿鼻孝屿鼻屿39 3009 大门墩大门墩屿40 3010 孝屿孝屿41 3011 大门外墩大门外墩礁42 3012 大离关岛大离关屿43 3013 长礁南长礁44 3014 瓜子屿瓜子屿45 3015 顶草屿岛顶草峙岛46 3016 平沿礁平沿礁47 3017 凤凰礁凤凰礁48 3018 国姓礁国姓礁49 3019 木耳屿木耳屿50 3020 脚桶屿脚桶屿51 3021 弹棉屿弹棉岛52 3022 草峙草峙岛53 3023 鸬鹚礁鸬鹚礁54 3024 南山仔屿南山仔屿55 3025 虎仔礁虎仔礁56 3026 静安岛静安屿57 3027 礁尾礁下礁尾礁58 3028 机星尾岛机星尾岛59 3029 南屿仔礁南屿仔礁60 3030 美人岛美人岛61 3031 门仔岛门仔屿62 3032 屿仔礁屿仔礁63 3033 尖礁尖礁64 3035 牧牛礁牧牛礁65 3037 岩礁岩礁66 3038 王礁王礁67 3039 小裂岩小裂岩屿68 3040 狼舔礁狼舔礁69 3041 望狼礁望狼礁70 3042 大裂岩大裂岩屿71 3043 青屿青屿72 3044 内螺礁内螺礁73 3045 鸡冠礁上鸡冠礁74 3046 外螺礁外螺礁75 3047 小立鹤岛小立鹤屿76 3048 鸡心岩岛鸡心岩屿77 3049 立鹤岛立鹤屿78 3050 星仔岛星仔岛79 3051 横屿横屿80 3061 前屿山前屿山屿嘉兴市(共20个) 一、平湖市(9个)序号岛号原习惯名称标准名称1 358 外蒲山外蒲岛2 381 小孟山小孟屿3 408 大孟山大孟屿4 425 菜荠山菜荠屿5 465 下盘山下盘屿6 467 无草屿北无草屿7 469 堆草屿堆草屿8 459 上盘山上盘屿9 462 劈开山劈开屿二、海盐县(11个)序号岛号原习惯名称标准名称1 496 白塔山白塔岛2 494 马腰岛马腰岛3 491 竹筱岛竹筱岛4 492 外礁外礁5 486 北礁北礁6 517 门山门山礁7 563 大巫子山大巫子山岛8 564 小巫子山小巫子山岛9 561 顾山顾山礁10 502 毛灰礁毛灰礁11 534 缟山缟山礁舟山市(共1143个) 一、定海区(72个)序号岛号原习惯名称标准名称1 650 上灰鳖山上灰鳖山屿2 667 下灰鳖山下灰鳖山屿3 706 北馒头山北馒头山屿4 718 无毛山无毛山屿5 732 龙洞山马目龙洞屿6 739 丫鹊山丫鹊山屿7 776 半边山马目半边屿8 781 小五峙小五屿9 783 大五峙大五峙岛10 791 横档礁横档礁11 792 小峙中山小峙中山岛12 797 鲫鱼礁鲫鱼礁13 805 小乌峙长白小乌屿14 810 乌峙山乌峙山屿15 811 白馒头山白馒头山屿16 826 野鸭山野鸭山屿17 833 小瓜连山小瓜连山屿18 842 瓜连山瓜连山岛19 896 癞头礁上癞头礁20 897 下长山下长山屿21 902 团山团山屿22 915 小园山小鹁鸪山屿23 919 粽子山粽子山屿24 922 凉帽山干揽凉帽山屿25 923 小菜花山小菜花山屿26 926 墨斗山墨斗山屿27 942 屿山屿山屿28 944 双螺礁册子双螺礁29 951 北钓礁北钓礁30 952 老虎山老虎山屿31 965 捣杵山捣杵山岛32 972 钓礁钓礁33 990 半洋礁双桥半洋礁34 993 鸭蛋山鸭蛋山屿35 994 老鼠山盘峙老鼠屿36 997 大黄狗礁大黄狗礁37 1003 枕头山盐仓枕头屿38 1004 沙尖山沙锲山屿39 1005 洋螺山洋螺山屿40 1006 竹高山竹高山屿41 1007 馒头山十六门馒头屿42 1008 大圆山长峙大圆山屿43 1009 西担峙岛、东担峙岛担峙岛44 1011 泥螺山长峙泥螺山屿45 1013 中圆山中圆山屿46 1017 对面圆山对面圆山岛47 1020 小凤凰山小凤凰山屿48 1027 大鼠山大鼠山屿49 1029 南馒头山南馒头山屿50 1030 铜盆礁铜盆礁51 1033 小干山小干山屿52 1038 蛇山茶山岛53 1041 大谷山大谷山屿54 1046 小谷山小谷山屿55 1050 和尚山盘峙和尚山屿56 1052 中馒头山长峙中馒头屿57 1053 长馒头山长馒头山屿58 1057 高背山高背山屿59 1058 半边凉帽山半边凉帽屿60 1060 团鸡山团鸡山岛。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海岛保护规划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海岛保护规划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海岛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9.03
•【字号】浙政函〔2018〕126号
•【施行日期】2018.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海岛保护规划的批复
浙政函〔2018〕126 号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印发〈浙江省海岛保护规划〉的函》(浙海渔规〔2018〕6 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浙江省海岛保护规划(2017—2022 年》(以下简称《规划》),由你局予以公布。

二、沿海有关市、县(市、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规定,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严守海洋生态红线,大力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有效保护海岛及其周边生态系统,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资源,积极推进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

三、你局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加强与自然资源部的汇报沟通,取得支持。

省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岛保护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1〕308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48 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8 年9 月3 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12.14•【字号】浙自然资规〔2022〕19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19号各沿海市、有关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2月14日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推进无居民海岛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浙江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居民海岛管理职责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规范对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浙江省辖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包括规划编制、名称管理、保护与生态修复、开发利用、生物和非生物样本采集审批、不动产登记、使用金减免、项目用岛监管等自然资源系统内部管理规则。

二、职责分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域无居民海岛保护和生态修复,无居民海岛调查、监视监测与评价,无居民海岛地名管理和名称标志设置与维护,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监督管理及用岛监管,编制涵盖无居民海岛的省域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受理本省市域间存在归属争议的省政府批准权限的无居民海岛用岛申请,审核省政府批准权限内的无居民海岛用岛申请和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拟定省域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政策与技术规范。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域无居民海岛保护和生态修复,无居民海岛调查、监视监测与评价,无居民海岛地名管理和名称标志设置与维护,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监督管理及用岛监管,编制涵盖无居民海岛的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受理并初审本市县域间存在归属争议的省政府批准权限的无居民海岛用岛申请,编制本市县域间存在归属争议的省政府批准权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并实施经批准的招拍挂方案,办理无居民海岛不动产登记。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无居民海岛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经国务院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未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款,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价限制制度。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无居民海岛的等别、用岛类型和方式、离岸距离等因素,适当考虑生态补偿因素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无居民海岛的等别划分、用岛类型界定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分别参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第五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不得低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的计算公式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使用年限×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公式中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以无居民海岛使用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利用面积为准。

第六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前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出让价款进行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浙政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4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浙江省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省之一,海岛众多,是发展海洋经济的突出优势。

加强重要海岛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对于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经济发展战略、推进海岛地区加快发展、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引导浙江省重要海岛的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划。

规划范围为浙江省管辖海域范围内的100个重要海岛;规划期限为2011-2015年,展望至2020年,以2010年为基准年。

一、重要海岛选择重要海岛是指在海洋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经济或生态价值,对实施海洋开发开放和保护海洋生态系统起到核心引领作用,并具备较强辐射与带动能力的海岛。

这些海岛是浙江省开展海洋经济发展试点的特色领域,是优化海洋经济发展布局的重要支撑,是打造现代海洋产业体系的重要区域,是构建“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的重要载体,也是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在综合考虑海岛资源禀赋与发展潜力的基础上确定重要海岛,具体选择标准如下:一是陆域面积不小于5平方公里的岛屿。

二是陆域面积不足5平方公里,但属于乡级以上行政区驻地的岛屿。

三是陆域面积不足5平方公里,但在“十二五”期间具有重要开发需求的岛屿。

四是陆域面积不足5平方公里,但处于海洋保护区内的核心岛屿。

根据上述标准,在全省现状海岛(除2008-2009年我省开展的海岛甄别调查统计的2878个海岛外,还包括玉环岛)中筛选了100个岛屿作为本次规划的重要海岛(详见附表)。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07•【文号】财综[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无居民海岛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我们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一○年六月七日附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无居民海岛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经国务院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未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款,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无居民海岛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经国务院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未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款,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价限制制度。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无居民海岛的等别、用岛类型和方式、离岸距离等因素,适当考虑生态补偿因素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无居民海岛的等别划分、用岛类型界定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分别参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第五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不得低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的计算公式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使用年限×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公式中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以无居民海岛使用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利用面积为准。

第六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前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出让价款进行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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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2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五日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和使用管理,促进无居民海岛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款,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

单位和个人利用本省管辖范围内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未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第三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

第四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价限制制度。

无居民海岛的等别划分、用岛类型界定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分别参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第五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不得低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的计算公式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使用年限×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公式中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以无居民海岛使用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利用面积为准。

第六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出让价款进行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省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八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实行中央地方分成,按照中央20%、省20%、市10%、县(市、区)50%比例缴入国库。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第九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海岛保护、海岛管理、海岛生态修复、海岛调查、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和海岛防灾减灾与监视监测系统建设。

第二章 征 收第十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批准的使用年限实行一次性计征。

应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额度超过1亿元的,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用岛的海洋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在3年内分次缴纳。

分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首次缴纳额度不得低于总额度的50%。

在首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后,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省海洋主管部门依法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全部缴清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后,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省海洋主管部门依法换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申请分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申请和核准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省政府批准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省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十二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实行就地缴库办法。

省海洋主管部门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向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开具《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通知无居民海岛使用者按照有关要求填写“一般缴款书”,在无居民海岛所在市、县(市、区)就地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省海洋主管部门应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以及“一般缴款书”第二联复印件报送财政部浙江监察办备查。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用岛面积、适用的征收等别、征收标准、应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数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期限、缴库方式、适用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相关内容。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应当在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1个月之内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就地缴库。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8“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新增),并下设01目“中央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和02目“地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

缴库时,填写2份“一般缴款书”。

其中:中央20%部分填写1份“一般缴款书”,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801“中央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备注”栏注明中央分成比例;地方80%部分填写1份“一般缴款书”,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802“地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预算级次”分别填写“省级”、“市级”、“县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收妥后,按规定比例和级次进行划解,“备注”栏注明地方分成比例。

宁波市缴省部分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省财政与宁波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第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滞纳金随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规定分成比例和科目一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三章 免 缴第十四条 下列用岛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一)国防用岛;(二)公务用岛,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承担公共事务管理任务的单位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用岛;(三)教学用岛,指非经营性的教学和科研项目用岛;(四)防灾减灾用岛;(五)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岛,包括非经营性码头、桥梁、道路建设用岛,非经营性供水、供电设施建设用岛,不包括为上述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用岛;(六)基础测绘和气象观测用岛;(七)国务院财政部门、海洋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益事业用岛。

第十五条 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应当依法申请并经核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项目用岛,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人申请免缴省政府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填写由省级部门统一制定的相关表格,经用岛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市级财政和海洋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审批的,由省财政、海洋主管部门联合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一)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和免缴申请表。

包括免缴理由、免缴金额、免缴期限等内容;(二)能够证明项目用岛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三)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原则上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60日内,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对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

第十八条 经依法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岛项目,申请转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或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的,应当由受让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申请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第四章 使 用第二十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如下:(一)海岛保护。

包括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即保护海岛资源、生态,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

(二)海岛管理。

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海岛管理部门依据法律及法定职权,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等措施对海岛保护、合理利用进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海岛生态修复。

包括依据生态修复方案,通过生物技术、工程技术等人工方法对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的海岛进行修复,并对修复效果进行追踪的工作。

(四)海岛调查。

包括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进行水文、气象、地质、矿产等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情况调查。

(五)海岛基础设施建设。

包括海岛可再生能源、淡水设施、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技术研究与工程建设。

(六)海岛防灾减灾与监视监测系统建设。

包括海岛防灾减灾规划体系、技术标准规范、灾害风险评估、监视监测网络等建设工作。

第二十一条 当年缴入国库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

省级分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在用于省本级支出有结余时,可以视情安排补助市县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预算,或由省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0类02款17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科目(新增)。

第二十四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严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助、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五条 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在项目未完成时形成的年度结转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项目因故终止的,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使用情况检查。

第二十七条 拒不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由依法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无偿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承担单位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已拨付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并给予5年内不得申请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一)不按规定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四)申请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弄虚作假,骗取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五)截留、挤占、挪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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