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通过研讨会议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的,被扶养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活费,但侵权人已支付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的除外。
受害人死亡,支付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相关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相关费用的除外。
第五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七条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行为人没有过错,法律规定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承担主要责任。
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讲稿范本(二篇)
《侵权责任法》讲稿范本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们:大家好!我今天要为大家介绍的主题是《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它为公民和组织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在我演讲的过程中,我将从三个方面介绍《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性、主要内容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性。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民事领域的法治建设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它不仅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在侵权事件中的权利和义务,还明确了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的具体方式。
通过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个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接下来,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内容。
《侵权责任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的认定和侵权责任的赔偿。
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授权不可为、认定责任的原则、损害赔偿的原则、责任限制和责任免除的原则等。
侵权责任的种类主要有侵权划分、侵权形式划分和侵权侵害方式分析等。
侵权责任的认定主要包括主体认定和行为认定两个方面。
侵权责任的赔偿主要有财产损失赔偿、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最后,让我们来看一下《侵权责任法》对社会的影响。
首先,它提高了公民和组织的法律意识。
《侵权责任法》通过对侵权责任的规定,使公民和组织更加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增强了他们的法律意识。
其次,它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不仅保护了个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后,它提高了社会的法治水平。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使我国民事法律体系更加完善,进一步提高了社会的法治水平,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这里,我想以一位被侵权的个人为例,向大家介绍一下《侵权责任法》的具体应用。
某位消费者购买了一款手机,结果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这位消费者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法要求厂家进行退货退款或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0.06.30
•【文号】法发[2010]23号
•【施行日期】2010.06.30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实际失效
•【主题分类】侵权责任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
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
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为大家讲解2024年版的《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特别重要的一部法律,它规范了人民在生产、生活中被侵犯权益时的赔偿责任和救济途径。
而2024年版的《侵权责任法》在传承和发展以往版本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重要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
一、个人权益更受保护《侵权责任法》的宗旨一直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2024年版的《侵权责任法》进一步强调了对个人权益的保护。
在现代社会中,个人的隐私、名誉、荣誉等权益被侵犯的情况越来越多。
因此,2024年版的《侵权责任法》在个人权益保护方面加强了规定,明确了对于隐私泄露、网络中伤等行为的追究责任以及相应的赔偿标准。
二、网络侵权行为更加明确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层出不穷。
为了更好地防范和打击网络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对2024年的版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
特别是加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审查义务,如在上传、发布、转载信息时对于侵犯他人权益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以防止侵权行为的扩大和蔓延。
三、加强了赔偿机制赔偿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2024年版的《侵权责任法》在赔偿机制方面进行了重大的改进。
首先,法律规定了不同类型侵权行为的赔偿计算标准,明确了侵权行为给受侵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
其次,法律强调了违法侵权行为人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提高了违法成本,以此促使侵权行为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完善了救济途径《侵权责任法》不仅是对侵权责任进行规定,同时也为受侵权人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
2024年版的《侵权责任法》在这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完善和创新。
特别是通过设立了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为受害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救济途径。
侵权责任保险的引入,不仅有助于减轻受侵权人的负担,还能够推动保险业的发展,带动经济的繁荣。
[法学]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文字稿
[法学]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文字稿目录杨立新简介《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杨立新简介: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五五”普法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通化师范学院教授,台湾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
1975年从事司法、法律研究工作,历任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审判组长,烟台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检察员。
近年来多次到早稻田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剑桥大学、伦敦大学、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东吴大学、铭传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澳门大学等院校访问讲学。
著有《侵权法论》(已出第三版)、《人身权法论》(已出第三版)、《人格权法专论》、《亲属法专论》、《侵权行为法专论》、《合同法专论》、《物权法新概念与新规则》、《大众物权法》、《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1—8集)、《共有权理论与适用》、《民事裁判方法》、《医疗侵权法律与适用》等专著60余部,主编《物权法》、《债法总则研究》、《侵权责任法原理与案例教程》、《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1—14集)等著作、教材70余部,参与《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工作,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等报刊杂志发表法学论文400余篇。
《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介绍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在12月26号通过的,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时候,一共有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这样一个通过的比例,我觉得还是非常满意的,因为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它在各方面的利益表现得都比较突出,各方面的利益冲突也比较明显,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能够这样一个高票通过,说明大家对这个法律是非常拥护的。
侵权责任法专题研究报告
侵权责任法专题研究报告
侵权责任法是指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赔偿义务、排除权利、纠正行为等。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规范。
侵权责任法专题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侵权责任法的概述:介绍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等要素。
2. 侵权责任的主体:分析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包括个人、法人和政府等,以及各个主体在侵权行为中的责任分配。
3. 侵权责任的类型:探讨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如故意侵权、过失侵权和无过错责任等,分析各类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赔偿标准。
4. 侵权责任的赔偿:详细介绍侵权责任的赔偿问题,包括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名誉损害赔偿等,以及相应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
5. 侵权责任的防范和处理:探讨侵权责任的防范和处理措施,包括事前防范措施、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和争议解决机制等。
6. 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分析侵权责任法在实践中的问题和争议,并对未来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探讨。
侵权责任法专题研究报告需要对相关法律文献和案例进行深入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对侵权责任法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价。
同时,还需关注侵权责任法在不同领域的应用,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产品责任等,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通过专题研究报告的撰写和讨论,进一步促进侵权责任法的完善和有效实施。
2023年《侵权责任法》讲稿模板
2023年《侵权责任法》讲稿模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好!首先,我代表XX单位,感谢大家出席今天的讲座。
我很荣幸能在这里与各位一起探讨2023年《侵权责任法》的内容与意义。
今天,我将就该法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责任承担作简要的介绍。
一、背景介绍2023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侵权责任法领域的深化修订和完善。
该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责任承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新的《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的主体、客体和情形三个要素。
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须具有相应的侵权主体能力。
侵权行为的客体可以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而侵权行为的情形则包括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两种情况。
三、责任的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
对于民事责任来说,侵权行为人需承担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以及消除危险责任。
而行政责任则主要是依法由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四、法律的意义与影响《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保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首先,该法进一步强化了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责任承担,使侵权行为的界定更加明确,为侵权受害人提供了更大的保护。
其次,该法明确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分,促使双方能够更好地协同作用,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再次,该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社会风险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加大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能够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市场秩序和社会诚信度。
最后,该法的制定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侵权行为的严重影响不仅损害个人合法权益,也冲击社会公平正义,而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有力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秩序。
总结:2023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步,该法的出台对于推进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责任承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侵权责任法讲座
1、甲乙二人共谋杀丙,丙中数刀,不知甲或乙所为;
2、甲乙二人共抬重物登高,预见有坠落伤人之虞,但 彼此询问,均有不致坠落之自信,乃抬行不辍,终致坠 落伤人。
3,几名小学生放学路上同时向河面打水漂, 一石从水面飞起击中对岸河边洗手的小学生眼 睛,造成失明。
4,甲乙同时向丙所在方向射击猎物,丙中一 弹身亡,但穷尽手段,加害人不明;
一、数人没有意思联络;
二、共同实施危险行为;
三、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后果;
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后果意味着: 1、损害事实已经发生,损害后果已经造成。
2、因果关系的存在能够客观认定,损
害确系共同危险行为所造成。
3、不存在共同原因。即仅有一人或者
数人中一局部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另一局部
竞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竞合〔直接结合,原因力不可分〕
所谓“直接结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须各行为人的行为均为积极的加害行为; 〔2〕须原因力同一,且同为直接因果关系,即 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结合为损害结果不可区分 的共同原因;
〔3〕须损害结果不可分,即损害结果具有同 一性。二人以上的行为符合以上条件的,即属 行为竞合。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缺乏以支付的,先承 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本法与其他侵权特别法的关系〕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归责原那么 第六条〔过错责任原那么和过错推
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 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 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 ?证据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举证责任倒 置的情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8.12.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2008年12月2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汇报三个问题:一、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起草和修改经过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侵权案件逐年增多。
2007年,我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已达87万多件。
2003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16人次提出了7件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和8件建议。
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不断提出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制定一部较为完备的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一编,已经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
民法草案共 9编、1200多条,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物权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以及今年的立法计划,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编的基础上抓紧工作,认真研究了国内规定和国外一般做法,并先后在北京、上海、浙江、黑龙江等地进行调研,今年9月,又召开了法院系统和部分民法专家参加的研讨会。
2023年侵权责任法座会讲话模板
2023年侵权责任法座会讲话模板尊敬的各位与会嘉宾、各位专家学者、各位朋友们:大家好!首先,我要感谢各位莅临本次座谈会,能够与各位一起探讨有关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议题,我感到宾至如归。
在座的各位都是权威的专家学者和业界精英,对侵权责任法有着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在座各位的发言与交流无疑将对我们深化侵权责任法的研究和完善工作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2023年是侵权责任法刚刚实施30周年的时刻,回顾这30年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建设与完善是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
三十年来,侵权责任法广泛适用于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维护了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有众多实践问题和新情况亟待我们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今天,我想从三个方面对2023年的侵权责任法进行总结与展望。
首先,我们要对侵权责任法进行全面评估。
经过三十年的实践运行,我们可以发现侵权责任法的理论框架基本成熟,但在具体的适用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完善的方面。
比如,民事责任的定性问题、责任主体的确定、损害赔偿标准的确立等,都需要我们对侵权责任法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修正与完善措施。
同时,我们还要在实践中发掘案例,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司法实践与学术研究的交流与对接,以不断提高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水平。
其次,我们要将侵权责任法与国际接轨。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了全球化时代,我国的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与国际接轨程度不断加深。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也要面向国际实践进行应用与完善。
比如,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的出现让侵权责任法面临新的考验;跨国公司的涉权行为也要求我们对侵权责任法进行跨境调整;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大潮也要求我们提高对国际规则的重视。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国际先进侵权责任法规的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提高侵权责任法的国际化水平。
最后,我们要加强侵权责任法的宣传与普及。
侵权责任法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但是由于侵权责任法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很多人对它的了解程度还不够,甚至存在误解。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模板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模板正文: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嘉宾,大家好!我代表***,今天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做一份关于2024年《侵权责任法》的讲稿。
《侵权责任法》是我们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对人们的社会生活、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2024年版的《侵权责任法》是在前一版本的基础上做出的一系列改革和完善,为了更好地解释和普及这部法律,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讲解。
1. 《侵权责任法》的背景和重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多样化,因此出现的各种社会关系也更加复杂。
同时,伴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侵权行为也愈发严重。
《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性就在于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赔偿方式与范围。
它既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也对侵权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2. 2024年《侵权责任法》的主要亮点(1)明确规定了网络侵权行为的责任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侵权行为日益猖獗。
2024年版的《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让侵权行为者付出相应的法律成本,保护了正当的网络经济发展环境。
(2)加大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和赔偿方式,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使公民的隐私权得到更好的保障。
(3)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知识产权是创新和科技发展的重要保障。
《侵权责任法》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金额进行了相应提高,并加大了打击侵权行为的力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创新者和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3. 《侵权责任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和完善,有助于构建法治化的经济环境,推动经济发展。
首先,它提高了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意识,减少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它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提供了更好的保护,激发了企业的创新活力。
同时,也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好的保护,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嘉宾和各位朋友们:大家好!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个重要的场合,向各位介绍2024年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使命。
本次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旨在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制度,引导和规范各方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下面,我将围绕新修订后的《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进行详细介绍。
一、加强赔偿责任的法律保障《侵权责任法》的核心目标就是保护受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
首先,通过明确侵权行为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明确了赔偿责任的性质。
对于故意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人承担更加严厉的赔偿责任,包括赔偿产生的实际损失和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对于过失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以适应不同情形下的需求。
同时,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也增加了对于多人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规定,使得侵权行为不会因为多方参与而降低赔偿责任。
二、完善侵权行为的认定和举证规则在确定侵权行为和认定侵权责任时,法律规则的清晰和适用性非常重要。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求,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更加明确的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和证据相关规则。
首先,对于网络侵权行为,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并规定其举证责任,使得网络空间更加清朗和有序。
其次,对于医疗纠纷和产品质量问题等特殊领域的侵权行为,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进一步完善了其认定标准和证据规则,规定了专门的鉴定程序和认定标准,提高了司法判断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对于权利保护和纠纷解决的支持和保障《侵权责任法》不仅仅是对侵权行为的追责和赔偿,更重要的是为公民的权利保护提供支持和保障。
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增加了对于权利保护的措施和机制,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禁止和救济措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9.10.27•【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9年10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征求意见。
对草案的主要问题,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了20余次座谈会,在甘肃、江苏、安徽、山东、江西、宁夏、陕西等地进行了调研,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卫生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安监总局等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法律委员会于10月1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最高人民法院的同志列席了会议。
10月20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现就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死亡赔偿在许多情况下根据死者年龄、收入状况等情形赔偿数额有所不同,但在同一事故造成死亡人数较多时,为便于解决纠纷,不少采用相同数额予以赔偿,草案应当根据实际做法增加有关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二、有的常委委员、法院和专家提出,侵害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造成财产损失的,不少情况下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草案应当进一步对侵害人身权如何赔偿作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中美侵权法国际研讨会实录
中美侵权法国际研讨会实录上传时间:2009-7-27内容提要: 7月11日至12日,中美侵权法国际研讨会于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会议厅举行。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美国法学会主办,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协办。
会议邀请了中美两国学术界和实务界众多专家、学者、法官、律师们参加。
在参会过程中,中美双方的与会人员就双方共同关心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互相交换意见,借鉴经验,加深了双方之间的了解,也共同努力解决双方在司法实务中遇到的类似疑难问题。
本次会议同时也作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对外交流的一个环节,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本次会议于7月11日上午9点正式开始,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美国法学会主席L.李本教授分别作了热情洋溢的开幕致词。
会议的第一部分议题是“美国大规模侵权及其与集团诉讼”,主要由纽约大学法学院的Samuel Issacharoff教授,Robert Klonoff教授以及范德毕特大学法学院的Richard Nagareda教授分别就美国大规模侵权的情况以及集团诉讼的发展和实践等方面介绍了美国法学界在这一领域的学说、经验和相关的司法实践。
会议的第二部分议题是“中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研究”。
关于此,中国政法大学的李显东教授做了主题发言,主要介绍了中国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法律规定,相关学说和司法判例。
哥伦比亚大学的Benjamin Liebman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于敏教授就此问题结合李显东教授的发言,进行了相关评议。
7月12日的议题主要有4个方面,首先是“中国环境侵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的王灿发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的周珂教授分别就中国环境侵权的现状和具体问题两个方面介绍了中国目前环境侵权的相关学说和司法实践经验,美国的Allen Black律师,作为评议人与大家交流了美国方面的有关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6
【摘要】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总页数】6页(P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2
【相关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12月2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J], 张柏林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一2009年1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J], 胡康生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12月22目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J], 刘锡荣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09年1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J], 胡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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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通过研讨会议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通过研讨会议程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会议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会议厅会议时间:2009年12月29日开幕式(14:30—15:30)主持人: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开幕致词:林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重点报告: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王鸿翼(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茶歇(15:30-15:40)主题发言(15:40—17:00)主持人: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发言人:郭明瑞(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军(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锋(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马新彦(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保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麻昌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海淀法院副院长)闭幕式:(17:00-17:30)闭幕式主持人:姚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闭幕报告:王胜明(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闭幕致词: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侵权责任法》通过研讨会2009年12月29日杨立新: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同志,今天中央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首都法学界的领导和同志们在中国人民大学隆重集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研讨会,热烈庆祝《侵权责任法》通过并进行初步的研讨,我带要主办方热烈的欢迎各位领导和嘉宾!我们今天召开的这个会议,既是庆祝会也是庆功会,也是誓师会。
2024年侵权责任法座会讲话(3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座会讲话正式颁布实施,为深入探讨该法的实施对社会各方面产生的现实意义,昨日,青岛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青岛市民商法研究会联合召开《侵权责任法》座谈会。
与会人员主要包括青岛法学界权威专家、富有司法实践经验的市中级法院法官以及市法制工作者。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又一部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
这部法律对于明确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侵权责任法》对目前大量存在的民事侵权案件如医疗纠纷、死亡赔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作出明确规定。
值得关注的亮点包括:一是多人死亡事故中同命同价赔偿原则的确立。
针对饱受垢议的“同命不同价”现象,《侵权责任法》规定可以不考虑个体的差异而采取统一的标准或者数额来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规定可以让死者家属在赔偿方面尽可能地享受到法律上的平等,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上的生动体现。
二是精神损害赔偿得到法律彰显。
《侵权责任法》从立法的高度首次确认精神赔偿制度,并为审判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是立法史上的一次伟大进步,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保护人权的立法理念。
三是为解决医患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纳入其调整范围,确立了医疗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还对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以及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均作出了规定。
市中级法院徐奎浩法官认为,《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定位是填补损失,其基本理念是以受害人为中心,突出对受害人的关爱,因此,强调在自由保障和权益保护之间,适当向受害人倾斜。
《侵权责任法》的又一亮点,是针对网络侵权事件,在立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也因此被学者誉为“互联网专条”。
长期以来,由于《民法通则》等既有法律法规没有对网络侵权行为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造成了两大不良影响:一是少数人利用互联网诋毁他人的名誉,一些网络管理者忽视甚至丧失了自己应有的义务和责任,有意或不经意间对不符合事实的虚假言论进行传播。
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若干建议讲解
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若干建议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若干建议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处2009年5月29日至31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在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召开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四届全国代表大会(200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各高校法律院系、科研机构的200多名学者参加了会议。
会上,与会人员分两组围绕《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深入讨论,就下列问题形成了一致意见并提出了修改建议。
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侵权法保障的权益范围侵权责任法首先要明确究竟保护哪些权利和利益,确定侵权法保障的范围实际上就是明确侵权法调整的对象。
草案二审稿第二条对侵权法保障的权益范围做了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与会学者一致认为,这一规定不仅无法发挥预期的功能,反而会在实践中引发不必要的误解,建议删除。
理由在于:首先,该条行文过于抽象、概括,对侵权法究竟要保护哪些权利、保护哪些利益,界定不清楚、范围不清晰。
一方面,这里提到的“侵害民事权利”,没有提及合法利益的保护问题,但合法利益也是应当受到侵权法保护的。
另一方面,不是所有民事权益都能够通过侵权责任来加以保护的。
债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依据该条似乎要受侵权法调整。
但实际上债权原则上不属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
其次,该条规定抹杀了民事权利、利益受侵权法保护程度的差别。
侵权法中,债权和利益与绝对权相比,在保护的程度和构成的要件都是不同的。
尤其是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在民法中享有不同的地位,较之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对民事利益的保护受到严格的限制,通常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等情况下,才有必要对受害人遭受的利益提供侵权法上的救济。
如果对保护利益的范围过于宽泛,容易限制人的行为自由,引发诉讼泛滥,这也不符合侵权法立法的基本目的。
因此,像二审稿第二条那样笼统地规定一个条款,将来法院操作起来就会非常困难,无法从条文中寻找到侵害债权和侵害利益的特殊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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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通过研讨会议程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会议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会议厅会议时间:2009年12月29日开幕式(14:30—15:30)主持人: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开幕致词:林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重点报告: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王鸿翼(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茶歇(15:30-15:40)主题发言(15:40—17:00)主持人: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发言人:郭明瑞(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军(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锋(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马新彦(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保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麻昌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海淀法院副院长)闭幕式:(17:00-17:30)闭幕式主持人:姚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闭幕报告:王胜明(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闭幕致词: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侵权责任法》通过研讨会2009年12月29日杨立新: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同志,今天中央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首都法学界的领导和同志们在中国人民大学隆重集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研讨会,热烈庆祝《侵权责任法》通过并进行初步的研讨,我带要主办方热烈的欢迎各位领导和嘉宾!我们今天召开的这个会议,既是庆祝会也是庆功会,也是誓师会。
庆祝会是庆祝《侵权责任法》的诞生,它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它的完成标志着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了。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基本完成,所以我们有理由进行庆祝。
庆功会是为各位起草《侵权责任法》的有功人员庆功,特别是王胜明主任以及各位学者。
2001年我们进行起草《侵权责任法》的草案,2002年法工委起草讨论,今天终于有了既有人民性又有科学性的法律。
《侵权责任法》成为了正式的法律,于2010年7月1日实施,我们都担负着正确行使法律,保护人民权利,制裁和预防侵权行为,建设稳定社会秩序的重任。
我们可以预见,中国《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实施将会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大的作用,发生重大的影响。
第一,它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初见雏形。
第二,增强社会的权利意识。
第三,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维权的自觉性和规范化。
第四全面规范民事审判活动,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化。
下面我介绍与会嘉宾:王胜明主任、王利明副校长、梁慧星教授、林嘉书记、杜万华庭长、贾东明主席、顾继华主任、刘芝新主任、贾小刚庭长。
下面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林嘉同志致辞。
林嘉: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
受韩大元院长的委托,我来参加这样一个隆重的会议。
今天上午杨立新老师说我还要代表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和民法学会,我代表不了那么多的身份。
今天这么多来宾到来,我代表法学院向各位来宾的到来表示欢迎。
2009年10月26日注定是一个值得记住的日子,因为这一天期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得以顺利的通过,这部法是继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之后在民事领域里又一部非常重要的民事法律。
作为民众来说,作为法学研究者来说,特别是民法学者来说都是特别值得欢欣鼓舞的事情。
《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对整个侵权责任的问题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尤其是在很多制度上有所创新。
比如说,在法律里第一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规定了同命同价的原则。
这些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确实起了非常重要的意义。
还有像医疗损害赔偿的问题、环境污染的问题、产品缺陷的问题、召回制度等,这些问题都是在侵权领域里这么多学者研究以后得到的共识,这在立法上得以规定,对中国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的保护起到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且这样的一部立法,更重要的是彰显了公民的权利意识,同时也强化了责任意识、义务意识,我想作为一个正义社会来说,确实需要对权利有维护有保护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应该说这部立法起到这样的作用。
今天非常高兴,来宾都是民法学界的大腕,很多老师和专家都是这部《侵权责任法》重要的参与者、立法者,今天在这样的会场上,一会儿会听到这么多专家的演讲,对我们在座各位来说是难得的机会。
我在这里再次对来宾表示感谢,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
杨立新:谢谢林嘉书记的致辞,下面我们有四个重要报告,首先请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教授做报告。
王利明:尊敬的王主任,尊敬各位老师,各位来宾,各位同学,非常高兴今天侵权法通过之后,在这里简单的谈几句。
《侵权责任法》的通过确实是我们国家政治生活的大事,也是法治建设中的大事,是民法典制定非常重要的部分。
我们的民法典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侵权责任法》的通过是继《物权法》之后完成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是立法机关在王主任和其他几位领导的带领下,广泛的听取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实行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所形成的重要成果。
也可以说,是广大法学工作者、司法工作者和法律各界的参与,大家集体智慧的结晶。
这部法律杜庭长一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这部法律的通过是对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提供了一种基础性的制度建设。
大家知道,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
特别是在我们国家,私权有时候还常常受到这样那样的侵害。
在强大的公权面前,私权确实受到这样那样的侵害。
法治建设,关键在中国是要着力于保障私权。
没有一个对私权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的法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它的基础必然是非常脆弱的。
《侵权责任法》就是一部全面保护私权的法,就是一部对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或者说基本人权在受到侵害提出救济的法。
《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可以说是我们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非常重要的成果。
也是我们人权保障事业我认为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成果和进步。
我想主要谈一下这部法律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我觉得制定侵权法,把它从债法脱离出来,将来成为民法典的独立一编,这就是对传统民法典体系的重大突破,对世界立法的重大贡献。
之所以这部法律的制定,能够广泛引起世界各国学者的普遍关注。
制定这部法本身是具有创新和重大突破的意义,是我们中国人对世界民事立法的重大贡献。
从这部法律保障的权益范围来看,我觉得他从全世界,特别是大陆法系来看,没有一个国家的民法典有关侵权责任部分,像我们这样如此广泛全面的对各种私权以及各种利益提供保护。
大家可以比较一下德国民法典823条,尽管也是采用列举的方式,但也只是列举了有限的几种环境。
我们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全面列举各种权利。
不仅是进行全面的列举,而且采用民事权益这样的高度概括的概念,同时用了“等”这种提法,使我们对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保持了强大的开放性,能够适应未来各种民事权利和利益发展的需要。
这样一种对权利保护的宽度和全面性,我觉得是世界上任何一部立法至少从法律表现形式上是没有的。
德国的823条的列举是封闭式的,我们是开放式的,而且他也没有把利益的保护明确表示出来。
我们明确的把对利益的保护表现了出来,这确实体现了保护范围的宽泛性。
而且把生命健康权置于各种权利之首来进行规定,也体现了立法者把生命健康作为最重要的法益作为保护的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了对人最大的关怀。
我们这部法律,我个人理解,自始至终都贯彻体现了对于人对生命健康的最重要的或者首要的关怀,把它放在首要的法益来进行保护。
我们很多的条款,比如说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找不到行为人,为什么要确定由可能的加害人负责?就是为了强调对生命健康的保护,就是要使受害人在人身遭到侵害的情况下,不能无人负责。
这体现了对人的关怀,在这部法律里体现得非常鲜明。
第三点,我们建立了一个独特的完整的侵权法的体系,而且这部体系是非常科学而严谨的。
我个人理解,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体系就是完整的按照归责原则建立起来的体系。
我们在规定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三项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各种特殊侵权责任基本上按照这三项归责原则来展开。
可以说特殊的归责原则就是在过错责任之外适用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的特殊的情形。
通过归责原则来建立体系,这确实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
第四点,我们巧妙的做到了一般条款和具体列举的结合。
我个人理解,《侵权责任法》最重要的一个一般条款就是第6条第1款关于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
它把每天重复发生的成千上万的侵权都用一般条款概括其中。
但是在规定一般条款的同时,我们又进行了使用严格责任和过错推定的各种情形的特殊侵权进行了详细的列举。
通过一般条款和特殊责任列举的结合,使这部法律能够为法官裁判各类侵权案件提供了基本的裁判依据。
所以,有人问道说,为什么第二条依据本法裁判责任。
92条怎么解决所有的裁判依据的问题?就是因为我们有一般条款和具体列举的结合。
找不到具体列举的规定,都可以援引一般条款的规则。
这就是这部法律非常独到,非常科学的地方。
第五点,这部法律全面规定列举了各种侵权形式,而且也实行了在责任形式的规定方面实现了一般规定和具体列举的结合。
大家可以看看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基本上在侵权责任形式上就是采取损害赔偿,欧洲侵权法想进行一些突破,在示范法里增加了一个恢复原状,但是这个增加还没有成为正式法律。
所以可以说,大陆法国家的侵权形式都是非常单一的。
但是我们的15条一下子列举了8个条款,8种责任形式,我个人理解还不限于这8种,因为我们的损失赔偿还没有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还没有包括惩罚性赔偿,如果把这些包括进来,至少是10种甚至10种以上,所以我们的责任形式是非常丰富、全面。
通过规定全面的责任形式,为受害人提供救济,提供了全面或者说宽泛的保护机制。
各种责任形式都提供给受害人进行选择,可以由受害人选择对他们最有利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可以说,对权利的保护这部法律是非常完备的。
我们不仅采用15条的一般规定,还对特殊的比如说人身伤害的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停止侵害,规定了具体的规则,对其适用条件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则,这是采用了一般规定和具体列举的结合。
并且在这里大家知道,针对大规模侵权,针对同一案件造成数人死亡的情况,规定了同一标准的规则。
这也体现了对人的关怀,也有利于处理这种大规模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