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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规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规定》的通知【标 签】机关人员效能问责,国家机关内部管理【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厦地税发[2013]113号【发文日期】2013-09-30【实施时间】2013-09-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机关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事项(一)厦门市地税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权限范围内负责全市地税系统机关效能问责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基层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机关效能问责工作。

(二)《实施规定》第十条第七项我局暂不执行。

(三)各基层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单位人员作出问责决定的,应当及时抄送市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实施规定》第六条第一项 “不佩证、置牌上岗的”,指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未同时佩证和置牌上岗。

(五)《实施规定》第六条第二项 “上班时间未公示或者未准确公示工作人员去向的”,指上班时间工作人员去向未公示或公示不明。

应注意工作人员不在岗的,要及时移动人员去向牌。

(六)《实施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上班时间对外公布的咨询、投诉举报、施救等服务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的”,以上“服务电话”指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电信114等渠道对外公开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各单位要及时更新对外公开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并确保上班时间有人接听,如遇开会、外出等情形应指定同岗人员接听或设置呼叫转移。

(七)《实施规定》第六条第四项“上班时间工作人员的着装、言行不符合公务人员行为规范的”,指上班时间工作人员的着装、言行不符合《厦门市地税系统文明礼仪规范》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 使 用 虚开 的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申 报 出 口 退 税 的 ; . 3. 次 未 按 规 定 提 供 税 务 部 门 所 需 单 证 、 料 且 经 劝 告 多 资 无效的。
二 、试点 企业 申报 办 理 跨 境 贸 易 人 民 币结 算 出 口货 物 退
资源 ( 包括境外 电路 、 海缆 、 卫星转发器 等) 取得 的收入 , 不属 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 不征收营业税 。
北京 、 津、 蒙古、 宁 、 海、 苏 、 江、 建 、 东、 北 、 天 内 辽 上 江 浙 福 山 湖
厂东 、 厂西 、 南 、 庆 、 海 重 四川 、 南 省 ( 治 区 、 辖 市 ) 家税 云 自 直 国
务 总 局 。 连 、 波 、 岛 、 门 、 圳 市 国 家 税务 局 : 大 宁 青 厦 深 根 据 《 国人 民 银 行 、 政 部 、 务 部 、 关 总 署 、 家税 中 财 商 海 国 务 总 局 、银 监 会 关 于 扩 大跨 境 贸 易人 民 币 结算 试点 有关 问题


试 点 企 业 评 审 工 作 要 求
( ) 点 地 区 税 务 机 关 应 按 照 《 境 贸 易 人 民 币 结 算 试 ~ 试 跨 点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人 民银 行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l (
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0 9第 1 2 0] O号 ,

( ) 属 于 《 理 办 法 》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情 形 的试 点 企 三 对 管 第
同的 。 按该两项规定执行。 应
八 、 税 发 (0 9 14号 文 附 件 1 附 件 2和 附 件 5的 填 国 2 0 )2 、 表 说 明 中 涉 及 的所 得 类 型 及 代 号 统 一 修 改 为 : 业 利 润 一 : 营 7 股 息 一 O 利 息一1 ; 许 权 使 用 费 一 2 财 产 收 益 一 3 独 立 个 人 1; 1特 1; 1; 劳 务 所 得 一 4 非 独 立 个 人 劳 务 所 得 - 5 艺 术 家 或 运 动 员 所 1; 1; 得 一 7 退 休 金 - 8 支 付 给 学 生 的 教 育 或 培 训l 费 ~ 0 其 他 1; 1; 经 2; 所得一 1 2 。修 改 后 的 表 样 见 附件 1 附件 2和 附 件 3 、 。 九 、 税 发 (0 9 14号 文 附 件 2第 2 中 。 管 税 务 机 国 2 0 )2 6栏 主

厦门地税网上开票操作说明

厦门地税网上开票操作说明

厦门地税网上开票操作说明有关说明:一、关于适用对象:1、此次试点行业主要是旅店业,试行网上开票的是《厦门市服务业通用发票》。

发票的开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纳税人直接登录我局网站进行发票开具,另一种是纳税人使用客户端软件开具发票,定期通过网站将开票信息上传。

以上这两种方式都能实现发票开具后直接进行网上验旧,不需要开票单位再人工填录网上验旧数据,大大减轻开票单位的工作量,同时也降低发票开具数据采集的出错率。

2、其他行业或其他种类的发票暂未使用网上开票,仍采用模板开票形式进行发票开具,具体见《厦门市通用发票开票模板及填写说明》。

3、建安企业发票网上开票操作具体见《厦门地税网站建安发票开具(网上开票)操作说明》二、关于网上开票管理:1、开票单位可自行设定开票用户,并对开票员信息、密码等进行维护。

2、对于有网络连接的单位,应主要采用网上开票方式。

网络无法保持连接的用户,可采用客户端开票方式,要求每月25日前至少上传一次开票数据。

3、开票员应按有关发票填开的管理要求认真、如实地填开发票。

填录的发票号码必须与纸质发票号码完全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票。

4、当月开具的发票发现错误后应当月进行作废。

跨月后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处理。

网上操作:★网上开票的技术环境要求★开票员信息设置和管理★打印设置和测试打印(调校发票打印位置)★正常发票开具★发票补(重)打印★已开具发票作废处理★红字发票开具★发票开具情况查询★付款方信息维护★客户端数据上传下载★网上开票异常信息处理网上开票的技术环境要求:1、必须使用厦门地税网站提供的发票打印程序,不能用IE浏览器的菜单项打印发票。

2、按要求做好发票打印的设置。

建议按“厦门地税网上自开建安发票纸张设置方法”做一次设置,那样打印机日常可作它用,开具发票时只需点取事先设定好的模式即可方便使用。

厦门地税网上开票纸张设置方法(点击查看)3、用于开具发票的电脑必须安装有pdf文件阅读软件7.1以上版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26•【文号】国税函[2008]1064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8〕10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大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税务总局决定将45户企业(集团)作为总局定点联系企业。

现将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印发你们。

上述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日常征收管理的属地原则不变、税款入库级次和归属不变。

有关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服务与管理以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服务与管理的工作要求,将另行明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序号企业集团名称1 中国烟草总公司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3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4 国家电网公司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 中国农业银行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11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 国家开发银行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14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15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16 中国铝业公司17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18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19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20 中国华润总公司21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22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3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4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25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26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27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8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29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30 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31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32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33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34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35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36 联想控股有限公司37 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3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9 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40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41 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42 汇丰银行43 富士康科技集团44 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45 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财税[2004]215号

财税[2004]215号

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财税[2004]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电信企业的业务发展和公平竞争,根据现行所得税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对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费用税前扣除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业务销售过程中捆绑提供通信产品和服务优惠的所得税处理电信企业在发展业务过程中,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用户入网以及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多种营销方式,对达到一定消费规模的用户提供一定额度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优惠折扣,以及采用捆绑销售方式提供的话机或其他有价物品、有价通信卡等支出,应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对为了宣传推广而随机给予已有用户或潜在客户免费提供有价通信卡或其他有价物品等支出,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二、关于有价通信卡销售折扣的处理电信企业采取销售折扣折让方式,销售的有价通信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卡款的差额,按冲减销售折扣折让后实际取得的净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预收款的处理电信企业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时间,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以前年度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不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为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

对到期失效的有价通信卡沉淀金额,应于到期日次月全部结转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广告宣传费用的处理鉴于电信企业广告宣传的特殊性,对其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五、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纳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厦工信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工信规〔2024〕1号各有关单位:《厦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2024年1月12日厦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关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有关工作要求,为确保完成电子器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耗材制造三个细分行业(下称“细分行业”)各项试点目标任务,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建设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工业化的重要指示,立足新发展阶段,聚焦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坚持需求牵引、供需优化、创新联动、示范带动,充分调动我市中小企业积极性,在推动工业数字化转型上持续发力,扎实推进新型工业化各项重点任务落实。

二、基本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要求,按照“三个结合”(坚持行业特色和因企施策相结合,坚持样本试点和推广应用相结合,坚持数字诊断服务和畅通供需对接相结合)的思路,结合“三个一点”原则(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点线面”结合、分阶段梯次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进程,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有力推动中小企业降本、提质、增效,着力提升我市中小企业竞争力,为推动新型工业化进程全力打造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厦门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1287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3.12.02
【实施日期】2003.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集团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的43家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厦经信环资〔2018〕248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经信环资〔2018〕248号各有关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修订了《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2018年6月15日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节能改造升级,发展循环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能源资源节约,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效率优先、公开透明、谁投资谁受益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经信局负责根据本市年度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建议,会同财政部门向社会发布项目征集指南,组织项目第三方审核、专家评审及项目管理等工作,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电话申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电话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电话申报纳税试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电话申报纳税【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厦国税发﹝2002﹞14号【发文日期】2002-01-15【实施时间】2002-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直属局、管理局、区局、信息中心: 现将《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电话申报纳税试行办法》及相关表证单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1、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电话申报纳税试行办法 2、电话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略) 3、委托代扣缴税款协议书(略) 4、委托银行代扣缴税款协议书(略)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企业电话申报纳税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改进服务、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条 电话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借助电信电话网、银行网络、税务系统网络,通过电话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一种电子申报纳税方式。

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可通过电话拨号方式进入税务机关的报税服务系统,并根据电话语音提示,输入操作指令完成申报纳税。

第三条 凡属于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实行电话申报纳税。

第四条 申请电话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在向国税机关申请审批之前,必须先到与国税机关有计算机联网的受托银行开设帐户,并与银行签订《委托银行代扣缴税款协议书(适用电话申报)》确定在每个法定申报纳税期内,授权银行按税务机关认可的申报信息从其帐户上划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采用电话申报纳税方式的,应按规定填写《电话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审批,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有关电话申报手续。

《电话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纳税人各一份,纳税人在填写《电话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中应声明对所申报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4.29•【文号】财税[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通信业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

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

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四、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参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包括信息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我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资金,作为业主承担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单位。

第四条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遵循“需求导向、应用推进、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厉行节约、务求实效”的信息化建设方针,坚持“安全、适用、集中、共享、节约”的建设原则。

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并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第六条支持建设有利于形成信息资源的信息化项目,形成的信息资源应当在部门间共享。

第七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鼓励服务外包。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八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常年受理信息化项目申请,经择优筛选后,纳入项目库管理,分批安排预算。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导向目录》(见附件1)中确定的项目类别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预算申报书》(附件2);2、《厦门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附件3);3、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立项采用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向市财政局申报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预算之前,应当从信息化专家委员会选取专家,会同市财政局对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集中评审,确定初选项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5•【字号】厦府〔2024〕111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24〕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4年5月15日厦门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4〕5号)的精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力促进投资和消费,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新发展格局的节点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7年,工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超过75%;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

二、推进重点领域更新改造行动(一)加快重点行业改造升级。

瞄准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推进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纺织服装、轻工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大力推进企业技改投资,实施“智改数转网联”行动,积极推广先进技术设备和用能设备,提升企业数字化水平,培育数字经济赋智赋能新模式。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厦门市“电子缴税”信息系统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厦门市“电子缴税”信息系统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厦门市“电子缴税”信息系统的通告
正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厦门市“电子缴税”信息系统的通告
(2003年6月20日)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信息港建设,增强城市公共服务功能,厦门市政府组织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共同研究实施,建立了快捷、方便的网络作业电子缴税信息系统。

现将“电子缴税”征收方式改革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厦门市“电子缴税”信息系统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市国税局、地税局所管征的各项税费运用人民银行同城电子清算系统实现税务、国库与银行三方电子数据结算。

二、纳税人均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逐步纳入厦门市“电子缴税”信息系统,所缴纳的国、地税各项税费由各商业银行直接按照税务机关的征税指令从其缴税账户扣缴并解入国家金库。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扣缴税收的商业银行向纳税人开具《厦门市电子缴税回单》作为税款支付凭据。

四、各相关部门均应将银行开具的《厦门市电子缴税回单》视同纳税人的缴税完税凭证。

厦门市以外的地区需要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的,由纳税人按规定手续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柜台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五、本信息系统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结束——。

打造新样板_开创新境界

打造新样板_开创新境界

29中国电信业CHINA TELECOMMUNICATIONS TRADEAugust 8 2015 176书记既挂帅又出征 政策红利不断释放2013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宽带中国”战略,出台了促进信息消费政策。

随后,福建省政府也制定了促进信息消费12条措施。

如何让这些政策落地生根、开花结果,进而把政策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呢?厦门市精准发力、稳扎稳打,在落实优惠政策上坚定不移,在简政放权上下大力气,推动了政策有效落实。

2013年,王蒙徽任厦门市委书记后不久,他就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调研组关于《厦门市发展数字家庭,创建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的思路和措施》报告,并作出创建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的部署。

次日,他再次主持召开会议,亲自挂帅创建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领导小组组长,统筹全市创建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的工作。

紧接着,他又亲赴工信部拜会有关领导,确立了部市合作共建机制。

在他的直接推动下,厦门市信息消费风生水起,搞得红红火火。

今年6月25日,王蒙徽深入海沧区调研深化三网融合、壮大信息消费工作,强调要努力让信息化建设更好地实现惠民便民利民,更有力地推动科学发展转型发展。

一天之后,他主持召开了“深化三网融合 壮大信息消费”工作研讨会,系统总结厦门市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深化三网融合、壮大信息消费的经验。

出席会议的领导不仅有厦门市四套班子领导,而且还有各区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规格之高,实属罕见。

为抢占先机,厦门市科学谋划、超前部署,打出了“组合拳”,出台了一系列“含金量”颇高的政策文件,厦门市政府副秘书长梁峰这样告诉记者。

2013年年底,厦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创建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总体工作方案》,明确了总体工作目标,布置了36项工作任务,由此拉开了打造三网融合“厦门模式”的序幕。

今年4月15日,厦门市决定进一步深化三网融合,印发了《深入推进三网融合工作方案》,提出以“技术手段+制度创新”突破三网融合难点,推动基础网络融合、系统平台融合、终端服务融合,从而实现以服务百姓安居乐业为宗旨的社会治理、城市建设、智慧民生以及经济发展四大目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福建省电信公司发票票样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福建省电信公司发票票样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福建省电信公司发票票样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闽地税征[2001]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1.21
【实施日期】2001.03.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福建电信电信使用费专用发票”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福建省电信公司发票票样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1]3号2001年1月21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增设福建省电信公司专用发票,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电信公司专用发票供全省各市、县(区)电信企业在经营各种电信业务时
使用,票样分为七种,分别为:1、“福建电信电信业务受理专用发票”一式三联,适用于受理电信业务(包括装机、移机、选号、改号、改名、过户、电话功能申请、800业务、中继、电路出租、数据(包括163、曙光工程、帧中继、DDN专线)等业务)。

2、“福建电信服务专用发票”一式三联,版面金额分为万元版、十万元版、佰万元版,适用于代办。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2.25•【字号】厦金管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厦金管规〔2020〕1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金融业健康发展,大力建设金融强市,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280号)文件精神,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制订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2020年2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280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促进我市金融业健康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和政策实施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政策规定的金融机构或企业申报奖励时,应提交以下基础材料:1.《厦门市金融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附件1); 2.申报金融机构或企业的营业执照;3.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厦门的承诺书(原件,附件2),在厦分支机构申报奖励的,承诺书应由总行(总部)出具。

申请材料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一式两份,可提交复印件,需骑缝加盖公章。

申请的金融机构应携带相关材料原件由受理部门核对无误后退回。

第三条符合《若干措施》第(一)(三)(七)(九)条规定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专业公司、地方金融机构申请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或增资奖励,除第二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金融业务许可证或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批复成立(备案)文件;2.验资报告;3.地方金融机构还应提交股东情况说明。

金融机构总部实收资本超过10亿元以上的,不足1亿元部分按比例折算。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用电话代办户及电话卡代售户征收个人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用电话代办户及电话卡代售户征收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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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用电话代办户及电话卡代售户征收个
人所得税的函
【标 签】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函,代办户电话卡代售户,关于对公用电话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厦地税政二﹝1999﹞15号
【发文日期】1999-02-23
【实施时间】1999-02-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厦门市电信局:
 近来,我市私人代办公用电话及私人代售电话卡业务发展迅速。

为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防止税款流失,经研究决定,在原对公用电话私人代办户征收个人所得税基础上,把电话卡私人代售户也纳入征管范围。

现就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对私人代办公用电话及代售电话卡取得的收入,实行源泉扣缴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市地税局委托市电信局代征。

二、代征的个人所得税按公用电话代办户、电话卡代售户每月取得的代办、代售手续费收入的3%计征,由市电信局每月汇总缴纳。

三、税务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付给市电信局代征税款的手续费。

四、本办法从1999年2月份(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财政电子票据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财政电子票据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财政电子票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9.08•【字号】厦财综〔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财政电子票据的通知厦财综〔2022〕25号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财政票据式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2021〕2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财政票据式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厦财综〔2022〕3号)有关要求,我市将于2022年底前在所有财政票据用票单位全面推广应用财政电子票据,2014年以来各年度厦门市非税收入中心印(监)制的财政票据(以下简称“旧版票据”)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应用主体厦门市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包括市、区两级所有用票单位。

二、应用方式财政电子票据推广应用方式包括在线应用模式和系统对接模式。

在线应用模式(以下简称共享版),由财政票据用票单位通过互联网或政务网登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开具并管理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对接模式(以下简称接口版),由财政票据用票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标准规范,对自建系统接口进行改造,与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对接开具并管理财政电子票据。

三、办理流程共享版应用单位:填写《厦门市财政电子票据使用需求对接表(在线应用)》、申请函、《机构(单位)数字证书申请表》等材料申办机构(单位)数字证书Ukey,确认单位印模,上线运用并开具财政电子票据;接口版应用单位:填写《厦门市财政电子票据使用需求对接表(系统对接模式)》、申请函、《机构(单位)数字证书申请表》等材料申办设备(服务器)使用的数字证书,确认单位印模,上线运用并开具财政电子票据。

具体办理流程及相关表格到厦门市财政局网站下载专区进行下载。

各区可参照执行。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繁荣商业演出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繁荣商业演出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繁荣商业演出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1.11•【字号】厦文旅〔2019〕199号•【施行日期】2019.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繁荣商业演出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文旅〔2019〕199号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繁荣商业演出市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2019年11月11日厦门市繁荣商业演出市场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省、市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战略部署,进一步繁荣厦门市商业演出市场,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拉动休闲文化消费,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市从事商业演出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商业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商业演出属于文化产业门类,享有与其它类别文化经营单位的同等政策待遇。

第三条鼓励演出举办单位从事商业演出活动;鼓励演出举办单位通过降低票价等形式吸引观众观看商业演出,做大商业演出市场规模。

对举办商业演出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商业演出类型、演出规模和演出效益给予适当财政奖励。

第四条对在本市从事商业演出活动的,依以下规定予以奖励:(一)凡在非专业演出场馆举办单场售票3000人以上至1万人的商业演唱会、音乐会,按演出举办单位的单场售票收入的1.8%奖励; 1万人以上的商业演唱会、音乐会,按演出举办单位的单场售票收入的2.4%奖励。

(二)在本市500座以上专业剧场举办的商业演出,按以下两种类型之一奖励。

1.经营项目单一,同一审批件演出10场以下的,单场票房收入4万元-8万元给予演出举办单位1万元奖励;单场票房收入8万元-12万元给予演出举办单位1.5万元奖励;单场票房收入12万元以上给予演出举办单位2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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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标 签】营改增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4-05-16
【实施时间】2014-06-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财税[2014]43号及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信业应税服务范围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电信业试点纳税人 自2014年6月1日起,机构所在地在厦门市并提供电信业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电信业试点纳税人。

三、征收机关 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负责。

四、试点时间 自2014年6月1日起,我市电信业纳税人提供电信业应税服务的,应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不得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自2014年7月申报期起,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2014年5月31日之前,我市电信业纳税人提供电信业应税服务的,仍按原营业税规定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五、征收管理准备工作 (一)为确保改革试点顺利推进,国税部门将在5月底前对电信业试点纳税人进行核实确认。

纳税人从事的业务属于电信业应税服务范围的,应及时与主管国税、地税部门取得联系,并配合国税部门做好核实确认工作。

(二)各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主管国税部门组织的辅导培训,学习掌握试点相关政策,提前做好财务核算、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领购等方面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试点相关政策文件,纳税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电话,或登录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营改增专栏”查询了解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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