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操作细则
单位账号在认定系统信息登记操作手册
单位账号在认定系统信息登记操作手册如遇以下情况,请根据本手册进行操作:
一、注册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并进行高级认证
1.1、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帐号,并进行法人注册。
1.2、单位注册成功后进行高级实名认证。
认证后,信息如下:
二、在“杭州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管理系统”设置主管部门
2.1、访问杭州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管理系统()。
2.2、使用法人帐号登录
2.3、进入申报系统
2.4、登录系统后,进行主管部门设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主管部门,确认修改
主管部门选择说明如下:
2.5、设置完后,即完成单位在本系统中的登记。
申请者可以搜索到单位信息。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申报要求及程序
复印件) (四)企业研发投入证明(说明占企业年投入
%); (五)新产品产值占总产值比例; (六)专利、成果、新产品证明;
五、认定流程图
有关单位提出申请
市县、区经科贸委、林业局科技 科受理并上报市科技局
市(行署)科技局进行 书面形式审查
补充材料,重新 申报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 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 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
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 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 理。
创新型试点企业
一、什么是创新型试点企业 创新型企业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
具有良好的创新管理和文化,整体技术水平在 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 和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
创新型企业认定分国家和省两级,地市级还没 有认定,我们主要是根据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省总工会《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 有关要求,开展我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并向上级 部门推荐工作。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 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 (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 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 关证明材料。
4.组织审查与认定
(1)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 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 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 分发给所选专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电子信息技术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 新材料技术 高技术服务业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资源与环境技术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发布时间:2018-11-23【文件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2.《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文件摘要】《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企业运营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企业供应链管理
服务
为客户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软件技)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别
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测试平台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别
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入库信息表【模板】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入库信息表
(年度)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英文名称
所属城市
填表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填报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各省级部门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跟踪管理提供依据。
企业须参照属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和本表的格式如实填写。
二、指标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机关:填写本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机关,即**省(市)×××区(县)国家税务局或**省(市)×××区(县)地方税务局
(二)服务业务范围可选择多个。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指企业从事“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中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四)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2024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项目
2024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项目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项目是指经杭州市科技局审核认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以及承担技术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能力,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本文将从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项目的背景、认定标准、益处与展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项目的背景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和科技创新的需要而设立的。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竞争环境。
科技创新成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政府通过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方式,鼓励企业加强自主研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其次,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项目的认定标准相对严格。
根据杭州市科技局的规定,企业技术中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资金、人员、设备等方面的投入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和水平;2)企业必须具备较强的自主研发创新能力,拥有一定的核心技术和专利;3)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独立开展技术研发和创新活动;4)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推广方面必须有一定的实绩。
只有符合以上要求的企业才能通过杭州市科技局的严格审核程序,获得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项目所带来的益处不言而喻。
首先,认定企业可享受政府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如科技项目的资金支持、税收减免等,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投资回报率。
其次,认定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科研经费和资源,有助于企业加强自主研发、优化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此外,认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也能够取得更大的优势,提高市场份额,扩大企业规模和影响力。
展望未来,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随着国家科技创新政策的不断加大力度,杭州市将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认定工作,提高认定标准的严格性和专业性,促进更多的企业加强科技创新能力的培养和发展。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_财税【2017】79号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法规文号:财税[2017]79号发文时间:2017-11-02 发文单位:财政部【打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
(二)省级部门认定 1.省级部门(或委托认定机构)对企业注册信息进行审核认 证,认证通过后,对申请企业《申请表》进行形式审查,检查《申 请表》是否完整、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首页是否加盖 企业公章以及其他问题。 2.省级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联合评审,对评审通过的企业公 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 三、备案管理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中进行。备案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如下:
(取消备案编号并公告)
撤销备案 (取消备案编号并公告)
备案
(一)认定(复核)备案 省级部门将认定企业名单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 务办理管理平台”报备,同时报送认定文件和备案函至火炬中心, 由火炬中心给予备案编号。 省级部门对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事项,按照认定程序开 展复核工作。如复核企业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应及时取消其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并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 理管理平台”报备,同时报送相应文件至火炬中心,由火炬中心
信息表
踪
管
理
年 度 报 告
审查
(根据地方办法) 不合格
取消资格
跟踪管理
(根据地方办法) 不合格
取消资格
各省年度报告
(一)企业申报 1.注册登记。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
3
管理平台”(网址: 或者 ),进入,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 记表》(附件 1),并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 平台”提交至认定机构(根据各省管理办法指定机构)。认定机构 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 平台”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浙江省杭州市-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指南
浙江省杭州市-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指南浙江省杭州市-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指南一、引言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浙江省杭州市制定了本指南,用于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程序和标准。
本指南具有法律效力,并适合于浙江省杭州市的所有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认定标准1. 企业基本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中小企业的定义,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 研发投入企业在研究与开辟方面的投入应达到一定比例,且在近年来保持稳定增长。
3. 研发人员企业需拥有一定数量的研发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的学历和专业背景。
4. 知识产权企业应积极申请和运用知识产权,并具备相关的专利、商标或者著作权等。
5. 创新成果企业应具备一定数量的创新成果,包括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等。
6. 经营状况企业应具备稳定的经营状况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且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认定程序1. 提交申请企业应向相关部门提交认定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2. 审核评审相关部门将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和审核,包括企业的研发投入、研发人员、知识产权等方面。
3. 实地考察对通过初审的企业,相关部门将进行实地考察,以核实企业的真实情况。
4. 认定结果经审核评审和实地考察,相关部门将赋予企业认定结果,并颁发相应的证书。
四、附件列表1. 企业基本信息表2. 研发投入及财务数据表3. 研发人员情况表4. 知识产权申请和运用情况表5. 创新成果清单6. 实地考察报告样本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科技型中小企业:指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竞争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2. 研发投入:指企业在科研与开辟方面的资金、人力、物力等投入。
3. 研发人员:指从事科研与开辟工作的员工,包括具备相关学历和专业背景的人员。
4. 知识产权:指企业所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5. 创新成果:指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包括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等。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市服务外包的综合竟争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火字[2009]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及《关于印发<湖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字[2009]16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和服务能力的提升、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认定年度起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四条成立促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科技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协调落实各项政策,并对认定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科技局,主要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业务应属于以下范围:(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解析财税【2014】59号文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北京即将启动,所得税优惠不容错过!
解析财税【2014】59号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认定工作北京即将启动,所得税优惠不容错过!
财税【2014】59号文明确本次技术先进型企业(下文简称技先企业)认定后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主要认定条件:
1.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9号文中第三条特别明确规定,经认定后企业需持相关认定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方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且一旦认定条件发生变动需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否则发生的税收风险由企业自行承担。
时间提醒:
RTF提醒此次税收优惠的执行周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在此期间内企业需每年进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企业错过本年的认定时间,将无法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5年2月北京即将开始2014年技先企业的认定工作,四月底前结束申报审批。
认定工作可操作周期不足一月,所以我们特别根据以往实操经验做以下提醒:
1.合同预先备案、取得收入核定证明
企业2014年度的技术服务合同如果还未层进行备案登记,请尽快尝试申请补备案(注意尽可能在商务双系统中都备案,以便认定为技先企业后可以申请技术出口贴息)
2.审计报告中明确标注
准备2014年的审计报告时注意在报告中对外包收入有一个明确的标注;
3.汇算清缴前取得技先企业认定证书
上文提到,经认定后企业需持相关认定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方享受到2014年度CIT15%等税收优惠政策。
重要提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号) 和 财 政 部国家税 务总 局关 于延长下 岗失业 人 员再 就 业有 关税 收 政 策审批 删 通知 》惠政 策 。 0 1 本通 知所 述人 员不 得 重 复享 受税 收 优 惠政 策 , 以前 年度 已享 受
1对 经 认 定的技术 先 进 型 服务 企 业 , 按 1 . 减 5 %的税 率 征 收企 业 所得 祝
惠条件的' 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 关在执行 税收优惠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并提请 认定机构复核。 4 示范城市 人民政府科技、 务、财政、 . 商 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 局 商务部 科技 部 国家 发 展 改革 委
的通知
馓 科 商务、 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 _ ] 备煮 关于技 术先进 型服 务企业 有关企 业所 得税 政策 问题 辖市、 惮 列市) 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袍 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 税 务机 关 力理 享 受 本 通知 第 一条 规 定的 企业 所 得 税 优惠政 策 事 宜 。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的技 术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条 件 发生 变化 的, 当 应 所得 税政 策 问题 通 知如 下 :
【规・e los 法 Rga n ut J i
可继续享 受至 3 年期满为上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 税收管理、 已 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 2 1 1 月3日 0 0年 2 1 未执行到期 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五、 本通知第三条第 ( 五)砜 第四条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及 所 在 省 ( 辖 市 、计 划单 列市 )科 技、商 务 、 政 、税 务和 发展 改 直 财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5.23•【字号】杭科高〔2019〕67号•【施行日期】201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高〔2019〕67号各区、县(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精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修订出台《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进一步深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科技创新力和产业发展活力。
现将文件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2019年5月23日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6 3 号 文 将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认 定 范围由此 前 苏 州工 业 园区 试
行 方 案中的五 大 类 归并 为以下 三 大 类, 并 对 其 中某 些 类 目的具 体 内容
进 行了调整 :
1.信 息 技 术 外 包 服 务 (I T 0 )
2 . 技 术 性 业 务 流 程 外 包 服 务 (B P O )
分 , 准予 在 以后纳税 年度结 转 扣除。
3 .
对经
认
定的技术先进
型
服务企
业
离岸服务
外包
业务收入
免
征
营业税。
从 事离岸服 务外包 业 务 取 得的收入 , 是指技术先进 型 服务企 业
根 据境 外 单位 与其 签 订 的委托 合同, 提 供 本 通 知附 件中所 界 定的信 息
技术外包服 务 技术性 业 务流 程外包 服 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 外包 服 、
务 企 业 可 减按 15 % 的税 率 征 收企 业 所 得 税 , 并对 其 离 岸服 务 外包 业
务收入 免征营业 税之后,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 部委联合发布
了财 税 [2 0 0 9 ]6 3 号 文 (以下 简 称 “ 6 3 号 文 ” ), 就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产权 、
研 发投入 等指标方面的要求显 得较为宽松,
而 且 从事 国际
(离
岸) 外包服 务业 务的收入 还 可 享受营业 税的免 税优惠 ;对于 符合条
件 的企 业 应 , 尽 早 申报 积 , 极 争 取 享 受 有 关 的优 惠 政 策 节 , 约税 务 成 本 。
2 .
相关企 业 可对 照有关标准,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别适用范围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别适用范围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测试平台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别适用范围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类别适用范围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
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适用范围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比较
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比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规定是不是似曾相似呢?没错,“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之后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正是15%的所得税减免——如此看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不是就等同于“高新技术企业”呢?这两者之间有何区别?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从事高技术服务的高企”,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如何区分?……根据自身的实践和学习,笔者总结了如下几条,与读者共商。
一、业务范围不同根据财税[2009]63号文规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是指:一是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 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二是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 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三是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具体适用内容详见财税[2009]63号文的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该附件相当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 2号)规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也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高技术服务业包括共性技术、现代物流、集成电路、业务流程外包、技术咨询服务等10个方面,其中的业务流程外包是指:依托行业,利用其自有技术,为行业内企业提供有一定规模的、高度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服务;面向行业、产业以及政府的特定业务,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高度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业务整体解决方案等。
这里的外包,主要指在岸的服务外包,但也没有排除离岸的服务外包。
二、认定条件不同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中,“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 0%”一项是核心条件,决定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离岸的外包服务企业”。
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认定申报实操解读(ppt63张)
税务咨询 转让定价税务 高新企业税务 并购税务 税务争议解决
ITO之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08.03.2019
•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 –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 –IT基础设施管理 –数据中心 –托管中心 –安全服务 –通讯服务
税务咨询 转让定价税务 高新企业税务 并购税务 税务争议解决
08.03.2019
2.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
•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
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扣除。
• 职工教育费列支比例大幅提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税务咨询 转让定价税务 高新企业税务 并购税务 税务争议解决
08.03.2019
2、财税[2009]63号文
• 63号文在苏州试点规定的基础上:
–明确了优惠要点 –明确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 –明确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标准 –明确了认定管理
税务咨询 转让定价税务 高新企业税务 并购税务 税务争议解决
所得税。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 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 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 营业税。
税务咨询 转让定价税务 高新企业税务 并购税务 税务争议解决
08.03.2019
税务咨询 转让定价税务 高新企业税务 并购税务 税务争议解决
BPO之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杭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操作细则(试行)
为保证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五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科技部火炬中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国科火字…2009‟152号)、浙江省科技厅、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联合下发的《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高…2009‟190号)和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技企认…2009‟1号)精神,经杭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特制订《杭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操作细则(试行)》。
一、工作分工
由杭州市科技局、发改委、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六部门联合成立杭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负责对区、县(市)、杭州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
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详见《关于成立杭州市技术先进
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杭科高…2009‟195号)。
相关职责详见《杭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和议事规则》(杭技企认…2009‟2号)。
二、申报材料
凡符合《认定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的企业,在提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时,需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材料内容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
2.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5.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70%以上的票据)或者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企业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
6.相关资质证书。
7.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县级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总数和大专以上学历员工数的证明。
8.县级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有效证明。
(二)编制要求
1.申请企业按照《认定办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
2.申报材料应编制材料总目录,并按顺序逐页编制页码,装订成册。
3.材料装订顺序为:
(1)总目录;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
(3)《地方认定部门初审意见表》;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5)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
(6)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企业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并附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相关资质证书。
(8)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或县级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总数和大专以上学历员工数的证明。
(9)县级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有效证明。
(10)其它佐证材料。
如: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
(三)注意事项
1.在科技部开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前,企业从省科技厅网站()下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附件1)、《地方认定部门初审意见表》(附件2),按要求填写《申报推荐表》、《地方认定部门初审意见表》,连同相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禁用活页、文件夹),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推荐表》、《地方认定部门初审意见表》一式11份(含电子版)、完整材料(连同相关附件材料)一式3份进行申报。
科技部开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后,企业登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注册手续,通过网络系统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并将申报材料上传至省科技厅和杭州市科技局,同时将上述要求的纸质材料同时报送。
申请认定企业必须如实填写申请书的各项内容,有关财务方面的数据必须与认定申请专项审计报告相一致。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
专项审计报告应体现《认定办法》的要求,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上年度企业总收入、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总收入、离岸技术先进型服务总收入和服务收入明细等内容,并附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
企业在提交审计报告的同时,须附上说明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具
备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自评。
申请认定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五条中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填写《地方认定部门初审意见表》(附件1)有关栏目进行自评,并按本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二)申报。
1.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在市申报受理截止时间内直接报送到市外经贸局(必要时,委托各区、县(市)外经贸管理部门统一收集,上报市外经贸局),由市外经贸局经形式审查后,汇总并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汇总表》,连同企业申报材料送至市认定办(市科技局)。
2.在科技部开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前,企业仅需按规定报送纸质材料(含电子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开通后,需按规定以网络和纸质的形式同时上报,纸质材料经市外经贸局形式审查后,汇总并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汇总表》,连同企业申报材料送至市认定办(市科技局)。
3.申报受理截止时间:
2009年:10月30日前;
2009年以后年度:按省认定办通知截止时间提早20个工作日为申报受理截止时间。
(三)初审。
杭州市科技局会同市外经贸、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认定办法》,联合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地方认定部门初审意见表》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汇总表》。
(四)上报。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和《地方认定部门初审意见表》各一式11份。
其中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6份(其中5份报送省认定办,1份市认定办留存),市发改委、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各1份(由各部门报送省对口部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汇总表》(含电子版)和合订成册的全套申请材料各一式3份,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2份报省认定办,1份由市外经贸局留存)。
3.在科技部开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前,各部门根据联合初审的结果,在省认定办上报截止时间前,分别在《地方认定部门初审意见表》盖章,由市认定办统一上报。
开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后,在纸质材料盖章上报的同时,根据联合初审的结果,由市认定办统一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完成网上审核,其余各部门可同时上线浏览,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市认定办。
四、其它
企业注册、更名、复审等其它未尽事项以及国家、省后续出台文件规定,本操作细则将进行补充、修订调整。
本操作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