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方(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第1条前言和释义1.1 前言鉴于:(1)为规范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本合同签署各方的利益。
(2)为便于投资管理人统一集中管理各投资人的出资,独立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进行投资行为,增进各投资人的整体利益。
本合同签署各方达成一致条款如下文所述。
1.2 释义1.2.1 基金:1.2.2 投资人:1.2.3 投资管理人:1.2.4 投资行为:1.2.5 结算年度:第2条基金的基本情况2.1 基金性质本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以契约的方式将自有资金交由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将所有资金集合管理、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基金。
2.2 类别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2.3 投资领域包括股票投资与其他投资。
以股票投资为主。
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也可进行其他投资。
其他投资的相关协议在条件满足时另行签订。
2.4 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间为年,自收到第一笔投资资金开始,到第年的月日为止。
第3条基金的管理3.1 投资人的出资3.1.1 投资人均需以现金的形式出资。
出资包括:(1)投资人初次投资或再投资时的出资。
(2)在每一结算年度结束后以分得的利润的再投资。
3.1.2 人民币万元构成一份出资。
每个投资人最低出资份。
3.2 基金的开户所有投资人的出资均放入投资管理人的专项资金账户,该账户的具体信息为:户名:账号:本资金账户仅供本基金项下募集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资金均不得存放或暂时存放于本资金账户。
3.3 管理权限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
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合同书
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合同书第一条:缔约方1 .甲方(投资人) :-名称: [投资人名]-地址: [投资人地址]-代表人: [投资人代表姓名]-联系人: [投资者联系人]2 .乙方(运营公司) :-名称: [运营公司名称]-地址: [运营公司地址]-代表人: [运营公司代表人姓名]-联系人: [运营公司联系人]第二条:基金的设立和目的1 .本合同是为了设立私募型股票投资基金(以下称“基金”)而签订的,目的是甲方将自己的财产按照合同交付给乙方,由乙方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并进行股票投资等运用。
2 .基金进行以股票投资为主的运用,目的是将投资成果分配给投资者。
第三条:投资范围和期限1 .基金主要进行股票投资,也可以在适当条件下进行其他投资。
2 .基金的运作期限为成立后[期间]。
第四条:出资和利润分配1 .甲方以现金出资形式向基金出资,以[金额]元为一单位,最低出资[单位数]单位。
2 .基金利润按操作成果公平分配给各投资人。
第五条:管理和监督1 .乙方对基金资产进行集约管理,独立决策和运用。
2 .甲方有权随时确认基金运用情况并进行监督。
第六条:风险和责任1 .本基金不约定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投资风险。
投资者确认自己的风险承受力,并同意本合同。
2 .乙方充分注意基金的运用,履行对投资人诚实勤奋的义务。
第七条:解决争端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首先尝试甲乙双方进行友好协商。
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对[指定法院名称]提起诉讼。
第八条:附则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签名印章甲方(投资人) :-代表签名-印章-日期乙方(运营公司) :-代表签名-社印-日期。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第三条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
第四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七条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
在不违反《基金法》、《私募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管理人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二章基金合同正文第一节前言第八条基金合同应订明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二节释义第九条应对基金合同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第十条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并用加粗字体在合同中列明,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
(完整版)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2016-07-15 中国基金业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上述指引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基金业协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第三条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
第四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七条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
在不违反《基金法》、《私募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管理人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标准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精选合集3篇)
标准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甲方(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第1条前言和释义1.1 前言鉴于:(1)为规范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爱护本合同签署各方的利益;(2)为便于投资管理人统一集中管理各投资人的出资,独立运用自身的专业学问和推断力进行投资行为,增进各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本合同签署各方达成全都条款如下文所述。
1.2 释义1.2.1 基金:()。
1.2.2 投资人:()。
1.2.3 投资管理人:()。
1.2.4 投资行为:()。
1.2.5 结算年度:()。
第2条基金的基本状况2.1 基金性质本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以契约的方式将自有资金交由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将全部资金集合管理、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基金。
2.2 类别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2.3 投资领域包括股票投资与其他投资。
以股票投资为主。
在条件满意的状况下,也可进行其他投资。
其他投资的相关协议在条件满意时另行签订。
2.4 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间为--年,自收到第一笔投资资金开头,到第年的12月31日为止。
第3条基金的管理3.1 投资人的出资3.1.1 投资人均需以现金的形式出资。
出资包括:------------(1)投资人初次投资或再投资时的出资;(2)在每一结算年度结束后以分得的利润的再投资。
3.1.2 人民币()万元构成一份出资。
每个投资人最低出资份。
3.2基金的开户全部投资人的出资均放入投资管理人的专项资金账户,该账户的详细信息为:()户名:()账号:()本资金账户仅供本基金项下募集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资金均不得存放或临时存放于本资金账户。
3.3 管理权限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
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
2016年最新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官方发布)讲解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金合同正文 (2)第一节前言 (2)第二节释义 (2)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2)第四节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3)第五节私募基金的募集 (4)第六节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5)第七节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5)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6)第九节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14)第十节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 (16)第十一节私募基金的投资 (16)第十二节私募基金的财产 (17)第十三节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第十四节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0)第十五节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21)第十六节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 (22)第十七节信息披露与报告 (22)第十八节风险揭示 (23)第十九节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 (24)第二十节私募基金的清算 (25)第二十一节违约责任 (26)第二十二节争议的处理 (26)第二十三节其他事项 (26)第三章附则 (26)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第三条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
第四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第三条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
第四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七条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
在不违反《基金法》、《私募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管理人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二章基金合同正文第一节前言第八条基金合同应订明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第二节释义第九条应对基金合同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第十条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并用加粗字体在合同中列明,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 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甲方(投资人):乙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 条前言和释义1.1 前言鉴于,(1)为规范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本合同签署各方的利益;(2)为便于投资管理人统一集中管理各投资人的出资,独立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进行投资行为,增进各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本合同签署各方达成一致条款如下文所述。
1.2 释义1.2.1 基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2 投资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3 投资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4 投资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5 结算年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 条基金的基本情况2.1 基金性质本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以契约的方式将自有资金交由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将所有资金集合管理、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基金。
2.2 类别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2.3 投资领域包括股票投资与其他投资。
以股票投资为主。
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也可进行其他投资。
契约型基金合同模板
契约型基金合同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与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签订,用于规范管理人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
第四条本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本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合同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合同要求共同签订托管协议;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根据本合同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七条对于本合同有明确要求的,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本合同规定的相关内容。
在不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合同可以对相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基金的基本情况第八条基金的名称:XX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第九条基金的类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第十条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
第十一条基金的注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XXX。
第十二条基金的募集规模:人民币XXX万元。
第十三条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人民币XXX万元。
第三章基金的募集与成立第十四条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合同的规定,通过合同形式募集基金。
第十五条投资者应当向管理人支付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基金份额。
第十六条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资金达到最低募集金额的,基金成立。
第四章基金的投资与运作第十七条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的投资与运作。
第十八条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进行资产配置和管理。
第十九条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投资情况、资产净值、收益分配等信息。
第五章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第二十条投资者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标准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8篇
标准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8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投资者):[投资者姓名/名称]乙方(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名称]鉴于:1. 甲方系具备投资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愿意参与乙方设立并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活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参与本次投资基金活动并订立本协议。
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第一条基金概况一、基金名称:[基金全称]。
本协议约定的投资基金仅限于标准的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内容均适用于该基金。
基金设立的目的是投资于具有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股权。
基金的具体投资方式、策略及相关权益以基金的基金合同等约定文件约定为准。
甲方对于投资的私募基金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签订本合同以规定各方权责,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
篇2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投资者):[投资者姓名/名称]乙方(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名称]鉴于:1. 甲方为具有一定投资意愿及风险承受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愿意依据本合同约定投资乙方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 乙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且具备基金管理资格的专业机构,具备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基金设立第一条基金基本情况基金名称:[基金名称]基金规模:[基金规模总额及计价货币类型]投资方向:[主要投资领域或行业描述](如股权投资、科技创新等)存续期限:[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除非各方协商一致延长存续期限,否则期满后终止。
投资范围:[具体投资领域和标的范围描述]。
投资风险:股权投资存在较高风险,甲方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基金管理:由乙方担任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
第二条投资目的与原则本基金的投资目的为追求长期资本增值。
标准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
标准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乙方(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愿意投资于乙方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投资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运作。
为此,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秉持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基金基本情况1. 基金名称:__________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 基金规模:____元人民币。
3. 投资方向:主要投资于具有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股权。
4. 基金期限:自基金成立之日起____年。
二、投资方式及出资1. 甲方以现金方式向基金出资,出资额____元人民币。
2. 出资时间: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
3. 乙方在基金成立前将设立专用账户,用于接收和管理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1. 乙方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
2. 乙方应建立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的投资风险可控。
3.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基金的投资情况、财务状况及风险状况。
四、收益分配与风险控制1. 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甲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 风险控制:乙方应采取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如因乙方过错导致基金资产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基金的终止与清算1. 基金期限届满时,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清算。
2. 基金因故需要提前终止时,应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依法进行清算。
3. 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按照甲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六、违约责任1.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因乙方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契约私募基金合同
契约私募基金合同合同标题,私募基金合同。
甲方(私募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
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乙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_(个人/公司名称)。
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是一家合法设立并有效存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拥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乙方是一家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者,希望通过私募基金进行投资,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
甲方同意为乙方进行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乙方同意将其投资资金委托给甲方进行管理。
第二条投资方式。
1. 乙方委托甲方进行私募基金投资管理,甲方将根据乙方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管理。
2. 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和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并按约定时间将投资款项划入指定账户。
第三条投资责任。
1. 甲方应当以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乙方的投资进行管理和运作。
2. 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供投资管理情况报告,并接受乙方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投资收益分配。
1. 投资收益分配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比例为__________。
2. 投资收益分配的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_年月日止。
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可继续履行本合同;如有变更或终止,应当提前_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六条合同变更和解释。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和补充,需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本合同如有任何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甲方(私募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第三条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
第四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七条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
在不违反《基金法》、《私募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管理人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二章基金合同正文第一节前言第八条基金合同应订明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二节释义第九条应对基金合同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第十条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并用加粗字体在合同中列明,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篇一:契约型私募基金实务解析及设立指引契约型私募基金实务解析及设立指引自20XX年8月21日证监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契约型私募基金迎来了井喷式的大发展。
针对这一快速发展的投资工具,本文对比了契约型私募和其他私募、以及常见资管计划的优劣势,介绍了契约型私募的设立发行流程及运作架构。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发展和优劣势契约型基金,是指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而设立的基金。
其中,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负责基金的经营和管理运作;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有关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享有基金投资收益。
图1:契约性基金基本架构私募证券基金一开始是以信托加投顾模式的“阳光私募”出现,历经约10年的发展,直至20XX年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之后,才首次赋予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法律基础。
从监管政策发展沿革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发展阶段:《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前,私募基金必须借信托、券商“阳光化”,多以“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的形式设立。
20XX年6月1日实施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监管范畴;明确了私募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础。
20XX年2月7日施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明确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基金产品采取登记备案制,不设行政审批。
私募基金由“游击队”变身“正规军”。
20XX年8月22日施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私募投资基金的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适度监管原则、并进行了负面清单制度的探索,进一步确定了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监管框架。
由于契约型基金市场化、灵活性强的特点,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发展的很快,其相较公司型、合伙型的私募基金具有如下特点:图2:三种类型私募基金比较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及合伙型私募基金相比,主要优势在于合格投资者人数可以达到200人,在税收方面基金不作为纳税主体(事实层面不缴税)。
契约型基金合同模板
契约型基金合同模板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投资于乙方管理的契约型基金,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甲方提供基金管理服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契约型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定义1.1 “基金”指由乙方管理,甲方投资的契约型基金。
1.2 “基金资产”指基金所拥有的全部资产。
1.3 “投资收益”指基金投资所产生的净收益。
1.4 “基金管理费”指乙方为管理基金资产而收取的费用。
1.5 “基金托管费”指基金托管人因托管基金资产而收取的费用。
第二条基金的设立2.1 基金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基金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
2.3 基金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2.4 基金规模:初始规模为人民币______元。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 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获取投资收益。
3.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投资款项。
3.3 甲方有权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3.4 甲方应遵守本合同的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投资金额或期限。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
4.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3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基金的运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4.4 乙方应保证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五条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5.1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______%计算,每季度支付一次。
5.2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______%计算,每季度支付一次。
第六条投资收益的分配6.1 投资收益按年度结算,甲方按投资比例享有收益。
6.2 投资收益的分配应扣除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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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第三条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
第四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七条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
在不违反《基金法》、《私募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管理人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二章基金合同正文第一节前言第八条基金合同应订明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二节释义第九条应对基金合同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第十条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并用加粗字体在合同中列明,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
私募基金投资者知晓,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第四节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第十一条订明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一)私募基金的名称;(二)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具体载明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三)私募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如有);(四)私募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五)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六)私募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七)私募基金的结构化安排(如有);(八)私募基金的托管事项(如有);(九)私募基金的外包事项,订明外包机构的名称和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外包业务登记编码(如有);(十)其他需要订明的内容。
第五节私募基金的募集第十二条订明私募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期限;(二)私募基金的认购事项,包括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人数上限、认购费用、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等;(三)私募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付款期限等;(四)《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内容。
第十三条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订明账户开户行、账户名称、账户号码、监督机构等。
第六节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第十四条私募基金成立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订明私募基金合同签署的方式;(二)私募基金成立的条件;(三)私募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合同中应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第七节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第十六条订明私募基金运作期间,私募基金投资者申购和赎回私募基金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二)申购和赎回的方式、价格、程序、确认及办理机构等;(三)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私募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购买私募基金份额的,首次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申购费)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已持有私募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基金份额的除外。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投资者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管理人应当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私募办法》第十三条列明的投资者可不适用本项。
(四)申购和赎回的费用;(五)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六)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七)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基金合同中可以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方式、程序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职责。
基金份额转让须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进行份额登记。
转让期间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法定人数。
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第十八条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投资者基本情况可在基金合同签署页列示。
第十九条说明私募基金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
除私募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根据《私募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二)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三)按照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四)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私募基金托管人,对于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五)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购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等)进行调整;(六)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私募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根据《私募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二)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三)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四)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六)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七)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八)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十)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托管人提供非证券类资产凭证或股权证明(包括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权利证明文件)等重要文件(如有);(十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负责私募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十二)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十三)根据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私募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十四)确定私募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十五)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十六)保存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十七)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十八)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十九)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二十)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册;(二十一)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管理人共同管理私募基金的,所有管理人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
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划分由基金合同进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各管理人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应当通过投资顾问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而免去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投资顾问的条件和遴选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
基金合同中已订明投资顾问的,应列明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对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情况。
私募基金运作期间,私募基金管理人提请聘用、更换投资顾问或调整投资顾问报酬的,应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