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私募基金特点与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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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私募基金特点与优势

契约型基金又称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 fund),是指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与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相比,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设立的组织架构及法律关系不同,实际上并无优劣之分。我国目前设立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具有不可能比拟的优势:低成本运作、无双重税负、退出灵活、资金安全性。

契约型基金的特点

(1)单位信托是一项名为信托契约的文件而组建的一家经理公司,在组织结构上,它不设董事会,基金经理公司自己作为委托公司设立基金,自行或再聘请经理人代为管理基金的经营和操作,并通常指定一家证券公司或承销公司代为办理受益凭证--基金单持有证的发行、买卖、转让、交易、利润分配、收益及本益偿还支付。

(2)受托人接受基金经理公司的委托,并且以信托人或信托公司的名义为基金注册和开户。基金户头完全独立于基金保管公司的帐户,纵使基金保管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其债权方都不能动用基金的资产。其职责是负责管理、保管处置信托财产、监督基金经理人的投资工作、确保基金经理人遵守公开说明书所列明的投资规定,使他们采取的投资组合符合信托契约的要求。在单位信托基金出现问题时,信托人对投资者负责索偿责任。

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法律依据不同

契约型基金是依照基金契约组建的,信托法是契约型基金设立的依据;公司型基金是依照公司法组建的。

2、法人资格不同

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3、投资者的地位不同

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受益人,对基金如何运用所做的重要投资决策通常不具有发言权;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批、发表自己的意见。

4、融资渠道不同

公司型基金由于具有法人资格。在资金运用状况良好、业务开展顺利、又需要扩大公司规模、增加资产时,可以向银行借款:契约型基金因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不向银行借款。

5、经营财产的依据不同

契约型基金凭借基金契约经营基金财产;公司型基金则依据公司章程来经营。

6、基金运营不同

公司型基金像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样,除非依据公司法到了破产、清算阶段,否则公司一般都具有永久性;契约型基金则依据基金契约建立、运作,契约期满,基金运营也就终止。

契约型基金的六大优势:

1、募集范围广泛

根据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上限是200人,而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仅为50人。因此,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范围比其他两种形式的基金募集范围更广泛,募集难度也大大降低。

2、专业化管理,低成本运作

契约法律关系无需注册专门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投资公司,不必占用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和人员的投入。而且契约私募基金通常都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给经营者和保管者一笔固定的年度管理费用。如果经营者和保管者的年度管理费用超过了这笔数额,投资者将不再另行支付。

3、决策效率高

在契约框架下,投资者作为受益人,把信托财产委托给管理公司管理后,投资者对财产便丧失了支配权和发言权,信托财产由管理公司全权负责经营和运作。所以,契约型基金的决策权一般在管理人层面,决策效率高。

4、免于双重征税

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因此只需在收益分配环节,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即可。

此外,目前我国的公募基金均采用契约方式设立,而公募基金享有较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5、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一大优势就是其拥有灵活便捷的组织形式,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契约的订立可以满足不同的客户群。在法律框架内,信托契约可以自由地做出各种约定。契约可以有专门条款约定投资人的灵活退出方式,这是因为在集合信托的不同委托人之间没有相互可以制约的关系,某些委托人做出变动并不会影响契约型私募基金存续的有效性。此外,未来允许通过交易平台转让契约型基金份额的可能性也较大,也将大大提高基金份额的流动性。

6、资金安全性高

在三种组织形式中,契约型基金具有最高的资金安全性,契约架构中可设定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分离的制度安排。受托人可以发出指令对资金加以运用,但必须符合契约文件的约定,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对资金的任何调动。另一方面,没有受托人的专门指令,托管人无权动用资金。除此之外,还可以设置监察人对私募基金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和制约,这是保障资金安全的又一重要制度安排。

契约型私募面临井喷

今年3月,证监会主导的私募基金备案制正式实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登记并公示的私募机构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主发行私募基金,并在产品发行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截至目前,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3970家。

业内人士表示,私募独立发行产品首先在于身份的变化,原来通过信托或券商发行产品,私募只能作为投资顾问,而现在可以作为投资管理人;其次,原来私募只能使用券商或者信托的证券账户,而独立发行后证券账户开在私募基金名下。对这些独立发行产品的阳光私募来说,责任更大,投资运作上的自由度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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