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
逐 年 上 升 [, 0 6 仅 9年 “ 一 黄 金 周 ” 间 五 大 道 ] 十 期
风 情 游 、海河 桥 梁游 就 接纳 游 客 10万人 次 , 6 旅 游 收 入超 过八 亿 元 ( 图 6 图 7 。 见 、 )
政 手 段 和 市 场 运 作 的 经 济 手段 , 而 分 析 其 保 护 机 制 创 新 的 意 义 , 进 以期 对 其 他 城 市 的 历
史建 筑 遗 产保 护 有 所裨 益 。
关键词 : 津历史风貌建筑 ; 府主导; 天 政 市场 化 运 作 中 图 分 类 号 : U一 T 9 文献 标 志 码 : A
20 11年 1月
沈 阳 建 筑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un l f h n a gJ nh n esy( oi c n e o ra o e y n a zuU i r t Sca S i c ) S i v i l e
Jn a.
2 1 01
第 1 第 1 3卷 期
Vo .3. . 1 1 No 1
文章 编号 :6 3—18 ( 0 1 0 17 3 7 2 1 ) 1—0 0 0 9—0 5
天 津历 史 风 貌 建 筑保 护 的政 府 主 导 与 市 场 运 作
冬 雷, 陈伯超
( 阳建 筑 大 学 建 筑 研 究 所 , 宁 沈 阳 106 ) 沈 辽 118
第 l 卷 3
图 4 国 产银 幕 大 片 《 声 》 组 在 天津 近 代 历 史建 筑 庆 风 剧 王 府 拍 摄 外 景
图 2 整 修 后 的 杨 家 地 — — 天 津 近 代 历 史 建 筑 庆 王 府 风 剧
产 生银 幕效 应 的 同时 , 津还 借 助完 成保 护 天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整理试点研究与实施
21 00年第 1 期
T AN I CI NCE& CHNOL I JN S E TE OGY
建设科技
宋 雪 (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 300 ) 020
刘 金 ( 河北工业大学建筑与艺术设计学院 天津 30 0 ) 0 4 1
天津 市历史风貌建筑整理
黧
游览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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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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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车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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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 观 节 点
n d f a d c p o e n sa e ol
静 园 百 年 图片 展
e h b t no o dp cu e f ig u n x i i o f l it r J n y a i o
3 整 修 的 实 施 过 程
静 园 属 于 特 殊 保 护 级 别 的历 史 风 貌 建 筑 , 照 《 津 市 历 按 天 史 风 貌 建 筑 保 护 条 例 》 定 , 整 修 过 程 中 , 得 改 变 建 筑 的 规 在 不 外 部 造 型 、 面 材 料 和 色彩 , 得 改 变 内 部 的 主体 结 构 、 面 饰 不 平
静 园作 为 全 国 首 例依 照 地 方 政 府 立 法 进 行 保 护 性 腾 迂 的
建筑 ,于 2 0 0 5年 1 O月开 始 腾 迁 , 0 6年 3月 进 行 整 修 方 案 20 论证 , 0 6年 7月腾 迁 完 毕 进 入 整 修 阶 段 。经 过 1 20 0个 月 的整 修, 20 于 0 7年 7月 2 日正 式 开 放 。 为 天津 市历 史 风 貌 建 筑 0 作
式 上 , 起 到 了 良好 的 示 范 作 用 。该 项 目被 天津 市 科 委 列 入 天 均
文物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
文物(wénwù)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全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shíshī)条例部门(bùmén)规定历史(lìshǐ)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可移动文物(wénwù)修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请立即纠正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长城保护条例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考古发掘管理办法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长城保护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 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长城保护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 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古玩收藏法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稿)一级文物级标准举例(供参考)文物商店向国内群众销售文物试行办法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科研项目开题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工作条例(试行)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关于地方文物名胜古迹的保护管理办法关于管理名胜古迹职权分工的规定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各地办事处办事细则出国(境)文物展品包装工作规范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暂时入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关于使用文物古迹拍摄电影、电视故事片的暂行规定古物保管会组织条例修正古物保存法第九条条文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试行)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捐赠管理暂行规定出国(境)文物展览展品运输规定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考古发掘品移交管理办法(试行)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博物馆一级藏品鉴选标准(试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关于改变文物商业的性质和管理体制的方案(节录)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掘采古物规则古物出国护照规则采掘古物规则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考古发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北京市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fùzhì)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管理(guǎnlǐ)办法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巡视(xúnshì)检查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北京市文物建筑(jiànzhù)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北京市馆藏(ɡuǎn cánɡ)文物管理规定北京市博物馆登记暂行办法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北京市实施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天津市关于暂停(天津)市内六区直管公产历史风貌建筑产权交易及使用权置换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延长历史风貌建筑腾迁期限审批程序的通知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天津市文物(wénwù)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清东陵保护管理(guǎnlǐ)办法山西省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guǎnlǐ)办法山西省文物(wénwù)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实施(shísh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山西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修正)呼和浩特市文物古迹管理办法辽宁省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大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锦州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吉林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告《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施行黑龙江省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陕西省陕西省文物(wénwù)管理条例陕西省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guǎnlǐ)办法陕西省文物(wénwù)复制管理规定陕西省文物(wénwù)出国展览暂行规定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xiūzhèng))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决定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甘肃省甘肃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文物拍摄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青海省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次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交河故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上海市上海市历史(lìshǐ)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wénwù)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文物经营(jīngyíng)管理办法山东省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xiūzhèng))济南市文物保护管理(guǎnlǐ)规定青岛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江苏省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安徽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浙江省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我省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宁波市文物市场管理办法江西省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iūgǎi)《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福建省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bǎohù)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福州市历史(lìshǐ)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台湾省河南省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文物钻探(zuāntàn)管理办法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xiūzhèng))河南省古代大型遗址保护管理暂行规定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规定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湖北省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湖南省湖南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次修正)广东省广东省文物商业管理办法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guǎnlǐ)规定印发《广州市文物(wénwù)监管物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历史(lìshǐ)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香港澳门(ào mén)海南省海南省文物保护管理(guǎnlǐ)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四川省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南充市文物保护规划重庆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双十协定”签字处等五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贵州省云南省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xiūzhèng))内容总结。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
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11.08
•【字号】津国土房法[2007]1023号
•【施行日期】2007.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国土房法〔2007〕1023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局属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局直属各单位,市华勘局、市地矿局、市海洋局:
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36号)精神,对原市土地局、市地矿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及我局1988年至2007年8月31日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7年第2次法制工作会审会研究决定,保留279件、修改60件、废止53件、失效39件。
在清理的基础上,梳理编制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立法体系框架》。
现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立法体系框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2.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立法体系框架(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附件1。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问答
行 政 管 理部 门负 责 本市 历 史 风貌 建 筑 和 历 史 风
貌建 筑 区的规 划管理 工作 。 设、 容环境 卫 生、 建 市 工 商 、 安 、 游 等 有 关行 政 主 管 部 门则 按 照 各 公 旅 自职责 , 协助 做 好本 市历 史风貌 建 筑 的保护 管 理
工作。
貌建筑或 者提供有 关线 索 。 ( 初步认 定 二)
2 建议 名单通 过 报刊 、 . 网络 等媒体 向社 会 公
开征求 意见 ;
3 根据 征 求 意见 情 况调 整 历史 风 貌 建筑 区 . 建议 名单 , 报市 国土房 管局 同意 后转市 规划 局会 签 , 成历 史风貌建筑 区初 步认定 名单 。 形
天 津 历 史 风 貌 建 筑— — 梁 启 超 故 居
五、 设置历 史风 貌建筑 保 护标志 有什 么规 定
历 史风 貌建筑 和 历史 风 貌建筑 区, 由市人 民
四 、 史风 貌 建 筑 保 护等 级 分 几 等 , 什 么 历 有 保 护要 求 历 史 风貌建 筑划 分 为特殊 保护 、 点保 护 和 重
一
政府 统一 设立 保护 标志 。 任何 单位 和个 人不得 擅 自设置 、 动或 者涂 抹 、 移 改动 、 毁历 史风 貌建 筑 损 和 历史 风貌 建筑 区的保护 标 志 。 六 、 历 史风 貌 建 筑 进 行 修缮 、 饰 装修 有 对 装 哪些规 定 , 需要办 理 哪些 审 批手续 历 史 风貌 建筑 所有 权人 、 营管 理人 或 者使 经 用人 在 进行 修缮 或 装 饰 装修 前 , 当按 照 《 应 天津 市历 史 风貌 建筑 保 护 图 则》 《 和 天津 市 历 史 风貌 建筑 保 护 修 缮 技术 规 程》 要求 , 委托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专业 设计单 位进 行设计 。 对历 史 风貌 建筑 进行 修缮 和装 饰装 修 的, 应 当 到市 风 貌 办 办 理 申请 手 续 , 写 《 津 市 历 史 填 天 风 貌 建 筑 修 缮 和 装 饰 装 修 设 计 方 案 审 定 申请 书》 并 提供 房 屋产权 证 书或 房 屋租赁 合 同 ; , 历史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19•【字号】津住建房管函〔2019〕137号•【施行日期】201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住建房管函〔2019〕137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根据2018年12月市人大修改施行的《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住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巡查和监管工作机制,对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工作进行指导,提供保护图则等相关的技术资料。
压实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直管公产房屋的承租人、经营管理人做好历史风貌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
拟定辖区内年度综合整修计划,报送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中心,并对计划落实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中心对各区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推动,对各区进行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宣传。
加强历史风貌建筑档案管理,完善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和保护图则。
组织推动各区开展历史风貌建筑普查,编制全市年度综合整修计划,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同意后发布实施。
三、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应当依法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要求,修旧如故。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应当依法委托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四、各区住建委接到对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违法行为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风貌建筑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确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历史风貌建筑是指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本条例所称历史风貌建筑区是指历史风貌建筑集中成片,街区景观较为完整、协调的区域。
第四条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
第七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工作。
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工商、公安、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本市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有关评审工作。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历史、社会、经济、文化、法律和房地产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九条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腾迁、整理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危害历史风貌建筑的行为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对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Tianjin historic buildings protection committee市人民政府2005年2月6下发《关于成立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的通知》(津政人[2005]5号),成立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
委员会主任:戴相龙市长,副主任:陈质枫副市长委员会成员: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局、市市政局、市园林局、市旅游局、市公安交管局、市电力公司及市内六区政府一把手和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路红。
委员会是全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查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区名单、保护范围、保护等级和保护标准;审查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整修、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审查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提交市风貌建筑保护委确定的其他事项。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开发、利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吴延龙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房管局。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Tianjin historical building protection expert consultation committee天津市人民政府2005年3月31日下达《关于同意成立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批复》(津政函[2005]27号),批准成立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决定重要事项的咨询机构,在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
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进行审核;对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开发、利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委员会主任: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路红,副主任:市建委副主任严定中、市规划局副局长尹海林。
(整理)天津历史风貌建筑.
天津历史风貌建筑是坐落于天津市建成50年以上并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依据地方性法规《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经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名,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最终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价标准为: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具有异国建筑风格特点;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名人故居以及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
此外,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经因故损毁的建筑,严格依据原貌修缮恢复重建的,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目前,天津市共有746座历史风貌建筑,其中,在市内六区中,和平区共有历史风貌建筑566座,约占所有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的76%,河北区、河西区、南开区、红桥区和河东区分别拥有历史风貌建筑61座、52座、23座、11座和2座。
市内六区历史风貌建筑量占全市总量的96%。
[1]天津的中式历史风貌建筑,以天津文庙、天津天后宫和大悲禅院为代表,主要集中在天津老城和宫北大街及宫南大街一带。
此外,天津的历史风貌建筑多以西洋建筑为代表。
位于解放北路的一组欧洲风格的银行、商家和饭店所构成的西洋古典建筑群是天津历史风貌建筑的典型代表,如采用爱奥尼柱式柱廊、严谨古典主义风格的天津汇丰银行大楼、英国古典风格的天津利顺德饭店、古典复兴主义风格的原中央银行天津分行大楼、兼具科林斯柱式和塔斯干柱式廊柱的原中法工商银行大楼等。
五大道上的历史风貌建筑更是在民间被称为“万国建筑博物馆”[2][3][4]。
五大道上比较有代表性的建筑有曼塞尔式红瓦坡顶的法国罗曼式原天津工商学院主楼、庆王府、疙瘩楼、达文士楼等。
天津意式风情区,原为天津意租界,是意大利殖民地中唯一的租界,亦是亚洲唯一一处具有意大利风格的大型建筑群[5]。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津国土房貌[2010]355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貌〔2010〕355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为加强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管理,依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确定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应当遵循本程序。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指定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风貌办)具体负责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的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历史风貌建筑的确定历史风貌建筑的确定经过备选、初步认定、评审、批准等程序。
(一)备选1、备选的历史风貌建筑可通过单位和个人的推荐、历史风貌建筑普查等途径产生。
2、推荐人(单位)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市风貌办推荐历史风貌建筑或者提供有关线索。
3、市风貌办接到普查结果和推荐线索后,应当做好下列工作:(1)填写《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登记表》;(2)对提供照片、历史人文资料等相关材料的,出具《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资料接收凭证》;(3)告知推荐人(单位)历史风貌建筑的评审确定程序、奖励等相关事项。
(二)初步认定市风貌办应当做好备选建筑的初步认定审核工作:1、对备选的建筑进行现场查勘,拍摄照片并填写现场查勘记录;2、调查、收集备选建筑的建筑年代、式样、风格、结构和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等相关资料;3、根据现场查勘结果和相关资料,提出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的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4、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5、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初步认定历史风貌建筑名单和保护等级;6、将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登记、建档,填写《天津市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登记表》,并参照《条例》进行相应的保护;7、将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提交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津国土房貌[2010]354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貌〔2010〕354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建筑使用、修缮和装饰装修、外部设施的设置、档案查询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使用、定期查勘、及时修缮、有利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改变使用用途的当事人应当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风貌办)负责办理具体手续。
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规范标准,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
第二章修缮和装饰装修第六条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查勘,发现损坏应当及时修缮,保障历史风貌建筑使用安全和原有风貌。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的要求,做好整修工作。
第七条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历史风貌建筑的整体性、耐久性和使用安全,并符合历史风貌建筑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要求。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是天津市政府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政策文件,旨在保护和修缮天津市的历史风貌建筑,维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该技术规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建筑保护原则:规定了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原则,包括保护建筑的完整性、原貌性,尊重历史和文化价值等。
2. 修缮技术要求:明确了历史风貌建筑修缮的技术要求,包括建筑结构的修复、外墙材料的选择、室内装饰的修复等。
3. 施工管理规定:规定了历史风貌建筑修缮施工的管理要求,包括施工许可、施工计划、施工队伍的资质要求等。
4. 监管和评估:明确了历史风貌建筑修缮的监管和评估机制,包括修缮项目的审批、监督检查、验收等。
5. 奖励和激励政策:规定了对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过程中的优秀工程和单位的奖励和激励政策。
通过制定和实施《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可以有效保护和修缮天津市的历史风貌建筑,提高城市的文化品味和形象,促进城市的发展和繁荣。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7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7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津国土房法〔2017〕22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公布2017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告
津国土房法〔2017〕22号按照市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市局对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实时动态清理和专项清理工作。
现将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废止、超过有效期不再继续施行或者已经自行失效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7年12月29日2017年已废止或失效的局发文件目录。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1.11•【字号】津国土房貌[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津国土房貌〔2006〕18号)各有关单位:自2005年9月1日《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共有323幢建筑被市政府批准为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531 幢建筑被初步认定为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
为加强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市国土房管局重申:未经市国土房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历史风貌建筑及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进行拆迁、拆除、异地重建、修缮、装饰装修和改变使用用途,如有上述行为,将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特此通知附件:1.市政府批准的历史风貌建筑明细表2.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明细表(略)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一日附件1:市政府批准的历史风貌建筑明细表┌──┬──────┬─────────────┬──────────┬───────┐│序号│行政区域│地址│原使用用途或名称│保护级别│├──┼──────┼─────────────┼──────────┼───────┤│ 1│和平区│鞍山道70号│静园│ 特殊保护等级│├──┼──────┼─────────────┼──────────┼───────┤│ 2│和平区│滨江道152-166号│劝业场│ 特殊保护等级│├──┼──────┼─────────────┼──────────┼───────┤│ 3│和平区│承德道12号│法国公议局│ 特殊保护等级│├──┼──────┼─────────────┼──────────┼───────┤│ 4│和平区│承德道2号│法国领事馆│ 特殊保护等级│├──┼──────┼─────────────┼──────────┼───────┤│ 5│和平区│赤峰道12号│盐业银行大楼│ 特殊保护等级│├──┼──────┼─────────────┼──────────┼───────┤│ 6│和平区│大理道66号│孙氏旧居│ 特殊保护等级│├──┼──────┼─────────────┼──────────┼───────┤│ 7│和平区│和平路275-281号│渤海大楼│ 特殊保护等级│├──┼──────┼─────────────┼──────────┼───────┤│ 8│和平区│河北路267号│顾维钧旧居│ 特殊保护等级│├──┼──────┼─────────────┼──────────┼───────┤│ 9│和平区│花园路12号│李吉甫旧居│ 特殊保护等级│├──┼──────┼─────────────┼──────────┼───────┤│ 10 │和平区│解放北路103-111号│大清邮政津局│ 特殊保护等级│├──┼──────┼─────────────┼──────────┼───────┤│ 11 │和平区│解放北路116号│利华大楼│ 特殊保护等级│├──┼──────┼─────────────┼──────────┼───────┤│ 12 │和平区│解放北路117-119号│中央银行│ 特殊保护等级│├──┼──────┼─────────────┼──────────┼───────┤│ 13 │和平区│解放北路121号│华俄道胜银行│ 特殊保护等级│├──┼──────┼─────────────┼──────────┼───────┤│ 14 │和平区│解放北路147号│四行储蓄会天津分会│ 特殊保护等级│├──┼──────┼─────────────┼──────────┼───────┤│ 15 │和平区│解放北路149-153号│麦加利银行大楼│ 特殊保护等级│├──┼──────┼─────────────┼──────────┼───────┤│ 16 │和平区│解放北路157号│怡和洋行大楼│ 特殊保护等级│├──┼──────┼─────────────┼──────────┼───────┤│ 17 │和平区│解放北路199号│利顺德大饭店│ 特殊保护等级│├──┼──────┼─────────────┼──────────┼───────┤│ 18 │和平区│解放北路201号│英国球房│ 特殊保护等级│├──┼──────┼─────────────┼──────────┼───────┤│ 19 │和平区│解放北路34-36号│法国工部局│ 特殊保护等级│├──┼──────┼─────────────┼──────────┼───────┤│ 20 │和平区│解放北路74-78号│中法工商银行│ 特殊保护等级│├──┼──────┼─────────────┼──────────┼───────┤│ 21 │和平区│解放北路80号│横滨正金银行│ 特殊保护等级│├──┼──────┼─────────────┼──────────┼───────┤│ 22 │和平区│解放北路82号│汇丰银行│ 特殊保护等级│├──┼──────┼─────────────┼──────────┼───────┤│ 23 │和平区│解放北路88号│中南银行│ 特殊保护等级│├──┼──────┼─────────────┼──────────┼───────┤│ 24 │和平区│解放北路90号│花旗银行大楼│ 特殊保护等级│├──┼──────┼─────────────┼──────────┼───────┤│ 25 │和平区│解放北路97-101号│朝鲜银行│ 特殊保护等级│├──┼──────┼─────────────┼──────────┼───────┤│ 26 │和平区│睦南道20-22号│孙殿英旧居│ 特殊保护等级│├──┼──────┼─────────────┼──────────┼───────┤│ 27 │和平区│睦南道24-26号│颜惠庆旧居│ 特殊保护等级│├──┼──────┼─────────────┼──────────┼───────┤│ 28 │和平区│睦南道50号│张学铭旧居│ 特殊保护等级│├──┼──────┼─────────────┼──────────┼───────┤│序号│行政区域│地址│原使用用途或名称│保护级别│├──┼──────┼─────────────┼──────────┼───────┤│ 29 │和平区│睦南道70号│纳森旧居│ 特殊保护等级│├──┼──────┼─────────────┼──────────┼───────┤│ 30 │和平区│南京路106号-1│天津公学│ 特殊保护等级│├──┼──────┼─────────────┼──────────┼───────┤│ 31 │和平区│南京路106号-2│天津公学│ 特殊保护等级│├──┼──────┼─────────────┼──────────┼───────┤│ 32 │和平区│南京路228号│武德殿│ 特殊保护等级│├──┼──────┼─────────────┼──────────┼───────┤│ 33 │和平区│南京路55号│犹太教堂│ 特殊保护等级│├──┼──────┼─────────────┼──────────┼───────┤│ 34 │和平区│泰安道5号-1│开滦矿务局大楼│ 特殊保护等级│├──┼──────┼─────────────┼──────────┼───────┤│ 35 │和平区│西宁道11号│西开教堂│ 特殊保护等级│├──┼──────┼─────────────┼──────────┼───────┤│ 36 │和平区│营口道16号│紫竹林教堂│ 特殊保护等级│├──┼──────┼─────────────┼──────────┼───────┤│ 37 │和平区│张自忠路223号│大陆银行仓库│ 特殊保护等级│├──┼──────┼─────────────┼──────────┼───────┤│ 38 │和平区│浙江路1号│纳森旧居│ 特殊保护等级│├──┼──────┼─────────────┼──────────┼───────┤│ 39 │和平区│重庆道55号│庆王府│ 特殊保护等级│├──┼──────┼─────────────┼──────────┼───────┤│ 40 │河北区│光明道20号│意大利兵营│ 特殊保护等级│├──┼──────┼─────────────┼──────────┼───────┤│ 41 │河北区│海河东路39号│袁氏宅邸│ 特殊保护等级│├──┼──────┼─────────────┼──────────┼───────┤│ 42 │河北区│民主道50-54号│冯国璋旧居│ 特殊保护等级│├──┼──────┼─────────────┼──────────┼───────┤│ 43 │河北区│狮子林大街292号│望海楼教堂│ 特殊保护等级│├──┼──────┼─────────────┼──────────┼───────┤│ 44 │河北区│天纬路38-40号│大悲禅院│ 特殊保护等级│├──┼──────┼─────────────┼──────────┼───────┤│ 45 │河西区│解放路273号│德国俱乐部│ 特殊保护等级│├──┼──────┼─────────────┼──────────┼───────┤│ 46 │河西区│马场道117-119号1号楼│工商学院主楼│ 特殊保护等级│├──┼──────┼─────────────┼──────────┼───────┤│ 47 │河西区│马场道188号│英国乡谊俱乐部│ 特殊保护等级│├──┼──────┼─────────────┼──────────┼───────┤│ 48 │红桥区│估衣街12号│谦祥益绸布店│ 特殊保护等级│├──┼──────┼─────────────┼──────────┼───────┤│ 49 │红桥区│西站前街1号│天津西站│ 特殊保护等级│├──┼──────┼─────────────┼──────────┼───────┤│ 50 │红桥区│小伙巷大寺前街8号│清真大寺│ 特殊保护等级│├──┼──────┼─────────────┼──────────┼───────┤│ 51 │蓟县│武定街41号│独乐寺│ 特殊保护等级│├──┼──────┼─────────────┼──────────┼───────┤│ 52 │南开区│东门里大街1号│文庙│ 特殊保护等级│├──┼──────┼─────────────┼──────────┼───────┤│ 53 │南开区│东门外玉皇阁大街12号│玉皇阁│ 特殊保护等级│├──┼──────┼─────────────┼──────────┼───────┤│ 54 │南开区│古文化街80号│天后宫│ 特殊保护等级│├──┼──────┼─────────────┼──────────┼───────┤│ 55 │南开区│南开四马路20-22号│南开学校旧址│ 特殊保护等级│├──┼──────┼─────────────┼──────────┼───────┤│ 56 │南开区│南开四马路20-22号│范孙楼│ 特殊保护等级│├──┼──────┼─────────────┼──────────┼───────┤│ 57 │南开区│南开四马路20-22号│瑞廷礼堂│ 特殊保护等级│├──┼──────┼─────────────┼──────────┼───────┤│ 58 │南开区│南开四马路20-22号│南开学校教学楼│ 特殊保护等级│├──┼──────┼─────────────┼──────────┼───────┤│ 59 │南开区│南门里街31号│广东会馆│ 特殊保护等级│├──┼──────┼─────────────┼──────────┼───────┤│序号│行政区域│地址│原使用用途或名称│保护级别│├──┼──────┼─────────────┼──────────┼───────┤│ 60 │西青区│杨柳青镇石家大院│石家大院│ 特殊保护等级│├──┼──────┼─────────────┼──────────┼───────┤│ 61 │和平区│鞍山道38号│段祺瑞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 62 │和平区│鞍山道59号│张园│ 重点保护等级│├──┼──────┼─────────────┼──────────┼───────┤│ 63 │和平区│保定道4号│陈祝龄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 64 │和平区│滨江道141-153号、华中路2号│原惠中饭店│ 重点保护等级││││,和平路292号│││├──┼──────┼─────────────┼──────────┼───────┤│ 65 │和平区│长沙路66-68号│民园大楼│ 重点保护等级│├──┼──────┼─────────────┼──────────┼───────┤│ 66 │和平区│常德道121号│茂根大楼│ 重点保护等级│├──┼──────┼─────────────┼──────────┼───────┤│ 67 │和平区│常德道2号│张福运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 68 │和平区│成都道60号│张自忠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 69 │和平区│承德道21号│首善堂│ 重点保护等级│├──┼──────┼─────────────┼──────────┼───────┤│ 70 │和平区│赤峰道10号余门、合江路28号│盐业银行大楼│ 重点保护等级│├──┼──────┼─────────────┼──────────┼───────┤│ 71 │和平区│赤峰道1-5号1号楼│法国兵营│ 重点保护等级│├──┼──────┼─────────────┼──────────┼───────┤│ 72 │和平区│赤峰道1-5号2号楼│法国兵营│ 重点保护等级│├──┼──────┼─────────────┼──────────┼───────┤│ 73 │和平区│赤峰道1-5号3号楼│法国兵营│ 重点保护等级│├──┼──────┼─────────────┼──────────┼───────┤│ 74 │和平区│赤峰道1-5号4号楼│法国兵营│ 重点保护等级│├──┼──────┼─────────────┼──────────┼───────┤│ 75 │和平区│赤峰道58号│国民饭店│ 重点保护等级│├──┼──────┼─────────────┼──────────┼───────┤│ 76 │和平区│赤峰道63号│久大精盐公司驻津办事│ 重点保护等级│││││处││├──┼──────┼─────────────┼──────────┼───────┤│ 77 │和平区│赤峰道70号│乔铁汉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 78 │和平区│赤峰道72号││ 重点保护等级│├──┼──────┼─────────────┼──────────┼───────┤│ 79 │和平区│赤峰道76号│范竹斋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 80 │和平区│赤峰道78号│张学良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 81 │和平区│大理道1号│蔡成勋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 82 │和平区│大理道48号│陈光远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 83 │和平区│大理道60号办公楼│王占元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 84 │和平区│大理道60号丙楼│王占元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 85 │和平区│大理道60号丁楼│王占元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 86 │和平区│大理道60号乙楼│王占元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 87 │和平区│甘肃路40号│松岛女子商业学校│ 重点保护等级│├──┼──────┼─────────────┼──────────┼───────┤│ 88 │和平区│贵州路82号│住宅│ 重点保护等级│├──┼──────┼─────────────┼──────────┼───────┤│ 89 │和平区│贵州路84号│住宅│ 重点保护等级│├──┼──────┼─────────────┼──────────┼───────┤│ 90 │和平区│贵州路86号│住宅│ 重点保护等级│├──┼──────┼─────────────┼──────────┼───────┤│序号│行政区域│地址│原使用用途或名称│保护级别│├──┼──────┼─────────────┼──────────┼───────┤│ 91 │和平区│贵州路88号│住宅│ 重点保护等级│├──┼──────┼─────────────┼──────────┼───────┤│ 92 │和平区│贵州路90号│张鸣歧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 93 │和平区│哈尔滨道182号│圣约瑟女校│ 重点保护等级│├──┼──────┼─────────────┼──────────┼───────┤│ 94 │和平区│和平路322号│寿德大楼│ 重点保护等级│├──┼──────┼─────────────┼──────────┼───────┤│ 95 │和平区│河北路239号│李氏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 96 │和平区│河北路277号│周氏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 97 │和平区│河北路283-297号│疙瘩楼│ 重点保护等级│├──┼──────┼─────────────┼──────────┼───────┤│ 98 │和平区│湖北路59号│原英国公学│ 重点保护等级│├──┼──────┼─────────────┼──────────┼───────┤│ 99 │和平区│花园路10号│庄乐峰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100 │和平区│花园路2号│张公撝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101 │和平区│花园路5号│吉鸿昌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102 │和平区│花园路9号│章瑞庭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103 │和平区│解放北路104号│比利时领事馆│ 重点保护等级│├──┼──────┼─────────────┼──────────┼───────┤│104 │和平区│解放北路108号│金城银行大楼│ 重点保护等级│├──┼──────┼─────────────┼──────────┼───────┤│105 │和平区│解放北路10号│新华信托储蓄银行│ 重点保护等级│├──┼──────┼─────────────┼──────────┼───────┤│106 │和平区│解放北路113号│美国海军俱乐部│ 重点保护等级│├──┼──────┼─────────────┼──────────┼───────┤│107 │和平区│解放北路125号│仁记洋行天津分行│ 重点保护等级│├──┼──────┼─────────────┼──────────┼───────┤│108 │和平区│解放北路158号│泰莱饭店│ 重点保护等级│├──┼──────┼─────────────┼──────────┼───────┤│109 │和平区│解放北路16-20号│光明大楼│ 重点保护等级│├──┼──────┼─────────────┼──────────┼───────┤│110 │和平区│解放北路165号│太古洋行大楼│ 重点保护等级│├──┼──────┼─────────────┼──────────┼───────┤│111 │和平区│解放北路25号、滨江道24-28 │DD饭店│ 重点保护等级││││号│││├──┼──────┼─────────────┼──────────┼───────┤│112 │和平区│解放北路71-75号│住宅│ 重点保护等级│├──┼──────┼─────────────┼──────────┼───────┤│113 │和平区│解放北路77-79号│东方汇理银行│ 重点保护等级│├──┼──────┼─────────────┼──────────┼───────┤│114 │和平区│解放北路89号│天津邮政储金汇业分局│ 重点保护等级│││││旧址││├──┼──────┼─────────────┼──────────┼───────┤│115 │和平区│昆明路117号│吴颂平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116 │和平区│马场道10号│香港大楼│ 重点保护等级│├──┼──────┼─────────────┼──────────┼───────┤│117 │和平区│马场道116-118号│宋棐卿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118 │和平区│马场道116号│宋棐卿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119 │和平区│马场道26-40号│住宅│ 重点保护等级│├──┼──────┼─────────────┼──────────┼───────┤│120 │和平区│马场道98-112号│住宅│ 重点保护等级│├──┼──────┼─────────────┼──────────┼───────┤│121 │和平区│睦南道108号│徐树强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序号│行政区域│地址│原使用用途或名称│保护级别│├──┼──────┼─────────────┼──────────┼───────┤│122 │和平区│睦南道109号│方先之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123 │和平区│睦南道11号│许氏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124 │和平区│睦南道122号│徐世章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125 │和平区│睦南道129号│周叔弢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126 │和平区│睦南道141号│高树勋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127 │和平区│睦南道28-30号│李叔福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128 │和平区│睦南道36-38号│住宅│ 重点保护等级│├──┼──────┼─────────────┼──────────┼───────┤│129 │和平区│睦南道40-42号│住宅│ 重点保护等级│├──┼──────┼─────────────┼──────────┼───────┤│130 │和平区│睦南道44-48号│住宅│ 重点保护等级│├──┼──────┼─────────────┼──────────┼───────┤│131 │和平区│睦南道74号│李慎之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132 │和平区│睦南道74号A座│李勉之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133 │和平区│睦南道74号B座│住宅│ 重点保护等级│├──┼──────┼─────────────┼──────────┼───────┤│134 │和平区│睦南道74号C座│住宅│ 重点保护等级│├──┼──────┼─────────────┼──────────┼───────┤│135 │和平区│睦南道79号│卞荣卿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136 │和平区│睦南道安乐村1-19号│安乐村│ 重点保护等级│├──┼──────┼─────────────┼──────────┼───────┤│137 │和平区│睦南道安乐村2-20号│安乐村│ 重点保护等级│├──┼──────┼─────────────┼──────────┼───────┤│138 │和平区│南海路永健里1号│曹锟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139 │和平区│曲阜道1号│蛱蝶影院│ 重点保护等级│├──┼──────┼─────────────┼──────────┼───────┤│140 │和平区│荣吉大街20号│住宅│ 重点保护等级│├──┼──────┼─────────────┼──────────┼───────┤│141 │和平区│泰安道17号│孙传芳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142 │和平区│唐山道54号│靳少卿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143 │和平区│新华路120号│元隆孙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144 │和平区│新华路176号│那桐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145 │和平区│营口道2-4号│天津海关│ 重点保护等级│├──┼──────┼─────────────┼──────────┼───────┤│146 │和平区│营口道24号、承德道17号│住宅│ 重点保护等级│├──┼──────┼─────────────┼──────────┼───────┤│147 │和平区│营口道42号│田中玉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148 │和平区│云南路57号│卞万年旧居│ 重点保护等级│├──┼──────┼─────────────┼──────────┼───────┤│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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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为历史风貌建筑逐一建“病历”
预计项 目今年年底竣工。赛罕区 “ 万豪名园”
商 品 房 项 目区 配 建 3 廉 租 住 房 ,建 筑 面 积 栋
1 89 方 米 ,共 计 24套 。 02 平 3
一 擅 自改 建筑主体最 高罚 1 0万 元 0
近 日,从 广 东 顺 德 区 建 设 局 传 出 消 息 , 顺 德 区 住 宅 室 内装 饰 装 修协 议书 》巳正 式 出台 , 定 室 内装 修 具 体 内 容 和 处 罚 规 定 有 关 负 规 责 人 表示 , 望 通 过 协 议 对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业 主 、装 修 公 司 权 力进 行 希
,
损 害 公 共部 位和 设 施 等 业 主 装 修 行 为均 是 违 反 协 议 的 , 物 业 管理 公 在
司提醒业主仍无效 后, 由主管部 门进行处 罚。 将 据悉 , 罚包括涉及 处 建筑主体或 者承 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没有设计方案擅 自施工的
,
处5 万元以上 10 O O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 防水要求 的房 间或者 阳台 将
筑保护 中坚持高水平规划高标准设计原则 ,对 目前 已经依法确认的 4 批共计 6 2幢、12 7 0 万平方米的历史风貌建筑 ,逐一编制 保护 图
则》 ,为每 一 幢 历史 风 貌 建 筑 保 护 都 提 出严 格 的 技 术 要 求 。 保 护 图则 》内容 包括 :概 述 、历 史风 貌建 筑 资 料 表 、建 筑 位 置 及 总 平 面 图 、 施 工 图 、效 果 图 、建 筑 图 、照 片 、保 护 要 求 等 。每 一 本 图 册 成 为 历 史 风 貌建 筑 维 修 、使 用 的 技 术 指 南 。此 举 为 本 市 历 史 风 貌 建 筑 保 护 工作 的一 项 创 新 , 为全 国首 创 。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津房貌[2005]374号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正文:----------------------------------------------------------------------------------------------------------------------------------------------------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津房貌[2005]3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行为,维护腾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腾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需要对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历史风貌建筑的承租人进行腾迁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支付房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合法和有利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风貌办)是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保护腾迁计划、受理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许可和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裁决的办事机构。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按照法定职责和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工作。
第二章编制计划第五条市风貌办根据风貌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和旅游资源开发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结合本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实际,于每年6月份提出下一年度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年度计划草案,并报市房管局批准,于次年1月份下达执行。
第六条市风貌办应当根据规划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做好历史风貌建筑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项目的调查工作,为制定年度计划提供参考依据。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防火技术导则》的通知-津建科〔2017〕174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防火技术导则》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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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防火技术导则》的通知
津建科〔2017〕1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历史风貌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局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等单位按照市建委《关于下达2011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科教〔2011〕997号)要求,编制完成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防火技术导则》。
经市建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防火技术导则》自2017年8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
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局、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本导则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导则由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局、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由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2017年5月12日
——结束——。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项目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项目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津住建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项目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20〕11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历史风貌建筑保护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项目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2020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及补助标准第三章传统工艺维修项目资金申请及拨付第四章安全查勘项目资金申请、拨付及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项目补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项目(以下简称风貌保护项目)补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风貌保护项目需要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风貌保护项目是指为加大历史风貌建筑有效保护、合理利用而开展的安全查勘、传统工艺维修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风貌保护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风貌保护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项目库分类管理,划分为安全查勘、传统工艺维修两类。
传统工艺维修类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项目论证;项目库建立和管理;提出年度项目并编制年度预算;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组织项目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对各区住建委风貌保护项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保护性建筑认定标准的通知-津规自发〔2019〕3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保护性建筑认定标准的通知正文:----------------------------------------------------------------------------------------------------------------------------------------------------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保护性建筑认定标准的通知津规自发〔2019〕3号各区分局、各相关单位:为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市局制定了《天津市保护性建筑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市规划局印发的《天津市保护性建筑认定标准》(规法字〔2016〕211号)同时废止。
2019年4月12日天津市保护性建筑认定标准一、保护性建筑概念和类型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坚决制止破坏行为加强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规〔2014〕183号),保护性建筑是指已经纳入法定保护体系的各类建筑遗产,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各类建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我市保护性建筑包括各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建筑三类。
二、保护性建筑标准(一)不可移动文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各级不可移动文物。
(二)历史风貌建筑依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的各级历史风貌建筑。
(三)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24号令)对历史建筑做出了明确解释,指出历史建筑是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根据历史建筑的定义,我市确定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为:建成30年以上且未被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1.反映天津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和地域特色。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05.17
•【字号】建科教[2005]447号
•【施行日期】2005.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
修缮技术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护、利用、传承历史风貌建筑的优秀历史文化与建筑艺术,维护建筑安全,规范风貌建筑的维修设计与施工。
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等单位按照市建委《关于下达2004年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要求,编制完成《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
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委员会审定,现批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DB29-138-2005)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
自2005年7月1日起在我市施行。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程,施行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
本规程由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特此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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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建筑使用、修缮和装饰装修、外部设施的设置、档案查询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使用、定期查勘、及时修缮、有利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改变使用用途的当事人应当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风貌办)负责办理具体手续。
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规范标准,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
第二章修缮和装饰装修第六条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查勘,发现损坏应当及时修缮,保障历史风貌建筑使用安全和原有风貌。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的要求,做好整修工作。
第七条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历史风貌建筑的整体性、耐久性和使用安全,并符合历史风貌建筑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要求。
第八条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或使用人在进行修缮或装饰装修前,应当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和《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九条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或装饰装修的,应当到市风貌办办理申请手续,填写《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二)历史风貌建筑现状文字、图片等资料;(三)修缮或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四)改变内部结构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以上第(一)、(四)项应当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并在复印件空白处加盖核对无误专用章。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要件齐全的,当场受理申请,并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补正事项告知单》。
第十一条受理申请后,市风貌办应当派专人到现场对所申请的项目进行核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各种要件是否有效;(二)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和相关的规范要求;(三)改变房屋内部结构或恢复建筑历史原貌的,应当组织建筑、历史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经审查,要件有效、设计方案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国土房管局印章的《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要件无效或设计方案不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要求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国土房管局印章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
第十三条历史风貌建筑修缮或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委托专业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图及《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制定修缮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方案。
由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使用人到市风貌办办理施工方案的审定申请。
受理申请后,应当出具《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审定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经审查,施工方案符合设计要求及《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和《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审定通知书》。
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修改通知书》。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
修缮或装饰装修申请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各负其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修缮和装饰装修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当将验收合格证明、竣工图纸、竣工后照片报送市风貌办。
市风貌办当场出具《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档案资料收件收据》。
第十八条修缮和装饰装修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审定的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方案施工。
市风貌办应当对工程进行检查,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改变使用用途第十九条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改变使用用途是指房屋的居住、商业服务、经营、旅游、金融保险、电讯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文化、娱乐、体育等使用用途发生跨类别改变的情形。
第二十条确需改变使用用途的,当事人应当到市风貌办办理申请手续,填写《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租赁房屋改变用途的,还需提交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同意改变使用用途的证明;(二)历史风貌建筑文字、图片等资料;(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以上第(一)、(三)项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并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核对无误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提交要件齐全的,当场受理申请,并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补正事项告知单》。
第二十二条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报送的材料是否有效、拟改变的使用用途是否符合《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规定进行审查,并派专人到现场进行核查。
经审查,对要件有效,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国土房管局印章的《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通知书》;要件无效或不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国土房管局印章的《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不予核准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自核准之日起30日内,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持《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通知书》,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历史风貌建筑档案是指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内容包括:(一)《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二)技术资料;(三)现状及使用情况。
含建筑坐落、建筑年代、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层数、建筑结构、建筑特征、原设计用途、现使用用途、现状平面图、位置图等;(四)房屋权属变化情况;(五)修缮和装饰装修形成的资料。
含竣工图纸、竣工后照片等;(六)拆除、迁移或者异地重建形成的资料。
含迁移或者异地重建的建筑正面和侧立面照片、反映建筑全貌的摄像资料、测绘图、竣工图纸等;(七)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市风貌办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定期对历史风貌建筑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
发现毁损或者丢失,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案卷质量标准,案卷填写应当做到字迹工整,内容规范,除表格、图片和图纸之外的其他档案材料一律使用A4型纸张。
电子档案应当做到数据准确、图像清晰,及时进行备份或刻录光盘保存。
历史风貌建筑档案保存应当做到防火、防水、防盗、防尘、防光、防虫、防磁、防潮。
第二十八条可以公开查询的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内容包括:(一)历史风貌建筑的建筑坐落、建筑年代、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层数、建筑结构、建筑特征、产别、原设计用途、现使用用途、区位图、照片;(二)设计图纸;(三)《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四)有关历史风貌建筑的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
涉及安全保密、落实政策及个人隐私的有关资料除外。
第二十九条查询历史风貌建筑档案的,查询人应当填写《历史风貌建筑档案查询申请表》,同时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单位证明等)。
对档案有记载的,打印查询结果并加盖专用章,查询人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查询人要求复制档案材料的,另行交纳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市风貌办具体负责全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风貌办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编制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设置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标志;(三)负责编制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四)会同消防部门提出历史风貌建筑应采取的消防措施;(五)负责组织全市历史风貌建筑普查;(六)依法对防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新建生产型企业进行治理;(七)依法对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结构、造型和风格的违法行为进行治理;(八)依法对损害历史风貌建筑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治理;(九)《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三十二条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采取先予保护措施;(二)负责对历史风貌建筑按照保护等级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历史风貌建筑修缮、保养进行督促、指导;(四)组织历史风貌建筑抢险修缮;(五)组织实施历史风貌建筑普查;(六)对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罚;(七)对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罚;(八)对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执法检查和巡查。
受理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当中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属于职责权限内的,应当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罚;不属于职责权限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市风貌办。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商业服务用房是指各类商店、酒吧、咖啡厅、茶社、美容美发店、影楼、洗浴中心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
经营用房是指用于各种开发、装饰、中介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用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