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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六年八月九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为确保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洛政〔2006〕72号)精神,现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代征单位(一)各城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辖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单位;(二)客运、货运车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交通管理部门代征。

二、征收任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每年度各城市区的征收额度由市建委测算后下达。

三、征收管理分配办法(一)对各城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实行年度责任目标管理。

足额完成征收任务的代征单位,市财政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洛政〔2006〕72号)规定的征收资金比例进行分配;完不成代征任务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基本任务向各区财政征收补齐;超额完成基本任务的单位,超额部分按市、区1:9的比例分成。

(二)对各城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分配实行浮动政策。

对各区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及清扫保洁工作实行百分考核制度(见附表)。

依据洛阳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及清扫保洁工作考核标准,市建委、财政局等部门每月对各区垃圾收费管理及清扫保洁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本市凡产生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垃圾中转(收集)站收集、中转(收集)站至终端处置场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建筑垃圾处理费按《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执行。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业务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按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收费标准中未列明定额收费的垃圾,可采取按量计收的方式征收,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垃圾处理费应收信息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并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征缴入库。

第九条居民户垃圾处理费,由征收和管理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户,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标准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一户居民一套住房内拥有两块以上水表的,供水企业核实后,按一户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多户共用一块水表的,参照总表转供水执行。

总表转供水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总表管理者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垃圾处理费,并按照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垃圾处理费管理部门认定的费额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8•【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2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和经营性服务。

第五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处置方式。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六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7•【字号】洛政[2014]45号•【施行日期】2014.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4〕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政办〔2013〕97号)要求,市政府对2013年9月30日之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清理结果本次清理共涉及规范性文件604件。

其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55件,宣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03件,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46件。

上述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有效期的,以其规定为准。

二、时限与要求对于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修订期限定为2014年12月31日前。

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按照法定程序修订后报市政府研究并重新发布。

在修订期间,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内容要停止执行。

逾期不修订且未重新发布的,自2015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附件:1. 洛阳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5件)2. 洛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03件)3. 洛阳市人民政府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6件)2014年7月7日附件1附件2。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11•【字号】洛政办〔2019〕48号•【施行日期】2019.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9〕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11日洛阳市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把加强科学管理放在首位,把形成长效机制作为保障,把推动习惯养成作为关键,切实把垃圾分类工作抓牢抓实。

加快推进以法治为基础,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逐步扩大生活垃圾分类覆盖范围,努力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全民参与。

加强政策引导,明确规范标准、统一管理要求。

落实各城市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发挥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对生活垃圾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浅析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与解决对策

浅析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与解决对策

浅析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与解决对策作者:陈锋来源:《经营者》2016年第09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污染防治形势日趋严峻,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也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近几年,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也在不断规范污水收费的指导性工作意见,但各地水资源情况、行政体制、征收性质等不同,造成各级政府在出台相应的地方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制度和政策时存在较大差异。

本文通过分析福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污水收费工作的方法和建议,为同行业征收工作的开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问题对策城市污水处理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对污水排放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行为征收的费用。

随着福州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人口和产业规模快速扩张,使城市污水排放量迅速增加。

为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作,改善水环境,福州市较早开征了城市污水处理费,但配套的法规、措施严重滞后,使得征收工作中累积下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福州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实践回顾(一)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起步较早为加快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及《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福州市于1992年7月颁发《福州市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对排水设施使用费的征收对象、征管主体、收费标准、使用管理、违规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初期征收标准为辖区范围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0.05元/吨,其他单位0.10元/吨,对居民生活排水暂不征收,排水量以单位实际用水量的80%计算,开创了福州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先河。

(二)污水处理费管理机制初步形成全面推行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不断完善其收费政策,确保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专款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首先,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

遵循污染付费原则,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对所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征收污水处理费。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洛政[2006]72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洛政[2006]72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洛政〔2006〕72号2006年5月15日)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洛各部队:为改善我市城市环卫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以及省财政厅、发改委《关于洛阳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豫财办综〔2006〕10号、豫发改收费函〔2006〕72号),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必要性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国家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是改革现行垃圾处理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垃圾处理运行机制的需要,对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入良性循环轨道,改善我市的大气、水体、土壤等生态环境和城市居住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一)征收范围本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城市居民、建成区内实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含驻地单位和个人)、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1•【字号】洛政办[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市公用事业局、建设委员会、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制定的《洛阳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洛阳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洛阳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市公用事业局、市建设委员会、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为确保全市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规范稳定运营,提高治污减排效益,根据省政府污水垃圾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开展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为载体,以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率、充分发挥处理设施治污作用为重点,以完成全市治污减排任务、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质量为目的,全面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确保达标、稳定、规范运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优美环境。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一)工作目标1.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规范。

运营机制有效、协调。

运营单位全部具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人员配备到位,全员持证上岗,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台账、统计报表等资料完备。

全市所有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厂(场)全部实现达标、稳定运营。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模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模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模版一、背景介绍现如今,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也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已成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有效处理和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各地纷纷采取了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以调动市民的积极性,促进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工作的开展。

二、收费基础1.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指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可回收物等。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基础主要包括每户居民的垃圾产生量、垃圾分类情况以及住户居住面积等。

三、收费标准1.根据收费基础,制定不同类型居民户收费标准,包括:(1)家庭人口数:根据家庭人口多少设定不同档次的收费标准,人口越多,收费越高。

(2)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情况:按照垃圾产生的数量和垃圾的分类程度,设定不同的收费档次,鼓励垃圾分类和减量。

(3)住户居住面积:根据住户的居住面积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面积越大,收费越高。

2.除了居民户,还应对其他单位、商业场所等进行相应的收费,并根据其产生的垃圾量和垃圾分类情况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四、收费征收方式1. 收费方式可以通过月度缴费、季度缴费、年度缴费等方式进行。

2. 缴费方式可以包括线上支付、线下缴费等多种方式,方便市民的缴费。

3. 考虑到不同群体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置一定的缴费优惠政策,如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减免或免费政策。

五、收费使用及监管机制1.由相关部门统一负责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建立专门的管理和监督机构。

2.收费所得主要用于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的推广、进行环境保护宣传等方面。

3.收费使用情况应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收费资金的合理利用。

六、收费效果评估1.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进行评估,包括对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市民对收费的接受程度、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的效果等进行评估。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1•【字号】洛发改收费[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洛发改收费〔2009〕30号)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认真开展好“企业服务年”活动,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价格和收费工作中深入开展服务企业活动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9〕460号)精神,我委组织开展了涉企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清理工作。

现将我市涉企收费专项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涉企收费专项清理的基本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统一部署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精神,涉企收费专项清理工作经过认真查阅政策文件规定,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结合洛阳实际对涉及面向企业的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审核。

经过清理,涉企收费项目保留113项(其中降低收费标准21项),取消和停止收费项目33项(详见附表)。

对企业反映较多的个别省定收费项目,已向省提出降低收费标准的建议。

本次清理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后,上级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加强涉企收费管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市级涉企收费项目公布后,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继续深入清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涉企收费,重点清理垄断行业、中介机构借助垄断地位或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清理结果要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要坚决落实省、市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要求,对涉企收费项目中收费标准规定有上下限幅度的,统一按下限标准执行;对2009年新开工工业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省及省以下实行“零费制”,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收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模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模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居民和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垃圾处置单位缴纳的费用,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为垃圾处置单位,具体费用和收费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居民和单位都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置单位有权依法追缴未缴费用,对拒不缴纳费用的行为,可以采取限制进入服务区域等措施。

第五条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制度,确保费用的正确认定、收取和使用。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经济可行性的原则,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以及建设和维护垃圾处理设施。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级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居民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向所属的垃圾处置单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居民缴费方式包括现金缴费、银行转账、线上支付等,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提供便利的缴费方式。

第十一条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向居民发放缴费通知书,并告知缴费点和缴费方式。

第十二条居民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及时向所属的垃圾处置单位申请延期缴费或分期缴费。

第十三条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对居民缴费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催缴欠费,并做好缴费记录。

第三章单位缴费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向所属的垃圾处置单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五条单位缴费方式包括银行转账、线上支付等,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提供便利的缴费方式。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向垃圾处置单位提供收费主体的有效证件和相关资料,以便对缴费情况进行核实和管理。

第十七条单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及时向所属的垃圾处置单位申请延期缴费或分期缴费。

洛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洛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洛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洛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柳身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洛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垃圾。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餐饮消费和食品流通市场。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的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洛阳市征收排污费实施细则(试行)

洛阳市征收排污费实施细则(试行)

洛阳市征收排污费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07.25•【字号】•【施行日期】1985.07.25•【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洛阳市征收排污费实施细则(试行)(1984年8月4日洛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85年7月12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1985年7月25日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费范围、依据和标准第三章收费办法第四章排污费的管理与使用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洛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能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发展经济同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强对征收排污费的领导,做到经济发展,环境改善。

第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包括挖潜、革新、改造),必须把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在向农村搬迁和建设有污染的企事业时,必须有防治污染的措施,严禁向农村转嫁污染。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洛阳市境内的所有全民、集体、个体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外资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第二章收费范围、依据和标准第六条对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都要征收排污费。

第七条排污单位交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应承担的治理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八条所有排污单位都要如实地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排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浓度,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修订)

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修订)

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31•【字号】•【施行日期】2018.01.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2006年6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85号令公布根据2011年11月11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114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31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129号令公布的《关于修改<洛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6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人居生活环境,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区负责、及时清运、合理处置的原则。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环保、公安、交通、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企业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产,制定生产、销售、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建设。

店铺垃圾收费实施方案

店铺垃圾收费实施方案

店铺垃圾收费实施方案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减少垃圾污染,保护环境,我们决定对店铺垃圾收费进行实施。

具体方案如下:一、收费标准。

1. 店铺垃圾收费将根据垃圾产生量和种类进行分类收费。

一般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可回收垃圾将分别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2. 收费标准将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保护政策和市场行情进行动态调整,以保证收费的公平和合理性。

二、收费方式。

1. 店铺垃圾收费将采取按次收费的方式,即根据垃圾产生的次数进行收费。

2. 收费方式将采用电子支付或预付卡支付的方式,方便店铺及时缴纳垃圾处理费用。

三、垃圾分类处理。

1. 店铺垃圾将严格按照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可回收垃圾进行分类处理,确保垃圾资源化利用和环境保护。

2. 店铺将配备相应的垃圾桶和分类标识,方便店铺员工和顾客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四、监督管理。

1. 城市环保部门将加大对店铺垃圾分类和收费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店铺垃圾处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2. 对违规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和缴纳垃圾处理费用的店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布违规店铺名单,以形成舆论监督。

五、宣传教育。

1. 城市环保部门将加大对店铺垃圾分类和收费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店铺员工和顾客的环保意识和垃圾分类意识。

2.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店铺和市民形成良好的垃圾分类和环保习惯,共同参与城市环境卫生保护。

六、后续措施。

1. 城市环保部门将定期对店铺垃圾处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店铺垃圾处理工作的长期有效实施。

2.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情况的变化,城市环保部门将适时进行政策和措施的调整和优化,以适应城市环境保护的需要。

以上就是店铺垃圾收费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希望各位店铺能够认真执行,并与城市环保部门共同努力,为改善城市环境卫生做出应有的贡献。

感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濮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濮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濮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濮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濮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21年3月19日濮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所发生的运行与管理费用。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管理和收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本市城市辖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濮机构、个体经营等单位、居民户或者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稽机构(以下称市征稽机构)具体负责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水利、交通、市场监管、房产、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及各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和垃圾处理产业化要求,逐步转变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洛开[2012]21号
【发布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布日期】2012.03.06
【实施日期】2012.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洛开〔201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有关单位: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洛政〔2006〕72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6〕66号)要求,现就做好2012年度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人每月2元;
(二)城市居民(含建成区内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按户计收,每户每月5
元;
(三)暂住人口按人计收,每人每月2元;
(四)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5元;
(五)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5元;
(六)各类专业市场、大型商场、超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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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X年10月20日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本市凡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城市居民、建成区内实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含驻地单位和个人)、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建筑垃圾处理费按《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执行。

第五条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第一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徐州市铜山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和《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铜山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区城市管理局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处具体承担此项工作。

第二章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及标准第四条区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财政局按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数、每人每年36元标准一次性征收,由单位负责。

第五条办理税务登记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省、部属单位和外地驻徐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地税局在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按每人每月3元征收;各类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地税局在企业缴纳基金费时,按每人每年36元标准一次性征收。

以上征收对象缴费人数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计,但当参保人数低于实际在职职工数或未参保的单位,均按照实际在职职工数计算。

第六条宾馆、招待所行业,根据其实际床位数,每个床位每月按6元收取,其中餐饮、桑拿、娱乐部分按相应标准另收,由区工商局在营业执照年检时一次性征收。

由经营者负担。

第七条餐饮、桑拿、歌舞厅、美容美发等相关餐饮娱乐行业,由区工商局在营业执照年检时,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标准一次性收。

由经营者负担。

第八条农贸市场及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专业市场、长途汽车客运点(国有、社会)按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40元收取,由主办或经营管理单位负担。

第九条家庭装潢和修缮房屋产生的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由住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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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
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X年10月20日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在日常生活
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本市凡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城市居民、建成区内实行垃圾集中处理
的居住户(含驻地单位和个人)、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
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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