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昆明市垃圾清运费标准
昆明市垃圾清运费标准
昆明市作为云南省的省会城市,人口众多,生活垃圾产生量也相当可观。
为了
保障城市环境的清洁与卫生,市政府制定了垃圾清运费标准,以确保垃圾的及时清运和处理。
以下是昆明市垃圾清运费的相关标准。
首先,针对居民家庭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垃圾桶的容量和每日清运次数来确
定清运费用。
一般来说,每户家庭都会配备一个标准大小的垃圾桶,根据桶的大小和每日清运次数,市政府会对不同容量和清运频次的垃圾桶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这样既可以保证市政府的清运成本,也能够让居民享受到合理的清运服务。
其次,对于商业机构和公共场所产生的垃圾,清运费用则会根据垃圾的种类和
数量来进行计费。
一般来说,餐饮业和商业综合体所产生的厨余垃圾清运费用会相对较高,因为这类垃圾需要进行专门的处理和处置。
而对于办公场所和商场等产生的一般生活垃圾,则会根据每日清运次数和垃圾桶的容量来确定费用。
此外,对于特殊垃圾,如医疗废物、化学废物等,市政府也会制定相应的清运
费用标准,并严格监管其处理和处置过程,以确保环境和公共安全。
总的来说,昆明市垃圾清运费标准是合理而严格的,旨在保障城市环境的清洁
和居民的健康。
市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清运费用进行动态调整,并加强对垃圾清运公司的监管,以确保清运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希望市民能够理解和支持这一政策,共同为建设美丽的昆明城市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昆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征收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9.22•【字号】昆政复[1995]45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昆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征收管理办法(1995年9月22日昆政复〔1995〕45号)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的管理,逐步实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我市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发〔1992〕39号《国务院批转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几点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盘龙、五华区和官渡、西山区内的城镇,各工矿区、风景名胜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八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属规定范围内城镇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四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是垃圾代运费和处置费的总称。
建筑垃圾的处理服务费征收标准按另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昆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的征收管理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接受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凡委托环卫专业单位清运和处理的,必须按本规定的标准缴纳垃圾代运费和处置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单位自行组织清运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堆放场和处理场的,免缴垃圾代运费,但仍应按附表的标准缴纳垃圾处置费。
市、区教育委员会(教育局)所属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残疾人企事业单位,免缴垃圾处置费。
国营、集体困难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酌情减免垃圾处置费。
第七条居民户(含单位住宅区)产生的生活垃圾,能自行组织清运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堆放场和处理场的,免缴垃圾代运费,一年后按附表的标准缴纳处置费。
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本市主城规划区范围内全面实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所有产生的城市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城市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垃圾收集费、运输(中转)费和处置费组成。
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
第六条城市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或者调整。
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具体收费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的环卫单位,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第八条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
具体计费方式如下:(一)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以户或是按人计费;(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按人计费,或者以垃圾产生量计费;(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垃圾产生量或者经营场所产权面积计费;(四)城市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家庭房屋装饰、装修等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的建筑垃圾按重量计费。
第九条城市垃圾处理费按月征收,处理费由环卫单位按照标准向垃圾产生者收取。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为了保障城市环境的整洁和居民生活的舒适,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以规范生活垃圾清运服务收费,保障公众利益。
一、收费标准。
1. 垃圾清运收费按照居民住宅区域面积来定,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小区住宅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收费为20元;小区住宅面积在50-100平方米的,每月收费为30元;小区住宅面积在100-150平方米的,每月收费为40元;小区住宅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收费为50元。
2. 对于商业区域和公共场所的垃圾清运收费,按照单位面积和日产生的垃圾量来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 对于特殊垃圾(如大件家具、建筑垃圾等)的清运收费,按照清运量和清运距离来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清运公司和相关部门商定。
二、收费范围。
1.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范围包括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的费用,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的维护、更新等费用。
2. 收费范围还包括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等环保措施的费用,以及垃圾处理场的运营管理费用。
三、收费方式。
1.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采取预付费和后付费相结合的方式,居民可以选择按月预付或者按季度、半年、年度等长期预付。
2. 对于商业区域和公共场所,可以采取按次收费或者签订长期合同的方式进行收费。
3. 收费方式还包括电子支付、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方便居民和单位缴纳清运费用。
四、收费管理。
1.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由城市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收费合理、公平、透明。
2. 清运公司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或者乱收费。
3. 对于居民和单位对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收费用途。
1.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主要用于垃圾清运服务的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环保措施的实施等费用。
2. 收费用途还包括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投入,以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垃圾处理费是指由政府或相关部门收取的用于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费用。
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环境和城市的整体卫生状况。
因此,合理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市民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一、垃圾处理费的收费范围。
垃圾处理费的收费范围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的费用。
其中,收集费用包括垃圾桶、垃圾袋等收集设施的费用;运输费用包括垃圾车辆的运输费用;处理费用包括垃圾处理厂的运营费用等。
二、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1. 按户收费。
按户收费是指按照家庭住户的数量和生活垃圾的产生量来确定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按户收费的标准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和生活垃圾的产生量来确定的,人口越多、产生的垃圾量越大,相应的收费也会越高。
2. 按重量收费。
按重量收费是指按照实际垃圾的重量来确定收费标准。
这种收费方式相对更加公平合理,因为收费是根据实际产生的垃圾量来确定的,而不会因为家庭人口数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3. 按照居住面积收费。
按照居住面积收费是指按照住房的面积大小来确定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住房面积越大,相应的收费也会越高,因为面积大意味着家庭人口数量多、生活垃圾产生量大。
三、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1. 公平合理原则。
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应因为家庭人口数量、住房面积大小等因素而存在差异,确保每个市民都能够公平缴纳垃圾处理费。
2. 激励减量原则。
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体现激励减量的原则,鼓励市民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3. 环保倡导原则。
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体现环保倡导的原则,鼓励市民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四、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调整。
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水平进行适时调整。
在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市民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新的收费标准,确保市民的生活质量不受影响。
关于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xxxx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xxxx管理局、各县(市)区发改局:为创建“国家园林xx”、“国家卫生xx”、“国家环保模范xx”和“全国文明xx”。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根据《xxxx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xx政发〔2007〕9号)和《xxxx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xx人民政府令第58号),依照定价程序我委对xxxx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的调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同意,现将xxxx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见附表)(一)城(镇)居民10元/户.月;流动人口2.5元/人.月。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人.月或180元/吨。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1.日产垃圾量1吨(含1吨)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吨。
2.日产垃圾量低于1吨的,按垃圾日产生量:(1)日产垃圾量0.005吨(含0.005吨)以下,每月30元;(2)日产垃圾量0.005-0.01吨(含0.01吨),每月60元;(3)日产垃圾量0.01-0.05吨(含0.05吨),每月120元;(4)日产垃圾量0.05-0.99吨(含0.99吨),每月180元。
3.商铺0.75元/月.平方米;餐饮业1.5元/月.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
4.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120元/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xx90元/吨。
自清自运的车辆必须符合《xxxx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垃圾处置场(填埋)的处置费收费标准60元/吨。
焚烧发电厂的处置费收费标准90元/吨。
6.粪便属于生活垃圾,粪便清掏清运处置xx180元/吨。
7.建筑垃圾(单位、居民改扩建装修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150元/吨。
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程序申报另行制定。
二、收费范围和收费方式(一)收费范围关于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xxxx垃圾处理费标准执行范围为:xx、xx、xx、官渡区、呈贡xx(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主城规划区范围内产生xx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xx(镇)居民(含流动人口)。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生活垃圾清运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服务项目。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提高垃圾分类和减量化的意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的整体质量,制定了以下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
一、收费范围。
1.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适用于城市居民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清运服务,不包括工业和商业单位的垃圾清运。
2. 收费范围包括生活垃圾的日常清运、分类收集、中转站转运等环节。
二、收费标准。
1. 按照居民户籍所在地划分收费标准,一般分为城区和郊区两个不同的收费标准。
2. 城区居民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为每月固定收费,按照家庭人口数量和居住面积大小来确定收费标准。
3. 郊区居民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为每月按次收费,按照实际产生的垃圾数量和清运频次来确定收费标准。
三、收费方式。
1. 收费方式采取居民自愿缴费的方式,由物业公司或相关管理部门统一收取。
2. 居民可以选择按月缴纳固定费用,也可以选择按次缴纳费用,灵活适应不同居民的需求。
四、收费标准调整。
1. 收费标准将根据城市生活垃圾清运成本、环境保护政策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定期调整。
2. 收费标准调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取居民意见,确保公平公正。
五、收费资金使用。
1.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等相关环境卫生工作。
2. 收费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法。
六、监督管理。
1. 收费标准执行由城市环卫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收费合规合法。
2. 居民对于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有异议时,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申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七、结语。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旨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促进居民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意识的培养,推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持续改善。
希望广大居民能够理解和支持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共同营造洁净整洁的城市环境。
关于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xxxx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xxxx管理局、各县(市)区发改局:为创建“国家园林xx”、“国家卫生xx”、“国家环保模范xx”和“全国文明xx”。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根据《xxxx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xx政发〔2007〕9号)和《xxxx垃圾管理办法》(____年xx人民政府令第58号),依照定价程序我委对xxxx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的调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同意,现将xxxx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见附表)(一)城(镇)居民10元/户.月;流动人口2.5元/人.月。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人.月或180元/吨。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1.日产垃圾量1吨(含1吨)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吨。
2.日产垃圾量低于1吨的,按垃圾日产生量:(1)日产垃圾量0.005吨(含0.005吨)以下,每月30元;(2)日产垃圾量0.005-0.01吨(含0.01吨),每月60元;(3)日产垃圾量0.01-0.05吨(含0.05吨),每月120元;(4)日产垃圾量0.05-0.99吨(含0.99吨),每月180元。
3.商铺0.75元/月.平方米;餐饮业1.5元/月.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
4.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120元/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xx90元/吨。
自清自运的车辆必须符合《xxxx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垃圾处置场(填埋)的处置费收费标准60元/吨。
焚烧发电厂的处置费收费标准90元/吨。
6.粪便属于生活垃圾,粪便清掏清运处置xx180元/吨。
7.建筑垃圾(单位、居民改扩建装修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150元/吨。
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程序申报另行制定。
二、收费范围和收费方式(一)收费范围xxxx垃圾处理费标准执行范围为:xx、xx、xx、官渡区、呈贡xx(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主城规划区范围内产生xx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xx(镇)居民(含流动人口)。
昆明市采取水消费系数法征收
昆明市采取“水消费系数法”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快昆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和《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建立科学征收方式,规范收费监督和管理,大幅度提高收缴率和降低收费成本,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部门,下设昆明市垃圾处理收费办公室(单位性质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对收费工作具体负责,并完成日常和特殊情况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范围为我市主城区范围内接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置服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和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所有产生的城市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市政道路、广场等公共设施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设施所属政府部门承担。
第六条 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以下两种方式相结合进行征收:采用“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下称“水消费系数法”)直接以水量计算不同类别垃圾产生源的垃圾产生量及垃圾处理费征收额,委托昆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按第八条规定的系数折算标准一并代收。
针对不宜采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单位,采用现行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昆发改审批办[2009]47号)执行。
第七条 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不同生产活动的性质,参照自来水用户属性的分类依据,采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为居民类、行政类、工商类、特种类、备运类五个类(组)别。
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活垃圾处理已成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规范和统一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质量,制定了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居民因生活垃圾处理而支付的费用,主要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居民家庭、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
居民家庭按照家庭成员数量、住房面积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按照单位从业人员数量、生产经营规模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1. 城市居民家庭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根据家庭成员数量和住房面积确定收费标准,一般按照每人每月固定收费,住房面积超出一定范围的按照超出部分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 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根据单位从业人员数量和生产经营规模确定收费标准,一般按照每人每月固定收费,生产经营规模超出一定范围的按照超出部分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范围。
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环节。
具体包括垃圾桶、垃圾袋、垃圾车、垃圾处理设施等设备的采购、维护和更新,垃圾处理站、填埋场、焚烧厂等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费用,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减量化处理等环保措施的推广和实施费用。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监督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合理征收和有效使用。
同时,社会各界、居民群众等也可以通过举报、监督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意义和作用。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可以有效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促进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同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还可以增加城市环境管理的资金来源,促进城市环境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提升。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生活垃圾清运是城市环卫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市民权益,制定了以下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
一、收费范围。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范围包括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公共场所等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清运服务。
不包括工业园区、农村地区等非城市居民区域。
二、收费标准。
1. 按次收费,普通住宅区、商业区、公共场所等地点,按照每次清运的垃圾数量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垃圾数量大小和清运距离而定,价格区间为5元至50元不等。
2. 订阅制收费,居民区、商业区等地点可以选择订阅制生活垃圾清运服务,按照每月或每季度一定次数的清运服务收取固定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根据订阅周期和清运次数而定,价格区间为50元至200元不等。
三、收费标准调整。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将根据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物价水平和环卫服务成本等因素进行定期调整。
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并需提前向市民公布调整方案和时间。
四、收费标准执行。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由城市环卫部门统一制定和执行,各生活垃圾清运服务提供商需严格按照标准收费,不得私自调整收费标准或乱收费。
五、收费监督。
市民对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有异议或投诉时,可以向城市环卫部门投诉举报。
城市环卫部门将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违规收费行为。
六、收费标准宣传。
城市环卫部门将通过官方网站、媒体等渠道向市民公布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使市民了解清晰,避免因收费不清晰而产生纠纷。
总之,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市民权益,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理解和支持,共同营造整洁美丽的城市环境。
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18•【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月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喜良2019年1月18日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市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源头减量、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血压计、温度计,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二)易腐垃圾,是指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及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三)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可资源化利用的物质;(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城市生活垃圾。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策措施,建立机构、人员和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协调处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发改局: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根据《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昆政发…2007‟9号)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依照定价程序我委对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的调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同意,现将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见附表)(一)城(镇)居民10元/户.月;流动人口2.5元/人.月。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人.月或180元/吨。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1.日产垃圾量1吨(含1吨)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吨。
2.日产垃圾量低于1吨的,按垃圾日产生量:(1)日产垃圾量0.005吨(含0.005吨)以下,每月30元;(2)日产垃圾量0.005-0.01吨(含0.01吨),每月60元;(3)日产垃圾量0.01-0.05吨(含0.05吨),每月120元;(4)日产垃圾量0.05-0.99吨(含0.99吨),每月180元。
3.商铺0.75元/月.平方米;餐饮业1.5元/月.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
4.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120元/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费90元/吨。
自清自运的车辆必须符合《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垃圾处置场(填埋)的处置费收费标准60元/吨。
焚烧发电厂的处置费收费标准90元/吨。
6.粪便属于生活垃圾,粪便清掏清运处置费180元/吨。
7.建筑垃圾(单位、居民改扩建装修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150元/吨。
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程序申报另行制定。
二、收费范围和收费方式(一)收费范围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标准执行范围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新区(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主城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城市(镇)居民(含流动人口)。
昆明垃圾费收取标准
昆明垃圾费收取标准
随着城市垃圾处理成本的不断上升,昆明市政府决定对垃圾费收取标准进行调整,以更好地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提高垃圾分类处理效率。
根据新的政策规定,将对昆明市民居住区和商业区的垃圾费收取标准进行统一调整,并且将对不同类型的垃圾收取不同的费用,以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首先,针对居民区的垃圾费收取标准将按照家庭每月产生的生活垃圾量来进行计费。
对于一般家庭每月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在一定范围内的,将按照固定的基础费用进行收取;而对于生活垃圾量超出一定范围的家庭,将按照超出部分的垃圾量进行额外费用的收取。
此外,对于可回收垃圾和有害垃圾的处理费用也将分别列入收费范围。
其次,对于商业区的垃圾费收取标准也将进行调整。
商业区的垃圾产生量一般较大,因此将按照商户的经营类型和规模来确定垃圾费收取标准。
对于大型商超、餐饮企业等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商户,将按照垃圾桶容量和每日清运次数来进行费用的收取;而对于小型零售店、餐饮小店等垃圾产生量较小的商户,则将按照固定的基础费用进行收取。
此外,政府还将加大对垃圾分类处理的宣传力度,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通过开展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对垃圾分类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从而减少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垃圾资源的回收利用率。
综上所述,昆明市政府对垃圾费收取标准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城市环境卫生,提高垃圾分类处理效率。
通过统一调整收费标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等措施,将有助于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推动城市垃圾处理工作向更加规范和高效的方向发展。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积极响应政府的政策,共同为创建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小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用调整公告
小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用调整公告亲爱的居民朋友们: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员,我们时刻关注着社区的各项事务,并致力于为大家提供更优质的生活环境。
在此,我们特就小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作出调整的相关情况进行通告。
费用调整的背景及原因众所周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这给小区的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小区物业必须加大垃圾处理的投入,包括购置更多的专用垃圾车辆、增加人员配置,以及提升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标准等。
受到国家政策导向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影响,垃圾处理的综合成本也在不断上涨。
我们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用进行适当调整,以确保小区的生活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居民的生活品质不断提升。
费用调整的具体方案经过充分的论证和测算,我们决定对小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用进行如下调整:原费用标准为每户每月10元,现调整为每户每月15元。
调整后的费用标准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所有小区居民全面执行。
缴费方式仍采取每月预交的形式,可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缴纳等多种方式进行。
对于低保、特困等困难家庭,经审核后可申请适当减免。
我们理解此次费用调整可能会给部分居民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
但相信通过这一措施,小区的环境卫生水平必将得到显著提升,大家的居住体验也必将因此而更加舒适宜人。
小区垃圾处理服务的持续完善在此次费用调整的我们也将进一步完善小区的垃圾处理服务。
具体包括:增加垃圾收集频次,确保小区内无明显积存垃圾现象。
优化垃圾分类收集体系,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
升级垃圾收集设备,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加强对垃圾处理全过程的监管,确保达到相关环保标准。
我们相信,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小区的生活环境一定能够持续改善,为大家营造更加宜居的社区。
我们真诚地希望各位居民朋友能够理解和支持小区此次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的调整。
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取得联系。
关于调整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收费标准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X省财政厅、X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X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X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户征收,每户每月4.50元。
(二)对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可以按人征收,每人每月1.50元。
(三)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按户征收,每户每月1.50元。
(四)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人每月1.50元征收,由单位承担。
(五)大中专院校、各类职业学校在校生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人每月1.00元征收,由学校承担。
(六)车站、机场、医院(不含医疗垃圾)、大型商业综合体(集商业零售、餐饮、娱乐等于一体)、封闭市场等,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实际产生量征收,收费标准为每吨50元。
(七)餐饮(包括各类食堂)、娱乐、宾馆、洗浴、屠宰加工厂等,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征收,每平方米每月1.00元,每月最高缴费额3000元。
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按营业面积征收,每平方米每月0.40元,每月最高缴费额3000元。
(八)露天市场(包括早、晚市场)5平方米及以下每摊每日1.00元;5平方米以上每摊每日2.00元。
(九)自行清运生活垃圾到垃圾处理场处置的单位,按量计收每吨40.00元。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昆城管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昆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持续改善市容市貌,现将《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29日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第四条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区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社区。
第五条宣传、城市管理、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组织应当加大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市民增强公共环境卫生意识,形成文明卫生的行为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色调应当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以及空间景观环境相协调。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2•【字号】昆政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为加快城市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日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本市主城规划区范围内全面实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所有产生的城市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城市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垃圾收集费、运输(中转)费和处置费组成。
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
第六条城市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或者调整。
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具体收费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昆明垃圾清运费标准
昆明垃圾清运费标准昆明市垃圾清运费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垃圾处理成为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难题。
昆明市作为云南省的省会城市,人口数量庞大,垃圾处理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垃圾清运费标准,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昆明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垃圾清运费标准,以便更好地管理和运营垃圾处理工作。
首先,针对居民家庭产生的生活垃圾,昆明市根据不同居住区域的情况,制定了不同的垃圾清运费标准。
一般而言,城区的垃圾清运费标准相对较低,而远郊地区的费用则相对较高。
这是因为城区的垃圾处理设施更加完善,运输距离相对较短,而远郊地区的垃圾处理需要更多的成本和资源投入。
因此,对不同地区的居民家庭,垃圾清运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其次,对于商业和工业单位产生的垃圾,昆明市也有相应的垃圾清运费标准。
一般而言,商业和工业单位产生的垃圾量较大,清运费用也相对较高。
根据垃圾产生的类型和数量,昆明市对商业和工业单位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以保证垃圾处理的公平和合理。
除了按照不同地区和单位类型制定垃圾清运费标准外,昆明市还对垃圾的分类进行了相应的收费规定。
根据垃圾的可回收性和有害性,昆明市将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并对不同类型的垃圾制定了不同的清运费标准。
这样做不仅可以鼓励居民和单位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减少环境污染,还可以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和降低成本。
总的来说,昆明市的垃圾清运费标准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的,旨在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城市环境的清洁和整洁。
通过对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和不同垃圾类型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昆明市可以更好地管理和运营垃圾处理工作,为城市管理和居民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和利益。
希望昆明市政府能够不断完善垃圾清运费标准,推动城市垃圾处理工作的持续发展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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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发改局:
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根据《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昆政发…2007‟9号)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依照定价程序我委对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的调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同意,现将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见附表)
(一)城(镇)居民10元/户.月;流动人口2.5元/人.月。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人.月或180元/吨。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
1.日产垃圾量1吨(含1吨)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吨。
2.日产垃圾量低于1吨的,按垃圾日产生量:
(1)日产垃圾量0.005吨(含0.005吨)以下,每月30元;
(2)日产垃圾量0.005-0.01吨(含0.01吨),每月60元;
(3)日产垃圾量0.01-0.05吨(含0.05吨),每月120元;
(4)日产垃圾量0.05-0.99吨(含0.99吨),每月180元。
3.商铺0.75元/月.平方米;餐饮业1.5元/月.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
4.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120元/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费90元/吨。
自清自运的车辆必须符合《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垃圾处置场(填埋)的处置费收费标准60元/吨。
焚烧发电厂的处置费收费标准90元/吨。
6.粪便属于生活垃圾,粪便清掏清运处置费180元/吨。
7.建筑垃圾(单位、居民改扩建装修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150元/吨。
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程序申报另行制定。
二、收费范围和收费方式
(一)收费范围
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标准执行范围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新区(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主城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城市(镇)居民(含流动人口)。
(二)收费方式
1.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部门受权环卫企业按标准对垃圾产生者征收。
其中:
(1)居民(含流动人口)按户或人征收;
(2)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人或垃圾产生量征
收;
(3)商铺、餐饮按面积征收,也可按垃圾产生的重量征收;
(4)单位、城(镇)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的建筑垃圾按重量征收(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2.垃圾处置费由垃圾处置场(厂)向垃圾收集企业或垃圾产生者按标准征收。
3.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城市垃圾处理费可以由环卫企业直接收取,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收取;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住宅小区和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实施服务的环卫企业直接收取,也可以由环卫企业委托的单位收取。
被委托的单位可以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总额中提取不超过3%的手续费。
三、对低收入群体优惠政策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执行现行标准即按5元/户.月交纳。
四、本收费标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昆发改价格…2007‟23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