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
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本市凡产生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垃圾中转(收集)站收集、中转(收集)站至终端处置场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建筑垃圾处理费按《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执行。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业务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按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收费标准中未列明定额收费的垃圾,可采取按量计收的方式征收,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垃圾处理费应收信息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并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征缴入库。
第九条居民户垃圾处理费,由征收和管理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户,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标准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一户居民一套住房内拥有两块以上水表的,供水企业核实后,按一户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多户共用一块水表的,参照总表转供水执行。
总表转供水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总表管理者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垃圾处理费,并按照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垃圾处理费管理部门认定的费额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物价局连云港市房产管理局连价服字〔2008〕326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物价局(分局)、建设局、房产局,市开发区物价局,各物业服务单位: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修订后的《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连价服字[2005]18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连云港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内容等级标准2.连云港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连云港市物价局连云港市房产管理局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主题词:物业收费办法通知抄送:市建设局连云港市物价局办公室2008年10 月21 日印发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政策、原则和办法。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相关场地和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进行维护管理,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费(小区停车服务收费除外)、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浮动幅度为正负10%。
获得全国示范物业管理小区的,在浮动幅度基础上,可上浮10%;获得省级优秀物业管理小区的,在浮动幅度基础上,可上浮5%。
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息来源: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日期:2006年12月11日【字号大中小】价局)深价管字〔2006〕7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提升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市政府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批准,现就我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凡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不包含垃圾的清扫、收集和运输费用。
二、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一)征收方式。
对一般自来水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对自备水源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另行委托区或街道的环卫部门收取。
(二)征收标准。
1.委托供水企业代收时,用户分为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两类。
由于其他用户存在垃圾产生量计量困难、特区外供水中间层内居民用户数难以核定等问题,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单位排污水量对应的垃圾产生量)间接计量其垃圾产生量。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特区内居民用户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排污水量计收,每立方米0.27元(相当于125元/吨);(2)特区外居民用户、其他用户均按排污水量计收,居民用户每立方米0.59元,其他用户每立方米0.27元(均相当于125元/吨);(3)排污水量计算规则。
一般用户按用水量90%计算;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料(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生产用水按用水量40%计算;市政绿化、市政景观及电厂生产用水按用水量15%计算;对减免污水处理费但应缴垃圾处理费的用户,根据用户用水量和用水类型,参照以上比例计算。
2.对自备水源用户,居民用户按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其实际垃圾产生量125元/吨计收。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连政规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30日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垃圾产生单位)在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进行建设、铺设或者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协调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超载超限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混凝土企业、搅拌站和沙石场的规范管理,负责混凝土搅拌车辆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及防漏设施的监督管理,做好建筑垃圾处置联合审批相关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模式,建筑垃圾收费由按吨收费改为按平方收费。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工地扬尘污染和噪声的监督管理。
规划部门负责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弃置场地的规划选址工作。
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总6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连云港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在连云港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连云港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按《连云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内容确定,旧区包括:新浦旧城区范围为海连中路、南极北路、解放中路、盐河北路、人民路以及龙尾河相围合的区域,面积约平方公里;海州旧城区范围为玉带河以南、南大街以东、东风路以北、花园路以西的区域,以及玉带河以北、海连西路以南、幸福路以西至铁路东侧的区域,面积约平方公里;墟沟旧城区范围为大港西路以南、西园路以东、中山路以北、海棠路以西的区域,面积约平方公里。
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
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
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0•【字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11月20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动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县城建成区以及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全程监管的原则,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消纳和资源化利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建筑垃圾管理相适应的考核评价和经费保障机制,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是建筑垃圾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和资源化再生产品进行利用推广。
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市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通过招标由不同的主体完成的,在不重复收费的情况下可分环节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
第五条城市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
第六条在环卫体制改革完成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其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价格、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按照规定由价格成本调查机构依法进行成本监审,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制定或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可采取“一次听证、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办法。
第八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计费方法。
对城市居民,可按户或人为单位收取;对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人为单位收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营业面积或垃圾产生量收取;船舶、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可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连云港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连云港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3•【字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7.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连云港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8月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0月4日起施行。
市长:项雪龙2017年9月3日连云港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泔水油、地沟油以及其他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本市餐厨废弃物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推行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模式。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参与制定有关标准,将餐厨废弃物的规范化、标准化分类贮存和处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工作。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9〕3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1日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城市建设资金筹措力度,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符合条件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市住建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征收单位做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一般新建项目按建筑面积105元/平方米征收配套费;一般改建和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105元/平方米征收配套费。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52.5元/平方米征收配套费:(一)幼儿园、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等教学用房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不含生产、经营性项目);(二)社会福利事业项目;(三)地方财政预算资金部分拨款的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事业项目;(四)国家、省另有减征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二)部队营房及军用设施;(三)工业生产性项目(不含附属办公楼等配套项目);(四)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教学用房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五)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房、公租房和廉租房、两限房等);(六)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全额拨款的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七)国家、省另有免征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连云港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
连云港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连云港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2023年12月29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完好和正常使用,创造干净、整洁的宜居环境,推动美丽连云港建设,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连云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设施,包括环境卫生收集设施、环境卫生转运设施、环境卫生处理处置设施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包括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桶、废物箱、垃圾箱等)、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垃圾分类房(亭)等。
环境卫生转运设施,包括生活垃圾转运站、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大件垃圾分拣中心、有害垃圾暂存场所、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等。
环境卫生处理处置设施,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堆肥处理设施、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生活垃圾飞灰处理设施等。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卫工人作息场所、基层环境卫生管理用房、环卫工具间、清洗站、渗滤液处理设施、扫雪除冰设施等。
第四条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分级负责、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精细化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组织、督促做好本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督促本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爱护环境卫生设施。
《江苏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江苏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和建制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
城镇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生活垃圾从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设施),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等服务的,除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外,还应当支付有偿服务费。
有偿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由设区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征收,使用“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
其收费标准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标准由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分类收费。
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定额收费与按量计费相结合。
对城镇居民以及纳入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可按户或人为单位定额收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用水量、燃气消耗量或者垃圾产生量等实行计量收费;对单位,可按在职职工人数、经营、办公场所面积等定额收取,或者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
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7)-连政发[2007]77号
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7)正文:---------------------------------------------------------------------------------------------------------------------------------------------------- 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连政发〔2007〕77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进行建设、铺设或者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连云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环保、国土资源、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内容包括建筑垃圾处置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时间及处置场地等事项,获得核准文件后,方可处置。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7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市价格管理部门规定标准向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交纳建筑垃圾处理费,与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六条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省财政统一监制的事业收费票据,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实施罚款处罚的,要执行罚缴分离规定,不得坐支、截留、挪用和私分。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38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13日连云港市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改善我市环境质量,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环境短板,严守环境质量底线,按照环境质量“只能改善,不能恶化”的原则,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要围绕环境质量底线,根据环境质量管控目标,优化产业发展布局,科学测算区域内各类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充分衔接相关规划的环境质量目标和达标期限要求,合理确定分区域分阶段的环境质量底线目标。
第二章环境质量管控要求第三条大气环境质量管控要求。
到2020年,我市PM2.5浓度与2015年相比下降20%以上,确保降低至44微克/立方米以下,力争降低到35微克/立方米。
到2030年,我市PM2.5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要求。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2020年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含船舶)SO2控制在3.5万吨,NOx控制在4.7万吨,一次PM2.5控制在2.2万吨,VOCs控制在6.9万吨。
2030年,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含船舶)SO2控制在2.6万吨,NOx控制在4.4万吨,一次PM2.5控制在1.6万吨,VOCs控制在6.1万吨。
连云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连云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09•【字号】连云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连云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连云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由连云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9日连云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年8月31日连云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第五章源头减量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通过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连云港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
连云港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15•【字号】连政发〔2002〕70号•【施行日期】200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连云港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旅游景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方便居民生产、生活,提高城市居民居住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在城市中的各类垃圾(粪便)中转站、公共厕所、垃圾房、垃圾池、垃圾桶、果皮箱及其他用于放置或者储存各类垃圾的设施。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适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的要求,按“谁建设、谁配套、谁管理”的原则,采取政府投入、开发配套和市场化运作等多种方式筹措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资金,确保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城市规划建设同步,按规定标准实施。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范围及标准(一)公共厕所1.流动人口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每间距500米设置1座;一般街道每间距800米设置1座。
2.新(改)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2-10万平方米之间的,至少设置公共厕所1座;建筑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的,至少设置公共厕所2座,建筑面积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设1座公共厕所。
3.每个公共广场至少设置公共厕所1座。
4.旅游景区每个停车场必须设置公共厕所1座,游览区按照实际需要设置。
5.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等游客集散地至少设置1座公共厕所。
本条上述规定的公共厕所建设应当达到二类以上标准,其中旅游景区以及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等游客集散地公共厕所应当按一类厕所标准或环保厕所设置,并配套残疾人厕位和通道。
连云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
连云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157号),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60号)、《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规章和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经营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等)。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实行收费制度,由政府制定征收标准。
本市建成区(包括建制镇、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已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居民[以下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户、暂住户)]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其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财政、价格、公安、建设、税务、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按量收费和定额收费相结合。
对城市居民以及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可按户或人为单位收取,对单位可以按照职工人数、营业面积或者垃圾产生量收取。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连云区按连价费字〔2007〕335号文规定标准计收,市区其它区域按以下标准计收:(一)个人: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户(包括常住户、暂住户等)为每户每月5元标准。
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的
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的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的通知发布时间:2008-05-07 15:03:37 阅读次数:1881 【关闭】【打印】[字号:大中小] 市、区各有关单位:根据《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连政发[2002]56 号)的要求,制定了《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自2002 年5 月20 日起执行。
《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连价房地字[2001]228 号)同时废止。
各县应根据《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房屋拆迁补偿、补助的具体价格标准。
在此之前,凡自行出台的文件与本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附件: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一、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是指拆迁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时对被拆迁人补偿的价格。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确定,是根据市物价局会同市拆迁办定期确定并公布的区位补偿价格和房屋(拆迁)重置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等评估确定的。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房屋重置价格+区位补偿价格(一)房屋重置价格房屋重置价格=房屋(拆迁)重置价格×建筑面积×房屋成新率房屋(拆迁)重置价格表(1)表(2)系根据《江苏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和《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测算,并结合市区建筑市场实际工程造价水平确定。
表(1)、表(2)所列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是指十成新房屋的价格。
该价格既是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又是产权调换拆一还一互找差价的补偿价格。
房屋成新率指被拆迁房屋的新旧程度,见表(3)《房屋成新率评定表》(二)区位补偿价格区位补偿价格分为住宅区位补偿价格和非住宅区位补偿价格。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67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令畅通,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要求,按照国家对涉及产权保护、限制排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等领域的文件清理工作布署,市政府组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对本次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停止执行,并不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凡是备注为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或者实施单位要加快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3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主体文号发文时间1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99号2007年5月30日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211号2007年12月18日3连云港市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120号2008年10月15日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08号2008年10月16日5关于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03〕69号6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4〕138号2004年10月11日7连云港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号2011年2月18日8连云港市市容环境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6〕134号2006年7月21日9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6号2014年11月12日10连云港市优秀科技人员奖励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159号2009年12月31日11连云港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5〕3号12连云港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09〕1号2009年10月22日13连云港市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3号2013年6月28日14连云港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8号2010年9月29日15连云港市市区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3〕178号2003年11月6日16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82号2009年7月9日17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1999〕173号1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4〕165号2004年12月22日19连云港市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93号2008年9月5日20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模待遇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4〕115号2004年6月4日21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云台山隧道管理的通告市政府1993年12月31日22连云港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3号2010年6月29日2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线管理和实施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6号2011年7月26日关于加强燃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29号2006年8月30日25连云港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33号2008年3月20日26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74号2008年7月21日27连云港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206号2007年12月6日28连云港市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2号2010年6月1日29连云港市市级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2〕4号2012年10月10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规范市区残疾人车管理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87号2006年12月14日31连云港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1998〕154号1998年8月20日3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10〕104号2010年7月28日3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72号2005年11月7日3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10〕155号2010年10月8日35连云港市非生产许可证小化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157号2004年7月23日关于在全市实施气瓶安全条码信息化管理的通告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3号2011年8月24日37连云港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连政发〔2002〕170号2002年10月8日39连云港市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暂行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31号2005年8月31日40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2〕104号2002年6月14日41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1号2008年1月22日42连云港市行政处罚监督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2〕87号2002年5月15日关于在全市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1999〕39号1999年3月26日44连云港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5号2011年11月11日45连云港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23号2007年2月6日附件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主体文号发文时间实施主体备注1连云港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1994〕82号1994年5月24日市总工会连云港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市政府连政发〔1998〕74号1998年4月17日市财政局3关于批转市财政局连云港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1998〕97号1998年5月28日市财政局4连云港市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行政区划土地收取土地年租金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1998〕112号1998年10月28日市国土局5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1998〕197号1998年11月9日市水利局修改6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0〕97号2000年6月21日7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市政府连政发〔2000〕106号2000年7月5日市人社局8转发市医改办关于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2个文件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0〕101号2000年7月19日市人社局9批转市房改办等单位关于做好离退休职工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1〕31号2001年3月16日市住房局10连云港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1〕73号2001年5月10日市国土局11连云港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1〕111号2001年7月30日12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防洪实施细则市政府连政发〔2001〕150号2001年10月20日市水利局修改13转发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1〕155号2001年10月22日市民政局14连云港市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1〕202号2001年12月18日市人社局15转发关于对实行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1〕191号2001年12月29日市人社局16关于公布减免涉及人防易地建设费相关文件规定清理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2〕30号市民防局17连云港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2〕70号2002年4月15日市城管局18关于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2〕78号2002年4月22日市水利局19连云港市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2〕108号2002年6月19日市国土局20关于调整部分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2〕115号2002年7月1日市城管局21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2〕142号市法制办22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市人民政府令2号2002年9月30日市民政局23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市政府连政发〔2002〕169号2002年10月10日市民政局修改24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02〕年187号2002年10月30日市民防局修改25连云港市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2﹞192号2002年11月11日市档案局26连云港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3〕80号2003年5月13日市国土局修改27转发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3〕90号2003年6月2日市质监局28连云港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3〕192号2003年11月6日市人社局29连云港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35号2004年2月20日市建设局30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连云港市区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14〕29号2004年3月10日市总工会31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4〕76号2004年5月27日市公积金中心32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机关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4〕151号2004年7月13日市法制办33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206号2004年9月20日市海洋渔业局修改3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4〕5号2004年10月29日市政府办35连云港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266号2004年12月27日市卫计委36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267号2004年12月27日市卫计委37连云港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5〕51号2005年3月22日市审计局38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石梁河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5〕107号2005年6月6日市水利局修改39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33号2005年9月1日市卫计委40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市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38号市财政局41连云港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83号2005年11月29日市法制办42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6〕8号2006年1月13日市公积金中心43连云港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市政府1号令2006年1月18日市城管局44连云港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6〕17号2006年2月7日市建设局45关于全面推行新一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33号市法制办46连云港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6〕107号2006年5月25日市物价局47关于加强田湾核电站厂外淡水管线安全保护的通告市政府连政发〔2006〕132号2006年7月21日市发改委48连云港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59号2006年10月23日市档案局49连云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6〕210号2006年11月16日市城管局修改50连云港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91号2006年12月22日市法制办51连云港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95号2006年12月27日市政府办52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办法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6〕254号2007年1月4日市国安局53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连云港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237号2007年1月9日市卫计委54连云港市行政执法证件核发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40号2007年3月15日市法制办55关于转发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2007年3月15日市法制办56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7〕60号2007年3月31日市水利局57连云港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89号2007年5月10日市海洋渔业局58市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7〕107号2007年6月25日市民政局59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188号2007年9月25日市公积金中心60连云港市档案史料捐赠奖励办法市政府办公室2007年9月30日市档案局61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2〕年173号2007年10月16日市民防局修改62连云港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174号2007年10月19日市公安局修改63连云港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205号2007年12月6日市民政局64连云港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233号2007年12月30日市国土局65关于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234号2007年12月31日市住房局66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2号2008年1月25日市司法局67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08〕55号2008年4月25日市卫计委68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实施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08〕60号2008年5月14日市民防局修改69连云港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64号2008年6月5日市工商局修改70连云港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77号2008年7月8日市住房局71关于进一步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市政府连政发〔2008〕85号2008年7月24日市信访局72连云港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128号2008年10月29日市住房局7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8〕142号2008年11月21日市商务局74《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26号2008年12月2日市交通局75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155号2008年12月4日市海洋渔业局修改76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49号2008年12月28日市政府办77全市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19号2009年3月6日市民政局78连云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9〕48号2009年3月30日市发改委79关于重新公布连云港市海岸线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9〕51号市海洋渔业局80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9〕57号2009年4月7日市政府办81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9〕58号2009年4月7日市政府办82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53号2009年5月13日市建设局83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66号2009年6月15日市经信委84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84号市经信委修改85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打击传销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9〕102号2009年7月31日市工商局86连云港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112号2009年9月24日市人社局87连云港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发〔2009〕186号2009年12月6日市民政局修改88连云港市聘用外国专家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09〕2号2009年12月11日市人社局修改89连云港市气象探测环境与设施保护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10〕56号2010年4月10日市气象局90连云港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4号2010年7月2日市交通局91连云港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5号2010年9月8日市经信委92连云港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6号2010年9月8日市经信委93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7号2010年9月10日市海洋渔业局修改市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遗留问题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10〕123号2010年9月19日市司法局95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用价格杠杆服务全市沿海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10〕205号2010年12月26日市物价局96连云港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11号2010年12月27日市卫计委97连云港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号2011年3月3日市规划局98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4号2011年5月15日市建设局连云港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5号2011年5月15日市建设局100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7号2011年5月30日市法制办101关于进一步明确连云港港口水域功能的通告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8号2011年6月2日连云港海事局102关于印发促进淮海工学院大学科技园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9号2011年7月7日淮海工学院大学科技园103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0号2011年7月21日市国土局关于禁止在西大堤北侧部门海域进行增养殖及捕捞作业的通告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1号2011年7月26日市海洋渔业局105连云港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2号2011年8月7日市农委106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4号2011年9月25日市城管局107连云港市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6号2011年12月11日市审计局108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7号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办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社会发展顾问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8号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办110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9号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办111连云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1号2011年12月27日市人社局112连云港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2号2011年12月30日市住房局113连云港市内河港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3号2011年12月31日市交通局114连云港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4号2011年12月31日市建设局115连云港市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5号2011年12月31日市发改委116连云港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2〕1号2012年2月17日市交通局修改117市区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2〕2号2012年2月29日市国土局118连云港市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2〕3号2012年5月6日市财政局修改119连云港市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1号2013年2月17日市城管局120连云港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2号2013年2月28日市质监局121连云港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4号2013年8月23日市残联122连云港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5号2013年11月2日市公安局123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1号2014年1月11日市建设局12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2号2014年2月19日市政府办125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3号2014年2月27日市人社局126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4号2014年10月30日市城管局修改127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5号2014年11月10日市住房局128连云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连政规发〔2014〕7号2014年12月20日市审计局129连云港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5〕1号2015年5月8日市人社局130连云港市市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5〕2号2015年5月22日市民政局131连云港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5〕4号2015年12月22日市环保局132连云港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6〕2号2016年9月1日市经信委133连云港市地名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16〕1号2016年9月1日市民政局134连云港市市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7〕1号2017年3月15日市药监局135连云港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7〕2号2017年7月3日市法制办136连云港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7〕3号2017年7月12日市工商局137连云港市校车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7〕4号2017年7月19日市教育局138连云港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17〕5号2017年8月30日市住房局——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连云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157号),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60号)、《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规章和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经营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等)。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实行收费制度,由政府制定征收标准。
本市建成区(包括建制镇、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已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居民[以下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户、暂住户)]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其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财政、价格、公安、建设、税务、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按量收费和定额收费相结合。
对城市居民以及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可按户或人为单位收取,对单位可以按照职工人数、营业面积或者垃圾产生量收取。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连云区按连价费字〔2007〕335号文规定标准计收,市区其它区域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个人: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户(包括常住户、暂住户等)为每户每月5元标准。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住户,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自管单位从物业管理费中提取2元/户.月,向环卫部门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单位:(1)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4元标准。
(2)对商场(超市)、市场、餐饮、宾馆、娱乐等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床位数、垃圾产出量征收(具体标准见附表),不再另行征收其在职人员每人每月4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自建公厕的保洁及其化粪池清掏的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自愿原则,每蹲位每月20元,化粪池清掏按每池每次1500元内征收。
第六条从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以及方便市民缴费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职权的部门和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确保足额收取。
代收单位
2
精品文档。
3欢迎下载
手续费在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中按3%提取。
具体征收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分别委托财政、地税、自来水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征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项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应当到市级价格主
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准购簿》和购领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接受财政、价格等部门对收支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和非营利性社
会福利机构,经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以按照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逾期不履行征收、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滞纳金不得超过应征本金额度)。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
相关职能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㈠ 未持规定证件收费的;
㈡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㈢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
㈣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二条各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在低于市区收费标准
的幅度内,由各县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原连政办发〔2002〕115号等文件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4
精品文档。
5欢迎下载 附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