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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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渝交委路[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3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站,重庆高发公司,重庆交旅集团,有关单位:《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已经市交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二○○八年四月三日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公路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五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主管全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委质监局,委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委对2016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6月15日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行为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123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10〕11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08〕1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穿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07〕121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渝交委法〔2007〕14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1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运〔2005〕47号附件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枢纽互通建设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47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的通知渝交委法〔2012〕14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有关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14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6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32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1〕106号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7号1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4号1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4号1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0〕26号1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2007年度第二批市级管理权限下放项目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5号14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7〕13号1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1号1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2号1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2007〕10号1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航〔2010〕14号1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运管〔2009〕1号2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2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渝交委路〔2006〕150号2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路面及附属设施日常保洁养护技术标准和重庆市高速公路沿线设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46号——结束——。

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将对该单位提出整改预警,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采取限制投标的措施,直至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三)监理现场机构的总监、副总监、驻地高监、副高监、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工地试验室或接受委托承担现场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工程师和检测员。
(五)桥梁、隧道、路面等施工监控服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分项负责人。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人员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和建设项目信息及其他信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发布以下信息:
1.从业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发布的除外);
(一)督促、指导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及时填报建设项目信息,并负责审核;
(二)汇总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初审后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三)协助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做好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建设单位负责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及本单位和本单位主要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对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二)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三)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记录。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渝交委港[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6号)各相关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港航局、委质监站、造价站、航发司、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对《关于加强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渝交委港〔2008〕17号)进行了修订,并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对发布前已受理申请和已审批尚未执行结束的设计变更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或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水运工程的设计变更,应执行本办法。

其他新建、改建、扩建水运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加强对水运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建立设计变更台帐,并实行设计变更报表制度。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安全、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有利于施工、环保、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水运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14•【字号】渝交委路〔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15〕81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修订后的《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已经我委2015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试行)》(渝交委路〔2011〕11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5年9月14日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为预防公路水运工程发生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公路水运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安监发〔2014〕2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强制性要求。

如有违反,我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按照国家、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强制性要求适用于市级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一、通用要求(一)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编制、计算、复核人员签字,项目总工程师、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报承建法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实行总承包的为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对以下施工安全风险高的,还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审查:1.开挖深度超过8m(含8m)的基坑(槽)的土、石方开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8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的基坑(槽)的土、石方开挖。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3.21•【文号】•【施行日期】2019.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部救助打捞局,部海事局: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水运建设市场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深入推进水运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部近期对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进行了改造升级,扩展了信用信息范围,完善了信用信息审核机制,增加了监理资质网上审批功能。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本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安排(一)本系统作为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子系统,自2019年3月25日起正式上线运行(登录网址/syjs/)。

原全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关闭,公路水运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系统停止更新,仅提供查询。

(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部属单位要按照《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08〕510号)等文件规定,做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等信息管理工作。

对于从公路水运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系统导入本系统的2013年以后的项目信息,须于2019年5月15日前完成查漏补缺、审核确认;2013年以前的项目信息,须于2019年11月15日前完成采集填报和审核确认。

(三)部向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部属单位和行业协会各分配1个一级账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自行设置二级账户并赋予二级账户的工作权限;项目单位、从业单位可在本系统自行申请账户,在本系统试运行期间注册过的账户和公路水运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系统中的监理工程师账户可继续使用,密码保持不变。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号)、《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08〕510号)、《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08〕5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在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等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管理包括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机构中持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证书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市交委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等依照职责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重庆市交通信息中心负责全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开发、建设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第五条信用信息包括从业单位、人员的基本情况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名称、资质、人员和设备、产值、注册资金、主要业绩以及承建的项目等,2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包括从业人员的姓名、职称、资格证书、专业、主要业绩以及承建的项目等主要信息。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23.02.24•【字号】渝交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规〔2023〕2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重庆市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局2023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渝交规〔2021〕2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局2023年2月24日重庆市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评价的内容和等级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四章信用奖惩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信用交通建设,构建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道路运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机构(或者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机构,下同)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价、信用信息公布、信用奖惩等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经营者)是指在本市经营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含普通货运和危险货运经营者)、出租汽车经营者(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公共交通经营者(含公共汽车客运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道路旅客运输站和汽车租赁经营者等。

10辆车以下普通货运经营者、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可以根据需要参加评价,但是,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的,应当参加评价。

交通运输部:出台《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交通运输部:出台《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采购 建设 。
级及 专项 监理 资质证 书 的企业 和部 核 准 的监理 工 程 师 或专业 监理 工程 师资 格 的人员 。在 其他 项 目上有
七、 坚持惩 防并举 , 立 和完 善监 督处 罚 工作 机 建
恶劣 行为 或负 有较 大质量 事故 责任 的监 理 企业 和监 制 。 理工 程师 , 被纳 入评 价范 畴 。 也
八 、 真 做好 汶川地 震灾 区重 建相 关工 作 。 认 九 、 深 入 开展 反腐 倡 廉 和精 神 文 明建设 工 继续

财政部 :
2 0 年政 府采购工作 当谋八大进 步 09
财 政部 部 长助 理 张通 2 0 0 8年 1 2月 2 6日在 “ 改
交通运输部 :
革开放 3 年 ・ O 中国政府采购高峰论坛 20 ” 08 上讲话
六 、 动 法制 和 工 程标 准 建设 。抓 紧研 究 和 启 推
( 信用很差 ) 五个等级。 监理企业有串标 、 围标或弄虚
作假 、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行为的, 直接定为 D级。
据介绍,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将信用评价等级为
D级 的 企业 、 累计 扣分 大 于等 于 2 分 的监 理工 程 师 4
识 、 意识 、 意识 。 诚信 品牌 《 法》 中 的评 价对 象 主要 是 在水 运 工程 项 目 办
和 省级 交通 主管部 门所 属质 量监 督机 构监 管 的公 路 策功 能 。
工 程项 目上从 业 的 , 具有 交通 运输 部颁 发 甲级 、 且 乙
六 、 利用 信息 技术 , 一 步推 进制 , 化对住 宅 工程 、 市轨道 交 强 城
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分为 A A级 ( 信用好 )A级 、

关于开展公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验收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开展公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验收有关事宜的通知

巴路质监发…2010‟89号重庆市巴南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开展公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验收有关事宜的通知全区在建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根据《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渝交委安…2010‟20号),现将我区开展公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验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平安工地建设考核验收范围凡本区内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基础设施项目,均应接受“平安工地”考核验收。

二、验收办法“平安工地”达标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和监测单位以施工合同段为单位逐标段进行。

区公路质监站成立由站长祝向波任组长,副站长冉晓东任副组长,质安科质安监督员为成员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验收小组,负责监督项目“平安工地”达标验收工作的指导、监督及等级评定的确认。

三、达标标准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达标(89分-80分)、基本达标(79分-70分)、不达标(69分及以下)四个等次。

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达标:(1)发生一起一人及以上因工死亡责任事故;(2)被全面停工整改一次及以上的;(3)12个月内被两次书面责令停工整改的;(4)逾期未对书面要求整改的内容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5)被检查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

四、考核验收程序(一)现场施工项目部从2010年7月起,每月按照《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分表》(简称“评分表”),进行自查自评并如实填表,并于每月25日前将“评分表”报送区公路质监站;“评分表”每季度汇总后报监理和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查验、核准签认,由施工单位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报送区公路质监站核备。

(二)区公路质监站将结合综合监督检查,每季度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抽查复核。

(三)施工单位在当年12月前成立平安工地达标自评小组,对本单位“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验收申请表》,并提供《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评分汇总表》和相关资料,由监理单位核准签认后,于12月20日前向建设单位申请验收。

交质监发[2009] 318号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090629

交质监发[2009] 318号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090629

交质监发[2009] 318号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现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年14号令)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持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管理。

负责试验检测工程师和取得公路水运甲级及专项等级证书并承担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及大型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

交通运输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人员和相关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在本省注册,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质监机构。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渝交委法[2014]24号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渝交委法[2014]24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4〕24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公路局,委质监局,高速集团、航发司:《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4年委主任办公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14〕23号)。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2.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4年4月18日附件1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二)组织协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许可和准入的动态管理工作,对从业单位或个人进行信用管理以及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三)指导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行业阶段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协调管理有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渝文备〔2018〕1110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市公路局、委质监局,有关单位:《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第7次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渝交委港〔2010〕12号)、《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渝交委路〔2010〕135号)、《重庆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11〕40号)、《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渝交委路〔2011〕106号)、《重庆市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评价细则》(渝交委路〔2013〕81号)、《关于规范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记录应用的通知》(渝交委路〔2014〕42号)及《重庆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渝交委路〔2014〕4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8年10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第三章信用评价管理第四章信用信息应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8•【字号】渝府发[2012]65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6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运用诚信综合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配合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有关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有关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有关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30•【字号】渝交委港〔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有关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14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港航局,委质监站,港务物流集团,航发司,有关单位:针对近年来我市水运工程项目在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提高水运工程质量水平,保证工程的安全性和耐久性,根据交通运输部现行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结合交通系统内质量管理和质量通病防治的先进经验,经广泛征求意见,特制定以下措施和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地标准化建设(一)市重点港口和航运枢纽建设项目应全面开展工地建设标准化工作。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参照我市高速公路工地建设标准化相关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统一的工地标准化建设验收标准。

(二)工地标准化建设验收标准应明确施工项目部驻地、工地试验室、拌和站、预制场、钢筋加工场、场内施工道路等建设的具体规定。

各施工合同段必须实行“三集中”管理,即混凝土(砂浆)集中拌和、钢筋集中加工和构件集中预制。

其中,钢筋加工场必须配置数控钢筋弯曲机、数控弯箍机等钢筋加工设备,实现集中加工,统一配送。

(三)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制定的工地标准化建设验收标准的要求,对各施工单位现场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合同段禁止开工。

二、混凝土结构工程(一)钢筋安装应采取定位架、劲性骨架等临时定位措施,保证钢筋位置准确。

(二)同一构件直径25mm及以上Ⅱ级钢筋的连接必须采用镦粗直螺纹或滚轧直螺纹等机械连接接头,不得采用焊接连接。

(三)钢筋保护层必须使用定型模具生产的混凝土垫块,其强度不得低于结构混凝土强度,禁止使用砂浆垫块或塑料垫块。

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加大从业人员的信用治理,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治理水平,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治理方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治理方法(试行)》、《公路水运建设监理信用评判方法》、《公路水运建设试验检测信用评判方法(试行)》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建设市场信用治理方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差不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简称“市交委质监站”)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其他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要紧岗位人员,是指在我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治理、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以下岗位人员:(一)建设单位的项目主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分管领导、项目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工程质量安全治理部门负责人、项目工程师或质量治理人员、安全治理人员和现场业主代表。

(二)施工单位项目部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分管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负责人或总工和副总工、质检负责人及专职质检工程师,安全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现场专业工程师。

(三)监理现场机构的总监、副总监或总监代表、驻地高监、驻地副高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或技术质量负责人、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要紧岗位人员的信用治理,包括岗位治理、从业行为治理和信用信息治理等。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负责我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要紧岗位从业人员信用治理工作,市交委质监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信用治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治理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质量安全治理的职能部门,确定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以及质量安全治理人员。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招标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各要紧岗位人员的资格条件和数量要求,并应满足有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及本方法的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3(000)011
【摘要】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53-56)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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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运输部:出台《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J],
5.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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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通组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通组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通组公路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7
【摘要】各区县交通委(局)、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委质监局:重庆市通组公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2018年第五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5页(P44-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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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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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1号)、《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08〕510号)、《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08〕5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在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等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管理包括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机构中持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证书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市交委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等依照职责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重庆市交通信息中心负责全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开发、建设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条信用信息包括从业单位、人员的基本情况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名称、资质、人员和设备、产值、注册资金、主要业绩以及承建的项目等,
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包括从业人员的姓名、职称、资格证书、专业、主要业绩以及承建的项目等主要信息。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指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在实施具体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严格履行合同,重信守诺,在维护市场秩序中起到良好的作用,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指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在实施具体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在质量、安全、工期、环境和市场秩序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经工程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建设、安监、水利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六条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基本情况信息由从业单位在首次进入我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时填报,经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交委公布。

从业单位或人员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更新。

第七条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从业单位填报,由市交委审核后公布。

第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作出处罚,相应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报市交委和市交委质监站。

被处罚单位应在每年信用评价时如实填报评价期受处罚情况。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应事实清楚,经市交委核实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发布持续期限不少于6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信用评价
第九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按照公路、水运工程两大类进行分类考核。

考核等级分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五等。

第十条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对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信息进行填报,并对信用情况进行自评。

(二)建设单位对该项目中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及其主要人员的相关指标进行复评,提出复评意见。

(三)市交委质监站组织对市管在建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自评情况、其他从业单位的复评情况进行审核;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对所管辖在建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自评情况、其他从业单位的复评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市交委质监站。

市交委质监站对全市在建公路水运工程的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审核意见进行汇总后报市交委。

(四)市交委、市交委质监站或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定期不定期的检查中发现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履约信誉差、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行为的,将依据情节轻重进行直接定级,定级结果为C级、D级2个级别。

(五)市交委组织对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评价情况进行审查,拟定信用评价结果,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经公示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从业单位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经审核的自评报告按照管理程序分别上报。

市交委质监站应在
每年3月1日前将全市范围内在建项目的从业的信用评价审核汇总情况上报市交委。

第十二条从业单位在上报相应信用评价有关纸质材料的同时,应在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信用管理平台中填报相应信息,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可向社会公开。

各从业单位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关从业单位履约信誉情况台帐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汇总后作为每年信用评价复评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如实、客观、公正对相关从业单位的履约信誉情况进行复评。

第十四条从业单位发现信用评价报告中有错报、误报、漏报等情况,在信用等级评定阶段可申请补报,否则经查实将按虚报、瞒报处理。

评价等级直接降一级。

信用评价过程中,从业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基本情况信息及评价信息的,评价等级直接降一级。

第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市交委质监站、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定级前,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交通主管部门发函告知从业单位,从业单位可在限期内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

直接考核定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定级前,由市交委发函告知从业单位,从业单位可在限期内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

对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变更或撤销的处罚决定,由市交委及时变更或删除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并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并对其信用重新定级。

第十七条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评价原则每年进行一次(即评价年度的1月1日-12月31日),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

评价期内,从业单位若受到有关行政处罚,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信用评价等级的不良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状况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

对于评价期内没有在建项目的从业单位,前一年度为AA 、A级且无失信行为的,原信用等级延长1年,其后按B级对待。

对于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其信用处罚执行时限以有管理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下发文件所确定的时限为准,直接考核定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其信用处罚执行时限以市交委下发文件所确定的时限为准。

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D级的从业单位,处罚(理)期满后重新评价定级。

第十八条从业单位如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

从业单位如被兼并、注销、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

从业单位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

第四章信用奖惩
第十九条市交委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对从业单位、人员进行奖罚。

列入国家、交通运输部及市级投资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企业信用分和人员信用分。

其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对信用评价定级为AA级和A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在评价定级有效期内给予以下奖励:1、招投标中
资格审查阶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通过资格审查;2、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企业信用和主要人员信用加分条款;3、在参与投标和中标数量,履约担保金额、质量保证金额的退还金额和时间等方面给予优惠。

上述奖励由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进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信用评价定级为C级和D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要重点监管,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惩处。

(一)对信用评价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信用扣分条款,上述处罚由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进行规定;
(二)对信用评价定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依法限制其1-5年进入我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准入资格,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清退出场;
(三)对信用评价中纳入D级的从业人员:限制一定期限内参与我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准入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工程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预制构件生产、商品
混凝土供应等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细则另行制定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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