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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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业务种类

再保险业务种类

再保险业务种类摘要:一、再保险业务的定义和作用二、再保险业务的种类1.财产再保险2.人寿再保险3.健康再保险4.意外再保险5.其他再保险业务三、各种再保险业务的特点和区别四、再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功能五、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和趋势正文:再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承担一定风险后,为分散风险,将其中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业务。

再保险业务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具有平衡风险、扩大承保能力、提高经营稳定性等作用。

再保险业务的种类繁多,主要包括财产再保险、人寿再保险、健康再保险、意外再保险等。

其中:1.财产再保险:主要涉及财产损失、责任、信用等风险的再保险。

这类业务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分散财产保险业务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

2.人寿再保险:主要涉及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险种的再保险。

这类业务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分散长寿风险、疾病风险等,提高公司的经营稳定性。

3.健康再保险:主要涉及健康保险、疾病保险等险种的再保险。

这类业务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分散疾病风险、医疗费用风险等。

4.意外再保险:主要涉及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险种的再保险。

这类业务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分散意外事故风险、意外医疗费用风险等。

5.其他再保险业务: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再保险业务,如信用再保险、保证再保险等。

这类业务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分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各种再保险业务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区别,保险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业务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再保险产品。

同时,再保险业务也具有重要的风险管理功能,可以帮助保险公司降低风险、提高经营稳定性。

近年来,我国再保险市场取得了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产品种类日益丰富。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第一章再保险概述本章要求了解再保险的差不多概况、差不多概念、了解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掌握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差不多概念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三再保险的进展历史四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1.1再保险的定义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

定义一: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定义二(《保险法》第二十九条指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定义三: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与另一个保险人签订协议,将原保险合同的部分风险或责任进行转嫁的行为。

再保险是一种专门性质的责任保险。

再保险人不直接对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损失给予补偿,而是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补偿。

什么缘故要再保险(什么缘故要保险)以固定的成本代替可变的成本,降低风险在再保险交易中,将业务风险责任通过分保转移出去的保险公司称为原保险人(original 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同意他方业务风险责任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reinsurer)或分保同意人或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

和直接保险转嫁风险一样,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的保费,这种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

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一部分费用加以补偿,这种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酬劳称为分保佣金(reinsurance commision)或分保手续费。

假如分保同意人又将其同意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或再再保险,双方分不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同意人。

1.2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危险单位危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额。

是指关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分司依照其自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分保额,又称分保同意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分保同意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九章 再保险

第九章  再保险

成数分保的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有合伙性质, 适用于新公司、小公司、大公司的新险种。最大的优点是手续简单,可 以节省相关的费用开支。而且,这种方式还可以与其他方式结合使用。
(二)溢额分保
溢额分保(Surplus)是以保额为基础,由分出人确定自己承担的自 留额,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分出额,并按照自留额和分出额对保额的 比例对保费和赔款进行分摊的一种分保方式。
有四个风险单位遭受损失,损失金额分别为:100、200、300、500万。 1. 按风险单位计算,没有每次事故的损失限制,赔款如下表
风险单位 A B C D
共计
赔款 100 200 300 500 1100
分出公司承担赔款 100 100 100 100 400
接受公司承担赔款 0
100 200 400 700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6、87、89条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必须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
务的20%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再保险公司办理法定分保。(已 废除)
四、再保险分出业务(《保险法》第103条)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义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
再保险业务中,分出公司再分出风险责任的同时,把保险费的一 部分交给分入公司,称为分保费;
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一定费用,用以支付分出公 司为展业及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叫做分保佣金或再保险手续费;
当再保险合同有盈余时,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的 费用称为盈余佣金,也叫纯益手续费。
二、再保险的功能
由于一次事故的责任较大,所以这种分保一般采用分层(Layering) 的方法。层次越高,风险发生的概率就越小。例如,
某分出人针对其承保的1亿元业务安排四层超赔分保: (自留额为500万元)

什么是再保险它的作用是什么

什么是再保险它的作用是什么

什么是再保险它的作用是什么再保险是保险公司之间进行的一种保险交易活动。

当一个保险公司面临巨大风险或超过其最大可承受风险时,它可以与其他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将部分或全部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

本文将介绍再保险的定义、作用以及再保险的不同形式。

1. 再保险的定义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机制。

在再保险交易中,保险公司(即“被保险人”)向再保险公司(即“再保险人”)支付保费,以换取再保险人承担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2. 再保险的作用再保险具有以下几种作用:风险分担:再保险帮助保险公司分散和减少风险。

当保险公司面临超过其承受能力的巨大损失时,再保险公司可以承担其中一部分损失。

资本管理:再保险提供了一种管理保险公司资本和风险的工具。

通过再保险,保险公司可以更好地管理其经济资本和风险承受能力。

扩大承保能力:再保险使保险公司能够扩大其承保范围和能力。

当一家保险公司无法单独承担特定风险时,它可以通过与再保险公司合作来提供更大的保险容量。

专业知识共享:再保险还可以提供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共享机会。

再保险公司通常具有更丰富的风险评估和管理经验,可以通过与再保险公司的交流学习和借鉴。

3. 再保险的形式再保险可以分为几个不同的形式:按责任划分:再保险可以按照责任范围划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指再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分担保险公司的风险,而非比例再保险是指再保险公司承担超过特定金额的风险。

按合同期限划分:再保险可以按照合同期限划分为短期再保险和长期再保险。

短期再保险通常是为特定项目或事件提供的再保险,而长期再保险是为一段时间内的多个项目提供的再保险。

按地理位置划分:再保险可以按照地理位置划分为国内再保险和国际再保险。

国内再保险是指在一个国家范围内进行的再保险交易,而国际再保险是跨越国家边界进行的再保险交易。

按保险类型划分:再保险也可以根据保险类型划分为人寿再保险和财产再保险。

人寿再保险是针对生命保险和年金业务的再保险,而财产再保险是针对财产和责任保险业务的再保险。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再保险第一章再保险概述本章要求了解再保险的基本概况、基本概念、了解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掌握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三再保险的发展历史四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1.1再保险的定义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

定义一: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定义二(《保险法》第二十九条指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定义三: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与另一个保险人签订协议,将原保险合同的部分风险或责任进行转嫁的行为。

再保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

再保险人不直接对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损失给予补偿,而是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补偿。

为什么要再保险(为什么要保险)以固定的成本代替可变的成本,降低风险在再保险交易中,将业务风险责任通过分保转移出去的保险公司称为原保险人(original 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接受他方业务风险责任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reinsurer)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

和直接保险转嫁风险一样,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的保费,这种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

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一部分费用加以补偿,这种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reinsurance commision)或分保手续费。

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或再再保险,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1.2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危险单位危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额。

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分司根据其自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保险学原理复习要点 第8章 再保险

保险学原理复习要点 第8章 再保险

第八章再保险1. 再保险:亦称再保或分保,是转移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的行为或方式。

保险人承保业务后,根据风险的大小和自身的能力,将其承担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其他普通保险公司或专业再保险公司,以便分散责任,保证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这种风险转移方式实际上是对原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保险。

换言之,是对保险的又一次保险,故被称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通过签订分保条,分保合同摘要表或再保险合同文本,原保险人将其承保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再保险人。

再保险合同具有经济性补偿性质,属于补偿性合同。

再保险也是一种无形贸易。

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可称为再保险分出公司、再保险分出人、分保分出公司、分保分出人,通常简称为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接受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可叫做再保险接受公司、再保险接受人、分保接受公司、分保接受人,通常简称为分入人、分入公司或再保险人。

分出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称为分保费。

为了补偿再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的费用开支,分出人向分入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叫做再保险手续费、再保险佣金或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等。

2. 试述再保险与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2009.7论A.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它由保险派生发展而来。

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前提和源头,没有保险,再保险则无从做起;再保险是保险的后盾和保障,没有再保险作支柱,保险的发展会大受限制,比如一个保额为3亿美元的人造卫星,如果没有再保险的保障,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敢贸然独家承保,而且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因此可以说,再保险和保险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B. 再保险与保险的区别:(1)合同当事人不同。

保险关系的双方订立保险契约,是投保人一方以缴付保险费为义务,换取保险人赔偿因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致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或约定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经济补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法律行为。

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

再保险的ppt

再保险的ppt
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当赔款超过规定的赔付 率时,由接受公司负责超过部分的赔款。
㈠险位超赔再保险
• 以每一风险单位的赔款为基础,确定分 出公司自负赔款责任的限额,超过自赔 额以上的赔款,由分入公司负责,责任 以内的由分出公司自己负责的再保险。
㈠险位超赔再保险
• 自赔额为1500万元,分入公司接受1450 万元的分入责任,
• 原保险实质上是在被保险人之间分散风 险损失,互助共济。
• 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以缴纳分保费为代价 将风险损失转嫁给再保险人,在保险人 之间进一步分散风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是相辅相成的。 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基于原保险人 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是保险的延续,也是保险业 务的组成部分。 再保险支持保险业务的发展,是保险的强大后盾。 (承保能力支持、技术支持)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 一、再保险概述 • 再保险(reinsurance):开始于海上业务。
共保产生保险人之间的相互竞争,出现 临时再保险,即由一个保险人直接承保 全部业务后,再将超过自己能力的部分 分给其他的保险人。
一、再保险概述
• 再保险(reinsurance):保险人将自己承 保的风险和责任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 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
Insurance
Reinsurance
Company(75%)
Company(25%)
Total
Insurance Premium Loss
$ 112,500$ 37,500
$ 150,000
$ 1,125
$ 375
$ 1,500
$ 45,000
$ 15,000
$ 60,000
Policy A insures a building for $150,000 for a premium of $1,500, with one loss of $60,000.

第七章再保险

第七章再保险

无限额(xiàn é)险位超赔赔款分摊表
(单位:万元
风险单位
赔款
分出公司承担赔款
分入公司承担赔款
1
100
50
2
150
50
3 共计
80
50
330
150
有限额险位超赔赔款分摊表
50 100
30
180
(单位:万元)
风险单位
赔款
分出公司承担赔款
分入公司承担赔款
1
100
2
150
3
80
共计
330
50 50
80 180
4 2000 20 600 20% 4
第十五页,共50页。
120 80%
16 480
(三)溢额分保(fēn bǎo)
❖ 溢额再保险的分入人不是无限度(xiàndù)地接受分出 公司的溢额责任,而是通常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限, 通常称为“线数”。
❖ 对于分出公司承保的巨额业务,可以签订多个溢额再保 险合同,按合同签订的顺序,有第一溢额再保险、第二 溢额再保险、第三溢额再保险等。
❖ 超额赔付率分保又称累积超赔再保险,是以一定时 期(如一年)的累积赔款为基础来计算自留额和分 出额的一种再保险。
❖ 再保险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赔付率的标准, 在1年之内,当原保险人的赔付率超过这个标准时, 由再保险人负担超出部分(bù fen)。
❖ 累积超赔再保险可以被看作是锁定损失超赔再保险 在时间上的延伸。
(三)溢额分保(fēn bǎo)
❖ 优点(yōudiǎn): ❖ 原保险人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 缺点: ❖ 手续繁琐。 ❖ 适用:危险性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或

第十章 再保险

第十章 再保险

3、对保险人管理上的作用
(二)宏观作用
1、对保险业的作用 2、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6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

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 接受公司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一)成数再保险
1、成数再保险概述 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 约定的分保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A 50 000 500 0 50 000 100% 500 0 B 500 000 5 000 10 000 100 000 20% 1 000 2 000 C 2 000 000 20 000 20 000 100 000 5% 1 000 1 000 D 2 500 000 25 000 100 000 100 000 4% 1 000 4 000


31
第三节 再保险安排
三、预约再保险


(一)概念和特点
介于临时再保险和合约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再 保险安排。 特点:
对分出公司具有灵活性,对接受公司具有强制性 手续简单,节省时间 接受公司对业务的质量不易掌握 业务的稳定性一般较差 32

1. 2. 3. 4.
第三节 再保险安排
(二)运用
通常作为合约再保险的补充


33
的成数再保险合同,合同规定每一艘船的最 高限额为1000万美元,分出公司自留20%, 分出80%,则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对于责任和 保费的分配及赔款的分摊如下表:
9
成数分保计算表
总额100% 自留20%
单位:万美元
船 名
分出80%
保险 金额
200
保 费
2

再保险

再保险

名词解释:1.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承担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2.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难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3.自留额:也叫自负责任额,是指分出公司根据自身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

4.分保额:也称分保责任额,是指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对接受公司而言,这个责任额为接受额。

5.再保险合同:又称分保合同,它是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6.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7.溢额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合同双方利益并非完全一致)8.乘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是将乘数再保险与溢额再保险组织在一个合同里以乘数再保险的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点,再确定溢额再保险的限额9.非比例再保险:是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故又称损失再保险10.临时分保:是由分出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分保双方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再保险安排方法11..合同分保:是再保险安排的最主要的方法。

由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预先订立分保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缔约人之间的约束性的再保险安排。

12.预约分保:是介于临时与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分保方式。

对分出公司,可像临时分保一样选择是否分出以及分出成分。

对接受公司却像合同分保一样,一旦有预约分保范围以内得分入业务则必须接受无选择余地。

13.危险分析:在再保险规划中,分出公司首先要对承担的责任危险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选用适合的再保险方式,达到规划的合理性14.自留额:不仅指溢额分保中的自留额,广义上说凡是分出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都是自留额。

比例分保中:自留额按保额的一定成数或金额来确定。

了解再保险

了解再保险

再保险方式
临时再保险 合约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
三种再保险方式在约束力方面的区别
再保险分出人 可以 必须 可以
分出自由度
再保险接受人 可以 必须 必须
(二)按责任限制分类 1.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指分保双方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各自的自留额与分入额的再保险方式。分出公司的自留 额与分入公司的分入额、保险费的分配以及赔款的分摊都是按照一定比例来计算的。 (1)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是指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固定比例为自留额,其余的一定比例转 让给分入公司,保险费和保险赔款均按同一比例进行分摊。然而,在确定分出额时,分入公司一般会规定一个 最高的限额,当分入部分超过了这个限额时,超出部分由原保险人即分出公司自己承担。
【例2-1】一份合同限额为2 000万元的成数再保险合同,自留与分出比例为4:6,则合同双方的责任分配 如下表所示。
保险基础
一、再保险的概念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类型,其实质 就是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责任及风险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 险的行为。我国《保险法》第28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 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 再保险。”
二、再保险的其他相关概念
(一)自留额与分保额
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额,是分出公司根据自身的财力所 确定的能承担的限额。分保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是分入公司 所能承担的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费及赔偿金额分配
单位:万元
合同
A B C D E 总计
保险 金额 300 500 800 1 000 1 200 3 800
总额
保费
3 5 8 10 12 38
赔款
0 20 30 35 40 125

第七章再保险《保险学》PPT课件

第七章再保险《保险学》PPT课件
(1)保险标的不同。 (2)合同双方主体的性质不同。
(3)保险合同性质不同。
§7.1 再保险概述
❖7.1.2 再保险的原则和职能 ❖ 1)再保险的原则 ❖ (1)大数法则原理 ❖ (2)最大诚信原则 ❖ (3)可保利益原则 ❖ (4)损失补偿原则
§7.1 再保险概述
❖7.1.2 再保险的原则和职能 ❖ 2)再保险的职能
第七章再保险
§7.1 再保险概述
❖7.1.1 再保险的含义 ❖ 1)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 再保险(reinsurance)是对保险人所承担的风
险赔偿责任的保险。相对于再保险,发生在投保人 和保险人之间的业务活动是原保险,也叫做直接保 险业务。 ❖再保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
2)再保险和原保险的比较

§7.1 再保险概述
❖ (2)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是分出公司按每个风险单位确定自留额
,将超过自留额的剩余数额,即溢额,根据再保险 合同的约定分给接受公司,并以分出公司的自留额 和分出数额,确定每一风险单位的再保险比例。
§7.1 再保险概述
❖ 3)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也称超额赔款再保险。这类再保险以
§7.2 再保险合同
❖7.2.3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 1)恢复条款
• 责任恢复就是在发生赔款使分保接受人分保责任减少或完 成后,原保险人为了获得充分保障,将再保险责任额恢复 至原有的额度。条款规定,当再保险接受人支付一定赔款 或赔足最高限额后,合同可自动恢复,继续有效,由再保 险接受人继续承担再一次的损失责任。非比例再保险中的 事故超赔有恢复次数的限制。有的规定恢复一次,有的规 定恢复两次,次数多少根据超额赔款再保险的具体成效和 市场情况而定。
后赔款净额,约定由再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 。

再保险

再保险


项目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双方当事 人 投保人和 (或)被 保险人与 保险人 保险人与 保险人 标的 保险性 质 给付性 或 补偿性 完全经 济 补偿 付费 方式
原保 险 再保 险
财产及相关利 益、责任、信 用、人的生命 和身体 原保险人承担 风险责任
单向 付费 双向 付费
3.2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联系与区 别


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的费用往来 示意图
分保费
原保险人
再保险人
分保佣金
盈余佣金
3
再保险与原保险、共同保险的联 系与区别
3.1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第一, 再保险涉及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 第二,再保险的标的仅是原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责任。 第三,再保险赔偿完全属经济补偿的性质。 第四,再保险的付费方式是双向的。 再保险本身仍然是一项独立的保险业务。再保险双 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原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 的法律关系互不发生影响。

形式之二:溢额再保险
(1)溢额再保险的基本内涵
溢额再保险方式首先确定的是原保险人的自留 数额,无论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是多少, 这个自留的数额都是不变的. 自留额、溢额与保险金额之间的比例关系就作 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的承保比例,并由此决 定保费、赔款金额在双方之间的具体分配。

“线”指的是溢额再保险中事先规定的自留额, 分出额是自留额的几倍就称为几线,线数决定 着再保险人的最大保险责任。 如果原保险人承担某风险的保险金额超过了线 数,可将超出部分再办理一份溢额再保险,称 为第二溢额;当第二溢额仍不能满足全部分出 业务需要时,就组织第三溢额,直至把原保险 金额全部分配完毕。 在美国,分层溢额再保险的安排一般是,第一 溢额 3线~5线;第二溢额1线~2线;第三溢额1 线~2线。

再保险业务种类

再保险业务种类

再保险业务种类再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向其他保险公司转移部分或全部风险的行为,这种转移风险的行为就是再保险。

再保险业务是保险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帮助保险公司降低风险、扩大业务规模、提高盈利水平。

再保险业务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指再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原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

比如,原保险公司承担100万的风险,再保险公司按照50%的比例再保险,则再保险公司需要承担50万的风险。

2. 超额再保险超额再保险是指再保险公司在原保险公司赔付超过了一定限额之后,才开始承担风险。

超额再保险可以帮助原保险公司避免因为某一次赔付而导致破产。

3. 纵向再保险纵向再保险是指再保险公司在原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基础上,再将自己所承担的一部分风险向其他再保险公司转移。

纵向再保险可以帮助再保险公司分散风险。

4. 横向再保险横向再保险是指同一层次的两个或多个再保险公司之间相互转移风险。

横向再保险可以帮助再保险公司扩大业务规模。

5. 契约再保险契约再保险是指再保险公司与原保险公司签订一份契约,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对特定类型的风险进行再保险。

契约再保险可以帮助原保险公司在特定类型的风险上得到更好的保障。

6. 事件再保险事件再保险是指再保险公司对某一特定事件进行再保险,如地震、洪水等。

事件再保险可以帮助原保险公司在特定事件发生时得到更好的赔付。

7. 短期再保险短期再保险是指再保险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再保险。

短期再保险可以帮助原保险公司在短期内得到更好的风险管理。

8. 长期再保险长期再保险是指再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再保险。

长期再保险可以帮助原保险公司在长期内得到更好的风险管理。

总之,不同种类的再保险业务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选择适合自己的再保险业务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风险、提高盈利水平。

再保险制度

再保险制度

再保险制度
再保险制度是指保险公司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向其他保险公司转移的一种制度。

再保险一般由保险公司自愿选择,通过与其他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来实现风险转移。

再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散风险、稳定保险市场、增加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和抵御大型灾难性损失。

当一个保险公司面临可能超过其承受能力的大额赔付时,可以通过再保险制度将一部分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

这样,保险公司就可以减少风险集中,降低自身面临的风险,提高财务稳定性。

再保险制度通常由再保险合同来规范,合同中包括再保险的范围、再保险费用、再保险责任、赔偿责任等内容。

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风险的大小和自身的资金状况选择适合的再保险合同,以满足其风险管理的需要。

再保险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可以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压力,增强市场的稳定性。

同时,再保险制度也可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和创新,提高保险业的总体效益。

保险学 第八章 再保险

保险学 第八章 再保险

• (3)分保手续费是否支付不同 • 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一般要求接受公司支付一 定比例的分保乎续费;而在非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 司通常不规定接受公司支付分保手续费。 • (4)保险费准备金是否扣留不同 • 比例再保险往往规定扣留保险费准备金,以便应付 未了责任和其他意外;非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通常 不对个别风险负责,仅在赔款超过起赔点时才予负责, 因此,一般不扣存保险费准备金 • (5)赔款的偿付方式不同 • 比例再保险的赔款偿付,除个别巨灾赔款分出公司 要求接受公司以现金赔偿外,通常都通过账户处理, 按期结算,比如通过季度账单或半年账单进行结算; 而非比例再保险的赔款多以现金偿付,接受公司于收 到分出公司的损失清单后短期内如数偿付。
原保险 被保险人 保险人
再保险 再保险人
Hale Waihona Puke (二)区别 缴纳保费的方式不同。 投保人 1、原保险 2、再保险
保费
保险人
分保佣金
分出人
分入人
分保费
(三)原保险与再保险比较 1、合同当事人不同: 原保险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再保险当事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被保险人的财产、人身、 信用及有关利益和责任;再保险—分出人的责任。 3、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财产险具有补偿性、 人身险具有给付性,再保险——具有补偿性。 4、合同主客体广度不同:原保险——多为国内一家 保险公司承保;再保险——成千上万的合同汇聚为一 个分保合同,再分给若干个、甚至上百个保险人。
• 非比例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的区别: • (1)自负责任与分保责任的确定基础不同 •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自负责任和 分保责任的,接受公司的责任额要受原保险金额大小 的影响;而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自负 责任和分保责任的,接受公司的责任额不受原保险金 额大小的影响,而与赔款总额相关联。 • (2)分保费计算的方式不同 • 比例再保险的分保费完全按原保险费率计算,是投保 人支付的原保险费的一部分,且按照分出业务的同一 比例支付;非比例再保险是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再 保险费以业务年度的净保险费为基础,由订约双方协 议而定,另行计算,与原保险费没有比例关系。非比 例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比较,保险费的量要少得多, 通常采取年初预付,年终调整的付费方式。

再保险名词解释

再保险名词解释

再保险名词解释
再保险 (Reinsurance) 是一种保险形式,指的是保险公司将其
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转移给另一个保险公司,也称为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轻保险公司的负担,降低其保费成本和风险水平。

再保险可以分为直接再保险和间接再保险两种形式。

直接再保险是指再保险公司直接与原始保险公司签订合同,转移风险和责任。

而间接再保险则是通过再保险公司与原始保险公司之间的中介保险公
司来转移风险和责任。

再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担风险和责任。

原始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方式可以将部分风险和责任转移给再保险公司,从而减轻自己的负担,集中精力经营高风险和责任的业务。

而再保险公司则通过再保险方式来分散自己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达到降低保费成本和风险水平的目的。

再保险市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保险市场,全球再保险市场规模庞大,主要由三大再保险公司组成:瑞士再保险、荷兰再保险和美国再保险。

再保险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各种再保险服务,包括人身险再保险、财产险再保险、车险再保险等。

再保险在保险行业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不仅可以为原始保险公司减轻负担,降低保费成本,还可以为再保险公司分散风险和责任,降低风险水平。

同时,再保险市场也是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各大再保险公司通过不断创新和优化产品和服务来争夺市场份额。

再保险的名词解释

再保险的名词解释

再保险的名词解释再保险1. 定义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自己承保的风险重新转移给其他再保险公司的一种保险形式。

再保险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分散风险,减少承保风险的集中度,以保证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和财务安全。

2. 相关名词•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再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的机构或个人。

再保险人接受保险公司传统保险合同中的一部分风险,并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再保险费。

–例:A保险公司将一部分承保风险转移给B再保险公司,那么在这个例子中,B再保险公司就是A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人。

•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再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其中规定了再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再保险费用、索赔程序等条款和细则。

–例:C保险公司与D再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再保险合同,其中约定了D再保险公司承担C保险公司部分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再保险费。

•再保险费:再保险费是再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收取的金钱,作为接受承保风险的回报。

–例:E再保险公司向F保险公司收取了500万元的再保险费,作为接受F保险公司承保风险的回报。

•再保险限额:再保险限额是指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再保险人在一次事故或灾害中的最高赔偿金额。

–例:G再保险公司与H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中,约定了每次事故的再保险限额为1000万元。

•自留额:自留额是指保险公司在再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每笔风险中保险公司自行承担的部分。

–例:I保险公司与J再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中,规定了每笔风险中的自留额为200万元。

•分出再保险:分出再保险指的是保险公司将自己承保的一部分风险重新转移给其他再保险人的过程。

–例:K保险公司将一部分承保风险再次转移给L再保险公司,这个过程称为分出再保险。

•分保再保险:分保再保险是指再保险人在接收再保险风险后,再将其中一部分风险转移给其他的再保险人的行为。

–例:M再保险公司接收了N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风险后,又将其中一部分风险分保给O再保险公司。

•合约再保险:合约再保险是再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覆盖多笔风险的综合性再保险合同。

第9章 再保险

第9章  再保险

第九章再保险本章要点●再保险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所以,国际上把再保险称为“保险的保险”。

●按责任限制分类,再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以及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主要有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过赔付率再保险两种。

注意了解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的差异。

●按照分保安排方式分类,再保险可分为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

●分出业务管理的范围包括:自留额确定、分保规划安排、分保业务流程、分保手续、分保业务账单编制及分保业务的统计与分析。

●分入业务是承担或接受其他保险公司所转让的危险或责任。

分入业务经营管理的内容既包括承保前对分入业务的质量审核、对分保建议的审查、对分保分出人和分保经纪人资信情况的调查和研究,也包括分入业务承保后的核算与考核、对已接受业务的管理、对已注销业务的未了责任及应收未收款项的管理。

重难点导学第一节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分入公司。

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的保费,这种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同时,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一部分费用加以补偿,这种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或分保手续费。

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或再保险,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再保险具有以下两个重要特点:第一,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再保险合同是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原保险合同就不可能有再保险合同。

但是,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继承关系。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3 1000 10 5 400 4 2 600 6 3 0 0 0
4 1500 15 120 400 4 32 600 6 48 500 5 40 合计 3200 32 135 1080 10.8 38 1620 16.2 57 500 5 40
合同最高责任限额为1000万元。原费率1%,其中赔款为假设数据。 合同赔付率421.88%, 分出公司自负赔付率351.85%, 成数分保接受人赔付率351.85%, 临时分保再保险人800%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主要区别
• 合同当事人不同 – 原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 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分 出人与分入人,与原投保人无关
• 保险标的不同 – 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 人身 – 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分出的责 任,分出人将原保险的保险业务部分地转移 给分入人
险位超赔的赔款计算(万元)
合同:1.超过100万以后的400万险位超赔分保合同; 2.事故限额位2个危险单位。
一次事故发生3个危险单位的损失,如下表所示。
危险 单位
1
2 3 合计
赔款
700 300 200 1200
分出人自 负赔款 100
100 200
400
接受人摊付 赔款 400
200 0
600
成数再保险举例
• 某保险公司的一份船舶险成数分保合同, 每艘船的最高限额为800万元,分出公司自 留20%,分出80%,对于分入公司甲承担 40%,乙承担60%,A、B两艘船的保额分 别为200万、1000万,赔款分别为4万、8万 ,请进行分析?
分析
危 总 额 自留额20%
险 单 位
保额 赔 保 款额
4 1500 15 120 25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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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再保险的目的:增加承保能力(increase capacity),风险分散和控制(可以承保更多不同的业务,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资本管理(例如满足偿付能力要求),财务规划(利用再保佣金为新业务提供资金),例如再保分入可以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发挥自身优势(例如投资优势),利用tax loss or gain,巨灾保护等。

再保有Treaty based(合同再保险)和Facultative based(临时再保险,又称“临分”)两种,Treaty based是直保公司和再保公司事先谈好,这样符合条件的保单就直接纳入到保险合同中,临分是针对每次出现的特别的责任,一般比较大,或比较复杂,保费较高。

再保确定责任的形式有多种,例如Proportional quota share, Surplus or excedent(以上两种再保费和保额相关),Non-poroportinal(再保费和实际赔付有关,ex: Excess of Loss, stop loss, Catastrophic excess of loss)。

再保险的监管非常重要,由于监管机构对不在当地注册的再保险公司没有追偿和审查的权利,所以有些再保形式中若再保公司不在当地注册,则再保不被承认。

再保险初期不一定会产生大量的资产转移,例如使用Mo-co,不进行大量的资产转移的优势是资产转移可能会产生对直保公司不利的资本所得或损失,增加再保的违约损失暴露,大量的资产买卖造成对资产的不利估值,方便repurchase the business。

为了加强资产负债表的再保合约很可能被提前终止(例如泰康的95合同),所以合同中会加入提前终止的约定。

1984年前很少有财务再保,之后财务再保被广泛使用来合理避税。

一般由再保公司对两个公司之间应该进行的资金往来进行计算,形成报告后由直保公司审核后执行。

再保险合同容易引起监管质疑的地方有:给再保险公司的利益与实际再保业务的经验无关;再保公司未实质支付任何赔款;再保公司在管理层变动或偿付能力不足时单方面终止合同。

监管机构对再保合同的多个方面进行监管以便确认合同确实产生了风险转移,风险转移与是否产生资金往来无关。

再保险也有一定的缺点,例如对于不符合大数定律的投资风险,再保基本不能承接,而该风险也是金融危机前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覆盖的风险之一。

年度续保定期保险,又叫risk premium reinsurance,它与共保最大的区别在于,YRT仅分担产品的死亡或疾病风险(产品的预定死亡率),而不涉及到退保,利率等其他保险风险。

所以YRT的再保费一般与直保费无关,而仅与再保的风险保额有关。

YRT最有效的时候是分出业务也是YRT的形式的产品时。

YRT可以大大降低直保公司RBC计算中的C2风险,取代以通常低得多的再保交易对手违约风险,从而降低直保公司的资本要求。

风险保额的一般算法为保额-年末准备金。

再保和直保公司也可以双方商订更为简便的计算方式。

直保公司可以选择多种风险自留方式(例如按比例或固定值),但一般来说风险自留概念是相对于每一张保单的。

再保费一般是按照死亡或重疾表的一个比例来收取,对于万能,投连等风险保额与账户价值相关的产品,有时再保费可以为原保单风险保费。

YRT的目的比较单一,纯粹分保死亡和疾病风险,所以再保公司对YRT的盈利要求较低,导致YRT的再保费率通常较低。

很低的再保费不能提供多少费用摊回(费用摊回是以再保费的一定比例提供的),所以直保公司采用YRT的目的纯粹就是为了满足风险自留的限制,由于再保准备金摊回和再保费的差异不会太大,对财务的影响有限,也不能提供relief on surplus strain,所以很少用在财务再保和战略规划方面。

例如4000保费的业务,YRT保费可能仅200元,费用摊回仅50元。

需要注意的是,采取YRT后,将直保和再保对于该业务的资产负债表合起来看,总负债是不变的,但是总资产减少,减少的部分就是额外的再保费用造成的损失,同时基于总资产的总投资收益也会减少,总净资产减少的额度就是这部分额外费用损失和额外投资收益损失。

在直保公司支付再保费时,再保费的营业税一般可以从再保费中扣除或记账(因为再保公司的再保费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例如再保费为100元,营业税为100*5%=5元,实际再保费为100-5=95元)。

营业税部分可以单独订或者直接含在总的费用摊回中。

对于投资类产品例如万能和投连,由于风险保额与账户价值相关,所以再保费通常可以设置为风险收费(cost of insurance COI)的一个比例。

再保险按产品设计与直保公司共同承担所风险。

再保费与原始保费相关,再保公司给直保公司提供费用摊回以弥补直保公司获取保单的费用。

例如直保费4000元,90%共保,费用摊回比例100%,再保费为3000,则费用摊回为3000*100%= 3000,远高于YRT的200元。

共保由于共享了部分利率风险(共保是针对产品的所有风险),并且存在资产转移,所以采用共保进行风险转移时要考虑再保公司的投资实力。

在美国,对定期寿以外的保险采用共保还要考虑是否能满足法定的转移投资风险的要求。

同时共保的再保公司一般不参与保单贷款部分。

相比于YRT,由于共保的费用摊回条款,和远高于YRT的再保保费,共保能够提供给直保公司更多的财务上的好处。

共保的缺点是必须进行资产转移,且若再保公司不在本地注册,则再保摊回准备金可能不被承认,即Ceded Reserve = 0。

共保的分红保单:由于共保部分的资产已经转移给再保险公司,所以直保公司无法控制该部分的投资收益,给确定分红方案带来难度。

美国1990年前,再保公司不参与共保的分红保单的分红部分,因为直保公司的分红方案是基于整个账户,并考虑到费用、死亡率等多重因素(based on 分红公式),不一定仅仅针对再保合约中的保单。

再保公司若参与分红,则分红以费用摊回的方式弥补给直保公司。

到2005年,纽约州state regulation 102已经开始要求共保公司必须承担分红责任。

(国内目前对于这种保单,还没有再保公司承担分红的要求,且对再保公司只承担有限的流动性风险,即对退保设置上限。

死亡率很低,对流动性基本没有实质影响。

给直保公司的利息部分用佣金的科目来实现,偿付能力要求适用4%)MODIFIED COINSURANCE 修正共保主要用于高现价产品和有较大资产风险的保单,对于美国公司来说也用于再保险公司不在当地注册的时候Reserve ceded不能算的时候(正常情况下,再保后,Reserve = gross – ceded)。

修正共保使的再保准备金对应的资产留存在直保公司,更利于直保公司发挥自身的投资优势,更利于分红类保险的管理和保单贷款的提供(若资产不在直保公司手中,增加直保公司提供保单贷款的难度)。

直保公司一般看重总资产排名,所以与共保相比,修正共保使直保公司保留资产,更有优势。

修正共保是在不影响总资产的情况下,给保险公司减轻surplus strain的再保形式。

修正共保用Mod-co Adjustment来记录和实现这个功能。

注意,Mod-Co下分出准备金(Reserve Ceded)为0,意味着直保公司不能这样take reserve credit。

修正共保的缺点是比共保的admin复杂。

美国1990以后要求投资风险需要以某种形式被转移给再保公司,否则再保就不成立。

修正共保中说的分享投资收益的概念不仅仅是将investment return on asset进行分享,同时也分享资本损益及违约损失,这比单单参与interest rate 要复杂的多,有时再保险公司也希望自己可以掌控再保的资产。

Mod-Co Adjustment = 期末准备金–期初准备金– interest on 期初准备金。

Ex:Mod-Co Adj1 = 1000 – 0 – 10%*0 = 1000Mod-Co Adjustment若是正的就计入营业收入(Revenue),若是负的就计入支出(Benefit)。

来抵消全额hold的准备金的影响。

注意由于再保准备金利率,直保准备金利率和计算Mod-Co Adjustment的利率可能不同,导致在Co-In 和Mod-co下直保公司和再保的利润产生差别,否则若这三个率是一样的,则采取修正共还是共保对公司的利润无实际影响。

Outstanding Surplus AccountEnd Balance = Beginning Balance + Statutory Gain(再保的)-Investment Income on Surplus – risk chargeInvestment Income on Surplus = - Beginning Balance * interest rateRisk charge = - Beginning Balance * risk charge%FUND WITHHELD COINSURANCE (FWC)与共保类似,但合同期初无资产转移。

直保公司保留保费,再保公司保留费用摊回。

用Create an 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即Fund withheld balance来记录两个公司间的债务(对于直保公司来说:正:应付,负:应收,对于再保公司,负:应付,正:应收)。

值得注意的是,在FWC下,两个公司的资产总和增加了(即虚增了,虚增的部分就是Fund withheld balance)优点:资金转移降低,对于直保公司来说,减小其对手方的违约损失风险。

增加了再保公司的对手方违约损失风险。

若直保公司破产,则再保公司收回Fund withheld balance的难度比在Mod-Co下通过扣留再保费用摊回的方式降低违约风险的难度大。

与Mod-Co一样,WFC 也是规避再保公司不在本地注册的合理方法,在WFC下,若再保公司不符合注册要求,直保公司可以take reserve credit up to the fund it is holding.缺点:复杂。

Fund withheld balance = Beginning balance + Ceded Premium – Alloance – benefits paid – Mo-co adjustment – Experience refund – risk chargeFUND WITHHELD MOD-CO INSURANCE(FWM)与修正共保相似,不过会create an 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 fund withheld balance部分,目的是取消再保公司对直保公司的allowance的资产转移(修正共保已经不需要再转准备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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