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认罪协商制度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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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之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之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之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对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也面临着一些疑难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问题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素。

然而,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出于自愿,而非受到强迫、威胁或者欺骗,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在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对案件结果的恐惧或者受到侦查机关不当压力等因素,而做出不真实的认罪认罚表示。

为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首先,应当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告知和法律解释工作,让其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

其次,要严格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禁止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认罪认罚的供述。

此外,还应当建立健全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的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咨询。

二、量刑建议的精准性问题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然而,如何确保量刑建议的精准性,使其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在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对法律适用和量刑标准的理解差异,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可能存在不准确或者不合理的情况。

为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充分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

同时,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量刑协商机制,共同推动量刑建议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此外,还应当加强对量刑法律和政策的研究,不断提高检察官的量刑能力和水平。

三、被害人的参与和权益保障问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的参与和权益保障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参与度往往较低,其意见和诉求难以得到充分表达和考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自愿认罪、悔罪、并能提供相关线索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依法从宽处理中给予一定法律利益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改革的进步和法治理念的成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推动了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审判的进行,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促进了法治精神在社会中的普及和深入。

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理论探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一制度进行探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产物,其本质是将罪犯的悔过和改恶从善纳入司法审判程序中,有效地引导罪犯自觉认罪悔罪。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追求的是刑罚的个性化、人性化和社会化,即在尊重罪犯权利的前提下,根据罪犯的认罪态度和行为表现采取相应的司法措施。

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包括国家依法治国、刑事司法的人道主义和法治精神,以及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需要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对犯罪分子的慈悲,是对犯罪现状的理解和对犯罪成因的探求,是对法治社会的期盼和对人性的尊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既是对犯罪现状的深刻认识,也是对司法审判的创新和完善。

从犯罪成因来看,犯罪行为的发生往往与社会、家庭、个人等多种因素相关。

在一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愿意承担责任、改过自新,并提供有价值的线索,这种行为往往是出于对法律的敬畏、对社会的悔过和对自我价值的认可。

对这类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给予一定的从宽处理,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实现对罪犯的全面惩治和教育改造。

也有利于发挥法律的导向作用,引导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自觉认罪、悔过,积极参与社会正常生活和工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讨需要深入思考的是其实施的条件和限度。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度:罪犯必须是自愿认罪、真诚悔过,并提供有价值的线索,而不是通过胁迫或其他手段来迫使其认罪悔过;罪犯的犯罪行为必须是符合一定法律标准的,不能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予以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的实施必须符合法治原则和社会公正的要求,不能因为某种私人关系或其他不正当的原因来对罪犯进行特殊照顾。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德国协商性司法制度的比较研究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德国协商性司法制度的比较研究
二、协商性司法制度的概述 ( 一) 协商性司法制度的含义
协商性司法制度的代表便是德国,德国将该制度 分为三种方式,包括检察机关在正式提起诉讼之前的 附条件撤销案件程序、检察机关正式指控之后法官审 理案件准备阶段时的刑事命令程序和法官审理裁判阶 段的自由协商程序。
检察机关正式提起诉讼之前的附条件撤销案件程 序是一种最常见的协商形式,是指检察官对于有罪且 犯罪证据充分的被追诉人在让其履行一定义务后做出 不起诉的处理决定,例如为慈善机构捐献财物。
法 学 研 究 法制博览 2019 年 04 月(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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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德国协商性司法 制度的比较研究
金思含 大连财经学院,辽宁 大连 116000
摘 要: 在当今多元化解决纠纷的大背景下,刑事诉讼法也需适应当前趋势对解决刑事纠纷的有关程序进行从新规划,其中最主要的
便是对认罪制度的规定。我国 2018 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认罪程序进行规定,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体现了我国刑事
根据 2018 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认罪认罚 从宽制度的含义认定为: 被追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身 罪行,承认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刑事 处罚,可以从宽处罚。
( 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与我国 2006 年
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着不 可分裂的联系,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是由此项 政策演变而来的。2014 年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了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 最为重 要 的 便 是 提 出“完 善 刑 事 诉 讼 中 认 罪 认 罚 制 度”。2016 年中央在该政策的前提下提出“完善认罪 认罚从宽 制 度 ”的 改 革 任 务,进 一 步 明 晰 了 相 关 政 策 及实施办法。该制度同该政策互为表里,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金思含( 1997 - ) ,女,满族,辽宁抚顺人,大连财经学院,2015 级本科生,研究方向: 法学。

大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台湾地区认罪协商制度之比较研究

大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台湾地区认罪协商制度之比较研究

大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台湾地区认罪协商制度之比较研究作者:叶燕培来源:《海峡法学》 2020年第1期叶燕培摘要:台湾地区认罪协商制度主要特色系发启时间限制较多、适用情形较为限缩、只有量刑可以协商、协商主体排除法官、被告人权利保障相对完备。

其成效不彰的主要原因系“立法”规定的掣肘、程序选择的重叠及内外质疑的担忧等。

大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特色系适用阶段全覆盖、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强化自愿性保障。

基于办案提速增效的现实动因、消减办案风险的内心抉择、贯彻和解理念的思维惯性,大陆检察官更青睐认罪认罚制度。

从比较的维度,聚焦公正性,应关注法官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聚讼交易性,应消减职权主义的心理定式;聚集正义性,保障预期社会效果的实现;聚足延展性,仍应发挥追诉职能;聚合全面性,完善配套制度。

同时,应提倡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以尽可能堵塞原则规定带来制度漏洞。

关键词:认罪认罚;认罪协商;比较研究中图分类号: D925.2;D927.58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8557(2020)01-0014-08引言:与时俱进的司法制度改革法律是文明世界产物,围绕着罪与罚,诸多利益主体摒弃原始同态复仇,制定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实体法不管如何精致、如何富于理想色彩,若无完好的刑事司法制度,都必然不能使理想成真。

”张丽卿著:《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证据》,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第3页。

]就两岸“认罪制度”而言,台湾地区认罪协商制度制定较早,利弊得失初显;大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小荷才露尖尖角”,但发展势头强劲。

两岸刑事诉讼制度和而不同,检视两岸“认罪制度”历史演进之不同路径,共探未来发展之不同动向,对两岸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均有裨益。

一、台湾地区认罪协商制度简介早在2002年6月6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就提出新增认罪协商程序的建议。

其后台湾地区“司法院”又邀请多家民间团体代表商讨该程序相关修法提案事宜,几经修改[ 台湾地区现行法与民间、官方草案条文差距较大,系多方博弈之结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主动参与案件调查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其处罚的一种法律政策。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旨在加快我国司法审判的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简化认罪认罚程序、降低认罪认罚门槛,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利益,如何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都是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议题。

本文旨在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理论探讨,分析其内涵、实施机制、优势、现状和不足,以期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有益参考,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主要在于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和作用,分析该制度的内涵和实施机制,了解其在司法体系中的优势和不足,以及当前的应用现状。

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研究,可以深入了解该制度对犯罪者和社会的意义和意义,为今后的司法改革和完善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本研究还旨在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成果和经验,展望未来该制度的发展方向和可能的改进措施,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提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 正文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下,依法从轻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的刑事政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为基础,根据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等因素,对其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的政策。

这一制度是司法实践和法治精神相结合的产物,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社会化特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重要性。

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在司法上将得到一定的优惠和宽大处理。

《2024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认罪悔罪,从而达到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本文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1. 制度定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处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给予其从宽处理的制度。

2. 理论依据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刑法中的坦白从宽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悔罪,既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也有利于实现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三、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大多数刑事案件,特别是轻微刑事案件。

对于严重刑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也可以适用该制度。

2. 实施效果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一方面,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促进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有利于实现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同时,该制度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1. 制度完善不足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如何认定“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等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对于从宽处理的幅度和范围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2. 被告人权益保障不足在实施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被告人权益保障不足的情况。

例如,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被告人可能因为缺乏法律知识而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在量刑过程中,有时也会出现量刑不当的情况。

五、完善建议1. 完善立法规定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明确“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等具体标准和程序,以及从宽处理的幅度和范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出现和实施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加快案件审理、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理论探究的角度出发,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背后的理论依据以及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尊重被告人的自愿权利、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法治精神的体现。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被告人有权进行自辩和辩护,同时也有权利主动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尊重被告人的自愿权利,使其在积极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相应的法律利益,使其在司法过程中得到更好的保障,也为其主动改过自新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依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才能更好地体现刑事法的社会功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可以给予其在刑罚方面的适当减轻,同时也有利于对其进行更好的教育改造,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断改正自己的错误,以便更好地回归社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

法治精神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共识,它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尊重和保障人权,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在法治的框架下享有平等的权利。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使每一个人都有机会得到公正的审判,也使刑罚适用更加符合法治精神。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实践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利于促进诉讼快捷、有利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促进诉讼快捷。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积极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庭审时间,提高审判效率,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有利于推动司法快速、高效地进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有自愿权利选择是否认罪认罚,这种自愿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有利于使被告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保障其合法权益。

协商性司法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微

协商性司法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微
认 罚从 宽制度 体 现 了协 商性 司法 的基本 理 念 。从 协 商 性 司法 的 理论 范式入 手 , 认 罪认 罚 从 宽制 度
需要 遵循 独特 的价值 目标 、 新 的程 序正 义观 以及 实用主 义哲 学 。在 此理 论基 础上 加 以推衍 , 认 罪认
罚从 宽制度 需要从 三 个 角度进行 完善 。 关键 词 : 认 罪认 罚从 宽制度 ; 协 商性 司法 ; 理 论 审视 ; 制度 完善 中图分 类号 : D F 6 1 3
・. ・ ・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6 7 2— 2 6 6 3 ( 2 0 1 7 ) 0 2— 0 0 3 6—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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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5卷
第 2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He n a n J u d i c i a l P o l i c e Vo c a t i o n a l Co l l e g e
2 0 1 7年 6月
J u n . 2 01 7
抗。 基 于 这一理 论 前 提展 开 的 司法模 式 便 是 对 抗
作者简介 : 王瑞剑 ( 1 9 9 4一) , 男, 浙江温州人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 学研 究院硕 士研 究生。 ① ②

据统计 , 2 0 1 3年 、 2 0 1 4年 、 2 0 1 5年 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刑事案件 总数分 别为 9 5 . 4万件 、 1 0 2 . 3万件 、 1 0 9 . 9万件 , 历年保 参见《 关于( 关于授权在部 分地 区开展刑事案件认 罪认 罚从 宽制度试点_ T - 作的决定 ( 草案 ) ) 的说 明》 。

浅析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浅析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浅析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过程中进行的创新优化,是将刑事司法制度以制度形式确立下来的法律条例,主要运用于刑事诉讼案件审判裁决当中,贯穿于刑事诉讼审查的各个环节。

是对传统抽象、笼统等法律条例的深化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具体内容、案件性质等做出了具体化、目的性的明确,为具体工作操作提供了有效性参考。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效率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该制度在具体工作中已经得到了全面运用,然而在实务操作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立法与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些许问题,本文则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与适用范围进行梳理与总结,进一步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行情况与效果。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适用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主动承认罪行,从而获得从宽处理,并使审判流程简化,减少诉讼成本的一项制度。

认罪,即犯罪嫌疑人主动如实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

认罚,则是自愿接受法律制裁。

从宽,即依照法律进行从宽处置。

认罪认罚从宽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在自愿陈述自身罪行之后,并愿意接受法律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一种制度。

犯罪嫌疑人承认被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对其中某个情节提出反驳,或是针对某种行为提出异议,对于“认罪”的认定并不构成影响。

但犯罪嫌疑人对其中供述的部分罪名予以否定的,不适用于“认罪”的范围,其他承认的如实供认的部分,法院可进行从宽的裁决。

“认罪”的理解。

在案件侦查阶段,自愿供述并接受法律制裁,在进行案件审查起诉时则愿意接受检察院做出的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院判决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或当庭表示自愿接受相应的刑罚。

“认罚”的理解。

犯罪嫌疑人表示自愿接受法律制裁之后,所表现出来的认罚态度和行为,以及是否按照约定退赃退赔、赔偿和赔礼等,主观态度和行为表现综合起来考虑,如果是在接受认罚之后却做出毁灭证据、影响证人、转移财产等行为,则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畴。

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是量刑协商制度

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是量刑协商制度

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是量刑协商制度导读:自2014年司法体制改革启动时开始,直至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完成,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控辩协商制度在法律上逐步得到建立。

按照通常的看法,这种控辩协商不适用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控辩双方也不能就所指控的罪名和罪数进行协商,而主要围绕着量刑的种类和量刑的幅度进行协商,检察官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承诺给予一定幅度的量刑减让,因此,我们可以将其称为“量刑协商制度”。

对于中国所确立的这种量刑协商制度,我们有必要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通过观察和分析,进行理论上的总结,发现制度形成的规律,预测制度发展的未来方向。

过去,法学界对“协商性司法”或“协商性的公力合作模式”,都是以英美辩诉交易为制度蓝本所作的理论概括,对于中国的制度缺乏基本的解释力。

现在,随着量刑协商制度的逐步确立,一种崭新的经验事实摆在我们面前,一系列制度设计上的问题和缺陷也随之产生。

我们有必要破除已有的成见,对这种制度及其运行经验作出理论上的归纳和概括,使之得到理论上的验证。

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量刑协商制度的基本特征三、量刑协商制度的正当基础四、量刑协商制度的缺憾五、量刑协商制度的观念障碍六、结论一、问题的提出传统的刑事诉讼制度建立在被告人作出无罪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诉讼对抗的基础上,具有“对抗性司法”的鲜明特征。

但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下,刑事诉讼程序形成了“合作性司法”的模式。

按照过去的研究,“合作性司法”又被区分为“最低限度的合作”、“和解性的私力合作”与“协商性的公力合作”等三种诉讼模式。

其中,“最低限度的合作模式”是指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下,法院以较为简易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模式。

通常所说的“简易程序”,都具有这种“最低限度合作”的特征。

所谓“和解性的私力合作模式”,是指在被告人自愿认罪、被害方与被告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的前提下,司法机关据此对被告人作出宽大刑事处理的诉讼模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探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探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探讨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

自2016年全面实施以来,这一制度在推动司法公正、提高犯罪惩罚效果、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该制度仍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本文将从认罪认罚从宽的本质、司法审查、被告人权益保障以及司法公正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本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基于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认罪与从宽原则的理论基础上制定的一项具体制度。

其本质是鼓励犯罪嫌疑人迅速认罪、认罚,减轻他们的罪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目的是通过迅速认罪认罚,实现案件的快速审理,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司法审查方面问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司法审查问题备受争议。

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可以加速犯罪案件的审理速度,减轻司法压力;另一方面,司法审查环节可能被忽视,导致冤假错案。

因此,在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加强司法审查,确保被告人的认罪和认罚是真实自愿的,避免错杀冤案的发生。

三、被告人权益保障问题在认罪认罚从宽的过程中,被告人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

首先,法律应明确规定被告人的权益,例如对自白供述的采信要求、律师的参与等。

其次,在具体操作中,应加强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确保他们在认罪过程中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

此外,应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保护被告人的隐私权。

四、司法公正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司法公正的挑战。

一方面,被告人有可能出于胁迫、恐惧等原因误认或虚认罪名,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受到地区、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类似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在不同地区受到不同的刑罚。

针对这些问题,应加强司法人员的法律职业素养培养,提高司法公正的意识和规范。

结论综上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仍存在司法审查、被告人权益保障以及司法公正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司法审查程序,保障被告人的权益,提高司法公正的水平,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好地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发挥其应有作用。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协商制度研究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协商制度研究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协商制度研究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协商制度研究近年来,认罪认罚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

认罪认罚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过法律适用前,自动认罪并忏悔,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的案件。

为了能够更加高效地审理这类案件,并尽快还社会一个安宁和公平的态度,我国引入了量刑协商制度。

该制度是指在认罪认罚案件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检察机关、法院在刑事责任承担、量刑建议上进行协商,以期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将对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协商制度进行研究,并探讨其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量刑协商制度的引入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传统的刑事审判程序通常耗时较长,而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协商制度能够减少案件审理时间,加快刑事司法的进程。

一方面,协商能够将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约定,避免了庭审过程中的争议和辩论,从而节省了审理时间。

另一方面,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主动承认犯罪,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其认罪认罚的诚意给予一定的量刑优惠,从而鼓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率先认罪。

这种主动认罪认罚的机制,使得案件可以更迅速地得到审理,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量刑协商制度的引入能够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传统的刑事审判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权可能会受到侵犯,而量刑协商制度则可以提供一个平等协商的机制,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协商的过程中,司法机关会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商讨刑事责任及相应的量刑建议,并在相互尊重和平等协商原则下确定最终裁定。

这种方式能够使被告人在案件审理中获得一定的权力,使其更加自主并参与到案件的处理中。

量刑协商制度的实施,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忏悔、认罪的同时,也能得到一份公正的审判结果。

此外,量刑协商制度的引入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通过量刑协商制度,司法机关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理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内心变化,提高了司法判断的准确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宪性思考》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宪性思考》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宪性思考》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司法体系在不断完善,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其合宪性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从合宪性的角度,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处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工作,以提高司法效率,并体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三、合宪性思考(一)宪法原则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我国宪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这一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尊重和保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制度还体现了宪法中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精神。

(二)合法性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法性基础主要体现在其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这一规定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制度完善与监督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司法效率、保障人权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仍需在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加强完善和监督。

首先,应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机关在适用该制度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防止滥用权力。

其次,应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和权益保障,确保其在自愿基础上认罪认罚。

最后,应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其的理解和认可度。

四、结论综上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宪法原则和精神,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之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之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之研究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以及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改造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这一制度也面临着诸多疑难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首先,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问题是一个关键。

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出认罪认罚的决定时,是出于真实的意愿,而非受到外界的不当压力或误导,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在一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对案件证据的错误判断,或者出于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恐惧,而被迫作出认罪认罚的表示。

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等各项权利,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让他们真正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后果。

其次,量刑的精准性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如何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准确地确定从宽的幅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的方面。

如果量刑从宽幅度过大,可能会引发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如果从宽幅度过小,则无法充分体现认罪认罚制度的激励作用。

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量刑指导体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量刑的公正和均衡。

再者,值班律师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发挥也存在一些困境。

值班律师的职责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值班律师资源有限、工作时间短、经费保障不足等原因,可能导致其无法充分履行职责,无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加强对值班律师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同时加大对值班律师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力度。

另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其他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与刑事和解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等如何协调配合,避免出现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矛盾,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之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之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之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也面临着一些疑难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问题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该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出于真实的意愿,而非受到强迫、威胁或者误导,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或者对自身处境的恐惧,而在并非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认罪认罚。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可能存在为了追求办案效率,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加不当压力的情况。

为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首先,应当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告知和法律解释工作,使其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后果和权利。

其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司法机关的办案过程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出现强迫认罪认罚的情况。

此外,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一定条件下的反悔权,也是保障自愿性的重要措施之一。

二、从宽幅度的把握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幅度是一个关键问题。

从宽幅度过大,可能会导致刑罚的失衡,损害法律的公正性;从宽幅度过小,则无法充分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

在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从宽幅度,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复杂问题。

从宽幅度的确定应当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认罚的时间、悔罪表现等因素。

对于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从宽幅度应当适当从严控制;对于轻微犯罪、初犯、偶犯等,从宽幅度可以相对较大。

同时,认罪认罚的时间越早,从宽幅度也应当相应增大,以体现对及时认罪悔罪的鼓励。

此外,还应当注重不同地区、不同案件之间的平衡,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三、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问题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其有效参与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值班律师的资源相对不足,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的认罪认罚行为给予一定的法律优惠和减轻处罚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倡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觉承认自己的罪行,并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他们积极认罪认罚,以换取法律的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究,既包括对该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立法出发点的深入解读,也需对其实践应用和效果评估进行全面分析。

本文将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依据、实践应用和效果评估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这一制度的实质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价值。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法律伦理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因素。

从法律伦理的角度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倡导符合法治理念和司法公正原则。

在法治社会中,人人平等面对法律和司法,司法实践应当以维护法律公正为核心价值,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自首和积极认罪,从而促进司法公正和法律效益的最大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倡导还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有助于保障法律尊严和社会和谐。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出发点主要是在于考虑到司法资源有限和案件审理效率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会否认自己的罪行,甚至通过故意拖延审理和上诉等手段,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和费用。

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倡导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积极认罪认罚,以加快案件审理进程和减轻法律程序的负担,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应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是一项复杂而严谨的工作,在该制度的实践应用中需要从法律、司法和社会等多个维度进行全面考量和权衡。

在法律层面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定,包括对认罪认罚行为的认定标准、减轻处罚的具体幅度和司法裁量权的界定等。

在司法层面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合理和公正的司法实践,包括对认罪认罚犯罪分子的审判和判决程序的公开和公正等。

完善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若干思考

完善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若干思考

完善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若干思考一、本文概述随着司法体制的不断改革与完善,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逐渐成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文旨在全面探讨和分析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其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该制度的若干思考。

文章首先将对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与外延。

随后,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和评价,分析该制度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紧接着,文章将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揭示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提出一系列完善该制度的建议,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优化程序设计、加强监督制约等方面,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其理论基础深厚且多元化。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对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接受相应处罚的行为给予从宽处理,体现了我国刑法“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基本原则。

从刑法哲学角度看,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被告人在犯罪后能够真诚悔罪,表明其主观恶性有所减少,再犯可能性降低。

因此,在量刑时给予从宽处理,既体现了对被告人个体情况的充分考虑,也符合刑法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

从程序正义角度讲,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体现了控辩协商的精神。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与控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控方则给予一定的量刑建议。

这种协商过程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而且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还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

恢复性司法强调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对话和协商,修复因犯罪而破坏的社会关系。

被告人通过真诚悔罪和赔偿损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被害人所受的损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刑法哲学、程序正义和恢复性司法等多个方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问题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问题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问题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旨在促进公正审判,提高司法效率,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感。

然而,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如何确保其真实如实认罪认罚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为恐惧、利益等原因而做出错误的认罪认罚。

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在采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要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确保他们能够在适当的环境下进行自由选择。

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司法不公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地方可能因为地域差异,对认罪认罚从宽的态度存在差异,导致刑罚的从宽程度不一致。

另一方面,一些案件中可能存在审查不严、证据不足等问题,导致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被迫认罪认罚。

因此,要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统一解释和规范,确保其在全国范围内的公正实施。

此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需要与其他相关制度相配套,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例如,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律援助机制,可能无法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进而影响其对认罪认罚制度的运用。

因此,在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同时,也要加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充分了解并合法运用该制度。

最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还需要与社会的普遍认同和支持相结合。

司法改革的成功与否,不仅仅取决于法律条文的出台和司法机关的执行,更取决于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

因此,要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提高公众对该制度的了解和认同,增强其公信力和可行性。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需要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确保司法公正、完善相关制度等方面加以解决。

只有通过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才能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推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朝着更加公正、高效的方向发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研究与理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研究与理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研究与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进一步贯彻推进审判中心主义的重大举措,其与宽严相济的政策密不可分,是我国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伴随实际情况发展的结果,对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具体适用中,存在对从宽幅度的规定不明确、认罪认罚案件的刑事辩护不完善等问题,本文从该制度的产生、内涵、适用、不足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办法。

标签:认罪认罚;量刑;幅度;完善引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首次提出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随后两高相继提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解释。

2018年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确定了关于认罪认罚此类案件从宽处理的相关规则,并且完善发展了认罪认罚从宽在相应程序上的规定。

至此,认罪认罚作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出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一直贯彻落实的政策“宽严相济、坦白从宽”的制度化,是刑事法律制度随我国实际状况发展完善的结果。

虽然近些年来随着社会关系的多变复杂,我国刑事案件在数量上呈现不断增长的走向,然而暴力性犯罪案件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类案件的数量明显减少,轻刑事案件占比越来越高,案件数量的增多和有限的司法资源势必给我国司法实践带来诸多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相关制度的应用,对于高效合理配置有效的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非指单一的实体制度方面也不是指单一的程序制度方面,而是存在于刑法适用的定罪量刑阶段和刑事诉讼阶段。

对“认罪认罚”的准确定义,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正确把握并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有利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取得应有的保障。

(一)认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表示异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对于是否认罪的判断,应以主客观一致为准,不但在客观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身罪行,还必须保证认罪态度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相关问题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相关问题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相关问题研究认罪认罚从宽机制是指对于主动认罪、悔罪忏悔,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取得立功表现、迅速归案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被告人,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的一种司法政策。

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出台,为我国法律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加强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和解决。

本文将从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实施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方面展开研究。

一、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实施现状1.制度的建立认罪认罚从宽机制是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逐步完善的一个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对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提供了依据和支持。

2.实施的效果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出台以来,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刑事审判进程,降低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也为一些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促使更多的人积极投案自首,为社会治安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3.社会反响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实施,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评价。

认为这种机制的出台,有利于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也为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推行受到了社会的肯定。

1.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在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具体操作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比如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具体的适用标准是什么,如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2.司法权利的保障在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实施中,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司法权利,如何确保被告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有些被告人可能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和打压,这不但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可能影响制度的公信力和执行效果。

3.社会舆论的影响社会舆论对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评价也可能对其实施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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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初步成功,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授权在同样的18个城市继续开展为期两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1〇。

理论上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包括实体及程序内容的改革措施,也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这种改革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也必然引起刑事诉讼当中具体制度的变化,其中之一就是我国认罪协商制度的建立。

一、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理解该项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认罪认罚”与“从宽”两个方面的内容。

就“认罪认罚”而言,“认罪”比较好理解,即被追诉人主动交代并承认其罪行,如陈光中教授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刑法规定的‘坦白’与‘自首’以及其他可能之情形都属于被追诉人之认罪”2〇。

而对于“认罚”,有观点认为,认罪与认罚应当是同步的,即被追诉人在认罪的同时必须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否则即非“认罪认罚”。

本人认为,这种将“认罪”与“认罚”捆绑在一起的观念,不仅在理论上行不通,在实践中也不现实,首先,在刑事案件中,量刑的结果只有经过裁判之后才能确认,即便被追诉人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并不代表是最终的量刑结果,况且,与定罪不同,在一个案件中,有可能存在多个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控辩双方对于这些情节的认定很有可能存在争议,在量刑情节确定之前让被追诉人接受量刑是不公正的,其次,一般而言,即使被追诉人主动承认其罪行,其对于自己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也是非常在意的,其选择认罪本身就是为了获得对自己最有利的量刑结果,若要求其在认罪时即接受量刑建议,则损害了被追诉人为自己的量刑进行辩护的权利,也不利于鼓励被追诉人进行主动认罪。

比较法的研究也足以说明,那种将认罪与认罚捆绑在一起的简易程序,在西方国家也是不存在的3〇。

因此,在理解“认罪认罚从宽”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有同时“认罪认罚”才能够得到宽大处理。

只要被追诉人同意可能的刑罚结果就应当认定被追诉人已经“认罚”,同时被追诉人的“认罚”体现其悔罪性,主动退赃退赔作为悔罪性的体现,是被追诉人认罚的一种特殊表现4〇。

“从宽”则是指实体上的从宽处理以及程序上的从简,对此本文不过多赘述。

结合以上,“认罪认罚中从宽制度”的内涵是,被追诉人主动交代并承认其罪行,并接受可能受到的刑事处理结果,相应地其可以获得实体上的从宽处理。

但这并不意味着被追诉人不得就量刑问题为自己进行辩护,发表意见,实际上,量刑的协商恰恰是该制度下的重要问题,也为认罪协商制度的建立留下了空间。

二、建立认罪协商制度的必要性及适用阶段(一)构建认罪协商制度的必要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依赖于被追诉人的主动认罪,而其认罪的前提条件是能够在量刑上获得相应的优惠,得到相对宽大的处理,为了达到此目的,其不可避免地要与办案机关进行接触,了解其权利,以及认罪之后能在量刑幅度上够获得多少优惠,并就量刑发表自己的意见,而公诉机关为了引导其主动认罪,也必须与其进行协商,从而使其呈交法庭的量刑建议更具公正性。

在这种协商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如办案机关为了获得有罪供述尽快结案,有可能采取威胁、欺骗、引诱等方式迫使被追诉人认罪侵犯其权利,或者在办案过程中为了获取好处与被追溯人进行权钱交易等。

因此,鉴于协商行为本身的不可避免以及为了控制协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就应当制定一套完善的制度,对这种协商的过程进行规范,保证其在法制的框架内运行。

(二)认罪协商的性质及适用阶段在建立认罪协商制度时,应当注意到该制度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区别,在辩诉交易中,法官对于控辩双方协议之审查仅为形式审查,在此情况下被追诉人的认罪可以直接导致有罪判决,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认罪协商制度,虽然与辩诉交易有相似之处,但在该制度下依然坚持法官发现实质真实之义务,法官不得脱离案件事实进行裁判,检察官出具量刑建议也必须建立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之基础之上。

这是认罪协商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最根本之区别。

必须说明的是,认罪认罚制度下的认罪协商程序并非刑事案件中的必经程序。

是否主动认罪是被追诉人的权利,换句话说,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今后的刑事案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被追诉人认罪和不认罪的刑事案件,而认罪协商程序只有在被追诉人选择认罪的情况下才能启动,因此,其并非刑事诉讼中的必经程序。

其次,认罪协商程序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进行,这是由于,一般而言,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认罪协商制度之探究杜雨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38)摘要:随着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展开,认罪协商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也应当提上日程,建立标准化的认罪协商制度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然要求。

建立我国的认罪协商制度,应当注意区分该制度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不同,在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之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并对其不断进行完善。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认罪协商;权利保障作者简介:杜雨泽,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2018年3月第15卷第3期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Vol.15No.3Mar.201885的侦查工作和证据的收集工作已经完成,对于公诉机关而言,这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必要条件,如前文所述,只有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进行认罪协商才能够保证案件的处理有事实基础支撑。

但这并不意味着被追诉人不能该阶段之前进行认罪,在协商程序正式开始之前既已认罪的,应当视为已经认罪认罚,这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精神。

三尧建立认罪协商程序的重点问题(一)认罪协商中主体如前文所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控辩双方的协商是不可避免的,为了规范协商的过程,就应当对参与协商的主体进行规范,否则则会产生一种法律上的乱象。

对于哪些主体可以参与协商,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协商应当仅仅由被追诉人与检方进行。

第二种则认为,应当将法官也纳入协商主体的范围,这样可加快案件的处理进度,节约司法资源,同时,被追诉人也比较相信法官的言论,因此,法官参与协商将使得协商的效率大幅提高。

本人认为,在认罪协商过程中,协商的主体应当只包括被追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检方,并应当允许辩护人参与到协商的过程,将法院排除在外。

一方面,法院作为最终裁判者,应当处于超然的中立的地位,这是形式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司法的公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的公正,若法院在协商时就参与到案件,则法官很容易对案件产生先入为主的预判,诚如一句法律谚语所言,没人能当自己的裁判,一旦法官参与到案件正式审判之前的协商,则有可能造成裁判不公,除此之外,法官还可以作为协商的监督者而存在,因此法官不应干涉案件的协商。

其次,在协商过程中,应当保证被追诉人获得充分的法律帮助,允许辩护人参与到认罪协商的过程中去,充分的参与是有效辩护的基本保障。

最后,在进行协商前应当充分地审查被追诉人的自然状态,确定其符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立即终止程序,转而适用普通程序。

(二)协商的内容对于整个协商程序,其核心除了前文所述的协商主体,协商的客体即内容也相当的重要。

就目前学者的观点而言,大多数都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认罪协商,因当仅仅包括量刑幅度之协商,而不能对罪数与罪名进行协商。

笔者对以上观点表示认同。

就“控辩协商”这一制度而言,技术上较为成熟与为人所熟知的是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美国刑事诉讼模式采用的是当事人主义,其追求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公平较量,强调当事人在审判中的作用,这种宽松模式下的刑事诉讼允许双方对案件的实体进行处分,只要被告人自愿认罪选择有罪答辩,则法官可以直接认定其有罪,并直接进入做出量刑裁决5〇。

因此在这种背景下,控方即使掌握犯罪证据,为了保证案件胜诉,也可以与辩方进行罪名与罪数的协商,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

在这种模式下的辩诉交易,控方为了快速结案或为了方便实现对于犯罪的打击,可以与被告人达成协议将重罪以轻罪进行起诉,或者被告人虽然触犯多个罪名,但只选择其中较轻的罪名进行起诉,亦或者减少起诉的罪名,而被告也可以主动与控方进行交易,以期换取较轻的处罚。

简而言之,美国的辩诉交易允许罪数与罪名的协商。

与美国不同,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更多的是职权主义色彩,对于刑事犯罪强调事实的真实,虽然我国不断地吸收和借鉴当事人主义模式的优点进行改革,但并未全部照搬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具体制度。

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知,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有发现案件真实事实的义务,在证明标准上反映为对于案件事实必须实事求是,对于只有犯规嫌疑人口供而没有证据的,不能定罪,对于没有犯罪嫌疑人口供,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定罪。

通过以上描述可以看出,在我国,办理刑事案件必须基于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的犯罪事实,法官与检察官没有权力为了加快案件处理进度而抛开案件的事实真相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协商,这就决定了在我国语境下的认罪协商,只可以对量刑的幅度进行协商,而不能对罪名及罪数进行协商,这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三)协商的效力对于一项制度,最终能产生效力是检验其是否成功的一项重要标准。

“认罪协商制度”能够达到什么样的效果是被追诉人内心最关注的问题。

在我国,法院是最终的裁判机关,检察机关仅仅对极少数的案件有一定的处分权,除此之外大多数的案件都必须经过法院的裁判才能够最终定论,因此,在认罪协商的程序中,检察机关作为协商的主体之一虽然可以与被追诉人对案件的处理进行交流,提出自己对于量刑的意见,但是其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不当然具有最终效力,必须经过法院的认可方能确定。

如此便带来一个问题,若法官不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那被追诉人的认罪是否依然能够获得相对宽大的处理。

对此,目前有文件6〇指出,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应当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但同时也规定了五种例外情况,对于这五种情况,法院则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而非采纳检察院的建议,但若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合规定,或者被告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其调整量刑建议时,应当征求被告人意见,若其不同意调整,或调整后被追诉人对量刑建议仍有异议的,法院可以依法直接作出处理,但法院作出决定时,扔应受认罪认罚从宽的制约。

由此可以看出,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协商程序主动认罪,被追诉人在量刑上是可以获得法律保障的,即便法院最终没有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这并不妨碍最终结果上的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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