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表
风险资本计算表
附表2:基金专户子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编制单位:年月日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专户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专户子公司总经理: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制表人:办公电话:移动电话:注释1:固有资金投资业务的业务规模按照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形成的各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算,资产期末金额应当与公司财务报表明细数据一致。
注释2:政策性金融债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是指由中央政府支持的公司或金融机构发行并由中央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券,如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的“汇金债”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发行的“铁道债”等。
地方政府债是指地方政府及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发行的债券。
信用评级以长期信用评级为基准,短期信用评级A-1归入AAA级信用债券中,短期信用评级A-2、A-3归入AAA级以下、BBB级(含)以上的信用债券,短期信用评级B级(含)以下归入信用评级BBB级以下的信用债券。
未评级的信用债券参照债券发行主体评级,发行主体无评级的归入BBB 级以下信用债券。
债券信用评级信息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信息为准。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按照其评级参照信用债标准计算填列。
流通受限是指因发行人、交易场所等原因导致不能公开交易或转让的情形。
注释3:购买本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不包括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购买本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按照“投资产品的劣后级份额”计算风险资本。
持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指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颁发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受托管理的理财产品,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商业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5%扣减净资本,须在备注中具体说明)。
劣后级份额的认定标准为,该类份额的风险收益水平高于产品整体风险收益水平,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先行承担产品亏损的方式提供有限风险补偿。
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近几年来,信托公司业务发展迅速,业务模式不断创新,原有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已不能适应信托业务的创新发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要求,按照《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规定,根据信托行业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现将信托公司净资本和风险资本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对信托当事人真实意图、交易目的、职责划分、风险承担等方面有效辨识的基础上,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可以区分为事务管理类(通道类)和非事务管理类(非通道类)两类。
二、本通知所称事务管理类信托,是指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的信托业务。
事务管理类信托可以是单一、集合、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业务。
三、在信托合同中同时明确体现以下特征的信托业务确定为事务类信托业务:(一)信托设立之前的尽职调查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委托人相应承担上述尽职调查风险。
受托人有权利对信托项目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确认信托项目合法合规。
(二)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
(三)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
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四、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如下条款是判断事务类信托的重要特征,但不是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一)信托报酬率较低;(二)信托合同约定以信托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存续状态交付受益人进行分配。
五、本通知下发后,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交叉产品,应在信托合同。
银监办发〔2014〕99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附件2)_(2)
报告业务类型
□信托业务关联交易报告 □房地产信托业务 □异地推介 □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权益类金融产品或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且 聘请第三方投资顾问 □其他(请说明)_____
信托项目名称 信托项目类型 信托项目规模 委托人及资金来源 信托资金保管银行 受益人预期收益率
□集合
□单一 □财产权 期限
信托报酬率 融资成本
13、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权益类金融产品或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且聘请第三方投资顾问补充要素:此部分 信托公司应填报资金来源、是否结构化信托业务、优先劣后比例、投资范围、投资顾问情况、是否关联方、止 损线和平仓线设置情况等。
项都选择。
2、固有业务要素:固有业务中关联交易部分需事前报告的填报此部分。信托公司应填写业务资金来源和用途 (如不涉及资金往来可填无)、交易结构、关联方情况及与信托公司的关联关系、交易对手情况、关联交易定 价、市场上同类业务定价、风险控制措施和处置预案、合规审查意见、联系人和分管领导联系方式。
3、信托业务要素-基本要素:报告事项涉及信托业务的需填报此部分。信托公司应填报报告业务类型、信托计 划名称、信托计划类型、信托计划规模、期限、项目来源、管理方式、交易结构、风控措施、风险预案、交易 对手情况、公司合规意见等,对于涉及资金往来的还需填报资金托管行、信托报酬率、预期收益率、融资成本 、资金用途等信息。如无相关内容,可填“无”。
推介地
推介机构
推介费用
异地推介补充
推介期
推介规模
要素
推介方式和推介管理
推介负责人及电话
商业银行理财
资金来源
资金投资权益 是否结构化信托
类金融产品或
优先劣后比例
权益类特征的
投资范围
金融产品且聘
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占用比例
项目
风险资本占用比例
3.信托业务 3.1.单一类信托业务(不含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3.1.1投资类信托业务 3.1.1.1金融产品投资 3.1.1.1.1股指期货相关的投资产品 3.1.1.1.2公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3.1.1.1.3其他有公开市场价格金融产品 3.1.1.1.4其他 3.1.1.2股权投资类业务(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包 括PE) 3.1.1.3其他投资类业务 3.1.2融资类信托业务 3.1.2.1房地产类融资 3.1.2.1.1公租房廉租房类融资 3.1.2.1.2其他房地产类融资 3.1.2.2其他融资类业务 3.1.3事务类信托业务 3.1.4其他 3.2.集合类信托业务(银信合作业务全部视为集合 信托业务) 3.2.1投资类信托业务 3.2.1.1金融产品投资 0.50% 1.00% 0.80% 0.10% 1.00% 0.80% 0.10% 0.30% 0.50% 0.80% 0.80%
1.00% 0.20% 0.50% 1.00% 1.50% 1.50%
1.00% 3.00% 1.50% 0.20% 3.00%
1.00% 0.20%
2.00% 9.00%
项目
风险资本占用比例
3.2.1.1.1股指期货相关的投资产品 3.2.1.1.2公开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3.2.1.1.3其他有公开市场交易金融产品 3.2.1.1.4其他 3.2.1.2股权投资类业务(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包 括PE) 3.2.1.3其他投资类业务 3.2.2融资类信托业务 3.2.2.1房地产类融资 3.2.2.1.1公租房廉租房类融资 3.2.2.1.2其他房地产类融资 3.2.2.2其他融资类业务 3.2.3事务类信托业务 3.2.4其他 3.3.财产信托 3.3.1以财产受益权为标的的准资产证券化业务 3.3.2其他 3.4.附加风险资本 3.4.1单一类信托业务中资金来自于非关联企业,但 投向关联企业的信托业务 3.4.2银信合作中信托贷款业务、受让信托/票据资产 业务
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
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2年4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修订)一、基准计算标准(一)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二)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分别按投资规模的20%、15%、8%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股指期货投资规模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15%计算,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3%计算。
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三)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包销再融资项目股票、IPO项目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金额的30%、15%、8%、4%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计算承销金额时,承销团成员通过公司分销的金额和战略投资者通过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认购的金额不包括在内。
计算股票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时,证券公司应当自发行项目确定询价区间后,按询价上限计算。
同时承销多家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的,应当分别计算各项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在报送月报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当月某一时点计算的风险资本准备最大额填报月末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由于时点差异导致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风险控制指标当月持续达标的专项说明。
(四)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分别按专项、集合、限额特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2%、2%、1%、1%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11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0]11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11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11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0〕11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全面反映国际监管新规则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影响,更好地满足监管工作需要,银监会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进行了修订,拟于2011年实施。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础报表内容调整2011年非现场监管报表新增了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等内容,细化了对存贷款月日均情况、贷款行业投向分类的监测,完善了对授信集中度的计算方法。
(一)月报内容调整新增《G01附注第IX部分存贷款月日均情况表》(二)季报内容调整1.增加《G11第Ⅲ部分按行业大类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2.修改《G14授信集中情况表》;3.增加《G25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情况表》;4.增加《G44杠杆率情况表》以上新增和调整报表的具体内容见附件4。
(三)填报说明及校验关系调整此次修订中还对部分报表(《G13最大十家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情况表》、《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等)的填报说明及校验关系进行了完善。
请各金融机构登录银监会数据采集系统,在“资源下载”页面中下载相关修订内容。
银监会机关及派出机构人员在银监会内网的“统计信息网”中下载。
二、特色报表内容调整(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报表调整1.信托公司:修改《S32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信托财产状况统计表》,增加《S3k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S3m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表》;2.金融租赁公司:增加《S3n金融租赁公司净利差情况表》、《S3o金融租赁公司现金偿付情况表》、修改《S39租赁业务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S3e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情况统计表》、《S3g租赁资产质量及风险缓释情况表》和《S3h金融租赁公司流动性缺口统计表》;3.汽车金融公司:修改《S3a汽车金融公司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4.消费金融公司:增加《S3j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明细分类及有关情况表》。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25 号)相关规定,为充分反映和有效防范证券公司风险,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自2020 年6 月1 日起施行。
证监会公告〔2016〕10 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2.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3.证券公司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4.证券公司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5.证券公司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6.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附件 1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编制单位:年月日单位:元总经理办公电话移动电话财务负责人办公电话移动电话首席风险官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制表人办公电话移动电话附件 2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编制单位:年月日单位:元评级的信用债券参照债券发行主体评级,发行主体无评级的归入信用评级BBB 级以下的信用债券。
债券信用评级信息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信息为准。
次级债券、永续债按照债券的信用评级(未评级的参照债券发行主体评级)下调一档计算。
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熊猫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参照信用债评级标准计算填列。
对于同时买入债券以及同一标的信用衍生品的,按照受保护债券净值及买入信用保护工具账面价值的1%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持有债券面值超过合约名义价值的部分(即风险敞口净额),仍按照相关非权益类债券标准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准备。
6.非权益类基金包括货币基金、分级基金中优先级基金、债券基金、商品ETF 等。
利率债指数基金包括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为利率债(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的指数基金(含ETF);集合及信托等产品指证券公司持有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及信托产品等集合类产品。
单一产品指证券公司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进行的一对一投资。
私募基金、期货资管及基金专户等产品,应当区分集合和单一产品,分别对应填列。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解析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解析时间:2010-9-16 11:20:33 作者:李要深来源:诺亚财富报告摘要:2010年9月,《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正式面世,该办法共六章三十条,其关键词是“净资本”和“风险资本”。
《净资本管理办法》开创了信托监管的一个新时代。
净资本管理的实施是信托监管的进步,它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惯用但也是不太有效的手段。
净资本管理的意图是1)防范兑付风险,顺应政策;2)引导信托向主动管理发展;3)从信托的角度遏制银信合作。
《净资本管理办法》与以往的监管政策最大的不同之处是,它是一个动态管理工具。
其核心是两个指标:净资本与风险资本。
据悉,净资本管理的真正实施将是在一年之后。
因为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资本计算表尚未确定,所以目前尚无法对净资本管理办法对各家信托公司的影响进行细致测算。
2010年9月会是一个被记录的时刻,《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净资本管理办法》)正式面世。
《净资本管理办法》早在7月12号就通过银监会审议,并在8月24号正式签署颁布,但由于一些关键问题尚未解决,所以直到9月初才正式下发各信托公司。
《净资本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条,其中的关键词是“净资本”和“风险资本”。
净资本管理未来将成为一个很好的监管工具,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系数(可以理解为风险资本计提比例)的调整,引导信托业向着监管部门希望的方向发展。
净资本管理是信托监管的进步《净资本管理办法》开创了信托监管的一个新时代。
1979年10月,随着中信信托的成立,新中国的信托业开始恢复。
之后信托业经历了1982年、1985年、1988年、1993年和1999年开始的五次整顿。
在我看来,五次整顿并不算成功,监管部门以行政之力扭转乾坤的同时,却始终对信托业缺乏明确的定位。
“一管就死、一放就乱”貌似成了信托业挥不去的梦魇。
每一个阶段信托业都承载着国家发展的梦想,但也承担了改革的巨大成本。
G4B-1 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填报说明(权重法)8.31
G4B-1《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填报说明第一部分:引言本表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权重法的相关要求,对表内风险资产根据债权对象进行分类,并列出可进行风险缓释的各项因素。
通过表内计算,获得加权后表内风险资产总额。
具体的表内风险资产计算的相关规定可参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1.报表名称:表内信用风险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权重法)2.报表编码:银监统号3.填报机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仅报人民币账户数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法人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内、合并报表数据(半年报)为半年后40日内。
5.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万元,百分比。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币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数据填报。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1.现金类资产]:是指填报机构所拥有的现钞、黄金和存款,包括库存现金、黄金及存放人民银行款项。
[1.1现金]:是指填报机构库存以及运送中的人民币和外币现金。
[1.2黄金]:是指填报机构库存以及运送中的黄金。
[1.3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是指填报机构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存款。
[2.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是指对我国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所拥有的各种债权的总和。
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表
二、信托业务
(一)单一类信托业务(不含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1、投资类信托业务 (1)金融产品投资 其中:有公开市场价格金融产品 其他 (2)股权投资类业务(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包 括PE) (3)其他投资类业务
2、融资类信托业务 (1)房地产类融资 (2)其他融资类业务 3、事务类信托业务 4、其他 (二)银监发(2010)72号文下发之前发生的银信 理财合作业务 1、投资类信托业务 (1)金融产品投资 其中:有公开市场价格金融产品
融资类是指以资金需求方的融资需求为驱动因素和业务起点,信托 目的以寻求信托资产的固定回报为主,信托资产主要运用于信托设 立前已事先指定的特定项目。信托公司在此类业务中主要承担向委 托人、受益人推荐特定项目、向特定项目索取融资本金和利息的职 责。包括信托贷款,带有回购、回购选择权或担保安排的股权融资 型信托和信贷资产受让信托等。
其他 (2)股权投资类业务(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包 括PE)
0.30% 0.50% 0.80% 0.80%
1.00% 0.80% 0.30%
按照所形成的信托资产余额计算 包括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定义参见银监发 (2010)72号文,包括单一和集合。
投资类是指以信托资产提供方的资产管理需求为驱动因素和业务起 点,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 主要发挥投资管理人功能,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用的信托业务, 如私募股权投资信托(PE)、证券投资信托(含私募证券投资信 托)等。此类信托包含受托人自主决定将投资管理职责外包的情 形,但不包含法律规定、受益人(大会)决定将投资管理职责安排 给其他当事人的情形。
主要为财产权信托中的事务管理类
对下列信托业务除了按上述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外,还需按以下标准 再额外增加一块风险资本。
(2017.4.9)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
(2017.4.9)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篇一:4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5号已经2010年7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目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 ........................................................... . (1)第一章总则 ........................................................ ........................................................... . (1)第二章净资本计算 ................................................................................................................... . (2)第三章风险资本计算 ........................................................ ........................................................... (2)第四章风险控制指标 ........................................................ ........................................................... (3)第五章监督检查 ........................................................ ........................................................... .. (3)第六章附则 ........................................................ ........................................................... . (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信托公司安全、稳健发展,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资本比率计算实例
1、如果一家系统重要性银行旳核心一级资本为1000,其他一级资本为400,二级资本为350,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7500,市场风险所需旳资本为350,操作风险所需旳资本为200,试计算该行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并对该行旳资本管理给出意见。
总风险加权资产(TRWA)=信用风险加权资产(CRWA)+市场风险资本规定(CRMR)×12.5+操作风险资本规定(CROR)×12.5=7500+350×12.5+200×12.5=14375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000÷14375=6.96%一级资本充足率=(1000+400)÷14375=9.74%资本充足率=(1000+400+350)÷14375=12.17%系统重要性银行旳资本充足率监管规定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8.5%,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9.5%,资本充足率达到11.5%。
该行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已达标,但是核心资本充足率未达标。
资本管理意见:(1)应重点补充一级核心资本,如增长实收资本或增发一般股、增长盈余公积及一般风险准备旳提取比例等。
(2)如果增资扩股或增长留存利润有困难,可考虑分母方略,减少风险加权资产,在此过程中可考虑减少二级资本(如次级债务)旳规模,以减少债务成本。
2、(1)A银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表内及表外资产状况如下面两个表所示,计算该行旳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10+100%×40+75%×20+50%×30+75%×10+1250%×5=144.5表外信用风险加权资产=50%×100%×20+20%×75%×50+20%×100%×40=25.5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44.5+25.5=170(2)该行旳资本充足率为10%,试对其资产构造调节给出建议。
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
附件2: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G42《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填报说明第一部分:引言本表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表内风险资产根据债权对象进行分类,并列出可进行风险缓释的各因素。
通过表内计算,获得加权后表内风险资产总额。
具体的表内风险资产计算的相关规定可参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1.报表名称: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2.报表编码:银监统0022号3.填报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法人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内、合并报表数据(半年报)为半年后40日内。
5.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万元,百分比。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币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数据填报。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1. 现金类资产]:是指填报机构所拥有的现钞、贵金属和存款,包括库存现金、黄金及存放人民银行款项。
[1.1现金]:是指填报机构库存以及运送中的人民币和外币现金。
[1.3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是指填报机构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存款。
[2.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是指对中国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以及外国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所拥有的各种债权的总和。
包括对我国政府的债权(是指商业银行购买的由中央政府及其部门发行的国库券或其他债券)、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是指商业银行购买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其他债券等)、对评级AA级及以上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及对评级AA级以下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资料】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要求及部分报表解读(1)汇编
(四)指标计算口径的调整 调整原因:2010年修订后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
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令2010第4号) 调整对象: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
调整计算规则: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净额/资本净额
分子为扣除保证金、银行存单及国债的最大一家集团客
户(也可以为单一法人)的授信余额。同时在计算授信余
12
(五)报表报送时间、口径和范围的调整(续) 3、报表适用范围的调整 ➢ 消费金融公司从2011年起开始报送法人机构非现场监管
报表 ➢ 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从2011年起开始报送S45表 ➢ 外国银行分行从2011年起开始报送S61表 ➢ 金融租赁公司从2011年起开始报送G02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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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增及修订报表报送安排
额时,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
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
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
算)应纳入授信余额的统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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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标计算口径的调整(续) 注意事项: 监管标准不变:15% 银监办发【2010】301号文2011年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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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径) 《G44 杠杆率情况表》(含并表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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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k 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S3m 信托公司风险 资本计算表》;
《S3n 金融租赁公司净利差情况表》、《S3o 金融租赁 公司现金偿付情况表》、《S39 租赁业务资产负债项目 统计表》、《S3e 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情况统计表》、 《S3g融资租赁资产质量及风险缓释情况表》和《S3h 金 融租赁公司流动性缺口统计表》;
频度:月报 口径:境内、法人 主要监测内容:金融机构月日均存贷款情况,计算月日 均存贷比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信托公司安全、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指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结构的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固有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对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以满足抵御各项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
本办法所称风险资本,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一定标准计算并配置给某项业务用于应对潜在风险的资本。
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结构和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管理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及最低要求、风险控制指标、风险资本计算标准等进行调整。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的新产品、新业务,信托公司在设计该产品或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审慎确定相应的比例和计算标准。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净资本计算第八条净资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
第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在充分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不同资产的特点和风险状况,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系数对资产项目进行风险调整。
风险资本系数表及行业分类标准表
单位:% 值
1.25% 1.25% 10% 10% 5% 10% 10% 50% 20% 10% 10% 20% 0% 10% (二)集合类 2211 2212 2213 2214 2215 2216 2221 2222 2223 2231 2241 1% 0.2% 0.5% 1% 1.5% 1.5% 1% பைடு நூலகம்% 1.5% 0.2% 3% 0.8% 0.1% 0.3% 0.5% 0.8% 0.8% 0.5% 1% 0.8% 0.1% 1% 1% 0.2% 2% 9% 5% 3% 5%
编制: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明细
股指期货有效套期保值部分
一、固有业务
(一)单一类信托业务 (不含银信理财合作业 务) (二)集合类信托业务 (银信合作业务全部视 二、信托业务 为集合信托业务)
1、投资类信托业务
金融产品投资
股权投资类业务(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包括PE) 其他投资类业务 2、融资类信托业务 3、事务类信托业务 4、其他 1、以财产收益权为标的的准资产证券化业务 2、其他 1、单一类信托业务中资金来自于非关联企业,但投向关联企业的信托业务 2、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贷款业务、受让信贷/票据资产业务 1、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规模 2、承销政府债券业务规模 房地产类融资 其他融资类业务
(三)财产信托 (四)附加风险资本 (一)承销(包销)业 三、其他业务 务 (二)其他业务
本系数表
深入细分
权益类证券投资 股指期货 权益类证券投资 股指期货
托有限责任公司 代码
1111 1112 1113 1114 1121 1122 股指期货 其他 1123 1124 1125 1211 1311 1411 1511 1611 深入细分 股指期货相关的投资产品 公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其他有公开市场价格金融产品 其他 2111 2112 2113 2114 2115 2116 公租房廉租房类融资 其他房地产类融资 2121 2122 2123 2131 2141 2311 2321 2411 2421 3111 3121 3211
信托--一法三规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信托贷款严格执行30%上限,已有信托暂停集合信托贷款类业务!
信托贷款严格执行30%上限,已有信托暂停集合信托贷款类业务!展开全文一份光大兴陇信托通知显示,由于光大兴陇信托集合信托贷款余额占比已接近监管红线,接甘肃省银监局通知,从即日起至三月底之前,暂停受理全部集合信托贷款类业务的审批。
文件原文如下: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光信发[2018]12号关于公司暂停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类业务的通知各区域中心及各团队:根据银监会2009年2月4日颁布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截止今年一月底,由于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余额占公司所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实收余额比例已接近监管红线,接甘肃省银监局通知,从即日起至三月底之前,暂停受理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类业务的审批,请各团队注意。
同时,各团队在上报主动管理项目(含所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时应注意优化交易结构,严守监管底线,合规开展业务。
以下为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一、信托公司信托贷款比例上限金融监管研究院孙海波前言:总体而言2018年开始,不仅仅新的监管规则开启金融整顿,更多包括以前旧的规则严格执行。
比如结构化信托夹层是否计入优先级(更严格的监管口径),还是可以计入劣后级(可以变相突破杠杆率的限制),之前信托一直比较模糊,近期的处罚案例体现了监管更严的执行口径,具体参见《信托夹层认定为优先级?天津信托比例超上限被处罚!》。
近期整个非标的监管新规不断强化,形成了对非标的整体围堵态势。
包括证监会机构部禁止券商集合资管和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户投信托贷款、资管新规未来正式发布限制非标期限错配、多家信托公司承诺2018年信托通道业务只降不增、委贷新规禁止任何受托资金和具备贷款资质的机构作为委托人发放委托贷款、私募基金不得投资信托贷款等类借贷性质业务。
不仅仅如此,未来对整个非标的监管更多还会体现在严格执行现有规则,这其中包括银信合作业务融资类余额占比不超过总的银信合作余额30%,严格执行本文提及的信托贷款不超过集合资金信托总额的30%,银信合作底层为信托贷款或者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信托惩罚性计提净资本10.5%,银行表内的同业非标未来面临计算流动性匹配率的时候惩罚性100%折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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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正式计量信托公司计提风险资本的风险系数全表
信托公司业务项目
风险系
数
一、固有业务
(一)金融产品投资
1、套期保值和套利业务
其中: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和套利业务
有效套期保值部分
权益类证券投资
%
股指期货
%
未有效套期保值部分
权益类证券投资
%
股指期货
%
2、其他金融产品投资
其中: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
3、事务类信托业务
%
4、其他
%
(三)财产信托
1、以财产受益权为标的的准资产证券化业务
%
2、其他
%
(四)附加风险资本
1、单一类信托业务中资金来自于非关联企业,但投向关联企业的信托业务
%
2、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贷款业务、受让信贷
票据资产业务
%
三、其他业务
(一)承销包销业务
1、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规模
%
2、承销政府债券业务规模
%
权益类证券投资
%
证券衍生品投资
股指期货
%
其他
%
其他金融产品投资
%
(二)融资类业务
%
(三)非上市金融类股权投资类业务
%
(四)非上市非金融类股权投资业务
%
(五)现金类资产
%
(六)其他
%
固有业务风险资本
二、信托业务
(一)单一类信托业务(不含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1、投资类信托业务
(1)金融产品投资
其中:股指期货相关的投资产品
%
公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
其他有公开市场价格的金融产品
%
其他
%
(2)股权投资类业务(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包括PE)
%
(3)其他投资类业务
%
2、融资类信托业务
(1)房地产类融资
公租房廉租房类融资
%
其他房地产类融资
%
(2)其他融资类业务
%
3、事务类信托业务
%
4、其他
%
(二)集合类信托业务(银信合作业务全部视为集合信托业务)
1、投资类信托业务
(1)金融产品投资
其中:股指期货相关的投资产品
%
公开市场交易的固பைடு நூலகம்收益产品
%
其他有公开市场价格的金融产品
%
其他
%
(2)股权投资类业务(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包括PE)
%
(3)其他投资类业务
2、融资类信托业务
(1)房地产类融资
公租房廉租房类融资
%
其他房地产类融资
%
(2)其他融资类业务
%
%
(二)其他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