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度探讨诚信建设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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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度探讨诚信建设的意义

诚信包含道德、法律与政治三重维度。据《说文解字》:“诚,信也,从言成声”,“信,诚也,从人言”。从道德角度看,在诚信关系上,“诚”更为根本,是“信”的前提。所谓“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更多的是指主体自我的修养以及由此形成的个人内在的道德品质。诚信也是人际交往的最基本的道德,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的道德基础。《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诚信作为平等主体交往中的普遍的、基本的道德要求,是公民的家庭之本、经商之宝、交友之道。

诚信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范畴,时代又赋予它法的内涵,实现诚信由道德自律向法律规制的泛化与转变。我国目前的民事单行法,如《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等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2012年8月31日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增加“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体系中将“诚实信用”原则法定化。一方面,法律通过对各种社会关系的精细分析,规定一些维系社会基本信用所必不可少的制度,为实现诚信提供最低的秩序保障。另一方面,法律制度也不是完备无缺的。法律同样也需要依赖诚信规范的配合。诚信内嵌于法律条文中,表现为法的稳定性与确定性。

在政治话语中,诚信建设已成为国家政治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马克思虽未有关诚信的专门论述,但亦不乏诚信思想的渊源,强调经济诚信对于社会发展的作用。此外,诚信也是我党的优良作风。我国提出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十一五”与“十二五”规划则继承了历次五年计划强调公德建设的惯例,分别提出“明礼诚信”与“质量诚信、行业诚信、科研诚信”等规划建设内容。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诚信政策化的逻辑进程显示,建构诚信成为重要的国家责任。诚信从道德规范渗入到政治、法律领域,成为公民、组织、政府等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带来人们社会关系和生活方式的重大调整,也伴随着对社会诚信的重大考验。在经济生活领域,假冒伪劣产品盛行、债权债务纠纷不断、合同违约财务欺诈屡禁不止;在政治生活领域,朝令夕改、政绩造假、政府失信;在文化教育领域,学术造假、科研诚信缺失等现象不胜枚举,出现了“劳工工具化”、“职位商品化”、“福利精英化”、“教育功利化”等苗头,冲击着社会的公信力。

深入思考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原因,探讨逐步解决问题的实践路径成为全社会的关注热点。目前社会各界对诚信制度建设等重大问题达成了基本共识。但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分歧较多,特别对失信行为的归结比较模糊、笼统。比如,政府官员认为:评价道德现象,要分清主流和支流。从主流上看,中国人呈现了良好道德风貌。这种所谓“主流支流”的习惯性思维淡化了深入思考、解决诚信问题的迫切性。道德从来都不是孤立的现象,也没有游离于经济社会之外的道德。例如,有学者提出:不能把产生的道德问题归咎于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又不能不看到这些道德问题的产生和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社会条件和复杂环境有关。这种看法容易把社会诚信问题一般化,而忽视了更深层的本质问题。我国目前的社会失信问题是体制型的社会失信,要从体制机制、法治等方面寻找原因对策。而对于道德的治理也一直是学界议而不定的难题。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如同攻和守的关系。法律是守住社会道德的最低要求还是可以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道德问题,达到规范道德行为的目的?这种不确定性也使得在失信的罪与非罪之间留下大量空白地带,导致社会失信成本过低,产生了大量失信行为。

诚信建设法治化就是实现法治的诚信与诚信的法治的统一。法治是诚信的制度保障,法律通过对各种社会关系及其相关权利义务的精细规定,将诚信规范的一些特定要求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弥补诚信规范的不足。诚信是法治的价值追求,成为法律控制的杠杆和法治的精神追求。“以信饰法”,即以诚信为说服力,增强法律行为的正当性。“以信释法”,即法律无明文规定时,诚信作为法律原则援用。

诚信建设法治化的基本对策。一是完善诚信的法律制度。在美国,有关诚信方面的法律约18项。从这些法律使用的效果看,把事先契约和事后惩罚结合,对不良诚信行为进行双向规避,是十分有效的。在我国,诚信立法方面的问题是:一是法律不完善。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针对诚信的法律。关于规范信息公开和使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等方面缺乏法律依据,只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担保法》等法律的一些条文中零散作了一些规定。在规范发展征信机构和信用服务业规则等方面缺乏政策措施。二是诚信的社会监督和奖惩机制没有建立,没有统一的信息整合平台对失信进行协同监督,对失信行为惩治不力,社会主体守信成本加大,失信成本降低而收益增大。为此,要完善诚信建设的法律保障。应充分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中国国情,确立包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般原则与管理体制,明确国家信用主管机构和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社会信用信息的公开制度、搜集制度、评估制度、档案制度、查询制度、担保制度、监管制度、争议解决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等。构建失信惩罚机制,形成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做到诚信建设有法可依。

二是建立诚信的执法保障。破解当前的诚信困境,仅有完善的立法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严格的执法。有法必依、严格执法是诚信建设的根本保证。我国80%的法律、所有的行政法规和90%的地方法规都是由政府来执行的。“信为政基”,行政诚信的率先垂范,不仅会增进社会对政府的信任,更有利于树立法律权威。有学者的研究表明,假如对一个国家层面的诚信进行计量,诚信值上升1个标准差就会带来超过0.5个标准差的经济增长;同时会提高0.7个标准差的司法效率,并降低0.3个标准差的司法腐败。政府信用意味着政府不仅必须为整个经济有效运行提供必要的财政信用支撑,还必须对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制度环境的权威性和相对稳定性提供强有力的保证,更重要的是各级政府和公务员作为社会行为主体,必须为社会作出表率,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要完善法律诚信保障制度,包括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进行法律立法后评估,对违背诚信的法律建议修改或废除。完善听证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使公民参与真正成为行政执法决策的参考。政府诚信还要求建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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