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司考刑法试题分析

合集下载

2005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不定项

2005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不定项

2005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2005年)91.下列情形不适用死刑的有:A.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B.羁押受审期间已自然流产的妇女C.羁押受审期间已人工流产的妇女D.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法》第49条以及最高法院1998年8月4日公布的《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其中包括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或者人工流产的妇女。

所以本题应选ABCD四项。

92.某派出所民警甲接到关于某旅店老板乙涉嫌组织卖淫的举报,即前往该旅店,但没有碰见乙,便将怀疑是卖淫女的服务员丙带回派出所连夜审讯,要她交代从事卖淫以及乙组织卖淫活动的事。

由于丙拒不承认有这些事,甲便指使其他民警对丙进行多次殴打逼其交代,丙于次日晨死于审讯室。

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称“因受外力击打造成下肢大面积皮下出血,引起患有心脏功能障碍的丙心力衰竭而死”。

对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属于刑讯逼供行为B.属于暴力取证行为C.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D.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答案:BC解析: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是证人(包含被害人)。

甲实施暴力的对象是丙,询问的是:1、丙是否卖淫,卖淫并非犯罪事实而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因而丙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丙的老板乙是否组织卖淫,组织卖淫是犯罪事实,此时丙充当了证人的角色。

因而甲对丙实施暴力属于暴力取证行为。

所以B项正确,而A选项错误。

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甲对丙的殴打导致丙死亡,依法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所以C选项正确。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直接排除掉D选项。

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C 两项。

93.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公司(非国有)的账户将这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解析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解析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

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考点】意思表示、合同成立【解题思路和依据】此题颇具理论性,应结合意思表示的有关理论进行分析。

意思表示的要素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

其中目的意思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

具体到本题,鉴于学生乙并未认识到在签字本上的签字有承诺的法律效果,而将其作为一般签字本对待,因此学生乙的签字行为并无表示意识,即目的意思包含在内,根据前述意思表示理论,不能构成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故合同未成立。

【应注意的问题】选项A错误的原因在于:在日常生活中,签字本上的签字不能作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对待,因此不能采用推定的方式确认乙的法律效果。

选项B错误的原因在于:重大误解指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因而,产生重大误解的前提是有意思表示,而此意思表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产生了差异。

而本题中乙的行为并无意欲发生购书这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自然不存在重大误解的可能性。

【答案】D2.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

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蛰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B.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C.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D.乙和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考点】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帮工责任【解题思路和依据】作为叠加性题目,在思考时应分别处理:首先探讨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名师辅导:司考刑诉法试题分析

名师辅导:司考刑诉法试题分析

名师辅导:司考刑诉法试题分析名师辅导:司考2005年刑诉法试题分析一、2005年刑诉题分析:05年考题质量很高,在严谨度、准确度上比较好,是前几年中刑诉题比较好的一年,相对争议也比较小。

在分值方面共75分,与刑法题一样,比往年有所提高。

分值比04年增加13分,增加的分值主要在于卷四的文书写作分值增加。

分值的分配,刑诉主要在卷二和卷四,卷二共单选18个,18分。

多选13个题,26分,不定项3个,6分。

卷二共占50分分值。

卷四25分,一共75分。

在考点上,04年证据部分2题共3分,这几年从司法考试的形式来看,证据的考题是最多的,05年7题13分,增幅最大。

也是司法考试以来证据部分分值最高的一年。

特点:1、理论性题目增加了。

纯粹理论性的题目以前没有出现过,去年第一次出现,卷二第21题,这道题考察的是程序公正,考察的是纯粹的理论题。

25题,辩护和代理一起出现考察,比较少见。

此外,证据部分由于其本身特点决定大多是理论性题目,分值大幅增加也说明理论性题目增多。

2、叠加型题目增多,或者叫复合型题目,去年第27题是一道跨学科的题,29题几乎覆盖了附带民诉的所有考点。

第33题有管辖、普通程序简化审、简易程序放在一起考察,很不常见。

3、常规考点出题更加隐蔽22题4、新考点大量增加,原因在于出现了新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

分值相当高,有7、8分左右,计有:立法机关作出的:陪审的决定(人大,去年5月1日开始执行,关于什么人不能担任陪审员);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人大),司法鉴定机构体制进行了很大的改革很快就在司法考试试题中显现出来;司法机关作出的:关于建议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意见和(两高);关于再审开庭的规定(高法,只考过一次,去年又考察了。

)去年刑事案件中,大量错案被揭发,民众比较关注,需要再审予以纠正,所以这个规定被考到了;此外,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考到了(162条),广度也在增加罕见。

卷四文书考察题目出的很精巧,多元化,难度大,适合不同考生需要二、结论难度提高:表现为理论性;叠加型;广度加大:考察理论;新增司法解释几乎都考到了。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七)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七)

34.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刘某的辩护⼈⾼某认为刘某并⾮该案的犯罪⼈。

县⼈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

下列哪⼀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试卷⼆第⼀题第33题) A.刘某系未成年⼈ 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 C.辩护⼈⾼某认为刘某⽆罪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简易程序 [答案]C [详解]本题的考点是简易程序的适⽤范围。

本题可以说是2002年试卷⼆第65题的翻版。

2002年的题⽬是:卞某系聋哑⼈,是聋哑学校职⼯,因涉嫌盗窃罪被B县⼈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卞某委托的辩护⼈⾼某认为卞某并⾮该案的犯罪⼈。

B县⼈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

B县⼈民法院为什么决定按照普通程序⽽不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A.卞某系聋哑⼈ B.卞某系某聋哑学校职⼯ C.辩护⼈⾼某认为卞某⽆罪 D.⼈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的⽐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民法院、⼈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意见》(以下简称《若⼲意见》)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公诉案件,不适⽤简易程序审理:(⼀)⽐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辩护⼈作⽆罪辩护的;(三)被告⼈系盲、聋、哑⼈的;(四)其他不宜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 ⼈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刑诉解释)第⼆百⼆⼗⼆条也从否定⽅⾯规定了不应当适⽤简易程序审理的⼏种情形,与《若⼲意见》的规定基本相同。

 A选项刘某系未成年⼈,不是《若⼲意见》中规定不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可排除;B选项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刘某本⼈可能是聋哑⼈,也可能是正常⼈,如果对《若⼲意见》第⼆条的记忆不准确,遇上多项选择题极易选错;根据《若⼲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对于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简易程序的,应当征求⼈民检察院与被告⼈、辩护⼈的意见。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十一)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十一)

56.下列哪些仲裁协议为⽆效或失效?(试卷三第⼆题第74题) A.甲、⼄两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了仲裁条款。

后合同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原合同或补充协议履⾏发⽣争议,双⽅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解决” B.双⽅当事⼈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履⾏发⽣的争议,双⽅当事⼈既可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南京市⿎楼区法院起诉” C.甲、⼄两公司在双⽅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法官均不满意,双⽅商量先撤诉后仲裁。

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此后甲⼄两公司签订了仲裁协议,约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D.丙、丁两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内容齐全的仲裁条款,但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禁⽌性规定 [答案]AB [详解]本题的考点是对仲裁协议⽆效与失效的认定。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它既是争议当事⼈将其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也是仲裁机构对某⼀特定案件取得管辖权的前提。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当事⼈⾃愿把他们之间已经发⽣或将来可能发⽣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性权益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有三项内容。

即(⼀)请求仲裁的意思表⽰;(⼆)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的签订,必须是双⽅当事⼈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

本题中A选项中,甲、⼄双⽅先约定了仲裁条款,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原合同或补充协议履⾏发⽣争议,双⽅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解决”。

这个补充协议是甲⼄双⽅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对合同发⽣争议后解决办法的变更。

⽽根据合同法第七⼗七条的规定:“当事⼈协商⼀致,可以变更合同”。

据此甲⼄之间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已变更了原合同的约定。

原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已经失效。

A项应选。

仲裁协议是⼀种特殊合同,其效⼒不仅包括对当事⼈的效⼒、对仲裁机构(仲裁员)的效⼒,也包括对法院的效⼒,⼀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表现为排斥了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

这也是仲裁法中“或裁或审原则”的体现和要求。

2005司考真题及答案

2005司考真题及答案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一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法律与利益有着内在的联系。

下列关于法律与利益关系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B.法律是分配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C.民法的诚信原则在维护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方面具有积极作用D.离开了法律,利益就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考点】法律与利益关系【解题思路和依据】利益为适合社会主体生存与发展需要的诸因素或条件。

法律与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所以A项可以成立。

法律确认利益,通过调整利益关系分配社会资源。

法律确认利益主体,规定利益范围;法律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促进人们利益需要的不断满足。

因此B项“法律是分配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可以成立。

法律解决利益冲突,通过利益平衡进行社会控制。

法律是利益衡量、利益平衡的重要制度,通过对人类基本利益的保障、优先利益的确认来解决社会纠纷,平息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常态,促进社会发展。

故C项“民法的诚信原则在维护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正确。

法律将社会利益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利益是法律的基础。

法律的产生、发展和变化与人们的利益要求、社会的利益关系有着内在的联系。

所以,D项的表述“离开了法律,利益就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就存在问题。

【答案】D2.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乙去医院,途中乙临产,情形危急。

为争取时间,甲将车开至非机动车道掉头,被交警拦截并被告知罚款。

经甲解释,交警对甲未予处罚且为其开警车引道,将乙及时送至医院。

对此事件,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在此交通违章的处理中,交警主要使用了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B.警察对违章与否的解释属于“行政解释”C.在此事件的认定中,交警进行了法的价值判断D.此事件所反映出的价值之间没有冲突【考点】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价值【解题思路和依据】法律推理是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从而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三)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三)

12.刑法第⼆⼗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试卷⼆第⼆题第59题) A.对于正在进⾏杀⼈等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 B.“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列举的抢劫、强*、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安全的程度,⽽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犯罪达到严重危及⼈⾝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C.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这种犯罪⼀旦着⼿实⾏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特殊正当防卫 D.由于针对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进⾏防卫时可以杀死不法侵害⼈,所以,在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的,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答案] ACD[详解]本题考点是特殊正当防卫的成⽴条件。

刑法第⼆⼗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是正当防卫的⼀种特殊情形,答案A 对此予以否认是错误的。

“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只要符合该条款规定,也适⽤特殊正当防卫。

答案B是正确的。

特殊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仍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不允许事先或事后防卫,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

答案C属于事先防卫,是错误的。

答案D属于事后防卫,也是错误的。

总之,特殊正当防卫只在对象、限度条件两⽅⾯具有特殊性,其起因、时间和主观条件,和⼀般正当防卫都是相同的。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C D。

13.2001年全国⼈⼤常委会作出解释:刑法第四百⼀⼗条规定的“⾮法批准征⽤、占⽤⼟地”,是指⾮法批准征⽤、占⽤耕地、林地等农⽤地以及其他⼟地。

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试卷⼀第⼀题第7题) A.该解释属于⽴法解释 B.该解释的效⼒与所解释的刑法条⽂的效⼒相同 C.该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相同 D.该解释的效⼒具有普遍性[答案]C[详解]2002年试卷⼀第36题也考查了法律解释,题⽬是这样的: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不同的法律解释其效⼒也不相同。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真题解析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真题解析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真题解析提示:本试卷为案例(实例)题。

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第一部分:简析题本部分共5题,75分。

一、(本题10分)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

《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

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1.【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侵犯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本案中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首先,作为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行政机关作出;二是职权要素,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三是法律要素,即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影响的行为。

本题的难点在于《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律要素。

2005年司法考试试卷四答案及解析

2005年司法考试试卷四答案及解析

2005年司法考试试卷四答案及解析第一部分:简析题一、【答案】1.孟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行贿罪。

孟某受行贿人齐某之托,为其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的信息,向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要求,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且所介绍的贿赂为重大贿赂,情节严重。

据此,孟某构成介绍行贿罪,应以介绍行贿罪定罪量刑。

2.金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金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另一国家工作人员招生办主任高某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使某重点中学违反规定接受齐某的儿子入学,并收受齐某赠送的现金2万元,其行为符合《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受贿罪,属于斡旋受贿,应当以受贿罪定罪量刑。

3.齐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金某以财物的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行贿罪定罪量刑。

4.高某不构成犯罪。

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屈从金某的不法要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对明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予以招收,但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因此,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纪行为。

二、1.李某扭伤脚的医疗费如何承担?为什么?【答案】李某承担(1分)。

因为酒店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也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责任(1分)。

【考点】经营机构安全保障责任的归责原则【解析】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之规定,经营机构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2.李某可否要求“大富豪”酒店赔偿其受重伤的医疗费等全部30万元?为什么?【答案】不可以(1分)。

因为李某的损害是甲造成的,甲有5000元可供赔偿,酒店只需要对余下的部分(295000元)根据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1分);同时,李某也有过错,应当分担部分责任(1分)。

【考点】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解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05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答案及解析

2005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答案及解析

2005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民法(1---19题)1.【答案】C【考点】民事权利的性质和分类【解析】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任何权利都存在相应的义务。

人格权虽然属于绝对权,但也具有权利不得滥用以及对社会的义务。

因此A错误;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对方行使请求权时,依法对抗、拒绝履行的权利。

抗辩权的行使目的在于拒绝履行义务,它必须以承认请求权人的请求权为前提,典型的有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乙否认甲的请求权,属于一种否认权。

B错误;债权请求权属于相对权,通说认为不具有排他性,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C正确;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合同的撤销需要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单纯的通知不会产生消灭合同的效力,因此不属于形成权。

D错误。

2.【答案】D【考点】精神病人的监护【解析】《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 配偶;(二) 父母;(三) 成年子女;(四) 其他近亲属;(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通意见》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6大类。

《民通意见》第16条规定:“ 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

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制度不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除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外,其他近亲属充当监护人的顺序相同。

05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刑法(1)

05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刑法(1)

一、单项选择题。

1.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和几个刑法修正案?A.一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B.一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C.两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D.两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答案]B[考点]刑法的(形式)渊源[解析]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和国际刑法。

其中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但并非只要冠以上述名称、与刑法相关的立法文件都是单行刑法。

单行刑法要么是针对刑法典的漏洞作了增加规定,要么针对刑法典的缺陷和不完善作了补充、修改规定,而不是对于刑法典已有规定的重申和集中归纳。

1997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 998年12月29日29日颁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对于刑法典的第190条逃汇罪作了修改,增加规定了骗购外汇罪,无疑属于单行刑法。

但有的考友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8日《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也属于单行刑法。

这种说法不对,因为这个《决定》没有对刑法典中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进行任何实质性的修改和补充,只是将刑法典中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规定进行集中归纳并加以强调而已,所以不是单行刑法。

同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也不是单行刑法。

所以说,刑法典修改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只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

另外,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99年1 2月25日、2001年8月31日、2001年12月29日、2002年12月28日、2005年2月28日通过了五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因此正确答案为B。

2.我国刑法规定了_____法定原则,_____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_____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_____和承担的_____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_____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005年司法考试刑法学试题分析

2005年司法考试刑法学试题分析

2005刑法学客观选择题共40题60分,其中单项选择20题20分;多项和不定项选择共20题40分。

案例分析1题15分。

两项合计共75分,比2004年的85分减少10分。

另外法律文书写作(25分)内容涉及刑法故意伤害罪(轻伤)的认定和处理,可部分算做刑法的分值。

刑法学在整个试卷中占12%强,与2003年、2004年占的分值比较,变化不大。

2005年刑法学试题与过去几年的比较,明显具有以下特点:一、考查知识点和分值总体分布均匀卷二选择题部分,总则和分则各20题30分,各占题数和分值的一半;并且多项、不定项选择题型也是严格各占一半。

这不是偶然的,可以推测在出题时,对考查知识点分布是作了精心分配的。

在卷四中,应当说分则的比重略大,因为主要是经济犯罪中金融诈骗罪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法条竞合关系),这是正确解答全案的基础。

可认为分则部分占三分之二;总则占三分之一。

如果按照刑法学的体系加以归类,可以看出,在总则和分则各部分,也是尽量注意到考查知识点的均匀分布。

二、与近两年的试题相比较,难度降低、考查的侧重点和难度有所改变(1)分则部分有所增加,其中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部分增加较为明显。

如在选择题分则部分的20题中,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就占13题、19分,相当于分则的三分之二题量和分值。

而在卷四部分,主要是金融诈骗罪的认定和法条竞合关系,也占据二分之一的分量。

而前两年的试题,考查的侧重点集中在总则共犯、形态、罪数等总则基本点和疑难点方面。

(2)从难度上讲,较为平易。

如单选第1题(刑法修订过程)、第2题(刑法原则)、第3题(空间效力)、第5题赔偿经济损失的执行等。

这些简单、明了的考题占半数以上,只要了解一般的法律规定或粗具刑法知识,就可选出正解。

三、有些分则知识点考查得较为细致。

有些考题看似简单,实则需要对刑法理论和实务有较细致扎实地掌握,否则,也不能作出正确解答。

如单选第15题,外科医师甲应邀擅自进行节育复通手术案。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六)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六)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六)30.下列有关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和法律条文等问题的表述,哪些可以成立?(试卷一第二题第52题)A.任何法律责任的设定都必定是正义的实现B.法律后果不一定是法律制裁C.承担法律责任即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D.不是每个法律条文都有法律责任的规定[答案]BD[详解]本题考点是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和法律条文。

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做出的否定性的法律评价,是国家强制责任人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是补偿和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合法权利,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手段。

法律责任的设定包含有正义的实现,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责任的设定都是正义的实现。

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

那么“恶法”中法律责任的设定,就不是正义的实现。

因此,不能绝对的说法律责任的设定都必定是正义的实现,故A项的论述是错误的。

法律制裁是被动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并不是所有法律责任的实现都需要国家的强制力,如果行为主体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就不需要国家强制其履行,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并不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故C项的论述是错误的。

法律后果是某种行为或事实产生之后,所引起的法律意义上的后果。

这种后果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

当责任人不主动履行法律责任,需要国家强制其履行时,就产生法律制裁;当责任人主动履行时,就不涉及法律制裁的问题。

因此,B项是正确的。

至于D项,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法律条文可以只表述假定条件或只表述行为模式或只表述法律后果。

当然在表述法律后果时,也可以只表述肯定的法律后果,肯定的法律后果是不包含法律责任的。

因此D项正确。

(毛清志)31.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

05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

05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

05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某日,黄某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恰遇平日与己不和的刘某,黄某即唆使其带的狗扑咬刘某。

刘某警告黄某,黄某继续唆使狗扑咬刘某。

刘某边抵挡边冲到黄某面前,拿石块将其头部砸伤,黄某见头上流血,慌忙逃走。

从刑法理论上看刘某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况?( )A.紧急避险B.正当防卫C.防卫过当D.对象错误2.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两个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

晚上,某乙因腹部疼痛难忍,未到现场。

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某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二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万元。

事后,某甲分30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

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A.不构成犯罪B.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C.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D.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3.下列哪种情形应当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A.在人民法院受理了齐某自诉汤某故意伤害案件以后,汤某离家杳无音信B.丛某因出国而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钟某侮辱案提出控告C.薛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自己被抢劫,因薛某说话颠三倒四,接案人员对其报案有怀疑而未立案D.秦某得知与其共同诈骗的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逃离居住地藏匿4.施某犯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

服刑12年后(一直未获减刑),因表现良好而获假释。

在假释考验期内的第6年,施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判刑9年。

根据《刑法》规定,对施某应撤销假释,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对施某应适用何种刑罚幅度或刑种?()A.应在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B.应在9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C.应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D.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5.居住在广州的林某伪造了大量的人民币,偷运至北京出售牟利。

林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A.伪造货币罪B.运输伪造货币罪C.出售伪造货币罪D.伪造货币罪、运输伪造的货币罪、出售伪造的货币罪6.被告人李某,出租汽车司机,因受单位领导批评,为发泄不满驾车驶入闹市区冲向密集人群。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四)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四)

;A.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B.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绑架罪并罚C.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D.以故意杀人罪、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答案]C [详解]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客观方面,抢劫行为是一种双重行为,由目的行为和方法行为构成。

目的行为是指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有当场性;方法行为是为能当场劫取财物实施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的行为。

二者紧密结合,不可分割,形成有机的统一。

本题中甲、乙二人为劫取财物将丙杀死,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的方法(故意杀人),致丙发生当场死亡的后果。

在这种情形下,杀人作为暴力方法的具体体现,属于抢劫罪的方法行为,其目的是劫取财物,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就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因此甲、乙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进行并罚,应以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进行处罚。

上述的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若行为人实施抢劫后,出于灭口、报复或销毁罪证等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这种情况下,由于杀人行为不再是抢劫的方法行为,而是属于新的犯意下实施的另一犯罪行为,因而应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盗窃罪是指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下非法占有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甲、乙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的行为显然不符合盗窃罪和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等。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二)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二)

7.某国公民杰克逊18岁,在上海某商店购买⼀款⼿机,价值4000元⼈民币。

三天之后,杰克逊在另⼀商店发现该款⼿机的价格便宜许多,便到前⼀商店要求退货,被拒绝。

杰克逊遂向上海某法院起诉,理由是根据其本国法,男⼦满20岁为成年⼈,⾃⼰未届成年,购买⼿机⾏为应属⽆效。

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试卷⼀第⼀题第37题) A.认定杰克逊的⾏为⽆效,⼿机可以退货 B.认定杰克逊的⾏为有效,⼿机不能退货 C.认定杰克逊为限制⾏为能⼒⼈,但因本案所涉⾦额不⼤,判购买⾏为有效 D.法院应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答案】B 【详解】这可以说是2002年试卷⼀第62题的翻版。

2002年的试卷⼀第62题是: 甲国公民汤姆19岁,1989年在我国境内购买了⼀件民间⼯艺品,价值1500元,现汤姆以其本国法上20岁为成年才具有⾏为能⼒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我国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处理? A.汤姆的⾏为⽆效,可以解除合同,买卖不成⽴ B.汤姆的⾏为有效 C.法院可以适⽤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D.合同成⽴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80条规定:外国⼈在我国领域内进⾏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民事⾏为能⼒,⽽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为能⼒,应当认定为有民事⾏为能⼒。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条第⼀款规定:⼗⼋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具有完全民事⾏为能⼒,可以独⽴进⾏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为能⼒⼈。

所以,杰克逊(汤姆)应当依我国法律被认定为有民事⾏为能⼒,其⾏为有效,不能退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条规定:本公约不适⽤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家⼈或家庭使⽤的货物的销售,除⾮卖⽅在订⽴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合同时不知道⽽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

据此,法院不能根据该公约处理此案,D选项也不正确。

2005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试题分析(1)

2005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试题分析(1)

2005年司法考试,第一卷法律史部分,共8道题,总分值12分。

2005年法律史试题体现出两个新趋势:第一,进一步增强对知识综合能力的考察,不仅出现了对把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近代法律制度糅合在一起的考题(第63题),还出现了把中国法律史和外国法律史糅合在一起的考题(第65题)、当代宪法学和法律史知识糅合在一起的考题(第94题),需要考生把所相关的法学知识融会贯通地加以运用;第二,增强了对考察重点的精细考察程度,例如中国法律史在2005年试题中把“法律儒家化”作为考察重点,在第15、16、63、64题中,从不同角度考察了该主题;再有,第15、17、64题,从不同角度考察了汉朝的法律制度。

集中式的考察方式,侧重于考察学生对知识掌握得精确程度,需要学生精细而系统地掌握知识重点。

(一)多项选择63、下列关于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和法律制度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B.夏商时代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观念的影响C.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到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策略D.清末修律使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没有受到冲击正确答案是A、B、C。

多选题最好首先采取排除法来解答,在4项被选答案中,D是违背清末法律改革“会通中西”的原则。

其次在检验其他三项答案:其他三项答案分别符合中华法系基本特征、夏商法律思想特征、西周与西汉中期以后法律思想特征。

因此,正确答案应该是A、B、C。

64.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A.汉代的《春秋》决狱B.明代的“九卿会审”C.《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D.《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制罪”制度正确答案是A、C、D。

从法律儒家化的角度来观察,“春秋决狱”、“八议”、“准五服以治罪”均是儒家思想的直接体现,而明代的九卿会审虽然也体现了儒家的慎刑思想,但却不是儒家思想的直接体现。

因此,应排除B。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八)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八)

40.下列哪些案件依法不应公开审理?(试卷⼆第⼆题第72题) A.何某强*案B.15岁的⾦某抢劫案C.⽩某间谍案D.当事⼈冯某提出不公开审判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答案]ABCD [详解]本题主要考查刑事审判中公开审判原则的例外情形。

 审判公开是刑事审判的⼀项基本原则,但并⾮所有的案件都公开进⾏审判。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公开审理的特别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规定:⼈民法院审判第⼀审案件应当公开进⾏。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四岁以上不满⼗六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律不公开审理。

⼗六岁以上不满⼗⼋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概括来说,刑事诉讼法确定了三类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第⼀类是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这是为了防⽌泄露国家秘密。

本题中C项⽩某所犯间谍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范畴,涉及国家秘密,应当不公开审理。

第⼆类是有关个⼈隐私的案件,这是为了防⽌对社会产⽣不良影响和保护当事⼈的需要。

A项何某犯强*罪关系到被害⼈的名誉,涉及个⼈隐私,应当不公开审理。

第三类是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其中以16岁为界。

即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律不公开审理。

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般也不公开审理。

考⽣应当注意措辞的微妙区别。

B项中⾦某犯抢劫罪时已满14岁未满16岁,属于⼀律不公开审理的范围。

 根据⼈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百⼆⼗⼀条第⼆款规定:对于当事⼈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要特别注意这种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与上述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不同的是需要当事⼈提出申请。

D项中当事⼈冯某提出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故也应选。

另外提醒考⽣需注意,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是有区别的。

 综上所述,A、B、C、D四项均应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分值知识点分布
2005年刑法部分单选题目20分,多选32分,任选8分,案例15分,不计文书部分的刑法内容,共75分。

比2004年的83分少8分,总体上分值比例变化不大。

考察的内容在卷二主要包括;刑法概述部分7分,犯罪论部分9分,刑罚论部分12分,刑法各论32分。

分则考点涉及六章的内容,具体为:危害公共安全罪:1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1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3分;侵犯财产罪:9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分;贪污贿赂罪:3分。

总则所占比重与分则差距不大:28∶32。

卷四的案例题分值中大约10分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内容,大约5分是贪污贿赂罪中的内容。

总则考点重视知识点的均匀分布,分则考点则集中在分则第三章、第五章和第八章(与现在法院刑二庭的审案范围巧合)。

二、试题总体特点
2005年的刑法题目相对于前三年的司考题目设计是简单了,在题目的设计上没有在那些常见多发、疑难、严重的犯罪以及相关刑法问题上做文章。

答案直接来源于法条的居多数,客观题部分有40分左右的题目所考察的知识点简单、明了,直接通过对法条的记忆和简单理解就可完成。

如单选第3题(空间效力)、第5题(赔偿经济损失的执行)等。

还有一部分简单是题目只要粗具刑法知识也可以回答出来,如第1题(刑法修订过程)、第2题(刑法原则)等。

在这些设计相对简单的题目中,考试的难度主要来自一些不太常见的罪名的构成细节。

具体如“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主体”(卷二15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卷二58题)、“私赠文物藏品罪、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构成”(卷二62题)、“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方面”(卷二63题)。

三、考题设计中的缺陷和有待商讨的问题
要求出题者所设计的题目尽善尽美,显然是不科学的,但是2005年的刑法题目中出现的错误题目的分值加上有争议答案的题目的分值在整个刑法分值中所占比例过高,导致考生对题目的批评较多。

在2005年的刑法题目中,题目明显存在错误的有2题:卷二第4题和94题。

第4题是单选题,但是除了司法部所公布的答案D选项外,根据刑法196条和193条以及200条的规定,可以知道基于单位犯罪的法定性,信用卡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都不包含单位主体,所以A选项“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但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的说法也是错误的,符合题目的要求,也应该是正确选项。

使得单选题出现了两个正确答案。

第94题答案是行为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必须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题目中并没有这样的说明,实际上无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答案存在重大争议的有5题:卷二第16题、18题、19题、53题和卷四第2题。

其中第16题的答案是根据最高法2001年1月21日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意见,认为由于刑法规定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单位贷款诈骗时,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001年的《会谈纪要》里的意见本身存在问题。

实际上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虽然刑法没有规定单位作为犯罪主体,但完全可以通过处罚直接责任人来实现刑事责任。

如果将单位贷款诈骗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对单位判处罚金,显然违反立法精神。

第18题答案的根据是最高法2000年6月27日《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题目中甲(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更大的权力拥有者,被认为是主犯,出题者便确定答案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实际上最高法的规定没有解决如果双方都是主犯,罪名如何确定的问题。

而且这种解释也引发了适用法律的不平等,如普通公民勾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而公司企业人员勾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却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所以都按照贪污罪论处是更为公平的处理。

对于第19题,出题者认为,行为人甲编造虚假信息,“谎称自己受丙所托带口信给乙,如果乙不拿出2000元给丙,丙将派人来打乙”,欺骗受害人乙处分自己的财产,构成诈骗罪。

其实敲诈勒索的威胁来源也可能是虚假的信息,比如编造被害人产品质量问题,
勒索钱财的,也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

最高法2005年6月8日《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有“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所以19题中甲冒充为丙的“代理人”,以丙的暴力作为威胁内容向乙勒索钱财的,应该按照敲诈勒索罪处理更合适。

53题C选项被答案认为是正确选项,但是“被判处拘役的……,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的表述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被判处拘役的就不可能被假释。

因此是错误选项。

卷四第2题答案中认为丁某和朱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但是金融凭证诈骗罪是目的犯,必须有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即具有将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骗取的钱财占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不法所有,而没有归还的意图。

在题目所给的信息中,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

只是后来由于经营亏损,才导致无法还款。

丁某在贷款时并没有体现出自己的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

认定为诈骗型犯罪显然说服力不足。

另外,如果依照司法部公布答案将朱某作为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的话,那么“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这一情节中表达的朱某对丁某还款诚意的信任就更无法理解了。

很显然朱某是希望丁某按期还款的。

此外,还有两个细节上的错误,一个是卷二58题题干中的“非法经营同类企业罪”,实际上应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一个是卷四2题中司法部公布答案中的“伪造金融凭证罪”,实际上只有“伪造金融票证罪”。

出现这样的错误,未免过于粗疏。

将设计错误和答案存在重大争议的题目所给的分值加以计算,发现竟然有大约16分,占刑法总分五分之一以上。

四、考题设计中的闪光点
刑法题目中也有很多让人称道的题目,显示了出题者匠心独运。

如卷二11题和13题分别考察了关于盗窃存折、盗窃股票这样具有很强实践意义,需要厘清的知识点。

还有第51题关于罪刑相适应这样在现代社会举足轻重的基本原则细微理解的考察,54题对从重处罚知识点理解的具体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