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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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指引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2-- 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J7—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桩基础技术规范》JGJ 94—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基桩高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 106—9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T93—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工业与民用建筑灌注桩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JGJ4--80
地区标准、规定和条例
施工图纸、资料
二、检查内容
1、现场质保体系检查
1.1 地基处理、桩基施工等单位的专用资质情况;
1.2 水泥浆液流量计的计量标定情况;
1.3 见证取样制度执行情况;
1.4 各种建筑材料的存放条件;
1.5 护坡、桩基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和各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证;
1.6 测量仪器、计量器具及沉桩机械的定期鉴定情况;
1.7 标准试块的养护条件;
1.8 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防护措施。
2、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检查
详细查看设计图纸说明、图纸会审资料和施工组织设计,明确
地基加固范围、加固方法、支护方案、检验要求及施工顺序和要求等。
明确采用桩基类型、数量、单桩设计容许承载力、设计桩长、桩径、
桩混凝土强度等级、桩顶标高、接桩形式、停锤控制标准、试桩要求、
桩位偏差要求、桩的检测要求等。
3、质保资料检查
3.1
各种加固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准用证和进场检验报告;钢筋、水泥、砂石等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复试报告及准用证;预制桩出厂合格证;商品混凝土质量保证书和准用证;
3.2 混凝土、水泥土试块的强度测试报告;
3.3
单桩或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报告及其他地基质量检验报告;桩基轴线及样桩放线定位及复核测量记录;
3.4 打(压)桩施工记录、灌注桩成桩施工记录;
3.5桩基隐蔽验收记录(包括预制桩接桩、灌注桩成孔、清孔、钢筋笼制作、吊放、混凝土灌注等);
3.6 灌注桩混凝土试块报告及评定结果;
3.7 单桩静载和动力测试报告;
3.8 桩位轴线偏差和标高验收记录;
3.9 桩基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3.10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11 桩位竣工图和竣工验收资料。
4、检查要点
4.1基坑支护
4.1.1根据基坑深度、气候条件、土质情况和周遍位置建筑情况,合理选用基坑支护形式;
4.1.2砂浆护坡、锚杆护坡、预应力锚杆护坡和排桩护坡等护坡施工质量要符合相应规范和规定;
4.1.3合理排放坡顶和基坑的水,坡面和坡顶的水得到有效排放,能较好地维护土质结构。
4.2打(压)桩
4.2.1混凝土预制方桩(管桩)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应待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方可起吊,达到100%才可运输,采用锤击法沉桩时,混凝土预制方桩还需满足令期不得小于28天的要求。(GBJ 7—89第8.6.2条,JGJ 94—94第7.2.1条)
4.2.2沉桩过程中若发现以下异常现象,要及时研究由设计单位认定处理意见。A.锤击沉桩、贯人度突变;
B.桩身出现明显的倾斜移位;
C.静力压桩阻力骤减或骤增;
D.多接桩接头破坏和错断;
E.桩顶发生破碎,桩身裂缝扩大。
GBJ 202—83第 4. 2.22、4. 2.25条)
4.2.3混凝土预制桩和钢桩的停打(压)控制原则应符合以下要求:
A.设计桩尖位于坚硬、硬塑的粘土、碎石土、中密以上的砂士或风化岩等土层时,以贯人度控制为主,桩尖进人持力层深度或桩尖标高可以作参考。
B.贯入度已达到而桩尖标高未达到时,应继续锤击3阵,其每阵10击的平均贯人度不应大于设计规定值,控制贯人度应通过试验确认。
C.桩尖位于其他软土层时,以桩尖设计标高控制为主,贯人度可作参考。
D.压桩应以桩端设计标高控制为主,压桩力作为参考。
E.桩基施工图要求实行双控时,若发现桩顶标高已符合设计要求,但贯人度仍未达到要求或贯人度已达到停锤标准而桩顶标高达不到要求需截桩时,都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认定手续后方可实施停锤和截
桩。地基变化不是太大时,可以了解周边类似建筑桩基数据作为参考
依据。
F.采用液压压桩机沉桩时,若桩顶标高已达到设计要求,而其压力值小于设计荷载较多或压力值远大于单桩极限荷载值,但桩顶标高仍未达到设计要求需截桩时,都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认定手续后,方可停压或实施截桩。(GBJ
202—83第4.1.7条, JGJ 94—94第 7. 4.5条)
4.2.4焊接接桩时,上、下节桩的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10 mm,节点弯曲矢高不得大于0.1%桩长,焊接质量应符合钢结构焊接规程的要求。(GBJ 202—83第4.2.28、4.2.30条)
4.2.5混凝土预制管桩和钢管桩,在沉桩前除检查强度报告和出厂合格证外,尚应按有关标准抽样检验。
4.2.6钢管桩焊接应符合国家钢结构施工的验收规范和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其每个接头除按下表要求做好外观检查外,还应按接头总数的5%做超声波或2%做X光射线拍片检查,在同一工程内探伤检查不少于3个接头。气温低于0℃,雨、雪天气和桩身潮湿时,无可靠措施确保质量时,不得进行焊接操作。(JGJ 94-94第7.6.1.6条,JGJ 94—94第 7.6.1.8条)
4.3灌注桩
4.3.1成孔用钻头直径应等于桩的设计直径,桩身实际灌注混凝土体积和按设计桩身计算体积加预留长度体积之和的比,即充盈系数不得小于 1,也不宜大于1.3。
4.3.2清孔应分二次进行,第一次清孔在成孔完毕后立即进行,第二次清孔在下放钢筋笼和浇捣混凝土导管安装完毕后进行。
4.3.3钢筋笼经中间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入孔,在起吊、运输和安装
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变形。安装时,钢筋笼应保持垂直状态,对准孔位
徐徐轻放,避免碰撞孔壁,下笼过程中,遇到阻碍,严禁强冲下放;
应吊起查明原因处理后,再继续下笼。
4.3.4钢筋笼安装位置确认符合要求后,应采取措施使钢筋笼定位防止灌注混凝土时钢筋笼上拱。
4.3.5混凝土灌注过程中,导管应始终埋在混凝土中,严禁将导管提出混凝土面。导管埋人混凝土的深度以 3~10 m为宜,最小埋人深度不得小于2m。
4.3.6混凝土在浇注过程中,现场应进行塌落度测定。
4.3.7水下浇筑的钻孔灌注桩混凝土的强度应比设计强度高一等级进行配制,以确保达到设计强度。所以,混凝土试块强度按高一等级验收,设计桩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
4.3.8沉管(套管成孔)灌注桩应根据不同沉管方式如锤击沉管、振动沉管、振动冲击沉管、静压沉管;按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制订防止缩径、断径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