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衔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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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Pl dt 。Y r i S c a
农 业 医发[0 2 1 2 1]6号 近 年来 . 级 畜牧 兽 医管 理部 门按 照 我部 统 各 部署 . 极 履 行 兽 药 监 管 职 责 . 断 加 大 工 作 积 不 力 度 . 化 1常监 管 . 入开 展 专项 整 治 。 强 3 深 严格 监 督执 法 . 取得 了 明显 成效 但是 . 当前兽 药质 量安 全 问题 仍 然 突 出 , 药监 管任 务 依然 艰 巨 。为 贯 兽 彻 落实 《 国务 院 关于 加强 食 品安 全 工作 的决定 》 ( 国发[0 22 2 1 10号 ) 要求 , 规范 兽 药市场 秩 序 , 提高 兽 药 质量 安 全水 平 . 障养 殖业 健 康发 展 和 动物 保 产 品质 量 安 全 . 现就 进一 步 加强 兽 药质 量 安全 监 管 工作 通知 如下
一
录制度 , 格执 行休药 期 。 严 f ) 入开 展兽 药市场 专项 整治 。组织 开展 二 深 兽药 市 场专 项整 治 . 对重 点 监 管对 象 和重 点查 针 处范 围实施 重点 整 治 。重 点监 管对 象 : 药 质量 兽
抽 检通 报 中被 通 报 的兽 药 生 产企 业 和重 点 监 控
政 策 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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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广 21 年第 1 期 } 日 02 4
对兽 药 质量 加强 监督 抽 检 。根 据辖 区实 际情 况 . 科 学 合理 制 定 抽 检 计 划 。 大 经 费 投 入 . 一 步 加 进 提高 抽检 频率 和覆盖 面 各级 兽 药检测 检验机 构 要创 新 监督 抽 检工 作机 制 。 重点 监 管对 象实 施 对 跟 踪抽 检 和定 向抽 检 , 提高 监 测工 作 的客 观性 和 针 对性 进一 步健 全 完善 抽检 程 序和 通报 制 度 . 强 化 抽 检 结果 利 用 . 实施 “ 打 ” 动 . 到一 地 检 联 做 查处 。 系统通 报 , 国清 缴 。加 大进 口兽药 产 品抽 全 检 比例 . 严把 进 口兽 药质 量关 。 ( ) 六 加强 疫苗 质量监 管 。进一步 强化疫 苗质 量 监 管 . 大监 督 检 查 工 作力 度 . 格 实 施 日常 加 严 监督 、 飞行 检 查 、 厂 监 督 、 签 发 等管 理 制 度 , 驻 批 监督 企业 严 格按 照兽 药 G MP要求 组 织疫 苗 生产 和检 验 活动 。规 范疫 苗 的运 输 和保存 , 加强 疫 苗 使用 管 理 . 规范 建立 免疫 档 案 加强 规 模养 殖 场 重 大动 物疫 病疫 苗 采购 和使 用 的监 督 管理 . 立 建 真实 完整 的疫苗 采购使 用记 录 重点 打击制售 假 劣 疫苗 、疫 苗 生产 企业 利 用 “ 高端 疫 苗 ” “ 缩 、浓 苗 ” 宣传 手段 违 规销 售重 大 动物 疫病 疫 苗 以及 等 走私 疫苗 等违法 行 为 。 ( ) 七 进一 步加 大违法 行为查 处力 度 。对 日常 监 管 中发 现 的违法 、 规行 为 , 依法 进行 处 理 , 违 要 严 禁 有 案 不查 、 地 方 保 护 , 保 违 法 案件 得 到 搞 确 有 力查 处 对 非法 产 品一 律 实施 清缴 销 毁 。 追根 溯源 , 立案 查 处 , 涉 及 面 广 、 质 严 重 、 响较 对 性 影 大 的制售 假 劣兽 药 案件 . 要依 法 移交 公 安部 门查 处 对制 售 假劣 兽 药 的生产 经 营企 业 , 依法 严 肃 查处 . 问题严 重 的 , 依法 撤销 兽 药产 品批 准 文号 , 吊销《 药生 产许 可证》 兽 药经 营许可证 》 兽 或《 。建 立健 全假 劣 兽药 案 件举 报制 度 、 案要 案督 办 以 大 及案 件查 办 结果 通 报制 度 。要 集 中力量 , 法 严 依 肃查 处一 批违法 案例 并予 以公开 曝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2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62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附后)。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部2015年5月25日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兽药GMP及其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负责全国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省级兽药GMP检查员培训和管理及企业兽药GMP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审查第三条新建、复验、原址改扩建、异地扩建和迁址重建企业应当提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复验企业应当在《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交申请。
第四条申请验收企业应当填报《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表1),并按以下要求报送申报资料(电子文档,但《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及第4、5、8、14目资料还需提供书面材料)。
新建企业须提供第1至第13目资料;原址改扩建、复验、异地扩建和迁址重建企业须提供第1目至第17目资料,迁址重建企业还须提供迁址后试生产产品的第12、13目资料;中药提取企业须提供第18目资料。
1.企业概况;2.企业组织机构图(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 1 -3.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等),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4.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含检验动物房)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5.生产车间(含生产动物房)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人流、物流流向及空气洁净级别);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6.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及产品工艺验证情况;7.检验用计量器具(包括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校验情况;8.申请验收前6个月内由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9.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需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10.所有兽药GMP文件目录、具体内容及与文件相对应的空白记录、凭证样张;11.兽药GMP运行情况报告;12.(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每条生产线应当至少选择具有剂型代表性的2个品种作为试生产产品;少于2个品种或者属于特殊产品及原料药品的,可选择1个品种试生产,每个品种至少试生产3批);13.试生产兽药国家标准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14.《兽药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5.企业自查情况和GMP实施情况;16.企业近3年产品质量情况,包括被抽检产品的品种与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品种与批次,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情况或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整改实施情况与整改结果;17.已获批准生产的产品目录和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包括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质量标准目录等);所生产品种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18.中药提取工艺方法和与提取工艺相应的厂房设施清单及各类文件、标准和操作规程。
农业部公告第202号――实施《兽药GMP规范》的有关要求
农业部公告第202号――实施《兽药GMP规范》的有关要求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6.14•【文号】农业部公告第202号•【施行日期】2002.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农业部公告(第202号)为提高我国兽药生产水平,规范兽药生产活动,保证兽药质量,提高兽药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我部修订发布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第11号令,以下简称《兽药GMP规范》),并自2002年6月19日起施行。
现就实施《兽药GMP规范》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兽药GMP规范》是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兽药管理条例》一系列配套规章中有关兽药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具体化、系统化、规范化表述。
自2002年6月19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为《兽药GMP规范》实施过度期,自200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兽药GMP规范》。
二、依法实施兽药GMP是兽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兽药生产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兽药质量的科学、有效手段,也是适应WTO关于国际贸易中兽药质量签证体制要求的战略性措施。
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兽药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兽药GMP工作,把贯彻实施《兽药GMP规范》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抓紧抓好,并结合本地区和企业的兽药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兽药GMP实施计划。
三、鉴于达到兽药GMP规定要求是从事兽药生产活动的准入条件,同时考虑到目前兽药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规定现有兽药生产(兼产、下同)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在《兽药GMP规范》实施过渡期内继续有效,但《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核(换)发工作要与实施兽药GMP工作结合进行。
(一)新开办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兽药GMP合格证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批准文号。
8.9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与审查要点江西
部局药政处 审批15日 局长签发
部行政大厅 完成行政决定 寄、自取、系统点击
(三)比对试验产品申报流程与评审
申请者 网上申请
上传药学 研究资料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 现场检查,抽样3批(其中1批在 线),数量足够检验、生物等效 或临床验证和以及消除试验应用
部审批大厅 受理
省级系统上传 检验比对方案 协议残留结果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4月29日
二、批准文号审查依据
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6]31号
根据新修订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我部组织开发了新的兽药产 品批准文号网上申报系统,并已于2016年5月1日开始运行。为做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有关工作,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行政大厅办结 寄、取、点
二、批准文号审查依据
1.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已 于2015年11月17日经农业部2015年 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 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2015年12月3日
二、批准文号审查依据
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6]14号
农办医[2016]41号
为做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6年5月1日前送样检验的申请。2016年5月1日《办法》实施前,已送样至省级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但未在我
部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的申请,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有效,但需按照《办法》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并在2016年7 月29日(含)前将纸质申请资料送至我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各省级兽医管理部门应同时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将申请提交至 我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 二、关于退回后再次申报的申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退回申请可按照原《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5 号)规定再次申报:一是省级检验机构的复核检验报告符合要求(中化药类)或者自检报告合格(生物制品类);二是属于 换发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三是属于2016年5月1日前受理的申请。此类申请应在2016年7月29日(含)前将纸质资料送至我 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各省级兽医管理部门应同时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将申请提交至我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 三、关于兽药产品监督抽检数据有效性的认定。监督抽检数据有效性以农业部兽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通报时间为准。 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中的“监督抽检数据库”查询本企业产品监督抽检情况。符合《办法》第十七条 规定、换发产品批准文号不需要复核检验的,应在申请中注明相关情况。 四、关于新兽药注册单位产品批准文号换发。按照《办法》第六条程序换发产品批准文号的,新兽药注册时的复核检验报 告不再适用,应提供最新的复核检验报告。符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复核检验的,应在申请中注明相关情况。
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
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7.10•【文号】农业部令第二号•【施行日期】1989.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废止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一九八九年七月十日农业部令第二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个体)以及配制制剂的兽医医疗单位,均应按规定办理许可证。
第三条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必须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兽药生产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厂长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应的技术职称,熟悉兽药生产技术,并从事兽药生产工作三年以上。
(二)兽药生产和质量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必须是具有主管药师、工程师、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从事兽药生产或检验工作三年以上。
质检人员应是本专业中专以上的技术人员或受过专门培训合格的检验工。
(三)兽药生产岗位的工人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质量检验工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能熟练地进行生产和检验操作。
电工、锅炉工等辅助工人,必须经劳动部门考核合格。
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的厂区、厂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必须有卫生整洁的环境、消防安全设施和三废处理设施,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分开。
生物制品厂还应具有防止散毒的设施。
非兽药厂兼产兽药的,必须有单独的兽药生产区或生产车间。
(二)厂房、车间的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要有足够的空间和场所,能整齐、合理地安置设备和堆放物料。
农业部公告第1609号――关于兽药许可证核发、变更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1609号――关于兽药许可证核发、变更
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7.07
•【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609号
•【施行日期】2011.07.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部公告
(第1609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要求,经审核,现核发许昌新大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等51家企业《兽药生产许可证》(附件1),有效期为5年;同意成都民生消毒剂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企业生产许可证内容变更(附件2)和广东海纳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附件3)。
特此公告。
附件:1.兽药生产许可证目录
2.兽药生产许可证内容变更目录
3.兽药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目录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附件1:
兽药生产许可证目录
附件2:
附件3:。
农业部公告第1347号――关于给28家兽药生产企业核发《兽药GMP证书》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1347号――关于给28家兽药生产企业核发《兽药GMP证书》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2.25
•【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347号
•【施行日期】2010.02.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部公告
(第1347号)
根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依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经现场检查及审核,现批准浙江惠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22家兽药生产企业为兽药GMP企业,南京梅里亚动物保健有限公司等6家兽药生产企业通过兽药GMP复验,并核发《兽药GMP证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兽药GMP合格企业名录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医[2006]20号
第十三条 本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一般一 年召开一次, 讨论并决定本专委会的工作方针和
( 国内外社会 团体、 三) 企业或个人 的资助
和捐 赠 ;
任务 ; 审查本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 制定和修改 本专委会章程 ; 选举和罢免委员。 第十 四条 常务 委员 会议 和 主任 委员 办 公 会议不定期召开 , 研究重大问题 , 决定重大事项。
够, 执行上仍存在偏差。为维护兽药管理政策的 严肃性 ,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农业部第 50号公告和《 6 关于清查 金刚烷胺 等抗病毒 药物的紧 急通知》 农 医发 (
一
、
三、 根据 农业 部第 4 6号公 告规 定 , 入 2 列
《 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 目录》 且 原地 、 方产品批准文号仍在有效期 内的 G P企业产 N
一
4 一 8
中国饲料添加剂 ・
20 年第 7 ( 06 期 总第 4 期 ) 9
利益和损害本专委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 或者有其 开 , 其决议应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 常务委 它严重违反本专委会章程的行为, 经本专委会全 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 , 全体 委员会 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协会备案后 , 以除 议、 予 常务委员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全体委员会议 、 常务委员会议应
( 其它收人。 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专委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本专委会第三届全体 会议讨论通过 , 并经协会核准之 日 起生效。
有三分之二 以上 的委员、 常务委员到会方能召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 O O六年 六月十 二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81号)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年(卷),期】2022()9
【摘要】为进一步完善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监管,我部修订了《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GMP证书》样式,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启用,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总页数】1页(P94-94)
【作者】无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农业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公布《中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595号公告)
3.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第6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7号(鼓励饲料、饲料添加剂新品种开发和研制,农业农村部建立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审批咨询服务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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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452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
农业部公告第452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1.18•【文号】农业部公告第452号•【施行日期】2005.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公告(第452号)为加强兽药生产管理,规范兽药生产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现就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已取得《兽药GMP证书》的兽药生产企业,需于2005年3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办理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手续。
鉴于《兽药生产许可证》证号与产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序号为同一编号,因此逾期未换证的,不受理其新增产品批准文号的注册申请。
二、《兽药生产许可证》于2004年11月1日有效期满但尚未取得《兽药GMP 证书》的兽药生产企业,需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办理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
三、《兽药生产许可证》证号编制格式为:年号(4位数字)+企业所在地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序号(2位数字)+企业序号(3位数字)。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省份│序号│省份│序号┃┠─────────┼───────┼─────────────┼───────┨┃北京市│01│湖北省│17┃┠─────────┼───────┼─────────────┼───────┨┃天津市│02│湖南省│18┃┠─────────┼───────┼─────────────┼───────┨┃河北省│03│广东省│19┃┠─────────┼───────┼─────────────┼───────┨┃山西省│04│广西壮族自治区│20┃┠─────────┼───────┼─────────────┼───────┨┃内蒙古自治区│05│海南省│21┃┠─────────┼───────┼─────────────┼───────┨┃辽宁省│06│四川省│22┃┠─────────┼───────┼─────────────┼───────┨┃吉林省│07│重庆市│23┃┠─────────┼───────┼─────────────┼───────┨┃黑龙江省│08│贵州省│24┃┠─────────┼───────┼─────────────┼───────┨┃上海市│09│云南省│25┃┠─────────┼───────┼─────────────┼───────┨┃江苏省│10│西藏自治区│26┃┠─────────┼───────┼─────────────┼───────┨┃浙江省│11│陕西省│27┃┠─────────┼───────┼─────────────┼───────┨┃安徽省│12│甘肃省│28┃┠─────────┼───────┼─────────────┼───────┨┃福建省│13│青海省│29┃┠─────────┼───────┼─────────────┼───────┨┃江西省│14│宁夏回族自治区│30┃┠─────────┼───────┼─────────────┼───────┨┃山东省│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1┃┠─────────┼───────┼─────────────┼───────┨┃河南省│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81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变更等有关工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81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变更等有关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81号•【施行日期】2016.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81号为进一步做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工作,现就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变更等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关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变更内容、办理程序和要求(一)变更内容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向我部申请变更产品批准文号批件上的相关信息。
1.实际生产地址未发生改变,仅兽药生产企业名称或生产地址域名发生改变的;2.品种编号未发生改变,仅执行的兽药质量标准中兽药产品通用名称或者同一规格描述方式发生改变的;3.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和品种编号未发生改变,仅规格发生改变的;4.除商品名称外,其他仅需变更产品批准文号批件中相应事项、不需重新核发产品批准文号的。
(二)办理程序和要求1.兽药生产企业名称、兽药产品通用名称等有关信息批准变更后,我部将及时更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系统中的数据库信息。
2.申请人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系统企业端“已批准”项目中选择拟变更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点击“变更申请”,系统将自动呈现可变更事项及其相关说明,填写申请表,在线提交给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同时打印系统生成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原件一同报送至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如系统自动呈现的变更事项描述与实际不符,请及时与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联系,暂缓提交申请。
3.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受理后,我部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
除变更事项外,其他批准信息不变,变更后的批准文号批件有效期为本次变更批准日期至原批准文号批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二、关于同一生产许可证下多生产地址生产相同产品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的办理要求(一)多生产地址首次同时申请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GMP生产线名录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GMP生产线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11.08•【文号】农办牧〔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GMP生产线名录的通知农办牧〔202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进一步规范兽药GMP 生产线命名及兽药生产许可范围名称,我部组织修订了《兽药GMP生产线名称表》,形成《兽用中药、化学药品类GMP生产线名录》(附件1)、《兽用生物制品类GMP生产线名录》(附件2),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20号)发布的《兽药GMP生产线名称表》同时废止。
附件:1.兽用中药、化学药品类GMP生产线名录2.兽用生物制品类GMP生产线名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1年11月8日附件1兽用中药、化学药品类GMP生产线名录序号生产线名称备注1粉剂适用于无微生物限度检查要求的内服化药粉剂、化药可溶性粉2粉剂(D级)适用于有微生物限度检查要求的内服化药粉剂、化药可溶性粉3散剂适用于内服散剂、中药可溶性粉、微粉剂4锭剂5预混剂适用于非发酵类预混剂6发酵预混剂(产品通用名称)适用于发酵类预混剂7片剂序号生产线名称备注8颗粒剂9胶囊剂10丸剂11口服溶液剂12口服溶液剂(激素类)13口服糊剂14口服酊剂15吸入麻醉剂16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17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吹灌封)序号生产线名称备注18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预灌封)19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激素类)20最终灭菌大容量非静脉注射剂21最终灭菌大容量非静脉注射剂(非PVC多层共挤膜)22最终灭菌大容量非静脉注射剂(吹灌封)23最终灭菌大容量非静脉注射剂(激素类)24最终灭菌大容量静脉注射剂序号生产线名称备注25最终灭菌大容量静脉注射剂(非PVC多层共挤膜)26最终灭菌大容量静脉注射剂(吹灌封)27非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28非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激素类)29非最终灭菌大容量注射剂30粉针剂31冻干粉针剂32冻干粉针剂(激素类)33最终灭菌乳房注入剂序号生产线名称备注34最终灭菌子宫注入剂35非最终灭菌乳房注入剂36非最终灭菌子宫注入剂37滴眼剂38眼膏剂39无菌原料药(产品通用名称)40非无菌原料药(产品通用名称)适用于法定兽药质量标准规定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的兽药制剂的原料药,其精烘包工序可在一般区41非无菌原料药(D级,产品通用名称)适用于除“法定兽药质量标准规定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的序号生产线名称备注兽药制剂的原料药”外的其他非无菌原料药,其精烘包工序应按D级洁净区要求设置42消毒剂原料药(产品通用名称)43外用杀虫剂原料药(产品通用名称)44中药提取(产品通用名称)适用于具备中药提取能力且生产有国家标准的中药提取物45消毒剂(固体)适用于含氯和非氯消毒剂,消毒片剂归消毒剂(固体)管理46非氯消毒剂(固体)适用于非氯固体消毒剂序号生产线名称备注47消毒剂(液体)适用于含氯和非氯液体消毒剂48非氯消毒剂(液体)适用于非氯液体消毒剂49消毒剂(液体,D级)适用于手术器械消毒、乳头浸泡消毒以及有微生物限度检查要求的含氯和非氯液体消毒剂50非氯消毒剂(液体,D级)适用于手术器械消毒、乳头浸泡消毒以及有微生物限度检查要求的液体非氯消毒剂51外用杀虫剂(固体)52外用杀虫剂(挂片)53外用杀虫剂(液体)序号生产线名称备注54外用杀虫剂(液体,D级)适用于有微生物限度检查要求的外用杀虫剂55搽剂56蚕用溶液剂57蚕用胶囊剂58滴耳剂59耳用乳膏剂60外用软膏剂61外用乳膏剂62曲剂63栓剂序号生产线名称备注64阴道用海绵(激素类)65阴道用缓释剂(激素类)注:1.根据兽药的特性、工艺等因素,经评估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供多产品共用的,生产线名称之间可用“/”分割,例如粉剂/预混剂;不存在共用的,生产线名称之间以“、”分割。
农业部公告第898号--关于兽药生产许可证目录等
农业部公告第898号--关于兽药生产许可证目录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31•【文号】农业部公告第898号•【施行日期】2007.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公告(第898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要求,经审核,现核发齐齐哈尔市双富兽药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兽药生产许可证》(附件1),有效期为5年;同意罗定市皇家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生产许可证内容变更(附件2)和临沂市乐邦兽药饲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5家兽药生产企业名称变更(附件3)。
特此公告附件:1.兽药生产许可证目录2.兽药生产许可证内容变更目录3.兽药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目录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1兽药生产许可证目录┌──┬─────────────────┬─────────┬────┬─────┐│序号│许可证号│企业名称│ 有效期│备注│├──┼─────────────────┼─────────┼────┼─────┤│1│(2007)兽药生产证字08034号│齐齐哈尔市双富兽药│5年│新建企业││││有限公司│││├──┼─────────────────┼─────────┼────┼─────┤│2│(2007)兽药生产证字03117号│河北皓海生物科技有│5年│新建企业││││发公司│││├──┼─────────────────┼─────────┼────┼─────┤│3│(2007)兽药生产证字11061号│浙江来益生物技术有│5年│新建企业││││限公司│││├──┼─────────────────┼─────────┼────┼─────┤│4│(2007)兽药生产证字05019号│内蒙古天使动物保健│5年│新建企业││││品有限责任公司│││├──┼─────────────────┼─────────┼────┼─────┤│5│(2007)兽药生产证字30006号│宁夏金牧动物药业有│5年│新建企业││││限公司│││├──┼─────────────────┼─────────┼────┼─────┤│6│(2007)兽药生产证字30007号│宁夏大北农科技实业│5年│新建企业││││有限公司│││├──┼─────────────────┼─────────┼────┼─────┤│7│(2007)兽药生产证字06048号│丹东岳华动物药品有│5年│新建企业││││限公司│││├──┼─────────────────┼─────────┼────┼─────┤│8│(2007)兽药生产证字19095号│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5年│新建企业││││司│││└──┴─────────────────┴─────────┴────┴─────┘附件2兽药生产许可证内容变更目录┌───┬─────────────┬───────────┬────┬───────┐│序号│许可证号│企业名│ 有效期│内容变更│├───┼─────────────┼───────────┼────┼───────┤│1│(2007)兽药生产证字19060号│罗定市皇家动物药业有限│5年│增加范围││││公司│││├───┼─────────────┼───────────┼────┼───────┤│2│(2007)兽药生产证字22075号│四川永久畜牧药业有限公│5年│增加范围││││司│││├───┼─────────────┼───────────┼────┼───────┤│3│(2007)兽药生产证字10001号│中牧南京实业公司动物药│5年│增加范围││││品厂│││├───┼─────────────┼───────────┼────┼───────┤│4│(2007)兽药生产证字09018号│上海申亚动物保健品有限│5年│增加范围││││公司│││├───┼─────────────┼───────────┼────┼───────┤│5│(2007)药生产证字17009号│武汉农大生物科技有限公│5年│增加范围││││司│││├───┼─────────────┼───────────┼────┼───────┤│6│(2007)兽药生产证字01032号│北京市兽医生物药品厂│5年│增加范围│││││││├───┼─────────────┼───────────┼────┼───────┤│7│(2006)兽药生产证字03098号│河北利华药业有限公司│5年│变更法人│││││││├───┼─────────────┼───────────┼────┼───────┤│8│(2006)兽药牛产证字03068号│河北京科动物药业有限公│5年│变更法人││││司│││├───┼─────────────┼───────────┼────┼───────┤│9│(2005)兽药生产证字16001号│濮阳泓天威药业有限公司│5年│变更法人│││││││├───┼─────────────┼───────────┼────┼───────┤│10│(2006)兽药生产证字19045号│丽珠集团新北江制药股份│5年│变更法人││││有限公司│││├───┼─────────────┼───────────┼────┼───────┤│1l│(2006)兽药生产证字15153号│潍坊益康原药业有限公司│5年│变更企业生产地││││││址│├───┼─────────────┼───────────┼────┼───────┤│12│(2005)兽药生产证字20009号│广西中和元华药业有限公│5年│变更企业注册地││││司││址│└───┴─────────────┴───────────┴────┴───────┘附件3兽药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目录┌──────────────┬──────────┬────┬──────────┐│许可证号│企业名称│ 有效期│原企业名称│├──────────────┼──────────┼────┼──────────┤│(2006)兽药生产证字15159号│临沂市乐邦兽药饲料科│5年│临沂市丝绸公司蚕药厂│││技发展有限公司│││├──────────────┼──────────┼────┼──────────┤│(2005)兽药生产证字18004号│岳阳市九鼎科技有限公│5年│岳阳市九鼎科技有限公│││司兽药分公司││司│├──────────────┼──────────┼────┼──────────┤│(2005)兽药生产证字28006号│甘肃武威新天马制药有│5年│甘肃武威天马药业有限│││限责任公司││责任公司│├──────────────┼──────────┼────┼──────────┤│(2006)兽药生产证字19004号│广东燕唐生物科技有限│5年│广东燕塘兽药有限公司│││公司│││├──────────────┼──────────┼────┼──────────┤│(2006)兽药生产证字16085号│天一诺法维它(商丘)生│5年│中加合资天一诺维他( │││物科技有限公司││商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农业部关于加强兽药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识加强兽药行业管理工作在积极发展现代农业 , 扎 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中的重要作用 , 不断增 强责任感和 紧迫感 , 以对人 民群众高度 负责 的态 度, 扎实做好兽药行业管理工作。加强兽药行业管 理, 要立 足于养殖业 的健康发展 , 保证动物产品有 效供 给 ; 强 化 兽药 残 留危 害控 制 , 护 广 大 人 民 要 维 群众身体健康 ; 要加强对兽药研制 、 生产 、 经营和使
一
完善兽药行政审Βιβλιοθήκη 制度和审批程序 , 健全 “ 地方审
查 、 一受 理 、 术检 验 、 家审评 、 政 审批 ” 统 技 专 行 的制 度 , 立各 环节独 立运 行 、 负 其责 、 互监 督 的工 建 各 相
作机制 。建立健全兽药行政审批责任制 , 建立 日 常 督 察 和责 任 追究 制 度 。严 格 执 行 兽 药 行政 审批 规 章制度和程序 , 大力推进 电子政务和兽药信息平 台 建设 , 推进兽药行业政务公开, 时准确公布行政 及
近年来 , 国兽 药 行 业 迅 速 发 展 , 药 生 产 逐 我 兽 用 环 节 的监 管 , 决 淘 汰违 规 企业 和 非 法 产 品 ; 坚 要
促进兽药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 , 推动兽药产业规范 健康 发展 。
二、 规范 兽药行 政 审批行 为
步规范 , 兽药市场整顿初见成效 , 兽药使用监管力
维普资讯
・
5 2・
中国兽药杂志
20 ,18 :1~ 3 农业部兽医局 0 74 ( )5 5/
产许可证》 。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不 良信用记录制 度, 不断 强化企业 守法 经营 意识 。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16•【文号】农医发[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近年来,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照我部统一部署,积极履行兽药监管职责,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日常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格监督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当前兽药质量安全问题仍然突出,兽药监管任务依然艰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要求,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特殊商品,是养殖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和养殖业健康发展,事关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站在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兽药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扎实的作风,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狠抓落实,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一)扎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要强化源头治理,严格兽药市场准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监管措施,全面加强兽药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日常监管。
严格执行兽药行政审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把审核审批关。
建立完善日常巡查、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等制度,多层次、多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得到有效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兽药GM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兽药GM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29•【文号】农办医〔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兽药GM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医〔20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进一步加强兽药GMP检查员管理,规范兽药GMP检查员有关公务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规定,我部对《兽药GMP检查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兽药GMP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GMP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管理,规范有关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兽医局负责检查员的遴选、培训和监督管理,农业部兽药GMP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GMP办公室)承办具体事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检查员,是指根据本办法聘任并委派,对申请兽药GMP 检查验收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的人员。
第二章检查员的聘任和解聘第四条检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二)具有与兽药监督管理或兽药生产和检验相关的5年以上工作经历;(三)具有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四)掌握有关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五)熟悉兽药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六)熟悉兽药质量管理基本理论,掌握有关产品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七)掌握检查验收方法和评定标准,能够结合产品特点对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能力进行检查;(八)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在职;担任组长的检查员需具备2年以上检查员资格,且原则上参加不少于12个兽药生产企业的GMP检查验收工作;(九)服从安排,能胜任并积极参加现场检查工作;(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
国务院:兽药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将进行后置审批
动保资讯※行业和政府动态国务院:兽药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将进行后置审批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再次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其中,涉及两项有关农业部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的管理方式转变。
据了解,本次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主要集中在生产经营服务领域,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等,其中涉农生产经营领域的,包括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等。
分析指出,上述变化是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这些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有利于推进创业投资便利化,释放就业创业创新活力,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摘编自:中国畜牧兽医报2014-08-20)畜牧业提档升级凸显六大成效坚持“四位一体”,综合施策,统筹推进,是青海推动生态畜牧业建设向纵深推进的有效手段,是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抓手。
饲草料产业夯实了畜牧业发展基础,草原生态保护奖补机制建立了生态安全屏障,游牧民定居工程推动了牧区新型城镇化建设,生态畜牧业建设成功探索出了“股份制”、“联户制”、“大户制”、“代牧制”等适合不同地区的建设模式,创新了草地畜牧业发展方式,为深化牧区改革、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不竭动力。
一是牧民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
全省961个生态畜牧业合作社入社牧户达11.5万户,占建设村牧户总数的63%,牧户入社率达72.5%。
累计整合牲畜1015万头只,整合率达到67.8%,整合草场2.56亿亩,整合率达到66.9%,加快了分散经营方式向集约化经营方式转变,规模效应逐渐显现。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48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48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0.12.15
•【字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48号
•【施行日期】2020.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48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5〕11号)规定,经现场检查及审核,乾元浩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生物药厂符合兽药GMP要求及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条件,现核发《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详见附件1。
经审核,河南河南天昊鸿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符合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条件,现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详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兽药GMP及生产许可证目录
2.兽药生产许可证目录
2020年12月15日附件1
兽药GMP及生产许可证目录
附件2
兽药生产许可证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农牧业厅兽药GMP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农牧业厅兽药GMP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5.04.07•【字号】•【施行日期】2015.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农牧业厅兽药GMP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将“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自2015年2月24日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5〕1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许可事项下放衔接工作,保证稳步衔接、平稳过度,决定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兽药GMP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兽药GMP工作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兽药GMP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兽药GMP工作委员会是自治区主管兽药GMP检查验收等工作的协调机构。
负责全区兽药GMP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兽药GMP检查验收的工作安排,兽药GMP检查员的遴选入库、选派、培训及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兽药GMP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主任:许燕辉自治区农牧业厅副厅长副主任:蔚杰自治区兽医局副局长包玉山自治区兽医局副局长王俊平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希日莫自治区兽药监察所所长委员:任万军农牧业厅医政药政处副处长张玉光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乌日罕自治区兽药监察所副所长金雄自治区兽药监察所副所长兽药GMP工作委员会下设兽药GMP办公室主任:蔚杰(兼)副主任:任万军(兼)工作人员:杨冬梅廉茵刘迎贵张辉娄明星郭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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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衔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
【发文字号】农办医[2015]11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5.03.20
【实施日期】2015.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衔接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要求,“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以下简称许可事项)自2015年2月24日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为切实做好许可事项下放衔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许可事项承接工作
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行政许可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部门、
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工作经费,确保许可工作顺利进行。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参照农业部公告第1704号以及我部建立的许可事项有关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发布办事指南,完善制度内容,规范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审批工作。
要尽快建立省级兽药GMP检查员库,健全完善兽药GMP 检查员队伍,夯实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基础。
二、认真做好许可事项衔接工作
自2015年2月24日起,我部停止受理许可事项申请,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承接许可事项申请的受理、材料审查、现场审核及许可证核发等具体工作;对2015年2月24日前已受理尚未办结的,我部将于2015年3月31日前把申请材料、办理进展情况及有关文件资料转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组织按时完成后续办理工作。
三、严格落实许可事项受理要求
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许可事项受理关,对兽药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注销以及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企业,应按照新建企业受理申请,并严格执行我部公告第1708号规定。
对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因故不能按期复验的,企业应在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期申请,报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审查同意的,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书面回复。
复验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回复文件要同时抄报我部兽医局和兽药GMP办公室。
四、严格执行许可事项技术审查
在开展许可事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等工作时,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
要选派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熟练的专家从事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确保技术审查标准的统一性和审查尺度的一致性。
对2018年2月24日前
新建兽药生产企业、所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和兽用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兽药GMP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组组长应从我部兽药GMP检查员库组长人员中选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