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害人可以选择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内进行赔偿的批复
精神抚金在交强险内赔付的起诉状
起诉状原告:XXX被告:XXX保险公司一、原告为XXX,男,XXX,唯一识别信息号码为XXX,住宅区域为XXX。
二、被告XXX保险公司是一家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的资质。
三、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省XX市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对方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向本市交通警察部门申请了交通事故赔偿。
四、经过调查比对,交通警察部门认定本起交通事故责任系对方全责,并对原告进行了医疗鉴定。
鉴定结论为:头部受伤,颈部受伤,全身软组织损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原告有权获得相关赔偿。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逝去,或者致人身伤害的,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是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强制保险,对符合规定的赔付范围应当给予赔偿。
六、原告依法对XXX保险公司进行了交强险赔付申请,被告XXX保险公司未履行应尽的赔付责任。
七、鉴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XXX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医疗费XXXX元、误工费XXXX元、护理费XXXX元、精神抚慰金XXXX元,共计XXXX元。
2、由被告XXX保险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特此请求。
原告: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尊敬的法院:由于对方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我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遭受了严重的人身伤害。
事故发生后,我进行了全面的医疗治疗,并经过了专业的医疗鉴定,证实了头部受伤、颈部受伤以及全身软组织损伤等严重伤情。
然而,我所依赖的强制保险交强险,却未能如期给予应有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交强险是一项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制保险。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情况,交强险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我所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严重伤情,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
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
精神抚慰⾦的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精神抚慰⾦是在受到⼈为伤害后,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的赔偿⾦额。
在法律中法规是对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等有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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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及法律依据1、2001年3⽉10起施⾏的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规定“⾃然⼈因下列⼈格权利遭受⾮法侵害,向⼈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命权、健康权、⾝体权;……”、第⼋条规定“因侵权致⼈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民法院除判令侵权⼈承担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
”2、2004年5⽉1⽇实施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因⽣命、健康、⾝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起诉请求赔偿义务⼈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条规定“受害⼈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向⼈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的,适⽤《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部分地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相关标准1、内蒙古⾃治区公安厅下发的2004年《内蒙古⾃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和计算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额酌情给付。
死者近亲属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总数50000元以下的⾦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协商处理。
(⼆)当事⼈⾝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
(三)当事⼈⾝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按照总数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额酌情给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有没有必要买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有没有必要买保险期间内,驾驶人在开车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那么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有没有必要买?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有没有必要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也就是说,一般只有诉讼才有。
关键是:根据当下的实践和判例,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主要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一般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一般在5万以内,很少超过11万,相当于交强险已经覆盖了这笔赔偿费用,所以,投保“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就是给保险公司送钱,完全没有必要。
二、什么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保险期间内,驾驶人在开车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精神抚慰金赔偿包括一般性的精神损害,以及严重的精神损害。
一般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可以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以及2000元。
严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可以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以及1万元。
如果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以及荣誉权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过错程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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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驾驶人在开车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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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2023
【导言】车祸是一种常见的交通事故,不仅会给受害者身体带来伤害,还有可能对其精神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
在赔偿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包括精神损害的程度、持续时间、对受害者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等。
今天我们就来关注一下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正文】一、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定义车祸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在车祸事件中遭受到的精神上的创伤和压力,这种损害通常并不是直接可见的,但却对受害者的生活、工作和人际关系造成了重大影响。
在法律上,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种特殊的赔偿金,被视为对受害者精神上痛苦和烦恼的补偿。
在确定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时,通常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以保证赔偿金的公平与合理性。
二、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1. 受害者精神损害的程度车祸精神损害的程度可以根据受害者的精神状态和行为改变来判断。
通常而言,如果受害者出现了焦虑、抑郁、恐惧等症状,或者在社交、工作等方面出现了明显的改变,都可以视作精神损害的一种表现。
根据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法律可能会给予相应的抚慰金赔偿。
2. 精神损害的持续时间在确定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时,还需要考虑精神损害的持续时间。
如果受害者的精神损害持续时间较长,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了持续的负面影响,那么相应地,赔偿金的数额可能会更高。
3. 对受害者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另外,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还需要考虑对受害者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
如果受害者因精神损害导致日常生活和工作受到了明显的影响,那么赔偿金的数额可能会相应增加。
4. 医疗证明和鉴定如果受害者主张遭受车祸精神损害,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鉴定。
根据医生的诊断和鉴定结果,法律会更加客观地评估受害者的精神损害情况,从而确定抚慰金的赔偿标准。
三、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程序1. 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如果受害者认为车祸导致了精神损害,并希望获得相应的抚慰金赔偿,通常需要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法发〔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14号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扩大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为依法充分保障公民权益,妥善处理国家赔偿纠纷,现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意义现行国家赔偿法与1994 年国家赔偿法相比,吸收了多年来理论及实践探索与发展的成果,在责任范围和责任方式等方面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完善和发展,有效提升了对公民人身权益的保护水平。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要充分认识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该项制度作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正确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申请,妥善化解国家赔偿纠纷,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严格遵循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赔偿原则。
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得扩大或者缩小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得增加或者减少其适用条件。
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之法律适用
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之法律适用案件1【主要案情】高某酒后驾驶,行经须减速让行路段未减速,直接冲撞人行道上的梁某,致其二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被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之后,梁某向法院起诉高某,要求高某赔偿其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
高某对其他赔偿项目都予以认可,唯独拒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其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内容,刑事案件被害人之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争议焦点】刑事被害人之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判解分析】审判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争议的焦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已经明确指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既然连受理都不予受理的话,更不用谈什么承担赔偿的问题,而且通过刑罚已足以体现对受害人的精神慰藉。
因此,应当驳回梁某要求高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最高院的上述批复存在不合理之处。
通常情况下,犯罪只是民事侵权行为严重化的结果。
既然行为性质及危害结果均较轻的民事侵权行为都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则行为性质及危害结果均较重的刑事犯罪行为没有理由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况且,刑罚只能是惩罚犯罪分子已成事实的犯罪行为,并不能代替赔偿被害人之精神损害。
因此,为全面保护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支持梁某要求高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
通常理解,精神损害是指对自然人精神活动的损害。
受害者或其近亲属因其人身权利等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伤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加害人赔偿一定数额的金钱,则称为精神损害赔偿费,或称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强险责任限额中优先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收稿日期:2012-11-08作者简介:冯思婕(1988-),女,上海人,硕士,从事法律与金融研究。
交强险责任限额中优先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冯思婕(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辆的拥有量日益攀升,人们已习惯将其作为出行的重要工具,但机动车在为人们提供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快速增长的事故发生率。
为了避免因肇事方财力有限而使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赔偿,防止给社会造成不安定的因素,影响社会的稳定,交强险制度应运而生。
2006年7月1日交强险正式实施,在其法定赔偿范围中,首次纳入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条文表述可见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第2款,该条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种对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扩大,无疑能使受害人的权益在法律上得到更为全面的保护。
然而,在实际案件中,投保人通常会考虑到交强险在人身伤残或死亡的赔付上有限额规定,为求足额赔付而又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当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并存,且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的总计超过了交强险责任限额时,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优先赔付就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和法律适用上的难点。
商业三责险不同于交强险,它以盈利为目的,故保险公司通常对精神损害赔偿设定了障碍条款,对于受害人来说,当无法在商业三责险中寻求精神损害赔偿时,交强险的赔付顺序直接决定着获得理赔的最终金额。
二、三种处理方法及评析(一)交强险的精神损害赔偿后于物质损害赔偿这一观点被保险公司及其他利益集团所普遍接受,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8年印发的《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更成为其观点的支持和依据,该文件在“赔款计算”第(7)项中规定,“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2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向各位通报《解释》的有关情况。
一、《解释》制定的背景精神损害赔偿是体现宪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现了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
贯彻落实好这项制度,妥善化解国家赔偿纠纷,兑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成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
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施以来,因缺乏较为明确的规范意见,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一定争议。
2014年7月,我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理解适用该条款,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随着最近几年呼格吉勒图、聂树斌、五周(周继坤等五人)、张玉环案等一些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及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有的地方法院在部分重大刑事冤错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对《意见》的参考标准亦有所突破。
近年来,党中央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力度不断加大。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地发挥国家赔偿审判职能作用,落实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对原有《意见》进行了细化、修改,并多次向各有关部门、法学及精神卫生方面的专家学者、一线法官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解释》。
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
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 2012年9月27日10:19 ] 来源:[ 江苏经济报 ] 李丽双击自动滚频[字体:大中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并存的情形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顺序如何确定,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当事人会遇到的法律问题。
最高法院在《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中答复如下:《机动车交强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
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依据上述规定,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并存的情形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其有选择权。
若原告没有进行选择,则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
依据交强险条款第8项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项下应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
在商业三责险中往往约定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障碍条款,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所以,一般情况下,原告方均会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商业三责险对交强险未能赔足的实际损失再进行赔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概都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是否会对原告方的利益产生影响?举一案例:原告任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其伤情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任某在交通事故中与肇事方各负事故同等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2000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伤残赔偿费用共计200000元。
若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则原告可获得的赔偿总额是155000元;若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则原告任某可获得的赔偿总额是161000元,两种情况的赔偿金额相差6000元。
赔偿差额产生的原因在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属于保险标的范围,是否可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属于保险标的范围,是否可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属于保险标的范围,是否可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这个是困扰很多人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到下文去了解详细情况!【案情】2013年4月16日,巴士公司就所属某客车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以及死亡伤残赔偿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
保险期间自2013年4月22日零时起至2014年4月21日24时止。
2013年11月2日19时15分许,该保险车辆发生了致行人黄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3年11月21日,武夷山市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马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马某与受害人家属在武夷山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同意赔偿黄某的亲属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85262.57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万元。
武夷山市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制发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内容进行了确认。
因马某系巴士公司雇佣的驾驶员且肇事车辆属于巴士公司所有,故巴士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支付了理赔款685262.57元。
后巴士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保险公司作出核定,但核定项目中不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认为原告驾驶员与被害人家属之间达成的协议没有保险公司的参与,不对保险公司产生约束力,保险免责条款约定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商业险赔偿范围,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审判】武夷山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原告巴士公司主动愿意承担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况下,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支付原告巴士公司赔付给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的优先地位——-以交强险套层法律关系为视角
1 . 丰 哇 膪 赔偿司法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
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 诉讼终结后又基 于同—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人民法院
尚未“ 出生” , 因此《 道路交通法》 是为后续立法做铺垫。 2 0 O 6 年为配合交强险普遍推行和出台了《 机动车交通事
【
摘要: 2 0 0 6 年出台 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壬 主 开了 机动- g 交强险制 度的大幕, 随 后
l 制定的《 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首次 将精 神损害赔 偿纳入到交 强险 保障范围 之下。 但是 l 作为交强险补充的 机动车商业三责险 却始终 拒绝赔偿精神损害。那么 在两 种保险同 时存在的情况下, l 如何处理精神损害赔偿呢?无论从立法、 司法还是交强险法 律关系 的角 度分析, 都可以 得出 精神损害
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该条例将交强险赔偿限额划分为 两大类(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 三大项限额。与此同时, 作 为操作细则和规亨 + 1 呆 险人与 T 1 呆 险人具: 体权利义务的“ 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由保险业行业 协会统一 制定, 供各保险公司统一使用。在签订交强险合同之后, 该条款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和法律相同的约束力。该条 款第八条详细规定了交强险赔偿三大项限额的具体项目,
0 0 0 元, 那么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对精神损失抚
在因为赔付先后顺序的不同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激烈 冲突白 勺 J 隋况。—般而言经法院或者仲裁裁判, 抑或是经调 解、 和解达成有效协议 , 赔偿义务都是十分明确且需要一
慰金赔偿顺位的安排就会影响商业三责险最终承担赔偿
责任的大小。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商业三责险需要
交强险优先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交强险优先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交强险优先赔偿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最新实施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投保车辆同时有商业险和交强险的情况下,先由承保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商业险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一、交强险优先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交强险中是主张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已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第三部分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交强险条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根据2008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2008]民一他字第25号)中表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三、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是什么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后能否追偿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后能否追偿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追偿的,在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无论参保人有没有过错,造成的损失都有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参保人是因为抢劫等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保险公司预先垫付后,可以向当事人追偿,下面就由我为您介绍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后能否追偿。
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后能否追偿在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就应该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交强险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三、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凡是造成本车人员、第三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都属交强险赔偿范围内。
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死亡伤残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24•【文号】法释〔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3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未同时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
经释明后不变更请求,案件审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赔偿义务机关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以同时认定该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
但是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该公民不存在精神损害,或者认定精神损害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四条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并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精神抚金在交强险内赔付的起诉状
精神抚金在交强险内赔付的起诉状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王某某,下面我要就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内赔付的问题向贵院提起诉讼。
一、案情简介我在某月某日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了财产损失和身体伤害。
事故责任方已经承认了完全责任,根据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他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我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然而,当我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要求时,保险公司却以交强险不包含精神抚慰金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
我认为这种拒绝是违反法律的,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精神抚慰金,以维护我的正当权益。
二、事实和理由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交强险是一种基本的强制性车辆保险,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财产和人身安全受到损失时的合法权益。
2.精神抚慰金是一种补偿交通事故受害者受到的心理伤害的赔偿金,是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方式。
当前法律法规并未明确交强险是否包含精神抚慰金,但在实践中,不同法院已经有多次判决认定,精神抚慰金属于合理的赔偿范畴之内。
3.根据交通事故理赔案例和法律解释,精神抚慰金是为了弥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心灵上的苦难和痛苦。
虽然在物质上无法直接补偿,但精神抚慰金是合理的,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获得普遍认可。
4.由于被告负有完全责任,我在事故中不仅遭受了身体伤害,也受到了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
这种精神上的痛苦,给我正常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给我的家庭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
我有权获得精神抚慰金的合理补偿。
三、诉讼请求我要求贵院对本案作出以下判决:1.确认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行为违反了我的合法权益。
2.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作为精神损害赔偿。
3.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我要求贵院可以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特此请求。
为什么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赔偿金
Learning must be like a bee, plucking many flowers in order to produce hone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为什么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赔偿金因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已经明列“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保险责任。
年施行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请求权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使精神损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有了法律依据。
一、为什么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赔偿金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时有受害方请求赔偿的各项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的情形,因商业三者险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往往要求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赔付其精神损害。
2012年施行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请求权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使精神损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有了法律依据。
但对“优先赔偿”的理解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精神抚慰金在总损失中的比例予以优先赔付;另一种观点认为:精神抚慰金应当单列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优先赔付。
法院判决支持了第二种观点。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使被害人的人格权等遭受侵害时,赔偿义务人依法应承担向赔偿权利人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责任。
其针对的仅是受害人心理和肉体上的无形痛苦,不同于一般的物质损失。
其功能在于消除和减轻权利人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和抚慰受害人的哀怨情绪,同时惩罚和制裁不法行为。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经历了一个由粗到细、由简至详的立法过程。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明确将精神损害作为人身权益损失中的单项列出,交强险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言而喻。
《解释》第十四条亦对此予以了明确。
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在法律层面上都表现了一定的财产补偿性。
当精神权利被抽象为法律权利时,精神权利在一定条件下能够为权利主体带来物质价值。
精神抚慰金相关法律规定
Seizing the opportunity and making quick decisions is the key to the success of modern enterprise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精神抚慰金相关法律规定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元四个等级。
?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从而造成的受害人精神上的挫折的,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是如何计算的?赔偿额度是多少?本文整理了精神抚慰金的相关法律规定,详情请看下文。
【精神损害抚慰金概念】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当身体、健康、生命权受到损害后,除应当赔偿其财产上的损失外,还应对其本人或亲属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抚慰的制度。
基本功能是填补损害、满足受害人的心理平衡,使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得以缓解或者消除,而不是以惩罚作为主要功能的。
【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中抚慰金适合于3个方面:一是对身体权侵害造成精神痛苦的;二是对健康权损害造成精神痛苦的;三是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的救济赔偿。
【交通精神抚慰金数额怎么确定】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主要考虑根据以下因素:(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交通事故律师提醒:损害赔偿要注意什么】在审判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的精神抚慰金时,一直存在有两大问题引发的争议。
而且,当前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也出现“三不统一”的情况。
首先是户籍不同赔偿标准不同,以上海法院为例,死亡精神抚慰金50000元,10级伤残5000元,9级伤残10000元等。
精神抚慰金标准
精神抚慰金标准
精神抚慰金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为了弥补受害人受到的精神伤害而支付给受害人的一定金额。
精神抚慰金的标准因地区、案件类型以及受害人的损失程度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精神抚慰金标准:
1. 民事案件:在中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精神抚慰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三万元。
2. 刑事案件: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精神健康,法院可以判决支付一定的精神抚慰金给受害人,具体金额由法院酌情确定。
3. 劳动争议: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对于雇主违法解雇、虐待、辱骂等侵害劳动者个人尊严的行为,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具体金额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酌情确定。
需要指出的是,精神抚慰金的标准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案件类型中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标准还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精神抚金在交强险内赔付的起诉状
精神抚金在交强险内赔付的起诉状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原告姓名)**,在此,我针对被告**(被告姓名)**关于交强险内赔付精神抚慰金的拒绝,依法向贵庭提起起诉,并就此提交以下事实和证据,希望法院能依法审理并给予合理判决。
一、基本事实和理由:1.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在**(日期)**,我正常行驶于**(事故地点)**,突然被被告**(被告姓名)**的车辆追尾。
此事故直接导致我的身心受到了严重伤害,给我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困扰。
2.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失:作为事故的受害者,我在事故中受伤严重,导致我经历了长时间的医疗治疗和康复过程。
医生诊断结果显示,我患有颈椎骨折、脊柱受伤以及其他多处软组织损伤,这给我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带来了长期影响。
在康复过程中,我不得不接受长时间的康复理疗和药物治疗,这增加了我的经济负担。
此外,由于这次事故造成了我身心的不适,我长时间处于沮丧、焦虑、恐惧等负面的情绪状态中。
我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睡眠质量也大幅度下降。
这些心理创伤对我的日常生活和生活质量造成了很大影响,严重干扰了我的社交和家庭关系。
3.精神抚慰金的合法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中明确规定了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
精神抚慰金是赔偿受害人在意外事故导致的精神损失方面的补偿。
我在此向法庭提出申请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是完全合法的。
二、相关证据:1.交通事故发生的现场照片和记录,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车辆受损情况。
2.医疗费用发票和病历记录,证明由此事故导致的身体损伤,以及我接受的相关医疗治疗和康复过程。
3.亲友和同事的证词,证明我因此事故而心理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和困扰。
4.近期的心理评估报告,证明我继续遭受着心理创伤,需要相应的精神抚慰。
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向法庭提出以下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我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相关支出,以及因身体伤害而导致的收入损失。
2.判决被告支付我由此事故导致的精神抚慰金,以补偿我因心理创伤而遭受的痛苦和困扰。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中如何分配(李 勇)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中如何分配李勇上传时间:2008-8-10交强险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以来,精神损害抚慰金首次被纳入交强险法定赔偿范围。
其赔付的标准一直是大家所关心的话题,也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最容易发生争议的地方,其中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赔付问题更是理赔中的盲区。
交强险是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已无争议。
但由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交强险范围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按序赔偿、比例赔偿或优先赔偿,却又成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新一轮的理赔争点。
以下就是笔者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
案例:驾驶员张某在对车辆购买保险时既投保了交强险,又在此基础上投保了1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现张某于08年1月(即交强险新标准实施前)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现在被害人家属要求张某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8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现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16万元,其中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理赔。
而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交强险条款的规定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赔偿,遂与保险公司产生较大分歧,诉之法院。
按照目前的理赔程序,应先办理交强险索赔手续,保险公司对于超出保额的事故只能按5万元满额赔付,但并没有列明死亡补偿金与精神抚慰金赔付次序的问题。
一般亡人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大多在15万元以上,如果交强险先赔付精神抚慰金则无异议,如果先满额赔付死亡补偿金,对于超出保额的精神抚慰金,在商业保险中却要遭到拒赔,那么这一部分的损失全由被保险人自已买单,对被保险人来说显然有失公平。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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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请示的复函
([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资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
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资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版)》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