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19年失业保险补偿金领取期限及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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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上海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上海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1. 上海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按照上海市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或不足三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实现自谋职业的本市大龄失业人员,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照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的标准按月给予就业岗位补贴,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2. 上海大龄再就业补贴金
2031上海大龄青年补贴标准:1010元/月。

【补充说明】:在申领大龄失业就业岗位补贴时候,还可以同时申领大龄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本市年满45周岁的男性或年满40周岁的女性登记失业人员;
2、申请前连续停止社会保险缴费6个月及以上,实现灵活
就业(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已经办理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3. 上海市大龄就业补助金
在申领大龄失业就业岗位补贴时候,还可以同时申领大龄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本市年满45周岁的男性或年满40周岁的女性登记失业人员;
2、申请前连续停止社会保险缴费6个月及以上,实现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已经办理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4. 上海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最新
上海大龄社保补贴申领条件和要求:
1、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020年上海失业金多少钱一个月

2020年上海失业金多少钱一个月

2020年上海失业金多少钱一个月根据上海市人社局最新发布,上海市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从1770元调整到1815元;青年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从1936元/月提高到1984元/月;对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进行上调,对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上调,对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上调,有效期至2021年,调整后上海失业金的领取标准为:1、领取失业金的时间为1-12个月的,每月可以领取1770元;2、领取失业金的时间为13-14个月的,每月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也就是1416元;3、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为第13-24个月领取标准的80%,也就是1133元。

此外,不同的失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能够领取失业金的时间也不一样,累计缴费时间越长,能够领取失业金的时间也越长。

上海失业金调整政策一、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从4月1日起,本市2019年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从1770元调整到1815元,增加45元。

具体调整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增加45元/月,调整为1815元/月。

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即1452元/月。

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即1162元/月。

二、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按照国家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本市对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一是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618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563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523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491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7044元/月、致残二级6599元/月、致残三级6195元/月、致残四级5810元/月。

上海社会保险法

上海社会保险法

上海社会保险法摘要:一、上海社会保险法概述二、上海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养老保险2.医疗保险3.失业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三、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监管四、上海社会保险法对市民的影响和意义五、结语正文:一、上海社会保险法概述上海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的地方性法规。

该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保障市民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标志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上海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养老保险上海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这一制度旨在确保职工在退休后能够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2.医疗保险根据上海社会保险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住院、门诊急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医疗费用。

此外,上海社会保险法还明确了医疗保险待遇与个人账户的关系,以及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

3.失业保险上海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补助和促进就业服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失业人员可以在失业期间得到一定的生活保障。

4.工伤保险上海社会保险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补助和工亡补助。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

5.生育保险根据上海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产假津贴和生育补助。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权益。

三、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监管为确保上海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上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加强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监管。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1995年修正)-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1995年修正)-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1995年修正)正文:----------------------------------------------------------------------------------------------------------------------------------------------------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1992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根据1995年8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三)外商投资企业;(四)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五)城镇私营企业;(六)国家机关、团体;(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按本办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中工作满一年,因下列原因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或工作关系并办妥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二)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三)企业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被精减的;(四)企业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关闭或停产而被精减的;(五)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六)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的;(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失业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四)滞纳金;(五)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地方财政补贴。

第五条单位每月应按上一年度本单位在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按其中方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下列规定列支:(一)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事业费中列支。

上海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上海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上海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上海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是指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后,当职工失业时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的一定期限内的经济帮助。

上海市作为我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政策也相对较为完善。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上海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由失业人员的缴费记录和个人月平均工资确定。

具体来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如下:1. 失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其个人月平均工资的80%,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0%。

- 达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不超过500%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其个人月平均工资的80%;- 达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00%以上不超过300%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其个人月平均工资的70%;- 达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以上不超过200%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其个人月平均工资的60%。

二、失业保险金的最高、最低限额上海市失业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为上年度上海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限额为上海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60%。

目前,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190元,因此失业保险金的最低限额为1314元。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上海市规定失业保险金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为24个月。

在此期间内,失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过程中,失业人员需要积极参加各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以提高再就业的机会。

上海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银行代发,即失业保险金直接打入失业人员指定的银行账户;另一种是通过社区或村委会代发,即失业人员到社区或村委会领取失业保险金。

上海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比较完善和明确,可以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和保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沪人社规〔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失业登记的对象范围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在本市的,可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

本通知所指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就业地或参保地在本市指劳动者无业前在本市办理过就业登记或参加过社会保险。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参照执行。

二、失业登记的办理渠道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劳动者可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线下渠道为街道(乡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失业登记工作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线上渠道为本市办理失业登记的网站、手机客户端、微信等应用平台,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设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等。

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失业保险是指国家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是对失业人员失去工资收入期间的一种临时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本条规定,当失业人员同时满足前述三个条件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案例】张三2017年6月大学毕业后,入职到某公司担任助理工程师,公司为张三办理了“五险”。

2018年3月,由于张三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张三向人社部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社部门告知其不符合领取条件,不得领取失业保险金。

【评析】“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之一,刚参加工作不满一年或虽满一年但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一年的,失业后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不过这里所说的“一年”,是指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而非连续缴满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编辑/黄 萌402558207@q q.c o m法系百家2019/13法 系 百 家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本案中,张三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至其离职时止,缴交失业保险费不满一年,不符合领取条件,因此,张三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案例】李四入职某电子公司有四年多了,经过再三考虑,李四决定回老家搞养殖,自己创业当老板,于是向公司递交了辞呈。

当李四向人社部门提出领取失业保险金时,人社部门告知其不符合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9年修订)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9年修订)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9年修订)(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及办事指南

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及办事指南

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及办事指南一、哪些人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都有哪些待遇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其部委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新政策、新举措,失业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展到所有城乡参保失业人员。

1. 前提条件:《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

2. 适用人群:共有3类失业人员。

一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合同到期未续签、正常解除合同、(人社部发〔2020〕被辞退、被开除等情形的失业人员;二是根据近期国家人社部、财政部《通知》40号),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三是根据人社部2020年3 月下发的人社厅发〔2020〕24号和省人社厅《关于推进“畅通领、安全办”提升失业保险服务质效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10号)规定,以前失业因超过60日申领时限未能领取失业金,且目前仍未就业的人员。

3. 享有待遇:失业人员有5项待遇。

一是失业保险金;二是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三是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四是“价格临时补贴”的政策。

且在2020年3月至6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高1倍发放。

二、超过60日申领期限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有何规定答:根据政策规定,以前失业因超过60日申领时限未能领取失业金,且目前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可线上提交申请;也可到户籍地或常住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按申领时失业金标准发放。

发放时限,按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核定。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是多少答: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时间,按其累计缴费时间核算。

满1年不满5年的,领金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5年不满10年的,领金期限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以上的,领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四、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多少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随最低工作标准调整而调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10号)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半年及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在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各区的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和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申请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二、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本市用人单位享受的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青年大学生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中止发放,补贴期限保留,发放时间顺延;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根据实际缴费额度按原比例计算。

三、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就业创业见习期限及生活费、带教费补贴期限顺延。

对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见习对象,就业见习基地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见习期未满的,给予就业见习基地剩余期限带教费补贴。

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

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

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一、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职工身份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所在地区最低工资的90%计发。

西安市2020年度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620元/月。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年≤累计缴费时间<2年可领3个月2年≤累计缴费时间<3年可领6个月3年≤累计缴费时间<4年可领9个月4年≤累计缴费时间<5年可领12个月5年≤累计缴费时间<10年可领18个月10年及以上≤累计缴费时间可领24个月四、申领渠道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身份证、银行卡或社保卡通过线下或线上申报等方式申领失业保险金。

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一)网上申领流程1.个人登录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网(:8615/)2.输入联系电话,点击查询。

3.符合申请条件,会加载个人失业保险缴费月数。

4.选择银行类别,输入个人银行账号,点击保存即可。

(二)一体机申领流程1.登录进入自助查询机-->职工个人菜单-->个人失业金申领。

2.符合领取条件的,选择银行类别。

3.个人填写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点击申请即可。

(三)柜台申领流程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可由单位经办人或本人至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五、失业保险相关待遇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除领取失业保险金外,还可享受以下相关待遇:(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及大额医疗补助费。

(二)失业人员生育补助费女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三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费。

2021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规定

2021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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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规定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1 年; 5、根据本方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
有求职要求。 所需材料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1、劳动手册;
2021 年 4 月 1 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依
办理流程
的 80%,并根据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 10 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
1、 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一、上海失业保险金办理条件及流程:
和失业保险登记;
办理条件
2、到区县职业介绍所进行求职登记和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申领通过的,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上记载本次申领后可以
累计缴费年限满 1 年不满 10 年 目前,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依据沪人社就发 (2021)13 号的规定,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按以下标准计发失业保险 金: 失业人员年龄 35 岁以下,第 1--12 个月的支付标准为 1415 元/月; 第 13--24 个月的支付标准为 1132 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 35 岁及其以上,第 1--12 个月的支付标准为 1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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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核定: 缴费年限满 1 年不满 2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 2 个月,以后缴 费年限每增加 1 年,期限增加 2 个月,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 过 24 个月。失业人员在 1998 年 10 月 1 日之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可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与 1998 年 10 月 1 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 限合并计算。但是,假如失业人员在 1998 年 10 月 1 日之前曾经失业, 在核定失业保险金期限时,要扣除失业人员最终一次失业之前的工龄或 工作年限。

上海2019年4月份社会保险基数

上海2019年4月份社会保险基数

上海2019年4月份社会保险基数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2019年4月份上海市社会保险基数有以下调整。

首先,上海市社会保险基数是指参保人员按照该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最低收入标准。

它是根据上海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就业形势等因素来确定的,经过与各方进行充分协商后确定。

2019年4月份,上海市社会保险基数调整如下:1.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基数为28080元。

这意味着,参保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28080元的部分将不纳入养老保险费的计算范围。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为20%,其中个人缴纳比例为8%。

2.医疗保险基金的缴费基数为28080元。

参保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28080元的部分将不纳入医疗保险费的计算范围。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为10%,其中个人缴纳比例为2%。

3.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基数为28080元。

参保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28080元的部分将不纳入失业保险费的计算范围。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为1.5%,其中个人缴纳比例为0.5%。

4.工伤保险基金的缴费基数为28080元。

参保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28080元的部分将不纳入工伤保险费的计算范围。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为0.6%,由单位全额缴纳。

5.生育保险基金的缴费基数为28080元。

参保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28080元的部分将不纳入生育保险费的计算范围。

生育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为0.8%,由单位全额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基数仅适用于企事业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对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等其他类别的参保人员,基数可能有所不同。

此外,对于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中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基数也可能有不同的规定。

总的来说,上海市社会保险基数调整是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情况来确定的,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和工资薪金收入。

这也是社会保险制度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对于提高居民的社会保险水平与福利待遇有着积极的作用。

上海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上海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如下: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但不得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本人第二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申请延长领取期限的人员,按失业补助金标准发放;延长领取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上海2019年4月份社会保险基数

上海2019年4月份社会保险基数

上海2019年4月份社会保险基数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2019 年 4 月上海社保基数调整
2.2019 年上海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新标准
3.2019 年上海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4.2019 年上海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正文
2019 年 4 月上海社保基数调整
根据相关规定,2019 年 4 月上海市社保基数进行了调整。

此次调整的背景是,2016 年上海市平均工资为 6504 元。

2017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上海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为 6504 的 60% 即 3902 元,上限为6504 的 300% 即 19512 元。

2019 年上海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新标准
2019 年上海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新标准如下: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 20%,个人缴费比例为 8%。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 1%,个人缴费比例为 0.5%。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 0.5%,个人缴费不缴费。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 1%,个人不承担缴费。

5.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 11%,个人缴费比例为 2%。

2019 年上海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各地缴纳基数不一样,所以无法计算具体的缴费数额,但缴费比例是一样的。

个人承担缴费基数的 11%,单位承担缴费基数的 28% 左右。

2019 年上海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2017 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 月 15 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沪民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2019年3月29日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具体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及各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对提出申请或者已经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以下统称申请家庭)开展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经济状况,包括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三条(主管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

各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核对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委托核对机构进行经济状况的核对。

委托书的内容包括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名称、核对对象、核对内容和核对期间等。

失业保险交多少年才可以取出

失业保险交多少年才可以取出

失业保险交多少年才可以取出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单位在与劳动者确⽴劳动关系之后,就应该要为劳动者购买保险。

就是通常所就的五险⼀⾦,五险中就包括失业保险。

那么失业保险交多少年才可以取出?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分析。

⼀、失业保险交多少年才可以取出根据失业⾦领取期限的规定,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每满1年,可领取2个⽉失业⾦,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员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根据失业⼈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的失业保险⾦;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的失业保险⾦;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的失业保险⾦。

社保知识:失业保险怎么样停⽌缴纳?参保⼈员⾃办理失业登记次⽉起,停⽌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员停⽌参保的,应当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续。

参保⼈员超过三个⽉不按时将应缴纳失业保险费存⼊个⼈结算存折的,视为⾃动停保,若申请补缴需将⽋费及滞纳⾦全额补缴后⽅连续计算缴费时间;凡未办理停⽌参保⼿续,⼜按时将应缴纳失业保险费存⼊个⼈结算存折的,视为继续参保,下⼀年度由地⽅税务机关按照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直接划转失业保险费,参保⼈员不需重新办理申报⼿续。

⼆、失业保险⾦领取标准失业保险⾦标准是按照失业⼈员前12个⽉平均缴费基数确定,不满10年的,平均缴费基数×40%;满10年不满20年的,平均缴费基数×45%;20年以上的,平均缴费基数×50%。

核定后的待遇需在失业保险⾦上下限标准范围内,⽬前最⾼不得超过1820元/⽉,最低不得低于975元/⽉。

三、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已按照规定履⾏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2.⾮因本⼈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2014)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2014)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
标准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沪人社就发[2014]1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3.28
【实施日期】201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4〕1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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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9年失业保险补偿金领取期限及领取条件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标准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1、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
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能够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能够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能够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能够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
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按照失业人员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不满10年的,平均缴费基数×40%;
2、满10年不满20年的,平均缴费基数×45%;
3、20年以上的,平均缴费基数×50%。

核定后的待遇需在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范围内,当前不得超过1820元/月,最低不得低于975元/月。

上海失业补偿金如何计算?领取条件是什么
失业补偿金如何计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失业补偿按劳动者在本
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
偿的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
均工资。

失业补偿金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
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又重新作了明确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
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
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
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相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部分扣除你当月缴纳的五险一金,再除以你工
作年限,之后按照个税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
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所以,对于个人取得的
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
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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