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几点认识
劳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3篇
劳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3篇劳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篇1通过一学期的新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虽然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是很深,但是知道他和重要,或多或少有了一定的认识。
以下是我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工作地点存在安全隐患,超时工作甚至长期的加班加点,没有社会保险以及缺乏职业危害防护等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加上劳动监察和执法不到位,这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很难得到彻底纠正。
而通过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对比加以约定,可以“防患于未然”。
实现从源头上维护。
2023年一月一日颁布了新一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比以前的劳动合同法,确实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条文。
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裁员应承担社会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出面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应担责赔偿”这几条,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然而,这样一个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只有相当少的人认为它确实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效果。
甚至我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怀疑过它的真实性。
其实,人们对法律的怀疑和不信任,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很多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犹如白纸一张。
《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多年了,但《劳动法》中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文,并没有真正落实,因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博弈中,往往会引起此起彼落的矛盾,者就不能不让劳动者担心,执法者会不会因为“引资”而屈从于资本的威力,从而放弃甚至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在《劳动法》的执法中,几乎成为常态,否则,怎么会有血汗工厂长期存在《劳动法》和执法部门已经沦为权贵手中玩弄劳动者的工具。
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们对法律的怀疑,是即是对政府依法治国的能力的怀疑,是对政府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能力的怀疑,更是对一个国家的性质和强弱的怀疑。
“签不签劳动合同没有太大区别”、“签了劳动和同也没啥用”……说起劳动合同,经常可以听到类似这样的“评价”。
对《劳动合同法》的解读
对《劳动合同法》的解读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稳定有序的劳动关系。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的各方面进行解读。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雇用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要具有明确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基本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公开招聘或者通过劳动者自荐、推荐或者招聘代理机构等其他方式招聘。
在合同未满一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其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其拖欠的劳动报酬。
二、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提供计算工资的明细单。
对于加班、节假日和夜班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或者调休。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员工的工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相关政策清晰公开,并确保员工能够便捷地查询获得自己的工资、奖金、津贴等相关信息。
三、劳动条件和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条件和工作时间的规定也比较详细。
除了规定工资、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等条件之外,还规定了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等。
具体来说,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对于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特别的劳动合同。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年休假、带薪休假等。
四、劳动保护《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也进行了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并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培训。
对于工伤或者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
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1、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用人单位有自主权,劳动者可自主选择《劳动合同法》是比较完整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在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基本权利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一个基本权利。
劳动者在就业方面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一个用人用工的自主权,今后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最基本的原则是提前告知。
《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对比《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有了很大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得到充分保障。
以前的用工形式很多,有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工、农转非等。
《劳动合同法》规范了用工形式,明确规定3种用工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签订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
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劳动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并促进就业机会。
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劳动关系的规范化和合理化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以下将从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等方面进行阐述和解读。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公正、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等。
首先,平等自愿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平等地位和自愿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或限制对方行使权利。
其次,公平公正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合理公平,并且合同的解释、变更、终止也应公正合理。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它强调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险权益,包括劳动报酬、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是整个劳动合同法体系必须遵循的原则,法律法规是使人行为得以规范的基础,而公序良俗则是社会道德规范的体现。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关系发展的起点,双方应根据法定形式和法定程序达成合意。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以书面形式为基础并含有某些必要内容,满足这些基本要素才能使劳动合同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包括用工单位、劳动者、工作内容与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劳动合同的期限、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等内容。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要求和限制。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关系的终止,也是劳动法律关系中一项重要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协商一致解除,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达成一致。
二是单方解除,即一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丧失或者拒绝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能力等。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关系稳定性保护的原则,即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对劳动合同法的看法
对劳动合同法的看法《劳动合同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它重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这部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吸收了社会各方面意见,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
它对劳动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是劳动法的重要延伸。
首先,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对于用人单位录用新员工以及大学毕业生等其他求职者成功进入了新单位的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通过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劳动合同法是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它借鉴了国外的成熟做法,广泛听取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解决了劳动关系中的问题,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此外,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约束力。
它既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例如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等;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例如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等。
这种约束力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和谐性。
最后,劳动合同法对于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它通过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了劳动纠纷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性和和谐性。
同时,它也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劳动者的自由流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总之,《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
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进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
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劳动合同法》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一部广泛征求过意见、反复修改论证、获得高票通过的重要法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普遍拥护。
《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不仅有利于更加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有利于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对于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构建稳定的劳动关系,进而促进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的来看,《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绝大多数企业对法律的贯彻实施是主动的、认真的,通过开展宣传培训、规范用工行为、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等措施,提高了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但也有一些企业对法律的实施认识还不到位,社会上也还有一些不同的认识,认为这部法律的实施会导致用工机制僵化、带来用工成本上升、影响就业和投资环境等等。
出现上述情况,是对法律的理解不全面、不准确造成的。
比如,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回到“铁饭碗”,会导致用工机制僵化,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误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
在许多国家,这种类型的劳动合同恰恰是劳动合同的主体。
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不可以解除。
为了用工能进能出,法律除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外,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特别是允许用人单位在经营方式调整等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这些规定都放宽了解除合同的条件。
因此,正确理解和实施法律,不会导致用工机制的僵化,而是会增强企业对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从制度设计看,因《劳动合同法》规定而增加的成本实际上主要包括两项:一项是企业主动终止期满的劳动合同或者因企业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规定只涉及企业一部分劳动者,而且增加的成本只是潜在的,并不经常发生。
另一项是企业支付给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谈谈你对《劳动合同法》 的解读
首先,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立法必须给予劳动者倾斜保护。劳动合同法旗帜鲜明地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具体内容中强化了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如针对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的现状,劳动合同法强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要求,并加大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针对合同短期化现象严重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力图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引导促使更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适用,从而实现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针对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细化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和程序,加强了对劳动者解雇的保护;针对违约金条款滥用的现象,劳动合同法限定了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范围,仅在服务期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中可以适用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充分体现了劳动法的社会法特性,符合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理念,它的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变革充满活力,但也带来不少矛盾和问题。如:在劳动关系中,不签劳务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者随意离岗,劳资双方冲突不断加剧,农民工的权益受剥夺、受侵犯等。而《劳动合同法》颁布与实施,恰恰总结了我国的立法经验,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开门立法,解决了劳动关系中的这些突出问题。所以,它是一部切合实际的好法。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4年学习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
2024年学习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学习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 (____字)综述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____年,我在学习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深入了解了其条文原则、适用范围和具体要求等内容,进一步增强了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和把握。
以下是我学习劳动合同法所得到的心得体会。
一、对劳动合同法的全面认识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关键立法之一。
它的主要目标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发展。
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
合同订立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合同履行的原则是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合同解除的原则是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通过深入学习劳动合同法,我对其全面性和重要性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二、对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了解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等特殊的劳动关系。
了解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对于理解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和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在具体的适用范围内,劳动合同法才有约束力。
三、对劳动合同订立的要求和程序的熟悉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关系形成的基础。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平等自愿的,并且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此外,劳动合同的订立还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法定程序,即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
了解劳动合同的订立要求和程序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四、对劳动合同履行的义务和标准的深入认识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劳动关系持续发展的基础。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履行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心得
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心得作为一名劳动者,或者企业的管理者,深入了解《劳动合同法》都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一段时间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我收获颇丰,也有了许多深刻的感悟。
这部法律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它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为双方的行为提供了规范和准则。
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法》为我们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它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这不仅使劳动者的工作有了法律上的认可,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提供了重要的证据。
以前,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或者签订一些模糊不清、对劳动者不利的合同。
而现在,有了法律的约束,这种情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同时,法律对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支付等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比如,法律规定了劳动者每周的工作时间上限,保障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和支付,也有了详细的规定,确保劳动者的付出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
这让我们在工作中能够更加清晰地知道自己的权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社会保险方面,《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份重要的生活保障。
无论是在生病、失业、工伤还是退休时,都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支持,减轻生活的压力。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合同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管理成本和法律风险,但从长远来看,它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个合法合规的企业,能够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首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可以增强员工对企业的信任和归属感。
员工感受到企业的尊重和关怀,会更加努力地工作,为企业创造价值。
其次,规范的用工管理可以避免潜在的劳动纠纷。
一旦发生纠纷,如果企业能够依法处理,不仅可以减少经济损失,还能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几点看法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几点看法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同志们:大家好!很高兴参加今天的座谈会。
去年以来,《劳动合同法》成了社会上的热门话题,无论是学者、官员,还是老板、员工,都对这部法律空前地关注,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现在,这部法律实施已经有半年了,有关的争论不但没有尘埃落定,反而愈演愈烈。
不久前,国务院制订的《实施条例(草案)》再一次引起了各方的论战,看来盖棺定论尚需时日。
下面,我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仅供大家商榷。
单从这部法律本身来说,初衷很好。
看得出来,立法者力图制订出一部“善法”,来解决经济高速发展中劳动领域内的社会公平问题——考虑到我们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大背景”,这次显然就是要向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有所倾斜。
但很遗憾,不光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叫苦连天,地方政府顾虑重重,很多劳动者也并不“买帐”。
所以,刚才我说的“好”,主要是指的立法意图,也含有一些尊重国家法律、尊重立法者的意味。
但是,好心未必办好事,落脚到现实,情况就不太乐观了,用一句话概况,那就是政府、企业和劳动者都很头痛。
主要的问题:首先是阻碍经济发展。
香港经济学家张五常坚决反对劳动合同法,基本观点之一就是认为劳动合同法会“搞垮经济”。
“搞垮”的说法也许有些言过其实,但对中国经济竞争力的负面影响的确不容忽视。
根据专家估算,新法实施后,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人工成本增幅高达50%。
按照美国《华尔街日报》的说法,“珠三角7万家港资工厂中10%今年将停产。
”深圳对外迁企业的调查发现,“人工成本高”排在了企业外迁原因的第二位,占53.3%。
这里面,劳动合同法有很大的影响。
现在,外资纷纷把目光转向人力成本更低的印度、越南等国。
亚洲鞋业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搬离珠三角的制鞋企业,大约四分之一迁到越南、印度等亚洲其它国家或地区。
尤其是越南号称“中国经济杀手”,他们的“革新开放”简直就是“改革开放”的翻版,从2000年开始,每年的经济增长率都超过7.5%。
全面理解《劳动合同法》
全面理解《劳动合同法》一、引言《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旨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法律。
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平等自愿原则:劳动合同法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平等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3.公平合理原则: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4.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对方相关信息,不得有欺诈行为。
三、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1.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期限等方面的规定。
2.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如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3.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程序、经济补偿等方面的规定。
4.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程序、经济补偿等方面的规定。
5.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1.提高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水平: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如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权益得到了明确和保障。
2.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得到了规范,如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行为得到了规范。
我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
我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
这部重要法律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劳动者劳动关系权利法制建设劳动合同制度一、《劳动合同法》的背景及由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6年3月20日发出通知,从即日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短短的一个月后,收到近二十万份、条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自2006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各地群众通过网络、报刊、书信等多种形式积极提出意见。
截至2006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群众意见191849件,是历届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最多的一次。
这些来自社会各阶层、各单位的意见,分歧悬殊,可惜立法机关没有向公众充分披露如何处理这些意见,采纳、吸收了多少条意见,不采纳、吸收其他意见的理由是什么,这些问题在立法说明等文件中未能充分反映和披露。
立法机关经过多次修改,提交了二审稿、三审稿,这时在2007年4~5月期间山西发生了咳人听闻的大规模黑砖窑强迫奴役劳工事件。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审稿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以全票获得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过程中经过广泛听取、认真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合理地规范了劳动关系,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劳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
劳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劳动合同法是一项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接触和学习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它对于实现公平、公正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我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心得体会。
1. 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的核心目标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劳动合同法确立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方面的合理权益。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雇劳动者的限制,保障了劳动者的就业稳定。
2. 规范用人单位行为劳动合同法不仅关注劳动者的权益,也规范了用人单位的行为。
法律明确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如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按时支付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歧视、虐待、欺压劳动者的行为。
这些规定有利于提升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关系的和谐发展。
3. 重视合同签订和文本的重要性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文本提出了明确要求。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确保双方权益的明确和保护。
劳动合同的文本应当清晰、具体,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避免产生争议。
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都要认真阅读、理解合同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 依法解决劳动纠纷劳动合同法为处理劳动争议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途径。
法律规定当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保障了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并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5. 加强劳动监督与执法为了保障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加强了劳动合同的监督与执法工作。
他们依法开展各项检查,保障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监察机构加大了对违法解雇、拖欠工资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几点思考
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几点思考自1995年贯彻《劳动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保障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落实,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调整劳动力结构,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调整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由于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调整劳动关系的意识不到位,企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滞后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实行,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企业调整劳动关系又出现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由此直接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伤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维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没有一个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认真的总结十年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经验,针对劳动合同制度实践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必要的对策加以规范,及时颁布《劳动合同法》就显得十分必要和可能。
从我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际情况看,尽管绝大部分用人单位均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但在一些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以及乡镇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还不高,调整劳动关系的随意性较大,甚至出现一些恶意规避义务的现象。
这些现象只有通过有关劳动合同管理的立法,加大对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的约束来解决,现《劳动合同法》(送审稿)为解决这些矛盾采取了很多对应的措施,为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起草工作,建议在立法起草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的政府定位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应坚持“劳动关系双方自主调解,政府依法调整”的原则,所谓依法调整就是政府通过完善立法,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行为,一旦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调解或者仲裁,而企业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则属于企业的权利,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因此现草案规定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初次订立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与政府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定位是不对应的,而且《劳动合同法》面对所有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备案怎么办?劳动合同签订后不备案是否有效?草案对此均没有规范,实现这种管理的可行性也就大打折扣了。
劳动合同法观后感
劳动合同法观后感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它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阅读劳
动合同法后,我对立法者的智慧和用心感到钦佩。
首先,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法律规定了全面的劳动保障措施,如劳动者的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得到了明确的保障。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优先的原则,确保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其次,劳动合同法规范了劳动关系。
法律明确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雇佣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劳动合同法对于建立公平、公正的劳动关系、保障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合适的就业机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化。
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彰显了法治原则的普遍适用性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和保障。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法规,它将推动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化。
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再反思
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再反思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也需要不断进行反思和调整。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包括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劳动双方的权益和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这些宗旨是否仍然适用,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成为了当前的重要问题。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其立法宗旨始终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新经济形态的兴起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传统的保护措施是否还能满足现代劳动者的需求,依然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现代劳动者面临的问题不再局限于基本劳动权益的保护,还包括如何保障他们的就业机会、职业发展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
因此,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中,应该加强对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的全面保护,包括提供就业机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制度保障。
二、平衡劳动双方的权益劳动合同法不仅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平衡劳动双方的权益。
目前,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主要是平衡雇主和劳动者的权益,在保护劳动者的同时,也要考虑到企业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然而,由于劳动合同法对雇主的权益保护较为有限,一些企业可能会面临经营困难甚至倒闭的风险。
因此,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中,应当加强对雇主的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的劳动关系调解机制,促使劳动者和雇主在权益保护上达到相对平衡。
三、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之一。
通过确立合理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可以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从而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但是,当前的劳动力市场正面临着新经济形态的冲击和供需矛盾的加剧,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也需要相应地调整和完善。
在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方面,劳动合同法可以通过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力培训和提供就业机会等措施来推动。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新经济形态下劳动者的特殊需求,如自由职业者、网络劳动者等,为他们提供更多适应性的保护措施。
总结而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劳动双方的权益和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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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几点认识
姜颖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劳动合同法(送审稿)》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很多方面有所突破和进步,体现了近年来我国在劳动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成果,相信对今后的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关系的调整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劳动合同法(送审稿)》的突破
《劳动合同法(送审稿)》的突破和亮点我认为较突出地体现在以下方面:
1.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以往的草案中,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多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存在挂一漏万的弊病,特别是劳动关系是极为活跃的、变动性较强的关系。
该稿采用了在总则中界定劳动关系,再运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将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确定下来。
不仅扩大了适用范围,适应了今后劳动关系的发展,同时避免了列举无法穷尽的弊端,最大限度地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中。
2.肯定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口头和行为默示方式
由于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只能以书面的方式订立,导致实践中大量事实劳动关系无法依法调整,劳动争议层出不穷,劳动关系极不稳定。
该稿正视了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在第十一条将未订立书面合同但事实形成劳动关系的视同劳动合同并纳入劳动合同法,为处理这类关系,消除这类关系带来的隐患,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3.在多方面区分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该稿作了较大突破:如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十四条第三款);合同不同的解除条件,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预见性很强的合同,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得解除。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能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合同解除的补偿金的标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特别是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未和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这些规定对鼓励和促使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防止劳动合同的短期化现象的蔓延具有积极的意义。
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的灵活就业和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新型劳动关系。
以往由于缺少法律规制,这类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经常受到侵犯,一些用人单位甚至将劳务派遣作为降低用工风险、逃避劳动法责任的形式。
该稿对这两种用工形式作了专章规定,对于促进灵活就业,防范用人单位以此侵犯劳动者权益,以及处理由此发生的劳动争议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对几个问题的认识
1.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该稿第一条为立法宗旨,“为了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劳动合同法的灵魂,反映出该法的价值取向和主导思想。
认识这一问题,应明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关系以及劳动合同法和合同法的区别。
由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征,劳动法的性质不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范畴,而是属于社会法的范畴。
社会法的价值目标即在于通过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因此,劳动法的立法宗旨突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的核心,劳动合同法自然属于劳动法,其立法宗旨当然要以劳动法为准,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而不是在形式上公平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已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明确这一点,对劳动合同法的内容、理解和适用关系重大。
2.关于劳动合同的无效
由于劳动合同和经济合同在调整关系及性质上的不同,对劳动合同的无效不应简单地照搬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确认,而应持谨慎的态度,严格限制劳动合同无效特别是全部无效的条件。
该稿第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一)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内容低于国家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的;(二)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一种情况不当然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无效,而第二种情况规定得过于宽泛,实践中难有统一的标准予以确认。
该稿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撤销权,应当看到有进步意义。
但劳动合同和经济合同的不同,使得撤销权在行使上也必然会有很大差异,特别是在撤销权消灭的规定上,采用了合同法的规定,即在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由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存在的不平等关系,加之就业带来的沉重压力,劳动者要想行使撤销权比较困难,而一旦不行使,一年的撤销期满,则撤销权消灭,劳动者将不得不接受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这显然将造成了更大的不公平。
另外,这一条在实际操作上的难度,也会导致这一规定的形同虚设。
3. 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不明确时的确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对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有:合同被确认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未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等。
由于劳动合同和民事合同的性质区别,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通常由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国家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而这正体现出对劳动关系的多层调整模式,即宏观由国家制定劳动基准法确定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底线,中观以集体合同确定本企业劳动关系的内容,微观上以劳动合同形式确定个别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内容。
当劳动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需要确认时,适用的顺序应当是,首先遵从当事人双方的自主协商,其次,尊重工会和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遵守国家法律规定。
4.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及违约责任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焦点之一。
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利益失衡说和倾斜保护说。
该稿采取的是后者观点。
但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第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具体制度应服从这一原则。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双方都应严格遵守是服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体现;第二,倾斜性保护是必须的,但不是最终的目的,社会法的最终目的是平衡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发展。
劳动合同法也应如此,应着眼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协调;第三,该稿对用人单位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非常严格,而对劳动者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没有
限制,虽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但对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则显不利,客观上也不利于培养和引导对合同信用遵守的理念;第四,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应和法定事由或正当事由相关,解除通知期应更多的和劳动者岗位的重要性相连,而和合同期限无关。
和此相关的是劳动者的违约责任问题,这在实践中引发的争议较多。
多数用人单位将违约金作为限制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手段,并利用其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的强势地位,单方在合同中规定了高额的违约金。
该稿对此没有限制性的规定,而是在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办理”。
这一规定,显然忽视了劳动合同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不平等地位,无法遏制用人单位以明显不公平的高额违约金条款限制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行为。
事实上,我国地方立法如北京市劳动合同条例在这一问题上已经作了较好的探索,建议应对违约金作适当的限制。
5.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该稿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在第七十九条规定了对劳动者的赔偿。
但赔偿只限于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四)项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和第二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三种情况,对于第(三)项用人
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则排除在赔偿之外。
而近年来,用人单位在这方面的违法行为十分普遍,由此引发的争议逐年增加,如果法律对这类违法行为网开一面,不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的付出,势必造成这类违法行为的蔓延。
而从长远看,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在若干年后将形成一个巨大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6.关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衔接
从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经验看,劳动关系主要靠集体谈判所形成的集体合同加以调整。
我国虽然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有所差异,但劳动关系调整的制度和规律是一致的。
就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作用而言,劳动合同法解决的问题毕竟有限,不可能解决劳动关系中的所有问题,这源于个别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力量严重不对等。
因此,个别劳动关系更多地应当依靠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
该稿中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很具体,但由于规章制度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劳动者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和集体合同规定相衔接,通过集体协商予以确定。
这是总则中的保障劳动者参和用人单位民主管理权利原则的重要体现。
当然,要做到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衔接,发挥集体合同的作用,需要工会加强力量,也需要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出处:劳动法学,转自北京市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