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不予受理用) - 法律文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津高法〔2019〕296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津高法〔2019〕296号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现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1月25日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和诉讼中的疑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围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中亟需解决的十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市法院和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意见,现纪要如下:一、仲裁阶段的保全问题1.财产保全的受理与移送(1)1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包括符合集体案件立案条件但分立的案件),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濒临破产、法定代表人逃逸或转移、隐匿财产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依法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不提供担保;(2)对农民工追索工资案件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一般不应要求担保。
如农民工没有提出保全申请,但存在因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等可能导致仲裁裁决、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胡玉业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胡玉业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3【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继东范嘉才史越洋【审理法官】王继东范嘉才史越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胡玉业【当事人】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胡玉业【当事人-个人】胡玉业【当事人-公司】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孙晓菊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晓菊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晓菊【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胡玉业【本院观点】本案焦点问题为劳动者在受伤后至申请工伤认定前,用人单位注销工商登记,劳动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应当受理。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明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劳动者在受伤后至申请工伤认定前,用人单位注销工商登记,劳动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应当受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该条款规定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指的应该是发生事故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材料,故工伤认定应以事故发生时的劳动关系作为基础事实。
本案中,虽然胡玉业申请工伤认定时,沈阳梁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注销工商登记,但胡玉业受伤时沈阳梁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尚未注销,胡玉业与沈阳梁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已经仲裁机构确认。
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章程(试行)
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行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组部、人事部、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山东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独立履行职责。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审议、决定工作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仲裁委员会由党政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聘用(任)单位、工会组织、受聘人员等方面的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其中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四名、委员若干名。
仲裁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由省政府确定,仲裁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成员调整由成员单位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委员会主任审定后,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通知。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的职责:(一)按照法律、政策规定的受案范围,处理驻济南的省直和中直部门(单位)与编制内聘用(任)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驻鲁部队军级以上单位与聘用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二)受理相关事项的咨询,研究讨论仲裁庭提交的重大、疑难人事争议案件;(三)研究制定、修订仲裁委员会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则;(四)领导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审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起草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五)决定人事争议仲裁员的聘任和解聘;(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委员的义务:(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清正廉明,忠于职守;(二)完成仲裁委员会委派的工作任务,按时出席仲裁委员会会议(或按照要求审阅材料),因故不能参加时,需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三)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四)保守人事争议案件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军队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涉案个人隐私。
不予受理通知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文书样式)
20____〕
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送来仲裁申请书(所列被申请人为:____)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见下列第____项:
1.申请人与本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3.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
4.申请人无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5.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6.本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7.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的;
8.其他
二○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注:因第1-5及第8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第6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第7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在准备齐备申请材料后在申请仲裁时效内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时,应同时填写送达回证。存根应留存于案件中。
7.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通知书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不予受理的案件,通知申请人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仲裁委员自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核: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是否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在法定申请仲裁时效内、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
2.本通知书应在决定不予受理案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仲裁委托书
仲裁委托书仲裁委托书15篇仲裁委托书1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你委受理与我(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1)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电话:与委托人关系:(2)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电话:与委托人关系: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项:一、一般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签仲裁文书)。
二、特别授权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申请,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等)。
三、代理权限为:委托人: (签章)受委托人: (签章)年月日附注: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诉讼,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授权委托书说明】一、文书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本文书是供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委托参加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人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1.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1)律师;(2)当事人的近亲属;(3)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4)有正当理由经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部分地区有关于公民代理人的特殊规定,在审核代理人资格时予以注意。
2.委托事项和权限应注明具体权限是“特别授权”还是“一般授权”,如为“一般授权”或“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请求和接受调解。
委托事项和权限仅为特定事项的,在第三项中列明。
3.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均应由委托人及受委托人签章,一份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仲裁委托书2致:XXXXXXXX本授权书声明:XXXXXXXX(公司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XXXXXXXX。
杭州市余杭区中医院、黄金涛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余杭区中医院、黄金涛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2【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4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瑞芳陈艳睢晓鹏【审理法官】金瑞芳陈艳睢晓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杭州市余杭区中医院;黄金涛【当事人】杭州市余杭区中医院黄金涛【当事人-个人】黄金涛【当事人-公司】杭州市余杭区中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吴青青浙江可道律师事务所;赵羽浙江郎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青青浙江可道律师事务所赵羽浙江郎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青青赵羽【代理律所】浙江可道律师事务所浙江郎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中医院【被告】黄金涛【本院观点】首先,2019年6月18日,杭州市余杭区中医院向黄金涛发送的《通知》表明,杭州市余杭区中医院已经同意黄金涛的辞职申请并定解聘时间为2019年7月25日,且卫计局已批复同意办理解除手续。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2019年6月18日,杭州市余杭区中医院向黄金涛发送的《通知》表明,杭州市余杭区中医院已经同意黄金涛的辞职申请并定解聘时间为2019年7月25日,且卫计局已批复同意办理解除手续。
因此,杭州市余杭区中医院与黄金涛的聘用合同已解除。
其次,聘用合同解除后,出具解除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是聘用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有生效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而免除,也不以双方之间无任何其他争议为前提,故杭州市余杭区中医院的第一项上诉理由不成立。
第三,杭州市余杭区中医院与黄金涛之间仅存在人事争议,不存在其他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1•【文号】人社部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要求,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践,现就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经仲裁审查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当事人可依法就协议内容中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事项申请仲裁。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二)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三)当事人在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主持下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题库及答案(第1-100题)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题库及答案(第IToo题)《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自()起施行。
A.2023年10月1日B.2023年11月1日C.2023年12月1日D.2024年1月1日正确答案:C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O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等失信行为。
A.用人单位B.个人C.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D.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确答案:BC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等事项。
A.接受财政专户拨入基金B.支付基金支出款项C,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D.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正确答案:BCD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应当有O依据。
A.法律B.法规C.部门规章D.国务院决定正确答案:BD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O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A.5B.10C.15D.20正确答案:B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O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A.5B.10C.15D.20正确答案:D个人申领职业培训等补贴,应当提供O或者()。
A.职业培训记录B.学历证明C.职业资格证书D.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正确答案:CD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A.设立B.变更C.注销正确答案:BC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A.设立B.变更C.注销正确答案:BC关于社会保险登记,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用人单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B.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
C.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正确答案:A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包括()。
谢贵平与塔里木大学人事争议上诉案
谢贵平与塔里木大学人事争议上诉案【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7【案件字号】(2020)兵01民终1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敏王绯张婕【审理法官】徐敏王绯张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贵平;塔里木大学【当事人】谢贵平塔里木大学【当事人-个人】谢贵平塔里木大学【代理律师/律所】刘惠军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蔡自立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张轶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杨鹏飞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惠军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蔡自立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张轶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杨鹏飞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惠军蔡自立张轶杨鹏飞【代理律所】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谢贵平【被告】塔里木大学【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CategoryNew":["002""002006""002006003"]"Gid":"1970324947111534""Category":["00 2""00206""0020602""002060201"]"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4.02""Case Flag":"(2019)兵0103民初2156号""Title":"塔里木大学与谢贵平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CaseGrade":["07"]"TrialStep":["001"]"LastInstanceCourt":["32""3218""321803"]"Do cumentAttr":["001"]}{"CategoryNew":["002""002006""002006003"]"Gid":"1970324957552 365""Category":["002""00206""0020603"]"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9. 27""CaseFlag":"(2020)兵01民终135号""Title":"谢贵平与塔里木大学人事争议上诉案""CaseGrade":["06""0601"]"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32""3218""32180 0"]"DocumentAttr":["001"]}]【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样本》的通知-劳部发[1994]]278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样本》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样本》的通知(1994年6月30日劳部发[1994]2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规范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我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样本》。
现印发给你们,供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参考使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样本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发布实施。
这标志着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为了贯彻落实《条例》,适应新时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规范办案的需要,我们在总结、吸取各地作法的基础上,借鉴最高人民法院编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组织有实践经验的同志制作了这套34种仲裁文书样本,并分别编写了使用说明原文件各个仲裁文书样本的说明是附在该样本之后的,本书统一把它们调整到34个仲裁文书之后。
现就编写本书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编写本书的指导思想是力求使这套仲裁文书样本完整、简明、实用,以推动各地仲裁委员会办案规范化,更好地为保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在编写过程中,我们遵循:主要的仲裁文书不漏制,可单制也可合制的仲裁文书则合制,可制也可不制的仲裁文书则不制的原则,紧紧扣住《条例》的要求和实践的需要,努力增强其可操作性。
二、“仲裁文书样本说明”的内容,主要是从三个方面编写的,即:该文书样本制作的依据,该文书的用途,以及怎样应用该文书等。
司会敏、商丘师范学院人事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会敏、商丘师范学院人事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8【案件字号】(2022)豫14民终7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代恭伟王锋宁传正【审理法官】代恭伟王锋宁传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司会敏;商丘师范学院【当事人】司会敏商丘师范学院【当事人-个人】司会敏【当事人-公司】商丘师范学院【代理律师/律所】杨厚瑞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历团结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厚瑞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历团结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厚瑞历团结【代理律所】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司会敏【被告】商丘师范学院【本院观点】证据1上诉人一审期间已经提交,不属于新的证据;证据2的证据内容与证明目的均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3和证据4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证明目的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亦不予采信。
本案系人事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人事争议纠纷。
关于被上诉人的起诉是否超过时效的问题。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商丘师范学院为上诉人司会敏正常缴纳养老保险金至2019年3月,司会敏在办理离校手续时,未能取得被上诉人人事组织部门同意加盖印章,未能办理离职手续。
2021年4月23日,商丘师范学院作出《关于解除魏少华等11位同志聘用关系的决定》,解除商丘师范学院与司会敏的聘用关系。
后因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和劳动保险金等费用双方发生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裁决书精选6篇
仲裁裁决书1.格式仲裁裁决书××××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字第××号申诉方:×××被诉方:×××(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案由:……(双方争议的内容及各自陈述的意见)查明:……(写明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本会认为:……(写明裁决的理由)。
依照……(写明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目)之规定,裁决如下:(一)……(二)……(写明裁决结果)(三)本案仲裁费×××元,由×××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员:××××年×月×日(印章)书记员:×××2.说明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纠纷争议所作的书面决定。
裁决书由四部分组成,即首部,写明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和案由;正文部分,应写明双方争议的主要事实和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裁决部分,写明当事人各自的责任和应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尾部,仲裁庭人员的签字和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制作裁决书与制作诉讼文书一样,要求做到言简意明,层次清楚,证据充分,逻辑性强。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如果一方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内容,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机关受理仲裁的案件,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解决纠纷的范围,二要有当事人的仲裁协议。
法律文书搜索仲裁裁决书(一)裁字第号申诉方:________________被诉方:________________(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案由:_____________(双方争议的内容及各自陈述的意见)查明:_____________(写明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本会认为:_____________(写明裁决的理由)。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书生效后反悔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书生效后反悔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向人民法院递交以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的《民事起诉状》,称其在某煤矿有限公司的井下作业时身体受到伤害,经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兑现,认为赔偿数额较低,诉求另行增加赔偿。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吴某某在某煤矿有限公司的井下作业时身体受到伤害,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工伤赔偿法律关系,而此工伤赔偿法律关系已经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吴某某又以健康权纠纷提起诉讼,是以同一事实再次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诉原则”,裁定不予受理。
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以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起诉人不是以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不属重复起诉;其与煤矿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在不知道自己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经仲裁委调解达成,属于可撤销的协议为由,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受理立案。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吴某某与某煤矿有限公司的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一、甲(某煤矿有限公司)乙(吴某某)双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工伤赔偿乙方现金90000.00元;二、乙方自愿放弃按国家法律法规请求赔偿,甲方自愿同意支付上述赔偿金;三,乙方收到甲方一次性支付的工伤赔偿金90000.00元后,双方即解除一切关系。
经双方商定付款时间及方式,甲方于2011年12月15日一次性支付现金90000.00元给乙方。
吴某某又以相同的事实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赔偿上诉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共计90000.00元的基础上,另行再赔偿上诉人伤残赔偿金39520.00元、后续治疗费7000.00元、鉴定费1300.00元、交通费800.00元,合计4862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文书是什么
法律文书是什么篇一:法律文书名词解释法律文书:是指司法机关以及非诉讼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照法定程序,在进行诉讼或者与诉讼有联系的非诉讼活动中,依据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是用什么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依法提出的上诉或者抗诉,对下一级任命法院所做出的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法律文书。
第一审刑事裁定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有有关程序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在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过程中,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做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维持原判用刑事裁定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确认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没有错误,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依法审理终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的同时,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一并判决时所用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对审理完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做出的书面决定处理。
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并制作的文书。
从《宁某某与某地质勘查局人事争议纠纷案》看人事争议案件纠纷解决机制_
从《宁某某与某地质勘查局人事争议纠纷案》看人事争议案件纠纷解决机制作者简介:杨甜甜(1984—),女,汉族,陕西咸阳人,西北政法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摘要】在实践的法律规定中,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要求将人事争议纳入司法程序的范围,还要对案件的实体进行审理,从而保证当事人能获得司法救济途径。
【关键词】人事争议;劳动者一、案情简介宁某某与某地质勘查局人事争议纠纷案,宁某某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01889号民事裁定书,提出抗辩申诉。
(一)当事人情况申诉人(原审原告、上诉人)宁某某,男,某地质勘查局退休职工。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某地质勘查局。
(二)案件事实及法院审理情况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28日某地质勘查局做出《关于对宁某某的处理决定》:……宁某某在担任物资供销公司经理期间,经营管理不善,特别是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未经任何人批准和商定,私自将公款69万元,分别在1994年11月和1995年8月先后借给湛江赤坎工商公司符某和湛江京鹏实业发展公司陈某,借期二个月,虽经花费大量人力催要,但至今借款未追回,给局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依据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作如下处理:取消宁某某行政职务待遇,降一级工资。
2010年5月宁某某向陕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0年5月17日陕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宁某某送达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宁某某对该决定书不服,诉至法院。
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一、驳回原告宁某某要求确认被告某地质勘查局《关于对宁某某的处理决定》适用依据错误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宁某某要求被告某地质勘查局恢复其正处级行政级别、补发各项津贴和生活补贴费7140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宁某某要求被告某地质勘查局补发与副高职称的一级工资13890元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宁某某要求被告某地质勘查局报销费用10000元的诉讼请求。
镇江市京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案例分析
镇江市京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案例分析2018年5月,江苏润州(楼盘)律师刘丹、杨艳艳代理一起工伤纠纷案件,到镇江市京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希望法律顾问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两位律师根据当地法律规定以及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该农民工提供了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后该农民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被确认拒绝支付工资,其委托镇江京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随后,京口区法援中心指派值班律师为其提供免费的工伤认定法律咨询服务。
刘丹、杨艳艳两位律师帮助了民工刘某和王某某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避免了一起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基本案情刘某是镇江某建筑工程公司的一名包工头,王某某是该建筑工程公司的一名包工头。
刘某系工地上一名负责维修工具配件的工人,王某某系该建筑工程公司的一名工人。
2014年6月5日,刘某在维修工具配件时不慎受伤在家治疗至今未归,王某某也一直未向该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和医疗费。
2017年12月4日,京口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认定该建筑工程公司为刘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1000元。
刘某和王某某认为自己受到的工伤应当获得赔偿和救助,遂向京口区法援中心提出申请法律援助并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以及伤残等级鉴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申请工伤认定救济请求,经法律援助律师调查核实其确实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后,当即予以受理并指派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申请工伤认定法律咨询服务项目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帮助刘某和王某某维护了合法权益。
二、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律师首先向当事人详细解释了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动关系和工伤关系的相关规定和有关法规的有关规定。
然后在确定伤残等级并进行伤残鉴定后,为避免当事人在工伤认定中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两位律师在法律顾问的协助下为其提供免费的工伤认定法律咨询服务等。
同时律师还为刘某和王某某提供了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等相关的证据材料,帮助他们拿到了自己所能拿到的最大赔偿金额,避免了以后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为他们挽回了经济损失。
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3.25•【字号】沪人仲(2003)字第1号•【施行日期】2003.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事争议处理正文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沪人仲(2003)字第1号各区、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使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人事争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3号)精神。
现将《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试行)和《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庭纪律》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03年3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仲裁参加人第四章受理和准备第五章处理和决定第六章期间、送达第七章归档第八章附则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使人事争议处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 3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市、区(县)两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争议。
第三条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绳,先行调解及时裁决,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2010年2月修订版)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编制目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2)口头申请仲裁笔录 (4)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 (6)应诉通知书 (7)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8)举证通知书 (9)证据清单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2)授权委托书 (13)回避申请书 (14)移送案件管辖函 (15)案件移送接收回执 (16)协助查询函 (17)协助查询函(存根) (18)委托鉴定/勘验函 (19)委托鉴定/勘验函(存根) (20)开庭通知 (21)开庭通知(存根) (22)旁听人员登记表 (23)调查笔录 (24)仲裁庭审理笔录 (25)合议庭评议笔录 (30)庭前调解笔录 (31)置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书调查笔录 (33)撤回仲裁申请书 (35)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 (36)视为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 (37)送达回证 (38)公告 (39)立案组庭审批表 (40)案件延期处理审批表 (41)案件中止处理审批表 (42)仲裁结案审批表 (43)不予受理通知书 (44)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 (45)仲裁决定书 (46)仲裁调解书 (48)仲裁裁决书 (50)仲裁案卷 (54)案卷目录 (55)各类仲裁案件卷宗目录(副卷) (56)格式 1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籍贯: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原籍:工作单位:职务:现住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住所:联系电话: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住所:联系电话:仲裁请求:1、2、3、4、事实和理由:此致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附件:1、《仲裁申请书》副本份;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份。
申请人:二○年月日格式 2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口头申请仲裁笔录申请时间:申请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申请人书写困难的原因: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现住址:年龄:职业:原籍: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住所:联系电话:仲裁请求:1、2、3、4、事实与理由:此致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附件:有关证据材料份申请人签名:二○年月日格式 3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X劳仲案字〔20 〕号:你(单位)年月日送来的仲裁申请书已收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______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不予受理用)-法律文书
人仲案字[ ]第号
申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本委收到______的申诉书,……(写明申诉的事由)。
经审查,本委认为,……(写明不符合申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______的申诉,本委不予受理。
申诉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员: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不予受理用)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制作的,是仲裁决定书的一种应用形式。
二、本文书为拟制式仲裁文书。
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不予受理的案件,通知申诉人时使用的文书。
三、本文书应着重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送交不予受理决定书应使用送达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