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修改的最新进展及其完善研究_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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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商标法修改的最新进展及其完善研究︵上︶冯晓
青
我国商标法修改的最新进展及其完善研究(上
)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要:商标法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随着形势变化,我国《商标法》滞后性日益明显。2013年8月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简化了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便利了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注册,规范了商标使用行为,提高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了,强化了商标法律制度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功能和作用,同时注重协调和平衡商标法律关系,实现了私权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有效平衡。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是一部兼具本体化、国际化和现代化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它的实施必将对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囿于多方面限制,该法仍然存在若干值得进一步完善的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中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制度完善;商标专用权中图分类号:D9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12(2014)01—0013—22
一、引言
商标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代市场经济社会,商标法也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我国《商标法》制定于改革开放之初的1982年,而且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正式的知识产权专门法律。该法于1983年3月1日起实施,后来又经过1993年和2001年两次重要修正。①
我国通过颁行《商标法》并及时进行修订,建立和健全商标法律保护体系,有效
保护商标专用权,对于激励厂商通过培植商标信誉改善商品或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
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我国经
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来,我国商标事业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如商标申请和注册数量猛增、商标代理机构日益增多且业务水平日益提高,企业商标意识不断提高,商标保护水平不断提高。这种情况也促成了我国商标理论研究的繁荣。
[1]
然而,我国不断发育成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对商标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商标本身是识别生产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具有显著性的标记。在识别功能的基础上,商标逐渐承载着更多的表彰功能、信誉功能和质量保障功能。随着商标在我国市场经济中作用的扩大,现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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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3-12-0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研究”(10&ZD13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11AZD047);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NCET -10-077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竞争政策视野下商标法理论研究———关系、协调
及制度构建”
(11YJA820048)作者简介:冯晓青(1966—),
男,湖南长沙人,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①
我国
《商标法》1993年修改是基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当时我国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诞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商标制度存在诸多问题,需要通过修法的形式加以改进。《商标法》2001年修改则是基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与贸易有关的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的需要。
法》一些规定的缺陷和不足日益明显,有些在
商标实践中还反映十分强烈,如在商标注册
申请程序方面,现行法规定的程序较为繁琐,
申请人从申请到被授权的时间较长,而且申
请程序还有时受到恶意异议行为、抢先注册
行为的干扰。又如商标专用权保护虽然有了
很大提高,但现实中形形色色的侵权现象仍
然屡禁不止,损害了商标法的实施效果。我
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必然要求对现行
《商标法》及时予以修改、完善。我国2008年
开始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也决定了需
要更好地发挥商标法律的作用,服务于中国
经济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改变。此外,
近些年来我国商标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以及
商标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也为商标法的进一
步修订提供了良好的素材和基础。国际商标
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商标制度的国际协调则
为我国商标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动力。在上述
情况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从2006年起
即启动了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程,在不断吸
收各方面意见,并总结现实经验的基础上,起
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送审
稿)》,于2009年11月18日报请国务院审
批。国务院法制办则进一步征求了来自立
法、司法、行政、教学科研单位、企业以及国外
机构的意见,最终形成了商标法修改草案,经
2012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223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2012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并将该草案内容
发布在开放的网络中,公开征求全社会的意
见(下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稿》)。
在2013年5月和8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又
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再次进行审阅。①
2013年8月3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终于通过了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
定》。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下称2013
年《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商标法》从启动到通过修正案
历时7年多,各界很多专家学者和关心商标
法修改人士都为此付出了不少努力。从某种
意义上说,修订后的《商标法》是集体智慧的
结晶。这次修改,总体上具有本土化、国际化
和现代化特色。所谓本土化,是指修订立足
于中国国情,解决中国商标法制实践中迫切
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国际化是指修改力图
具有国际视野,在完全与我国参加或者缔结
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一致的前提下,尽量借
鉴国外先进立法成果。现代化则不仅是指商
标法律制度与当前迅猛发展的现代技术相适
应,而且指通过修改,使其达到较高的立法水
平,成为国际上一部比较先进的法律。当然,
为保障法律的稳定性,本次修改仍采用修正
案的形式,不采用废除现行法、制定新法的形
式。
本次我国《商标法》的修改,是对我国商
标法律制度的较大程度的完善。它解决了在
中国商标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急需解决的重要
问题,必将有利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同时,
囿于多方面条件限制,仍然有些问题未予涉
及或者解决不够彻底,需要在总结实施经验
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文将对本次修改的
内容进行详细的研究,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
意见和建议。
二、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内容及其缘由
本次《商标法》修改尽管不是以全新立法
的形式,其涉及变更的内容仍然很多。从内
容上讲,既有优化程序的内容,也有实体保护
内容。
(一)商标注册申请制度之完善:旨在方
便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程序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获
得商标专用权的必经程序。有关程序设计的
合理性直接关系到申请人的切身利益。由于
通过商标注册程序获得的商标专用权是一种
具有独占性的专有权利,它还关系到公众的
利益和商标立法宗旨之实现,商标注册申请
程序在商标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如何便利申
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简化申请手续,使其依法
能够尽快获得商标专用权,是优化商标注册
申请程序的基本思路和原则。本次商标法修
改主要在以下方面做了规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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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笔者有幸应全国人大法工委、财经委和法律委员会(下称“三委”)邀请,出席了2013年5月8日由“三委”举行的商标法修改专
家座谈会,并面呈了关于修法详细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