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机关因违法颁证被撤销后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因房产登记错误造成损失,如何认定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
因房产登记错误造成损失,如何认定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法信码聚焦法律纠纷争点,一站推荐法律依据、匹配案例、权威观点。
导读:行政登记过程中,因登记机关的过错造成相对人经济损失的,应该进行赔偿。
现行法律未明确将上述经济损失的赔偿纳入行政赔偿的范畴。
而在实践中,因登记机构违背审查义务导致错误登记造成侵权赔偿是进行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一直是审判中争论的问题。
本期法信小编对房屋登记过错致使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梳理了相关法律、案例、专家观点,供读者参考。
法信码 | A3.H30419行政登记过错致使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失法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3.《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二条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法信·相关案例1.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登记职责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相对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国银行江西分行诉南昌市房管局违法办理抵押登记案本案要旨: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登记职责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房屋登记机关因违法颁证被撤销后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房屋登记机关因违法颁证被撤销后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看,“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原告资格的一个重要条件。
但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进一步解释何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现实生活中,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甚至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给“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判断带来了一定的困惑,梳理好各种法律关系对确定当事人的原告资格至关重要。
案情
案情分析
本案首先解决的是合作银行是否有原告资格问题,我们从法律关系入手分析,该案存在三个民事法律关系:一是中创公司和兰维公司签订的的联建合同,形成合同法律关系;二是合作银行和千叶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三是面点王公司和合作银行订立的担保合同,形成民事担保关系。
存在三个行政法律关系:一是兰州市房管局为面点王公司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二是千叶公司以面点王公司的房产证在房管局做的抵押登记;三是面点王公司的房产证被撤销的行政法律关系。
兰州中院
的(2004)兰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撤消了兰州市房管局给面点王公司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二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则在逻辑上意味着给面点王所占有的房屋归兰维公司所有。
要回答合作银行是否具备原告资格问题,我们就需要分析合作银行与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被撤销之后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如何判断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本案而言最主要的就是判断合作银行的损失与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被撤销之后他们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是行政赔偿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的登 记 机 关 ,享有 一 定 的行 政 职 权 。登 记机 关 必须 按照 行政 法 规要 求 的程 序 、 义
弃 : 客体 是行政法 权利 义务 所指 向的对 象 , 括 其 包
“ 无锡产监杯” 获奖文章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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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内容 的社 会关系 , 它包 括人 身关系和 财产关 系 。
其主体主要 是 自然人 、 人和其 他组织 , 法 主体 问是
记确认 的事项 与真 实情 况不 一致 的情形 。 践 实 导致 登记 错误 的原 因 , 一是 房屋 登记 机构 工作 员疏 忽 、 失 等 原 因造 成 登 记错 误 , 是登 记 过 二
动 产 登 记 行 为 是一 项 必 须 由不 动产 登 记机 关 行 使 的公 权 力行 为 。理 由之 二 , 不动 产 登记 行 为是
国家行 政权 力 的一 部分 ,体 现 了一 定 的统 一性 。 登 记 虽然 源 于 当事 人 的 自愿 、 托 , 是登 记 机 委 但 关 的登 记行 为来源 于 国家法 律和 行 政授权 。 国 我
平 等者之 间的关系 , 具有 私人性 , 国家 出现 在 民事
活动 时其 身份只是公法 人 ;其 内容是 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 , 即人身和财产 权利义 务关系 , 是私权 利
和 私义务 , 其权 利通常可 以放弃 ; 其客体 是 民事主 体 得 以结成 相互关系 的利益对象 ;其通 常 由当事
人 民政 府 由一个部 门统一 负责房产 管理 和土地 管
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是行政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是行政赔偿责任作者:张德新来源:《中国房地产》2011年第04期《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致他人损害,登记机关应负赔偿责任。
尽管赔偿责任性质定位于民事责任有利于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登记机构登记错误所引发的赔偿责任应归属行政赔偿责任。
一、房屋登记所引发的争议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其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渤第60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房屋登记办法》第4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由此可知,房屋登记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即行政确认。
登记机构主体地位为国家行政机关,登记错误是一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二,《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明确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是行政争议。
房屋登记错误是典型的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非民事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其三,即便是将登记机构的责任确定为民事责任,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予以审理,但最终确定登记机关的责任性质、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时,仍要依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因而这种民事裁判仅有民事诉讼之名,而无民事诉讼之实,其本质仍为行政诉讼。
如邱文兴诉广州房管部门登记错误赔偿一案,是《物权法》实施后该地区当事人起诉登记机构要求赔偿的第一案,走的就是在行政诉讼的路子,结果登记机构被判按照《国家赔偿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二、房屋登记错误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备其一,登记错误造成的损害是行政侵权行为,应受行政法调整。
《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标准、赔偿范围及受案和审理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形成了较完整的国家赔偿制度。
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是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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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 其他 组织 的合 法权 益 并造 成损 害 , 国家 对此 承 担赔 偿责 任 。 政赔 偿 的原 因是 行 行政 侵权 行 为 。民事赔 偿 是指 一 方 当事 人 因侵 权行 为 而 向遭 受损 害 的另 一 方 当事 人承 担 的赔偿 责任 。 体 来说 二者 之 间 的区别 主要 有 : 具 一是 民事 赔偿 是 公 民与 公 民 间 的法律 关系 , 行政 赔 偿是 国家 与 公 民之 间的法 律 关系 。 是 民事赔 偿 是基 于 民事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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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 赔偿是行政赔偿
冯娟 江苏 省淮 安市 房屋权 属 与交 易管理 中心
房屋 登记是 指房 屋登 记机 构依 法将 房 屋权 利和 其 他应 当记 载 的事 项在 房屋 登 记簿 上予 以记载 的行 为 。《 物权 法》 2 条第 2款 规定“ 第 l 因登记错 误 , 给他人 造成 损 害 的, 登记 机构 应 记错 误 的人 追 可 偿” 。该 条 款虽 确 定 了房屋 登 记机 构 因登记 错误 给 他 人造 成 损 害应 该 承 担赔 偿 责 任 , 并 未 明确 登记 机构 的赔偿 责任 是 民事 赔偿 责任还 是行 政赔 偿责任 。 但 笔者认 为 目前 房屋 登记机 构 是行政 机关 , 屋 登记行 为 不是 民事 法 律行 为 , 房 而是 一种 可诉 的 具体行 政行 为 , 故登 记机 构登 记错 误 的赔偿 应 是行 政赔 偿 。
行 赔偿 。 屋 登记机 构 依职权 实 施登 记行 为 时 , 房 登记 机构 与 申请 人之 间 的权利 义务
关 系 由行政 法予 以调整 , 二者 之 间所 产 生 的是 行政 法 律关 系 而 非 民事法 律 关系 , 所
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探讨
因行政机 关行使职权 、实施公务活 动 而发 生的法律争端 。民事 纠纷 ,是指 公 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在实施 民事活
记机 构及其工作人 员登记错 误时 ,只
动过程 中发生的纠纷 ( 包括合 同 不 政机 关工作 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 规定 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而未规
当得利、无 因管理 、民事侵权 ) 。通 常 其合 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 向人 民法 定 民事责任 。如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该 条 明确行 政诉 讼 的 第七十一条规定 房产管理部 门 土 认为 .行政机关 以行政 管理或者公务 院 提起 诉讼 。 民事诉讼法 》 地 管 理 部 门工作 人 员玩 忽 职 守 、滥 为 目的实施行为 引起的争议是行政争 受理 范围是行政争议 。《 议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 法办理房屋登 第三条规定 人 民法院受理公 民之间 、 用职 权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刑 记 是公务行 为 .因此登记错 误应为行 法人之 间、其他组 织之间以及他们相 事责任 ; 不构 成犯 罪的 ,给予行政处 政 争议而非 民事 纠纷。也就 是说 .登 互之 间因财产关 系和 人身关系提起 的 分 。……”《 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三 记 行为是~种确认 当事人房屋 权利的 民事 诉讼 ,适 用本法 的规定 。 该条 条规定 ,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
第三 ,《 国家赔偿法》 行政诉 、《 因此属于行政诉讼 的受案 范围 .不能 讼法》 最高人 民法院关 于审理 行政 、《 适 用民事诉讼程序 。 《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规定 公民、 赔偿 案件若干 问题 的规定 》等相 关法 律和 司法解释 ,对 国家赔偿 的归责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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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害关 系人之 间发生的是行政法律关
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是行政赔偿责任
于 旧法 的原则 。
具备 制度 条件 。 总之 , 登记机 构 赔偿 责任 的性质 最 终取 决 于 我 国现 行法 律关 于 登记机 构 管理 体 制 的规定 , 而 定性 为行 政赔 偿责任 更 符合 司法 实践 的要求 。
其三, 即便 是将 登 记机构 的责任 确 定为 民事
责任 , 适 用 民事 诉讼 程 序 予 以审 理 , 且 但最 终 确 定登记 机关 的责任 性质 、 归责 原则 、 赔偿 范 围、 赔 偿 标 准 时 ,仍 要 依据 行 政法 的相关 规 定 予 以确 定, 因而 这种 民事 裁判 仅 有 民事 诉 讼之 名 , 无 而 民事诉 讼之 实 , 本质仍 为行 政诉讼 。如 邱文 兴 其 诉 广』1 部 门登记错 误赔偿 一案 , 《 、 1 ' 房管 是 物权法》 实施 后 该地 区 当事 人 起诉 登 记机 构 要 求赔 偿 的
机关 , 登记错 误是一种可诉 的具体行政行 为。 其二 , 行政 诉讼 法》 第 2条规 定: 公 民、 《 “ 法 人 或者 其他 组 织 认 为行 政 机关 和 行 政机 关 工作 人员 的具体 行政 行为 侵犯其 合法 权益 , 有权 依照 本法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诉讼 ” 。该 条 明确 行政 诉讼
者 引用 法条后 直接 得 出结论 , 使读 者
引用 法条 与结论之 间的因果 关系。 丈
论竞赛三等奖 王雨晨 / 责任编辑
点的反驳也一笔带过, 仅假设将未建 在融资困难或市场不景气时可能发
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是行政赔偿
赔偿法》 司法实 践 中在 涉及 国家赔偿 时通 常都不 ,
首先 , 比较法 的角度 看 , 从 自托伦 斯登 记模式 到权 利登记模 式 , 再到契 据登 记模式 , 国家对 登记 的权利状态 的真实性保证是逐渐趋弱的 。 在采前两 者登记模式 的国家 , 通常 由国家或登记机关作为承 担赔偿责任 的主体 , 然后再根据 其 国家赔偿原则对 有关登记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 在采 用契据登记模式
房 屋 登记 行 为 的性 质 决 定 了被 侵权 人 的救 济途 径 : 为 民事行 为则 应依 民事救 济 的途径 判 若 断 该登记 之效 力 , 属行 政行 为则应 依行 政救 济 若 记 。首先 , 以在 建工 程抵押 和 以预购 商 品房抵 押 都属 于 《 权法》 10条 规 定 的以“ 物 第 8 正在 建造 的
的国家 , 则基本上否定 了国家责任 而仅要求直接责
适用该 条的规定 ,并且 国家赔偿 与 民事赔 偿在 归 责原则 、 偿程序 及标准 、 赔 救济 途径 等方面 存在一
于辩 论题 目, 文讨 论 的登记 错误应 仅 限于 登记 本 机构 造成 的登记 错 误 。笔者 的观 点是 , 登记错 误
赔偿 责任 具有可 分性 , 由于房 屋登记 行 为属 于具
体 行政 行 为 , 该行 为所 引致 的赔偿 应适 用 《 国家
赔偿 法》 即登 记机 构登 记错 误 的赔 偿 是行政 赔 , 偿 。具体理 由如下 。
二、 登记 机构 承担 的责任 属 于 国家赔偿 责任
任视 为 一种 独立 的国家 责任 , 该赔偿 责 任应 适 用 不 同与 民事赔 偿责 任 的法律 。 因此在 适用 登记机 构登 记错 误赔 偿法 律 时应适 用 国家赔 偿法 。
房产证被撤销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证作为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房产证可能会被撤销。
那么,房产证被撤销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房产证被撤销的原因1. 申请人虚假陈述:在申请房产证过程中,申请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房产证被撤销。
2. 权属纠纷: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导致房产证被撤销。
3. 违法行为:房屋存在违法行为,如违法建设、非法占用等,导致房产证被撤销。
4. 行政处罚: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导致房产证被撤销。
三、房产证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 房屋所有权丧失房产证被撤销后,房屋所有权将丧失。
原房产证所载明的权利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房屋所有权人将失去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 房屋交易受限房产证被撤销后,房屋交易将受到限制。
买受人、承租人等第三方将无法通过房产证来确认房屋所有权,从而影响房屋交易的顺利进行。
3. 产权纠纷加剧房产证被撤销后,原房屋所有权人可能面临更多的产权纠纷。
因为房屋所有权丧失,原房屋所有权人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诉讼风险增加房产证被撤销后,原房屋所有权人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如房屋存在违法行为,原房屋所有权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信用记录受损房产证被撤销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信用记录可能受损。
因为房产证被撤销,原房屋所有权人可能被视为信用不良,影响其在金融、商业等领域的信用评级。
6. 补办房产证困难房产证被撤销后,原房屋所有权人可能需要重新办理房产证。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补办房产证可能会遇到困难,如证明材料不足、房屋权属争议等。
四、应对措施1. 及时寻求法律援助房产证被撤销后,原房屋所有权人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 积极协商解决纠纷在房屋权属纠纷方面,原房屋所有权人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纠纷,避免诉讼风险。
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是行政赔偿
理部 门依照 国务 院规 定 的职 权划 分 ,各 司其 职 ,
密切 配合 , 管理全 国房 地产 工作 。县 级 以上 地方
人 民政府房 产 管理 、 地 管理部 门的机 构 设置及 土 其职权 由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 人 民政 府确 定 。 ” 屋登 记办法》 4条规 定“ 第 房屋 登记 , 由房 屋所在
事义 务 , 只是将 申请人 因民事行 为设 立 、 更 、 变 终
止 的房屋权 利和 其他 应 当记载 的事项 予 以记载 , 体现 了 国家行 政 权 力对 房 屋物 权 关 系 的合 理干 预。 故房屋 登记指 向的对 象是作 为 国家行 政机关
的房 屋 登 记机 构 管理 房 屋 物权 登 记这 种 国家 公
共 事务 。 鉴于 以上 论述 ,房屋 登 记 无疑 属 于 行 政行 为 。 实际工作 中, 在 由于体制 的原 因 , 这种 行政行 为 由作 为 国家行政 机 关的登 记机 关直接 行使 , 或 者 委托非 行政机 关 的事 业单位 行使 。 依据 《 国家赔偿 法》 的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屋登 记机 构发 房 生登记 错误 并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当履 行行 应 政 赔偿 义务 。 《 政诉 讼法》 6 行 第 7条规 定 , 民、 公 法 人 或 者其 他 组织 的合法 权 益 受 到行 政 机关 或 者 行 政机 关 工 作 人 员作 出 的具 体行 政 行 为侵 犯 造 成损害 的 , 有权请 求赔偿 。 因此 , 害人通过 行 受 政 诉讼得到 的赔偿 应 当是行政赔 偿 。 司法 实践 在 中, 行政 诉讼 法》 1条 和第 5 规 定 , 民 、 《 第 8条 公
房地产行政管理
登机 登错 的偿 行 赔 记构 记 误赔 是政 偿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行政赔偿责任研究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行政赔偿责任研究不动产登记是指通过行政机关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进行登记备案,确认其权利人、用途、面积等基本情况,从而为不动产的合法使用和交易提供基础保障。
然而,由于登记涉及到很多细节和程序,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误操作或错误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方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一、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行政赔偿作为一种行政补救措施,主要是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活动导致的权益受损情况而设立的。
在不动产登记中,行政赔偿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1. 行政机关在处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等法定程序,致使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失的情况;2. 行政机关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导致登记结果不准确、不完整、不符合实际情况,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3. 行政机关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违反法律的行为,导致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失的情况。
二、行政赔偿的救济程序对于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行政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直接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程序如下:1. 当事人向不动产登记行政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2. 不动产登记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核实和调查该不动产登记案件的情况,确定是否存在行政赔偿责任;3. 不动产登记行政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答复结果为肯定答复的,行政机关应当具体说明赔偿数额、时间、方式等情况,并依法履行赔偿义务;答复结果为否定答复的,应当说明不予承认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原因。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在土地证办理过程中,土地出让方和承包方对于“承包期限”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登记机关从而在土地证上将承包期限误登记为50年。
随后,承包方和土地出让方发现问题并提出变更申请,但是机关迟迟未能处理,导致其在此期间无法正常经营和使用土地,合算经济损失为50万元。
在此情况下,承包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要求机关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行政登记撤销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登记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事项进行登记、备案、公告等行为的一种行政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登记广泛应用于企业设立、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交易等领域。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行政登记可能存在瑕疵,甚至违法。
此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撤销该登记。
本文将从法律后果的角度,探讨行政登记撤销的相关问题。
二、行政登记撤销的法律后果1. 对当事人的影响(1)民事法律后果行政登记撤销后,当事人之间因该登记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将发生变化。
具体表现为:①合同解除:若行政登记涉及合同设立、变更或终止,则该合同自登记撤销之日起失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解除。
②财产返还:当事人因行政登记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原所有人或合法继承人。
③赔偿损失:因行政登记撤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行政法律后果行政登记撤销后,当事人可能面临以下行政法律后果:①行政处罚:若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②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可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等。
③行政责任追究:当事人可能因行政登记撤销而承担行政责任。
2. 对行政机关的影响(1)法律责任行政登记撤销后,行政机关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①行政赔偿责任:若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登记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行政机关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②行政追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登记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追责。
(2)程序瑕疵行政登记撤销可能暴露出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登记过程中存在的程序瑕疵。
此时,行政机关应进行整改,完善行政登记程序,确保行政登记的合法性、合规性。
3. 对社会的影响行政登记撤销可能对社会产生以下影响:(1)社会诚信体系受损行政登记撤销可能导致社会诚信体系受损,降低社会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度。
(2)市场秩序混乱行政登记撤销可能引发市场秩序混乱,损害公平竞争,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问题探究
40产业论 In r or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问题探究文/钟湘东 朔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山西朔州 036002【摘要】不动产登记机关的作用是记录各项不动产交易,责任重大,一旦出现登记错误的状况会严重影响物权所有人和担保人的利益,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稳步发展。
因此,若不动产登记机关出现登记错误,损害他人利益,影响物权所有人的切身利益时必须要进行赔偿。
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赔偿责任缺乏明确的赔偿界限和守则,不够细致,应当对赔偿责任的定责标准采用有错制,以此更好地保护物权所有人的利益。
本文将会对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问题进行深入探究,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是将土地和土地上定着物的所有权进行获取、消失或改变等变更。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这一错误的责任性质是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应对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还是行政诉讼程序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一问题在学界一直争议不断。
很多民法学者认为不动产登记错误应应该是民事责任,应采用民事诉讼程序,但对此的意见并未统一。
且在目前的实际状况中,物权所有人对于登记错误的状况向登记机关申请民事诉讼赔偿时常会被驳回诉讼。
1、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概念定义不动产登记错误应该排除由事后因素造成的登记错误,是因为由事后原因造成的登记结果与事实不同,故也将其看作不动产登记错误,这就扩大了登记错误的范围。
但由于不动产的权利变动是动态的,所处时间不同故状态不同,且事后因素的发生时间难以预测,因此,是否应该算作是不动产登记错误应该以登记时间为标准来判断。
除此之外,实际上不动产登记错误与登记文件的问题息息相关,不动产登记机关的一大重点任务就是审查文件的数量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属实,这一说法就正好中和了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1]。
2、现行的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不足2.1登记机构审查模式的不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高,现行的法律法规确立了审核形式和审查标准,但却缺少对于实际登记情况的体现,这就导致了各区域不动产登记机关对于审查模式的理解并不统一,严重的还会出现行政权力影响不动产交易的情况。
房地产登记中的行政赔偿问题分析
房地产登记中的行政赔偿问题分析【摘要】当前在关系到房地产登记的赔偿案件中,有很多的案件都是因为一方的当事人存有民事欺诈的行为以及相关的登记部门在进行登记的时候造成的,使得另一方受到权利上的损害。
这主要是因为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算完善,应当怎样分担和衔接一般的民事侵权和行政赔偿是当前我国的司法界面临的一大问题。
本文主要是从当前对房地产进行错误登记而划定的赔偿范围、依据以及方式进行分析。
【关键词】房产登记;行政赔偿对策;问题分析一、前言房地产的登记制度是政府直接管理的房地产的行业的重要的职能,是我国的房地产的市场健全发展的必要的保障条件。
本文主要针对房地产的登记制度中的抵押登记中的行政赔的偿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分析我国的房地产的抵押登记中行政的赔偿中尚存的问题,然后又给出了相关的房地产的登记的行政的赔偿制度完善措施,这有很大的参考意义。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房地产登记的行政赔偿一般情况下是交易中的一方的当事人使用欺诈的手段或者房地产的登记错误而导致另一方的当事人权利受到一定的损害。
因此,加强房地产的登记的行政的赔偿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下面我们对房地产登记中的行政赔偿问题分析进行分析探讨。
二、房地产的登记部门由于错误登记所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依据对房地产进行登记是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照相应的权利进行一种行政行为,展现了我国的行政权利在对房地产的物权关系上的干预,这样能够使得房地产的权利人通过登记的方式得到确认。
所以说,房地产有没有进行等级会对其交易方的权利造成比较大的利害关系。
在错误登记的时候,受到不利影响的那一方可以依照相关的规定对房地产的相应部门提出行政赔偿的要求。
在现实生活中,错误等级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一方的当事人没有真正将告知的义务履行到位,或者是提供了虚假的不实的信息和材料,房地产的登记部门以及相应的登记机构对这些材料和信息没有进行细致的审核。
对于当事人权利受损来说,错误登记不是唯一的原因,当事人的欺诈行为是导致后果出现的必要的前提,这两种因素混合在一起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物权法》中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理解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物权法》中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理解《物权法》业已颁布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一部民事基本法律,与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
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维护和交易安全的保护,该法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统一、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审查、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等作了一定的规定。
《物权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明确了登记机构应对登记错误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但对于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的性质及标准、赔偿费用的来源等未予明确,“须待将来制定不动产登记法时再行作出具体的规定”。
但,不动产登记法的制订及颁布仍遥不知期。
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主要为国土、房管、林业、农业等行政机关。
《物权法》第21条的规定无疑将对这些登记机关产生重大影响,相关的诉讼及赔偿纠纷也将会随之增多。
本文从一宗典型案例入手,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谈谈对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理解和适用。
一、一宗《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最大的国家赔偿案1995年5月,百胜珠宝(深圳)有限公司(下称“百胜公司”)向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下称“财务公司”)贷款870万元,月利率9.08‰。
百胜公司将其拥有的位于深圳上梅林的厂房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0059524号)抵押给财务公司,并在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下称“市国土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贷款期限届满后,百胜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
1996年1月,财务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百胜公司的另一债权人深圳发展银行向深圳中院申请该公司破产,使百胜公司的债务纠纷案件全部转入破产程序。
财务公司遂持抵押贷款合同等资料,向法院申请了优先受偿权。
但谁料又一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嘉宾路支行向深圳中院提出,财务公司不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理由是百胜公司抵押给财务公司的房地产,早在1982年8月就已经抵押给了该银行!经过审查,深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认定百胜公司拥有的上述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在持有“深房地字第0059524号”房地产权证之前,已持有“深房地字第0080978号”房地产权证,并已将该证所记载的同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了中国农业银行嘉宾路支行,该抵押事项合法有效;而第0059524号房地产权证系重复办证,不符合法定条件,从而导致据此形成的抵押事项无效,财务公司所申报的870万元债权为无抵押债权。
最高法:登记机关已尽审慎审查义务的,对登记错误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登记机关已尽审慎审查义务的,对登记错误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关因错误登记行为是否赔偿以及如何赔偿,是行政审判的一个难点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内容中得到答案和启示。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规定所涉及的房屋登记案件赔偿问题进行了解读:(1)多因一果有两大形态:混合侵权和共同侵权。
混合侵权当中,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并无通谋,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主观状态是过失而非故意,第三人的主观状态则可能是故意或者过失。
比较典型的情况是,第三人造假并不足以乱真,但其利用登记人员的疏忽大意,最终达到了欺诈目的。
此类情形,房屋登记机构如何承担责任?讨论当中这个问题的争议很大。
我们认为,房屋登记机构应以承担中间性质的按份责任为宜。
为什么是中间责任?因为第三人利用房屋登记机构的失误为自己牟利,也就是说,登记错误的最终受益人是第三人,而非房屋登记机构。
从这个意义上说,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是拜第三人所赐,故房屋登记机构对原告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最终还是应由第三人买单。
为什么要按份?因为过失在性质上有轻重之分,在损害原因力上有大小之分,按照公平原则,其与赔偿责任份额之间应为正比关系。
(2)调研中有人提出,房屋登记机构承担按份责任不符合《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按照该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或者结果责任,即只要登记结果错误,房屋登记机构就应全部赔偿,然后再追偿。
在《物权法》公布时,这种观点较为流行,但随着《物权法》的实施,过错推定责任渐渐成为实务当中起支配作用的标准。
我们经研究认为,在关于赔偿责任承担的诸多方案当中,过错推定责任最具合理性,而且从法律解释上也可以得到论证。
《物权法》二十一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错误行政赔偿中的损害事实及认定
不动产登记错误行政赔偿中的损害事实及认定
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12 条 对《国 家赔 偿法 》中 的“直接损失”作出了解释。⑨尽管这一解释主要 针对司法赔偿而言,但对于行政赔偿也具有参照 适用的价值。
二、 损害事实的表现及构成分析
(一) 损害事实的表现 侵权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对受害人进行补 偿,因而它应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形式,而此种形 式的适用以损害的确定为前提。损害的范围决定 了受害人获得金钱赔偿以及侵权人赔偿责任的 大小。然而何谓“损害”,目前尚无统一定义。一般 而言,“侵权法上所救济的损害是指受害人人身 或 者 财 产 方 面 的 不 利 后 果 ”。⑩但 这 种 解 释 过 于 宽 泛,“不是每一个发生在权利上的不利都必然引 伸出可赔偿性损害。如果缺少这种损害,加害人 也 就 无 须 根 据 侵 权 行 为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輥 輯 訛只 有 那些具有可赔偿性的损害,才属于损害赔偿法意 义上的损害。因不动产登记错误造成的损害主要 有以下几种情形: 1. 不动产所有权的丧失。《物权法》第 106 条 确立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如果因登记机关的 错误登记使真实权利人的不动产所有权被第三 人善意取得的,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考量, 真实权利人无法通过更正登记恢复该不动产的 所有权。即使法院在审理受害人针对登记机关提 起的行政诉讼时,也只能判决确认登记行为违 法,而不得撤销登记行为。真实权利人则因为不 动产所有权的丧失而导致财产上的损失。 2. 办理登记时缴纳的税费。比如办理房产过 户时缴纳的税款、交易手续费、测绘费、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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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错误行政赔偿中的损害事实及认定
的范畴。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属性对于 选择法律规范的适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有关登 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性质,在学说上存在行政赔偿 责任还是民事侵权责任的激烈争论,并进而造成 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规范选择上 的差异。
房子要拆了,房产证却被撤销了怎么办?
房子要拆了,房产证却被撤销了怎么办?■本文出自“在明征地拆迁律师“导读:拆迁谈不拢怎么办?在往期推送里,小编曾介绍过地方政府通过评估将一个亿压低为一千万的案例,今天,小编要为大家介绍新拆迁招数:撤销房产证。
作者丨在明律师相对于压低评估价,撤销房产证是一个釜底抽薪的招式,比如陕西山阳县曾有17个商户在拆迁前被撤销房产证,理由是土地使用不合法,直接变成了按20年租期补偿。
另一种更有可能的结果是将房子认定为违建,直接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拆除。
▣撤销房产证有哪些后果?又有哪些应对方式呢?地方政府为啥热心撤销房产证为啥地方政府热衷于撤销房产证呢?原因之一在于撤销房产证并不属于征收的一环,不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约束,通过撤销房产证在征收谈判中争取主动才是他们心中的小九九。
首先,房产证是房管局做出的行政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撤销房产证需要起诉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拆迁的部门官员可以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
其次,实践中,征收方为了规避法律规定,往往采取只协商、签协议、拆房,就是不作征收决定的策略。
这样一来,可以最大限度的将房屋征收这一法律问题转化为政府一方完全主导下的政策性问题,在所谓“协议拆迁中”,没有房产证容易成为征收方的筹码,利用被征收者对法律的不了解肆意压价。
▣房产证被撤销,房子就没了吗?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81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也就说房产证撤销解决的是房产证的问题,而不决定房屋的事实归属。
比如房屋超规划建设,在规划范围内的原有建筑可能仍然是完全合法的,并不影响房屋权属。
房产证主要影响的是房屋的交易,例如无法进行买卖、租赁、抵押担保。
“无证房”也绝不等于“违法建筑”。
对于涉案建筑而言,虽然房产证被撤销,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其他建设审批文件仍在,一旦征收程序启动,在认定环节其仍应被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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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机关因违法颁证被撤销后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看,“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原告资格的一个重要条件。
但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进一步解释何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现实生活中,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甚至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给“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判断带来了一定的困惑,梳理好各种法律关系对确定当事人的原告资格至关重要。
案情
案情分析
本案首先解决的是合作银行是否有原告资格问题,我们从法律关系入手分析,该案存在三个民事法律关系:一是中创公司和兰维公司签订的的联建合同,形成合同法律关系;二是合作银行和千叶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三是面点王公司和合作银行订立的担保合同,形成民事担保关系。
存在三个行政法律关系:一是兰州市房管局为面点王公司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二是千叶公司以面点王公司的房产证在房管局做的抵押登记;三是面点王公司的房产证被撤销的行政法律关系。
兰州中院
的(2004)兰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撤消了兰州市房管局给面点王公司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二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则在逻辑上意味着给面点王所占有的房屋归兰维公司所有。
要回答合作银行是否具备原告资格问题,我们就需要分析合作银行与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被撤销之后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如何判断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本案而言最主要的就是判断合作银行的损失与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被撤销之后他们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