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概述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居民的日常生活服务,同时也具备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力。
然而,由于人员素质、法律意识等原因,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过错行为。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法制化,确保行政执法能够真正为人民群众服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成为必要举措。
二、追究责任的原则1. 法律原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必须依法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
2. 公正原则: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时必须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不能因任何原因偏袒或压制相关当事人。
3. 因果关系原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必须建立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明确行政执法过错与公民权益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
4. 全面追责原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要从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机构以及行政执法方式等方面全面追究,不能片面追责。
三、追究责任的程序1. 接受申诉:公民在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有异议时,可以通过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的方式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和投诉。
2. 调查取证: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诉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展开调查,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等。
3. 责任认定: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街道办事处应当认定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程度。
4. 处理结果通知: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处理结果及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涉事人员,并解释当事人的申诉和上诉权利。
5. 救济措施:对于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给公民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对受害公民进行补偿。
6.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追究责任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四、责任追究的范围1. 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对于公民权益受损的原因可以归咎于特定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应当对该行政执法人员追究责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纪律处分。
2. 行政机构的责任:对于公民权益受损的原因可以归咎于行政机构的内部管理不善、工作流程不合理等方面的原因可以对该行政机构追究责任,包括责令整改、停职、撤职等处理措施。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后果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三条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人。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下列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事实,恰当追究过错责任。
2、从严治政、有错必纠的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牵就任何人。
3、责任自负原则。
坚持谁办理、谁负责,并按岗位职责对相关环节的承办者予以追究。
4、民主集中制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有关范围内及时公开追究的事实及依据。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追究范围。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2、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行政相对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损失的;3、行政执法人员在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导致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事实没有得到相应处罚或者处罚过轻,并造成恶劣影响的;4、行政执法人员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有关行政决定错误的;5、合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拒不履行、故意迟延履行或者未能及时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8、行政执法人员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影响恶劣的。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为促进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能,保证综合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建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本镇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本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二)受委托组织不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三)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确凿,或者执法人员故意违背事实,断章取义,枉作裁定的;(四)执法人员超越权利、滥用权利、贪腐、包庇、纵容、贪腐、打击报复、玩忽职守的;(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或定性不准的;(六)案件的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八)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行政职责的;(九)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一)县政府在行政行为(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二)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三)通过其他途径并认定有错误的。
第四条本镇纪委为责任追究机关,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
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案件举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审查;(二)负责过错责任案件的查处工作;(三)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四)拟定过错责任处理意见;□(五)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施情沈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六)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确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全文)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全文)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健全行政执法中责任追究的机制,特制定本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二、行政执法活动的范围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和行政裁决等。
三、行政执法责任的主体1.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以及上级机关。
2. 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严格落实执法责任,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执法工作,并对自己的执法行为负责。
4. 上级机关有责任对下级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1.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
2. 对于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恶劣的执法人员,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启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程序,依法赋予相应处罚。
3. 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过失、故意等原因导致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五、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程序1.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程序包括责任调查、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和处罚决定等环节。
2. 责任调查环节应当进行充分的事实调查和证据采集,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 责任认定环节应当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责任的明确,确保责任的追究有据可依。
4. 责任追究环节应当根据责任认定结果,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5. 处罚决定环节应当根据责任追究结果,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并及时执行。
六、附件本未涉及附件。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赋予的不利处罚。
2.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为了消除非法行为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3.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给并管理许可证件。
4.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设定和调整,或者对行政行为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认定和处理的决定。
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近年来,我国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民众合法权益,我国逐步建立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行政执法外部监督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这三项制度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行探讨,分析其意义、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办法。
一、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执法行为进行自我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它包括了行政执法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环节。
内部监督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益。
但是目前我国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行政执法领域的权力较为集中,对内部监督制度的执行产生了阻碍。
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化的执法能力,导致内部监督的有效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由于一些行政执法机关的管理水平不高,监督工作常常处于形式化、流于表面的状态,影响了内部监督制度的实施效果。
为了改进现状,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监督管理,提升他们的执法水平和素质。
要加大对内部监督制度的宣传力度,形成全员参与、全程参与的监督氛围,使内部监督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行政执法外部监督制度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外部监督的主体分散,缺乏统一的监督机制和规范,导致了监督效果的局限。
社会各界监督的能力和水平不一,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
由于一些监督机构的权利受到局限,导致了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效果不佳。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外部监督制度的执行效果,需要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明确各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
要加强对社会各界监督力量的培训和引导,提高他们的监督能力和水平。
要完善监督机构的权利和政策保障,保障他们的监督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三、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渎职失职行为进行追究的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问责机制
行政问责
对存在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由其上级主 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刑事任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问责 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
06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 行的行为。
包括不按照规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不按照规定举行听证 等情形。
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行政机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 序的情形。
包括因重大疏漏造成当事人重复投诉、浪费资源等情形。
目的
旨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防止权力滥用,保 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政府、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对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重要性及意义
重要性
行政执法是政府实施管理的重要手段,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加强权力监督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03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情形
行政不作为
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职责而不履行职责的情形,包括拒绝履行 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
具体表现包括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等。
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包括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
04
责任追究的程序与方式
调查与取证
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XX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确保我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XX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第四条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机构未建立或不健全,不积极协调解决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二)未及时或按规定承接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的;(三)因组织推进不力,较短时间内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执法案件、事件或者因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综合执法机构设置不及时、执法人员不到位、办公场所不落实等情况,造成工作推进不力的。
第五条各镇(街道)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内部执法监督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主管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职权的;(三)越权行使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划转的行政处罚职权的;(四)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五)不履行后续监管职责,未按规定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强制职权的;(六)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未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七)其他执行有关规定不到位的。
第六条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不履行源头监管职责,在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协调指导等方面履职不到位的;(二)拒绝、拖延提供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所需的许可、监管等方面数据信息、检验检测报告和技术支撑的;(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未划转给镇(街道)的行政执法职权的;(四)继续行使已经划转给镇(街道)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二)干扰、妨碍、抗拒、不配合调查的;(三)对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错误行为进行追
究法律责任的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追究制度的依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
规章制度。
2. 追究的主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包括政府工作人员、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等。
3. 追究的范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过错
行为,包括违法执法、滥用职权、不作为、不当执法等。
4. 追究的方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追究,包括纪律处分、
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
具体的追究方式和程序由行政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决定。
5. 追究的程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决定
处罚等环节,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6. 追究的标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评估时,通常
以法律法规为基准。
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被
追究责任。
总的来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追究制度,可以有效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行使执法职责中出现的过错行为,应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它既是行政执法体系的有效补充,也是行政执法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I. 行政执法过错的概念和形式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职责的过程中,违法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或滥用职权,造成不符合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通常分为正、过、失三种类型。
II.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规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首先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中,有违法行为、违纪行为和职务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接受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决定和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在《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中也都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作出了规定。
III.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实现途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
首先是因果关系举证方式。
当事人要求对公务人员行使执法职责过程中的过错进行赔偿时,需证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已经形成了因果关系,导致了其损害。
其次是常见的审查机构审查方式。
此方式本质上是对行政机关自身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防止行政执法过错的发生。
在此基础上,第三是行政机关自己对可能出现的过错行为提前作出预防和规避,减少损害的范围和程度。
最后,还有公益诉讼和媒体曝光等方式,可以形成舆论压力和社会监督。
IV.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完善方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很显然意味着制度本身尚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管以及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建设。
第二是强化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机制的效力,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的保障。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法定职责,进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二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施行行政答应、行政处分、行政征收等详细行政行为时,由于成心或重大过失,致使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局全部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自负、重证据、重调查、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
行政执法人员承当的过错责任,应与其主观过错程度、过错行为产生的后果相适应。
第五条局法制机构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局纪检监察部门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部门,负责追究错案责任。
第六条本局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施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确定其存在的行政执法过错:〔一〕没有法定根据施行行政答应、行政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二〕违背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答应决定或施行行政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决定或要施行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答应的;〔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答应申请不予受理的;〔六〕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答应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八〕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答应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答应的理由的;〔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答应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答应决定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别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十一〕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十二〕擅自改变行政处分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施行行政处分的;〔十三〕玩忽职守,对依法应当立案处理的案件不予立案,或者滥用职权,对不应立案的擅自立案处理的,或徇私枉法,成心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十四〕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篡改证据材料、授意别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十五〕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取证材料保管不善导致丧失、损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十七〕收费、施行罚款、暂扣、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票据,或者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十八〕截留、私分、变相私分行政规费、效劳性收费和罚没款物的;〔十九〕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工程和标准收费的;〔二十〕使用、损毁扣押财物,给别人造成损失的;〔二十一〕为个人或单位牟取____,以罚代收或者以罚代刑的;〔二十二〕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确定属于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与减少违法行政执法与行政不作为的发生,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下列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者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致使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与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与政府法制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各自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者有行政不作为的,能够检举与控告。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时,有权陈述与申辩;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没有法律或者者事实根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七)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三)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与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四)无法定根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六)违法收取费用的;(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律的尊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对在工商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过错责任人为共产党员,需同时追究其党纪处分的,由纪律检查部门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不按本制度处理。
过错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在本制度追究范围之内。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当和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普通由过错责任人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五条下列案件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领导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二)过错责任追究承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三)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追究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
第六条分局法制机构,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承办机构,具体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本制度;(二)依照本制度规定受理、承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三)监督、指导、协调下级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办理过错责任追究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行政监察、人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法制机构做好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一)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征照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不规范执法的;(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五)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登记、许可、年检、鉴证而不予办理、迟延办理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办理的;(六)对举报、直接发现或者当事人申请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不予以查处的;(七)其他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
茶陵县建设局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茶陵县建设局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查看更多:规章制度茶陵县建设局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总要求。
因此,全部的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需依法办事。
为了增加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心,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确保办案质量,根据上级机关对建设行政执法的要求,结合本局行政违法案件查办的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负有管理职能的站、办、室、股、处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受托单位执行人员)应当准时、主动、全面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尽可能使违法违章行为在最短时间内发觉和查处。
如发生自己管区内的违法违章行为没有被发觉,造成严峻后果,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应当担当相应责任,根据工作失职的有关规定赐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公正执法。
如发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应当管理的不管理,应当查处的不查处;或者是有意扩大事实,颠倒黑白,加重惩罚,造成严峻后果的,有关人员除赐予相应的行政处格外,情节严峻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执法案件错案追究。
如发生行政惩罚案件在终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或者通过与相对人协商处理予以赔偿的,相关人员按下列原则担当责任:1、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调查证据不真实,不充分的缘由造成的,由案件的调查人员担当相应的责任。
2、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法律依据不足造成的,则由法规人员担当相应责任。
3、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执法程序的错误造成的,假如是调查取证阶段造成的,由调查人员担当相应责任;假如是惩罚执行程序的错误,则由法规人员担当相应责任。
4、行政案件的败诉,尽管是由于证据或法律依据的不足造成的,但调查人员或法规人员在争论惩罚的会议上或向有关领导已经说明存在问题而又难以解决的状况,局领导或局务会议仍旧打算进行的行政惩罚,则由作出惩罚打算的领导或组织担当相应责任。
5、如发生行政错案,造成了经济财物损失的,负有相应责任的人员应担当直接经济损失的40%,并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目录
•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与建议 • 结论
01
引言
背景介绍
通过落实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促进依 法行政,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04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 究制度的内容
行政执法错案的发现与报告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发现机制
通过定期检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途径,及时发现可能存在 的行政执法错案。
设立专门的错案报告机构
由专门的错案报告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行政执法错案的相关 信息。
执法程序不规范
执法程序不严谨、不规范,或者存在 漏洞和缺陷,容易导致执法过程中的 错误。
外部干扰和压力
行政执法机关受到外部干扰和压力, 如领导干预、舆论压力等,可能影响 执法人员的判断和决策。
内部管理和监督不力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不 健全,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容易 导致执法错误的发生。
03
法律适用错误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法律 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出现错误,包括 对法律条款的理解错误、法律程序 的错误执行等。
执法行为不当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 当行为,如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 序、超越职权范围等。
行政执法错案的产生原因
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业务 能力,导致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出现 误差。
当前社会对行政执法的要求不断提高,为了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错案过错 责任追究制度。
近年来,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错案不断被媒体曝光,引起 了社会广泛关注,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产生了严重影响 。
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发改委系统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行政违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使职权实施了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条市发改委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对全市发改委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的追究工作。
第四条追究行政违法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究。
(二)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三)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对以下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实行追究:(一)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消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撤消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被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或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影响较大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
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责任:(一)违法实施罚款、撤消机构、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要求行政执法对象履行义务的。
(四)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五)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六)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违法进行委托处罚的。
(八)违法自行收缴罚款以及违法处置罚款的。
(九)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的。
(十)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十一)其他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汇报事实严重失误,导致行政机关执法错误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一)主动发现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过错行为明显轻微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一)因索贿或受贿造成执法过错的。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三篇篇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XXX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为切实增强全镇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特制定XXX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本镇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XXX委、XXX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处理行政争议,解决行政纠纷,制裁行政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等活动。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惩诫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及违法行为的后果确定。
第四条本行政机关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
第五条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应实行过错责任追究:(一)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为违法的;(二)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确认为违法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被市人民政府或其他上级行政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为违法的;(四)本行政机关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责令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五)因违法行政执法造成群众集访,影响治安秩序、社会稳定等其他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第六条本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一)非法拘禁;(二)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三)其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七条本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第八条本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一)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严重错误,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越权或者滥用职权的;(五)违法进行委托处罚的;(六)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七)不适用罚款收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八)为牟取个人或本单位私利,以权代法,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其他应予追究的行为。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情形下,应当对其承担责任的行政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公正化、效率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宪法: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法人有申诉权和控告权。
行政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公民、法人的申诉和控告,并依法及时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第53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予以纠正;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该法第23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执法规程,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依职责追究行政责任。
4、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规定中一般都设有关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条款,包括行政处置回避制度、行政复议回避制度、行政监察制度等等。
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主体及其职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他们的职责如下: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活动的主体,其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滥用职权、不作为等情形负有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内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管理,对外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2、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活动的实施者,他们的行为直接决定了行政执法的效应,对于违法、滥用职权、不作为等行为,应承担行政执法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公正、规范、高效。
3、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是行政执法人员的组织管理单位,应当对其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有力的监督责任,并配合行政机关对其不作为、违法、滥用职权等情形进行调查。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全文)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全文)**范本一**正文:1. 引言此文档旨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以便维护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公正和透明。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执法人员和执法机构。
2. 目的与原则2.1 目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执法人员依法履职,依法公正执法,加强对执法过程和结果的监督与管理,提高执法质量。
2.2 原则2.2.1 依法执法原则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2.2.2 公正执法原则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中必须公正无私,严禁受贿受贿托、徇私舞弊、亲自或者指使他人索要、收受贿赂等行为。
2.2.3 公开透明原则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公开执法信息,确保执法行为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执法责任追究机制3.1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3.1.1 内部投诉和检举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执法机构进行投诉和检举。
3.1.2 监督检查和执法记录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执法记录制度,及时发现和记录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3.2 追究责任的程序3.2.1 受理和审查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和检举,进行审查核实。
3.2.2 处理和纠正对经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同时纠正执法人员的错误行为。
3.2.3 追究责任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人员,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
4. 惩罚措施4.1 纪律处分对违法违规行为轻微的执法人员,可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等纪律处分。
4.2 法律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人员,应依法进行法律追究,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5. 监督与评估5.1 内部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5.2 外部监督社会各界有权对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机构应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5.3 评估和改进执法机构应定期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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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发改委系统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行政违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使职权实施了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条市发改委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对全市发改委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的追究工作。
第四条追究行政违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究。
(二)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三)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对以下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实行追究:
(一)被
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消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撤消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被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或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影响较大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
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违法实施罚款、撤消机构、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要求行政执法对象履行义务的。
(四)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五)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六)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法进行委托处罚的。
(八)违法自行收缴罚款以及违法处置罚款的。
(九)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的。
(十)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十一)其他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汇报事实严重失误,导致行政机关执法错误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主动发现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过错行为明显轻微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索贿或受贿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三)因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执法过错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