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郑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郑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郑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正文:----------------------------------------------------------------------------------------------------------------------------------------------------郑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1995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5年6月1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自1995年11月1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或减少发生错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备委员会关于在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或错误的职权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执法监督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和人员。

第四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职权行为有申诉权和举报权,并受法律保护。

对于打击、报复申诉人、举报人的,行政监察机关应予以查处。

第二章追究机构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是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在本级本部门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和上级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开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本办法;(二)依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查行政执法错案;(三)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确认的错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和处分的建议;(四)监督、检查、指导下级错案责任追究机构的工作;(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职责。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后果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三条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人。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下列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事实,恰当追究过错责任。

2、从严治政、有错必纠的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牵就任何人。

3、责任自负原则。

坚持谁办理、谁负责,并按岗位职责对相关环节的承办者予以追究。

4、民主集中制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有关范围内及时公开追究的事实及依据。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追究范围。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2、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行政相对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损失的;3、行政执法人员在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导致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事实没有得到相应处罚或者处罚过轻,并造成恶劣影响的;4、行政执法人员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有关行政决定错误的;5、合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拒不履行、故意迟延履行或者未能及时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8、行政执法人员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影响恶劣的。

行政执法过错追责实施方案

行政执法过错追责实施方案

行政执法过错追责实施方案行政执法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对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计划和任务实施的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和强制的活动。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发生过错或不当行为,应当进行追责。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透明和有效,需要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追责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对行政执法过错进行追责,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一、追责的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追责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范围进行追责。

2. 公正性原则:追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确保追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 依据证据原则:追责必须依据充分、确凿的证据进行,不得凭空指责或推测。

4. 适用程序原则:追责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保证被追责人的合法权益。

5. 效果性原则:追责必须能够达到修正过错行为的目的,恢复被侵犯的合法权益。

二、追责的主体1.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和追责的措施。

2. 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如果出现违法行为、过错或不当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被追责人:被追责人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员。

三、追责的种类1. 警告和记过:对于轻微过错或不当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的方式进行追责,或者在个人档案中记过。

2. 记过和记大过:对于一般过错或不当行为,可以在个人档案中记过或记大过,以警示和约束被追责人。

3. 降职和免职:对于严重过错或不当行为,可以进行降职或免职处理,以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和顺利进行。

4. 经济处罚:对于行政执法中造成财产损失的过错行为,可以进行经济处罚,追回损失并进行适当的罚款。

5. 刑事追责:对于行政执法中涉及犯罪行为的过错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障社会安全稳定。

四、追责的程序1. 立案调查:对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举报或投诉,行政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保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5.14•【字号】武地税发[1998]141号•【施行日期】199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141号)各分、县局:为了进一步落实市地税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各项要求,结合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制定了《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促进地税部门和税务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行为。

依照《征管法》、《市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地税部门和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由于主观上的原因和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及市局以上(含市局)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依照本规定应当追究其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地方税务系统各级税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第四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追错)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责任自负、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过错与追究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追错工作由市、分县局两级地方税务部门的追究委员会(以下简称追错委)负责。

追错委在税务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法规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法规、监察、人教、征管、税政、计财、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

追错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法规部门领导兼任,并明确专人办理追错工作的有关事务。

第六条各级追错委的职责:(一)领导、组织、监督、检查本级税务机关的追错工作;(二)审批、调查、核准、复审追错案件和作出追错决定;(三)提出防止和减少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过错的建议,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也越来越重要。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对城市管理规范、安全、文明和秩序等方面进行管理、监督及执法工作。

但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时有时会发生,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责任追究呢?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的危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一方面可以影响城市管理工作的效果,使得城市的环境、秩序等各方面出现问题,不利于城市建设和发展。

另一方面,如果执法人员因为过错而使用了过度的执法手段,就会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矛盾和纷争的加深。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必要的。

制度的作用是,一方面可以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防止出现过错,另一方面可以对出现过错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和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以下方面:1. 单位责任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时,要追究单位的主体责任。

城市管理单位要对执法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规范他们的执法行为,防止出现过错。

2. 个人责任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要承担个人责任。

执法人员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执法工作,不能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3. 重视考核制度考核机制可以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和规范,如对执法人员的工作量、工作质量、执法能力的考核要素进行评价。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的处理对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的处理,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 纪律处分如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情节严重,违反了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则应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停职留用、降职、撤职等。

2. 赔偿处理如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导致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则应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处理,恢复他们受到的损失和伤害。

3. 教育和纠正对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应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纠正,让他们认识到错误,改正错误,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

四、结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能够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化。

关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办法

关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办法

关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和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其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障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立并执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向监督机关投诉或者举报。

因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行政赔偿。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7年1月15日市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七年一月二十日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1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地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与监督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实施主体)上海市监察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监察机关根据人事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本办法的实施。

本市各级人事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相关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追究原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范围第六条(追究范围)行政机关实施下列行政执法行为时,因工作人员有过错,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明确执法责任,保证执法行为合法、规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重证据,重调查,责、权相统一,实行责任与追究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过错的追究机关(以下简称追究机关)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追究机关应设立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追究工作。

第四条上级单位有权调查、追究下级单位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责任人的责任,有权责成下级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调查、追究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下级单位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将调查、追究情况报告上级单位。

第五条执法责任人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的执法依据的;(二)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的;(四)越权行使执法职权的;(五)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六)玩忽职守,官僚主义,工作失职,在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七)为个人或单位牟取私利,以权代法,以罚代收和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的;(八)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九)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取证材料保管不善导致丢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不按规定使用罚款或暂扣、没收财物票据,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或扣留、没收财物的;(十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十二)其他应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执法责任人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追究过错责任:(一)因法律法规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偏差的;(二)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来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三)因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四)执法违法行为的情节轻微的;(五)对违法执法行为能及时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过错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自负、过罚相当、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领导小组由局班子成员、局属各股室、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室。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列入城市综合管理执法过错追究范围:(一)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严重损失的;(二)在行政处罚案件中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法处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严重损失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严重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作出行政处罚的;(五)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六)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七)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者取证材料保存不善导致丢失、损毁,造成不良后果的;(八)在检查、勘验等调查取证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九)涂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十)符合听证条件,行政处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十一)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途径的;(十二)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的;(十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行收缴罚款;(十四)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十五)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时限采取查封、扣押、滞留等强制措施的;(十六)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查封、扣押、滞留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七)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施行日期】201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维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活动,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工作。

第四条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发生需要追究的情形,派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组、机关党委、人事、法制等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并对其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一)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二)对执法管辖争议的重要事项疏于职守、协调不力致使争议未得到解决或者裁定错误的;(三)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的;(四)组织、指派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拒不改正的;(六)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不予移送的;(七)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建议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司法建议书等相关文书的;(八)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衡水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衡水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衡水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4号【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3.20【实施日期】2012.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4号)《衡水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2月22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市长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日衡水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调查、确认责任、作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受其委托的执法组织及其执法人员发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级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和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发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进行责任认定。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8.08.26•【字号】市城管发[2008]98号•【施行日期】2008.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市城管发〔2008〕98号)各区执法局,市执法局各分局、直属各支队、机关各处室:《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8年8月18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为促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合法、高效履行职责,预防或减少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城管执法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城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正确行使职权,因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其他行为而导致执法错误,给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公民、法人、组织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作到客观、公正、公开。

三、西安市城管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局属各支队、各分局)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工作;指导区城管执法局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因执法过错引发集体申诉、上访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追究。

市、区城管执法局的法制机构具体承办对过错责任的认定工作。

四、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过错责任:(一)超越或滥用执法职权的;(二)违反法定行政行为程序的;(三)认定事实不准确,适用法律依据严重错误的;(四)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五)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未按要求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六)不使用法定罚款、没收、扣押财物票据的;(七)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的;(八)截留、私分、挪用、出租、出借罚没财物的;(九)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十)拒绝或拖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十一)行政执法决定在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判决中被认定违法或变更、撤销以及引起行政赔偿的;(十二)其他应予以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1997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汪光焘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一)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出现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执法监督措施。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进行申诉或者举报。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做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下列机关负责追究:(一)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过错,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究;(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究;(三)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追究;(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由被授权组织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究;(五)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由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追究;(六)对行政执法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追究。

分局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分局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直属分局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效实施执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杜绝行政执法责任过错的发生,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因故意或者过失构成行政执法违法或者行政执法不当,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适用本制度。

责任过错追究范围第四条直属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过错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缺乏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适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的;(五)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六)越权行使执法职权的;(七)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八)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九)使用或者损毁依法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十一)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二)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取证材料保存不善导致丢失、损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十四)利用职权对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十五)打、骂管理相对人或者有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刁难、勒卡管理相对人,索取、变相索要、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七)其他应予以追究执法责任过错的行为。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予追究过错责任:(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偏差的;(二)因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三)执法违法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四)对违法执法行为为能及时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张家口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张家口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张家口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字号】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5号•【施行日期】20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5号)《张家口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侯亮二O一二年十二月张家口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及责任追究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查、确认责任、作出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及其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办理本级政府、本机关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检举、举报、控告、报告和建议,进行立案审查;(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案卷和资料;(三)审查认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提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议;(四)监督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五)办理应当由监察机关、人事任免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移送事项;(六)处理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不服向政府或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七)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八)协调处理下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之间因管辖权限、责任认定等方面发生的矛盾和争议;(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2006]6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2006]6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200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17日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二月十七日汕尾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所造成的过错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办理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具体工作,涉及行政处分的,移交监察部门办理。

监察、人事等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履行职责。

我市行政过错追究工作方案范本(二篇)

我市行政过错追究工作方案范本(二篇)

我市行政过错追究工作方案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提高行政效能,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___、行政机关委托的___(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应当同时报送同级监察机关和___、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行政过错。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___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所称不正确履行职责,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

包括没有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

并可依法调查处理本市影响较大的行政过错案件。

人事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

㈠擅自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㈢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资料的㈣在受理、___、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

㈤当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

㈥依法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作出解释、说明。

㈦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㈧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㈨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㈩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十一)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十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逾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十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十四)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或者考试、考核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五)不按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十六)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单位或者其他___代行行政许可管理权的(十七)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

邯郸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全文

邯郸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全文

邯郸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全文邯郸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2010﹞第1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不执行罚缴分离规定的;(二)未事先告知或听证告知的;(三)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未依法强制执行或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四)不持证上岗、不亮证执法且拒不改正的;(五)未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处罚的;(六)未办理罚没许可证或罚没许可证未年检的;(七)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八)不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文书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收据的;(九)未尽妥善管理责任,违法使用、损毁或者遗失被扣押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十一)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十二)没有法定依据而实施行政处罚的;(十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材料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在法定时间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理由的;(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或应当主动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的;(八)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九) 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十)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2010﹞第1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执行罚缴分离规定的;
(二)未事先告知或听证告知的;
(三)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未依法强制执行或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四)不持证上岗、不亮证执法且拒不改正的;
(五)未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处罚的;
(六)未办理罚没许可证或罚没许可证未年检的;
(七)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不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文书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收据的;
(九)未尽妥善管理责任,违法使用、损毁或者遗失被扣押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十)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十一)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十二)没有法定依据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材料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在法定时间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