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_PDF密码解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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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

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凡涉及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集团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四)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六)集团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 " 三重一大 " 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

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凡涉及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要求进行决策 , 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集团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四)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六)集团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关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细则

关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细则

关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规范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防止和纠正腐败现象,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

第三条本企业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党委(党组)与董事会、总经理班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本企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公开透明决策、责任明确决策、有效执行决策的原则,做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五条本企业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的论证调研、党委(党组)意见前置、集体决策、决策执行、程序合规等制度,完善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第六条“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如下:(一)重大决策事项。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1.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2.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3.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4.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要求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要求

精心整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严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纪律,强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提高“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防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风险,促进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决策责任追究有关条款,制定本实施细则。

事第二十25%、理:(一)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或传签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后,不按规定及时向决策会议报告的;(二)以专题会等决策支持会议代替决策会议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三)召集的决策会议未达规定人数的;(四)按规定需报请上级单位审批的“三重一大”事项,越权批准实施的;(五)集体决策时应当实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编造虚假决策记录或纪要的。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审议中有下列不规范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情节特别严重并对决策结论有实质性影响的,按本细则第四条处理。

(一)主要负责人先发表结论性意见的;(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未分别发表意见的;(三)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未逐项研究决定的。

第七条企业决策方案提出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领导集体科学决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部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未按期建立决策事项台账的;(二)台账记录不完整的;(三)台账记录弄虚作假的;(四)台账未按期上报,又未及时说明合理原因的。

第十条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进行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不因领导班子调整和相关责任人的岗位、职务变动或退休而免责。

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影响和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处经济处罚。

相关责任人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三重一大”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实施细则第一篇:“三重一大”实施细则三公司分公司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依照工程局和公司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特制定中央储备粮白城直属库执行“三重一大”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内容“三重一大”制度,是指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需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

1、重大决策主要是:贯彻落实公司重大决策部署的方案、举措等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分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和财务预决算、重大合资合作方案、重大融资方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领导班子工作分工,分公司机构调整、人员编制,分公司党的建设,分公司重大事件的应对方案。

2、重大项目主要是:贸易玉米收购、出售、大宗物资采购、机械设备的购置,各种贷款、借款、担保等。

3、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是:分公司部门正副职管理人员、项目部经理及重要岗位人员的选拔聘用、任免,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

4、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是:分公司贷款融资的使用,履约保证金缴纳、经营性回扣(经班子会研究报公司批准),工程款、大宗材料采购款资金支付情况每半年向班子会通报一次。

二、“三重一大”决策的原则党政领导班子讨论决策重要事项,都必须按照个别酝酿、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做出决定。

三、“三重一大”决策的形式和程序按照公司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建立的相应议事规则,分公司可通过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形式,集体研究,分析讨论,表决通过。

1、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履行以下程序:(1)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做出决策前,应由有关部门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调研论证。

(2)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应就决策议题协商一致,统一思想,将决策议题提前告知班子成员,并在调查研究、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做出决策。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附件: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规范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形式为会议决策,即按照会议议事规则,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集体决策可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多经企业。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条规规定应当由公司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交办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落实的意见和措施;(二)企业重大改革、发展、稳定的思路和举措,企业发展方向、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三)向上级组织及有关部门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四)企业财务预算、决算,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五)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综合计划、工作报告,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案,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及人员编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六)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历史债权债务,资产收购,产权转让、重要资产出租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贷款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企业资产变动、报废处置、投资及担保;(七)劳动用工、工资制度、薪酬分配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公积金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的制定、调整、实施;(八)企业涉及治理、体制机制、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九)干部考核、职工奖惩、职工安置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利益调配事项;(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严重违纪、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经济法律纠纷以及涉及影响公司稳定等重大事件的处理;(十一)涉及企业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十二)党的建设、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十三)向上级推荐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企业性的奖惩事项,组织或参加公派出国人选的确定;(十四)企业党建、纪检监察、人才队伍建设及教育培训、工会和共青团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十五)企业领导班子认为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其他重要问题;(十六)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细则《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细则一、前言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原则,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决策,推进决策事项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细则,以规范决策事项的执行流程和责任分工。

二、决策事项的确定1.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确定应由决策委员会统筹决策,确保决策事项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 决策事项的内容应经过充分研究和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科学可行。

三、决策事项的执行1. 决策事项的执行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并设立决策责任人。

2. 决策责任人应明确决策任务,合理安排决策工作,确保决策事项的按时高效实施。

3. 决策责任人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决策事项的宣传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理解并按照决策要求行事。

四、决策事项的监督与评估1. 决策事项的监督由监督部门负责,并设立监督责任人。

2. 监督责任人应明确监督任务,建立监督机制,保障决策事项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3. 监督责任人应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并撰写监督报告,及时向上级汇报。

4. 决策事项的评估应定期进行,以评估决策效果和改进方案,提高决策实施的质量和效益。

五、决策事项的调整和完善1. 在决策事项的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调整决策事项的内容,应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并经过决策委员会讨论确定。

2. 决策事项的完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通过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方式,不断提高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和实施效果。

六、附则本《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以上就是《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细则,希望能够在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确保决策事项的顺利实施和良好效果。

七、决策事项的执行流程根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细则,决策事项的执行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准备阶段在准备阶段,相关部门需对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了解问题的背景和现状,搜集相关数据和信息,明确决策事项的目标和范围。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严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纪律,强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提高“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防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风险,促进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决策责任追究有关条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应坚持依法治企、从严治企,凡是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行为,都必须严肃处理。

坚持权责对等、实事求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或免职处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处分。

对于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人员,已实行年薪制的,同时还应分别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年薪,未执行年薪制的,相应扣减3个月、6个月、9个月、全年的效益奖金。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本细则第四条处理:(一)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或传签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后,不按规定及时向决策会议报告的;(二)以专题会等决策支持会议代替决策会议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三)召集的决策会议未达规定人数的;(四)按规定需报请上级单位审批的“三重一大”事项,越权批准实施的;(五)集体决策时应当实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编造虚假决策记录或纪要的。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培训资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培训资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严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纪律,强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提高“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防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风险,促进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决策责任追究有关条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应坚持依法治企、从严治企,凡是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行为,都必须严肃处理。

坚持权责对等、实事求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或免职处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处分。

对于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人员,已实行年薪制的,同时还应分别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年薪,未执行年薪制的,相应扣减3个月、6个月、9个月、全年的效益奖金。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本细则第四条处理:(一)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或传签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后,不按规定及时向决策会议报告的;(二)以专题会等决策支持会议代替决策会议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三)召集的决策会议未达规定人数的;(四)按规定需报请上级单位审批的“三重一大”事项,越权批准实施的;(五)集体决策时应当实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编造虚假决策记录或纪要的。

国有企业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1总则为落实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促进下属二级单位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下属二级单位持续健康发展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细则。

2基本原则2.1坚持党的领导。

党委在下属二级单位发挥领导作用,下属二级单位重大问题经过党委研究或决定,确保下属二级单位的正确发展方向。

2.2集体决策。

下属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决策主体依据各自职责权限,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2.3依法依规决策。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有关政策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有关政策等要求,保证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4科学决策。

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防控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2.5民主决策。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参与决策人员充分行使权利,提高决策的民主性。

3“三重一大”事项范围“三重一大”事项是指下属二级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3.1重大决策事项范围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下属二级单位班子决策的事项。

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下属二级单位的生产经营、机构调整、人才队伍建设、收入分配、绩效考核、利益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与废止,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维护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3.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范围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为加强下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由下属二级单位聘任的管理人员和下属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管理的领导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3.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范围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下属二级单位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以及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DOC)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DOC)

关于印发《XXXXXXXXXX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决策管理,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企业科学发展,公司修订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经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XXXXXXXXX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xxxxxxxxxx〔xxxx〕xxxx号)同时废止。

附件1.XXXXXXXXXX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附件2.“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及分工表XXXXXXXXXX公司xxxx年xx月xx日附件1XXXXXXXXXX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XXXXXX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则》(船工党〔2013〕16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规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与使用事项。

第三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的原则(一)坚持依法决策。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集体决策。

凡涉及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由领导班子集体对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定。

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策。

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广泛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第二章“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第四条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一)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会议精神的重大方案及措施;向集团公司、省、市党委等上级单位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文件和信件。

某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某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成员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促进公司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遵循原则(一)坚持集体决策。

凡涉及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

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

(四)坚持科学决策。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二、决策范围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一)重大事项决策主要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的重大事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2、公司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缴纳国家税费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3、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4、公司改制、兼并、分立、重组、破产、解散或者变更、投资参股、重大收购、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5、公司绩效考核、薪酬方案、奖金分配、福利待遇、劳动保护、五险一金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6、年度员工招聘、录用、培训及市场化用工计划,违法违纪员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7、公司机构设置、变更、职能调整、定员定编方案;8、公司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及废除;9、公司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10、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问题;11、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2、公司其它重大事项。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附件: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规范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形式为会议决策,即按照会议议事规则,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集体决策可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多经企业。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条规规定应当由公司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交办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落实的意见和措施;(二)企业重大改革、发展、稳定的思路和举措,企业发展方向、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三)向上级组织及有关部门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四)企业财务预算、决算,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五)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综合计划、工作报告,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案,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及人员编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六)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历史债权债务,资产收购,产权转让、重要资产出租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贷款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企业资产变动、报废处置、投资及担保;(七)劳动用工、工资制度、薪酬分配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公积金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的制定、调整、实施;(八)企业涉及治理、体制机制、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4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九)干部考核、职工奖惩、职工安置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利益调配事项;(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严重违纪、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经济法律纠纷以及涉及影响公司稳定等重大事件的处理;(十一)涉及企业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十二)党的建设、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十三)向上级推荐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企业性的奖惩事项,组织或参加公派出国人选的确定;(十四)企业党建、纪检监察、人才队伍建设及教育培训、工会和共青团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十五)企业领导班子认为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其他重要问题;(十六)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条例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条例

欢迎共阅“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严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纪律,强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提高“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防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风险,促进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决策责任追究有关条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应坚持依法治企、从严治企,凡是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行为,都必须事第二十处分。

25%、50%理:时向决策会议报告的;(二)以专题会等决策支持会议代替决策会议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三)召集的决策会议未达规定人数的;(四)按规定需报请上级单位审批的“三重一大”事项,越权批准实施的;(五)集体决策时应当实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编造虚假决策记录或纪要的。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审议中有下列不规范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情节特别严重并对决策结论有实质性影响的,按本细则第四条处理。

(一)主要负责人先发表结论性意见的;(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未分别发表意见的;(三)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未逐项研究决定的。

第七条企业决策方案提出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领导集体科学决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情节特别严重的,参照本细则第四条追究部门完整、(一)未按期建立决策事项台账的;(二)台账记录不完整的;(三)台账记录弄虚作假的;(四)台账未按期上报,又未及时说明合理原因的。

第十条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进行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不因领导班子调整和相关责任人的岗位、职务变动或退休而免责。

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影响和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处经济处罚。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严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纪律,强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提高“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防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风险,促进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决策责任追究有关条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应坚持依法治企、从严治企,凡是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行为,都必须严肃处理。

坚持权责对等、实事求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或免职处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处分。

对于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人员,已实行年薪制的,同时还应分别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年薪,未执行年薪制的,相应扣减3个月、6个月、9个月、全年的效益奖金。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本细则第四条处理:(一)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或传签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后,不按规定及时向决策会议报告的;(二)以专题会等决策支持会议代替决策会议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三)召集的决策会议未达规定人数的;(四)按规定需报请上级单位审批的“三重一大”事项,越权批准实施的;(五)集体决策时应当实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编造虚假决策记录或纪要的。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

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凡涉及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集团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四)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六)集团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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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严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纪律,强化“三重一大”事项
决策制度执行, 提高“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防范“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风险,促进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三
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决策责任追究有关条款,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应坚持依法治企、从严治企, 凡是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行为,都必须严肃处理。

坚持权责对等、实事求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做
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
救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责
任人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 个人( 或少数人) 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依照《国有
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或免职处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一条,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处分。

对于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人员,已实行年薪制的,
同时还应分别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年薪,未执行年薪制的,相
应扣减3个月、6个月、9个月、全年的效益奖金。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 按照本细则第四条处理:
(一)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或传签决定“三重一大”事
项后,不按规定及时向决策会议报告的;
(二)以专题会等决策支持会议代替决策会议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召集的决策会议未达规定人数的;
(四)按规定需报请上级单位审批的“三重一大”事项,越权批准实施的;
(五)集体决策时应当实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编造虚假决策记录或纪要的。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审议中有下列不规范行为
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情节特别严重并对决策结论有实质性影响的,按本细则第四条处理。

(一)主要负责人先发表结论性意见的;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未分别发表意见的;
(三)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未逐项研究决定的。

第七条企业决策方案提出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领导集体科学决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情节特别严重的, 参照本细则第四条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对企业分管
领导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提出错误的程序建议,导致“三重一大”事项未提交决策会议集体决
策的;
(二)对于重大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技项目等决策事项,提交审
议前未按规定履行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的;
(三)对于按规定需经法律审核的决策事项, 未按规定经过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员进行法律审核的;
(四)对于按有关规定须征求企业工会或职工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 未按规定征求企业工会意见,或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征求职工群众意见和建议的;
(五)对于重要人事任免,未按规定征求监察部门意见的。

第八条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员及其
意见、结论等内容,未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情节特别严重的, 视同未履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 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追究有关责任人、企业领导人员责任。

第九条未按集团及公司要求实施决策事项台账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情形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有关责任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根
据具体情况对企业分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未按期建立决策事项台账的;
(二)台账记录不完整的;
(三)台账记录弄虚作假的;
(四)台账未按期上报,又未及时说明合理原因的。

第十条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应当进行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 不因领导班子调整和相关
责任人的岗位、职务变动或退休而免责。

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影响和应承担
的责任,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处经济处罚。

相关责任人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 应当责令清退, 给企业造成经
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故意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受到责任追究后再
次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应从重、加重处分。

在台账管理、内控测评以及其他自查工作中, 及时查找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主动纠正、未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从轻、减轻处分。

其中,情节特别轻微的,
可以免于处分。

第十二条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 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其中,对领导班子集体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追究,
对领导班子副职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原则上应由上级单位负责;对领导班子副职的其他处理, 对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负责, 按有
关规定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相关责任人调离原单位的, 由上级单位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企业各部门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台账管理过程中发现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应及时将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情形以及
相应的处理建议送“三重一大”事项归口管理部门,由“三重一大”事项归口管
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并按照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进行处理。

其中,涉及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的,由归口管理部门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人资部
门根据党纪及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按规定应报上级单位处理的, 由责任单位及时将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应的处理建议报上级单位。

第十四条被实行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30日之内反馈。

第十五条受到“三重一大”事项责任追究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各类先进、优秀个人的评选。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知识改变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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