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实施细则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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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分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2010版)

1 总则

1.0.1 为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建集团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0.2分公司实行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追究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事故责任人。事故责任人及其责任根据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按“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实施事故责任处理。

1.0.3 责任处理包括企业处分及经济性扣款。企业处分包括企业警告、企业记过、降级任用、免职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扣款指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经济性赔偿。两者可同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4 责任追究按事故处理权限“谁调查谁负责”的原则,一级对一级负责。下一级实施的处理须报上一级备案,并接受上一级的监督。同一责任不重复处理。

1.0.5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1.0.6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相应的责任追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1.0.7 本细则适用于分公司内所有工程。

2 事故分类与报告制度

2.0.1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0.2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半小时内向集团安全管理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1 -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0.3 依照下列情形认定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1 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3 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4 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3 责任处理

3.0.1 政府有关部门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责任人有明确处理意见的,按《事故调查报告》意见处理。

3.0.2 项目发生安全事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给企业信誉造成伤害的,分公司负责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明确事件直接和间接责任人,调查结果于1个月内报集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集团安委会办公室按照以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3.0.3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政府有关部门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没有对责任人有明确处理意见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 一般事故的处理:

(1) 发生一次一般安全事故:项目经理:扣款5000-15000元,同时企业警告(或记过)一次,项目经理为事故直接或间接责任人的不重复处理;

(2 )同一项目再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项目经理扣款10000-30000元,同时给予免职处理。

2 较大事故的处理:

发生一次较大安全事故:项目经理:扣款20000-50000元,同时给予免职处分。

3.0.4 对全额承包的项目,由项目经济责任承包人承担生产安全事故所有直接经济损失。

3.0.5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0.6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4 附则

4.0.1 本细则由分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4.0.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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