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半自磨机衬板合作开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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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半自磨机衬板合作开发协议

甲方:铸业有限公司签订地点:

乙方: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时间: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组成合作共同体、开发大型半自磨机衬板使用市场。就此项目的合作推进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本开发协议标的物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后简称华龙)Φ10.37×5.19m 半自磨机衬板。

第二条、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甲方具体负责大型半自磨机衬板的生产资金投入、产品生产、质量保证及现场技术服务,并与华龙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乙方具体负责大型半自磨机衬板市场信息的收集、打通销售渠道、协助甲方与华龙签订产品供货合同、开展甲方生产的大型半自磨机衬板在华龙半自磨机上的应用。

第三条、甲乙双方在北京地区银行开设银行共管账户。甲方在与华龙签订的产品供货合同生效后10日内打入该共管账户八十万元整(800000.00元)作为甲方的履约保证金,由甲乙双方共同管控该资金流向。甲方在华龙方货款到账后10日内完成向乙方按回款比例及货款分成所对应的相应金额的资金分配支付。甲方确保该共管账户内八十万元整(800000.00元)的资金额度。

第四条、乙方保证甲方与华龙所达成的产品销售合同保证不少于一套衬板。乙方不得不经甲方同意单方面与华龙达成产品销售合同条款。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市场开发费用叁拾万元整(300000.00

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华龙方面责任导致所签订的合同废止而导致项目失败,乙方须在项目失败后10日内退还甲方支付与乙方的市场开发费用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如因甲方原因或甲方中途无故毁约而导致项目开发失败,乙方不再退还甲方支付的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项目开发费用。

第六条、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及时通报项目开发进度情况。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产品技术参数、质量指标,乙方有权进入甲方生产现场跟踪监督、甲方须按乙方和客户要求严格保证产品质量。

第七条、乙方保证项目开发实施、签订大型半自磨机衬板供货合同;甲方须按华龙要求按时保质提供相应产品。

第八条、甲乙双方一经达成本协议,甲乙双方即达成合作共同体、产销联合体。在甲方与华龙签订的供货合同中,其产品含税吨价中的9800元/吨部分为甲方产品的含税出厂价。超价部分扣除运输费用(按17%税率折算后的运输费用)后的78%归乙方所有。甲方产品试验成功后,五年内禁止甲方不通过乙方向华龙以甲方名义或第三方名义销售产品。同时乙方亦不得将本次开发的市场转介与其他第三方。

第九条、若项目市场开发成功、甲方产品满足不同系列磨机需求和工艺要求、乙方作为甲方在西藏地区唯一销售代理销售甲方产品。

第十条、甲乙双方违反协议第三条、第八条和第九条之规定,违约方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叁佰万元(300万元)。

第十条、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署书面文件。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二

份(此协议传真件有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互惠互利原则友好协商,深入合作,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项发生争议的,首先经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共识时由主诉方依法向主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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