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的预算管理 - 商务部
哈萨克斯坦政府部门一览表
哈萨克斯坦政府部门一览表(2009年6月17日修订)序号中 文 俄 文网 址 哈萨克斯坦政府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оРеспубликиКазахстанernment.kz部(17个)1 外交部Министерствоиностранныхделwww.mfa.kz2 经济与预算规划部Министерствоэкономикиибюджетногопланированияwww.minplan.kz3 工业与贸易部Министерствоиндустриииторговли www.mit.kz4 能源与矿产资源部Министерствоэнергетикииминераль-ныхресурсов.kz5 财政部Министерствофинансовwww.minfin.kz6 司法部Министерствоюстицииwww.minjust.kz7 内务部Министерствовнутреннихделwww.mvd.kz8 卫生部Министерствоздравоохраненияwww.dari.kz(药品及医疗器械检测中心)-health.kz (卫生知识信息网)www.nrcmc.kz(妇幼科学中心)9 国防部Министерствообороныwww.mod.kz10 交通运输部Министерствотранспортаикоммуни-каций.kz11 紧急状态部Министерствопочрезвычайнымситуациямwww. emer.kz12 文化与信息部Министерствокультурыиинформации.kz13 农业部Министерствосельскогохозяйстваwww.minagri.kz14 环境保护部Министерствоохраныокружающейсреды.kz15 科学教育部Министерствообразованияинауки.kz16 旅游与体育部Министерствотуризмаиспорта.kz17 劳动和居民社会保障部Министерствотрудаисоциальнойзащитынаселенияwww.enbek.kz 署(9个)1 国家统计署АгентствоРеспубликиКазахстанпостатистикеwww.stat.kz2 国家宇航署Национальноекосмическоеагентство无3 国家通讯与信息化署АгентствоРеспубликиКазахстанпо.kzинформатизацииисвязи4 国家土地资源管理署АгентствоРеспубликиКазахстанпоуправлениюземельнымиресурсамиwww.auzr.kz5 国家自然垄断调节署АгентствоРеспубликиКазахстанпорегулированиюестественныхмонопо-лийwww.regulator.kz6 反经济犯罪和反贪署Агентствопоборьбесэкономическойикоррупционнойпреступностью(финансоваяполиция)www.finpol.kz7 保护竞争(反垄断)署АгентствоРеспубликиКазахстанпозащитеконкуренции (Антимонополь-ноеагентство)www.azkrk.kz8 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监管调节署Агентствапорегулированиюинадзоруфинансовогорынкаифинансовыхорганизацийwww.afn.kz9 国家机关事务署АгентствоРеспубликиКазахстанподелам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службы同政府网委员会1 财政部下属海关监管委员会КомитетатаможенногоконтроляМинистерствафинансовРеспубликиКазахстанwww.customs.kz2 财政部下属税务委员会НалоговыйкомитетМинистер-ствафинансовРеспубликиКазахстанwww.salyk.kz3 财政部下属国家财产与私有化委员会Комитет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гоимуществаиприватизации无其他1 总统官方网站ОфициальныйсайтПрезидентаРеспубликиКазахстанwww.akorda.kz2 议会ПарламентРеспубликиКазахстанwww.parlam.kz3 中央银行НациональныйБанкwww.nationalbank.kz4 国家福利基金会“萨姆鲁克—卡泽纳”Фонднациональногоблагосо-стояния"Самрук-Казына"www.samruk-kazyna.kz5 政府采购网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езакупкиwww.goszakup.kz驻哈萨克斯坦使馆经商参处2009年6月17日(王爱君整理)。
中国企业投资哈萨克斯坦的税务筹划
作者:***
来源:《国际商务财会》2019年第02期
一、引言
“一带一路”建设使得中亚地区成为中国“向西开放”的重要战略路径。中亚的哈萨克斯坦不仅与我国接壤1 700公里(从新疆北部的阿勒泰地区到中部的伊犁地区),而且,铁矿石储量、锌矿石储量、锰矿石储量和铬铁矿储量非常丰富(分别位居世界第五位、第四位、第三位和第一位),因此,哈萨克斯坦成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热点地区。2017年,中国对哈萨克斯坦投资流量20.7亿美元,占对“一带一路”国家投资总额的10.26%,截止2017年底,中国对哈萨克斯坦投资存量75.61亿美元,占对“一带一路”国家投资存量总额的4.9%。
三、哈萨克斯坦的涉外税务规定
哈萨克斯坦居民公司取得境外收入,一律缴纳哈萨克斯坦公司所得税。已纳外国税收实行限额抵免。哈萨克斯坦有受控外国公司规定,居民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实际税负低于10%的低税区公司股份25%以上,需将其持有外国公司应得的利润并入当年境内公司利润,缴纳公司所得税。
哈萨克斯坦转让定价规则不仅适用于跨国交易,而且适用于境内一方享受税收优惠,或亏损达2年以上,或与地下开采合同相关的交易。关联方定价要求采用公平交易原则,关联交易实行分国别申报。大额关联交易可申请预约定价。在哈萨克斯坦,向关联方支付利息,向由关联方担保的第三方支付利息,向注册低税区的公司支付利息,受资本弱化规则限制。债务权益比例为4:1,财务公司为7:1。超额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但没有视同股息分配征税规定。
对非居民支付股利、资本利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均为15%。向非居民支付保险费,预提税15%,支付再保险费和国际运输费,预提税5%。向非居民支付其他款项(如各种服务费)以及向低税区支付款项,预提税为20%。对非居民支付股利和股权利得免税条件:受益人不是黑名单地区;持股期3年以上;支付股利公司不是资源开采业公司;股利的50%以上来源于非资源开采业务。
中国对哈萨克斯坦能源领域投资情况分析
中国对哈萨克斯坦能源领域投资情况分析1. 引言1.1 引言中国对哈萨克斯坦能源领域投资情况一直备受关注。
作为能源资源丰富的国家,哈萨克斯坦拥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和矿产资源,成为中国在能源领域的重要合作伙伴之一。
随着两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对哈萨克斯坦的能源领域投资也得到了大幅增加。
中国对哈萨克斯坦能源领域的投资将继续深化合作,为双方带来更多的机遇和挑战。
双方应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开拓能源市场,为区域乃至全球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 正文2.1 背景介绍哈萨克斯坦是一个资源丰富的国家,特别是在能源领域拥有巨大的潜力。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陆地锂生产国之一,哈萨克斯坦拥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和矿产资源,是世界上最大的铀生产国之一。
与此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之一,对外国能源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
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在能源领域的合作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
双方签署了一系列能源合作协议,其中包括中石油等中国能源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项目。
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合作从传统的能源领域拓展到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
中国对哈萨克斯坦能源领域的投资不仅促进了双方经济的发展,也推动了区域能源合作的深入。
随着中哈两国关系的不断加深和能源合作的持续推进,中国对哈萨克斯坦的能源投资将继续扮演重要角色,为双方带来更多的机遇和挑战。
2.2 中国对哈萨克斯坦能源领域投资现状中国对哈萨克斯坦能源领域的投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投资建设能源基础设施,如天然气管道、炼油厂等;二是通过投资开发能源资源,如石油、天然气等。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能源项目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当地能源领域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国对哈萨克斯坦能源领域的投资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比如政治风险、市场竞争、技术难题等都会影响到投资的效果。
中国企业需要在投资过程中加强风险管控,提高投资项目的可持续性和盈利能力。
中国对哈萨克斯坦能源领域的投资现状是积极的,但也需要在面临的挑战中不断完善和提升投资效益。
商务部发布5个国家和地区投资报告
商务部 投资促进 事务局局 长刘亚军 占全球 1. 3 1 8 万亿美元制 造业增加值 的 7
说,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 . 个 国家和地 1 %, 这5 7 而美国将占1 %。 6 去年, 美国仍轻
区都 蕴含着较 大 的投资机 遇 。 斯达 黎 松名列榜 首 哥 占全球 总值 的五分之一。 中 加与中国建交不久 . 年来 经济发 展较 国位居第二 . 32 近 占1 . %。
发布 了 个 国家和地 区投资报告 . 中包 于 明年超过 美 国, 为全球 最 大的制造 5 其 成
括哥斯 达黎加 、 哈萨克 斯坦 、 鲁、 秘 加拿 国, 这比预期 提前 了4 。 年 这一巨大飞跃
大和威 尔士 , 是商务 部 在中国投 洽会 是 由美 国经济 咨询公司环球透 视提供 的 这
利率降至62 % . .1 一年期贷款利率降至 为了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对下半年经济
7 0 1 年贷 款利率 降至7 9 3 工作 的部署 , . %, 至3 2 . %. 2 解决 当前经 济运 行中存 在 至5 年降至7 6 5 . %. 年以上降至7 4 5 . %。 7 的突 出问题 , 落实 区别对待、 有保 有压 、
央行1 E称 月1 E起下调 1 5 l 自9 6 l 年 小金融 机构 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 , N 从9
其他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按照短期多 行、 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邮政储蓄银行
调、 长期少调的原则作相应调 整 . 存款基 暂 不下调 外, 其他 存 款类 金融机 构人 民
准利率保持不变。
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 1 个百分点, 汶川地
值得注意 的是 这是自2 0 年1 震重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 04 0
中亚国家的税收政策及税务筹划
中亚国家的税收政策及税务筹划作者:王素荣来源:《国际商务财会》2017年第04期将给世界经济带来光明的“一带一路”倡议,至少惠及沿线66个国家。
本文介绍中亚五国(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的税收政策。
一、中亚各国的流转税政策在某一国家投资经营,企业首先要面对的就是流转税。
中亚五国均征收增值税。
中亚各国增值税政策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中亚五国增值税基本税率在12%~20%之间,高于17%的有两个。
除塔吉克斯坦以外,其他国家没有低税率。
中亚五国均对出口商品和服务实行零税率,并根据各自的国情,对教育、医疗、金融等特定项目免税。
与东南亚各国相比,中亚各国的流转税税率较高。
二、中亚各国的公司所得税政策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影响企业投资回报的重要因素是受资国的公司所得税政策。
投资“一带一路”中国企业,不仅需要理解中亚五国公司所得税税率、资本利得纳税规定、亏损结转规定等基本内容,还需要理解境外税收抵免规定、转让定价管理和资本弱化规则等涉外规定。
本文首先分析中亚五国公司所得税的基本规定,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从公司所得税税率来看,中亚五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比较低,在7.5%~20%之间。
对资本利得均征税,但哈萨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对出售股权有免税。
从亏损结转规定看,实行有限期后转3~10年,乌兹别克斯坦对每年结转额有限制。
其次,对中亚五国涉外规定进行分析,具体情况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哈萨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对境外已纳税实行限额抵免,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等只对协定国限额抵免。
从转让定价管理来看,中亚五国均对转让定价管理比较严格,要求遵守公平交易原则。
除哈萨克斯坦外,中亚五国的资本弱化比较宽松,塔吉克斯坦只对利率有要求,对借款数额没有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对资本弱化无要求。
因此,投资中亚五国,中国企业应多采用借款融资,降低境外税负,谨慎采用转让定价进行税务筹划。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投资制度性壁垒与应对策略
哈萨克斯坦(以下简称“哈国”)是中亚综合实力最强的国家,也是中亚地区与中国经贸关系最密切的国家.自从2013年习近平主席访问哈国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构想之后,两国不仅签署了高达140亿美元的合作大单,还就开展产能合作达成共识;2015年3月,中哈又进一步签署了涉及236亿美元的加强产能与投资合作备忘录及30多份合作文件,将中哈关系提升至历史的新高度.5月7日至8日,习近平对哈又进行了第二次友好访问,此行中一项重大的议题是讨论中国在哈国的投资项目,尤其是与大规模基建开发计划相关的项目,此行将促进中哈两国发展战略的全面对接,为双边投资合作进一步深化注入强大的推动力①.这也意味着中国将会有更多的企业进入哈国投资,许多重要投资项目将在哈国展开,因而不能忽视哈国存在的各种投资壁垒,以保护中方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文尝试分析哈国投资中存在的各种制度性壁垒,并提出了具体应对措施,以推动中国更多的企业走向中亚,为实现“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创造条件.一、中国企业对哈萨克斯坦的投资发展现状(一)对哈投资规模从1993年起,中国就已开始在哈国投资,只是起初规模较小,仅有500万美元.2003年以后投资开始快速增长,至2012年底中国对哈萨克斯坦直接投资累计值77. 93亿美元,占到同期哈国累计引进外国直接投资总额的3. 5Yo(见表1).此外,根据欧亚开发银行一体化研究中心的统计,2009年至2013年期间,中国累计向哈直接投资225.7亿美元.根据上表推算,2013年中国向哈国直接投资超过了147亿美元,是2012年投资的7倍之多.据哈国国家银行的数据,2013年底,中国对哈国直接投资存量的排名为第4名,而2012年排名中国仅处于第7名的位置,又根据2014年第二季度的数据,中国的排名已经一跃上升为第3名.这一系列数字表明,中国对哈国的投资迅猛发展,也体现了中国企业进入哈国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二)中资在哈投资主体根据哈萨克斯坦国家经济部统计委员会数据,截至2015年3月1日,中国在哈外国企业总数中排第三,共有企业2933家,其中大型企业37家,中型企业30家,小型企业2866家,其中大中小型实际运营企业580家②.代表性企业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哈机构、哈萨克中国银行、阿拉木图中国工商银行、新疆航空公司代表处,尼卡合资卷烟厂、新康番茄酱厂,以及中国外运公司、中国远洋公司、新疆国际公司、中兴公司、华为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处等.根据2011年的数据,投资石油天然气业的企业有18家,投资石油服务行业的企业有2家.商业银行中投资的企业有3个(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汇丰银行).大型企业主要分布于第二产业,如采矿业、制造业、地质勘探业、建筑业等领域,且多为大型国有企业或央企,民营企业较少.如金融业等第三产业的投资才刚刚起步.在批发和零售业、贸易业内主要集中了较多的民营企业.但随着中哈两国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推进与互联互通的深化发展,中国企业对哈萨克斯坦直接投资的产业分布面逐渐扩展.如2014年12月,中国银联宣布将在阿拉木图市设立中亚地区代表处.中国浪潮集团在2014阿斯塔纳技术创新国际会议期间表示,该集团最近2年有意在哈开设生产服务器产品的合资企业,并逐步实现技术转让.2014年11月,哈议会通过中哈共同开发和管理“多斯特克”水利枢纽工程协议等.(三)投资主要领域中国对哈投资的企业主要集中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其中第二产业的投资规模远远大于第三产业.近年来,第三产业中运输仓储行业发展比较快,排名一跃成为对哈外国投资第一名.根据哈萨克斯坦国家统计署资料,截至2013年底,在哈萨克斯坦注册的中资企业2800家,中资企业在在哈外资企业总数中居第三位.中国对哈萨克斯坦投资领域主要包括石油勘探开发、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股权并购、加油站网络经营、电力、农副产品加工、电信、皮革加工、食宿餐饮和贸易等.而在农林渔业、供水排水系统、废品收集与处理、不动产交易、行政和辅助服务、教育卫生社会艺术娱乐等服务领域,中国的投资还比较少,将来有进一步开拓发展的广阔空间.即中国投资的领域主要集中于第二产业领域,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投资力度不足.目前中国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的大项目有:中哈石油管道项目、PK项目、ADM 项目、KAM项目、曼格斯套项目、阿克纠宾项目、北布扎奇项目、肯——阿西北管道项目、里海达尔汗区块项目、中石化FIOC和中亚项目、阿斯塔纳北京大厦项目、卡拉赞巴斯油田项目、中哈铀开采项目、阿克套沥青厂和鲁特尼奇水电站项目等.这些项目主要属于油气矿藏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有力的推动了两国互联互通建设的发展.2014年哈总统访华期间,与中国签署了中哈联合宣言及一系列合作协议.并表示将积极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范围内经贸、运输、投资、金融和文化项目.同时签署了一系列的合作项目,总额超过100亿美元.哈外交部部长称,期待中国增加对哈采矿工业、机器制造、化工、电子、消费品领域的投资,希望两国建立更紧密经贸合作关系@.可以预期,作为中亚地区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哈间的经贸关系将会进一步深化发展,同时,走向中亚的中资企业将更多的首先选择哈国为投资东道国,哈国将成为中资企业走向中亚的投资重地.因而急需对哈国的投资制度特别是投资中存在的障碍与各种隐性壁垒进行系统的分析,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投资风险.二、哈国存在的投资制度性壁垒分析(一)强制性审批与许可证制度对外资的审查与批准是资本输入国对外国投资管制的重要手段,属于投资准入的限制范围.这是各国管制外国投资的必要手段,但各国宽严不一.一般情况下,东道国只进行形式审查,哈国不仅规定进行程序审查,还规定必须接受实质审查,并对外资实施经营许可证制度.哈国投资法规定所有的外资必须进行强制性审批和登记,并指定哈国国家投资委员会作为唯一的管理机构.同时规定超过一亿坚戈(哈国货币单位)的外资需由哈国政府批准,目的是保护哈国经济不受外国垄断企业的冲击与伤害.如2011年中哈合资公司“中油国际销售股份有限公司(Sinooil)欲收购奥克坦一天然气”股份公司位于阿拉木图的加油站,则必须向哈政府提出申请,最终哈萨克斯坦国家竞争保护署宣布驳回申请,理由是该公司的收购行为将强化其在该燃料销售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此外,还哈国规定有外资参与的企业、代表处、公司、协会等均需依法申领经营许可证④.并要求所有的外国公司、合资企业、外国代表处和社会组织,只要进行进出口活动则必须接受许可证制度管理.可以看出哈国实行的是严格审批制度,特别是许可证制度的广泛实行,导致程序过于繁琐,尺度过于苛刻,给外国投资者带来了诸多不便.这严重违背国际投资中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与投资便利化的国际发法律制度和国际投资和投资项目大专论文致谢词展趋势不符.(二)投资领域的法律规定变动频繁哈国独立后,为了吸引外国投资于1991年颁布了《外国投资法>、《对外经济活动基本法》、《自由经济区法》等法律法规.1995年又颁布了新的《外国投资法》替代1日法,同时颁布了一系列总统令作为配套法规,逐步形成了以投资法为核心,以大量总统令为辅的投资法律体系.但从2003年以来,哈国对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废、改相当频繁,导致立法的频繁变动,既不利于外资对哈国投资政策和法律稳定性的预期,增加了投资者对哈投资的制度性风险.加之,大量总统令的存在,随时都可以改变先前制定的法律的效力,导致投资法律制度受政策及政治的影响较大.例如,哈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指明禁止投资的领域,但同时又赋予哈国相关部门过高的裁量权,对外资的进入设置了不确定的壁垒和障碍.2011年哈国突然作出规定,哈国将成立统一的天然气出口公司,所有外资公司不能直接出口,必须出售给哈国有公司;中国石油在成功收购PK公司的前夕,哈国政府突然于2005年12月12日通过了《禁止外资转让国家石油资产交易法案》.很明显该法案就是针对中石油等公司的并购行为,虽然最终中石油通过将PK公司石油33%的股份出售给哈萨克斯坦国有石油公司,获得了哈萨克斯坦国家的支持而得以成功,但也说明了哈国法律对禁止投资领域的规定过于模糊与随意,增加了外资的进入成本.另外,哈国还对银行、保险、通讯、国家运输、农业、自然资源开发等需要重点保护的行业的外国投资均予以限制,且这些限制的领域范围亦呈现出了扩大化的趋势,对外资的进入形成了实质性阻碍.(三)独特的“哈萨克斯坦含量”规定2004年,哈国提出“哈萨克斯坦含量”的概念,主要体现在《矿产资源法》、《国家采购法》、《国家福利基金法》等法律中.此外,还颁布了一系列具体实施细则与法令@.所谓“哈萨克斯坦含量”,即提出了投资者在经营过程中,对哈国产品和服务采购的比例要求,即多用哈萨克企业生产的设备和原、辅材料,多使用当地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多雇用当地员工.如哈国规定,优先选用哈国本土的供应商和承包商,采购要求50%以上为哈萨克斯坦国内生产的原材料或原材料制成的成品(非进口零件组装),或者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哈国境内充分加工的成品.例如2011年,哈国石油与天然气部向未完成“含量”的34家公司下达了终止地下资源使用合同的通告.体现了该法律的力度,也对外资造成了更多的经营障碍.此外,要求地下资源使用者每年须拿出年度预算l%的资金用于当地雇员的培训;要求企业中一般员工当地化,哈方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70%,中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不少于90%;后将这一概念的外延扩大到金融领域,并有演化为强制性政策的趋势.“哈萨克斯坦含量”本质上体现了哈国政府基于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投资者施加的条件限制,它是哈国管制外资准入引导外资投向的重要的手段.但近年来“哈萨克斯坦含量”的规定在范围的适用性和内容的苛刻性方面已经远远超出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范围限度和实施深度,已然成为阻碍外资顺利进入哈萨克斯坦相关经济领域的壁垒.这也是哈国迟迟无法正式被接纳为WTO成员的重要的障碍因素之一、(四)外国劳动力准入的严格限制哈国对外资的社会责任要求主要表现为对本国劳动力市场的保护,对外国劳动力准入的严格限制.哈国以配额方式限制外国劳动力的进入,不仅程序十分繁琐,而且数量还有限制.并且每年限定发放许可的配额,对员工本地化进行了强制性规定.自2001年哈国就建立起外国劳务许可配额制.对于专家级别的技术人员采取了逐年降低配额的方式.最新的劳务配额规定,一类外国专家人数不得超过同类员工总数的30cYo,二、三类外国专家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员工总数的10%;2014年规定引进外国劳务配额不超过该国劳动力人口的0. 7%,进一步降低了引进外国劳务配额.在实践中,哈萨克斯坦政府经常毫无理由地拒绝给公司经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发放签证,或者只提供短暂的居留期限.很明显,哈国为了保护本国的劳务市场,对外国劳务的许可和配额呈现越来越严厉的趋势,成为阻碍外国投资的制度性壁垒之一、例如2010年3月举行的阿斯塔纳第三届德国在哈投资企业论坛上,哈德企业协会主席捷杰列尔认为哈萨克斯坦引进外国劳务审批需经移民立法监管,这使德国向哈派遣高素质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工作复杂化.希望能够建立一种机制,可使德国拟赴哈专家在办理工作签证时享受特权和优惠.这反映了哈国的外国劳务配额制度严重影响了外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形成实质性投资壁垒.综上所述,哈国法律制度中存在大量的投资壁垒,特别是非国民待遇的大量存在,不利于投资的便利化,同时与WTO等关于国际投资的通行制度差距较大,这也增加了我国企业进一步在哈投资的制度风险.三、中国应对哈国投资壁垒的策略措施(一)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体系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它是一国政府以国家财政作为理赔的后盾,并以国家名义向东道国行使代位权的一种官方保险制度.一方面中亚国家投资环境不稳定、政策易变,使我国的海外投资面临较多的政治、经济、法律风险,加重了海外投资企业应对风险的成本.因而一方面我国应改变目前没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的现状,抓紧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或《海外投资保护法》;另一方面,我国应完善与中亚各国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内容,增加对我国投资企业的保护范围和力度,规定东道国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发生纠纷后能够提高索赔的运作效率.同时,在与中亚国家进一步完善双边投资协定中,应该明确规定我国政府享有代位求偿权条款.通过双边条约的规定,利用国际法优先适用的规则约束东道国履行其国际法义务,更好的保障我国企业投资权益.此外,就承保机制的设置角度看,我国可以借鉴德国“审批与承保分离机制”,优化我国现有政府部门的权能,并不需要建立全新的审批机构与承保机构.具体做法如下:将海外投资机构审批权交给商务部、财政部和外交部配合完成,可以采取成立类似联合小组的方式对投资、赔付及代位求偿权等进行审查.同时将对符合条件的承保职能交给险损调查与业务经验丰富,海外分支机构健全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机构去做,避免再重新设立新的机构浪费资源.(二)构建新型的投资壁垒调查制度由于目前中亚各国投资壁垒的多样性、复杂性和隐蔽性,加之中亚国家并没有都加入WTO,导致这些国际规范无法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因此,ৎ5;国应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地区)的做法,进一步完善国内贸易及投资壁垒调查制度.我国虽然于2004年出台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建立了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但立法层次较低,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约束力不强.调整范围也过窄,没有把境外的投资包括在内,仅针对贸易,对于投资壁垒尚未有具体的调查规则和明确的应对措施.申诉主体的范围规定为“国内企业或国内产业”,把其他有厉害关系的主体排除在外,不利于全面保护.因而应当建立全面的新型投资壁垒调查制度,首先提高立法层级,至少应当由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甚至可以制定集贸易与投资保护于一体的法律,协调好各部委在贸易投资壁垒调查中的职责.其次,扩大适用范围,将投资领域的壁垒纳入调查范围,从而提供周密、详尽的保护.第三,扩展申诉主体资格,不应将主体资格仅限于国内产业或企业,而应当对所有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的可能性.审批部门当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把握,但不能人为的将可能的受害主体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最后,除了完善实体规定,还需要完善程序制度,比如建立听证和信息披露制度.这是保证程序透明制度公正设置的重要保障手段.同时亦强化了我国政府的公信力.总之,通过利用国内救济的方式,对东道国的投资壁垒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反措施,以维护我国的在中亚的投资和产业利益.此外,政府应通过与中亚国家高层互访等外交途径积极协商、谈判将违反国际法的投资壁垒消除,调动国内外力量,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协调配合,建议对方政府政策更加透明化,保障我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借鉴欧盟的反制措施,对滥设投资壁垒,对中国企业的歧视性做法,可采取对应的反制策略为我国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迫使对方做到对等开放.当海外投资并购行为可能演变为政治歧视纠纷事件时,国家要成为海外投资企业抵御东道国政治风险的坚强后盾,中国政府应通过相应途径与外国政府进行直接交涉,必要时甚至可以对之采取对应措施.(三)用尽当地救济,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首先,投资企业应当做好投资前的调查评估工作.中哈两国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制度毕竟不同.企业应当全面熟悉哈国的社会文化、商业习俗、投资政策与法律法规,客观的分析其投资环境.同时,对欲投资的领域进行资料的收集、研究,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合作伙伴的经营状况、管理方式等进行详尽调查,特别要对哈国对该领域的投资是否有限制或特殊的政策要有充分的调研.此外,可以通过对已经进入该领域的他国投资成功的案例分析评估,从中吸取可资借鉴的经验,从而降低不必要的投资风险.其次,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我国企业可以雇用熟悉东道国法律的律师,利用东道国国内法或仲裁或起诉,同时加强与所在国的行业组织的联系,增强公关能力,并加强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经常性沟通,有效地利用东道国的法律救济.同时要把握资本输入国的国内立法,随时关注其法律法令的变化以及其政府提供的投资指南主动规避东道国的投资壁垒.(四)成立合资企业,构建双赢局面哈国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领域和部门的外国投资会采取谨慎态度,在投资准入、经营及并购中设置较高的限制门槛.因而中资机构应当借鉴中石油并购PK公司的经验,可以通过和当地企业合资建厂的方式进入,将双方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兼顾投资双方的利益,实现长期的发展与成长,避免在某一领域或行业形成“独大”或垄断性质地位,从而对哈国造成威胁.这样即使未来遇到政策性壁垒或障碍,哈方投资者亦会同呼吸共命运,想方设法出力协调,便于问题的解决.(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获得哈国政府与民众的好感与信任,为当地带来切实的帮助.如中石油在哈开发油气过程中,为当地建造加气加油站,投资农业生产,提供劳动就业岗位,建立教育基金,资助贫困学子等,对当地的经济、教育、文化事业做出了积极地贡献.为企业树立了积极良好的形象,获得了民众与政府的认可,为进一步的投资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并建立起中国企业的积极形象,为后来的中国公司的进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总之,随着中哈“丝绸之路经济带”合作的深化,哈国成为中资企业投资中亚的重要目的地,面对哈国法律法规、政策等多方面存在的壁垒,中资企业应当全面调查评估,灵活应对,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投资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为促进与中亚国家互联互通的建设作出贡献.。
中国哈萨克斯坦合作项目概要
中国哈萨克斯坦合作项目概要
序号 1 2 3 4 5 6 7 项目名称和规模 30万吨阳极铜冶炼厂 巴甫洛达尔州2*600MW燃煤电厂 天然气生产化肥 伊犁河抽水蓄能电站 舍列克走廊风电厂 液化天然气厂 东哈州梯级水电站 概述 30万吨粗练系统 2*600MW燃煤机组电厂 50-80合成氨 33MW反调节水电厂 60MW LNG 9MW 估算投资 (亿美元) 13 4.4 15.75 在谈中方合作方 白银有色 哈方合作方 哈萨克矿业公司 2016年底之前出可研 投资估算偏低 项目进展
中国有色中国电建 ERG(欧亚资源集团) 中国化学天辰 中国水利水电 中国水利水电 广汇 联合化工有限公司 萨姆公司 萨姆公司
编制说明: 1、本表由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提供,系中国国家商务部与与哈萨克斯坦签订的合作项目。总清单共30几项,本清单中仅摘录了与浙能集团 关联度较高的项目清单。 2、由于本清单项目系商务部涉密资料,对方不方便提供书面材料,仅根据口述记录整理编辑,信息不够全面,仅能提供一个概要目录,需要进 一步收集项目资料。 3、本表内容由伊犁新天煤化工顾强总经理于2016年10月26日上午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白行长会谈内容记录整理。
哈萨克斯坦经济发展战略思考
哈萨克斯坦经济发展战略思考哈萨克斯坦是中亚地区最大的国家之一,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地理位置优势。
自哈萨克斯坦独立以来,其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
在当前全球经济形势变化和中亚地区格局调整的大背景下,哈萨克斯坦需要制定更为清晰、务实的经济发展战略,以推动国家经济稳步增长,实现可持续发展。
哈萨克斯坦需要加大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铀生产国之一,哈萨克斯坦在铀矿、石油、天然气等自然资源方面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目前哈萨克斯坦的自然资源开发还存在诸多问题,包括资源开发效率低下、环境保护不力等。
哈萨克斯坦需在资源开发方面加大投入,引进更为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资源开采的效率和质量。
加强环境监测和保护力度,确保资源开发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
只有在正确的引导下,哈萨克斯坦的自然资源才能成为国家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支撑。
哈萨克斯坦需要加强对外经济合作,深化与周边国家的经济联系。
哈萨克斯坦地处中亚地区交通要道,与俄罗斯、中国、中亚国家等有着密切的经济联系。
哈萨克斯坦需要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充分利用自己的地理位置优势,在基础设施建设、贸易往来、经济合作等方面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共同推动地区经济的繁荣。
哈萨克斯坦还应加强与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济合作,引进更多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经济结构的升级和转型。
只有通过加强对外经济合作,哈萨克斯坦才能吸引更多的外部投资和技术,推动国家经济实现更快速的增长。
哈萨克斯坦需要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
当前,哈萨克斯坦的经济发展主要依赖于资源产业,而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等领域的发展相对滞后。
为了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哈萨克斯坦需要加大对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等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
哈萨克斯坦还应积极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减少对资源的依赖,推动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发展。
哈萨克斯坦电力概况
200万(12%)
Kostanay 90万(5%)
Aktobe 80万 (5%)
Uralsk 60万(4%)
Atyrau 60万 (3%)
Aktau 60万 (3%)
Kyzylorda 80万(4%)
Taraz 110万. (6%)
shymkeent 280万 (16%)
立法部门
两院制议会,议会 (下院) 和参议院 (上院)
失业率
5.1%(截至 2014 年 12 月)
央行
RK 银行
币种
坚戈(KZT)
全球竞争力
第50位 (144个经济体中, 2014-2015年)
主权信用评级
标准普尔: BBB, 负面 普惠: BBB+, 稳定 穆迪: Baa2, 稳定
人均GDP (美元)
180多家电力供应企业(其中40家大企业)从电厂和集中交易市场购买电力,并出售给最终消费者。 部分供电公司是“保证供应商”。
80%发电公司私有化了(哈萨克斯坦政府有部分股权或间接持股)。2个公司生产39%的电力,5个公司提供了36%电力。
100%的股份归国家福利基金“萨姆鲁克卡兹那”
在哈萨克斯坦大多数区域配电公司是独立运营商,其他归市政或国家福利基金“萨姆鲁克卡兹那”。
*
哈萨克斯坦概况
2016年3月
*
面积: 272万平方千米,人口1700万。
地理位置
哈萨克斯坦国家概况
哈萨克斯坦 -亚洲经济的领头羊
*
主要信息
首都
阿斯塔纳
行政区划
哈萨克斯坦分为 14 个州和 2 个直辖市: 阿斯塔纳和阿拉木图市
面积
2,724,900 平方公里 (世界第 9 位)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做好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做好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1.04.30•【文号】商办资函〔2021〕163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经济合作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做好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1〕163号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各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建设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以下合称边(跨)合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就沿边开放作出的重要决策。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商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边(跨)合区提升发展水平,打造沿边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节点和平台,现就做好边(跨)合区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指导支持,推动沿边地区高水平开放(一)拓展深化高水平开放合作。
贯彻落实中央兴边富民、稳边固边决策部署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和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抓住我国与周边国家商签高水平自贸协定和区域贸易协定机遇,持续深化边(跨)合区与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越南、缅甸、老挝等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贸交流。
发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老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协调机制作用,完善三级联动工作机制。
(二)优化稳定边境产业链供应链。
更好发挥边(跨)合区在联通国内外市场、统筹内陆沿边开放中的作用,拓展延伸产业链供应链。
促进边(跨)合区边境贸易和物流产业创新发展,大力推进进口资源、农产品落地加工,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
加快制造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发挥龙头企业引领支撑和中小微企业配套作用,提升承接内陆产业转移能力。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援外培训国际机票订购和旅费结算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援外培训国际机票订购和旅费结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文号】商财字[2008]12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援外培训国际机票订购和旅费结算的通知(商财字[2008]126号)为进一步规范援外培训学员国际机票订购和国际旅费结算,简化费用结算程序,完善《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见商财字[2008]65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10月1日起,援外培训学员的国际机票在国内指定的航空代理机构集中订购,各驻外经商参处(室)(以下简称经商参处)原则上不再为援外培训学员垫付国际旅费及国际中转费。
如确需在国外航空机构订票和由经商参处垫付国际旅费的,应事先报财务司批准。
二、商务部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作为援外培训执行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援外培训学员在国内集中订购国际机票事宜,包括严格执行培训计划、对学员信息进行审核把关,综合协调经商参处、航空代理机构及承办单位的关系,为学员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以及对超计划国别、超计划人数招生进行监督等。
三、学员航班线路应当按照规定路线执行(见附件1),学员来华优先选乘国内航空公司航班。
如国内航空公司班次无法衔接或外航同等路线价格远低于国内航空公司票价,可视情选乘外航。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路线订票的,需由航空代理机构提出建议路线商经商参处后,报培训中心批准。
四、经商参处必须及时报送学员订票信息,严格按计划国别、人数招生,并按班别填写援外培训学员赴华培训机票订购单(见附件2),连同学员护照复印件于培训班开班前20天发送到培训中心(联系电话:69759236,69759361,69759051,133****7553,136****1079;传真:69759974,69759203,69759359;电子邮件:************************,********************)。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5.27•【文号】商财发[2008]211号•【施行日期】2008.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发布日期:2014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14年4月9日)废止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财发〔2008〕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鼓励和引导我国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推动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商务部、财政部设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对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予以支持。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推动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商务部、财政部设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外经贸政策和财政管理要求,遵循突出重点、鼓励竞争、择优扶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区是指国内企业或有关单位在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通过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推动中资企业集群式发展,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产业链较为完整、带动和辐射能力强、影响力大并经国家批准、确认的经济贸易合作区。
第四条发展资金对经国家批准、确认、考核通过后的合作区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给予资助。
第五条发展资金资助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一)区内建设用地的购置费或租赁费、办公场所的购建费;(二)区内土地平整,水、电、气、道路、通讯、热力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费;(三)为入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配套用房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活动管理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活动管理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哈萨克斯坦•【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2005.07.04•【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阿斯塔纳市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活动管理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2004年9月24日在伊宁市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框架协议》,为确保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运行,达成协议如下:一般条款商品—未排除流通的,根据两国本国法律和缔结的国际条约进行销售和交换的产品。
保障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授权机构)一根据双方国家本国法律、国际条约、双边协议,履行保障安全和社会秩序、预防和取缔犯罪和其他危害个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社会和国家利益行为的执行和指挥职能的国家授权机关。
自然人(人员)—入出或逗留在中心区域内的双方国家公民、第三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
经营主体一在中心区域内按照其所在区域所属国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任何所有制形式的法人。
第一章法律地位和管理机构第一条中心是指由中方和哈方组成的,位于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贸易、经济和投资合作中心(综合体)。
第二条中心中方部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中心哈方部分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管辖。
第三条中心的中方部分和哈方部分分别由双方授权机构依据各方本国现行法律实施管理。
中心中方部分授权管理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心哈方部分授权管理机构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贸易部。
第二章中心的布局、划界和面积第四条中心位于沿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界线两侧的毗邻接壤区域,紧邻“霍尔果斯(中)—霍尔果斯(哈)”边境口岸。
中心中方部分和哈方部分位于距边界线不少于10米的距离,并由跨越两国国界的专门通道连接。
哈萨克斯坦经济简介
哈萨克斯坦经济简介原苏联时期,哈经济是在高度集中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运作的。
原苏联中央政府利用哈丰富的自然资源在哈大力发展与原材料开采、初加工相关的重工业(钢铁工业、有色金属工业、石油天然气工业等),而哈所需的日用消费品则由中央政府统一调拨,哈成了原苏联的原材料供应基地,从而形成了哈重工业发达,加工业十分薄弱严重畸形的经济结构。
1991年独立后,由于原统一的经济和货币空间被打破,哈经济陷入了深刻的危机之中。
为恢复国内经济,哈政府推行了实行本国货币-坚戈、经济私有化、放开对外贸易等一系列旨在由过去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经济改革,但收效甚微。
目前,哈经济属于典型的转轨型经济,其主要特点是: 1、经济结构严重畸形。
重工业基础好,但加工业十分薄弱,国内市场80%的轻纺、家电等日用消费品依赖进口。
2、市场经济体系尚未确立。
经济已完全市场化,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市场机制及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3、对外贸易有较大逆差,外汇紧缺,支付能力弱。
4、企业处境普遍艰难。
2000年哈国内生产总值约合184亿美元,比1999年增长9.6%。
年通货膨胀率为9.8%,几乎比1999年(17.8%)下降一半。
2000年底黄金外汇储备为21亿美元;吸引外资134亿美元;哈外债总额为125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68%,其中国家担保外债40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2%;。
工业:2000年哈工业生产总值约合125亿美元,比1999年增长15%。
各行业产值中,矿山开采业增长21.5%,加工业增长17%,能源动力行业增长5.5%;主要工业产品中,石油产量3500万吨;天然气115亿立方米;煤炭7490万吨;电力514亿千瓦/时。
农牧业:农牧业用地面积1.89亿公顷,其中牧场1.48亿公顷,耕地3500 万公顷,人均耕地面积2.2公顷,灌溉地面积155万公顷,主要粮食作物有小麦、黍、水稻,主要经济作物有棉花、甜菜、烟叶、向日葵。
哈萨克斯坦为国内外投资人提供优惠政策
保护 消费者权利 , 维持 社会秩序和
2 0 1 2年年初 ,哈萨克斯坦议会
0 0 3年 1月 8日所 颁 布 国家安全 以及对哈 国家利益至关重 通过 了 对 2 《 投 资 法 》的修订 案 。根 据 哈萨克 斯坦 的法律程序 ,该法案 由议会全 体 通过 ,将交 由哈 总统纳扎尔 巴耶 夫签发 。该修订案 中规定 ,对 以实
出口管制制度
资项 目所 需设备的进 口关税 。国家 实物赠 与的 内容包括财产所有权和
哈实行鼓励 出口政策 , 除武器 、 土地使用权 ,价值 不得超过投 资总
作备忘录 ,与中国进出 口银行签 署 弹药 等 9类 产 品 需 要 取 得 许可 证 规模 的 3 0 %。2 0 0 5 年 4月 ,哈修 改 了哈 P K公 司项 目融资 协议 。哈 开 外 ,其余产 品均可 自由出口。根 据 投资法 ,将土地 的国家实物赠 予改
生 无偿 使用 ,而所有权 只有 发银行与 中国开发银行在上合组 织 《 哈 萨克斯坦海关事 务法 》 ,除对 某 为临时 l
银联体框 架内签署 了 s亿美元 的授 些动物的皮毛 和废 旧金属 的出 口征 在完成投资义 务后才转让给投 资者 。 信总协议用于对 哈非资源领域项 目 收出 口关税 以外 ,其余商品均免征 投资 ,哈油气股份 公司与 中石油签 出 口关税和增值税 。 署 了建设 油气 管道 厂 的框架 协议 。 中国进 出 口银 行将为哈开发银行提 原产地制度
进 口管理制度 同仁 。
( 该 清单 每年 更新至 多 一次 )中的
投资项 目, 则对其免征关税等 。图
( 根据新华 网、商务部 网站材料
编辑 整 理 )
投 资优 惠政 策包括 三种 形式 :
浅析哈萨克斯坦建设工程造价体系和在pkop奇姆肯特炼油厂现代化改
81哈萨克斯坦建设工程造价体系与中国的造价体系一样,传承于前苏联的造价体系,因此两者的原理和用途基本一致,但是在具体的使用规定和方法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截至2018年,CPECC在哈萨克的业务已遍及哈国五个州省,建立了“油气田地面、管道压气站和炼油厂”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良好局面。
2014年1月,CPECC承揽了中国石油海外最大的炼油厂EPC项目-PKOP奇姆肯特炼油厂现代化改造工程的总承包任务。
项目分两期建设,涉及11套新建装置,2套改造装置,以及配套的储运、公用工程和附属设施和系统。
该项目不仅是CPECC在哈国使用哈国预算进行造价管理的最大项目,而且是CPECC在哈国使用哈国预算进行工程结算的唯一项目。
一、哈萨克斯坦建设工程造价体系简介哈萨克斯坦与中国一样,使用统一的造价定额来编制项目投资估算和工程预算,该定额反映了建设工程技术、工艺和组织的行业平均费用水平,用于计算新建、扩建、重建和技术改造等工程的预算价格,以及用于工程结算。
但哈国建设工程造价体系与中国的造价体系存在以下不同的差异。
1. 哈国造价定额手册哈国只有一套全国性的建设工程造价定额手册,共49本(俄语和哈语版本),并且每年都会不定期的出版更新文件对造价定额进行完善,其适用于各个行业的建设工程,包括石油天然气工业、石化工业、电气行业、民政工程等,详见下表。
表1-哈萨克斯坦造价体系预算定额手册列表对于不同地区,造价体系中设定了适用于各个地区的定额调费系数,对定额中浅析哈萨克斯坦建设工程造价体系和在PKOP 奇姆肯特炼油厂现代化改造工程中的实践应用蔡 翔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摘 要】在中国石油海外投资战略的推动下,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CPECC)于1999年进入哈克斯斯坦市场,并从此开始了对哈萨克斯坦建设工程造价体系的探索和应用的工作。
本文将对哈国建设工程造价体系进行分析,并以PKOP奇姆肯特炼油厂现代化改造工程为例分享在实践应用中的经验。
商务部关于同意中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设立代表处的函
商务部关于同意中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设立代表处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6.10.25
•【文号】商合批[2006]805号
•【施行日期】2006.10.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商务部关于同意中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哈萨克斯
坦阿拉木图设立代表处的函
(商合批〔2006〕805号)
铁道部:
《关于中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设立代表处的函》(铁国际函〔2006〕744号)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驻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代表处。
二、代表处业务范围为:开拓市场、联络客户、提供信息等服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商务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
四、请责成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身体健康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
代表处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向我驻哈萨克斯坦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驻外使领
馆的领导。
五、代表处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你部备案。
工作情况须由你部每年年底报送我部(合作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哈萨克语在商务领域有何应用价值
哈萨克语在商务领域有何应用价值在当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语言的多样性和重要性日益凸显。
哈萨克语作为哈萨克斯坦的官方语言,以及在中亚地区广泛使用的语言,在商务领域具有不可忽视的应用价值。
哈萨克语为企业开拓哈萨克斯坦市场提供了关键的沟通桥梁。
哈萨克斯坦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如石油、天然气、矿产等,吸引了众多国际企业的目光。
若要在这个市场中取得成功,了解和运用哈萨克语是必不可少的。
企业可以通过用哈萨克语与当地合作伙伴、供应商和客户进行有效的交流,深入了解当地的商业规则、文化习惯和市场需求,从而制定更具针对性的商业策略。
在商务谈判中,哈萨克语的运用能够营造亲切和信任的氛围。
使用对方的母语进行交流,能让哈萨克斯坦的商业伙伴感受到尊重和诚意,有助于拉近双方的距离,促进谈判的顺利进行。
清晰准确地用哈萨克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同时理解对方的立场和意见,可以减少误解和冲突,提高谈判的效率和成功率。
对于市场营销来说,哈萨克语也是至关重要的工具。
以哈萨克语制作的广告、宣传资料和产品说明,能够更精准地触达当地消费者,引起他们的共鸣和关注。
了解哈萨克语中的文化内涵和语言习惯,可以使营销信息更贴合当地消费者的心理,增强品牌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比如,某些特定的词汇、形象或表达方式在哈萨克语文化中具有独特的象征意义,如果能巧妙运用,将极大地提升营销效果。
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哈萨克语的价值同样不可小觑。
当企业在哈萨克斯坦设立分支机构或招聘当地员工时,能用哈萨克语进行招聘、培训和绩效管理,将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工作满意度。
此外,哈萨克语能力也可以作为选拔和培养本地管理人才的重要标准之一,促进企业在当地的可持续发展。
在金融服务领域,哈萨克语为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提供了更优质的客户服务。
能够用哈萨克语为客户提供咨询、办理业务和解决问题,不仅能提高客户的满意度,还能增强金融机构在当地市场的竞争力。
同时,哈萨克语的财务报告和文件,也有助于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更准确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1995年7月20日第2368号(下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文件对本法做出了修改和补充:具有法律效力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1995年12月25日颁布的第2703号和1996年1月26日颁布的第2824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1996年11月22日的第47-1号,1997年6月9日的第116-1号,1997年6月30日的第139-1号和1998年4月15日的第217-1号,1998年12月22日的第327-1号,1999年7月16日的第426-Ⅰ号,2000年3月29日的第42-Ⅱ号,2000年5月5日的第48-Ⅱ号,2000年7月5日的第75-Ⅱ号和2000年11月13日的第98-Ⅱ号)见旧版新版中的标题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Ⅰ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确定(见旧版)第一篇总则(第1-27条)第一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第1-6条)第二章海关事务组织(第7-18条)第二篇货物和运输工具进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制度 (第19-27条)第三章货物和运输工具进出关界的基本规则(第19-27条)第三篇货物的海关制度 (第28-105条)第四章自由流通货物的放行(第28-29条)第五章货物的再进口(第30-32条)第六章货物过境(第33-38条)第七章海关仓库(第38-49条)第八章免税贸易商店(第49-53条)第九章货物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内加工(第53-60条)第十章海关监管下的货物加工(第61-63条)第十一章货物的临时进出口(第64-70条)第十二章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第71-82条)第十三章货物在境外加工(第82-93条)第十四章货物出口(第94-96条)第十五章货物再出口(第97-99条)第十六章货物销毁(第100-102条)第十七章将货物遗弃给国家(第103-108条)第四篇专门和补充规定(第106-108条)第十八章运输工具和某些货物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第106-108条)第五篇海关税费(第109-202条)第十九章基本规则(第109-120条)第二十章海关税费的计算和支付(第121-140条)第二十一章确定货物的发出国(第141-147条)第二十二章关税优惠,关税特惠(第148-152条)第六篇海关手续(第153-202条)第二十三章总则(第153-162条)第二十四章事先准备工作(第163-169条)第二十五章临时储存(第170-180条)第二十六章海关经纪人(第181-187条)第二十七章海关承运人(第188-191条)第二十八章报关(第192-202条)第七篇海关监督(第203-218条)第二十九章总则(第203-212条)第三十章对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实施海关监管的补充条款(第213-218条)第八篇货币监管(第219-222条)第三十一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货币监管(第219-222条)第九篇对某些外国人的海关优惠(第223-232条)第三十二章对外国代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海关优惠(第223-228条)第三十三章对其它外国人的海关优惠(第228-232条)第十篇海关统计和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的实施(第233-241条)第三十四章海关统计的实施(第233-236条)第三十五章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的实施(第237-241条)第十一篇海关事务领域内的犯罪(第242-247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初步调查和业务侦察活动第三十六章海关事务领域内的犯罪(第242条)第三十七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业务侦察活动(第243-245条)第三十八章监督交货(第246-247条)第十二篇违犯海关规则和为此所承担的责任(第248-371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立案和审理第三十九条总则(第248-259条)第四十条违犯海关规则的种类和这些违法行为的责任(第260-299条)第四十一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的一般条件和它们的审理程序(第300-314条)第四十二条参加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和审理的人员的一般条件(第315-317条)第四十三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证据(第318-325条)第四十四条保障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的措施(第326-327条)第四十五条对违犯海关规则案件实施具体行动的程序(第328-342条)第四十六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费用(第343-345条)第四十七条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提交审理(第346-347条)第四十八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审理(第348-358条)第四十九条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关于违犯海关规则案件裁定的申诉(第359-363条)第五十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关于违犯海关规则处罚决定的执行(第364-368条)第五十一条对违犯海关规则处罚的简化形式(第369-371条)第十三篇通知和咨询预先决定(第372-379条)第五十二章给有关人员提供海关信息和咨询的保障(第372-375条)第五十三章预先决定(第376-379条)第十四篇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处理以及海关活动所得资金的使用(第380-384条)第五十四章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处理(第380-384条)第十五篇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决定、行为或无作为的上诉和审理(第385-396条)第五十五章上诉的一般规则(第385-387条)第五十六章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决定、行为或无作为上诉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和法院和审理(第388-395条)第五十七章按监督程序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决定、行为或无作为的审理(第396-396条)第十六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 (第397-426条)第五十八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的法律地位 (第397-399条)第五十九章强力、专门手段和武器的动用 (第400-404条)第六十章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提供的拨款、物质技术保障和社会保障(第405-412条)第六十一章侵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活动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这些案件的查办和审理 (第413-423条)第六十二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责任 (第424-426条)全文中: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I 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见旧版) ,“命令”一词由“法律”代替;“内阁”由“政府”代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法”一词由“海关事务标准法令”代替;“经济政策措施”一词由“非关费调节措施”代替;“最低工资”由“月规定指标”代替;“司法机关”由“法院”代替;“哈萨克斯坦人”由本国人代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货物”由“国产货物”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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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09年哈萨克斯坦国家预算收支统计(亿坚戈)
国家预算 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年平均汇率:1美元= 坚戈 146.74153.28149.58136.04132.88 126.09122.55120.30147.50
财政收入 7336.60 8078.52 10045.66 12867.32 20985.32 23380.34 28878.74 40344.11 35053.45 税收收入 6357.92 7527.85 9472.51 11861.37 19983.14 22091.02 23560.40 28195.10 22286.82 企业所得税1690.472090.542726.323828.148343.32 7766.09 7583.01 9209.12 6436.69
个人所得税685.74773.81932.81985.351229.99 1650.33 2210.25 2673.57 2687.25 增值税1599.131759.362313.382429.553439.25 4895.72 6292.79 6409.83 5159.34
消费税218.30254.43269.86299.13334.16 474.33 587.54 565.28 573.93
财产税209.44244.58271.89315.79372.72 483.86 829.31 1033.33 1229.73
社会税1242.841338.521576.761679.951973.00 2365.69 2957.33 2512.22 2328.40
土地税 54.5453.8754.9759.4169.03 79.91
国际贸易及对外活动 259.47386.03424.91503.40622.49 1098.87
其它税种397.99626.71901.611760.653599.18 3276.25 3100.17 5791.76 3871.49 非税收入 725.05 455.73 448.13 815.00660.36 547.64 1811.02 855.40 1361.76 出售资产收益 253.63 94.94 125.02 190.97 341.82 741.66 926.86 569.40 358.87 转移支付 2.34 000 0 0.02 2580.45 10724.21 11046.00
财政支出 7260.16 8010.70 10269.92 12879.38 19461.46 21505.60 26782.80 33940.64 37468.40 一般公共服务 507.72 455.66 652.87 835.87 1037.86 1245.46 1647.44 2240.12 1660.63 国防 324.81 377.10 474.83 580.11 786.64 999.92 1666.46 1853.58 1876.15 公共安全 643.19 777.42 915.93 1185.64 1529.04 1798.72 2409.93 2714.67 3161.90 教育 1064.19 1211.45 1489.89 1907.482569.35 3272.91 4554.30 5724.03 6609.17 卫生医疗保健 623.23 711.19 897.81 1311.84 1854.56 2233.73 2993.81 3632.10 4508.93 社会保障与救助 1867.15 2014.15 2392.30 2723.33 3453.56 4224.23 5023.81 6220.17 7583.08 住房 304.54 247.28 345.44 690.58 1183.26 1350.10 1999.37 2339.26 3040.49 文化、体育、旅游和传媒 180.76 228.31 337.88 439.48 570.76 811.64 1222.10 1639.69 1736.18 能源综合体和资源利用 55.00 74.19 84.86253.19 248.39 357.86 522.69 605.07 585.77 农林牧渔水、环保 231.68 287.69 472.06 720.33 645.78 770.25 1009.55 1703.65 1681.18 工业和建筑业 47.71 54.63 38.9623.53 52.15 73.54 104.65 400.80 309.21 交通与通信 442.12 574.25 823.54 1045.87 1194.76 1618.07 2896.54 3327.09 3375.12 其他 590.42 481.63 864.21 719.33339.32 488.12 391.66 961.64 648.53 债务管理 377.64 389.36 354.37 349.70 303.44 286.98 340.11 578.77 692.07
转移支付 0 126.36 124.97 93.10 3692.58 1974.07 0.38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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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МинистерствофинансовРеспубликиКазахстан,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бюджетиНациональныйфонд,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бюджет, http://www.minfin.kz/index.php?act=budjet&lang=rus&vb=3&uin=1120634698&search=1. АгентствоРеспубликиКазахстанпостатистике, Статистическийсборник«Казахстанв 2009 году»,ст. 376. http://www.stat.kz/publishing/DocLib/2010/Ewegodnik_20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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