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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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附件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以及对申请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检查,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抽查,并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见附件)。

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在建筑局部的,对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检查,包括场所设置位置、场所内部消防安全技术条件,以及场所所在建筑中与场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灭火救援直接相关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第三条对消防安全责任的检查内容有:(一)是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由该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场所消防工作。

(四)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订立的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是否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六)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对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检查内容有:(一)抽查场所所在建筑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被占用,抽查设置的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设置的消防扑救面是否被占用;核查场所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设置的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是否符合要求;核查电缆井、管道井等是否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抽查室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二)核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和疏散距离,抽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情况。

公众聚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众聚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场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安全责任1.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2. 各级管理人员、员工应当树立消防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三、消防安全管理1. 公众聚集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岗位职责。

2. 公众聚集场所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3. 公众聚集场所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 公众聚集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5. 公众聚集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 公众聚集场所应加强用电、用火、用气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四、消防安全检查1. 公众聚集场所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用火用电等方面。

2. 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3. 消防安全检查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汇报。

五、应急处理1.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

2. 疏散人员时应确保有序、迅速,避免踩踏事故发生。

3. 消防灭火人员应使用灭火器材、设备进行灭火,并确保自身安全。

4. 火灾扑灭后,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配合调查火灾原因。

六、奖励与处罚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众聚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宾馆、酒店、商场、剧场、电影院、展览馆、会议中心等。

三、消防设施1.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报警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2.消防设施的安装、维护及检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巡查和维护记录,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消防演练1.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消防演练,确保员工和相关人员熟悉火灾应急疏散程序。

2.消防演练应当根据场所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详细方案,并在演练后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五、消防安全教育1.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和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危害、火灾预防、火灾疏散等内容,并记录培训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

六、责任制度1.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

2.场所负责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七、检查与监督1.相关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制定检查报告。

2.场所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消防部门的工作,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确保消防安全的达标。

八、处罚与奖励1.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场所,相关消防部门有权依法责令停业整治,并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2.对严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的场所,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追责,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九、附则1.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2.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消防部门所有。

以上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范本,旨在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

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对象公众聚集场所。

办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办理条件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2、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无需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3、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经营主体或是法定代表人,可不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变更登记手续。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除上述所列之外,公共娱乐场所还包括许多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网吧、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酒吧、咖啡厅,洗浴、健身等场所。

办理程序窗口审查受理→分发业务→现场检查→拟定法律文书→法制审核→业务审批→窗口办结发文业务权责运行流程公安消防局窗口→防火监督处处长→防火监督处指导组→处长或分管业务副局长→公安消防局窗口所需材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申请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了原有建筑用途或进行了建设工程装修,申请人还应附送用途变更或建设工程装修的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为进一步深化消防领域“放管服”,落实消防执法改革措施,最大程度释放市场活力,方便群众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制定本指南。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许可。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已经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检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许可。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公众聚集场所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

二、许可范围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 平方米(含本数)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溜)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足疗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对场所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前述场所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予以办理。

镇(不含城关镇)、乡、村村民利用自建房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零售等场所,建筑房间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开业前,不纳入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为保障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我们制定了以下投入使用营
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一、消防设施:
1.灭火器:每个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有效性。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并正常工作,
设备、管路等要有明确标识,并订期进行检测维护。

3.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宽敞、明亮,保持畅通,不得设置障
碍物。

4.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不能被锁住,并有明确标识。

二、电气设施:
1.电气线路:电气线路应设置保险、漏电开关等电气保护设备,电线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

2.配电箱:配电箱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每月检查维护一次。

3.照明设施:保持照明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维护。

三、室内卫生:
1.垃圾桶:垃圾桶应有清理计划,并保持干燥、清洁。

2.通风设施:通风设施应正常工作,并及时更换过滤器等易损件。

四、消防培训:
1.员工培训:员工应接受消防培训,掌握灭火器使用及疏散逃生等基本知识。

2.演习计划:每季度进行一次模拟火警演习。

五、应急预案:
1.应急预案: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在明显位置公示,以指导员工及客户应对突发事件。

2.求救电话:明确指定求救电话,并在入口处等明显位置置放电话号码。

以上是我们的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在公众聚集场所内,消防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希望每个场所都能按以上规则认真执行,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前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供人聚集、活动的场所,如商场、影剧院、酒吧等。

由于人员密集,容易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因此在投入使用和营业前对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相关问题进行介绍。

什么是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是供人聚集、活动的场所,根据地域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室内场所和室外场所。

常见的公众聚集场所有:•影剧院、演出厅•商场、超市•餐饮、娱乐场所•宾馆、酒店•体育场馆、游泳池•学校、图书馆这些场所人流量大,往往需要配备一定的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水管等。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由该场所的经营者或使用者承担。

他们需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场所内的消防设备能够正常运行,以及员工和顾客的安全得到保障。

消防安全责任是公众聚集场所的法律义务,在遇到火灾或其他紧急状况时,如果没有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检查或没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将会受到一定的法律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是为了确保场所内的消防设备能够正常运行,以及员工和顾客的安全得到保障。

一般来说,需要从以下方面对场所进行检查:消防设施消防设施主要包括水源设施、消防器材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等。

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需要检查这些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并且是否保持良好状态。

消防人员公众聚集场所要配备消防人员,他们需要负责处理场所内的消防事故。

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需要检查消防人员是否熟悉消防设备的使用,是否掌握灭火技能,以及是否具备必要的对外联系能力。

疏散路线疏散路线是指一条必须使用的安全出口。

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需要检查疏散路线是否通畅,是否满足疏散人员的需要,并且是否设置了疏散标志。

禁止措施有些场所需要设置禁止措施,例如禁止在场所内吸烟、禁止使用易燃物品等。

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需要检查这些禁止措施是否得到了严格执行,并且是否有必要加强加强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全面检查、重点突出、严格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是该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条件:(一)建筑物和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设施、器材应当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三)消防安全制度应当健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当明确;(四)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五)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应当及时、全面、细致;(六)消防安全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条件。

第七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条件进行自查自评,并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第八条消防救援机构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后,应当及时指派消防监督员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消防监督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一)建筑物和场所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三)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健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明确;(四)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五)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是否及时、全面、细致;(六)消防安全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七)其他应当检查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条消防监督员应当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消防安全责任人。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指南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适用范围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不含本数)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除上述所列之外,公共娱乐场所还包括许多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网吧、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酒吧、咖啡厅,洗浴、健身等场所。

三、申报程序(1)通过互联网申请,可登陆广东消防网的“广东消防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按下列步骤操作:①阅读《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须知》;②填写申报人资料;③对照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④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打印;⑤提交完成。

“广东消防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将自动发送网上受理情况电子邮件到申请人邮箱。

若申请被受理,申请人需按照“直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所列材料准备,以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场检查人员核对、收取。

(2)直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提交下列材料:①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③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申请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了原有建筑用途或进行了建设工程装修,申请人还应附送用途变更或建设工程装修的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④消防安全制度;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⑥场所平面布置图;⑦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⑧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关于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告

关于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告

关于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
知承诺管理的通告
一、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娱乐场所、酒店、商场、超市、餐饮店等所有公众聚集场所。

二、检查要求
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前,应经过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并获得合格证明。

具体检查项目包括消防设施的设置、灭火器材的配备、应急疏散通道的畅通等。

2.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者应加强对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其运行状态良好,并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者应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告知承诺管理
1.公众聚集场所管理者在投入使用前,应填写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书,并向消防部门递交备案。

2.告知承诺书内容包括场所名称、管理者信息、消防安全设施情况、员工培训情况等。

3.告知承诺书应真实准确填写,如发现虚假填报、隐瞒事实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宣传教育
1.消防部门将加大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力度,组
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场所管理者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消防宣传资料将加大在公众聚集场所的发布和投放,提醒公众注意
消防安全,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五、监督检查
1.消防部门将加大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消防安
全要求的场所,将责令整改,限期达标,如拒不整改的,将暂停其经营活动,依法予以处罚。

以上通告即日起实施,特此通告。

市消防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制度基本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制度基本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制度基本内容一、总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制度是依法管理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制度,目的是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保障公众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新建、重大改建、扩建的公众聚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酒店、娱乐场所、办公楼等。

三、责任主体1.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包括提供相关资料、配合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工作等。

3.消防机构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建议。

四、管理流程1.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2.营业前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在投入使用之前,经营者应填写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法规,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经营者应主动向主管部门提交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资料,保证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符合法律要求。

3.定期复查五、处罚措施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填写营业前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未按要求进行定期复查等违规行为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发生火灾事故且因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人员伤亡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机制主管部门将建立健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日常监管,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的水平。

同时,公众聚集场所的员工和公众人员也应加强消防安全的意识和培训,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以上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通过完善和执行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工作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工作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中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的相关规定,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应急(2019)125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告知承诺管理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消防救援机构一次性告知其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消防救援机构不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行政许可后,消防救援机构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行政许可,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试行期间全省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在取得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前已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适用告知承诺管理。

试行期间是指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至国家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告知承诺管理前,我省先行试行告知承诺管理期间。

试行期间申请人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自愿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仍按原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本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假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网吧、游艺厅等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文明、高效”的工作原则,落实“首问负责、一窗受理、严格核查、失信惩戒”的工作要求。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与发展越来越快速,这些场所包括商业中心、购物中心、剧院、电影院、会议中心、展览馆等众多场所。

然而,大规模的人群聚集也意味着潜在的安全风险,如火灾等紧急情况。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公众聚集场所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背景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容纳大量人员的场所,这些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具有特殊性,因为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疏散大量人员将会面临巨大困难。

为了预防和控制火灾风险,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一套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三、法律法规依据在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时,必须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制度的合规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了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责任,为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2.《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监督规定》:对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提供了详细的法规要求。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4.1 基本原则•安全第一:将安全放在首位,以确保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最高目标。

•预防为主:注重预防措施的落实,减少火灾和其他紧急情况的发生。

•全员参与:强调消防安全管理是全员参与的,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消防法规。

4.2 组织架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结构,包括设置消防管理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等职责和权限的明确划分。

•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制,明确各级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4.3 消防设施与设备管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内消防设施的完备性和有效性,包括灭火器、喷淋系统、疏散通道、防烟设施等。

•建立健全的消防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转。

4.4 消防安全培训•开展定期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和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组织消防演练,加强应急响应能力,熟悉疏散逃生路线和紧急报警程序。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是指为满足公众娱乐、文化、体育等需求而提供的空间,如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商场、餐厅、娱乐场所等。

由于人员密集、设备复杂,火灾风险较高,为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需要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消防设施的完备性、消防演练的开展、消防安全意识的加强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针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应当保证其完备性。

公众聚集场所应配备合适的消防设备,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带、消防器材等。

消防水源要保证供水充足,且在灭火工作时能够及时投入使用。

消防水带应在重要位置设置,且放置清晰、易取的位置,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供水。

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器车、消防栓等也要进行规范配置和管理,以保证在需要时能够迅速投入使用。

此外,还应配备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以及消防通道、疏散指示标志、逃生设备等。

其次,在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应进行消防演练。

这是为了让员工和参与者熟悉应急疏散的流程和方法,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消防演练要定期进行,包括组织疏散演练、消防器材的操作演练等。

疏散演练要考虑到不同场所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方案。

在演练中,要模拟各种火灾情况,包括火势蔓延快和火灾扩散慢的情况,以及窒息烟雾蔓延等,以提高员工和参与者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

此外,消防安全意识的加强也是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者要进行员工培训,加强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他们对火灾风险的认识和火灾防范能力。

在培训中,要介绍各类火灾事故案例,通过实例教学的方法,让员工深刻认识到火灾的危害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性。

同时,还应加强对参与者的消防安全宣传,通过宣传册、宣传画等形式,增强他们的防范意识,指导他们在公众聚集场所内正确应对火灾风险。

综上所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应制定完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这包括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备性、开展消防演练以增强疏散应对能力和加强消防安全意识等。

关于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公告

关于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公告

关于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公告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定,为了保障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我国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有关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对这一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1.检查内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是指政府部门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消防设备和消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和规定。

3.检查形式: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可以是随机抽查,也可以是定期检查,具体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4.检查要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求场所所有者或经营者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5.检查结果:对于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和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检查部门可出具合格证明,允许其投入使用。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场所,要求其整改并重新接受检查。

二、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1.检查内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是指政府部门对已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其消防设施、消防设备和消防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行。

2.检查频率:公众聚集场所的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3.检查重点:对于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是对消防设施和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源、报警系统等。

4.检查结果:对于经过检查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问题的公众聚集场所,检查部门要求其立即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接受检查。

对于未能整改的场所,可以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

三、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为了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一些地方政府还推行了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机制。

具体做法是:1.告知承诺:公众聚集场所所有者或经营者在申请投入使用或营业前,需要填写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表,并在表上签字作出承诺,保证其消防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

银川市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

银川市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

银川市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告知承诺制
银川市为了进一步健全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提高公众聚集
场所的火灾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最近实行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
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在城市、乡镇和农村公共
空间设立的供公众活动、文化娱乐、商贸服务等消费活动的场所,如商场、酒店、写字楼、剧场、电影院等。

这些场所的火灾风险较高,一旦发生火
灾就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十分重要。

首先,经营者必须自行委托消防安全检查机构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
包括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方面。

检查机构将根据检查结果,
提出消防安全改进意见。

然后,经营者提交填写完整的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书到相关部门,
申请投入使用、营业。

相关部门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场所的消防安全符合要求。

最后,经营者在获得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开展营业
活动。

同时,还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演练,确保场所的消防安全工
作持续有效。

银川市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有效强化了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了场所的火灾防控能力。

通过经营者的承诺,责任意识得到了增强,消防安全工作得到了持续关注
和管理。

同时,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现场核查,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
问题,确保场所的消防安全符合要求。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银川市提升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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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名称: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本单位作为公众娱乐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二)部门负责人同网吧管理人员拟定网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新上岗或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分期、分批对单位职工进行消防培训。

单位也可自行组织定期学习,由相关部门指派专人进行授课,必要时可要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同志前来讲课。

培训教育方式可采取印发消防资料、图片、组织人员定期学习,请专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讲解,以及在有关人员指导下实地模拟消防演练等方式进行。

(三)有消防主管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授课、考试等情况。

(四)下列人员应当接受社会消防安全培训:1、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2、各部门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3、保安部经理、消防主管、监控中心值班、操作人员;4、电工、水暖工、仓库保管员;5、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与本单位消防安全有关的国家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行业规章、单位自身制度。

2、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本部门、本岗位责任区内灭火器材的摆放位置、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主要是结合本岗位实际的应急疏散常识。

5、本部门、本岗位分管范围内相关消防设施及重点部位情况及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在发生火灾或其他突发情况时,如何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六)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实际效果通过考试、抽查的形式进行评测,考试、抽查成绩列入职工评估及工作评级的内容。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成绩主要通过闭卷笔试进行考查,考试内容由保安部共同确定,由保安部负责组织实施。

2、抽查内容与形式由保安部确定并组织实施。

3、考试、抽查成绩由保安部负责统计公布,其中考试不及格者由保安部负责组织补考。

4、参考相关规定的有关条款,对考试、抽考不及格者进行相应处罚。

5、处罚由保安部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执行,保安部负责实施。

6、培训实行点名制。

培训人员参加授课及考试不准缺席,若有特殊情况,必须报请保安部主任审批后方可请假。

因故缺席者,必须由保安部门及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补课(考)。

7、每年消防安全宣传日—11月9日,本单位应在同日内通过组织开展大型消防宣传、演练等活动,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提高全体职工消防意识。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一)防火巡查制度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保安部每日对网吧进行防火巡查,每两小时巡查一次,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6、每日防火巡查内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6)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7)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防火检查制度消防安全管理人受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组织防火检查。

1、防火检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在每月月底综合检查时实施,各楼层负责人参加。

2、防火检查内容:(1)各楼层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各楼层、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

(2)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7)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职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9)重要物质的消防安全情况。

(10)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1)保安部按《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对有关的设施、设备进行功能测试的落实情况。

(12)防火巡查及岗位自查落实情况。

(1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4)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3、防火检查程序:(1)每月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带队,按照巡查路线,逐层逐部位检查。

(2)防火检查应填入月综合检查记录,检查领导人和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3)每月初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利用行政例会将检查情况及上月消防安全情况向各楼层安全负责人通报。

对防火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处理。

三、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本单位对在防火巡查、岗位自查、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经确定后,根据本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理,做好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不得推诿、拖延。

火灾隐患包括单位保安部防火巡查、岗位自查及防火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公安消防机构检查确定的火灾隐患。

(一)单位防火巡查、岗位自查、防火检查确定的火灾隐患:1、单位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按照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的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责令当场改正(下发<消防安全违章通知书>)并督促落实:(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营业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3)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的;(4)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5)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6)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2、保安部消防主管通过每日核对巡检系统数据(通过对比两个相邻巡查班次的巡查数据)检查上述问题的当场整改情况,并存档备查。

3、巡查、检查中发现上报的不能当场改正的消防安全隐患,通过巡检系统所设功能打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的期限和要求,由保安部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发,各楼层责任人予以整改。

(1)涉及消防设施及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人员负责限期整改。

(2)涉及其他部门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责任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在限期内负责改正。

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保安部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整改情况记录上签字并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确认签字后,存档备查。

5、对确实有较大困难(时间、技术、资金等方面),确实无能力及时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保安部负责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上报,由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公安消防机构确定的火灾隐患:1、对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相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1)涉及自动消防设施及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物业工程部负责限期整改:(2)涉及其他部门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相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在限期内负责改正。

2、需动用较大数额资金整改、整改起来确实有较大困难的消防安全隐患,保安部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内容包括隐患情况、整改方案、整改时限、落实部门等,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示后由保安部负责落实。

三、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责任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由保安部经理将情况上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确认后,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

四、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单位用火或增设用电设施、设备,应严格按照动用明火审批制度、用电安全制度办理。

2、动用明火审批制度:(1)办公区域不得使用明火,因施工需要动用明火的,必须到保安部办理火单,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2)本单位和外单位因施工动火的工程,必须到保安部办理火单。

(3)施工单位进场前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落实专人监护,动火完毕后立即清理现场。

(4)不办了火单擅自动火者,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对施工单位负责人予以罚款,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罚。

(5)重点部位、危险地段动火(配电室、发电机房、楼层天火板和库房等)必须由有关部门会审方能动火,违者从重处罚。

3、用电安全制度(1)涉及到用电安全的各岗位人员必须严守岗位,发生事故或发现可疑情况,应迅速处理、上报,并负责保护好现场。

(2)在高压室内进行工作、检修时,至少有两人在场,遥测或检修电容和电缆前后应充分放电。

(3)事故处理及拉合开关单一操作应记入运行日记。

(4)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由低压到高压,由分开关到总开关顺序进行,送合闸的顺序与之相反,严禁负荷拉刀闸。

(5)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应根据模拟图版或结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经值班负责人审核签字。

(6)操作前应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制度,必须按操作完成一项做一个记录,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并校正接线图。

(7)电动合开关时,应注意电流表的变化。

(8)当两路或多路同时使用转为一路负担时,要注意转换相应的硅整流操作电源。

(9)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违章用电,按照工程部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1)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和用电设备者。

2)定时电力用户规定时间以外使用电力者。

3)在电价较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较高的用电类别的电气设备者。

4)私自移动电业单位的用电度表、线路或其他供电设备以及攀登电线杆操作者。

5)未经电业单位同意,向其他处所转供电源或自行引入备用电源者。

6)私自改变用电类别者。

7)使用经电业单位规定暂停使用的电气设备者。

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1、单位的消费安全管理人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疏散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2、单位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3、单位内的安全疏散通道由各楼层、部门进行管理,保安部负责巡查、监督。

4、楼层班组长、巡查员将安全疏散通道列为交接班和每班巡查必查内容,确保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六、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1、由保安部负责组织落实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2、消防器材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配置数量、型号类型,合理设置分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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