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中经济问题定性的相关法律条款
审计文书注意事项
文书注意事项一、审计通知书(一)审计通知书的审计范围应与审计实施方案一致。
(二)一般项目审计通知书应注意三日前送达,即被审计单位签收通知书比审计日记第一天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上。
(三)审计通知书要根据审计或调查项目的需要来抄送单位或个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通知书必须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被审计本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四)审计通知书必须按《审计法》规定的职责,依据审计不同种类,写明审计执法的法律依据,不能仅以工作计划或政府工作安排作为审计执法依据。
例:1.经济责任审计依据《审计法》第二十五条,2.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依据《审计法》第二十二条,3.专项审计调查审计依据《审计法》第二十七条,4.授权审计依据《审计法》第二十八条。
5.本级各部门审计(预算执行、决算)依据《审计法》第十六条,6.本级政府的审计(同级审)依据《审计法》第十七条,7.金融机构审计依据《审计法》第十八条,8.事业组织审计依据《审计法》第十九条,9.国有企业审计依据《审计法》第二十条,10.社保基金、各种专项资金审计依据《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五)审计通知书审计依据原则:1.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可视具体的审计对象,依据《审计法》的相关条款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2.上级指令性计划项目或授权项目,依据《审计法》的相关条款和上级授权文件、工作方案等;3.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依据《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组织部门的委托通知。
(六)审计通知书的主题词:‚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通知书的主题词:‚审计调查通知书‛。
二、审计实施方案(一)加大审前调查力度,收集审前调查资料,做好审前调查记录。
(二)不能以审计工作方案代替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应做到要素齐全、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针对性和操作性强。
应根据审前调查情况突出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具体编制实施步骤和方法。
按要求审计分工应具体,应体现计划工作时间,有关人员签字审批手续齐全。
(三)市局统一组织的项目档案中应包括市局审计工作方案。
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界定以及主要审计要点方法
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界定以及主要审计要点方法摘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新时期背景下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开展的一种与经济责任相关的审计工作,对国家经济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界定是十分关键的环节,同时也是审计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内容,需要结合具体的审计内容制定科学合理的审计方法,对审计工作的重点内容与执行思路进行深入分析,在工作的过程中找到相关问题隐患,以此进行经济责任的精准设定。
在此需求下,本次研究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界定以及主要审计要点方法,希望通过本次研究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帮助。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主要审计要点;审计方法前言:现阶段,我国环境下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针对领导干部人员,对其任职期间的各项经济相关活动执行情况进行全方面审计,其中包括国家制定的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相关决策部署、国有资产与经济的管理等。
从具体角度分析,可将经济责任审计视为是对领导干部人员在履行期间内需要履行的经济责任进行的全面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工作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对于国家财产安全、领导干部行为监督管理等方面具有显著的积极作用。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界定原则(一)证据确定原则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证据需要精准表明审计事项和相关既定标准的匹配水平,还是对领导人员责任承担类型明确的重要依据,因此经济责任审计证据的全面性、合理性具有重要作用[1]。
审计人员在取证期间需要秉持严谨认真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并对审计取证能够体现出的经济责任因果关系进行深入分析,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层次性,以此为领导人员责任界定提供充足的数据信息支持。
与此同时,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还需要做到以下几项:对于并未取得充分证据的审计事项保留意见,对于非审计事项并不做出评价,严格遵循证据确定原则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权责一致原则权责一致原则规定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执行的权利需要和其承担的责任相对应,禁止出现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的现象。
四类69项工会审计中常见问题及定性依据清单
四类69项工会审计中常见问题及定性依据清单梳理列出了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常见问题及定性依据,但由于现实中经济业务活动形式多样、纷繁复杂,列出的问题只是其中一部分。
工作中,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用。
同时,定性依据主要是中央和实务层面的部分制度规定,各地经审组织要根据上级和当地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完善。
一、预算管理方面1.未编制预算定性依据:(1)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二十五条: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支范围,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2.预算编制不完整定性依据:《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十八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工会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3.上年项目结转资金未编入年度预算定性依据:《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上一年度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资金,作为项目结转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管理,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
4.专项转移支付未按项目编制定性依据:《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三十三条:专项转移支付是上级工会给下级工会用于专项工作的补助,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分项目编制。
5.预算支出结构不合理定性依据:(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二十八条:各级工会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优化经费支出结构,保障日常运行经费,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和一般行政性支出,重点支持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等工会中心工作。
(2)预算支出的编制(一)市级工会用于服务基层、服务职工方面日乐购的支出(含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等)一般不得低于年度总支出的60%。
经济责任审计如何做好问题的定性与评价
24经济责任审计如何做好问题的定性与评价VV杨连军一、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与意义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审计实践活动,在近年的审计实务中发挥了前所未有的作用,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监督干部管理、摸清企业家底、分清领导干部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有利于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指标完成、财经法规的执行等方面的审计,可以正确评价领导干部是否正确履行职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为干部管理部门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客观、公正地确认了领导干部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正确考核和使用干部提供了决策依据。
(二)有利于规范领导干部决策,提高管理水平经济责任审计立足经济监督、胸怀“国之大者”,通过揭示经济问题,反映政治问题;聚焦审计监督重点,对领导干部做到早提醒、早防范,防止小问题铸成大错误。
经济责任审计既对事又对人,对事是查清事实真相,对人是查明个人责任;另外,经济责任审计着眼于揭示问题、规范管理,有利于发现管理中的漏洞,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制度机制,促使领导干部自我加压、自我规范,防止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规范干部行为,促进廉政建设。
(三)有利于摸清家底、分清责任,保持工作连续性、稳定性经济责任审计能够把离任者的工作业绩审清、审透,家底摸清,使继任者了解接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注意事项;另外,经济责任审计明确了离任者的经济责任,划清了离任者、继任者的责任;离任者可以走得清楚,继任者可以接得明白;经济责任审计彻底改变了“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有利于上下任工作的移交,可以对离任者留下的“旧账”或未完成的工作事项进行顺利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二、经济责任审计问题定性与评价的内容及原则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主要是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对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对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进行评判和评价。
经济合同常见问题 审计建议
经济合同常见问题审计建议在审计经济合同时,可能会面临一些常见问题。
以下是一些建议,可帮助审计人员更好地处理这些问题:1.合同文件完整性:问题:合同文件不完整或存在遗漏。
建议:确保所有合同文件都齐全,包括补充协议、修订和附件。
检查文件的完整性,以确保审计的全面性。
2.合同条款和条件的理解:问题:对合同条款和条件的理解存在歧义。
建议:仔细研读合同,确保对所有条款和条件有清晰的理解。
如有需要,与相关各方沟通以获得更多解释。
3.费用和支付问题:问题:不清楚费用结构或支付条件。
建议:检查合同中有关费用的规定,确保了解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时间。
确保支付符合合同规定。
4.履行合同义务:问题:供应商或承包商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建议:检查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例如交付文件、服务记录等。
确保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工作符合预期标准。
5.变更管理:问题:合同变更未经妥善管理。
建议:确保合同变更经过适当的批准程序,并记录所有变更。
审计人员应检查变更请求、批准流程和相关文件。
6.风险管理:问题:未充分考虑和管理合同中的风险。
建议:评估合同中的潜在风险,确保合同中包含了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检查这些措施是否得到了执行。
7.合规性和法律问题:问题:合同可能存在与法规或法律不一致的情况。
建议:确保合同符合所有相关法规和法律。
如有需要,与法律专业人士咨询。
8.记录保留:问题:缺乏必要的记录来支持合同执行和支付。
建议:确保所有相关文件和记录得以保留,以支持审计过程和合同履行的证明。
这些建议有助于审计人员更全面地了解合同履行的情况,识别潜在的问题,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以改进合同管理过程。
审计过程中的透明沟通也是确保审计成功的关键。
审计局查出行政单位私设小金库如何处理
审计局查出行政单位私设小金库如何处理四、定性和处理处罚的依据(一)“小金库”问题定性依据。
“小金库”问题定性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会计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务、预算、资产、税收、规范津补贴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依据。
“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的规定。
此外,还包括预算、财务、税收、资产、现金、商业保险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五、处理处罚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对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的总体要求是:将“小金库”的资金或资产纳入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统一登记和核算;对财政性资金,该缴入国库的缴入国库,该上交财政专户的上交财政专户;对“小金库”资金发给个人部分,该追缴的追缴,该退还的退还;对设立使用“小金库”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该罚款的罚款;“小金库”凡涉及税务问题,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设立“小金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会计人员参与设立“小金库”,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公告其行为及处理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处理处罚根据“小金库”资金来源和“小金库”支出情节、性质、金额综合考虑,并参考以下意见:(一)“小金库”来源。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企业审计(试行)审计署法规司审计署企业审计司2013年12月编纂及使用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在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及支柱产业中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对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深远影响。
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由于国有企业涉及行业众多、规模较大、重大决策事项影响范围广、领导人员经济责任覆盖期间长,审计定性的表述、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适用,呈现出一些有别于其他审计门类的特点,需要特别严谨、审慎和专业。
为此,我们归纳了近几年国有企业审计发现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筛选出适用的条款,编纂形成了《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企业审计(试行)》(以下简称《企业审计法规向导》)。
为便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企业审计法规向导》,特作如下具体说明:一、《企业审计法规向导》包括国有企业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领导人员廉- 1 -洁从业规定的行为、违反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和社会审计机构违反执业规定的行为等6个类别。
其中,违反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企业贯彻落实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决策和内部管理等多个问题类型。
每个类别行文分为常见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3个方面。
二、《企业审计法规向导》所列内容是近年来企业审计发现的比较常见的违法违规问题,并对应列举了最基本最常用的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
但国有企业经营业务类型发展迅速,从全社会管理需要出发约束企业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也处于不断完善中,《企业审计法规向导》还难以覆盖国有企业当前及将来所有业务领域。
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参考但不要拘泥于《企业审计法规向导》。
第22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绩效审计
第22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绩效审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绩效审计工作,提高绩效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绩效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本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经济性,是指组织经营管理过程中获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产品或者服务及其他成果时所耗费的资源最少;效率性,是指组织经营管理过程中投入资源与产出成果之间的对比关系;效果性,是指组织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绩效审计活动。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实施绩效审计项目对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需求,合理配置审计资源。
第五条组织各管理层根据授权承担相应的经营管理责任,对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绩效审计不能减轻或者替代管理层的责任。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和确定绩效审计对象,既可以针对组织的全部或者部分经营管理活动,也可以针对特定项目和业务。
第三章绩效审计的内容第七条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绩效审计可以同时对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也可以只侧重某一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八条绩效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下列内容:(一)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二)相关经营管理活动的人、财、物、信息、技术等资源取得、配置和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恰当性和节约性;(三)经营管理活动既定目标的适当性、相关性、可行性和实现程度,以及未能实现既定目标的情况及其原因;(四)研发、财务、采购、生产、销售等主要业务活动的效率;(五)计划、决策、指挥、控制及协调等主要管理活动的效率;(六)经营管理活动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的实现情况;(七)组织为评价、报告和监督特定业务或者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及其运行的有效性;(八)其他有关事项。
经济责任审计方案
XXX市XXX事务中心等五家及下属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服务方案为了协助XXX中心等五家单位及下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干部的监督管理,正确客观的评价单位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和经济效益情况,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制定以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一、审计的目标通过任职期间单位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以分清经济责任,评价工作业绩,为单位领导考核、任免、奖惩提供依据。
同时,通过审计促使单位干部增强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的意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审计的内容与重点(一)财务状况的真实性。
重点审查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完整,账实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是否准确,财务报表范围是否完整等。
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实的问题;2.单位财务报表的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报表等问题;3.单位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4.单位采用的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是否正确,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二)财务状况及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重点审查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和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和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收入及成本费用等问题;2.单位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和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随意改变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以及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问题。
3、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科学性。
主要审查预算编制是否完整、科学;支出预算是否科学,执行与预算是否差距较大,项目支出是否细化,是否合规,有无虚报、多报的问题。
重点关注:基本支出是否按标准真实编列,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是否界线不清或挤占专项支出。
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界定及审计重点
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界定及审计重点作者:高俊莲刘怡萍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2期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已成为国家审计机关进行企业审计的主要形式,也是国家审计机关履行监督评价职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载体。
但至今,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基本仍停留在就事论事的财务审计模式中,如何确定审计重点内容,合理界定国企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已成为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亟待探讨和研究的课题。
本文通过剖析国企领导人应履行的经济责任,在合理确定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基础上,最终对其承担的经济责任加以界定和确认。
一、国企领导人履行的经济责任确定国企领导人应履行的经济责任是进行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前提,也是合理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关键。
笔者根据对部分国企领导人的调查,结合审计教学及工作经验,对国企领导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总结归纳如下:(一)安全稳定责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国有企业长期不变的宗旨。
近几年,涉及生产、设备、交通、人生安全、企业稳定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和事故频频出现,尤其是一些重大生产事故,不仅使企业蒙受严重经济损失,而且直接危及职工的人身安全,影响企业的稳定发展,所以,保证企业安全稳定是国企领导人的首要责任。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作为国企领导人,肩负着一个重要的经济责任就是在其任期内防止企业资产损失,确保国家投入资本的保值,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实现盈利和积累资金,使资本得到增值。
(三)经营管理责任国有企业领导人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一方面需要为企业实现盈利,不断开发新技术、生产性能优、质量好、适应市场需要的新产品;另一方面要确保财务安全,保持企业有较强的资产运营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
同时,通过完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健全合理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使企业经营目标得以实现。
(四)重大决策责任在企业经济活动中,领导人不可避免地要做出各种决策,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着企业的前途和命运,牵动着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政治稳定。
经济责任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应注意的问题1.组长对材料要把好“三关”:一是“责任界定关”。
对调查、审查报告中明确反映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贷款,应负主管责任;对虽然调查审查报告没有反映,但明显不符合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贷款条件或审批程序(即贷审会组成不合规、未达到半数),而审批发放的贷款,应负主管责任;对信用社调查、发放、贷后管理过程中的违规,由于组织监督检查不到位,至审计日没有发现整改,应负领导责任。
二是“引用文件配套关”。
引用的文件条款要与定性的违规紧密对应。
如果是很明显的财务违规(没有对应的省联社文件条款),如:挪用、逆程序,则必须将违规的情况描述清楚,使人一目了然。
三是“定性关”。
定性在准确、符合事实,既不夸大,也不人为缩小。
定性要对照文件规定定性,要对照违规定性讲座中的违规类型定性,定性要坚持集体商量。
2.现场审计要做到“二个围绕”。
一是紧紧围绕被审计人分管的部门、分管的工作开展审计。
二是紧紧围绕重大风险、重大违规开展审计。
突出几个重点。
一是贷款重点。
二是财务重点。
工资薪金、固定资产购建处置、截留侵点挪用、小金库及虚列费用等方面的问题。
三是案防措施落实情况。
对账、四项制度、违规违纪处理落实情况等。
3.审计材料写作应注意的问题。
不要死套模板,模板只作参考,要结合具体人、具体事写作。
(1)撰写被审计人的履责情况部分。
一是注意案防方面,不要写任职期间没有发生案件的语句,因为有可能存在案件隐瞒未报的情况,我们只是写案防工作得到了加强。
二是不要前后矛盾。
不要前面一件事写成绩,后面同一件事反映问题。
如:履责部分写案防取得了成绩,没有发生案件,而后面的个案部分,写任职期间发生案件的问题,发生案件的联社,履责部分就不要总结案防工作措施、成效,避免自相矛盾。
又比如:前面履责部分的控新降旧工作写“逾期率较低”,后面的总体工作存在的问题部分,写“到期收回率有待提高”,自相矛盾。
(2)审计建议部分的写作应注意的问题。
不要死套模板,审计建议要针对审计中发现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议。
浅谈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界定
浅谈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难点在于,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应承担责任的界定上,很多审计人员存在着对责任界定标准理解不透、把握不准等问题,往往在确认被审计领导干部所承担哪种责任时,或稀里糊涂,模模糊糊,或凭经验和感觉应付了事,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责任定性不严、界定不准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得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加大了审计风险。
为此,笔者就如何准确界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领导干部对存在的问题应承担的相关经济责任,谈一下自己不成熟的一点看法。
一、两办《规定》对存在问题所承担责任的种类和承担责任标准的界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责任的种类和标准作出了具体的界定。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三种。
其三种责任的界定的标准为:(一)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5、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1、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经济责任审计方案(标准)
************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为了协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干部的监督管理,正确客观的评价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和经济效益情况,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制定以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壱、审计的目标通过任职期间公司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以分清经济责任,评价工作业绩,为集团领导考核、任免、奖惩提供依据。
同时,通过审计促使公司干部增强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的意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弐、审计的内容与重点(一)财务状况的真实性。
重点审查企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完整,账实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是否完整等。
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实的问题;2.企业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报表等问题;3.企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4.企业采用的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是否正确,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二)财务状况及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重点审查企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企业的财务收支管理和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和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收入及成本费用等问题;2.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和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随意改变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以及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问题。
(三)企业财务的效益性。
重点审查企业的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经营增长状况等方面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1.盈利能力状况审计。
主要通过资本及资产报酬水平、成本费用控制水平和经营现金流量状况等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财务指标,审查企业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企业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能力。
工会常见审计问题
常见问题及定性依据梳理列出了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常见问题及定性依据,但由于现实中经济业务活动形式多样、纷繁复杂,列出的问题只是其中一部分。
工作中,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用。
同时,定性依据主要是中央和实务层面的部分制度规定,各地经审组织要根据上级和当地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完善。
一、预算管理方面1.未编制预算定性依据:(1)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二十五条: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支范围, 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2.预算编制不完整定性依据:《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十八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工会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3.上年项目结转资金未编入年度预算定性依据:《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上一年度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资金, 作为项目结转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管理, 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
4.专项转移支付未按项目编制定性依据:《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三十三条:专项转移支付是上级工会给下级工会用于专项工作的补助, 应当根据工作需要, 分项目编制。
5.预算支出结构不合理定性依据:(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二十八条:各级工会支出预算的编制, 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 优化经费支出结构, 保障日常运行经费, 从严控制“三公” 经费和一般行政性支出, 重点支持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等工会中心工作。
(2)预算支出的编制(一)市级工会用于服务基层、服务职工方面日乐购的支出(含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等)一般不得低于年度总支出的60%。
审计师如何进行关联交易和关键条款的审计
审计师如何进行关联交易和关键条款的审计关联交易和关键条款是企业中常见的经济活动和合约条款,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准确性和透明度具有重要影响。
审计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重点审计关联交易和关键条款,以确保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本文将介绍审计师在进行关联交易和关键条款审计时的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关联交易审计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关联方包括企业的控股股东、关联公司等。
因为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审计师在进行关联交易审计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关联交易范围:审计师首先要了解企业的关联交易范围,包括与关联方的交易种类、金额和频率等。
可以通过查阅企业的交易记录、财务报表和相关合同等来获取相关信息。
2. 评估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审计师需要评估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公允性,包括交易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格、是否存在偏离正常商业交易的因素等。
可以通过与相关行业的市场价格对比、与其他企业的交易数据比较等方法进行评估。
3. 检查关联交易的披露:审计师需要审查企业的财务报告,确保关联交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披露,包括交易类型、金额、对企业的影响等。
同时,还需审查企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审计工作底稿,并与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比对。
4. 评估关联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审计师需要评估关联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包括关联交易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等的影响。
可以通过分析财务报表的变动趋势和比较不同年度的数据等方法进行评估。
二、关键条款审计关键条款是企业合约中具有重要约束力和影响力的条款,涉及企业各种经济活动和行为。
审计师在进行关键条款审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关键条款:审计师需要对企业的合约进行审查,确定其中的关键条款,如支付条款、履行条件、违约责任等。
可以通过阅读合约文本、与企业管理层沟通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2. 检查关键条款的执行情况:审计师需要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合约中的关键条款进行经营活动,包括支付条件的履行、合约履行进度的控制等。
工程审计中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
工程审计中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工程审计是指对工程项目经济活动中产生的账务凭证、财务报告、合同文件、经济合同和其他与审计有关的会计核算文件等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核对、检验、评估和监督的一项专业活动。
工程审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工程项目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在进行工程审计时,必须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
一、法律法规要求1. 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工程审计人员应该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了解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等。
2. 合同法律制约:工程审计需要重视合同法律制约,合同是工程项目经济活动中的基本依据,审计人员需要了解合同法律条款,确保工程项目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3. 法律责任追究:工程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行事,如果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合规要求1. 财务合规要求:工程审计需要对工程项目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查,确保财务记录合规、准确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税收合规要求:工程项目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履行相关税收义务,工程审计需要对工程项目的税收情况进行审查,确保税收申报合规,并避免税收风险。
3. 信息披露合规要求:工程项目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工程审计需要核实工程项目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要求,避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现象。
4. 合规制度要求:工程项目需要制定和执行一系列合规制度,如内部控制制度、审批制度等,工程审计需要对这些合规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确保制度合规、有效运行。
5. 项目管理合规要求:工程项目的管理活动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工程审计需要对项目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管理合规。
三、维护法治环境工程审计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监管活动,不仅要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还需要积极维护法治环境。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一)企业章程、有关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材 料。
(二)上级及有关部门历年签订的资产经营协议及 下达的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历年经济指标完成 情况。
(三)历年财务报表、帐薄、凭证等会计资料,企 业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全部帐户(包括已 经注销的帐户)。
(四)财务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
(五)任期内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材料及相关会议 纪要,资产重组、产权变动的有关协议,资产权属的 证明,重大投资项目及其实施后果,对外投资的协议、 合同等。
(六)财产物资盘点表,债权债务核实表。
(七)被审计人员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的专 门材料。
(八)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九)有关经济管理监督部门及检查机构做出的 重大检查事项结果及处理意见。 (十)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3、召开基层干部职工座谈会,倾听他们对被 审计领导人员的评价,解有关情况。
4、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就领导人员经 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以问卷的形式进 行审计调查。
上述方法归纳为六个结合:
1、审计与鉴证相结合 2、内查与外查相结合 3、审计与座谈相结合 4、查帐与查物相结合 5、详查与抽查相结合 6、 审计调查与组织、纪检、监察调查相结合
责任界定:界定被审计领导人员对所在单位存在 违反财政法规和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 或主管责任。
审计建议:对改善企业管理等提出的建设性意见, 对被审计领导人员提出的应予以注意和加以改进的意 见和希望;其他需要提出的意见。
十五、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必须在坚 持弄清经济责任的基础上,以谨慎的态度,客观公正, 事实求是的精神作出客观的评价。
多支付服务费审计定性依据
多支付服务费审计定性依据问题内容:在对A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发现其在销售费用中,存在大量支付咨询费发票的情形,审计如何认定这些费用,这些费用是否能在税前扣除?专家观点:建议会计师应加强对公司所处行业惯例的了解,基于行业背景,并从内控入手,了解公司管理层对于交易经济实质的判断、对于交易流程控制等内部控制文件,判断公司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1、了解公司所处行业企业销售活动的行业特点,在企业开展销售活动中,何种咨询服务是企业销售活动中所必需的或日常需要的?相关咨询服务的供应商是否存在资质能力方面的要求?如有咨询服务惯例,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和形式是什么?咨询费的收费方式和比例是什么?咨询费在企业销售费用、收入中的占比的合理范围是什么?2、基于对行业特点的了解,就公司发生的咨询费所对应的咨询服务的商业目的和商业逻辑、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内部服务采购决策审批程序等问题访谈客户。
3、检查相关咨询费发票对应的咨询服务采购合同、所取得的咨询服务工作成果,关注这些咨询服务是否确实为公司所需要,以及这些服务的市场价格与实际收费金额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服务采购相关决策审批程序是否规范到位。
4、执行分析性程序,关注咨询费在销售费用、收入中的占比及其波动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合理。
5、关注公司与提供服务的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明显的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如果无法核实这些咨询费发票背后的经济交易实质,应作为审计范围受限,根据其影响程度,考虑对审计意见的潜在影响。
另外,如果发票的形式与经济实质不符,虽然取得了发票,但如果据此入账并进行税务处理,仍不可避免存在税务风险。
对此问题,建议项目组提示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向税务专业人士咨询。
总体而言,本案例实质上是一个审计取证和风险控制问题。
对于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项目组应当结合本案例的具体情况予以综合分析判断,注意不同证据事项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经济合同审计
经济合同审计
合同范本专家。
标题,经济合同审计。
合同范本专家意见与建议:
在进行经济合同审计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的合法性,首先要确保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符合法律法规,不存在违法行为。
需要审查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确保其符合相关的
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履行等内容。
2. 合同的有效性,合同范本专家需要审查合同的有效性,包括
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客观要件、合同的形式要件等方面,确保
合同的有效性。
3. 合同的风险评估,对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
但不限于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合同解除后可能出现的风险等,为客户提供风险防范和化解的建议。
4. 合同的条款完整性,审计合同时,需要确保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基本条款、附则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
确保合同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在审计经济合同时,合同范本专家需要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
为其提供定制化的合同范本,并解答客户在合同审计过程中的疑问,确保客户对合同的理解和满意。
希望以上建议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联系。
行政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与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与方法通过以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的审计,核实其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
一是经费支出是否合规合法,有无将救济、科研、农业、教育、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基金)挪作他用的问题;债权债务和往来款项业务是否真实,有无通过应付款为其他单位办理不正当业务或截留应当上交国家收入、出借单位资金牟取私利等问题;预算外收入是否合法,有无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收入不入账或账外设账等问题;预算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范围,有无大吃大喝、请客送礼、乱发钱物和铺张浪费等行为。
二是固定资产是否人账建卡,安全完整;增减变动手续是否齐备,有无管理不善造成流失问题;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通过降低转让价格获取好处的问题;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是否全部人账、专款专用。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
单位将经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的《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和报废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鉴定资料、有关证明传递到中心,中心据以记帐。
若发生清理费用,行政单位直接列支,事业单位减少“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发生残值变价收入,单位应及时上交财政专户,返还时,行政单位增加“其他收入”,事业单位增加“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未使用“修购基金”科目的,则相应调整“修理费”或“其他收入”。
三是单位的对外投资活动是否严格遵循财务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的基本要求,有无对所创办实体占用单位的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和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不进行有效评估计价、不收取占用费、无偿使用、所有权变相转移等造成国有资产在创办经济实体中流失的问题。
四是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在国家有关政策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部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是否建立了现金出纳制度、报销制度、借款制度、一支笔审批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有无因内部控制制度不严或领导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以及其他经济事故问题。
通过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资产和财务状况的认定.合理划分离任与继任领导的责任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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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中经济问题定性的相关法律条款目录:1.职务侵占罪---第1--6页2.挪用资金罪---第6--12页3.侵犯财产罪---第15--18页4.贪污贿赂罪---第18--22页5.贪污罪---第22--40页6.不当得利---第40--49页1.职务侵占罪(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 ,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
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
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编辑本段三、认定(一)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
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
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
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
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
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二)相关处理方式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那么同案犯都定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
另一种意见是: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全案郁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15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0年06月30日实施日期:2000年07月08日】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四)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
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法定刑不同。
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量刑幅度较宽。
(五)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的行为不同。
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六)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
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