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及其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政府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第四条监督范围:一、煤炭行业各种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生产接续和资源整合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等)和附属工程。
二、煤炭行业各种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建设的煤矸石电厂、煤化工、煤建材、煤层气、焦化冶炼等与煤相关和非煤产业等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六条工程质量认证:一、煤炭行业竣工的单位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煤炭行业竣工的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对安全设施和全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二、与煤相关和非煤类建设项目竣工的单位工程以及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和竣工验收。
煤炭工业部关于明确煤炭产品质量责任和严格煤质管理的若干规定
煤炭工业部关于明确煤炭产品质量责任和严格煤质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11.24•【文号】•【施行日期】1986.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煤炭工业部关于明确煤炭产品质量责任和严格煤质管理的若干规定(1986年11月24日)为了贯彻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明确煤炭产品质量责任,严格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以及产需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生产质量合格、适销对路的产品,特作如下规定:一、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责任制各煤炭生产企业都要以生产和销售质量符合标准的产品为宗旨,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生产岗位的质量责任制,形成完整、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各局、矿、厂长对企业产品质量要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产或经营的局、矿、厂长对产品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局、矿、厂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对产品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
矿井的计划、设计、生产、调度部门对企业目标、计划平衡、开拓设计、生产组织指挥中的煤炭质量保证措施负责;采掘区队对毛煤生产质量负直接责任;机包运输部门对毛煤转运过程的质量负责任;洗选加工部门对出厂(车间)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销售调运部门对产品的销售发运质量负责任;煤质部门对质量管理、检查、预测和商品煤出矿(厂)的质量检验负直接责任。
生产岗位职工必须明确本岗位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对本工序和本岗位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
凡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要按生产工艺、环节追查有关领导、部门和岗位的质量责任。
二、煤炭生产、销售必须坚持“五不准”各局、矿、厂不准销售未经拣选加工的毛煤;不准发运未经检验签证的产品;不准销售掺假产品和未经加工的脏杂煤;不准自行变更煤质牌号和产品品种;不准在采样、制样、化验工作中弄虚作假,质级不符。
凡违反本规定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令其停止销售,严重者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河南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生产界区内的生活设施);以及依法实施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质量监督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煤炭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质量责任主体及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及参建各方要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后,方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决(结)算、交付使用。
第五条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各煤炭质监机构实施行业领导。
第六条河南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受省政府委托,依法对我省境内煤炭工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省内其它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业务领导。
第七条省内其它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矿区站),在业务上接受中心站的领导,受中心站的委托,具体负责本矿区范围内或受托监督的其它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举办单位, 要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理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确保其依法独立开展质量监督业务,不得行政干预其依法独立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各矿区站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经费以及站长的人事变动等重要事项,举办单位应事前征求中心站的意见。
第二章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第八条中心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制定本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事中监督、质量认证等项具体管理制度。
二、对矿区站实施业务领导,组织协调矿区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矿区站的资质年审、业务考核,对质量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从业资格审核。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1.23•【文号】煤基字[1998]第26号•【施行日期】1998.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办法(1998年1月23日煤基字(1998)第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保障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炭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管理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各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管理本省(区、市)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各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管理本矿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第三条煤炭行业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建立或认定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煤炭行业的施工、设计、工程用品和建筑材料生产等单位可建立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试验室。
第四条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包括各级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和企事业单位的试验室。
第五条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和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
第六条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煤炭建设工程、工程用品和建筑材料质量检查、评定和认证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管理第七条煤炭工业部对检测机构实行资质等级管理;检测机构取得煤炭工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
第八条检测机构划分为综合型、土建型、构件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型等四个类型。
综合型分为二个等级,土建型、构件型各分为三个等级,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型分为一个等级。
第九条对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考核的内容包括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资料、规范标准、工作制度、工作环境等六个方面。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管理规定与评级办法(3)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管理规定与评级办法(3)第一部分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落实《煤炭工业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6~2010年)》,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技术管理资料,促进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提高。
依照GB/T 1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和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国有企业投资、控股(矿业集团大型矿井)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
第三条单位工程质量技术资料,按质量管理资料和质量保证资料两大部分进行收集、整理、评级、分册入档。
第四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核查、评级等工作,必须做到与工程建设同步。
第五条施工企业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工作,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必须建立健全各级职能部门及技术管理人员的技术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工程项目应设专人负责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企业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建工程的质量技术资料,并按规定进行自检评级。
建设工程实行分包时,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建工程的工程质量技术资料,按规定进行自检评级: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理、核查、评定各分包单位编制的工程质量技术资料。
工程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时,工程技术资料应随工程一并按规定进行交接。
第七条建设(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技术资料的核查、评级和管理工作,督促施工企业及时、准确、规范地完善工程质量技术资料。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的抽检,监督、指导施工企业完善工程质量技术资料。
在抽检、认证工程质量时,要首先抽检、检查工程质量技术资料。
第九条主要原材料的取样、送样实行建设(监理)单位见证制。
第十条各类检测、试验报告,必须由具备资格的检测试验单位出具。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时,施工企业须对工程质量技术资料进行自检评级,经建设(监理)单位核查、评级后,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证定级。
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办法
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办法【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发文字号】煤工监字[1998]第1号【发布部门】煤炭工业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8.02.06【实施日期】1998.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办法(1998年2月6日煤工监字(1998)第1号)第一条为规范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工作,根据《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炭行业从事建设工程及工程用品、材料检测的检测机构的资质评审工作。
第三条检测机构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一,资质评审的标准总分及各项目标准分见附件二,资质评审的具体内容及相应的标准分见附件三,资质评审的评分要点见附件四。
第四条检测机构通过资质评审的条件:一、总得分不低于相应类型等级标准总分的80%;二、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资料、标准规范四个项目得分均不低于其相应标准分的80%;工作制度项目得分不低于其标准分的70%;工作环境项目得分不低于其标准分的60%。
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在自评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条件和工作需要自愿申报资质类型等级。
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评审程序:一、检测机构填写《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见附件五,以下简称“申请书”),由其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区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或直管矿区站;二、中心站或直管矿区站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综合型一二级、土建型一二级和构件型一级检测机构的“申请书”报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三、中心站和直管矿区站、总站按各自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对检测机构的资质进行核查、评审;四、总站批准检测机构资质,部统一颁发资质证书。
第七条核查工作必须在现场进行,参加核查、评审的人员必须为从事过检测工作三年以上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关于加强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煤办基发(2004)9 3 3号
各集团公司、各市煤炭工业局:
建设部建建( 2000) 151号《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子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监督机构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
委托,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为了进一步明确监督机构的定位和有效实行政府监督的职责范围,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杜绝恶
性事故发生,加强我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委托山西省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依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
对全省煤炭建设工程实行全面质量监督管理。
各矿区站、各市站作为中心站的分支机构,对各矿区、
各市所辖区域的煤炭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二、各矿区、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范围,包括以煤炭行业建设单位为投资主体的煤炭、
电力、化工、通信、铁路、公路等专业的跨行业、跨地区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三、对技术专业性较强的非煤专业建设项目,若缺乏专业监督工程师或不具备监督手段的情况
下,可委托给相关行业质监站配合煤炭矿区站、市站监督,但必须到山西省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小
站备案。
四、各级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权力和主要任务,按原规定执行。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
二OO四年十一月十日。
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办法
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办法【发文字号】煤工监字[1998]第1号【发布部门】煤炭工业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98.02.06【实施日期】1998.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办法(1998年2月6日煤工监字(1998)第1号)第一条为规范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工作,根据《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炭行业从事建设工程及工程用品、材料检测的检测机构的资质评审工作。
第三条检测机构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一,资质评审的标准总分及各项目标准分见附件二,资质评审的具体内容及相应的标准分见附件三,资质评审的评分要点见附件四。
第四条检测机构通过资质评审的条件:一、总得分不低于相应类型等级标准总分的80%;二、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资料、标准规范四个项目得分均不低于其相应标准分的80%;工作制度项目得分不低于其标准分的70%;工作环境项目得分不低于其标准分的60%。
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在自评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条件和工作需要自愿申报资质类型等级。
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评审程序:一、检测机构填写《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见附件五,以下简称“申请书”),由其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区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或直管矿区站;二、中心站或直管矿区站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综合型一二级、土建型一二级和构件型一级检测机构的“申请书”报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三、中心站和直管矿区站、总站按各自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对检测机构的资质进行核查、评审;四、总站批准检测机构资质,部统一颁发资质证书。
第七条核查工作必须在现场进行,参加核查、评审的人员必须为从事过检测工作三年以上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八条参加核查、评审的人员不得少于五人,每个项目评分不得少于三人,各项目得分取平均值。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发布部门】煤炭工业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94.05.21【实施日期】1994.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1994年5月21日煤炭工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维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煤炭行业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行使监督权,并向有关单位派驻中心站、矿区站。
第三条监督范围(一)煤炭行业各类资金渠道的建设项目(含煤炭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等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用品等。
第四条煤炭建设项目包括矿建、土建、安装三类工程。
煤炭建设工程委托外行业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须经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认可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竣工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站认证后,方可进行工程决算、交付使用。
第二章机构人员职责第六条煤炭工业部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在各省(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华能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派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在矿区仍派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七条中心站、矿区站均为总站的派出和分支机构,独立设置。
第八条各站人员编制视建安工程量多少而定,并配齐矿、土、安三类工程监督员;站长、副站长的人事变动应征求上级站的意见。
第九条各站要逐步建立(或认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完善检测手段。
第十条监督员资质条件(一)监督员应由相应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设计或施工五年以上,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炭建设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二)监督员须经过总站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站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监督员。
专事专兼的应符合第十条第(一)款的要求;长期聘用(一)年以上的应符合第十条第(一)、(二)款的要求。
承担受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不得聘用。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煤建监字[2010]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工作的通知各中心站、矿区站: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完善和严格规范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以及工程质量认证工作,根据国家标准《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3-2010),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监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煤炭建设工程质监总站《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则、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完善和严格规范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矿区站、中心站应严格按照《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中的认证权限、程序、条件、标准、内容和资料格式等,分别对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工程及单项工程组织进行工程质量认证,对不具备认证条件的工程一律不得组织质量认证。
二、组织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的各矿区站和组织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的各中心站应具备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其资格证书须经总站年检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组织进行工程质量认证。
三、组成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组的质监人员资格,应为已取得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或检测)员及以上资格并经审验合格的人员。
组成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组的质监人员资格,应为已取得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或检测)工程师资格并经审验合格的人员。
认证组均须各专业人员配套。
跨行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认证组应聘请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参加。
四、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组组成后,要确定认证组组长。
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组成立后,要确定认证组组长,各专业组要设专业组组长,参与被认证项目的相关矿区站质监人员不得担任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组组长、专业组组长。
五、进一步提高完善工程质量认证的技术手段,发挥工程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监督和认证工作中的作用,开展认证前、认证中随机抽检,检测报告应作为建设工程认证评定的重要依据。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煤建监字(2008)03号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则、办法的通知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总站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具体实际,组织修订、制定了《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工作规定、认证办法等同时停止使用。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总站联系。
附件:一、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二、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四、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抄送:各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矿区站、检测机构。
附件一: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及其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政府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管理规定的通知》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煤建监字[2008]03号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则、办法的通知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总站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具体实际,组织修订、制定了《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工作规定、认证办法等同时停止使用。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总站联系。
附件:一、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二、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四、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抄送:各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矿区站、检测机构。
附件一: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及其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政府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质量认证是安全设施验收的必要条件,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使用的重要质量依据。
工程质量认证分为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认证结果分为优良和合格两个等级。
第二条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由煤炭工业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矿区站)负责。
第三条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一、总投资30亿元以上或矿井建设规模500万t/a及以上(包括选煤厂、露天煤矿)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或可由总站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委托省级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进行。
二、总投资30亿元以下或矿井建设规模500万t/a以下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由中心站负责,投资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可由中心站委托矿区站进行。
由中心站认证的单项工程,须到总站备案。
第二章认证程序第四条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程序:一、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矿区站申请质量认证,并提交以下审查资料。
1、《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申请书》。
2、经审查后的真实、完整的单位工程竣工资料。
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所提出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
4、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5、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6、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矿区站在收到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申请书后,组成至少有3名质量监督人员的认证组,对建设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后,根据有关标准、规定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实体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认证,并出具《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
《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一式3份,其中,矿区站存档1份,发给建设、施工单位各1份。
《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申请书》、《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样本见附件1。
第五条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程序:一、单项工程在联合试运转一个月后,由建设单位向中心站提交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报告(属于总站负责认证范围的,由中心站向总站转交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报告)。
煤炭工业部关于发布《煤炭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关于发布《煤炭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6.07•【文号】煤基字[1996]第254号•【施行日期】1996.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炭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1996年6月7日煤基字(1996)第254号)各(省、区)煤炭工业局(厅、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设计院),神华集团,北京矿务局,中国煤田地质总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为完善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煤炭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对建设项目投资、工期和质量的控制,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结合煤炭行业的实际,制定了《煤炭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附:煤炭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煤炭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对建设项目投资、工期和质量的控制(以下简称三大控制),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炭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或有关部门委派对建设项目实行监督管理,是具有专业技术属性的社会监理。
第三条凡国家投资、合资、集资以及利用外资建设的各类煤炭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建设监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煤炭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建设监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及依法签定的监理委托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
第五条从事煤炭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监理的管理第六条煤炭工业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煤炭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煤炭工业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煤炭行业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二)审批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设立,确定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并发给资质证书;(三)组织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考核,颁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岗位注册证书;(四)指导、监督、协调煤炭行业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10.17•【文号】•【施行日期】1987.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七日煤炭工业部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煤炭工业基本建设质量管理,提高基本建设综合效益和企业的竞争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设计和施工单位都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积极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提高设计、施工质量,争创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和优秀企业。
第三条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负全部责任。
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严格审查并认真选择具备承担监察设计或施工任务资格的投标单位;要严格杜绝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超级设计、超级施工;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要对单项和单位工程的工程质量规定出明确的标准。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及验收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经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应在承发包合同中写明。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应进行认真研究,核实其设计工程内容和设计深度,使之符合合同对工程质量提出的要求。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按专业配备工程质量验收人员,按月、季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参加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的检查,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方可签证拨款。
对违反合同,达不到合同条款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的企业,验收人员有权令其停工、返工处理直至终止合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验收档案,为质量评定检查工作及竣工验收投产提供依据。
第七条为保证设计图纸质量,设计单位应建立设计图纸的审查制度,由于设计质量问题而使工程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设计单位负责赔偿。
第八条在单位工程开工前三个月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交底。
开工时要派有经验,具有独立处理问题能力的驻工地代表,按设计文件(图纸)规定对施工进行现场指导,并参加隐蔽工程、工程重要部位和竣工质量验收。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监理及项目管理规范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监理及项目管理规范2.0.## 项目沟通管理(project communication management)对项目内、外部关系的协调及信息交流所进行的策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
18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项目沟通与协调18.1 一般规定18.1.1 组织应建立项目沟通管理体系,健全管理制度,采用适当的方法和手段与相关各方进行有效沟通与协调。
18.1.2 项目沟通与协调的对象应是项目所涉及的内部和外部有关组织及个人,包括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等单位以及其他相关组织。
18.2 项目沟通管理计划18.2.1 项目沟通计划应由项目经理部组织编制。
18.2.2 编制项目沟通计划应依据下列资料:1 合同文件。
2 项目各相关组织的信息需求。
3 项目的实际情况。
4 项目的组织结构。
5 沟通方案的约束条件、假设,以及适用的沟通技术。
18.2.3 项目沟通计划应与项目管理的其他各类计划相协调。
18.2.4 项目沟通计划应包括信息沟通方式和途径,信息收集归档格式,信息的发布与使用权限,沟通管理计划的调整以及约束条件和假设等内容。
18.2.5 组织应定期对项目沟通计划进行检查、评价和调整。
18.3 项目沟通的实施18.3.1 项目沟通程序和内容1 组织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预见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制定沟通与协调计划,明确原则、内容、对象、方式、途径、手段和所要达到的目标。
2 组织应针对不同阶段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调整沟通计划。
3 组织应运用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进行项目信息收集、汇总、处理、传输与应用,进行信息沟通与协调,形成档案资料。
4 沟通与协调的内容应涉及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信息,包括项目各相关方共享的核心信息、项目内部和项目相关组织产生的有关信息。
18.3.2 项目沟通依据与方式1 项目内部沟通应包括项目经理部与组织管理层、项目经理部内部的各部门和相关成员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内部沟通应依据项目沟通计划、规章制度、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控制目标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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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及其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政府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第四条监督范围:一、煤炭行业各种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生产接续和资源整合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等)和附属工程。
二、煤炭行业各种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建设的煤矸石电厂、煤化工、煤建材、煤层气、焦化冶炼等与煤相关和非煤产业等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六条工程质量认证:一、煤炭行业竣工的单位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煤炭行业竣工的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对安全设施和全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二、与煤相关和非煤类建设项目竣工的单位工程以及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和竣工验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三级管理:一、全国煤炭行业设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设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
三、各矿区设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矿区站)。
根据实际情况,司法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和新疆建设兵团等保留已设立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第八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应是独立的监督管理机构。
总站、中心站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中心站为总站的分支机构,矿区站为中心站的派设机构。
第九条总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审定中心站、矿区站、检测机构资质,负责培训考核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并核发资格证书。
三、掌握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经验,组织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
复查煤炭行业优质工程和“太阳杯”工程,对工程质量认证、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四、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负责大型煤炭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认证工作。
五、协调管理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地方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划分和关系。
六、对各中心站、矿区站、检测机构进行工作考核。
七、参加煤炭行业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条中心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本辖区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的规划、管理、组织工作,统一管理本辖区矿区站。
三、组织本辖区矿区站的质量监督、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参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投标或承建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本辖区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加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五、协调辖区内或系统内与地方政府及其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关系。
六、考核矿区站和监督人员的工作业绩,按有关规定进行奖罚。
七、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
八、掌握本辖区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动态,审查省内煤炭行业优质工程,组织各矿区监督站交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经验。
九、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煤炭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在履行质量责任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十、组织本辖区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
十一、完成总站交付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矿区站的主要职责:一、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本矿区煤炭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
跨地区投资的建设项目,经工程所在地中心站同意,可由建设项目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矿区质监站负责监督。
三、核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办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四、负责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参与建设工程的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参与投标或承建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参加工程的中间、竣工验收。
六、负责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负责记录、备案。
七、负责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八、监督检查相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
九、组织本站质量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组织本矿区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矿区工程质量动态,审查企业申报的优质工程。
十一、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负责一般质量纠纷的仲裁。
十二、参与本矿区建设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的鉴定。
十三、完成上级站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质量监督人员配备与要求第十二条质量监督人员配备按如下规定:中心站:设站长、总工程师,并配齐矿、土、安三类专业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编制一般不应少于3—5人。
矿区站:设站长、主任工程师,人员编制不应少于6—8人,三类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按如下条件配备:1、矿建工程按4000~6000m/人。
2、土建工程按3~5万㎡/人。
3、机电设备安装1~2人。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全站人数的70%,监督工程师不少于全站人数的50%。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人员的资格条件:一、各级监督站站长应具备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一级监督工程师资格,从事监督工作不少于2年。
监督站站长的聘任、解聘应由所依托单位人事部门与上级监督站协商确定。
二、监督员应具备相应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工程建设3年以上,经培训学习、考核合格并取得监督员证书。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站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聘请兼职质量监督员,一般采取专事专聘形式。
承担受监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不得聘任。
兼职质监员应具有相应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建设5年以上,且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监督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十五条为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做到:一、认真学习国家和煤炭行业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严格按国家和煤炭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及时妥善处理质量问题。
三、努力学习业务知识,虚心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业务水平。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第四章权限与责任第十六条各级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的全面工作负责,监督人员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质量监督机构有以下权限:一、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质量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节能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二、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
对过期不处理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提交并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给予处罚。
四、对资质条件和营业范围不符合受监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建单位和混凝土构配件、工程用品等生产单位,不准其承担该工程任务。
五、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工程用品等的企业和工程,有权令其停止使用,并责令其对已使用的工程做出处理。
六、对受监工程有质量否决权。
七、对工程质量评定达到优良的单位及个人,有权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及追究责任。
八、有权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记录不良行为,并建议有关部门解除合同、降低资质或资格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证书等。
第十八条质量监督人员,若不按照标准监督检查、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事故或重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监督责任。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要向质量监督站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其取费标准按建设项目建安工作量的3.5—4‰执行。
工程质量监督费在建设项目计划中单列(在总投资中的其他建设费用内列支)。
第二十条质量监督站应财务独立,单独设立银行账户。
收取的监督费单独立帐,并向上一级监督站按监督费的20 %交纳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监督费主要用于监督站工作经费,任何单位不得挪用监督费。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中心站)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规定和办法等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