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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314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31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世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世新犯盗窃罪一案,于201X年4月7日作出(201X)浦刑初字第60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世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尚未退缴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二千四百五十元应予追缴。原审被告人王世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世新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世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世新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X)浦刑初字第6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理庸
代理审判员庄永良
代理审判员吴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光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