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个财税政策在企业所得税税法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件一落地,顿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一、基本原则《办法》中所有的凭证类型都需要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合法性: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填写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2.关联性:税前扣除凭证应与其反映的与收入有关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3.真实性: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取得的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凭证有哪些种类?《办法》将税前扣除凭证分为两类,一种是内部凭证,一种外部凭证。
1.内部凭证: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2.外部凭证: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三、重点:不同情形下要不同的凭证不同的情形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有不同的要求,这是《办法》中的精髓部分,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 境内应税行为:交易地点在境内,项目属应税行为,按销售方类型有不同规则:(1)销售方已进行税务登记的:只能以发票作为扣税凭证。
(2)销售方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可选择:①财税审计机关代开的发票;②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问:什么是零星交易?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这里的“个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①自然人的零星交易:即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以下;②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的零星交易:月销售额3万(按季纳税9万)以下。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 企业的定义,包含非企业单位、事 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等。不含合 伙、个人独资企业。
•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 • 【解读】本条是关于税前扣除凭证
凭证
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
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
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
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 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 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 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 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 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 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 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 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 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 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 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 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 除凭证。
的劳务仅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 【解读】本条是对企业取得不合规外 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 部凭证税务处理原则的规定。 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 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 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 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 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 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制 确立规则是首要 定 求同存异是策略 原 则 一般规定是重点
特殊规定是亮点
适度灵活是方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初稿)注:绿色标注为国税修改意见。
红色兰色标注为各方争议讨论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条除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原则:(建议不写“同时符合”,因为对某项扣除,无法满足每个扣除原则。
且84号文件的原则也不是每一项扣除都同时符合的)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2、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不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
3、相关性原则。
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
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
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是必要和正常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6、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7、配比原则。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将发生的各项支出在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之间准确核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解读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解读为解决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的局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
一、背景意义一是《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二是《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
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二、主要内容㈠税前扣除凭证类型1.内部凭证.指根据会计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
包括支付工资、工资表等.2。
外部凭证。
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3。
相关资料。
指企业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的、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如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和法院的裁判文书等。
相关资料务必履行保管职责,以备税务机关等有关部门、人员核实。
㈡税前扣除时间和要求企业只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均能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㈢税前扣除具体凭证1。
境内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①对方已办理税务登记,以发票(或税务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②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①,以税务代开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例:收款人姓名张三,身份证号11010xxxxx,支出项目:搬运费,金额50元②③.③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税务两指引一清单
税务两指引一清单
【原创版】
目录
1.税务两指引一清单的概念与作用
2.两个指引的具体内容
3.一张清单的具体内容
4.税务两指引一清单的实施与影响
正文
一、税务两指引一清单的概念与作用
税务两指引一清单是指我国税务部门出台的两个指导性文件和一个
清单,旨在加强对税务工作的管理和规范,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促进税收公平公正。
其中,两个指引分别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一张清单为《税收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二、两个指引的具体内容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该指引主要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办法,包括凭证的种类、开具、取得、保管、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合理归集和核算各项支出,确保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合法、有效。
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该指引主要规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程序、方法和相关责任。
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和相关附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三、一张清单的具体内容
1.《税收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该清单列举了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
税务部门将对清单中所列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税务两指引一清单的实施与影响
税务两指引一清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对纳税人的权益保护,提升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同时,对于打击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税收公平公正具有积极意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内部凭证
❖二、其表现形式为企业内部自制凭 证,如工资单、材料成本核算表、 入库单、领料单、耗用汇总表、资 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归集与 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等
内部凭证
❖三、企业折旧(摊销)费用、制造 费用以及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归集等 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相关 凭证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的计算 依据和发生过程,并根据税法的规 定进行扣除
征点的情况下,能否代开发票?
扣除项目的凭证管理
❖一、工资单 ❖以工资表、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
扣缴资料、社保费缴纳资料和相应 的付款单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工资与劳务报酬的区分
扣除项目的凭证管理
❖二、差旅费 ❖以交通、住宿费发票作为税前扣除
凭证。发放差旅补助的,需提供出 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和任务等 内容的证明材料 ❖注:差旅费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九、利息支出 ❖以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相
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
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 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 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利息支出的几个问题
❖一、债资比的影响 ❖二、向自然人借款 ❖三、向股东借款 ❖(一)其他应付款 ❖(二)其他应收款 ❖四、统借统贷
扣除项目的凭证管理
❖九、赔款和违约金等支出 ❖以合同、质检报告、责任鉴定报告、法
院文书等和发票(或者收据)以及付款 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十、分公司向总公司提供应税劳务 ❖如果分公司取得了经济利益,需要向总 公司开具发票,但不影响企业所得税 ❖十一、资产损失
财产行为税清算相关 政策解读
房产税的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
❖截止时间:通常情况下,土地使用 权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房地产行业有着特殊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理财》
【年(卷),期】2000(000)011
【总页数】4页(P45-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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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J], 国家税务总局
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J],
3.享政策便利避隐藏风险——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解读 [J], 周荣肖;周荣欣
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新政解析——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J], 张亚珍
5.最新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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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pptx
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 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 扣除凭证。
除发票以外 的其他外部
凭证
内部凭证
非应税项目的支出,如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税款、政府性基金、行政 事业性收费、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公益 事业捐赠支出等等,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 外部凭证,如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 业对个人的支出项目,凡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例如对个人的赔款),以 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要注意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
• “该服务的服务到位”。 28号公告就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内容、不合规凭证处 理、境外费用凭证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使企业在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 控管理时,有的放矢,制定符合税收规定的防范措施,减少纳税风险。
三、条款概览
• 28号公告共二十条,2400余字 • 制定依据(第一条) • 税前扣除凭证概念(第二条) • 适用范围(第三条) •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相关原则(第四条至第七条) • 税前扣除凭证种类(第八条) • 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 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 • 执行时间(第二十条)
• “该放的放开”。如28号公告在非增值税登记纳税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个人 小额零星交易、境外交易、企业费用分摊等方面,不再要求纳税人必须代开发票, 收款证明、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既可以减轻纳税人的 办税负担,又可以减轻基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工作负担。
• “该管的管住”。为配合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工作, 28号公告规定,交易对方为 增值税登记纳税人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 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体现了在“放”的同时,也加强了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增 值税发票风险管理。通过税种联动、发票联动,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2000-5-16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第六条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一)贿赂等非法支出;(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
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第五条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第八条税务机关要将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凭证和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
第九条根据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条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
摘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凭证管理
摘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凭证管
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是确保企业合法合规进行税务申报的重要依据。
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摘要:
1. 税前扣除原则: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2. 扣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会保险费、研发费用、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等。
3. 扣除标准:各项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和比例。
4. 凭证管理:企业应妥善保管所有与税前扣除相关的凭证和文件,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5. 凭证要求:所有扣除凭证应真实、合法、有效,且与经济业务直接相关。
6. 扣除时效:企业应在规定的纳税年度内进行税前扣除,逾期不得补扣。
7. 税务审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的税前扣除进行审计,企业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8. 违规处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将责令企业补缴
税款,并可能处以罚款。
9. 税收筹划:企业应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税负。
10. 信息化管理: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税务管理,提高税前扣除的准确性和效率。
通过遵循这些管理办法,企业可以确保其税务申报的合规性,同时合理利用税法规定,优化税务成本。
【学习笔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老税官:以上才是引用文件的正确格式?而: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妥否?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老税官:师出得有名!规章的细化规定,得来自于上位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得来自于上位法的授权,得不超过上位法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提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何来加强对此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6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老税官:税收当然是以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为执法依据,但是,会计的相关规定不是更强调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嘛。
一直不明白,为什么不适当引用?下面这一条倒是为数不多的一次横向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讨论稿)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其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所反映的支出项目真实,且确属已经发生。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途径、形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企业营业常规。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并符合税法规定。
第四条发票是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主要凭证之一,与财政票据、企业内部凭证,以及其他有效凭证等,都属于企业所得税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宣传、解释工作,指导企业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把加强扣除凭证管理作为企业所得税有效管理手段。
第二章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第六条根据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第七条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主要包括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等。
第八条企业发生的折旧(摊销)费用、制造费用以及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归集,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相关凭证应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的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
第九条企业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员工工资、材料领用、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凭证应能充分体现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和统一。
第十条外部凭证指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往来事项时,取得的用于证明经济业务或事项发生的凭据。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一条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对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非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税前扣除的管理方法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税前扣除的管理方法: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所得税时的说法。
这是会计法与税法有差异的地方:1、会计处理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开支是入了账的;2、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即常说的税法上的规定)有些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费用,就要将利润调增。
也可以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是要交所得税的。
总之,平时你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发生了的就入账。
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不用理它,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你将会计利润加上这部分来计算所得税(当然还要考虑调减项目)。
税前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税金:指销售税金及附加(1)六税一费: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2)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计税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3)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2、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提示: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自2021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6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解读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解读为解决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的局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
一、背景意义一是《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二是《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二、主要内容㈠税前扣除凭证类型1。
内部凭证。
指根据会计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
包括支付工资、工资表等。
2.外部凭证.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
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3.相关资料。
指企业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的、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如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和法院的裁判文书等.相关资料务必履行保管职责,以备税务机关等有关部门、人员核实.㈡税前扣除时间和要求企业只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均能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㈢税前扣除具体凭证1。
境内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①对方已办理税务登记,以发票(或税务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②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①,以税务代开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例:收款人姓名张三,身份证号11010xxxxx,支出项目:搬运费,金额50元②③。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解读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解读为解决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的局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
一、背景意义一是《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二是《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二、主要内容㈠税前扣除凭证类型1.内部凭证。
指根据会计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
包括支付工资、工资表等。
2。
外部凭证。
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
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3。
相关资料.指企业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的、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如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和法院的裁判文书等。
相关资料务必履行保管职责,以备税务机关等有关部门、人员核实。
㈡税前扣除时间和要求企业只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均能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㈢税前扣除具体凭证1.境内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①对方已办理税务登记,以发票(或税务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②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①,以税务代开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例:收款人姓名张三,身份证号11010xxxxx,支出项目:搬运费,金额50元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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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涉及“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单位和个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等一些基本概念。
如何理解这些概念及其内涵,对准确适用《办法》十分重要。
为此,本文对这些概念进行解释说明,供纳税人在实务操作中参考。
一税前扣除凭证——《办法》第二条规定了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
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可见,税前扣除凭证首要作用即为“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提出了支出要实际发生、要与取得的收入相关且具有合理性等原则性要求,税前扣除凭证是这些要求的直观体现。
此外,“各类凭证”表明税前扣除凭证范围十分广泛,并非特指某一项或某一种凭证。
二企业、单位和个人——《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企业的概念和范围
“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提及到的“单位”,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主要包括企业、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中提及的“个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是实际发生,且与取得收人有关、合理。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则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本原则。
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取得的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合法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填写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明。
这里的“法律、法规”是广义上的概念,既包括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包括与税前扣除凭证有关的其他各类法律、法规。
关联性是关键,税前扣除凭证应与其反映的与收入有关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四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
由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支出发生时自行填制,比如,企业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企业据以税前扣除的内部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
外部凭证
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多样复杂,在实际发生支出时,税前扣除凭证不尽相同,发票是主要的但不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
此外,企业的很多支出还需要内部凭证与外部凭证联合佐证,方可证实其真实性。
比如,企业资产计提折旧,不仅需要购置资产时的发票等外部凭证,还需资产折旧明细核算凭证等内部凭证。
五小额零星经营业务
《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
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
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六、劳务
《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均提及“劳务”概念。
这里的“劳务”也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
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应纳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増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七、不合规发票和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合规发票是指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是指发票以外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
判断其他外部凭证是否符合规定,主要依据与凭证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如财政部发布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
八、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
如果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对方的法律主体已经消失或者处于“停滞”状态,企业无法正常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确实无法从对方取得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在具有相关资料且足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情况下,允许税前扣除。
可以看出,交易对方的状态情况是企业实施这一特殊补救措施的前提条件,企业应当积极主动获取线索和信息,及时维护自身的涉税权益。
目前,获取对方状态的渠道已经非常畅通,企业可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部门网站,并将网站发布的公示文件或者截图等作为资料留存。
九、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方面资料中,第三项必备资料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在对方法律主体消失或者处于“停滞”状态的情况下,现金方式支付的真实性将无从考证,为此《办法》对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规定期限《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这里的“规定期限”包括两种情形:
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
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是指《办法》第十五条中规定的期限,即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