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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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凭证政策、种类
一、内部凭证
企业自制,包括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者摊销表、费用的归集不分配表等。
二、外部凭证
(一)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外部凭证,即应税项目凭证1.对于应缴纳(含免税)增值税的支出项目,应取得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2.注意:普通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应填写贩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可作为有效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例】银行手续费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例】营改增后,统借统还业务免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需要开具发票。分摊利息的成员单位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二)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外部凭证,其他扣除项目凭证:
包括财政监制票据、完税凭证、相关部门收取费用收据以及其他收款证明等。
注意:不属于应税项目的支出不得依据发票扣除,应凭其他扣除项目凭证扣除。
【例】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的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
损失的金额.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在税前扣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即银行划款凭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1)合同履行,发生经营业务,销售方违约支付违约金
甲企业和乙企业建筑企业签订合同,约定由乙企业为甲企业建造办公楼一栋。后因施工过程中不符合安全要求且建好的楼房质量有瑕疵,按合同约定,乙企业支付给甲企业违约金50万元。
(2)合同未履行,经营业务未发生,购买方违约支付违约金
甲乙两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企业采购特种钢材一批,后因甲企业经营策略调整,不需要上述特种钢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经协商,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违约金5万元。因销售行为未发生,乙企业收到违约金,不应开具发票,不缴增值税。
(3)合同履行,发生经营业务,购买方违约支付违约金
甲乙两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企业采购绿豆一批,乙企业按约定供应了绿豆,而甲企业未能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货款,延迟1个月才付清货款。依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这10万元的违约金就属于价外费用,乙企业应将违约金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给甲企业开具发票。应当注意的是,违约金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应适用绿豆的税率11%,并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为0.99万元[10÷(1+11%)×11%]。
(三)特殊情况下的“不征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通过下发2017年第45号公告,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已明确12项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分别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代收印花税、代收车船使用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有奖发票奖金支付、不征税自来水、建筑服务预收款。
【例】印花税和车船使用税支出,税前扣除可以是完税凭证和不征税发票(由其他单位代收)
三、具体项目
1.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税金、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公益性捐赠支出、诉讼仲裁费用等其他扣除项目支出取得的财政监制票据、完税凭证(或不征税发票)以及相关部门收取费用收据等,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通过海关进口货物、技术、劳务服务等,以进口环节取得的报关单据、税收缴款书及其他相关费用凭证等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与境外单位、个人签订技术、融资、劳务服务、雇佣等合同、协议所发生的费用,未通过海关报关手续贸易付汇,应当以相关合同或协议、银行付汇凭证、对方开具类似发票性质收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在境外购买少量货物以及出差、会议等商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对方出具的收款凭证、企业的付款单据以及其他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境外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但纳税审查时,如果对境外发票有疑义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得扣除。
6.如果企业发生对外投资、合并、分立等资产重组的,应当出具不征税发票、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如果企业接受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出具发票(增值税视同销售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