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溆浦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含无主财物,以下统称罚没物资)的处置行为,严格处置操作程序,根据《省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专人负责管理罚没物资,设立罚没物资进出仓登记台账,做到账物相符,对贵重和量多的物品还应拍照或录像存档第三条建立罚没物资保管仓库或专用场所,并有必要的安全、通风和防潮设施。
第四条罚没物资处罚决定的复议期和行政诉讼期满,当事人无异议,罚没物资专管人员应在湖南省非税收入执收管理软件中按要求、分批次录入相关信息。
第五条罚没物资处罚决定的复议期和行政诉讼期满,当事人无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罚没物资处置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提出本单位处置建议,并附该批物资的没收和追缴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其他必要的文书、材料,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申请处置。
第六条罚没物资处置申报实行书面申报。
第七条根据罚没物资的不同性质,罚没物资可分别采取移交、销毁、拍卖、定向收购、调拨和议价变卖等方法处置。
第八条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的。
(三)失去使用价值和回收再利用价值的。
(四)假冒伪劣的物品、医疗器械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销毁的。
销毁时应做好现场监督和执行记录,填写《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并拍照或录像。
《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经有关机关和人员盖章签名后,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和行政执法机关各留一份存档。
第九条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拍卖。
(一)金银首饰、工艺品等贵重物品。
(二)不动产。
(三)经专业机构鉴定,可拆件使用或由特定机关回收再利用的。
(四)其他有相当价值可以拍卖的物品。
第十条罚没物资其他形式的变现收入,由我局与买受人结算。
对买受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变现收入及时足额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2024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罚没物品的管理工作,规范我卫生监督小组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建立罚没物品保管仓库,确定保管人员对罚没物品实行统一保管。
三、执法人员依法罚没的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罚没物品清单。
罚没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交罚没物品保管人员。
四、罚没物品清单应当注明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及没收时间,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分别签字或者盖章。
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罚没物品,应当附有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或者在罚没物品清单中注明检验或者鉴定结果。
五、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罚没物品没收后三天内凭罚没物品清单将罚没物品交给稽查科,稽查科对合法性____无误后,案件承办人员交给保管人员。
保管人员应当在罚没物品清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罚没物品和罚没物品清单记录不一致的,保管人员应当在案件承办人员的主管领导注明情况后才能接收。
六、保管人员对接管的罚没物品必须登记、造册,分类妥善保管。
七、罚没物品保管人员对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没物品,应当在半年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经卫生局审核同意后统一进行处理。
八、经卫生局审核同意处理的罚没物品,应当由保管人员与罚没物品处理人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并将罚没物品清单归档备查。
九、罚没物品的处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或者做必要的技术处理。
十、对不宜做技术处理和拍卖的罚没物品应当按规定监督销毁。
十一、监督销毁罚没物品,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参加,要制作销毁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执行人等。
需拍照、摄像的,还应拍照、摄像存档。
十二、经检验或者鉴定,符合拍卖要求的罚没物品,按照《____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
十三、罚没物品的拍卖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十四、采取做必要的技术处理等其它方式处理罚没物品时,应当符合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一、绪论罚没物品是指在违法犯罪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中依法被扣押、查封、冻结或没收的财物。
为了保障罚没物品的安全、合理利用和公正处置,确保处罚目的的实现,需要建立完善的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罚没物品的收存、登记、交付、清理和处置等环节,确保罚没物品的真实、有效和合法使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经济效益。
二、管理机构1. 罚没物品管理机构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并由有关部门成立。
2. 罚没物品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来负责罚没物品的管理工作。
3. 罚没物品管理机构应当确保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廉洁从业。
三、收存管理1. 所有罚没物品一律由罚没物品管理机构主动收存。
2. 收存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收存物品应当有相应的接收凭证,记录物品名称、数量、来源等信息。
4. 物品收存要进行标识和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四、登记管理1. 对收存的罚没物品进行全面登记,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登记应包括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来源、保存状态等信息。
3. 登记后的物品应安排专人进行保管,并记录物品的出入库情况。
4. 登记信息要进行备份和归档,确保数据安全和完整性。
五、交付管理1. 罚没物品的交付必须经过法律程序和相关手续。
2. 交付时应有相应的交接单据,并记录交付物品的名称、数量、交付单位和接收单位等信息。
3. 接收单位必须对交付的物品进行认真核对,确保物品的完好无损。
4. 交付后的物品应进行跟踪和追溯,确保物品的使用安全和合法性。
六、清理管理1. 对于超过保存期限、已损坏或无法使用的罚没物品,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2. 清理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参考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3. 清理过程要做到公正、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七、处置管理1. 罚没物品的处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私自处置或乱作主张。
2. 物品的处置应有相应的程序和手续,确保处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执法大队罚没暂扣物品仓库管理制度
执法大队罚没(暂扣)物品仓库管理制度为保证大队罚没(暂扣)物品的安全和规范管理,发挥仓库现有的使用效能并明确管理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仓库的管理。
服务大厅指定两名同志负责暂扣罚没物品的保管工作。
仓库管理员是仓库钥匙保管及有效使用的责任人。
二、罚没(暂扣)物品的入库。
1、物品入库时间:各执法组罚没(暂扣)物品的统一入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正常上班时间;各组每周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不得将罚没(暂扣)物品存放在东侧地下仓库以外其他地方或延期入库。
2、物品入库要求:罚没(暂扣)物品入库时,必须整理包扎好,散件必须用牢靠结实的器具盛装;物品状态符合入库条件时,仓库管理员应核对《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列明品种和数量,办好入库登记手续,并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上签名,证明物品已经入库。
三、入库物品的管理。
每月的26、27、28日为清整仓库日,遇公休日或者有特殊任务时则顺延。
仓库管理员应对罚没(暂扣)物品分开存放,定期整理清点。
做到安全可靠,数量准确。
同时应尽心尽职,确保仓库物品不遗失,如因管理疏忽造成入库物品遗失或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仓库物品的出库。
入库的物品出库应由分管副大队长签署初步处理意见后交大队秘书股,由大队秘书股统一报送大队长、分管局长批示。
批示同意后,由当事人、仓库管理员共同办理出库手续。
五、暂扣、罚没物品的处理。
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暂扣的物品(包括执法过程中当事人遗弃的物品),如当事人不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单价较小的物品,可视作无主物品,经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批同意,由各中队变现处理或捐助公益事业单位,捐助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单价较大的物品,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没收决定后,报财政部门,由行政执法机关会同财政部门统一作变现或拍卖处理。
变现处理的单位必须是有合法经营权的单位,变现、拍卖所得价款均应上交国库。
六、销毁物品的有关规定。
凡违反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规要求的物品,在拍照留取证据后可进行销毁处理。
暂扣罚没物品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暂扣罚没物品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扎实推进队伍正规化和执法规范化,加强对暂扣罚没物品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扣罚没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杭城法〔2003〕68号)、《关于贯彻执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扣罚没物品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城法〔2004〕3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罚没物品处理公示行为的通知》(杭城法〔2005〕14号)、《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扣罚没物品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杭城法〔2003〕68号)和《杭州市城管执法扣押处置易腐烂变质财物暂行规定》(杭城法〔2011〕87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暂扣罚没物品是指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扣押、没收的各种物品。
第三条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扣押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无见证人在场的,在主要证据全过程记录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证据的条件下,由执法队员予以注明。
(十一)暂扣的财物细小、琐碎、杂乱或者没有相应的计量工具,难以清点、计量的,可根据需要使用暂扣袋、暂扣箱、暂扣筐盛装,用封条封口。
(十二)仅限于涉案的设施或者财物,不得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设施或者财物或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管理暂行规定--------------------------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加强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和依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并列使用时,统管理罚没物品、查扣物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称执法单位)本规定所称的罚没物品是指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没收的各种物品。
本规定所称的查扣物品是指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的各种物品。
第三条各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管理,建立罚没票据和查扣物品用执法文书的领用缴销制度,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出入库登记制度、交接制度、保管制度和结算对账制度,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处置程序和制度。
第四条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省局计划财务与科学技术处负责全省系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财务机构负责本局和所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财务机构负责本局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上一级局和本级局的计划财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法制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构,定期对所属的和授权的执法单位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管理、处置和罚没凭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章物品的保管--------------------------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第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设立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专门保管人员,对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进行集中存放、统一保管。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罚没物品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相关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违法所得或用于违法活动的财物进行扣押或收缴,并依法进行处分的物品。
为了保证罚没物品的安全、合法处置和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制定一套完善的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罚没物品管理目的1.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罚没物品的处置,严惩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宣示法律的权威,增强人民群众对执法的信任。
2.合理利用罚没物品资源:通过建立罚没物品管理制度,对罚没物品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效益。
三、罚没物品管理的主体1.执法机关:负责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扣押、收缴罚没物品,并依法处置。
2.相关部门:协助执法机关进行罚没物品的保管、评估、处置等工作。
四、罚没物品管理流程1.扣押阶段:执法机关将被查处的违法物品进行扣押,并制定相应的扣押清单,确保扣押物品的数量和质量。
2.保管阶段:相关部门负责对扣押的罚没物品进行安全保管,建立完善的档案记录,防止意外损失或遗失。
3.评估阶段:对罚没物品的价值进行评估,确保价格的公正合理,便于后续处置和利用。
4.处置阶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罚没物品进行合法处置,可选择拍卖、变卖、捐赠或归还等方式,确保处置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罚没物品管理的注意事项1.保密性:对罚没物品的相关信息和处理过程应保持严格保密,防止泄露或被利用于非法活动。
2.透明公开:对罚没物品的管理流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依法处置和利用。
3.信息共享:执法机关及相关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传递和及时处理。
六、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的益处1.社会效益:通过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的完善,能够对违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维护社会安宁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资源利用:合理利用罚没物品资源,能够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资金、设施和服务等,满足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活条件的需求。
3.透明公正:依法实施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能够提高执法部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感。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2.17•【文号】财税〔2020〕5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践情况,我部制定了《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政部2020年12月17日附件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
第四条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中央有关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罚没款、扣押物品管理制度 - 深圳盐田政府在线
梅沙街道城管办(执法队)
罚没款、扣押物品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管理好罚没款和扣押物品,并按区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做好呈批、移交、上缴工作。
二、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按照罚、缴分离的原则,当事人必须将罚款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三、所有的罚设收入,一律全额上缴财政,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坐支、转移、私分、挪用和拖延上缴罚没收入。
四、在工作中查处或扣押的物品,经手人一定要开具暂扣物品清单,且要两人以上签名和被扣人签名,然后把扣押物品移交给仓库管理员保管,严禁开白头收据或暂扣条,防止扣押物品遗失的情况。
五、收缴、查扣、没收的物品,要有两人以上清点,专人保管和随案移交。
严禁挪用和贪污扣押物品。
六、严格各种罚没登记和扣押物品的登记手续,办案人和证明人均要签名,并严格管理,防止丢失。
办公室要对每个月的扣押物品进行一次清点核实,堵塞各种漏洞。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罚没财物管理制度
罚没财物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执法罚没财物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支队所有罚没财物的管理。
法律、法规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罚没财物,是指依法所处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以及没收的物资和依法不予返还的非法所得。
第四条支队与局计划财物科负责罚没财物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罚没财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处理。
第六条执法机关实施罚没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并办理罚没许可证,并按时年检。
第七条在执行罚没财物处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专用文书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第八条对罚没鲜活物品和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处理时,必须至少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并将处理情况记录在案。
第九条对罚没的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动植物,应转交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支队设立罚没物品保管仓库等专用场所,各大队确定罚没物品保管人员,对罚没物品实行统一保管。
支队对有毒、有害、易爆等罚没危险物品设立专门保管仓库。
第十一条各办案大队应当自案件结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罚没物资移交财政部门。
依法应当销毁和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罚没物资除外。
财政部门在接收罚没物资时,应当向执法机关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物资移交凭证。
第十二条执法机关移交财政部门罚没物资,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涉案资产价格鉴证服务机构估价后,由收费管理机构公开变价处理或者其委托的拍卖机构拍卖。
罚没的物资拍卖后,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干续。
第十三条公开变价处理和拍卖罚没物资时,部门和执法机关应当向购买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物资处理交易凭证。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公开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罚没物资所得的价款,应当自变价处理或者拍卖之日起15日内,使用一般缴款书将资金全部上缴国库。
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罚没、暂扣物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罚没、暂扣物品,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在对卫生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收、收缴和暂扣的非法物品。
第三条罚没物品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和擅自处理。
第四条在执行罚没、暂扣物品处罚时,执行科室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暂扣物资专用凭证。
第五条对确有价值且可变现的罚没物资要统一上交市财政拍卖,对不宜拍卖的专项物资,由分管该执行科室的所领导与该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所长与综合科人员共同提出估价意见,报所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变现,变现时必须开具“罚没物资变价专用凭证”。
变现款项由所财务统一上缴国库。
第六条对没有价值的、假冒伪劣的罚没物品,作销毁处理,销毁时要附有销毁人员二人以上签名及销毁物资清单确认,由执行科室报所领导认可,并报稽查科备案。
第七条在执行暂扣物品时,要出具卫生部统一使用的执法文书“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证据登记处理决定书”。
第八条各科室对本规定中提及的罚没、暂扣票据使用要切实负起责任,领用手续齐全,票据不得遗失。
对因工作责任性原因造成票据遗失的要追究科室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依法收缴的非法物品综合科要进行详细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法制稽查科对罚没物品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罚没物品入库由案件承办人员及保管人按照《罚没物品清单》核对物品名称、型号、数量,并同时在交接单上签字,由保管人登记、入帐。
进一步规范罚没物品处理的制度
进一步规范罚没物品处理的制度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推动生产效益的提升,特订立本规章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罚没物品的处理工作。
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罚没物品的处理规范、公平、透亮,有效防止物品流失或滥用,适用于本企业内发生的罚没物品处理工作。
2. 定义2.1 罚没物品:指依据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审判裁定等依法没收的非法物品或违规物品。
2.2 罚没物品管理部门:指负责管理罚没物品的部门,由企业管理负责人指定。
3. 罚没物品登记和分类3.1 罚没物品管理部门应建立罚没物品登记制度,记录每批次罚没物品的来源、种类、数量、特征描述等相关信息,并对罚没物品进行分类。
3.2 罚没物品应依照其性质、价值等因素进行分类,如有必需可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分类标准。
3.3 罚没物品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罚没物品登记册,并保存相关登记资料,以备查询、核对和审计之用。
4. 罚没物品保管4.1 罚没物品管理部门应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保管,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订立安全措施,防止物品遗失、损毁或被盗。
4.2 罚没物品应存放在特地的保管库房或仓库中,由专人负责看管,并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盗等设施。
4.3 罚没物品管理部门应每年对罚没物品库存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情况与登记册相符,并及时向企业管理负责人汇报盘点结果。
5. 罚没物品处理程序5.1 罚没物品管理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罚没物品处理程序,明确处理工作的流程和责任。
5.2 罚没物品处理程序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环节:•罚没物品鉴定:对罚没物品进行鉴定,确定物品的真实性、数量、价值等相关信息。
•决议处理方式:依据鉴定结果,确定罚没物品的处理方式,如销毁、拍卖、捐赠、归还等。
•相关手续办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申请销毁许可、拍卖手续、捐赠手续等。
•处理执行:依照决议的处理方式执行,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和合法处理。
•处理记录和报告:对每批次处理的罚没物品进行记录和报告,包含处理方式、销毁证明、拍卖结果、捐赠凭证等。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的管理,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省局近日出台《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罚没物品保存、处置的程序、要求及相关责任。
关于罚没物品保存,《办法》规定实行案件承办人和物品保管人相分离制度,设立或租用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对罚没物品实行统一保管,并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实行一案一单,分类妥善保管。
罚没物品的出入库都须履行严格程序,留存相关记录。
关于罚没物品处置,《办法》规定当事人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销毁、拍卖或者其他处置意见。
对于易腐变质、有毒有害等不宜保存的物品,经审批、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对于假劣药品、超过有效期、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等物品,应当予以销毁。
销毁罚没物品必须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制作清单,进行拍照摄像,并按照规定归档保存。
必要时邀请公证机构或机关纪检监察人员参加,并在有关销毁记录上签字见证。
《办法》还规定了罚没物品拍卖条件和程序等。
关于罚没物品管理责任,《办法》规定,有截留、私分、损毁、挪用、调换、占有或使用罚没物品、向当事人收取罚没物品保管费用、未按规定保管罚没物品造成严重毁损等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023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文
2023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旨在有效管理和利用被罚没的物品, 确保公平公正、透明高效地处置这些物品, 以达到惩罚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本文就2023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和规范。
二、罚没物品的定义和范围1.定义: 罚没物品是指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追缴、扣押或没收的涉案物品。
2.范围:罚没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非法财物、违禁物品、赌具、毒品、涉案资金、涉枪支、涉爆物品等。
三、罚没物品管理机构1.主管部门: 由公安、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罚没物品管理机构负责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2.职责:罚没物品管理机构负责罚没物品的登记、封存、保管、评估、转让、销毁等工作,并依法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四、罚没物品的登记和封存1.登记: 依据案件查处程序的相关要求, 对罚没物品进行详细登记, 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品质、来源等信息。
2.封存:对罚没物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封存,并由有关人员在封存场所进行监督,保证物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五、罚没物品的保管和评估1.保管: 罚没物品应妥善保管, 确保物品的安全和完整。
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手段, 如视频监控、智能门禁等, 加强保管工作。
2.评估:对罚没物品进行评估,确定物品的价值和价值来源,并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和程序,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六、罚没物品的处置方式1.转让和销售: 对于适宜转让和销售的罚没物品, 可以通过拍卖、竞价等方式进行处置, 并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捐赠和公益利用:对于适宜用于公益事业的罚没物品,可以依法进行捐赠,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被捐赠方的学术研究等。
3.销毁和封存:对于不适宜流通和利用的罚没物品,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销毁或封存,确保物品不再对社会造成影响。
七、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的监督和评估1.监督机构: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受到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确保制度的公正、公平、透明。
物品罚没管理制度
物品罚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制定本物品罚没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违纪物品罚没管理工作。
各单位和个人在实施本制度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并坚持依法、公平、公正、依信用管理的原则。
二、物品罚没的范围1、违法犯罪行为所得的财物;2、法院根据判决或裁定的罚没财物;3、取得或持有的违法物品;4、其他应当罚没的物品。
物品罚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非法财产、非法收益、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违法垃圾废弃物、非法收购、倒卖非法物品等。
三、物品罚没的程序1、罚没决定程序物品罚没应当由作出罚没决定的单位依法向有司法权限的机关或者有权限的组织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提出罚没决定。
决定应依法作出,并确保罚没决定的合法性。
2、罚没执行程序罚没决定的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单位自行执行,或者委托法院或者其他有司法权限的机关或者有权限的组织执行。
罚没执行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确保执行的合法性。
3、罚没财物的处置程序罚没财物的处置应当依法进行,并确保处置的合法性。
对于不宜公开的罚没财物,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单位批准。
对于可以公开的罚没财物,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拍卖或者其他合法处置。
四、物品罚没的管理1、罚没财物的登记管理接收罚没财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对罚没财物进行登记管理。
罚没财物的登记应当包括罚没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产地、来源、接收时间、接收单位等内容。
2、罚没财物的保管管理接收罚没财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对罚没财物进行保管管理。
对于易腐烂、易腐烂的罚没财物,应当采取防腐防蛀、防潮等措施进行保管。
对于易挥发、易损坏的罚没财物,应当采取防火、防爆等措施进行保管。
3、罚没财物的监督管理接收罚没财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监督管理。
对于涉及食品、药品等易变质罚没财物,应当加强其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物品罚没的利用1、罚没财物的公益利用对于符合利用条件的罚没财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公益利用。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解读(罚没物资处理管理办法)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解读(罚没物资处理管理办法)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罚没财物管理,杜绝罚没财物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依法实施罚没财物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统称执罚单位,下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分析】:该办法包含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
法律分析:罚没财物也叫没收非法财物,顾名思义就是指行政机关将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违禁品和其他财物无偿收缴的处罚形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罚没财物管理,保护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执行罚没财物的管理。
湖南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物管理办法(2023修订)1、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的财物和追缴的赃款赃物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罚没的财物和追缴的赃款赃物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2、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根据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发展的新情况,制定本办法。
3、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由执法机关、财政机关、接收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营商业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
参与作价的部门,不得内部选购。
4、法律主观:查扣追缴的赃款赃物的处理:如果有受害人并且受害人是个人的,是直接将财物返还给他个人的。
另外一些案件,例如在贪污犯罪中,由于受害的往往是单位,通常是将财物直接退还给这些单位的。
没有人认领的上缴国库。
1、法律主观:查扣追缴的赃款赃物的处理:如果有受害人并且受害人是个人的,是直接将财物返还给他个人的。
另外一些案件,例如在贪污犯罪中,由于受害的往往是单位,通常是将财物直接退还给这些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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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加强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和依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并列使用时,统称执法单位)管理罚没物品、查扣物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罚没物品是指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没收的各种物品。
本规定所称的查扣物品是指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的各种物品。
第三条各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管理,建立罚没票据和查扣物品用执法文书的领用缴销制度,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出入库登记制度、交接制度、保管制度和结算对账制度,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处置程序和制度。
第四条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省局计划财务与科学技术处负责全省系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财务机构负责本局和所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财务机构负责本局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上一级局和本级局的计划财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法制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构,定期对所属的和授权的执法单位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管理、处置和罚没凭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章物品的保管第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设立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专门保管人员,对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进行集中存放、统一保管。
需租借其他仓库保管存放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批准。
贵重物品、重要的证据资料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保管柜或者保管仓库,妥善保管,保证物品存放安全。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等物品,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防止泄密。
第七条依法予以扣押、异地封存、异地登记保存的查扣物品以及依法没收的物品,案件承办人员必须及时凭《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将物品交给罚没物品保管人员登记入库。
第八条保管人员对接管的查扣物品和罚没物品必须逐件登记、造册,分类保管。
物品出、入库时,保管人员应当与相关人员办理物品交接手续。
物品出、入库的情况应当进行记载,记载记录应当归档备查。
第三章罚没物品的处置第九条罚没物品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存、挪用、调换、私分、擅自处理和自行变卖。
第十条依法没收的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北省没收物资票据》。
按规定确定为无主的物品,执法单位应当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公告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公告复印件作为罚没物资票据的附件一并附卷。
第十一条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性,采取监督销毁、拍卖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执法单位对依法决定没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罚没物品,按以下程序核准、处置:(一)案件承办单位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半年内,开列拟处置物品清单,提出对罚没物品处置方式(销毁、拍卖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的书面报告,并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没收物资票据、涉案物品清单、检验或者鉴定报告等材料作为报告附件,一并提交本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二)法制工作机构接到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审核未通过的,提出不予通过的书面理由,发回原案件承办单位补正;审核通过的,签署拟同意对物品处置方式的建议后,送本行政机关计划财务机构会核;(三)计划财务机构接到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商有关价格评估机构对罚没物品的价格进行评估,并签署具体会核意见后,提请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召集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审定;(四)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根据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审定的意见,批准决定对罚没物品的处置方式;(五)决定对罚没物品处置的意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报有关机构核准;(六)根据核准的意见对罚没物品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决定对罚没物品作销毁处置的,按以下规定上报核准:(一)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罚没物品作销毁处置的,报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财务机构核准;(二)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罚没物品作销毁处置的,报省局计划财务与科学技术处核准;(三)省局决定对罚没物品作销毁处置的,报省财政厅核准。
属于专营机关或者专营单位经营的物品,如金银、外币、文物、烟草、盐等,执法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核准程序后,按相关规定交专营机关或者专营单位收购或者收兑。
第十四条决定对罚没物品作拍卖处置的,按以下规定上报核准:(一)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罚没物品作拍卖处置的,报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财务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报省局计划财务与科学技术处核准;(二)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罚没物品作拍卖处置的,报省局计划财务与科学技术处核准;(三)省局决定对罚没物品作拍卖处置的,报省财政厅核准。
第十五条拍卖罚没物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采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其他方式处置罚没物品,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未按本规定报请核准的罚没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八条罚没物品的处置必须在计划财务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罚没物品的处置方式、处置过程和处置结果等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处理记录》中载明,并由处置人员、监督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罚没物品处置所得款项,应当及时上缴至省局罚没收入汇缴专户,由省局统一解缴省级国库。
第二十条执法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对有关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中发生的费用,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解决。
第四章查扣物品的管理第二十一条执法单位根据办案需要,对有关涉案证据、物品采取查扣措施时,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遵守执法办案的程序。
查扣的物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等方式予以标记,需要固定证据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形式固定证据。
查扣涉案物品、证据时,必须使用《质量技术监督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和《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
其中,对涉案物品采取扣押(异地封存)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北省暂扣款物收据》。
第二十二条登记保存物品的期限为7日;封存(查封)、扣押物品的期限为3个月,物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3个月的,封存(查封)、扣押物品期限一般不应超过物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根据案件查办实际,需要延长封存(查封)、扣押物品期限的,执法单位应当自查扣期限届满10日前填写《质量技术监督案件办理报批书》,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二十三条各执法单位依法查扣的物品,必须按规定在控制期限内作出处理或者处置决定。
严禁超期查扣或者只查扣不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执法单位对扣押(异地封存)的物品依法予以解除扣押(异地封存)或者没收的,扣押(异地封存)时出具给当事人的《湖北省暂扣款物收据》应当及时收回。
第二十五条各执法单位应当对查扣的物品(包括就地封存、登记保存物品)登记造册,建立登记台账。
其中,对扣押(异地封存)物品应当开列扣押(异地封存)物品清单,按以下规定报送备案:执法机构于每季度末月25日以前,将本单位的扣押(异地封存)物品清单,报送本行政机关计划财务机构备案。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每季度末月月底以前,将本局的扣押(异地封存)物品清单报送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财务机构备案。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每年7月5日和次年元月5日以前,将本局和所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扣押(异地封存)物品清单汇总后,报送省局计划财务与科学技术处备案。
省局于次年元月底以前,将全省系统上年度扣押(异地封存)物品的情况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过错追究第二十六条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湖北省罚没物资票据》和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执法文书没收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和《违反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使用相关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查扣涉案物品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因执法人员或者物品保管人员的过失,致使罚没物品、查扣物品遗失、污染、损毁的,责令按同类物品市场价格等额赔偿,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私存、挪用、调换、私分、变卖、擅自处理罚没物品、查扣物品的,责令返还相关物品,无法返还的,责令以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违反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对罚没物品、查扣物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各执法单位在办案过程中为收集证据,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提取的涉案物品,依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管理。
涉案物品的处置,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涉案物品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物证的,施加识别标记后,交由物品保管人集中保管。
物品保管期限已逾行政诉讼期和行政复议期的,可以采取拍照等形式将其复制附卷并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报请核准后,作销毁或者拍卖处置。
(二)涉案物品属于检验、检定、鉴定样品的备份样品或者经检验、检定、鉴定未耗损的样品,检验、检定、鉴定异议期满后,如数退还给当事人。
(三)涉案物品经检验、检定、鉴定已耗损的样品,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报请核准后,作销毁或者拍卖处置。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省局计划财务与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