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目的与范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旨在保障投保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风险,并提供相关的赔偿保障。
二、定义1. 保险公司: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与之共同承担责任的再保险人。
2. 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签订本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法人或自然人。
3. 被保险人: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项目部等,以及与投保人存在合作关系的其他工程项目或作业场所等。
4. 责任事故:指与被保险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事故事件,包括爆炸、火灾、坍塌、中毒、溺水等在内的意外事故。
5. 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时间段。
6. 保险金额: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7. 免赔额: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最低责任限额。
三、保险责任及赔偿范围1. 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保险公司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和程序进行处理。
2. 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身伤亡:对于因责任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将赔偿相关的医疗费用、护理费、丧葬费等;(2)财产损失:对于责任事故导致的财物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相应赔偿;(3)精神损害赔偿金:对于责任事故导致的精神损害,保险公司将酌情赔偿;(4)其他合理支出:对于因责任事故发生而产生的其他合理支出,保险公司将予以赔偿。
四、保险费支付方式与期限1.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时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详见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
2. 若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则视为保险合同自行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提出保险合同的变更请求。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推荐
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推荐1.民用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保障期限:≤1年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在合同保障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一、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二、民用燃...保障项目:∙ 1.民用燃气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有∙ 2.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有∙ 3.民用燃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有2.平安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保障期限:≤1年∙产品特色:保障功能:提供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保障。
保障项目:∙ 1.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2.意外伤残保险金:有∙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有3.阳光人寿民用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期限:1年∙产品特色:保障项目:∙ 1.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2.意外残疾保险金:有∙ 3.意外伤害医疗给付:有4.民用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期限:1年∙产品特色: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二)残疾保险金(三)急救医疗保险金保障项目:∙ 1.身故保险金:有∙ 2.意外残疾保险金:有∙ 3.急救医疗保险金:有5.民用燃气用户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款)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保障期限:≤1年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提供民用燃气意外身故、残疾、急救医疗费用保障。
保障项目:∙ 1.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2.意外残疾保险金:有∙ 3.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有6.民用燃气用户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保障期限:1年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提供民用燃气意外身故、残疾、急救医疗费用一年期保障。
保障项目:∙ 1.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2.意外残疾保险金:有∙ 3.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有7.华夏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保障期限:1年适合人群:团体∙产品特色:提供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保障项目:∙ 1.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2.意外伤残保险金:有∙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有8.泰康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保障期限:1年适合人群:团体∙产品特色:专属燃气用户提供保障产品,保障期限短,意外烧伤以及医疗也提供赔付。
燃气用户综合保险附加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燃气用户综合保险附加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合同效力一、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燃气用户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二、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三、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凡使用合法经营的煤(燃)气公司供应的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下同)的家庭用户,均可以作为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附加险。
第三条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条款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根据不同的险种和具体需求,会有不同的条款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平安保险条款:
1.平安财产保险条款:承保因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造成的损
失。
2.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障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
3.平安健康保险条款:提供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服务。
4.平安养老保险条款:为投保人提供养老保障,按照约定的养老金领取方式和标准支付养老金。
5.平安投资连结保险条款:将投保人的保费投资于资本市场,通过投资收益来提供保障。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平安保险条款,具体条款可能会因险种、地区、投保人年龄等因素有所不同。
在购买平安保险时,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和条款,了解清楚保险保障的范围、理赔流程、除外责任等内容,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城市燃气用户平安保险简介
城市燃气用户平安保险简介为了对用户因使用天燃气造成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家庭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由保险公司举办,宝鸡中燃公司代办城市燃气用户平安保险。
保险费每户每年10元,保险金额为人身保险金额10000元,人身伤害医疗费用5000元,家庭财产保险金额10000元。
凡被保险用户因燃气炉具,热水器造成燃气外泄,因燃气管道爆裂漏气,在使用中操作不当造成的人员中毒死亡或引起爆炸、火灾致人员死亡、每一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0000元(被保险人用户家庭成员、来访亲友在保险地址发生保险事故的均视作被保险人);致伤的,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用户受伤人员医疗费用,总计费用不超过5000元,伤残的,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最高金额10000元为限;造成家庭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核实损失后,最高赔偿限额10000元。
被保险人在保险致责任事故发生后,应尽力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宝鸡中燃公司、保险公司和有关部门,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时,应该提供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保险凭证,宝鸡中燃公司出具的事故证明和有关单据及鉴定、诊断证明,严重违反燃气公司安全使用规定的行为导致的人员伤亡和损失,不在赔偿范围。
永安保险永远为保护着想燃气安全关系你我他什么是天然气天然气是指从地下油气层中开采出来,以甲烷(CH4)等碳氢化合物为主要成份的可燃气体混和物。
我市所使用的天然气理自陕北靖边,通过长输管线输送而来。
使用天然气的优点1、干净卫生无污染;天然气中的主要成份甲烷(CH4),含量高达96.1%,完全燃烧后只生成水和二氧化碳,对人体无害,对居住环境无污染。
使用天然气对于改变城市燃料结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净化城市环境,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我市已有近17万户居民和一些公交汽车、出租车、工厂、宾馆、餐厅、锅炉等已使用上天然气,有效地减少城市大气污染。
2、方便安全:天然气通过管道输送,我市天然气输配管网中压运行压力为0.2-0.3MPa 居民灶前压力达2500Pa ,24小时都有稳定的气压,充足的气量,用户可以随时使用,非常方便。
平安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A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中国居民(不含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伤残、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本公司承保后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第(一)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还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意外健康保险附加意外类保险条款
伤残等级
比例
一级
100%
二级
80%
三级
70%
四级
60%
五级
40%
六级
30%
七级
20%
八级
15%
九级
7%
十级
5%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 为准。
7.附加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定残标准特约条款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主保险合同中的伤残等级按照国家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确定,各 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以下表为准:
项目
烧烫伤等级(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百分 比)
给付比例
一
不少于8%
100%
头颈、手部
二
不少于5%但少于8%
75%
三
不少于2%但少于5%
50%
四 身体(不含
头颈、手
五
部) 六
不少于20% 不少于15%但少于20% 不少于10%但少于15%
100% 75% 50%
注:三度烧烫伤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组织,甚至更深。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 为准。
3.附加工伤事故限制特约条款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在主保险合同下,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遭受“工伤事故”所致保险事故时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本条款所指“工伤事故”仅限以下五种情形,并且不包括职业病。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 为准。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烫伤鉴定诊断书; 5.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凭证,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
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 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 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 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
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第一级之一者, 保险人自鉴定确认日起,每日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0.2%给付365日的全残辅助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领取全残辅助保险金期间身故的,该项
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保发[1999]117号,1999年9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对象凡使用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等民用燃气的用户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民用燃气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民用燃气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当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时,本公司就其超过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发生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不超过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燃气保险免责协议书模板
甲方(用气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供气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在使用管道燃气过程中,为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燃气保险免责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协议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3. 《燃气安全管理办法》;4. 《燃气用户安全责任规定》。
二、保险范围1. 甲方在管道燃气使用过程中,因燃气设备故障、燃气泄漏等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 甲方在燃气使用过程中,因操作不当、维护保养不当等原因导致的燃气设备损坏;3. 乙方在供气过程中,因供气设备故障、供气质量等原因导致的燃气泄漏。
三、免责条款1. 因甲方违反燃气安全操作规程、故意损坏燃气设备、故意破坏燃气设施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2. 因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 因甲方未按照规定进行燃气设备维护保养,导致燃气设备损坏或燃气泄漏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4. 因甲方未按照规定进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导致燃气设施损坏或燃气泄漏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5. 因甲方故意隐瞒燃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燃气泄漏或事故发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赔偿范围1. 甲方在保险范围内发生损失,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2. 乙方在赔偿范围内,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3. 乙方在赔偿过程中,应积极配合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助甲方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五、争议解决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2. 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燃气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燃气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燃气事故是指燃气企业在经营场所以及燃气用户在工作场所或居住场所内因燃气引起的火灾、爆炸、爆燃、泄露中毒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故。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燃气是指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燃气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依法成立,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书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燃气用户是指使用燃气生产、生活的单位及居民家庭用户。
第四条燃气经营企业,经过燃气公司验收同意使用燃气设备、燃气器具的单位及个人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工作场所、居住场所内,在经营或使用燃气过程中引起的火灾、爆炸、爆燃、泄露中毒,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及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或犯罪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燃气用户违反有关法规及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拆卸管道、表阀、灶具;(七)自然灾害及燃气事故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八)燃气用户安装的热水器具因生产质量或安装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泄漏中毒。
燃气保险合同
燃气保险合同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燃气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使用的燃气设备及其连接管道,包括但不限于燃气灶具、热水器等。
二、保险责任1. 甲方对乙方因燃气设备及其连接管道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进行赔偿。
2.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燃气泄漏导致的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3.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使用燃气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的燃气设备及其连接管道的价值和可能导致的风险损失,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2. 保费: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保费,保费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五、赔偿处理1. 乙方在发生燃气事故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事故通知后,应及时进行理赔处理,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3. 乙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甲方进行理赔审核。
六、免责条款1. 因乙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燃气设备维护不当导致的事故,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的燃气事故,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1. 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本合同,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燃气保险免责协议书范本
燃气保险免责协议书范本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已向乙方投保燃气保险,并为明确双方在保险期间内的权利
和义务,特订立本免责协议书。
一、免责条款
1. 甲方因故意行为导致燃气设备损坏、泄漏或爆炸的,乙方不承担保
险责任。
2. 甲方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乙方要求进行燃气设备安装、使用和维
护的,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3.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擅自改变燃气设备用途或结构的,乙方不承担保
险责任。
4. 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及时通知乙方,导致损失扩大的,乙方不
承担扩大部分的保险责任。
5. 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乙
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责任限制
1. 乙方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燃气设备损坏、泄漏或爆炸,不承担保
险责任。
2. 乙方对于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燃气设备损坏、泄漏或爆炸,不承担
保险责任,除非甲方能够提供第三方责任的充分证据。
三、其他约定
1. 本协议书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书的解释权归乙方所有。
3.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注:本协议书为范本,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签订正式协议前,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燃气保险免责协议
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
甲方:____(以下简称“投保人”)乙方:____(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鉴于甲方为了保障燃气设施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愿意投保燃气保险,乙方同意承保,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燃气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范围1. 甲方所拥有的燃气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燃气管道、燃气表、燃气用具等,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期间内,因燃气设施故障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金额1. 甲方投保的燃气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
2. 保险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三、保险期限1.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限为____年。
2. 保险期限届满前,甲方有权申请续保,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办理续保手续。
四、免责条款1. 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投保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投保义务,或者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2)因投保人使用燃气设施不当、违规操作、违反国家有关燃气安全规定等原因导致的损失;(3)因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核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及时采取措施,扩大损失的情形;(5)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况。
2.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燃气设施的实际情况,如有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人民币____元。
2. 甲方支付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应出具保险单,证明保险合同成立。
六、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燃气保险合同
燃气保险合同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燃气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使用的燃气设备及其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燃气管道、燃气表、燃气阀门等。
二、保险范围1. 乙方因燃气设备及其相关设施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
2. 乙方因燃气泄漏导致的第三方损失。
3. 因燃气事故导致乙方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意外伤害。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的需求及甲方的相关规定确定。
2. 保费:根据保险金额、乙方的使用情况及风险因素等确定。
具体金额详见保险单。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五、保险责任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应按时支付保费,并在燃气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甲方。
3. 甲乙双方应共同协作,处理燃气事故及索赔事宜。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2. 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保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 本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未续签,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七、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甲方有权拒绝赔偿。
八、争议解决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燃气保险免责协议书范本
燃气保险免责协议书范本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向乙方投保燃气保险,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保险标的甲方投保的燃气设施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保险责任乙方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甲方因燃气设施导致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免责条款1. 因甲方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事故,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2. 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事故,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3. 甲方未按照规定进行燃气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或更新,导致事故发生的,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4. 甲方违反燃气使用规定,擅自改动燃气设施或使用不合格的燃气设备、配件,导致事故发生的,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五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费,保险费金额为___元。
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索赔程序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按照乙方的规定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便乙方进行事故调查和理赔。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协议书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本协议书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条本协议书的解释权本协议书的解释权归乙方所有。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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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在经燃气公司登记注册的民用燃气使用地址长期合法居住的民用燃气用户,本保险合同所指民用燃气包括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等。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医疗保险责任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未经燃气公司同意,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燃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燃气为能源的生活器具等违规操作行为所导致的民用燃气事故;(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六)恐怖袭击;(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第八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应在释义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
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医疗保险金的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