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届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名单产生
人民代表是怎么选举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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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是怎么选举产生的根据宪法规定,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普通劳动者、农村牧区的牧民、少数民族等,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社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我国长期实践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完善。
人民代表由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中国公民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上都有权选举自己的国家政权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其下基层代表选举产生,其名额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州分别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10个;地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名额由县(市)、不设区的市(州)以上城市和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所辖的数量3倍以上的部分以及较大乡镇和人口较多的城市郊区至少应有1个;地县级市辖区和民族乡选出的代表不得少于3名。
每一选区都应当有代表若干人至十五人。
一、投票选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并填写好选票,写完后立即交工作人员收回。
投票必须要在选民登记后三个月内进行,以保证选民投票的真实可靠。
投票开始后要指定专门委员会,负责投票选举工作。
投票站应该设有固定场所举行投票。
投票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票收回,发给不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
选举结果要在五日内公布,并告知选民和被选举人。
1、选举人和计票人选举人是选民,是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主体,由选民选出的代表候选人。
选举人的名额不得少于两名。
选举人的得票数应当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
选民的选举人名单应当张榜公布。
选民必须要亲自到选区选举委员会或者是指定的大会选举机构报名参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经其授权主持召开的人民代表会议确认其资格。
计票人是对人民代表进行选举的负责人。
2、登记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至关重要的一环。
在选举前,应当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在参加选民登记的时候,要出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选民登记是选民之间进行的一种比较正式的法律关系的书面文件。
选民在参加人民代表的选举时,应当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由人民代表审查其身份条件。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7030b33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c8.png)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9.27•【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2007.09.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五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已于2007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9月27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2007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三章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六章询问和质询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接受监督。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接受监督。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的通知-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61523c2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03.png)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杨凌示范区联络组、省直律师事务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律协提出的“一二三四五”总体工作思路,进一步强化省律协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全省律师业务发展、开拓、研究中的指导、引领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经律师自愿报名、各市律协(联络组)及律师事务所推荐、省律协六届二次会长办公会研究,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本届省律协设置18个专门委员会、19个专业委员会,并确定了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其中,刑事等8个专业委员会竞聘选任)。
现将18个专门委员会和19个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印发给大家。
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要认真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拿出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保证工作落实。
省律协将建立考核制度,对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不尽职的要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或撤并。
希望各位主任、副主任恪守职业道德,严守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带领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及广大律师为我省律师事业的跨越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联系人:王亚东************邮箱:**************附件:1、《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2、《陕西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2013年9月22日附件1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一、律师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顾问:汶莉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张平安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午生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玉辉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林显春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XXX秋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张宇成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曾剑煌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二、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主任:方燕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副主任:王阿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邢鹏程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马西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三、律师行业规则委员会主任:林显春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贾耀顶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刘龙飞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四、律师文化建设委员会主任:刘云江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闫永宁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陈云山陕西陈云山律师事务所史望涛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李德起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五、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专门委员会顾问:王选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旭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葛林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郝世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秦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六、宣传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浩公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XXX 陕西省律师协会陈黎力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赵小东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七、律师纪律委员会主任:郭坚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丽萍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刘光明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马军胜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八、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主任:王克勤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沈向阳陕西省律师协会赵永华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白宝群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九、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主任:万亚平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千亚宏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王锦龙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卫永鹏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韩斌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十、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顾问:魏钢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兴龙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慧娟陕西省律师协会刘陆训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十一、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主任:王新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红菱陕西省律师协会李志山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鹿瑞骍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十二、执业律师考核委员会主任:杜安生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沈向阳陕西省律师协会范硕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赵门利陕西白鹿源律师事务所十三、文体福利委员会主任:徐茜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南海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党晓燕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高浩波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十四、财务工作委员会主任:姚子奇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副主任:申从军陕西省律师协会王东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冉广双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十五、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刘泽民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副主任:种贵兴陕西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毛璟文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十六、老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梁胜国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庆茂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陈贞学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白宝群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黄元平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十七、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雷西萍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瑾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刘洁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李文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十八、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志山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灏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陆威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王小龙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刘洁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吴伟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杜娟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附件2陕西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王浩公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成武利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安文江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耿民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房立刚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田宏伟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二、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羿克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西江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白静江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张宇成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秦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杨硕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三、公司及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阿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副主任:金博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季宏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王娜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邢鹏程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刘卫华陕西方益律师事务所郭雪平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四、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委员会主任:方燕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副主任:贾建伟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陈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邓南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李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刘龙飞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五、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全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尚雅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余俭成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任建岗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曹生勇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六、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主任:杨建生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瑞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甘军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明莉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徐海谋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七、矿产资源及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师学宁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坚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翟社民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张增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任自力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八、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雷西萍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西江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焦保宏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黄振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王军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九、行政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高漫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南晓良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XXX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李栋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韩朝泽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十、文物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王丽萍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尚淑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安海鹰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陈灏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十一、涉外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张玉明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玮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宋欢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罗民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十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陈玮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轩君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王江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葛建萍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何新营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十三、法律援助及公益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卫东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申从军陕西省律师协会萧志扬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刘彦林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沈消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张玲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十四、“三农”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毛璟文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国春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孙蓉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董少峰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李宏良陕西泽城律师事务所十五、政府(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闫玉新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志山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千亚宏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曾剑煌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十六、仲裁及公证专业委员会主任:陈贞学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勇西安仲裁委员会史宏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陈兴龙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祁厚玉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十七、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高瑾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刚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夏勇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陈爱民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王静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十八、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马西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瑞娟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汪艳萍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康宏运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闫永宁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十九、网络信息与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魏新峰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副主任:刘颖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金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结束——。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18decefaef8941ea76e05a4.png)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10520(颁布时间)20110520(实施时间)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四十四号(文号)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9月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选民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选举程序和办法第六章罢免、辞职与补选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于2011年5月20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5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举原则]村民委员会选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的原则。
第三条[村委会组成]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具体职数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村委会成员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推后换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但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六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确有困难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七条[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县(市、区)和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5346dd14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76fc141.png)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七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七号)《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2022 年12 月 1 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第四章审计和问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审计监督和查出问题整改落实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全口径、全覆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1993年修正)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1993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52f8126e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dbfcb79.png)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199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6.30•【字号】•【施行日期】1993.06.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198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号公告公布施行1993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常务委员会其他办事机构负责人,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需补充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命。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由省长提请常委会决定任免,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提名,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
第七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0f3284e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e84d240.png)
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41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3.30【实施日期】2017.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四十一号)《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已于2017年3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分工负责、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
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法院指导、规范审判及执行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指导、规范检察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政府规章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二)政府令;(三)政府规章文本和说明;(四)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的决定、说明和所根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文等。
改革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思路
![改革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思路](https://img.taocdn.com/s3/m/69ee5a7477232f60ddcca1a8.png)
改革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思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结构,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各项职权的组织基础。
关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任务,宪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全国人大组织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对各专门委员会的任务作了规定,其中之一为:“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批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因此,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完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我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特点与各国立法机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相比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特点是:首先,各专门委员会设立统一的工作机构,负责安排和协调工作人员为专门委员会服务的工作,专门委员会需要工作人员协助或提供服务的范围、方式、人员,均由工作机构根据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统一安排和确定。
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没有自己的工作人员,也不直接的要求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为其承担某些方面的具体事项。
因此,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不实行个人制,而是集体制度。
这个特点与英国议会下议院选任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机构相似,与美国国会常设委员会工作机构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有着很大的区别。
其次,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一般长期在本委员会工作机构任职,直至退休,不转到其他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
在少数情况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岗位职务交流轮岗,到其他工作任务接近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任职。
在个别的情况下,也可到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岗位任职。
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之区别
![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之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b619103b10661ed9ad51f340.png)
于人大系统的机构 , 但其法律依据 、 产生方式 、 组成 机构 , 是 由本级 人大选举 产 生 , 在 大会期 间受 本级人 人员 、 领导机关 、 工作方法 、 法律地位 以及职权职责 大领 导并 对它负 责 , 闭会期 间则受 常委会 领 导 ; 工 作 都 是不 同 的。 委员会 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 , 是本级人大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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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大 专 门 委 员 会 和 人 大 常 委 会 工 作 委 员 会 之 区 别
口 王 华 宁
现实 中常 有人弄 不清 人大 专 门委员会 和人 大 常 人大 常委会 机关 工作人 员 。 委 会工 作委 员会有 什 么区别 , 其实 , 二者 虽然 都是属 三、 领导 机 关 不 同 。专 门委 员会 是 人 大 的常设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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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设 置 的 法律 依 据 不 同 。 专 门委 员会 的 委会 的具体工作部 门, 是在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各
设置 , 宪 法第 七 十 条规 定 : “ 全 国人 大设 立 民族 委员 项工作 的。
会、 法律委员会 、 财政经济委员会 、 教育科学文化卫 四、 工作 方 法 不 同。 专 门委 员会 是 集 体行 使 职 生委员会 、 外事委员会 、 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 权 , 实 行少 数服从 多数 的原则 ; 而 工作委 员会 是一个 的专 门委员会 。 在全 国人 大闭会期间 , 各专 门委员 工作 机构 , 实行 首长负 责制 。 会 受全 国人 大常委 会 的领导 。 ” 地方 组织 法第 三十条 五、 法律 地 位 不 同。专 门委 员会 的所有 组 成 人 规定 : “ 省、 自治 区 、 直辖 市 、 自治州 、 设 区的市 的人 大 员均 是 同 级人 大代 表 , 甚 至 有相 当部分 组 成 人员还 根 据需要 , 可以设 法制 ( 政法 ) 委员会 、 财 政经 济委员 是 同级 人 大常 委会 的委员 。在代 表 大会 召开期 间 , 会、 教 育科 学 文 化 卫 生 委员 会 等 专 门委员 会 。 各专 专 门委 员 会 和 其 常委 会 共 同受 代 表 大 会 的 直 接领 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领导 ; 在大会闭会期间 , 受本级 导 , 是 两个 产 生程 序 不 同和各 自作用 不 同的平 行机 人 大 常 委会 领导 。 ” 另外 , 法律 还 规定 了两个 特 殊 的 构 。即各 专 门委 员会 在代 表大会 期 间不受 人大常 委 专 门委员会 , 一是关 于特定 问题调查 , 可组织“ 特定 会的领导 , 直接对代表大会负责。大会闭会期间 , 专 问题 调查 委 员会 ” , 这 是一 个 非 常设 的 临时 机构 , 随 门委员 会 受本 级人 大 常委 会 的领 导 , 但 这 里需 要 注 着 特定 问题 调查 的完结 而终 止 ; 二是“ 代 表资 格审查 意 的是 , 人 大 常委 会 对各 专 门委 员 会 的领 导是 有 限 委 员会 ” , 这 是 一个 常设 的特 定机 构 , 特 定 的职 责就 领导 ( 即 时限性 领导 , 就是法 律上 常讲 的时 间效力 问 是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工作委员会 题 ) , 不是 完整领 导 。而工作 委员 会隶 属于本 级人 大 的设置 , 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也有 明确规定 : “ 常 常委会 , 完 全受 本级 常委会 的领导 。因此 , 在 法律地 委会根据工 作需要 , 设 立 办 事 机 构 和 其 他 工 作 机 位上, 专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要高于工作委员会 。 构。 ” 这里的“ 工作机构” 即为“ 工作委员会” 。 从上可 六、 职权 职责 不 同。从工 作职 责上看 , 专 门委 员 以看 出 , 根据 宪法 和地 方组 织法等 法律 规定 , 各级 人 会 其职 责 有 两项 , 一 是在 本 级人 大 及其 常 委会 的领 大系统的“ 专 门委员会” 与“ 工作委员会” 两类机构的 导 下 , 研究 、 审议 和拟 定 有关 议 案 , 二是 接 受本 级 人 法律依据截然不同, 不能混淆 。 大 及其 常 委会 的授 权 , 对 属 于本 级 人大 及 其 常委会 二、 机 构 产 生方 式 和 人员 组成 不 同。从 产 生方 职权 范 围内 同本 委员会 有关 的 问题 , 进行 研究 调查 , 式看专门委员会 由人大主席团提名 , 人 民代表大会 提出建议 , 并具体承办和组织实施本级人大及其常 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 而工作委员会则是 由人大常委 委会 职权 范 围内 的与本委 员会相 关 的具 体 工作 。也 会 主任 会议 提 名 , 人 大常 委会 表 决 通过 。从人 员 组 就是专 门委员会有提议案和审议交付议 案的权力 ; 成来看 , 专门委员会采用委员会制 , 由主任委员 、 副 而工作 委 员会 是本 级 人 大 常委 会 的具体 工 作 机构 , 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 组成人员是从同级人民代表 其职责主要是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 , 承办本 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的; 而工作委员会则由主任 、 副 级人 大 常委会 和 主任会议 交付 的与本 工作 机构 相关 既没有提案权 , 也没有审议权。 主任 和委员组成 , 其组成人员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 的具体事务 , 产生的 , 且组成人员不一定是本级人大代表, 但都是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代表聘前表态发言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代表聘前表态发言](https://img.taocdn.com/s3/m/56450d2ba32d7375a4178087.png)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代表聘前表态发言
尊敬的王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常委、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大家上午好!在今天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上,我们三十六名同志将被市人大常委会聘为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这是全市人民对我们的信任,更是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对我们的关爱。
在此我代表将被聘用的全体委员向各位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和深深的敬意!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发挥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才能,紧紧围绕全市的开发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参加各委员会的工作。
一是要认识新时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熟悉和掌握新情况,增强工作主动性,当好各委员会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二是要全面、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充分运用起来,在实际工作中注重实效;三是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有效途径,积累工作经验,按照各专门委员会领导的安排,协同领导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检查、调查,并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向常委会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我们将牢记责任,不辱使命,忠于职守,为圆满完成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2024)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2024)](https://img.taocdn.com/s3/m/2a95dd8f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4275f4d.png)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9•【字号】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号•【施行日期】2024.09.29•【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九号《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已于2024年8月22日经宝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9日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2024年8月22日宝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宝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立的立法基本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遵循和把握客观规律,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突出地方特色,发挥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作用,在不同上位法抵触的前提下,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https://img.taocdn.com/s3/m/06415aad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8f.png)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5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五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24年5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一、在第二条“人工水道”后增加“行洪区”。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受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三门峡库区范围内履行管理职责。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本省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体系。
各级河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领导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协调解决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重大问题。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其中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五、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将“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修改为“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湖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订)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e6962145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8d.png)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一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于2021年1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2021年1月29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1年3月1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2021年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第五章选举辞职罢免第六章询问和质询第七章调查委员会第八章发言和表决第九章公布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015a7b6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ffd1a5b.png)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原创版5篇】目录(篇1)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制度的背景和意义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的具体内容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的具体内容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制度在我国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五、总结正文(篇1)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制度,是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重要内容。
其背景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后,国家政权应该怎样组织,国家应该怎样治理的根本性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制度,回答了这一关系国家前途、人民命运的问题,成为了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的具体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若干委员组成,其成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规定的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等职权。
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活动原则和基本工作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工作,其基本工作程序包括会议制度、立法程序、监督程序等。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的具体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2.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程: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由委员长会议确定,包括立法项目、监督事项、决定事项等。
3.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表决: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各项议程进行表决,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以赞成票过半数通过。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制度在我国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制度在我国政治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我国立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年)
![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年)](https://img.taocdn.com/s3/m/f3a5f25f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81.png)
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五十八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五十八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1989年12月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2006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21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第四章选区划分第五章选民登记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七章选举程序第八章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九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以下简称县级)和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24年修订)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24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3259bcf5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d0.png)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六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六号《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省和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备案审查工作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统一受理、分工负责、依法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群众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地方(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优化研究
![地方(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优化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83df996e767f5acfa1c7cdef.png)
地方(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优化研究作者:扶松茂来源:《人大研究》2018年第01期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效能提升关键还是要激发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履职意识与人大工作积极性,同时,要优化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结构,不仅要考虑面上的代表性,更重要的是要提高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实效性、连续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汲取前苏联苏维埃制度发展的经验教训,结合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探索出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体形式与根本政治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进入全面建成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新阶段,中国共产党积极推动国家治理的顶层设计改革,加快推动我国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既是保证党长期执政、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安排,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支撑。
党的十三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报告都一再强调,要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建设,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
党的十三大报告就曾指出,要加强全国人大特别是它的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在逐步实现委员比较年轻化的同时,逐步实现委员的专职化。
此后,党的十六大强调,要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
党的十七大、十八大继续强调,要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优化组成人员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
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人大制度要与时俱进。
习近平总书记在人大六十周年讲话中,强调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推进人大制度发展,提出要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
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要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推动人大工作水平提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增强人大的立法主导性,增强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等,这更进一步注重人大制度在推进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提高了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运转效能的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三十五号——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三十五号——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523188fb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0e.png)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三十五号——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三十五号•【施行日期】2016.05.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三十五号《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16年5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服务管理网络,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的决定(2024年)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的决定(2024年)](https://img.taocdn.com/s3/m/b5bf24b8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f5.png)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二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的决定》《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24年3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6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的决定(2024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地下水,实现地下水安全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调查与规划、利用与保护、监测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本省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配置,优先使用地表水和其他替代水源。
”四、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将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年度目标责任内容,实行严格考核管理。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优化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
![优化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https://img.taocdn.com/s3/m/4e46b2b6a8956bec0875e3b1.png)
优化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作者:许美群来源:《人大研究》 2018年第3期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
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构成情况直接影响人大常委会职能作用的发挥,关系到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党的十九大提出“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的重要举措,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可见,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建设,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保证,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人民民主的必然要求。
一、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现状及存在问题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数量、任职条件、具体职权以及任期等作了明确规定,但对组成人员的年龄、知识以及专职化比例等构成,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
从地方人大常委会成立之初到现在其组成结构大致经历了三次转变,20 世纪80 年代主要是以退休或者即将退休的党政部门干部为主,这些干部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由于年龄原因而安排到人大任职,既可以是任职“过渡”,也可以因他们的任职经历而在人大发挥作用。
20 世纪90 年代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些企业家的参政议政意识和热情随之高涨以及社会各个行业的专业人才得到重视,因此,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企业家和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专业人才的比例逐渐增加。
进入21 世纪以后,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加强调广泛性,重视社会各界别和各阶层人员的构成,特别是更加注重法律、财经、城建、社会管理等专业人才参与常委会工作,组成人员构成也相对固定。
目前,省、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基本相同且相对比较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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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届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名单产生新闻中心-中国网 时间: 2013-02-05 发表评论>>
西部网讯今天(2月5日)下午,经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通过,设立了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具体任命如下:
冯力军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孙晓杰、井剑萍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晓荣、龙兴元、吴轩第、高正红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
屈方方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韩水岐、赵建纲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刘丹冰、段战平、郭捷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
刘丽鸽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
彭随义、冯力军、丁和平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守泽、邵向农、高霄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委员。
董宪民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
纪相忠、王志清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马平一、耿健、韩静、释吉祥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委员。
李健伟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文若、胡斌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军科、吴一坚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
何发理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亚平、李良序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决胜、李挺毅、李秋莲、汪战仓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委员。
孟建国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刘耀华、凌敢、任永革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晋屏、张建申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