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送“强制性行业标准清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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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报送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

质检总局关于报送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

质检总局关于报送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1•【文号】国质检法函〔2017〕603号•【施行日期】2017.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质检总局关于报送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国质检法函〔2017〕603号国务院法制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关于“2017年年底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完成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的要求,质检总局组织开展全面清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要求,我局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9部法律、行政法规提出清理意见,以《质检总局关于报送“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清理意见的函》(国质检法函〔2017〕580号)函报贵办。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5号)规定,我局自2011年起逐年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2017年度开展的第7轮清理工作已经完成,清理结果以《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向社会公布。

在开展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同时,我局组织对现行有效部门规章进行全面清理。

在清理基础上,现已废止规章7件(附件1),修改规章11件(附件2);拟废止规章17件(附件3),拟修改规章91件(附件4)。

同时,对涉及国内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的7件规章(附件5),拟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清理意见后,统筹解决。

附件:1. 已废止规章目录2. 已修改规章目录3. 拟废止规章目录4. 拟修订规章目录5. 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规章目录质检总局2017年11月21日附件1已废止规章目录规章名称原文号废止文号废止日期备注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2016年1月20日由《进出境粮食检验督管理办法》替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9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2016年2月23日由《纤维制品质量监办法》替代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58号质检总局、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180号2016年1月26日由《进出口商品检验构管理办法》替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2016年7月26日由《进境水生动物检管理办法疫总局令第44号疫总局令第183号监督管理办法》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月18日全文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8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月18日全文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0号2017年12月1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代附件2已修改规章目录规章名称原文号修改文号发布时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9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规章名称原文号修改文号发布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6号2016年12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7号2017年2附件3拟废止规章目录规章名称文号规章名称文号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2号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5号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6号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7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根据第124号令修订规章名称文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号,根据第166号令修订注:拟废止规章需明确相应监管措施后,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作出废止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117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117号——关于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117号——关于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117号——关于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8.13
•【文号】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117号
•【施行日期】2012.08.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2年第117号)
关于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部分产品(见附件)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指定认证机构不再实施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注销已出具的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上述产品获证企业应将已购买未使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退回标志发放管理机构,经核对后领取退款。

附件: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清单
质检总局
认监委
2012年8月13日附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6•【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5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清理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并作为执法依据的标准、规程和其他技术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特种设备目录、法检目录等行政管理目录,以及根据国际条约、惯例和相关国内法发布的禁令、解禁令、检验检疫要求等公告,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请示报告、会议纪要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以及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事项。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17•【文号】国质检认联[2004]109号•【施行日期】2004.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2004年3月17日国质检认联[2004]109号)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自2003年8月1日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全面开展以来,各地质检部门在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统一部署下,突出重点、主动出击、行动迅速、措施有力,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为推动和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质检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认真分析所辖地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整体情况和形势,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贯彻落实2003年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扎扎实实地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坚持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有组织、有计划、分阶段、分步骤,积极稳妥地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

要严把“厂门”,狠抓源头,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行之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方案,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和产品,确定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重点。

进一步加大对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产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要在前一阶段全国范围内专项查处6种《目录》内产品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集中力量,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重点查处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手持电钻、家用电风扇、空调器等30种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08•【文号】国质检标联[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3月8日国质检标联[200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做好备案工作,现将《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备案等活动;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除外。

三、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四、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八)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辅料和添加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8]77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8]77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量函[2008]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提升计量标准考核的有效性,现将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8》(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认真做好考核的受理、组织、审批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申请考核(复查)的单位,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齐全,完整填写,用表须采用《规范》规定的格式。

三、承担考核任务的考评单位或考评组,应当聘请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考评工作,并按时完成考评任务。

在职公务员不得作为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

四、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的收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问题》(发改价格[2008]74号)。

2008年11月26日
——结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质技监局量发[1999]108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4.23
34
关于几种新发证产品如何实施查处无证产品工作的通知
全许办[2001]25号
全许办
2001.10.12
35
关于委托加工企业备案问题的通知
全许办[2001]38号
全许办
2001.12.3
36
关于规范使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国质检锅函[2002]21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5.29
58
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5.24
59
关于查处无证生产小麦粉等五类食品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3]92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12.1
60
关于实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11.2
55
关于指导地震灾区特种设备检验和修复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特函〔2008〕32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5.19
56
关于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转向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办特[2008]347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6.30
57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站锅炉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7
12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1997年蚕茧价格政策和收购管理的通知》
国茧办[1997]2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7.02.0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等77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等77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等77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18•【文号】国质检认[2003]260号•【施行日期】2003.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等77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2003年8月18日国质检认[2003]26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商检研究所、动植物检疫实验所、标准法规中心:《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等77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已经审查通过,现予公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实施日期││││││├──┼─────────┼────────────────────────────┼──────┤│ 1│SN/T1286—2003│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2004年2月1日│├──┼─────────┼────────────────────────────┼──────┤│ 2│SN/T1287—2003│入出境船舶器械除鼠规程│2004年2月1日│├──┼─────────┼────────────────────────────┼──────┤│ 3│SN/T1288—2003│入境废旧船舶卫生处理规程│2004年2月1日│├──┼─────────┼────────────────────────────┼──────┤│ 4│SN/T1289—2003│入境废旧交通工具卫生检疫查验规程│2004年2月1日│├──┼─────────┼────────────────────────────┼──────┤│ 5│SN/T1290—2003│入出境鼠疫染疫船舶卫生处理规程│2004年2月1日│├──┼─────────┼────────────────────────────┼──────┤│ 6│SN/T1291—2003│国际交通工具饮食、服务单位卫生监督规程│2004年2月1日│├──┼─────────┼────────────────────────────┼──────┤│ 7│SN/T1292—2003│国境口岸蚤类监测规程│2004年2月1日│├──┼─────────┼────────────────────────────┼──────┤│ 8│SN/T1293—2003│国境口岸蜱类监测规程│2004年2月1日│├──┼─────────┼────────────────────────────┼──────┤│ 9│SN/T1294—2003│国境口岸蠓类监测规程│2004年2月1日│├──┼─────────┼────────────────────────────┼──────┤│10│SN/T1295—2003│入出境人员健康检查规程│2004年2月1日│├──┼─────────┼────────────────────────────┼──────┤│11│SN/T1296—2003│创建“国际卫生海港”规程│2004年2月1日│├──┼─────────┼────────────────────────────┼──────┤│12│SN/T1297—2003│国境口岸霍乱疫情监测规程│2004年2月1日│├──┼─────────┼────────────────────────────┼──────┤│13│SN/T1298—2003│入出境鼠疫染疫航空器卫生处理规程│2004年2月1日│├──┼─────────┼────────────────────────────┼──────┤│14│SN/T1299—2003│入出境航空器器械除鼠操作规程│2004年2月1日│├──┼─────────┼────────────────────────────┼──────┤│15│SN/T1300—2003│国境口岸蚊类监测规程│2004年2月1日│├──┼─────────┼────────────────────────────┼──────┤│16│SN/T1301—2003│国际航行船舶鼠患检查及签证规程│2004年2月1日│├──┼─────────┼────────────────────────────┼──────┤│17│SN/T1302—2003│入出境散装货物除虫规程│2004年2月1日│├──┼─────────┼────────────────────────────┼──────┤│18│SN/T1303—2003│蜂王浆中苯甲酸、山梨酸、对羟基苯甲酸脂类检验方法液相│2004年2月1日││││色谱法││├──┼─────────┼────────────────────────────┼──────┤│19│SN/T1304—2003│进出口含脂毛毛丝长度和强度检验方法ATLAS法│2004年2月1日│├──┼─────────┼────────────────────────────┼──────┤│20│SN/T1305—2003│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单位卫生监督规程│2004年2月1日│├──┼─────────┼────────────────────────────┼──────┤│21│SN/T1306—2003│入出境人员预防接种证书签发规程│2004年2月1日│├──┼─────────┼────────────────────────────┼──────┤│22│SN/T1307—2003│入出境船舶药物除鼠规程│2004年2月1日│├──┼─────────┼────────────────────────────┼──────┤│23│SN/T1308—2003│入出境船舶检验检疫查验规程│2004年2月1日│├──┼─────────┼────────────────────────────┼──────┤│24│SN/T1309.1—2003│鞋类检验规程抽样规程│2004年2月1日│├──┼─────────┼────────────────────────────┼──────┤│25│SN1309.2—2003│鞋类检验规程皮鞋检验规程│2004年2月1日│├──┼─────────┼────────────────────────────┼──────┤│26│SN1309.3—2003│鞋类检验规程塑料鞋检验规程│2004年2月1日│├──┼─────────┼────────────────────────────┼──────┤│27│SN1309.4—2003│鞋类检验规程胶鞋检验规程│2004年2月1日│├──┼─────────┼────────────────────────────┼──────┤│28│SN1309.5—2003│鞋类检验规程运动鞋检验规程│2004年2月1日│├──┼─────────┼────────────────────────────┼──────┤│29│SN1309.6—2003│鞋类检验规程室内鞋检验规程│2004年2月1日│├──┼─────────┼────────────────────────────┼──────┤│30│SN/T1310—2003│猴结核皮内变态反应操作规程│2004年2月1日│├──┼─────────┼────────────────────────────┼──────┤│31│SN/T1311—2003│马尔堡病检测方法│2004年2月1日│├──┼─────────┼────────────────────────────┼──────┤│32│SN/T1312—2003│国境口岸森林脑炎监测规程│2004年2月1日│├──┼─────────┼────────────────────────────┼──────┤│33│SN/T1313—2003│国境口岸蝇类监测规程│2004年2月1日│├──┼─────────┼────────────────────────────┼──────┤│34│SN/T1314—2003│水貂阿留申病对流免疫电泳操作规程│2004年2月1日│├──┼─────────┼────────────────────────────┼──────┤│35│SN/T1315—2003│牛地方流行性白血病琼脂免疫扩散试验操作规程│2004年2月1日│├──┼─────────┼────────────────────────────┼──────┤│36│SN/T1316—2003│牛海绵状脑病组织病理学检查方法│2004年2月1日│├──┼─────────┼────────────────────────────┼──────┤│37│SN/T1317—2003│痒病组织病理学检查方法│2004年2月1日│├──┼─────────┼────────────────────────────┼──────┤│38│SN/T1318—2003│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规程│2004年2月1日│├──┼─────────┼────────────────────────────┼──────┤│39│SN/T1319—2003│国境口岸病毒性肝炎检验规程│2004年2月1日│├──┼─────────┼────────────────────────────┼──────┤│40│SN/T1320—2003│入出境尸体、棺柩、骸骨卫生检疫查验规程│2004年2月1日│├──┼─────────┼────────────────────────────┼──────┤│41│SN/T1321—2003│入出境货物卫生检疫查验规程│2004年2月1日│├──┼─────────┼────────────────────────────┼──────┤│42│SN/T1322—2003│入出境黄热病染疫航空器卫生处理规程│2004年2月1日│├──┼─────────┼────────────────────────────┼──────┤│43│SN/T1031.7—2003│进出口粗氧化锑化学分析方法砷含量的测定│2004年2月1日│├──┼─────────┼────────────────────────────┼──────┤│44│SN/T1323—2003│进出口金属材料抽样规程│2004年2月1日│├──┼─────────┼────────────────────────────┼──────┤│45│SN/T1324—2003│进出口电镀锡薄钢板镀锡量试验方法电量法│2004年2月1日│├──┼─────────┼────────────────────────────┼──────┤│46│SN/T1325.1—2003│进出口重晶石中汞含量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光谱法│2004年2月1日│├──┼─────────┼────────────────────────────┼──────┤│47│SN/T1325.2—2003│进出口重晶石中镉含量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2004年2月1日│├──┼─────────┼────────────────────────────┼──────┤│48│SN/T1326—2003│进出口锌精矿中铝、砷、镉、钙、铜、镁、锰、铅的测定电感│2004年2月1日││││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49│SN1327—2003│进出口花岗石现场放射性剂量检测控制标准│2004年2月1日│├──┼─────────┼────────────────────────────┼──────┤│50│SN/T1328—2003│入出境航空器检疫操作规程│2004年2月1日│├──┼─────────┼────────────────────────────┼──────┤│51│SN/T0464—2003│纺织品中氨纶含量的测试方法│2004年2月1日│├──┼─────────┼────────────────────────────┼──────┤│52│SN/T1329—2003│进出口制革原料皮检验规程│2004年2月1日│├──┼─────────┼────────────────────────────┼──────┤│53│SN/T1330—2003│进出口生、熟毛皮检验规程│2004年2月1日│├──┼─────────┼────────────────────────────┼──────┤│54│SN/T1331—2003│入出境散装货物除鼠规程│2004年2月1日│├──┼─────────┼────────────────────────────┼──────┤│55│SN/T1332—2003│入出境列车废弃物消毒规程│2004年2月1日│├──┼─────────┼────────────────────────────┼──────┤│56│SN/T1333—2003│入出境汽车及其他车辆消毒规程│2004年2月1日│├──┼─────────┼────────────────────────────┼──────┤│57│SN/T1334—2003│入出境尸体和骸骨卫生处理规程│2004年2月1日│├──┼─────────┼────────────────────────────┼──────┤│58│SN/T1335—2003│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2004年2月1日│├──┼─────────┼────────────────────────────┼──────┤│59│SN/T1336—2003│入出境人员预防接种规程│2004年2月1日│├──┼─────────┼────────────────────────────┼──────┤│60│SN/T1337.1—2003│进出口钛精矿化学分析方法五氧化二钒含量的测定│2004年2月1日│├──┼─────────┼────────────────────────────┼──────┤│61│SN/T1337.2—2003│进出口钛精矿化学分析方法三氧化二铬含量的测定│2004年2月1日│├──┼─────────┼────────────────────────────┼──────┤│62│SN/T1338—2003│入出境车辆废弃物卫生监督规程│2004年2月1日│├──┼─────────┼────────────────────────────┼──────┤│63│SN/T1339—2003│国境口岸螨类监测规程│2004年2月1日│├──┼─────────┼────────────────────────────┼──────┤│64│SN/T1340—2003│国境口岸麻风病监测规程│2004年2月1日│├──┼─────────┼────────────────────────────┼──────┤│65│SN/T1341—2003│入出境汽车及其他车辆卫生检疫查验规程│2004年2月1日│├──┼─────────┼────────────────────────────┼──────┤│66│SN/T1342—2003│入出境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签发规范│2004年2月1日│├──┼─────────┼────────────────────────────┼──────┤│67│SN/T1343—2003│入出境船舶压舱水消毒规程│2004年2月1日│├──┼─────────┼────────────────────────────┼──────┤│68│SN/T1284—2003│入出境霍乱染疫船舶卫生处理规程│2004年2月1日│├──┼─────────┼────────────────────────────┼──────┤│69│SN/T1276—2003│入境废旧服装、废旧麻袋卫生处理规程│2004年2月1日│├──┼─────────┼────────────────────────────┼──────┤│70│SN/T1253—2003│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消毒规程│2004年2月1日│├──┼─────────┼────────────────────────────┼──────┤│71│SN/T1249—2003│入出境人员卫生检疫查验规程│2004年2月1日│├──┼─────────┼────────────────────────────┼──────┤│72│SN/T1238—2003│入出境人员健康证书签发规范│2004年2月1日│├──┼─────────┼────────────────────────────┼──────┤│73│SN/T1239—2003│国境口岸霍乱检验规程│2004年2月1日│├──┼─────────┼────────────────────────────┼──────┤│74│SN/T1188—2003│国境口岸鼠疫疫情监测规程│2004年2月1日│├──┼─────────┼────────────────────────────┼──────┤│75│SN/T1228—2003│国境口岸艾滋病检验规程│2004年2月1日│├──┼─────────┼────────────────────────────┼──────┤│76│SN/T1229—2003│国境口岸艾滋病监测规程│2004年2月1日│├──┼─────────┼────────────────────────────┼──────┤│77│SN/T1143—2003│出入境植物检疫规程、检验鉴定和除害处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2004年2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30•【文号】国质检法[2007]454号•【施行日期】2007.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国质检法〔2007〕454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挂靠单位:国务院于2007年7月26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该规定对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保证该规定的正确贯彻实施,切实落实质检部门的监管职责,解决质检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级质检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是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结合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包括以下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1.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2. 食用农产品;3. 化妆品;4. 医疗器械、药品;5. 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6. 特种设备;7. 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8. 其他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二、关于特别规定的法律效力特别规定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一般性行政法规。

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标准化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特别规定。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关检协作共同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关检协作共同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关检协作共同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7.28•【文号】署厅发[2014]158号•【施行日期】2014.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关检协作共同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合作备忘录的通知(2014年7月28日署厅发[2014]158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验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 19号)部署,进一步加强关检合作,深化海关通关监管和检验检疫改革创新,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和外贸稳定增长,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于7月17日签署《关于深化关检协作共同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详见附件)。

7月19日,汪洋副总理对此专门作出批示:“关检合作的深化,就是改革的深化,必将为外贸创造更好的环境。

”7月23日,王勇国务委员批示:“此项合作很好,应充分肯定,望不断增强和完善双方合作,互相支持,互相促进,共促外贸稳定增长。

”现将《合作备忘录》予以印发,并就有关贯彻落实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关检双方同为重要的口岸执法部门,长期以来坚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密切合作。

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关检合作,既是总署,总局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顺应广大进出口企业、人民群众呼声的必然要求,更是推进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自身改革发展的内在需要。

全国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要把思想真正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同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总署、总局党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关检合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大局为重,以合作为重,密切协作配合,严密高效监管,共同把好国门,促进贸易便利,降低通关成本,实现便企利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能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能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作提升检验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号:国质检特[2010]593号颁布⽇期:2010-11-08执⾏⽇期:2010-11-0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随着特种设备⾏业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检验事业取得了跨越式发展,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提⾼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平、防⽌和减少事故等⽅⾯发挥了重要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好⼜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满⾜⼈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需求,促进特种设备检验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总局制定了《关于改进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作提升检验能⼒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零⼀零年⼗⼀⽉⼋⽇关于改进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作提升检验能⼒的指导意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长期以来在提⾼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平、防⽌和减少事故、促进科技进步、提升科学监管⽔平等⽅⾯发挥了重要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好⼜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种设备检验⼯作也⾯临着优化配置检验资源、明晰检验定位、规范检验⼯作,提⾼检验质量,加⼤科技投⼊等新问题新挑战。

促进特种设备检验事业科学发展,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群众⽇益增长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需求,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发展战略纲要》,制定本指导意见。

⼀、指导思想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落实总局关于检测⼯作整顿的总体部署,通过检验⼯作的改⾰创新,不断提升我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整体能⼒和⽔平,正确履⾏公益性检验机构服务特种设备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厘清各类检验机构的性质和定位,促进检验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不同性质检验机构的协调发展,更好地促进特种设备检验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基本原则改进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作、提升检验能⼒,必须有利于促进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有利于提升质量安全与节能⽔平;有利于提升安全监察⼯作的有效性;有利于检验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
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9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
•【施行日期】2010.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34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制定发布的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截至2010年11月现行有效规章共计178件,同时决定废止规章7件。

现将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和废止部分规章目录予以公布,废止的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废止部分规章目录附件1:
附件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版)》的通知(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版)》的通知(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版)》的通知(一)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9.04•【文号】质检监函[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版)》的通知(质检监函[2013]50号)各有关质检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我司组织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版)》,现印发施行。

附件:1、《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版)》2、关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版)》修订情况的说明(略)2013年9月4日附件1: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版)目录1、监督抽查重点产品建议1.1 提交建议1.2 建议的主要内容1.3 提交建议时间2、制定抽查方案2.1 抽查产品的行业概况2.2 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2.3 抽查产品的标准状况2.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2.5 本次抽查方案与前几次抽查方案的比较2.6 抽查工作分工和进度要求2.7 经费预算2.8 拟抽查企业名单2.9 其他3、下达抽查任务3.1 反馈3.2 签到3.3 培训3.4 方案评审3.5 领取文书3.6 领取任务数据库4、实施抽样检验4.1 抽样前的准备4.2 抽样过程4.3 检验5、异议处理5.1 不需要复检的情况5.2 需要复检的情况5.3 换机构复检的特殊要求5.4 异议处理的争议处置6、上报抽查结果6.1 数据库录入6.2 结果报告预审6.3 装订成册6.4 内容要求6.5 评审上报材料6.5 电子材料命名方式7、附件附件2-1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经费预算表附件2-2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经费检验项目说明表附件2-3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简明申报表附件3-1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信息表附件3-2 产品检测项目表附件3-3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机构信息表附件3-4 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附件3-5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方案评审意见表附件3-6 通知书使用情况说明表附件4-1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附件4-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附件4-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附件4-4 抽样现场记录单附件4-5 监督抽查样品购置费告知书附件4-6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确认通知书附件4-7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附件4-8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情况上报表附件4-9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必备内容附件4-10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上报表附件4-1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附件5-1 复检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5-2 复检样品企业现场确认书附件5-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附件5-4 复检样品确认和移交单附件6-1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报告范例附件6-2 国家监督抽查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表附件6-3 国家监督抽查未抽到样品的企业情况表附件6-4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范例附件6-5 产值(产量或人数)列前十名企业名单附件6-6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企业名单附件6-7 省局代码附件6-8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测项目统计表附件6-9 产品问题反馈表附件6-10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生产企业跟踪抽查情况附件6-11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连续两次不合格企业名单附件6-12 产品质量国家抽查经费决算表附件6-13 抽查结果信息记录表附件6-14 承检机构寄送省局材料汇总情况附件6-15 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完成情况检查表附件6-16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质量考核-牵头单位对参加抽查单位的考核记录附件6-17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上报材料评审意见表附件6-18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质量考核-技术评审组对承检机构的考核记录附件6-19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质量考核-监督司对承检机构的考核记录备注:附件*-1代表的是第*章的附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31•【文号】国质检认联[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国质检认联[2006]11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整顿和规范认证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2003年8月1日以来,各级质检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质检总局和认监委的各项部署,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的问题:如一些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和进口;获证产品安全质量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认证有效性较差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决定于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整治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认证有效性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以阶段性成果带动长效机制的建立,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的全面规范。

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管理,为规范强制性认证产品市场秩序提供制度保障。

二、整治任务(一)整治重点。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整治重点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直接关系人身、财产安全,认证有效性较差的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V/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V/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共2种)、照明设备(嵌入式、固定式、可移动式灯具,共1种)、电动工具(共16种)、家用及类似用途设备(电饭锅、液体加热器、电动食品加工器具、电熨斗、快热式电热水器、电风扇,共6种)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家用及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家用及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共3种)等5类28种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79号――关于公布第一批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79号――关于公布第一批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79号――关于公布第一批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1.19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79号
•【施行日期】2012.1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179号)
关于公布第一批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清理结果的公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备案工作,近期,质检总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已备案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清理后的第一批现行有效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公布如下(见附件1)。

附件:现行有效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第一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2年11月19日。

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

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

27 GA/T 1310-2016 法庭科学笔迹鉴定意见规范
2016/05/11 2016/05/11 2016/05/11 2016/05/25 2016/05/26 2016/05/30 2016/05/30 2016/06/07 2016/06/07 2016/06/20 2016/06/27
2016/08/25
51
GA/T
公安信息代码 第 138 部分:被拘
2000.138-2016 留人出所原因代码
2016/08/25
52
GA/T
公安信息代码 第 139 部分:公安
2000.139-2016 监所事故类别代码
2016/08/25
53
GA/T
公安信息代码 第 140 部分:公安
2000.140-2016 监所事件类别代码
2016/08/25
54
GA/T
公安信息代码 第 141 部分:看守
2000.141-2016 所在押人员出所原因代码
2016/08/25
55 GA/T 1255-2016 警用数字集群(PDT)通信系统射 2016/09/08 频设备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56 GA/T 1337-2016 银行自助设备防护舱安全性要求 2016/09/08
28 GA/T 1315-2016 法庭科学笔迹特征的分类规范
2016/06/27
29 GA/T 1312-2016 法庭科学添改文件检验技术规程 2016/06/27
30 GA/T 1311-2016 法庭科学印章印文鉴定意见规范 2016/06/27
31 GA/T 1313-2016 法庭科学正常笔迹检验技术规程 2016/06/27
1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磷化铝随航熏蒸操作规程》等48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磷化铝随航熏蒸操作规程》等48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磷化铝随航熏蒸操作规程》等48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17•【文号】国质检认[2004]503号•【施行日期】2004.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磷化铝随航熏蒸操作规程》等48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2004年11月17日国质检认[2004]50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标准法规中心:经审查,现发布《磷化铝随航熏蒸操作规程》等48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实施日期│├──┼─────────┼──────────────────────┼──────┤│1│SN/T1456—2004│磷化铝随航熏蒸操作规程│2005年4月1日│├──┼─────────┼──────────────────────┼──────┤│2│SN/T1457—2004│入境航空器电讯检疫规程│2005年4月1日│├──┼─────────┼──────────────────────┼──────┤│3│SN/T1458—2004│出境蔺草制品检验检疫操作规程│2005年4月1日│├──┼─────────┼──────────────────────┼──────┤│4│SN/T1459—2004│预防接种反应应急处理规程│2005年4月1日│├──┼─────────┼──────────────────────┼──────┤│5│SN/T1460—2004│输入性蚊类携带西尼罗热病毒与圣路易斯脑炎病毒│2005年4月1日││││的检测方法││├──┼─────────┼──────────────────────┼──────┤│6│SN/T1461—2004│进出口纺织品耐光、汗复合色牢度试验方法│2005年4月1日│├──┼─────────┼──────────────────────┼──────┤│7│SN/T1462—2004│进出口棉印染弹力布检验规程│2005年4月1日│├──┼─────────┼──────────────────────┼──────┤│8│SN/T1463—2004│进出口窗帘检验规程│2005年4月1日│├──┼─────────┼──────────────────────┼──────┤│9│SN/T1464—2004│出口丝棉被检验规程│2005年4月1日│├──┼─────────┼──────────────────────┼──────┤│10│SN/T1465—2004│西瓜细菌性果斑病菌检疫鉴定方法│2005年4月1日│├──┼─────────┼──────────────────────┼──────┤│11│SN/T1466—2004│国境口岸化学因子恐怖事件监测规程│2005年4月1日│├──┼─────────┼──────────────────────┼──────┤│12│SN/T1467—2004│小鹅瘟病毒分离和琼脂免疫扩散试验方法│2005年4月1日│├──┼─────────┼──────────────────────┼──────┤│13│SN/T1468—2004│鸡产蛋下降综合症血凝抑制试验操作规程│2005年4月1日│├──┼─────────┼──────────────────────┼──────┤│14│SN/T1469—2004│输入性蚊类携带登革热病毒的检测方法│2005年4月1日│├──┼─────────┼──────────────────────┼──────┤│15│SN/T1470—2004│国境口岸登革热检验规程│2005年4月1日│├──┼─────────┼──────────────────────┼──────┤│16│SN/T1471.1—2004│鼻疽菌素点眼试验操作规程│2005年4月1日│├──┼─────────┼──────────────────────┼──────┤│17│SN/T1472—2004│副结核病细菌学检查操作规程│2005年4月1日│├──┼─────────┼──────────────────────┼──────┤│18│SN/T1473—2004│兔粘液瘤病琼脂免疫扩散试验操作规程│2005年4月1日│├──┼─────────┼──────────────────────┼──────┤│19│SN/T1474—2004│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毒逆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操│2005年4月1日││││作规程││├──┼─────────┼──────────────────────┼──────┤│20│SN/T1475—2004│化妆品中熊果苷的检测方法液相色谱法│2005年4月1日│├──┼─────────┼──────────────────────┼──────┤│21│SN/T1476—2004│鲑鱼肾杆菌聚合酶链式反应操作规程│2005年4月1日│├──┼─────────┼──────────────────────┼──────┤│22│SN/T1477—2004│进出口食品中多效唑残留量检验方法│2005年4月1日│├──┼─────────┼──────────────────────┼──────┤│23│SN/T1478—2004│化妆品中二氧化钛含量的检测方法ICP—AES法│2005年4月1日│├──┼─────────┼──────────────────────┼──────┤│24│SN/T1479—2004│进出口水产品中孔雀石绿残留量检验方法│2005年4月1日│├──┼─────────┼──────────────────────┼──────┤│25│SN/T1480—2004│入出境航空器卫生检疫查验规程│2005年4月1日│├──┼─────────┼──────────────────────┼──────┤│26│SN/T1481—2004│国境口岸虱传回归热疫情监测规程│2005年4月1日│├──┼─────────┼──────────────────────┼──────┤│27│SN/T1482—2004│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方法MR统计合并动态跟踪监│2005年4月1日││││控技术││├──┼─────────┼──────────────────────┼──────┤│28│SN/T1483.1—2004│高粱瘿蚊检疫鉴定方法│2005年4月1日│├──┼─────────┼──────────────────────┼──────┤│29│SN/T1483.2—2004│黑森瘿蚊检疫鉴定方法│2005年4月1日│├──┼─────────┼──────────────────────┼──────┤│30│SN/T1151.6--2004│对虾白斑病毒斑点杂交和原位杂交检测操作规程│2005年4月1日│├──┼─────────┼──────────────────────┼──────┤│31│SN/T1484—2004│进境原木火车熏蒸操作规程│2005年4月1日│├──┼─────────┼──────────────────────┼──────┤│32│SN/T1485—2004│国境口岸流行性斑疹伤寒监测规程│2005年4月1日│├──┼─────────┼──────────────────────┼──────┤│33│SN/T1486—2004│输入性蚊类携带的黄热病毒检测方法│2005年4月1日│├──┼─────────┼──────────────────────┼──────┤│34│SN/T1487—2004│输入性啮齿类动物携带钩端螺旋体的检测方法│2005年4月1日│├──┼─────────┼──────────────────────┼──────┤│35│SN/T1488—2004│兔病毒性出血症血凝抑制试验操作规程│2005年4月1日│├──┼─────────┼──────────────────────┼──────┤│36│SN/T1489—2004│出入境特殊物品包装标准│2005年4月1日│├──┼─────────┼──────────────────────┼──────┤│37│SN/T1490—2004│进出口茶叶检疫规程│2005年4月1日│├──┼─────────┼──────────────────────┼──────┤│38│SN/T1491—2004│进境牛羊临时隔离场建设的要求│2005年4月1日│├──┼─────────┼──────────────────────┼──────┤│39│SN/T1492—2004│采用标准材料的单个测试结果评估实验室偏离的方│2005年4月1日││││法││├──┼─────────┼──────────────────────┼──────┤│40│SN/T1493—2004│剑麻象甲鉴定方法│2005年4月1日│├──┼─────────┼──────────────────────┼──────┤│41│SN/T1494—2004│国境口岸流行性感冒监测规程│2005年4月1日│├──┼─────────┼──────────────────────┼──────┤│42│SN/T1495—2004│化妆品中酞酸酯的检测方法气相色谱法│2005年4月1日│├──┼─────────┼──────────────────────┼──────┤│43│SN/T1496—2004│化妆品中生育酚及α—生育酚醋酸酯的检测方法高│2005年4月1日││││效液相色谱法││├──┼─────────┼──────────────────────┼──────┤│44│SN/T1497.1—2004│出口桑蚕双官捻线丝检验规程│2005年4月1日│├──┼─────────┼──────────────────────┼──────┤│45│SN/T1498—2004│化妆品中抗坏血酸磷酸酯镁的检测方法液相色谱│2005年4月1日││││法││├──┼─────────┼──────────────────────┼──────┤│46│SN/T1499—2004│化妆品中曲酸的检测方法液相色谱法│2005年4月1日│├──┼─────────┼──────────────────────┼──────┤│47│SN/T1500—2004│化妆品中甘草酸二钾的检测方法液相色谱法│2005年4月1日│├──┼─────────┼──────────────────────┼──────┤│48│SN/T1501—2004│野兔热病原分离鉴定操作规程│2005年4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新版《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式样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新版《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式样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新版《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31•【文号】国质检量函[2005]861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新版《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式样的通知(2005年10月31日国质检量函[2005]86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科学(检测技术)研究院(所)及其他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计量法,进一步加强检定证书的管理,维护检定证书的权威性、法制性和统一性,根据《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印发新版《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式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计量检定任务的各有关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一律按照本通知印发的统一格式和填写说明(见附件1、附件2、附件3)进行印制。

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内页格式及内容仍按有关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填写。

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新版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规使用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对伪造、盗用、倒卖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原国家计量局下发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印证的暂行规定》([86]量局监字第333号)所规定的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封面格式以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下发的《关于正式使用“检定/校准证书”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6]07号)所规定的检定证书封面格式自2006年7月1日起废止。

附件:1.检定证书封面格式2.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3.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印制和填写说明附件1检定证书封面格式┌───────────────────────────────┐│(检定单位名称)││检定证书││││证书编号:___________号││││送检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计量器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型号/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厂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制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定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定结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人____________││(检定专用章)核验员____________││检定员_____________││││检定日期年月日││有效期至年月日│├───────────────────────────────┤│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号:电话:││地址:邮编:││传真:EMAIL:│└───────────────────────────────┘附件2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检定单位名称)││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____________号││││送检单位________________││计量器具名称____________││型号/规格______________││出厂编号________________││制造单位________________││检定依据________________││检定结论________________││││批准人_________││(检定专用章)核验员_________││检定员_________││││检定日期年月日│├───────────────────────────────┤│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号:电话:││地址:邮编:││传真:EMAIL:│└───────────────────────────────┘附件3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印制和填写说明1.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规格为:210mm×297mm(宽×高),即A4纸张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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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一级注册计量师考试-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模拟试题10姓名年级学号题型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判断题计算题附加题总分得分评卷人得分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测量标准的定义,下列计量器具中____不是测量标准。

A.100kN国家力值基准B.100kN材料试验机√C.100kN0.1级标准测力仪D.100kN力标准机解析:本题考的是对测量标准定义的理解。

测量标准是指“具有确定的量值和相关联的测量不确定度,实现给定量定义的参照对象”,在我国,测量标准按其用途分为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

分析题中所给的选项A,C和D选项均与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有关,因此选择B,100kN材料试验机属于丁作计量器具。

2.下列中____不属于测量标准。

A.计量基准B.标准物质C.计量标准D.工作计量器具√解析:本题考的是对测量标准分类的理解。

在我国,根据量值传递的需要,测量标准按其用途分为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三类。

分析题中所给的选项,D选项工作计量器具显然不属于测量标准。

3.计量基准由____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统一规划,组织建立。

A.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B.省级计量行政部门C.各级计量行政部门D.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析:计量基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统一规划,组织建立。

基础性、通用性的计量基准,建立在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如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建立并保存了130余项计量基准);专业性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工作条件要求特殊的计量基准,可以建立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所属的计量技术机构(如工频大电流比例基准建立在国家高电压计量站)。

4.下列关于量值传递与量值溯源的叙述不正确的是____。

A.量值传递是指通过对测量仪器的检定或校准,将国家测量标准所实现的单位量值通过各等级的测量标准传递到工作测量仪器的活动,以保证测量所得的量值准确一致B.量值溯源是指通过文件规定的不间断的校准链,测量结果与参照对象联系起来的特性,校准链中的每项链接均会引入测量不确定度,这种特性使所有的同种量的测量结果都可以溯源到同一个计量基准C.量值传递与量值溯源互为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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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送“强制性行业标准清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国质检函[2001]33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1.05.08
【实施日期】2001.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发送“强制性行业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1年5月8日国质检函〔2001〕3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标准化管理机构: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使我国现有的强制性行业标准符合WTO/TBT协议的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我国现有的强制性行业标准进行清理。

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强制性行业标准清理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发送给你们。

请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充分认识强制性行业标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清理工作
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清理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在人、财、物方面给予保证,并请按时将清理结果报送我局。

附件:强制性行业标准清理工作方案
一、清理的目的
1.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更好地保障国家安全、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促进我国经济和贸易健康、快速发展;
2.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增强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强制性标准的权威性。

二、清理的依据
1.WTO/TBT有关制定技术法规的正当理由;
2.《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强制性行业标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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