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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云高刑终字第732号-优秀word范文 (4页)
【2018-2019】(201X)云高刑终字第732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云高刑终字第732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云高刑终字第732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华明,男,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华宁县人,在职研究生文化,原华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华宁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
因本案于201X年7月22日被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X年2月1日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X年3月31日被逮捕。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韩华明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X年4月2日作出(201X)玉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韩华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1X年6、7月间,时任华宁县林业局局长的被告人韩华明与华宁县青龙镇林业站站长杨从应、副站长胡文科(另案处理)合谋后,决定找人出面承包已由母坝冲村民小组和华宁县水利局植树造林的洗马塘梁子土地,纳入退耕还林指标,从中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
为此,杨从应、胡文科找到青龙镇紫马龙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吕仕林(另案处理),由吕仕林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母坝冲村民小组承包了上述地块,并约定“国家对林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由吕仕林享有”。
随后,韩华明、杨从应、胡文科分别安排亲戚程闯、李云辉、李从付代替自己与吕仕林签订《合作造林补充协议》,对四人合伙承包事项进行约定。
此后,韩华明等人利用职务便利,隐瞒上述地块已由母坝冲村民小组和县水利局植树造林的事实,在没有出资造林的情况下,以吕仕林、程闯等16人的名义上报并取得洗马塘梁子418亩土地退耕还林指标,骗取201X、201X年度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人民币217360元私分。
【精编范文】结案,通知书-范文word版 (1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结案,通知书篇一:法院通知书格式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及附件送交执行单位执行通知书(存根)(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入卷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罪犯xxx:你犯故意xxx罪,经依法判处xxx徒刑。
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刑起算日期:201x年x月x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xx、罚金xxx元)201x年x月xx日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执行通知书(回执)(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xx人民法院:你院201x年x月xx日(201x)x刑初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刑事判决书x份,刑事裁定书x份,罪犯结案登记表1份,均已收到。
罪犯xxx已于年月日送往执行。
201x年x月x日此联由羁押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篇二: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报纸刊登人民法院公告的严肃性,提高人民法院公告刊登速度,最新修订的《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定,现予公布;请各地人民法院在制作公告文稿时使用。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本院受理()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或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就()字第()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参考文档】(201X)奉刑初字第435号-实用word文档 (2页)
【参考文档】(201X)奉刑初字第435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奉刑初字第435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奉刑初字第435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X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p;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X] 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X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X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11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梁某某、梁某某谎称可将本区凯宝药业工地和本市闵行区绿洲长岛三期工程介绍给二人承包,并以此为由,先后从被害人梁某某、梁某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1 800元以及合计价值人民币5 500元的明基Benq Joybook R43笔记本电脑一台、网讯NETQ168手机一部和中华硬盒香烟二条。
p;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某、梁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张某、朱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条一张,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被害人的损失已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p;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优质】(201X)二中刑终字第01282号-word范文模板 (2页)
【优质】(201X)二中刑终字第01282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二中刑终字第01282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二中刑终字第0128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德庆(别名张国庆),男,32岁(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小学文化,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X年9月28日被羁押,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德庆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ОО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X)东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德庆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德庆,听取张德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德庆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的规定,租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院3号楼首层北京新航线咖啡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销售。
201X年5月至201X年9月间,张德庆非法经营金额人民币324 278.3元。
201X年9月28日、9月29日,北京东城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院3号楼首层张德庆租赁场所内将其查获(当场查获假冒伪劣卷烟34个品种计139.8条,价值人民币35 935.5元;真品卷烟92个品种414条,价值人民币19 687.53元)。
张德庆于201X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抓获。
其中涉案真品卷烟已被收缴,假冒伪劣卷烟已被销毁。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北京市东城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查获经过、工作说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新航线咖啡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房屋及场地租赁协议,委托在线代扣卷烟结算货款三方协议书、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预审大队收据及委托书等书证,被告人张德庆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
【推荐下载】无过错责任案例-精选word文档 (1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无过错责任案例篇一:王权举例说明无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案例:曾前系被告两市镇三完小195班学生,201X年7月6日出生。
201X年5月12日午餐后,曾前和同学在操场玩耍。
上课铃响后,曾前和同学们向教室冲去,因相互拥挤,导致曾前倒地受伤。
曾前先后在邵东中医院、邵阳正骨医院、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35天,共用去医药费19 222.93元。
(责任认定:学校60%,自负40%)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参考: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财产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判决由其承担责任,同时驳回对作为被告的监护人诉讼请求;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判决由其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作为被告的监护人赔偿;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无财产支付赔偿费用的,判决其和作为被告的监护人赔偿。
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案例:201X年1月7日原告何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行驶在渝昆高速公路上向昆明方向行驶,行至G85渝昆高速K485+60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告何X驾驶的昆明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客车相撞,造成何某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昭通市交警支队水昭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由何X负主要责任,何某负次要责任。
被告何X系被告昆明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事发时其系执行工作任务。
因交警调解未果,原告何某将被告何X及其所属昆明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0余万元。
【推荐】(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8号-精选word文档 (4页)
【推荐】(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8号-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8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保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秀同。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广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玉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位国华。
原审被告人位国彬。
原审被告人王国防。
原审被告人位红生。
原审被告人刘国堂。
原审被告人刘炳龙。
原审被告人凌从好。
原审被告人汪为水。
原审被告人陈仓秀。
原审被告人卢金霞。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保松、王国防、张秀同、杜广军、沈玉成、位国华、位红生、位国彬、刘国堂、刘炳龙、凌从好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汪为水、陈仓秀、卢金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X年12月25日作出(201X)闸刑初字第766号刑事判决。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X年春节至201X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保松、王国防、张秀同、杜广军、沈玉成、位国华、位红生、位国彬、刘国堂、刘炳龙、凌从好伙同他人分别结伙,用大力钳等工具在本市各区道路及高架道路等处盗窃照明路灯电缆线及工程用电电线,并将部分窃得的电缆线销赃给被告人汪为水、陈仓秀和被告人卢金霞。
销售所得赃款由参与盗窃电缆线的被告人均分。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X年春节期间某日凌晨,被告人张秀同、杜广军、沈玉成伙同李建军、王铁墩、郝红军、代长生(均在逃)等人至本市共和新路某号某建设工地,用大力钳将工地上正在使用的70余米电线(价值人民币12880元)剪下后销赃。
2019年(201X)云高刑终字第60号-精选word文档 (2页)
2019年(201X)云高刑终字第60号-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云高刑终字第60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云高刑终字第60号原公诉机关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俊锋,男,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 河南省襄城县人,小学文化,个体经商。
201X年3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X 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宁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成,男,1968年6月7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依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201X年3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X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宁县看守所。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俊锋、李成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X)保中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李俊锋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3月5日16时40分,受李俊锋指挥的李成携带毒品乘坐永德至凤庆的客车途经凤庆县中和村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李成藏匿于左腰部海洛因一块,重298克。
16时45分, 李俊锋在凤庆发往昌宁的客车上被公安人员抓获。
原判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李俊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98克,手机2部,人民币2800元依法予以没收。
李俊锋不服,上诉称没有指挥李成运输毒品和安排刘付军监视李成。
经审理查明,201X年2月间,李成为牟取非法利益受他人指使前往云南接运毒品,3月3日,李成到达云南省永德县小勐统镇半坡寨接到毒品后到达永康镇。
当晚李俊锋在永康镇街子与李成见面后指挥李成于次日乘客车到达永德县亚练乡。
3月5日,李俊锋指挥李成携带毒品乘车前往永德县乌木龙乡,再转乘永德至凤庆的客车,同时,李俊锋指挥刘付军在乌木龙乡搭乘李成乘坐的客车,负责监视李成。
【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 (6页)
【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光,男,42岁(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大学文化,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工程师,住(略)(户籍地:(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3月4日被羁押,同年4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勇,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学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光犯诈骗罪一案,于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X)丰刑初字第161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陈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陈光及其辩护人曹勇、杨学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X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光以帮助将被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杜玉生“捞”出来为名,在本市丰台区方庄“金鼎轩”饭店内、崇文区陈光的住处,以及河北省承德市、唐山市等地,先后数次骗取杜玉生的家属杜建新等人的人民币共计286万余元。
后被查获。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杜建新的陈述、证人杜玉生、杜玉福、杜玉先、杜建伟、王建、冯桂利、张国苓、王艳、王新艳、于云飞、傅海旺、王大勇、刘瑞民、徐艳等人的证言,陈光提供的存款凭条、被害人提供的银行帐户查询单、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有关法律手续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参考文档】(201X)石刑终字第50号-word范文模板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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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军,外号“小奔”,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于宁夏贺兰县,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1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X年8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蔡树志,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全,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涛,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涛,外号“大傻”、“傻李涛”,男,1987年5月2日出生于大武口区,汉族,初中文化,系大武口“天幕台球俱乐部”工作人员,住(略)。
201X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浩然,外号“大蒜”,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于大武口区,回族,高中文化,系宁夏第一工业职业学校学生,住(略)。
201X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军、周全、李涛、陈浩然犯抢劫罪一案,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X年3月24日作出(201X)石大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
【参考文档】(201X)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11号-优秀word范文 (4页)
【参考文档】(201X)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11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1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201X)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1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裕炜,又名王裕伟,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
现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裕炜犯抢劫罪一案,于201X年9月10日作出(201X)汕中法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王裕炜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201X年2月21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裕炜携带一把水果刀和一支针筒注射器窜至汕尾市区奎山公园(以下简称奎山公园)内的山上凉亭处,见到在此聊天的成夏立、何诗婷,王声称自己有爱滋病,并拿出刀和注射器进行威胁,抢走成夏立的人民币210元及“NEC616V”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
2、201X年2月24日晚7时许,被告人王裕炜窜至汕尾市区海滨大道健身广场(以下简称健身广场)奎山河边树下,采用同样手段,对在此聊天的朱拥民、徐彩云实施抢劫,抢走朱拥民的人民币120元、港币20元,抢走徐彩云的人民币30元、港币20元。
3、201X年2月25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裕炜窜至健身广场后面奎山河岸边,采用同样手段,对在此聊天的范文泉、廖嘉茹实施抢劫,抢走范文泉的人民币160元。
4、201X年3月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裕炜窜至奎山公园内的山。
【推荐】被告人彭敏、樊志深盗窃收购赃物一案-优秀word范文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彭敏、樊志深盗窃收购赃物一案被告人彭敏、樊志深盗窃收购赃物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佛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敏(化名黄龙),男,1965年2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阳春市陂面镇六村岗管理区彭屋村。
因本案于201X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治安、卢振军,广东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志深(绰号亚刁),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西街人和里38号。
1993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99年9月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X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莉莉,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1X]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敏犯盗窃罪、被告人樊志深犯盗窃、收购赃物罪,于201X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敏、樊志深及辩护人李治安、赵莉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二00二年六月六日下午十五时许,被告人彭敏、樊志深事先通谋后,由彭敏雇请拖车,窜到东莞市东城区樟村第三水厂围墙边的工地,将姚宗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松牌PC200-5型挖掘机(价值人民币十八万元)盗运到广州市岑村三鸟市场附近,由被告人樊志深自己留用。
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赃机发还失主。
2、同年八月九日中午十三时许,被告人彭敏、樊志深伙同曹盛权(已判刑)、姚志荣、樊新华(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通谋后,窜到东莞市东城区中路辉煌大厦门前的工地,由被告人彭敏雇请拖车将徐满洪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卡特彼勒320B型挖掘机(价值人民币三十六万元)盗运到广州市岑村石场内准备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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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201X)宣中刑初字第1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宣中刑初字第1号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X)宣中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太辉,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汉族,不识字,农民,住(略),系被害人高文云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春芳,女,1965年3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高文云之母。
诉讼代理人高运迁,男,1938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汉族,初小文化,农民,住(略)。
系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父。
诉讼代理人傅建平,旌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叶利达,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略)。
1996年10月18日因盗窃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
201X年8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旌德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健,安徽梓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刑诉〔201X〕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利达犯故意杀人罪,于201X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元清出庭支持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太辉、彭春芳及其诉讼代理人高运迁、傅建平,被告人叶利达及其指定辩护人徐健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8月28日晚22时许,被告人叶利达窜至旌德县旌阳镇新光村,攀爬进入汪家3号其女友彭菊姣家。
29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误以为彭住在一楼,遂进入楼下彭的侄女高文云的房间,用手将高文云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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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201X)云高刑终字第367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云高刑终字第367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云高刑终字第367号原公诉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小学,男,1970年8月19日生于云南省金平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
因本案于201X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邓才万,男,1968年6月7日生于云南省金平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
因本案于201X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查,男,1979年9月10日生于云南省金平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
因本案于201X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富周,男,1974年12月3日生于云南省金平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
因本案于201X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小红,男,1986年10月10日于云南省金平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
因本案于201X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邓长根,男,1958年8月12日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因本案于201X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三云,女,1962年4月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文盲,农民。
因本案于201X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才万、李查、赵富周、李小红、张小学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邓长根、杨三云犯收购赃物罪一案,于二OO八年一月三十日作出(201X)西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
2019年(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650号-实用word文档 (3页)
2019年(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650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650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650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妙兴,因本案于201X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能文、李向农,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顾妙兴犯受贿罪一案,于201X年7月15日作出(201X) 徐刑初字第92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顾妙兴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徐国新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顾妙兴及辩护人赵能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999年至201X年间,被告人顾妙兴在担任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院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主管全院工作及医院建设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本院内科大楼、外科病房大楼工程的建筑总承包商桑国忠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以下所涉币种相同),并在绍兴游玩期间,收受桑国忠给予的贿赂款2,000元。
201X年初至201X年间,被告人顾妙兴应黄秋琼、陈伟的要求,帮助陈伟从市八医院外科病房大楼的总承包商处分包该大楼的机电安装工程。
为此,被告人顾妙兴先后收受陈伟、黄秋琼给予的贿赂款共计3.8万元。
201X年间,被告人顾妙兴同意上海英旦贸易有限公司向市八医院提供罗马磁砖用于外科病房大楼。
201X年6月,被告人顾妙兴让英旦公司支付其和妻子赵凤宝赴欧洲旅游的费用共计2.66万元。
1998年起,上海卫生建设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接市八医院的建筑设计工程。
201X年11月,被告人顾妙兴让卫生设计院支付其夫妇赴土耳其、埃及旅游的费用共计2.2万元。
2019年(201X)邵中刑二初字第11号-范文模板 (9页)
2019年(201X)邵中刑二初字第11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邵中刑二初字第11号赵劲柏、肖体前、许祥得、徐建成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邵中刑二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赵劲柏,化名赵劲松,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8月15日被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X年1月30日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将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假释考验期自201X年1月30日起至201X年4月13日止。
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X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
p; 被告人肖体前,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X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
p; 被告人许祥得(德),男,1980年7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X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
p; 被告人徐建成,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X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
p;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X)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劲柏、肖体前、许祥得、徐建成犯盗窃罪,本院于二○○八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1X)邵中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肖体前、许祥得不服,提起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X)湘高法刑终字第368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本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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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201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66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6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6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金哥,曾用名曹长云、曹哈来,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的湖南省祁东县,住(略)。
201X年3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杰,男,湖南省祁东县人,1973年7月27日生,系上诉人曹金哥的哥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金哥犯故意伤害罪,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秋梅、陈小青、陈华、谭风明、张发娥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X年3月14日作出(201X)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曹金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秋梅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
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3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曹金哥的姐姐曹香莲在本市天河区黄村新肉菜市场36号及37号档口前,因争抢生意的问题与37号档主袁晚云发生争执,被害人陈冬湘(即陈冬香)意欲上前劝解,与被告人曹金哥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打斗,被告人曹金哥持刀向陈冬湘的胸腹部连刺五刀,误刺姐姐曹香莲左腹部一刀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陈冬湘经抢救无效死亡,曹香莲经抢救脱离危险。
另查明,被告人曹金哥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秋梅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有:陈冬湘医疗费2945.49元;死亡补偿费93810元;丧葬费11552.5元;被抚养人陈华生活费3707.07元,被抚养人陈小青生活费1853.85元;交通费201X元;住宿费2700元;误工费522.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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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林凤(绰号“疯子”),男,1982年9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4月24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林凤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X年8月15日作出(201X)佛刑一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钟林凤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钟林凤伙同朱林桂(已判刑)、彭果满、万焱飞、“安徽佬”(均在逃)等人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解放东路带领一些卖****进行卖淫活动时,因被害人罗旭肆酒后撞了其中一名卖****,被钟林凤赶走后的罗旭肆又找该卖****子理论时,被该女子抓住衣领踢打。
钟林凤质问罗旭肆,罗旭肆掏出刀砍钟林凤未果掉头逃跑。
钟林凤、朱林桂等人持刀追至解放东路路口威南广场侧,被告人一方的老乡用自行车将罗旭肆拦倒在地,钟林凤、朱林桂等人后冲上去砍罗旭肆。
被害人罗旭肆被砍后当场死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同案人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鉴定书、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等证据。
原判认为,被告人钟林凤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害人罗旭肆酒后闹事对于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可酌情对被告人钟林凤从轻处罚。
邓应辉、车剑雄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邓应辉、车剑雄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13【案件字号】(2022)云01民辖终4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褚玉春潘玲华虹【审理法官】褚玉春潘玲华虹【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邓应辉;车剑雄;方六英【当事人】邓应辉车剑雄方六英【当事人-个人】邓应辉车剑雄方六英【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邓应辉【被告】车剑雄;方六英【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被上诉人车剑雄、方六英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18:31:43【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邓应辉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双方当事人发生借贷关系的地点并不在昆明呈贡区,且上诉人长期居所地是大理州弥渡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无对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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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云高刑终字第476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锋,男,汉族,1985年8月20日生,广东省从化
市人,中专文化,无业。
201X年5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
逮捕,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国锋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00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X)德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国锋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5月6日,被告人李国锋携带毒品乘车到畹瑞大桥附近时,
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其携带的密码箱底部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690克。
原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四十八条、第
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国锋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
品海洛因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李国锋以受朋友委托到瑞丽来带玉石,装有毒品的密码箱是一个不认识的新疆女人给的,不知密码箱夹层内有毒品,
请求重新审理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X年5月6日,被告人李国锋携带毒品乘车经畹瑞大桥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其携带的密码箱底部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690克。
认定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证实抓获被告人和缴
获毒品海洛因的时间、地点、经过;毒品照片、称量记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本案查获的毒品是海洛因,净重690克;边防缉查检查告知笔录,证
实公安人员对上诉人检查询问时,上诉人没有交待携带的密码箱是他人交给的
事实。
上列证据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合法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国锋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运输,其行为已
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
关于上诉人李国锋称不明知携带的行李箱内有
毒品的上诉理由,经查,公安人员在对其进行检查询问时,其故意隐瞒携带的
密码箱是他人交给的事实,对密码箱内藏匿有毒品的事实应明知,故其上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