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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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6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咸辉
2021年8月20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关于全面集中清理政府规章的工作部署,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2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11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违章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年10月17日宁政发〔1989〕114号公布)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年10月27日宁政发〔1989〕117号公布)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奖励办法》的通知(1990年8月5日宁政发〔1990〕85号公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公布日期】2008.05.07
•【字号】宁党办[2008]22号
•【施行日期】2008.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党办[2008]22号2008年5月7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大活动档案是自治区各级组织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类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既是重要的文化遗产,又是宝贵的社会财富,具有重要的保存价值。完整地收集管理好重大活动档案资料,对于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及党的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一条为实现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4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
议第204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3.08.15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4
号提案答复的函
郑大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为城市社区工作“减负”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明确责权定位,提高服务效能
一是厘清权责边界。提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社区治理体系提高社区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0〕42号),明确清单以内的事项,属于社区自治的不得转嫁其他组织;属于社区协助的,街道和职能部门不得转嫁社区承担,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相关部门(单位)提供必要经费和工作条件,由社区协助做好入户核查、信息采集等工作;清单以外的事项,社区有权拒绝。二是制定准入制度。印发《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实行清单管理和新增事项“准入制”,新增事项由各级社区治理领导小组研究,严把下沉事项关口。会同自治区35个部门制定《城市社区管理和服务职责事项指导清单》,划定6类64项管理和服务事项,明确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协助服务、协助管理等职责。三是下沉服务资源。召开自治区基层
政权与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全区基层治理不良现象专项整治调度会,会同自治区18个部门编制印发《城乡社区治理部门大联动服务清单(2023年度)》,整合部门下沉资源12类75项,增加城乡社区服务供给,形成部门联动长效机制。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3年度任务落实措施清单》,以“一老一小”为重点优化服务供给,以“便民利民”为导向制定《村级组织协助政务服务指导目录》,推动服务供给下沉到村(社区)。四是完善服务功能。民政厅联合自治区21个部门出台《关于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实施意见》,强化城乡综合服务功能,依法协助办理政务服务、办好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积极引导农民自我服务。联合自治区15个部门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社区服务综合体五年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7年)》,按照“1+1+8+N”总体思路,推动社区服务阵地、服务主体、服务机制有效集成,统筹资源要素,创新运营管理,优化社区阵地硬环境,提升社区服务软实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4.10.30
•【字号】宁政办发[1994]112号
•【施行日期】1994.10.3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1994〕112号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
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外办事处:
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我区驻外省、市办事处经历了恢复、建设、扩大业务、转换职能的过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驻外办事处面临着如何突出以经济工作为中心,强化服务和经营功能,推进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搞好自身建设等一系列新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驻外办事处的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扩大对外开放中的特殊作用,现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反映。
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和支持驻外办事处的工作,驻外办事处也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联系服务,形成合力效应,为宁夏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
更大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管理,使办事处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性质和任务
第一条办事处是自治区政府派驻首都和有关省、市、地区的常设机构,行使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自治区党委、政府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党政机关联系、协调处理涉及本区的有关事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1997]8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的通知
正文: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1997〕89号1997年10月5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暂时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及留宿、雇用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暂住人口管理工作责任制。
公安机关主管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暂住人口申报户口登记和申领、换领、补领暂住证的日常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卫生、民政、建设、财政、物价、教育、计划生育、司法、农业、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暂住人员逐一建立专门档案,并采取集中普查、平时抽查、节日检查、夜间巡逻相结合等措施管理暂住人口。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29
【摘要】<正>宁党办[2008]41号2008年8月25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总页数】5页(P11-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4
【相关文献】
1.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2.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5.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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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有关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有关议事协
调机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4.11
•【字号】宁政办发[2008]73号
•【施行日期】2008.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有关议事协调机构
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73号2008年4月1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建设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决定,大力精简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并对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做出规定。今后,凡自治区各厅局间能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再设立领导小组,可明确牵头单位通过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凡副主席能召开会议协调处理的工作,一律不再成立领导小组。因工作需要和国家明确要求成立的,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或主席批准。领导小组成立后,成员单位因人事变动和领导分工变化,不再行文调整,实行自然更替。现就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及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资源管理委员会
主任:王正伟自治区主席
副主任:齐同生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
姚爱兴自治区副主席
委员:左军自治区政府秘书长
张显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袁进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
王永耀自治区经委主任
马清贵自治区科技厅厅长
王和山自治区财政厅厅长
刘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
吴洪相自治区水利厅厅长
韩正生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宁政办函〔2018〕9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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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
宁政办函〔2018〕9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并参照《国务院机构简称》,现将调整后的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请规范使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12日
自治区政府机构简称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办公厅)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教育厅)
科学技术厅(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民委)
公安厅(公安厅)
民政厅(民政厅)
司法厅(司法厅)
财政厅(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委)
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军人厅)
应急管理厅(应急厅)
审计厅(审计厅)
政府外事办公室(外办)
市场监督管理厅(市场监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11.19
•【字号】宁政办发[2001]194号
•【施行日期】2001.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194号2001年11月19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情况》(宁政发[2001]69号)文件精神,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粮暂行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自治区储备粮(含油,下同)管理,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储备粮各级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
第三条自治区储备粮管理的总目标是:吞吐灵活、质量稳定、账实相符、
储存安全。
第四条自治区储备粮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专人管理、专仓储存、专账记载,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二章库点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储备粮承储库点布局的原则:重点分布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的交通沿线,轮换、运输方便的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调整部分议
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7.30
•【字号】宁政办发〔2021〕37号
•【施行日期】2021.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成立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1〕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调整自治区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现通知如下:
一、成立自治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联席会议
总召集人:刘可为自治区副主席
召集人:范锐君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罗时文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自治区铁路护路办公室主任
曹志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
王平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局长
杨伟军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成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应急厅、林草局、国资委,宁夏气象局、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兰州铁路公安局、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同志。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王力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许力、谢为民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调整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
组长:赵永清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房全忠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
成员: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社科院、医保局,银川海关、宁夏税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政府研究室、政府参事室、政府督查室,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贸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贸
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5.24
•【字号】宁政办规发〔2021〕5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外贸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规发〔202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精神,推动我区对外贸易创新发展,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水平,加快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
抢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署、共建“一带一路”等重大机遇,突出出口需求导向,坚持巩固传统市场与拓展新兴市场相结合,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合作,策划组织宁夏特色产品境外展示展销活动,支持企业参加线下线上重点展会,鼓励企业通过数字贸易平台拓展国际市场。加快商事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商事法律服务平台作用,提升跨境贸易法律咨询服务水平。(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外办、宁夏贸促会,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政府办公厅部分处室职责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政府办公厅
部分处室职责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2.03
•【字号】宁政办发[2013]17号
•【施行日期】2013.0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政府办公厅部分处
室职责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工作联系,根据自治区第十一届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关于政府领导分工的意见,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部分处室职责调整通知如下:秘书一处服务屈冬玉副主席、郝林海政府特邀顾问分管和联系的工作。办理农林水牧、粮食、扶贫开发、葡萄酒及葡萄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业务。
秘书二处服务李锐、白雪山副主席分管和联系的工作。办理工业经济、民族宗教、公安司法、国家安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管、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生态移民、防震减灾等方面的业务。
秘书三处服务姚爱兴、王和山副主席分管和联系的工作。办理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工商管理、质量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旅游、体育、金融、保险、税收、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史社科等方面的业务。
秘书四处服务刘慧常务副主席分管和联系的部分工作、袁家军副主席分管和
联系的工作。办理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民政、外事、内陆开放、内外贸、博览会展、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统计、政策研究、残疾人救助等方面的业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政府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政府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6.24
•【字号】宁政办发[2010]103号
•【施行日期】2010.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政府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03号2010年6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由于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经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将自治区政府部分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调整如下:
王紫云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主持政府办公厅工作。协助政府分管领导处理监察、编制、财政、审计等方面的日常工作。分管政府办公厅政务处、主席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行政处、驻外机构联络处,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政府各驻外办事处。
李清贵副秘书长分管政府办公厅《政府公报》室、政府机关会计核算中心。
崔晓华副主任分管政府办公厅文电信息处、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办公自动化建设管理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公布日期】2008.08.25
•【字号】宁党办[2008]41号
•【施行日期】2008.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党办[2008]41号2008年8月25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 (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贯彻《规定》精神,加强统一领导
(一)出国(境)开展公务活动,关系党风政风和国家对外形象。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范和制止本地区、本部门发生影响对外工作有效开展、浪费国家资金、
损害对外开放的各类现象。
(二)各级党委、政府和涉外部门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中央有关政策和外事管理规定,加强统一领导,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因公出国 (境)计划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本地区、本部门的因公出国(境)活动,重大问题必须列入党委(党组)和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日程,集体讨论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11.04
•【字号】宁政办发[2003]218号
•【施行日期】2003.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2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设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编发[2003]51号),现将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及其职能通知如下:
一、内设机构调整
(一)撤销综合督查处,将原综合督查处的综合服务与督查落实职能分开,设立政府办公厅督查室(挂自治区政府督查室牌子)和政务处。
(二)撤销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处,其职能交由政府办公厅承担;设立政府办公厅接待处。
(三)办公厅秘书一、二、三、五处分别更名为主席办公室、秘书一、二、三处,秘书四处名称不变,人事处、文档信息处、政府参事工作处分别更名为人事保卫处、文电信息处、参事处。
调整后的办公厅内设机构分别为:政务处、主席办公室、秘书一处、秘书二处、秘书三处、秘书四处、督查室、文电信息处、人事保卫处、行政事务处、接待处、参事处、总值班室。
二、内设机构职能配置
(一)政务处
负责自治区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主席碰头会议和有关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会务组织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区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自治区政府领导公务活动安排和各部门召开全区性会议的报批工作;协调新闻单位对自治区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和重要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编写自治区人民政府大事记;办理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旅游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调查研究工作;办理政府领导联系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宁夏日报社、新华社宁夏分社等方面的工作。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督 加 强 8 1
.
查问 责。
自 治 区 党 委 宣 传 部 要 会
同有关部 门 ,
对各 地 各 部 门
单 位 (
)
推 进 文 化
小 康 建 设 、 助 力 脱 贫 富 民 和 乡 村 振 兴 战 略 落 实
情况 进行督 查 ,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
自 治 区 党 委 办 公 厅 人 民政 府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党政 机关 公 务 用 车
管 理办 法 》 的 通 知
办 号 宁 党
〔 2 0 1 8 〕 35
各市 、 县
区 (
)
党 委 和人 民 政府
,
区 直各 部 委 办厅 局 各 人 民 团 体 、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年 2 0 1 8
4 月 1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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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 2 01 & n〇 .i 〇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办 法
适时 召开推进会 ,
对推进有力 、
进度 明显 、
成
效显 著的 通报表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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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802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1994]112号
【发布日期】1994-10-30
【生效日期】1994-10-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1994〕112号
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外办事处:
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我区驻外省、市办事处经历了恢复、建设、扩大业务、转换职能的过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驻外办事处面临着
如何突出以经济工作为中心,强化服务和经营功能,推进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搞好自身建
设等一系列新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驻外办事处的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扩大对外开放中
的特殊作用,现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
见请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反映。
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和支持驻外办事处的工作,驻外办事处也要主动开展工作,加
强联系服务,形成合力效应,为宁夏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管理,使办事处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性质和任务
第一条第一条办事处是自治区政府派驻首都和有关省、市、地区的常设机构,行使政府
赋予的职权;代表自治区党委、政府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党政机关联系、协调处理涉及本
区的有关事宜。
第二条第二条办事处代表宁夏在驻地独立开展各项工作,是我区设在驻地的综合性办事
机构,是联系我区与驻在地区的桥梁,为我区经济服务的窗口,联接各界人士的纽带,传递
重要信息的枢纽和接待来往人员的“宁夏之家”。
第三条第三条办事处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和驻地省、市的各项有关规定,搞好自身建设,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业务管理水平,把办事
处建设成廉洁、务实、文明、高效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第四条驻外办事处的工作任务
在自治区政府的领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扩大对外开放为重点,紧紧围绕自治区“三
点一线”发展战略,积极开展和不断扩大宁夏与沿海(沿边)、海外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努力搞好联络、接待、服务、参谋、协调及经营工作。具体任务是:
(一)做好政府授权的我区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党政机关的政务、经济、贸易、民族、文教、科技、新闻等多方面的工作联系。
(二)积极推动和扩大我区与驻地及毗邻地区的横向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协助自治区
有关部门和单位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开展物资协作、商贸交流、劳务合作等
业务,为宁夏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团结联络各界人士(包括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广泛地对外宣传、介绍宁夏,提高宁夏在全国以至全世界的知名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为振兴繁荣宁夏做贡献。(四)认真搞好自治区党、政领导和区直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到驻地活动的接待工作,
积极为区直各部门、单位和各地、市、县到办事处驻地开展公务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五)开发信息资源,广辟信息渠道,建立信息网络,及时收集、整理、传递驻地重要的政务、经济、科教、文化信息,为自治区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适用
的信息服务。
(六)管好办事处的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力开展
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业务,主动为宁夏企事业服务。兴办经济实体,在驻地政策允许的
范围内开展生产性和商贸经济活动,努力增加办事处收入,减轻财政负担,提高自养能力,
逐步做到自收自支。
(七)协调、指导和管理我区派往驻地的各类机构和人员。
(八)承办自治区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交办的其它事项。
(九)完成驻地政府指派的工作任务,接受驻地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第五条受自治区政府委托,政府办公厅负责办事处日常的联络和管理工作,其办
事机构为政府办公厅驻外机构联络处(设在政府办公厅人保处)。
第六条第六条政府办公厅驻外机构联络处的职责是:
(一)及时了解和掌握办事处的工作情况,提出意见,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二)向各办事处通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阶段的主要工作部署及主管办事处领导的意见。(三)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办事处领导班子和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办事处干部任免、人事调动、工资审批、职称评聘等工作。
(五)负责办事处领导向自治区请示汇报工作的安排和办事处在区内有关事宜的联系服务工作。
(六)完成政府领导和办公厅领导交办的与办事处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单位,特别是各经济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办事处的
工作,经常向办事处通报全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情况及需要同兄弟省、市进行协作的意向,加强同办事处业务联系,有关文件应发给办事处。各办事处在同中央、国家机关和兄弟
省市协作中需要区内各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
第三章机构与人事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办事处及其经济实体的内设机构必须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加强内部管理。办
事处内部可设若干处、科(室、部、所),其机构设置必须报政府办公厅转报区编委审批。
经济实体不确定级别规格,其内部机构按工作需要设置,由办事处自行确定。
第九条第九条办事处干部的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经济实体的
经理,必须是办事处的正式在编人员,由办事处任免,报政府办公厅备案,其他干部和职工
由经济实体自行管理。
第十条第十条办事处和经济实体的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互相兼职。兼职不得过多,一般
不得超过三个。兼职人员不领取兼职工资,但可执行其兼职范围内标准最高的一种职务工资。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凡到办事处工作的干部,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5岁
以下,身体健康,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熟悉区情,具有一定思想政策水平
和独立工作能力。办事处今后原则上不再调入一般干部与职工,需用人员主要采取聘用、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