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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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宁政办发〔2021〕68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6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权责清单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进一步发挥清单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中的全流程基础性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等(以下统称行使主体)权责清单的编制发布、动态调整、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设在党委工作机关加挂政府机构牌子并行使行政职权的机构,以挂牌机构作为行使主体。

第三条权责清单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权责清单的组织编制、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各行使主体负责提出本机构权责清单,提出动态调整意见,并具体组织实施。

按照统一规范的要求,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全区权责清单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会同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各行使主体编制全区行业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并对下级权责清单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权责清单实行“全区一单”,同一层级政府行政职权数量应基本相当,相同行政职权在横向不同区域、纵向不同层级的名称、类型、依据、编码等要素内容应基本一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街道办事处设
置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9]262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23
【实施日期】2009.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2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编办《关于规范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意见(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规范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意见(试行)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和城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街道办事处设置提出以下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0.30•【字号】宁政办发[1994]112号•【施行日期】1994.10.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1994〕112号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外办事处: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我区驻外省、市办事处经历了恢复、建设、扩大业务、转换职能的过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驻外办事处面临着如何突出以经济工作为中心,强化服务和经营功能,推进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搞好自身建设等一系列新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驻外办事处的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扩大对外开放中的特殊作用,现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反映。

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和支持驻外办事处的工作,驻外办事处也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联系服务,形成合力效应,为宁夏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管理,使办事处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性质和任务第一条办事处是自治区政府派驻首都和有关省、市、地区的常设机构,行使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自治区党委、政府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党政机关联系、协调处理涉及本区的有关事宜。

第二条办事处代表宁夏在驻地独立开展各项工作,是我区设在驻地的综合性办事机构,是联系我区与驻在地区的桥梁,为我区经济服务的窗口,联接各界人士的纽带,传递重要信息的枢纽和接待来往人员的“宁夏之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文本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文本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18•【字号】•【施行日期】2018.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文本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发〔2018〕45号)精神,现将修改后的4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予以公布。

请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下载使用,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9〕27号)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09〕70号)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79号)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09〕105号)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对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0〕41号)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0〕47号)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服务业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0〕135号)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宁政发〔2011〕77号)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意见(宁政发〔2011〕97号)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航事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1〕141号)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1〕164号)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12〕29号)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宁政发〔2012〕58号)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的通知(宁政发〔2012〕97号)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回医药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2〕161号)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商务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全区对外贸易平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3〕44号)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4〕59号)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58号)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金融发展环境支持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92号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79号)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意见(宁政发〔2016〕81号)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6〕82号)二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黄金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6号)二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83号)二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工作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65号)二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4〕166号)二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区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4〕215号)二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31号)二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114号)三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名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20号)三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牧厅财政厅关于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年—2020年)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81号)三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部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221号)三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224号).三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3号)三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5号)三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7号)三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51号)三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56号)三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57号)四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7年—2018年)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64号)四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宁夏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宁政办发〔2017〕85号)四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宁政办发〔2017〕90号)四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扶贫的指导意见(宁政办发〔2017〕112号)四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宁夏城乡电子阅报屏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17号)四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吴忠市创建“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128号)四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5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投资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06•【字号】新政办发[2002]90号•【施行日期】200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9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外办事处:现将《关于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制度建设管理办法》、《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人事管理办法》、《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严格履行职责。

“三个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管理工作三个规定(试行)的通知》(新政办[1997]103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六日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制度建设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的管理,保证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同时有利于各办事处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特作如下规定:一、请示报告制度各驻外地办事处对下列事项要及时向政府办公厅请示或报告。

(一)办事处内部机构和所属经营单位的变更及法定代表人(设立党组的按管理权限)的调整、使用问题。

(二)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三)办事处建造办公、接待用房和职工宿舍以及其他用途的房屋基建、汽车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理。

(四)重大财务开支和经营情况(详见资产及财务管理办法)。

(五)办事处主任(书记)离开驻地外出时间七天以上的。

(六)办事处流动户口申报及使用情况。

(七)凡涉及所有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驻××办事处名义,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联营、成立联合体等,开展经济和其他活动的,须及时请示政府办公厅,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事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7]203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7.12.04【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0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的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应当遵循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因下列事项之一发生争议的,可以进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一)因行政执法依据发生争议;(二)因行政执法职责发生争议;(三)因联合执法发生争议;(四)因行政执法协助发生争议;(五)因移送行政执法案件发生争议;(六)其他行政执法争议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4•【字号】宁政办发[2003]218号•【施行日期】2003.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2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设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编发[2003]51号),现将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及其职能通知如下:一、内设机构调整(一)撤销综合督查处,将原综合督查处的综合服务与督查落实职能分开,设立政府办公厅督查室(挂自治区政府督查室牌子)和政务处。

(二)撤销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处,其职能交由政府办公厅承担;设立政府办公厅接待处。

(三)办公厅秘书一、二、三、五处分别更名为主席办公室、秘书一、二、三处,秘书四处名称不变,人事处、文档信息处、政府参事工作处分别更名为人事保卫处、文电信息处、参事处。

调整后的办公厅内设机构分别为:政务处、主席办公室、秘书一处、秘书二处、秘书三处、秘书四处、督查室、文电信息处、人事保卫处、行政事务处、接待处、参事处、总值班室。

二、内设机构职能配置(一)政务处负责自治区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主席碰头会议和有关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会务组织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区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自治区政府领导公务活动安排和各部门召开全区性会议的报批工作;协调新闻单位对自治区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和重要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编写自治区人民政府大事记;办理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旅游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调查研究工作;办理政府领导联系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宁夏日报社、新华社宁夏分社等方面的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宁政办发[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挂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为协助自治区政府领导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将自治区政府大院安全保卫、综合治理有关职责划给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增加指导、监督自治区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政务服务、政务督查和应急管理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自治区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自治区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自治区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送自治区政府的公文。

(三)研究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请示自治区政府的事项并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政府领导审批。

(四)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指示,对部门间有争议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政府领导决定。

(五)负责自治区政府督查工作,督促检查政府各部门和市、县政府对自治区决定事项及自治区政府领导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自治区政府领导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法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法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信访【发文字号】宁党办[2013]25号【发布部门】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3.05.05【实施日期】2013.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3〕25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现将《关于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5日关于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区,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信访工作中的独特作用,更加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援助中心、信访法律服务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信访相关方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调解、律师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有利于中立和客观公正地处理信访事项,有利于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信访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法律服务参与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推动此项工作深入开展。

二、工作原则、职责、服务方式(一)工作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坚持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及各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工作职责1.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代拟法律文书,帮助调取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帮助分析上访诉求是否合理合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4]144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4.07.11【实施日期】2014.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4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7号)精神,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取消、下放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的指示和决定;拟订自治区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工作规划。

(二)综合归口管理全区重要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提出自治区有关外事、侨务、港澳工作政策的建议;指导各市、县(区)、各部门的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工作,处理或会同有关单位处理涉及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会同驻外使领馆处理我区出国(境)人员在境外发生的事件;负责审核外国在宁召开的国际会议事项。

(三)负责组织接待来访国宾、党宾、重要外宾;接待来我区进行公务活动的各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人员;统筹安排自治区领导的外事活动;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的外宾接待和礼宾工作。

(四)依法监督、检查因公出国(境)事宜;审核全区报请自治区党委或政府审批的外事事项;承办自治区领导出访事宜和邀请相当于我国现职副部级及以上人员来访的报批事宜;审批自治区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办理自治区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港澳通行证和出访签证以及来访的外。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产品境外销售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产品境外销售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产品境外销售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宁政办发[2010]81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产品境外销售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81号2010年5月24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产品境外销售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产品境外销售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扩大宁夏产品在国际市场特别是在阿拉伯国家及穆斯林地区市场的知名度和覆盖面,鼓励和支持宁夏企业“走出去”,推动宁夏对外经济贸易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宁夏产品境外销售中心 (以下简称境外销售中心),是指在我区依法设立的企业,并经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在境外开办的以销售宁夏地方产品为主营业务,执行宁夏地方经贸发展战略规划,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销售中心实施归口管理和监督,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的境外销售中心实施运营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境外销售中心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社会责任,遵循“互利共赢”原则,积极开拓市场,促进境外销售中心所在国与宁夏经贸合作关系的发展。

第五条自治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商务、财政、外事、海关、进出口检验检疫、外汇管理、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成的境外销售中心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导境外销售中心的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年度境外销售中心建设计划,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二)拟定境外销售中心支持政策;(三)拟定境外销售中心考核管理办法,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境外销售中心进行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境外销售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四)定期分析评估境外销售中心的发展状况,提出促进境外销售中心健康发展的建议;(五)与境外销售中心所在国经商处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境外销售中心遇到的各类问题;(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16•【字号】宁政发[1998]57号•【施行日期】1998.07.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8]57号1998年7月16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来劳动力就业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市、县以外的地区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劳动力。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外来劳动力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性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区外来劳动力就业工作。

市、县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外来劳动力就业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外来劳动力招用手续。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一)中央驻宁单位、驻宁部队所属单位、自治区属单位以及外省、区驻宁单位,向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二)市、县(区)属单位、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三)三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也可以向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第六条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招用外来劳动力的批复。

第七条外来劳动力就业,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

《外来人员就业证》由用人单位持下列文件和证件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办:(一)招用外来劳动力的批准文件;(二)被招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三)被招用人员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暨“两个清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暨“两个清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暨“两个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宁政办发〔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暨“两个清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4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宁夏回族自治区“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指导目录清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所有事项的动态管理。

动态管理包括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更新调整、审核发布、监督检查等情形。

第三条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行政权力事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共服务事项是指由政府各部门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行政权力事项之外办理的授益性事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政务服务的机构;所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是指具体承担政务服务事项工作的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宁政发〔2021〕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宁政发〔2021〕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3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坚决守好促进民族团结、维护政治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三条生命线”,走出一条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子,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工作准则,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厅厅长。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14•【字号】宁政办发[2001]38号•【施行日期】200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38号2001年3月14日)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反映政府工作运转情况及政府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所需要的政务信息。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是政府政务工作的组成部分。

是各级政府领导掌握政务工作动态的重要窗口之一。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政务信息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社情、灾情、突发事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等问题。

第五条收集和提供政务信息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处室、信息科)的一项重要职责,专、兼职信息机构要按分层次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参谋、助手作用。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是全区政务信息工作的中枢。

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和负责处理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信息。

第七条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是全国政务信息网络和西北五省(区)政务信息网络的成员单位。

政府办公厅按照以上两个网络的要求,开展信息交流,参加网络会议,承办网络交办的有关事项,并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信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25•【字号】宁政发[2003]22号•【施行日期】2003.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宁政发[2003]22号2003年2月2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3年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总则一、为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强化政府责任,坚持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开拓创新,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做到依法行政,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信访【发文字号】宁党办[2012]81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12.11.03【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党办〔2012〕81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委、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信访相关单位)的信访工作。

信访相关单位应当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机制(简称联席会议),并设立专门信访工作机构。

其他信访相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相关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各信访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要建立领导接访下访、领导包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和信访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等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2]43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2.03.26
【实施日期】2002.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
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2]43号2002年3月26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
为了更好地发挥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的职能,加强我区与兄弟省市的联络与交流,促进我区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精神,现就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布局结构调整、管理体制改革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要求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布局,减少层次,理顺关系,明确职责,精简机构编制,完善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二、布局结构调整
保留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上海、福建办事处,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广东办事处,驻杭州办事处更名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浙江办事处,驻在地分别为北京市、上海市、厦门市、广州市和杭州市。

驻北京办事处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由自治。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党办[2008]41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08.08.25【实施日期】2008.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8]41号2008年8月25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 (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贯彻《规定》精神,加强统一领导(一)出国(境)开展公务活动,关系党风政风和国家对外形象。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范和制止本地区、本部门发生影响对外工作有效开展、浪费国家资金、损害对外开放的各类现象。

(二)各级党委、政府和涉外部门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中央有关政策和外事管理规定,加强统一领导,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因公出国 (境)计划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本地区、本部门的因公出国(境)活动,重大问题必须列入党委(党组)和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日程,集体讨论决定。

(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的各项规定,不得将因公出国(境)视为一种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将遵守外事纪律情况纳入干部监督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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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802【发布文号】宁政办发[1994]112号【发布日期】1994-10-30【生效日期】1994-10-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1994〕112号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外办事处: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我区驻外省、市办事处经历了恢复、建设、扩大业务、转换职能的过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驻外办事处面临着如何突出以经济工作为中心,强化服务和经营功能,推进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搞好自身建设等一系列新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驻外办事处的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扩大对外开放中的特殊作用,现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反映。

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和支持驻外办事处的工作,驻外办事处也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联系服务,形成合力效应,为宁夏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管理,使办事处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性质和任务第一条第一条办事处是自治区政府派驻首都和有关省、市、地区的常设机构,行使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自治区党委、政府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党政机关联系、协调处理涉及本区的有关事宜。

第二条第二条办事处代表宁夏在驻地独立开展各项工作,是我区设在驻地的综合性办事机构,是联系我区与驻在地区的桥梁,为我区经济服务的窗口,联接各界人士的纽带,传递重要信息的枢纽和接待来往人员的“宁夏之家”。

第三条第三条办事处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驻地省、市的各项有关规定,搞好自身建设,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业务管理水平,把办事处建设成廉洁、务实、文明、高效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第四条驻外办事处的工作任务在自治区政府的领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扩大对外开放为重点,紧紧围绕自治区“三点一线”发展战略,积极开展和不断扩大宁夏与沿海(沿边)、海外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努力搞好联络、接待、服务、参谋、协调及经营工作。

具体任务是:(一)做好政府授权的我区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党政机关的政务、经济、贸易、民族、文教、科技、新闻等多方面的工作联系。

(二)积极推动和扩大我区与驻地及毗邻地区的横向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协助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开展物资协作、商贸交流、劳务合作等业务,为宁夏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团结联络各界人士(包括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广泛地对外宣传、介绍宁夏,提高宁夏在全国以至全世界的知名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为振兴繁荣宁夏做贡献。

(四)认真搞好自治区党、政领导和区直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到驻地活动的接待工作,积极为区直各部门、单位和各地、市、县到办事处驻地开展公务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五)开发信息资源,广辟信息渠道,建立信息网络,及时收集、整理、传递驻地重要的政务、经济、科教、文化信息,为自治区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适用的信息服务。

(六)管好办事处的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大力开展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业务,主动为宁夏企事业服务。

兴办经济实体,在驻地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生产性和商贸经济活动,努力增加办事处收入,减轻财政负担,提高自养能力,逐步做到自收自支。

(七)协调、指导和管理我区派往驻地的各类机构和人员。

(八)承办自治区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交办的其它事项。

(九)完成驻地政府指派的工作任务,接受驻地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第五条受自治区政府委托,政府办公厅负责办事处日常的联络和管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政府办公厅驻外机构联络处(设在政府办公厅人保处)。

第六条第六条政府办公厅驻外机构联络处的职责是:(一)及时了解和掌握办事处的工作情况,提出意见,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二)向各办事处通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阶段的主要工作部署及主管办事处领导的意见。

(三)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办事处领导班子和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办事处干部任免、人事调动、工资审批、职称评聘等工作。

(五)负责办事处领导向自治区请示汇报工作的安排和办事处在区内有关事宜的联系服务工作。

(六)完成政府领导和办公厅领导交办的与办事处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单位,特别是各经济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办事处的工作,经常向办事处通报全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情况及需要同兄弟省、市进行协作的意向,加强同办事处业务联系,有关文件应发给办事处。

各办事处在同中央、国家机关和兄弟省市协作中需要区内各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

第三章机构与人事管理第八条第八条办事处及其经济实体的内设机构必须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加强内部管理。

办事处内部可设若干处、科(室、部、所),其机构设置必须报政府办公厅转报区编委审批。

经济实体不确定级别规格,其内部机构按工作需要设置,由办事处自行确定。

第九条第九条办事处干部的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经济实体的经理,必须是办事处的正式在编人员,由办事处任免,报政府办公厅备案,其他干部和职工由经济实体自行管理。

第十条第十条办事处和经济实体的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互相兼职。

兼职不得过多,一般不得超过三个。

兼职人员不领取兼职工资,但可执行其兼职范围内标准最高的一种职务工资。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凡到办事处工作的干部,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熟悉区情,具有一定思想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

办事处今后原则上不再调入一般干部与职工,需用人员主要采取聘用、轮换、短期借调等多种方式。

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干部四化方针,选择作风好、有事业心、业务能力强、守纪律的干部。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办事处从自治区有关单位选聘、借调的人员,原所在单位保留其编制,在提职、定(晋)级、职称评定、住房、退休、子女就业等方面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办事处及所属企业单位技术干部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考评和聘任,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办事处已达到经费自收自支的,可申请执行驻地各项工资性补贴标准,但不得同时享受两头的分项最高标准和待遇。

各办事处的经济实体可参照当地企业的工资制度,由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职工收入与效益挂钩的原则,核定工资总额与福利基金等提成比例,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工资标准自定、职工升级自主。

如发生亏损,不得发放奖金,工资相应下浮;亏损严重的,只发放基本生活费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奖惩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暂行规定》;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四章轮换制、户口和住房管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实行轮换制。

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为四至五年,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连任、但最多不超过十年。

办事处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轮换制,轮换期一般为三年,有的也可适当延长或缩短。

工勤服务人员及经济实体所有职工分别实行聘任、聘用制和合同工雇用办法。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与办事处驻地有经常性工作业务关系的区直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征得办事处同意,并经办公厅批准,可向办事处派驻业务干部。

派驻干部只转临时组织关系,行政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均由派出单位负责。

办事处为派驻干部有偿提供食宿和工作条件,负责传达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组织参加必要的会议和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办事处正、副主任,经批准可随带家属,由办事处安排家属住房,但不能在办事处及所属单位安排工作。

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随带家属,如需要随带家属的,可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办事处不安排家属住房。

对过去已随调办事处工作的家属子女,要逐步调离。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办事处的干部达到离退休年龄时,原则上回宁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负责安置,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易地安置:(一)在宁夏工作三十年以上的办事处处级干部;(二)在驻外办事处工作中,成绩优异,贡献突出,并获自治区奖励的;(三)本人户口(不占用办事处户口指标)或配偶户口在驻地的。

在办事处离退休的干部享受区内离退休人员同等待遇,可继续使用办事处职工住宅,也可由办事处另行安排住房。

如本人不在驻地居住的,办事处要收回其占用的职工住房。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办事处申报的当地常住户口指标供办事处领导干部和部分工作骨干在办事处工作期间使用。

工作人员使用这些户口指标,必须报经办公厅批准。

工作人员调离办事处,一律退出所占用的驻地户口指标。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办事处购置的住房只供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使用,其面积标准参照驻地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标准执行,但最高不超过自治区规定的银川地区住房面积标准的下限,调离办事处工作,要及时退出住房。

第五章工作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自治区政府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办事处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情况,研究问题,部署任务。

区直部门召开涉及办事处的专业性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办事处参加或办公厅派员代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

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重大问题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凡超出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向政府办公厅请示报告。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办事处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

每年年底要根据自治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做好年终总结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第二年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季度安排,并书面报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坚持请示报告制度。

办事处主任要定期向政府述职。

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政府办公厅请示报告。

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病、事假两周以上或离开驻地,须经主管办事处工作的办公厅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办事处要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搞好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努力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

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充分发扬民主,团结爱护同志。

工作人员要热爱宁夏,热爱办事处,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艰苦奋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顾全大局,努力工作。

办事处每年要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办公厅。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办事处基建项目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立项前由办事处拟订项目建议书或计划任务书,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报区政府办公厅审核同意后报区计委审批;办事处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政府办公厅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办事处的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都要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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